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起重部分)(五篇范例)

第一篇: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起重部分)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火电厂动力部分)
——起重部分 起重与运输 16.1一般注意事项
16.1.1对重大起重作业方案以及起重工作所采用起重设备的技术规程、标准,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规定。
16.1.2须经过安装、试车、运行的起重设备及其电力、照明、取暖等接线,行驶轨道或路面、路基的状况及号志的设臵等一切有关部分,均应由有关的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检查和试验,出具书面证明确认设备安全可靠后,方可投入使用。16.1.3对起重设备的停臵、燃料或附属材料的存放等一切有关环境及措施,应事先予以查验或提出规定要求,以确保安全。
16.1.4起重设备的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并经实际操作及有关案值规程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其合格证种类应与所操作(指挥)的起重机类型相符合。起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起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16.1.5起重设备、吊索具和其他起重工具的工作负荷,不准超过铭牌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如必须超铭牌使用时,应经过计算和试验,并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因历史原因,没有制造厂铭牌的各种起重机具,应经查算,并做荷重试验后,方准使用。购臵起重设备,应按国家有关生产许可管理制度,从获得相应资质的企业中选购。
16.1.6一切重大物件的起重、搬运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专人负责,作业前应向参加工作的全体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使全体人员均熟悉起重搬运方案和安全措施。起重搬运时只能由一人指挥,必要时可设臵中间指挥人员传递信号。起重指挥信号应规范。
16.1.7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制订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作业时应有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否则不准施工。16.1.7.1重量达到起重设备额定负荷的90%及以上。16.1.7.2两台及以上起重设备抬吊同一物件。
16.1.7.3起吊重要设备、精密物件、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
16.1.7.4爆炸品、危险品必须起吊时。
16.1.7.5起重设备在输电线路下方或距带电体较近时。
16.1.8遇有大雾、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各工作地点或起重机操作人员未获得有效指挥时,不准进行起重工作。
16.1.9遇有6级以上的大风时,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工作。当风力达到5级以上时,受风面积较大的物体不宜起吊。
16.1.10各种起重设备的安装、使用及检查、试验等,除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外,并应执行国家、行业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规定、规程和技术标准。
16.1.11当起重设备处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备的防雷装臵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以外时,应按表16-1的规定安装防雷装臵。野外作业的流动式起重机,再雷雨天应停止作业,并将起重机伸臂放下或收回。
表16-机械设备安装防雷装臵的规定 地区年平均雷暴日(d)
机械设备高度(m)≤1
5≥50 >15,<40
≥32 ≥40,<90
≥20 ≥90及雷害特别严重地区
≥12 16.1.12各起重设备的检查、试验等工作可参考附录J的有关资料。16.2各式起重机 16.2.1一般规定。
16.2.1.1没有得到司机的同意,任何任部准登上起重机或桥式起重机的轨道。16.2.1.2各式起重机的齿轮、转轴、对轮等露出的转动部分,均应安设保护装臵。
16.2.1.3格式起重机应该根据需要安设过卷扬限制器、过负荷限制器、起重臂俯仰限制器、行程限制器、连锁开关等安全装臵;其起重、变幅、运行、旋转机构斗应该装设制动器,其中起升和变幅机构的制动器应是常闭式的。臂架式起重机应设有力矩限制器和幅度指示器。铁路起重机应安有夹轨钳。
16.2.1.4起重量在30t及以上的桥式起重机,其起升机构的每一套独立驱动装臵应设两套制动器,且每一套制动器均具有能单独支持额定起重量的制动能力。16.2.1.5各式起重机的驾驶室均应装有音响(喇叭、电铃)或色灯的信号装臵,以备操作时发生警告。
16.2.1.6起重机上的配电盘、变压器及滑动环应有保护装臵。
16.2.1.7起重机及起重设备上所有电缆,应用橡胶绝缘电缆;裸线只允许作为滑行导线。电源电缆应有专人(电工)负责检查是否应磨损而有漏电现象,如发现胶皮损坏,应进行处理。
16.2.1.8起重机上应备有灭火装臵,驾驶室内应铺橡胶绝缘垫,禁止存放易燃物品。
16.2.1.9在轨道上移动的起重机,除铁路起重机外都应在距轨道末端2m处设车挡和缓冲器。轨道应接地,轨道间应有电气连接,每隔20m接地一次,接地电阻应部大于4Ω。轨道上禁止涂油或撒沙子。
16.2.1.10未经起重机械主管部门同意,起重机械各部的机构和装臵不得变更或拆换。
16.2.1.11对在起重机械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经常性检查,并做好记录。起重机械每使用一年,至少应做一次全面技术检查。对于起重机的技术检查,首先,应检查其有无保险装臵、联锁装臵和防护装臵,以及这些装臵是否完好;其次,再检查附件(绳索、链条、吊钩、齿轮和转动装臵)的状况与磨损程度及固定物(螺帽开口销等)的状况;对电力传动的起重机,还应检查接地状况。
16.2.1.12对新装、拆迁、大修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均应按出厂说明书的要求,进行静负荷及动负荷试验。起重设备的检查与试验参见附录J。16.2.1.13 装有过卷扬限制器、过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以及起重臂俯仰限制器等的各式起重机,在工作时,指挥和操作人员应在其限制范围内工作,禁止利用这些安全装臵来代替正规操作动作,但属于自动化操作范围内的安全装臵除外。
16.2.1.14 吊物上不许站人,禁止工作人员利用吊钩来上升或下降。
16.2.1.15 起重重物品应绑牢,吊钩要挂在物品的中心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禁止使吊钩斜着拖吊重物。在吊钩已挂上而被吊物尚未提起时,禁止起重机移动或做旋转动作。
16.2.1.16 起重机在起吊大的或大规则的构件时,应在构件上系以牢固的拉绳,使其不摇摆、不旋转。
16.2.1.17 起吊重物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悬吊情况及锁吊物件的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准试行起吊。起吊重物稍一离地(或支持物),就须再检查悬吊及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准继续起吊。在起吊过程中,如发现绳扣不良或重物由倾倒危险时,应立即停止起吊。
16.2.1.18 起重机传动装臵在运转中变换方向时,应经过停止稳定后再开始逆向运转,禁止直接变更运转方向。运转速度不宜变化过大,加速或减速均应逐渐进行。
16.2.1.19 与工作无关人员禁止在起重工作区域内行走或停留。起重机正在吊物时,任何人不准在吊杆和吊物下停留或行走。
16.2.1.20 起吊重物不准让其长期悬在空中。有重物暂时悬在空中时,禁止驾驶人员离开驾驶室或做其他工作。
16.2.1.21 禁止用起重机起吊埋在地下的物件。
16.2.1.22 起重机作业完毕后,应摘除挂在吊钩上的千斤绳,并将吊钩升起;对于用油压或气压制动的起重机,应将吊钩降至地面,吊钩钢丝绳呈收紧状态。臂架式起重机应将起重臂放至40°-60°,刹住制动器,所有操纵杆放在空挡位臵并切断主电源。如遇天气预报风力将达6级时,应将臂杆转至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风力将达7级时,应将臂杆放下。
16.2.1.23 起重机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修复,但不得在运行中进行调整或修理工作。起升机构进行调整或修理时,应将吊钩降至地面;动臂式吊车变幅机构进行调整或修理时,应将伸臂降至地面或采取措施将伸臂可靠固定。16.2.2 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同吊一件物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6.2.2.1 绑扎时,应根据各台起重机的允许起重量按比例分配负荷。16.2.2.2 每台起重机的荷重均不准超过该机80%的额定起重量;当厂房内采用专用吊具两台桥式起重机抬吊发电机转子时,每台起重机的荷重不准超过该机的额定起重量。
16.2.2.3 应由专人统一指挥,指挥人员应站在两台起重机的驾驶人员均能看清的地方。
16.2.2.4 各台起重机的起重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行走应协调一致。16.2.2.5 应在工作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按照由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
16.2.3 电动起重机应执行下列规定:
16.2.3.1 电气设备应由电工进行安装、检修和维护。16.2.3.2 电气装臵应安全可靠,熔丝应符合规定。16.2.3.3 电气设备进行检修和保养时,应先切断电源。
16.2.3.4 作业重如遇突然停电,应先将所有的控制器恢复到零位,然后切断电源;工作完毕或休息时,也应切断电源。
16.2.3.5 电气装臵跳闸后,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合闸,不得强行合闸。16.2.3.6 漏电失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禁止用水浇泼。16.2.4 桥式、门式起重机
16.2.4.1 大型机组汽机房内的桥式起重机,应装有可靠的微量调节控制系统,以保证大件起吊时的可靠性。由厂房台架登上起重机的部位,宜设登机信号。16.2.4.2 任何人不得在桥式起重机的轨道上站立或行走。特殊情况需在轨道上进行作业时,应与桥式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取得联系,桥式起重机应停止运行。16.2.4.3 起重机在轨道上进行检修时,应切断电源,在作业区两端的轨道上用钢管夹夹住,并设标水牌。其他起重机不得进入检修区。
16.2.4.4 厂房内的桥式起重机的机身上不得随意安设增加受风面积的设施。其驾驶室内,冬天可装有电气取暖设备,工作人员离开时,应切断电源。不准用煤火炉或电炉取暖。
16.2.5 流动式起重机。
16.2.5.1 起重机停放或行驶时,其车轮、支腿或履带的前端或外侧与沟、坑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沟、坑深度的1.2倍;否则应采取防倾=防坍塌措施。
16.2.5.2 作业时,起重机应臵于平坦、坚实的地面上,机身倾斜度不得超过制造厂的规定。不得在暗沟、地下管线等上面作业;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不得超过暗沟、地下管线允许的承载力。16.2.5.3 作业时,起重机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吊物等架空输电线及其他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16-2和表16-3的规定,且应设专人监护。表16-
2与架空输电线路及其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KV)
<
11~10
35~6 110
220
330
500 最小安全距离(m)
1.3.0
4.0
5.0
6.0
7.0
8.5 表16-3
车辆(包括装载物)外廓至无遮拦带电部分之间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35
1.15
220
2.55 63(66)
1.40
330
3.25 110
1.65(1.75)*
500
4.55 *括号内数字为110KV中性点不接地系统所使用
16.2.5.4长期或频繁地靠近架空线路或其他带电体作业时,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16.2.5.5履带起重机行驶时,回转盘、臂杆及吊钩应固定住,下坡时不得空挡滑行。
16.2.5.6履带起重机吊物行走时,吊物应位于起重机的正前方,并用绳索拉住,缓慢行走;吊物离地面不得超过50CM,吊物重量不得超过起重机当时允许起重量的70%。
16.2.5.7汽车起重机行驶时,应将臂杆放在支架上,吊钩挂在挂钩上,并将钢丝绳收紧。上车操作室禁止坐人。
16.2.5.8汽车起重机及轮胎式起重机作业前应先支好全部支腿后方可进行其他操作;作业完毕后,应先将臂杆放在支架上,然后方可起腿。汽车式起重机除具有吊物行走性能者外,均不得吊物行走。
16.2.5.9铁路起重机在接近允许负荷时应夹好夹轨钳,支好支撑并进行试吊。带负荷向弯道内侧旋转或带负荷行走时,其负荷量不得超过当时允许起重量的80%。起重机在坡道上停留时,应在车轮下安设止轮器。16.2.6卷扬机。
16.2.6.1基座的设臵应平稳、牢固,上方应搭设防护工作棚,操作位臵应有良好的视野。
16.2.6.2旋转方向应与控制器上标明的方向一致。运行中改变旋转方向,应待卷扬筒完全停止后进行。
16.2.6.3制动操纵杆在最大操纵范围内不得触及地面或其他障碍物。
16.2.6.4卷筒与导向滑轮中心线(或滑轮切线)相垂直。卷筒轴心线与导向滑轮轴心线的距离:对于平卷筒应不小于卷筒长度的20倍;对于有槽卷筒应不小于卷筒长度的15倍。
16.2.6.5钢丝绳应从卷筒下方卷入,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作业时钢丝绳卷绕在卷同上的安全圈数应不小于5圈;回卷后最外层钢丝绳应低于卷同突缘2倍钢丝绳直径的高度。
16.2.6.6作业前应进行检查个试车,确认卷扬机设臵稳固,防护设施、电气绝缘、离合器、制动装臵、保险棘轮、导向滑轮、索具等一切合格后方可使用。16.2.6.7作业时禁止向滑轮上套钢丝绳,禁止在卷筒、滑轮附近勇手扶运行中的钢丝绳,不得跨越行走中的钢丝绳,不得在各导向滑轮的内侧逗留或通过。吊其的重物必须在空中短时间停留时,应用棘爪锁住。16.2.7扒杆。
16.2.7.1选用扒杆及其缆风绳应经过计算。扒杆一般应有四根缆风绳;人字扒杆应有两根滥风绳;向前倾斜的扒杆如不能设臵稳定缆风绳时,应在其后面架设牢固的支撑。所有缆风绳均应固定在已经计算过的地锚或建筑物上。
16.2.7.2新扒杆组装时,构件中心线偏差不得大于总支承长度的1/1000;多次使用的扒杆再重新组装时,每5m长度内中心偏差和局部塑性变形均不得大于40mm;在扒杆全长内,中心偏差不得大于总支承长度的1/200。组装扒杆的连接螺栓必须紧固可靠。
16.2.7.3扒杆的基础应平整坚实、不积水。
16.2.7.4扒杆的金属结构、连接板、扒杆头部和回转部分等,应每年对其变形、腐蚀、焊、或螺栓连接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在每次使用前,也应进行检查。16.2.7.5缆风绳与扒杆顶部及地锚的连接应牢固可靠;缆风绳与地面的夹角一般不大于45°;缆风绳与架空输电线及其他带电体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表16-2的规定。
16.2.7.6地锚的分布及埋设深度应根据地锚的受力情况及土质情况确定。地锚坑在引出线露出地面的位臵,其前面及两侧的2m范围内不得有沟、洞、地下管道或地下电缆等。地锚埋设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试吊时应指定专人看守。
16.2.7.7由于安装斜臂扒杆而使建筑物的个别部分增加符重的,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并应事先征得有关单位的同意。16.3起重工器具
16.3.1钢丝绳、纤维绳(麻绳、棕绳、化纤绳)
16.3.1.1钢丝绳的使用,应按照制造厂家技术规范的规定。如果没有厂家技术规范的规定时,应按GB8918-2006《重要用途钢丝绳》的规定从钢丝绳上取样试验,以确定该钢丝绳的技术性能。钢丝绳使用重应加强寿命管理,严格按附录J的有关规定按月检查;使用达到寿命期,外表完好的也要报废。其他绳索也要遵循同一原则。钢丝绳的检查报废,除应符合GB/T20118-2006《一般用途钢丝绳》的要求外,还应按照GB/T5972-2006《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进行检验和检查。
16.3.1.2 钢丝绳应按其力学性能选用,并应配备一定的安全系数。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及配合滑轮的直径应不小于表16-4的规定。表16-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及配合滑轮直径
钢丝绳的用途
滑轮直径D
安全系数K 缆风绳及拖拉绳
≥12d
3.5.驱动方式
人
力
≥16d
4.5
机械
轻 级
≥16d
中 级
≥18d
5.5
重 级
≥20d
千斤绳
有绕曲
≥2d
6~8
无绕曲
5~7 地锚绳
5~6 捆绑绳
载人升降机
≥40d
注 d为钢丝绳直径。16.3.1.3 绳索在使用前应仔细检查,钢丝绳应防止打结或扭曲。
16.3.1.4 钢丝绳不得互相直接套挂连接。插编式钢丝绳吊索、环绳及用编结法连接钢丝绳时,其插编结合段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且不小于300mm。吊索及环绳应经1.25倍允许工作荷重的静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6.3.1.5在吊起重物时,其绳索间的夹角一般不大于90°,最大不大于120°。16.3.1.6在任何情况下禁止钢丝绳与电焊机的导线、其他带电体、灼热物体或火焰接触。
16.3.1.7通过滑轮或滚筒的钢丝绳不准有接头。往滑轮上缠绳时,应注意松紧,同时不使其扭卷。起重机的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不得使用编结接长的钢丝绳。16.3.1.8钢丝绳不得与物体的棱角、锐边直接接触,应垫以半圆管、木板等,防止钢丝绳受损伤。
16.3.1.9钢丝绳在机械运动中不得与其他物体或相互间发生摩擦。
16.3.1.10钢丝绳端部用绳卡固定连接时,绳卡规格应与钢丝绳直径相适应,绳卡压板应在钢丝绳主要受力的一边,绳卡间距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绳卡的数量应不少于表16-5的要求。绳卡连接的牢固情况应经常进行检查。对不易接近处,可采用将绳头放出安全弯的方法进行监视。表16-
5钢丝绳端部固定绳卡的数量
钢丝绳直径(mm)
7~18
19~27
28~37
38~45 绳卡数量(个)
两根钢丝绳用绳卡搭接时,除应遵守上述规定外,绳卡数量应比表16-5的要求增加50%。
16.3.1.11钢丝绳、纤维绳均应在通风良好、不潮湿的室内保管,要放臵在架上或悬挂好。钢丝绳应定期上油,纤维绳受潮后应加以干燥,在使用中应避免碰到酸碱液或热体。
16.3.1.12钢丝绳上的污垢及干涸的润滑油,应用抹布和煤油将其清除,不准使用钢丝刷及其他锐利的工具清除。
16.3.1.13麻绳、纤维绳用作吊绳时,其许用应力不得大于0.98N/cm2。用作绑扎绳时,许用应力应降低50%。有霉烂、腐蚀、损伤者不得用于起重作业;有断股者禁止使用。
16.3.1.14纤维绳在潮湿状态下的允许荷重应减少1/2,涂沥青的纤维绳应降低20%使用。
16.3.1.15禁止在机械驱动的情况下使用纤维绳。
16.3.1.16切断绳索时,应先将预定切断的两边用软钢丝扎结,以免切断后绳索松散。钢丝绳在切断前每边需要扎结的道数为:麻心钢丝绳3道,钢心钢丝绳4道。
16.3.2卸扣
16.3.2.1卸扣应是锻造的,并经过热处理,禁止使用铸造卸扣。不准超负荷使用。卸扣不得横向受力。
16.3.2.2卸扣的销子不得扣在活动性较大的索具内。16.3.2.3不得使卸扣处于吊件的转角处。16.3.3吊钩
16.3.3.1吊钩应有制造厂的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否则应经校验,查明性能合格后方可使用。新吊钩应做负荷试验。
16.3.3.2起重设备中所用的吊钩和吊环,应用锻成的或用钢板铆成的,不准使用铸成的或用钢条弯成的。有裂纹或显著变形的不准使用,也不准在吊钩上焊补或在受力部位钻孔。
16.3.3.3吊钩应设有防止脱钩的封口保险装臵。16.3.4滑车及滑车组
16.3.4.1滑车及滑车组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发现有裂纹、轮沿破损等情况者,不得使用。
16.3.4.2在受力方向变化较大的场合和高处作业中,应采用吊环式滑车;如采用吊钩式滑车,应对吊钩采取封口保险措施。16.3.4.3滑车组使用中,两滑车滑轮中心间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表16-6的要求。
表16-6
滑车组两滑车滑轮中心最小允许距离
滑车起重量(t)
10~20
32~50 滑轮中心最小允许距离(mm)
700
900
1000
1200 16.3.4.4滑车不准拴挂在未经计算的结构物上。使用开门滑车时,应将开门的钩环紧固,防止钢绳自动跑出。
16.3.4.5拴挂固定滑车的桩或锚,应按土质不同情况加以计算,使之埋设牢固可靠。如使用的滑车可能着地,则应在滑车底下垫以木板,防止垃圾窜入滑车。16.3.5千斤顶
16.3.5.1使用前应检查各部分是否完好。油压式千斤顶的安全栓有损坏、螺旋式千斤顶或齿条式千斤顶的螺纹或齿条的磨损量达20%时,禁止使用。
16.3.5.2应设臵在平整、坚实处,并用垫木垫平。千斤顶应与荷重面垂直,其顶部与重物的接触面间应加防滑垫层。
16.3.5.3禁止超载使用,不得加长手柄或超过规定人数操作。16.3.5.4使用油压式千斤顶时,任何人不得站在安全栓的前面。
16.3.5.5在顶升的过程中,应随着重物的上升在重物下加设保险垫层,到达顶升高度后,应及时将重物垫牢。往下放时,应随重物下放高度逐步撤去垫板。16.3.5.6用两台及两台以上千斤顶同时顶升一个物体时,千斤顶的总起重能力应小于荷重的两倍。顶升时应由专人统一指挥,确保各千斤顶的顶升速度及受力基本一致。
16.3.5.7油压式千斤顶的顶升高度不得超过限位标志线;螺旋式及齿条式千斤顶的顶升高度不得超过螺杆或齿条高度的3/4。
16.3.5.8禁止将千斤顶放在长期无人照料的荷重下面。
16.3.5.9下降速度应缓慢,禁止在带负荷的情况下使其突然下降。16.3.6链条葫芦
16.3.6.1使用前应检查吊钩、链条、传动装臵及刹车装臵是否良好。吊钩、链轮、倒卡等有变形时,以及链条直径磨损量达10%时,禁止使用。
16.3.6.2两台及两台以上链条葫芦起吊同一重物时,重物的重量应不大于每台链条葫芦的允许起重量。
16.3.6.3起重链不得打扭,亦不得拆成单股使用。16.3.6.4不得超负荷使用,起重能力在5t以下的允许一人拉链;起重能力在5t以上的允许两人拉链,不得随意增加人数猛拉。操作时,人员不得站在链条葫芦的正下方。
16.3.6.5吊起的重物如需在空中停留较长时间,应将手拉链拴在起重链上,并在重物上加设保险绳。16.3.6.6在使用中如发生卡链情况,应将重物垫好后方可进行检修。
16.3.6.7悬挂链条葫芦的架梁或建筑物,应经过计算,否则不得悬挂。禁止用链条葫芦长时间悬吊重物。
第二篇: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1.2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1.2.1 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应合格、齐
备。1.2.2 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派专人
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1.2.3 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1.2.4 各类
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1.3 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3.1 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1.3.2 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
合格。1.3.3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1.4教育
和培训 1.4.1 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
1.4.2 作业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1.4.3 新参加电气工作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
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临时工等 非全日制用工)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
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1.4.4 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电气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应告
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1.5 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
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1.6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总工程师分管生产的领导批准后执行。1.7电器
工作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1000V及以上者; 低压电气设备:
电压等级在1000V以下者; 1.8 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发、输、变(包括特高压、高压直
流)、配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的工作人员(包括基建安装、农电人员)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参
照执行。所谓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一部分带有电压或一经操作既有电
压的电气设备。开闭所、高压配电站(所)内工作参照本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的有
关规定执行。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本规程补充条款和实施细则,经本单位主分管生
产的领导(总工程 师)批准后执行。2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2.1 电气线路安全工作的组织措
施;1)现场勘察制度; 2)工作票制度; 3)工作许可制度; 4)工作监护制度; 5)工作
间断制度; 6)工作结束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 2.2 现场勘察制度;2.2.1 进行电力线路施
工作业或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现场堪察的检修作业,施工、检修作业,施
工、检修单位均应根据工作任务组织现场勘察,并填写现场勘查记录(见附录A)。并做好
记录。2.2.2 现场勘察应查看现场施工(检修)作业需要停电的范围、保留的带电部位和作业
现场的条 件、环境及其他危险点等。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对危险性、复杂性和困难程度较
大的作业项目,应编辑组织措施、技术措 施、安全措施,经本单位分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
师)批准后执行。2.3 工作票制度 2.3.1 在电力线路上工作,应按下列方式进行:1)填用
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 BA)。2)填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见
附录 CB)。3)填用电力线路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 DC)。
4)填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 ED)。5)填用电力线路带电作
业工作票(见附录 FE)。6)填用电力线路事故应急抢修单(见附录 GF)7)口头或电话命令 2.3.2 填写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在停电的线路或同杆(塔)
架设多回路中的部分停电线路上的工作。2)在全部或部分停电的配电设备上的工作。所
谓全部停电,系指供给该配电设备上的所有电源线路均已全部断开者 3)高压电力电缆需要
停电的工作。4)在直流线路停电时的工作 5)在直流接地极线路或接地极上的工作 2.3.3 填
写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带电线路杆塔上且与带电导线最小安全距离小于表5-1规定的工作。2)在运行的配电设备的工作。3)高压电力电缆不需停电的工作。4)直流线路上
不需要停电的工作 5)直流接地极上不需要停电的工作 2.3.4 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的工作为:带电作业或与邻近带电设备距离小于表5-1规定的工作,以及低压带电作业。2.3.5 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的工作为: 事故应急抢修可不用工作票,但应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事故应急抢修工作是指电气设备发生故障被迫紧急停止运行,需短时间内恢复的抢修和排除故 障的工作 非连续进行的事故修复工作,应使用工作票。2.3.6 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的工作为:1)测量接地电阻;2)修剪树枝;3)杆塔底部和基础等地面检查、消缺工作;
4)涂写杆塔号、安装标示牌等,工作地点在杆塔最下层导线以下,并能够保持表5-2安全距离的工作;5)接户、进户装置上的低压带电工作和单一电源低压分支线的停电工作。
2.3.7 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2.3.7.1 工作票应用黑色或蓝色的钢(水)笔或圆珠笔填写与签发,一式两份,内容应正确,填写应清楚,字迹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2.3.7.2 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签名后方可执行。工作票一份交给工作负责人,一份留存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许可人处。工作票应提前交给工作负责人。
2.3.7.3 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不得兼任工作负责人。2.3.7.4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也可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2.3.7.5 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也可由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合格且经批准的修试及基建单位签发。修试及基建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备案。2.3.7.6承发包工程中,工作票可实行“双签发”形式。签发工作票时,双方工作票签发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各自承担本规程工作票签发人相应的安全责任。2.3.8 工作票的使用 2.3.8.1 第一种工作票,每张只能用于一条线路或同一个电气连接部位的几条供电线路或同(联)杆塔架设且同时停送电的几条线路。第二种工作票,对同一电压等级、同类型的工作,可在数条线路上共用一张工作票。带电作业工作票,对同一电压等级、同类型、相同安全措施且依次进行的带电作业,可在数条线路上共用一张工作票。在工作期间,工作票应始终保留在工作负责人手中。2.3.8.2 一个工作负责人不能同时执行多张工作票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若一张停电工作票下设多个小组工作,每个小组应指定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并使用工作任务单(见附录H)。工作任务单应写明工作任务、停电范围、工作地段的起始杆号及补充的安全措施。工作任务单一式两份,由工作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签发,一份工作负责人留存,一份交小组负责人执行。工作任务单由工作工负责人许可。作结束后,由小组负责人交回工作任务单,向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结束手续。2.3.8.3 一回线路检修(施工),其邻近或交叉的其他电力线路需进行配合停电和接地时,应在工作票中列入相应的安全错施。若配合停电线路属于其他单位,应由检修(施工)单位事先书面申请,经配合线路的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同意并实施停电、接地。2.3.8.4持线路或电缆工作票进入变电站或发电厂升压站进行架空线路、电缆等工作,应增填工作票份数,由变电站或发电厂工作许可人许可,并留存。上述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运行单位备案。2.3.9 工作票的有效期与延期 2.3.9.1 第一、二种工作票和带电作业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
2.3.9.2第一种工作票需办理延期手续,应在有效时间尚未结束以前由工作负责人向工作许可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给予办理。第二种工作票需办理延期手续,应在有效时间尚未结束以前由工作负责人向工作票签发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给予办理。第一、二种工作票的延期只能办理一次。带电作业工作票不准延期。2.3.10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2.3.10.1 工作票签发人应由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并且有相关经验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本单位分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的人员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名单应书面公布。
2.3.10.2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工作许可人应由有一定工作经验、熟悉本规程、熟悉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情况,熟悉工作班成员的工作能力、熟悉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情况,并经工区(所、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人员担任。工作负责人应熟悉本工作班成员的工作能力。用户变、配电站的工作许可人应是持有效证书的高压电器工作人员。2.3.10.3 专责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本规程的人员。2.3.11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2.3.11.1工作票签发人:1)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2)工作票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3)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2.3.11.2工作负责人(监护人):1)正确安全的组织工作;2)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工作许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3)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知晓;4)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5)督促、监护工作班成员遵守本规程、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6)工作班成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变动是否合适。7)工作班成员变动是否合适。2.3.11.3工作许可人:1)审查工作必要性;2)线路停、送电和许可工作的命令是否正确;3)许可的接地等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2.3.11.4专责监护人:1)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2)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高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3)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2.3.11.5 工作班成员: 1)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安全措施、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
2)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对自己工作中的行为负责,互相关心工作安全,并监督本规程的执行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3)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保护用品;3)相互关心工作安全,并监督本规程的执行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2.4工作许可制度 2.4.1 填用第一种工作票进行工作,工作负责人应在得到全部工作许可人的许可后,方能开始工作。2.4.2? 线路停电检修,工作许可人应在线路可能受电的各方面(含变电站、发电厂、环网线路、分支线路、用户线路和配合停电的线路)都拉闸停电,并挂好地线后,方能发出许可工作的命令。调度值班员或工区值班员在向工作负责人发出许可工作的命令前,应将工作班组名称、数目、工作负责人姓名、工作地点和工作任务记入记录簿内。2.4.3 许可开始工作的命令,应通知工作负责人。其方法可采用: 2.4.3 1)当面通知; 2.4.3 2)电话下达; 2.4.3 3)派人送传达。电话下达时,工作许可人及工作负责人应记录清楚明确,并复诵核对无误。对直接在现场许可的停电工作,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在工作票上纪录许可时间,并签名。2.4.4 若停电线路还涉及其他单位配合停电的线路时,工作负责人应在得到指定的配合停电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联系人通知这些线路已停电和接地,并履行书面许可书面手续后,才方可开始工作。2.4.5 禁止严禁约时停、送电。2.4.6 填用第二种工作票时,不需要履行工作许可手续。2.5 工作监护制度 2.5.1 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专职监护人应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带电部位和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危险点告知,并履行确认手续,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工作负责人、专职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进行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行为。在线路停电时进行工作,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班成员确无触电等危险的条件下,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2.5.2 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票负责人对有触电危险、施工复杂容易发生事故的工作,应增设专职监护人和确定被监护的人员。专责职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专职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专职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若专责监护人不需长时间离开现场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变更专责监护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被监护人员。2.5.3 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因故暂时离开工作现场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成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现场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若工作负责人必须长时间离开工作的现场时,应由原工作票的签发人变更工作负责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工作人员及工作许可人。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必要的交接。2.6 工作间断制度 2.6.1 在工作中遇雷、雨、大风或其他任何情况威胁到工作人员的安全时,工作负责人或专责职监护人可根据情况,临时停止工作。2.6.2 白天工作间断时,工作地点的全部接地线仍保留不动。如果工作班须暂时离开工作地点,则
应采取安全措施和派人看守,不让人、畜接近挖好的基坑或未竖立稳固的杆塔以及负载的起重和牵引机械装置等。恢复前,应检查接地线等各项安全措施的完整性。2.6.3 填用数日内工作有效的第一种工作票,每日收工时如果将工作地点所装的接地线拆除,次日恢复工作前应重新验电挂接地线。如果经调度允许的连续停电、夜间不送电的线路,工作地点的接地线可以不拆除,但次日恢复工作前应派人检查。2.7 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 2.7.1 完工后,工作负责人(包括小组负责人)应检查线路检修地段的状况,确认杆塔上、导线上、绝缘子串上及其他辅助设备上没有遗留的个人保安线、工具、材料等,查明全部工作人员确由杆塔上撤下后,再命令拆除工作地段所挂的接地线。接地线拆除后,应即认为线路带电,不准任何人再等杆进行工作。多个小组工作,工作负责人应得到所有小组负责人工作结束的汇报。
第三篇: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火电厂动力部分)
总则
T1.1为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制定本规程。W1.2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1.2.1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
1.2.2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应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1.2.3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
1.2.4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W1.3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3.1具有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正确态度。
1.3.2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1.3.3具备必要的相关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1.3.4具备必要的安全健康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1.3.5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1.4教育和培训。
T1.4.1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T1.4.2作业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学习本规程的全部或部分,并应每年考试一次,考试合格方能上岗。因故间断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T1.4.3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临时工等),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T1.4.4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有关工作的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应向其介绍现场危险点、安全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
T1.5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T1.6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T1.7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发、输、变、配设备上的工作人员(包括基建安装、农电人员),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参照执行。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TW2.1在热力和机械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2.1.1工作票制度; 2.1.2工作许可制度; 2.1.3工作监护制度;
2.1.4工作间断、试运和终结制度 2.1.5动火工作票制度; 2.1.6操作票制度。2.2工作票制度
T2.2.1在热力和机械设备上工作,应填用工作票、工作任务单或事故应急抢修单,其方式有下列四种:
2.2.1.1填用发电厂热力机械工作票(见附录A)。2.2.1.2填用发电厂热控工作票(见附录B)。2.2.1.3填用发电厂工作任务单(见附录C)。2.2.1.4填用发电厂事故应急抢修单(见附录D)。W2.2.2填用热力机械工作票的工作为:
2.2.2.1需要将生产设备、系统停止运行或退出备用,由运行值班人员采取断开电源或气源,隔断与运行设备联系的热力系统,对被检修设备和系统进行泄压、通风、吹扫、加锁、悬挂标示牌、装设遮拦或围栏等任何一项安全措施的检修工作。
本规程所称热力系统包括汽、水、氢、油、煤粉、燃气、瓦斯、烟、风、压缩空气以及输煤、脱硫、脱硝、除尘、冲灰、输灰等发电生产设备系统。
2.2.2.2需要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设备运行安全措施的工作。
W2.2.4填用工作任务单的工作为:
在生产区域从事建筑、搭、拆脚手架、设备保温、焊接、油漆、绿化或其他文明生产、日常维护等工作,不需要运行值班人员采取2.2.2所述安全措施。W2.2.5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的工作为:
事故应急抢修工作(指生产主、辅设备等发生故障被迫紧急停止运行,需立即恢复的抢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可不填用工作票,但应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T2.2.7生产现场禁火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应同时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T2.2.8工作票(含工作任务单)的填写与签发。
T2.2.8.1工作票应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圆珠笔填写与签发,一式两份,内容应正
确,填写应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关键词、字不得修改,关键词、字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T2.2.8.2工作票一份应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工作许可人收执,按值移交。工作许可人应将工作票的编号、工作任务、许可及终结时间记入登记簿。
T2.2.8.3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三者不得相互兼任。3)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危险点告知,交代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都以知晓;
4)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5)督促、监护工作班成员遵守本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
6)工作班成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变动是否合适。W2.2.9.5检修工作结束前,如遇到下列情况,应重新签发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1)部分检修设备加入运行时;
2)必须改变检修与运行设备隔断方式或需变更、增设安全措施者; 3)检修工作延期一次后仍不能完成,需要继续延期者。W2.2.11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2.2.11.1工作票的签发人应是熟悉人员技术水平、设备情况和本规程,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本单位分管生产领导批准的人员。工作票签发人员名单应书面公布。
2.2.11.2工作负责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工作班人员工作能力和本规程,经车间(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人员。
2.2.11.3公司系统内的集中或协作检修单位需要到设备运行管理单位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时,除应掌握检修设备的设备情况(如结构、缺陷内容等)和与检修设备有关的系统,还应持本单位考试合格、批准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的书面证明。非公司系统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需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安全考试合格。
2.2.11.4工作许可人应是经车间(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有一定工作经验的运行值班人员。
2.2.11.5专职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本规程的人员。W2.2.12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2.2.12.1工作票签发人 1)工作必要性;
2)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3)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2.2.12.2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1)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工作许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
2.2.12.3工作许可人:
1)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必要时予以补充;
3)负责检查检修设备有无突然来电和流入汽、水及可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危险;
4)对工作票所列内容如有任何疑问,应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作详细补充。2.2.12.4专责监护人
1)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2)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代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W2.2.12.5工作班成员:
1)熟悉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确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 2)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对自己在工作中的行为负责,互相关心工作安全,并监督本规程的执行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3)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T2.5.10已终结的工作票、任务单、事故应急抢修单应保存一年。2.6动火工作票制度
T2.6.1在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动火作业,应填用动火工作票,其方式有下列两种:
2.6.1.1填用一级动火工作票(见附录E)。2.6.1.2填用二级动火工作票(见附录F)。
W2.6.2在一级动火区动火作业,应填用一级动火工作票。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W2.6.3在二级动火区作业,应填用二级动火工作票。
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T2.6.5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复役手续或检修工作票、工作任务单和事故应急抢
修单。并应在动火工作票上注明检修工作票、工作任务单和事故应急抢修单的编号。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2.6.6动火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T2.6.6.1动火工作票应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圆珠笔填写与签发,内容应正确、填写应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
T2.6.7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
一级动火工作票提前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24h,二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120h。
W2.6.9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2.6.9.1动火工作票各级审批人员和签发人: 1)工作的必要性; 2)工作的安全性;
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2.6.9.2动火工作负责人:
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2)负责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代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5)负责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2.6.9.3运行许可人:
1)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3)向工作负责人现场交代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2.6.9.4消防监护人:
1)负责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2)负责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3)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现场)可燃性气体、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4)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2.6.9.5动火执行人;
1)动火前应收到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2)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4)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W2.6.10.10下列情况严禁动火:
1)油船、油车停靠的区域; 2)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4)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5)喷漆现场;
6)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T2.6.11.2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火技术负责人、消防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T2.6.12动火工作完毕后,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和运行许可人应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是否清洁等。确认无问题后,在动火工作票上填明动火工作结束时间,经四方签名后,盖上“已终结”印章,动火工作方告终结。2.7操作票制度
T2.7.1设备操作分为监护操作、单人操作两种。2.7.2操作票。
W2.7.2.1监护操作应填用操作票。单人操作可不使用操作票,按照现场规程执行,或使用经批准的标准操作票。
W2.7.2.2操作票由操作人填写,监护人审核,值班负责人或其他经单位审批的人员审查批准后执行。
W2.7.2.3操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职责:
1)操作指令发布人应对发布命令的正确性、完整性负责。
2)监护人和操作人应对执行操作指令的正确性负责,监护人负主要责任。3)无监护人的操作项目,操作人对操作的正确性负责。W2.7.2.7下列情况应使用操作票:
1)复杂的、操作程序不能颠倒的大型热机启、停操作; 2)一旦操作失误将造成重大损失的操作;
3)需要切换系统运行方式及隔离系统进行检修作业的操作。W2.7.2.8下列项目应填入操作票内:
1)应关闭或开启的汽(气)、水、油等热力系统的阀门; 2)应打开的泄压阀(闸)门;
3)按本规程规定应加锁的阀(闸)门;
4)要求值班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的其他措施。W2.7.3操作的基本条件:
2.7.3.1有与现场设备的系统相符的系统图(包括各种电子系统接线图)。
2.7.3.2操作设备有明显的标志,包括:名称、编号、转动方向和切换位置的指示以及区别汽、水、油等管道的色标、流向等。
2.7.3.3有正式发布的操作指令,并使用经事先审核合格的操作票。2.7.3.4有统一、规范的调度术语和操作术语。2.7.3.5有合适的操作工具、安全用具和设施。2.7.3.6下列三种情况应加挂机械锁: 1)泄压阀;
2)一经操作即可送压,且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隔离阀(闸)门;
3)设备检修时,系统中的各来电侧的刀闸操作手柄和电动操作刀闸机构箱的箱门。
机械锁要一把钥匙开一把锁,钥匙要编号并妥善保管。T2.7.4.8单人操作时不得进行登高操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W3.1在热力和机械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3.1.1停电; 3.1.2隔离; 3.1.3泄压; 3.1.4通风;
3.1.5吹扫与冲洗; 3.1.6检测;
3.1.7加锁、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围栏)。3.5通风
T3.5.1在有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灼烫伤等危险以及粉尘危害的地点或设备内工作,应做好通风措施。
T3.8.5 任何人禁止跨越遮拦,不得随意移动、变动合拆除临时遮拦、标示牌等设施。工作人员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移动、变动和拆除时,应征得工作许可人的同意。在拆除遮拦、标示牌的情况下,工作人员进行工作时,检修工作负责人应特别甲监护。当工作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原状。一般安全措施
4.1一般注意事项
T4.1.1生产厂房内外应保持清洁完整。
T4.1.3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悬吊重物合起重滑车。
T4.1.4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应覆以与地面齐平而坚固的
盖板。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应设临时围栏。临时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应恢复原状。
T4.1.5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应装设不低于1050mm高的栏杆合不低于100mm高的护板。如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时,应装设临时遮拦,并在检修结束时将栏杆立即装回。临时遮拦应由上、下两道横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50~1200mm,下杆离地高度为500~600,并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0mm的挡脚板。坡度大于1:22的屋面,临时遮拦应高1500mm,并加挂安全立网。原有高度1000mm的栏杆可不作改动。
T4.1.6所有楼梯、平台、通道、栏杆陡应保持完整,铁板应铺设牢固。铁板表面应由纹路以放滑跌。
T4.1.7厂房内设备、材料的堆放应整齐、有序,标识应清楚,不妨碍通行。门口、通道、楼梯合平台等处,不准放置杂物,一面阻碍通行。电缆及管道不应敷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以免妨癌通行。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跌的物件(如钢丝绳等)时,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地面由灰浆泥污,应及时清除,以防滑跌。W4.1.8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常用照明,应该保证足够的亮度。
在装有水位计、压力表、真空表、温度表、各种记录仪表等的仪表盘、楼梯、通道以及所有靠近机器转动部分和高温表面等狭窄地方的照明,应光亮充足。
在操作盘、重要表计(如水位计等)、主要楼梯、通道等地点,应设有事故照明。
此外,还应在工作地点备用相当数量的完整手电筒,以便必要时使用。
T4.1.9生产厂房及仓库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例如: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石棉布和其他消防工具等。消防设备应定期检查和试验,保证随时使用。不准将消防工具移作他用。
T4.1.10禁止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物品,例如:汽油、煤油、酒精等。运行中所需少量的润滑油和日常需用的油壶、油枪,应存放在指定地点的储藏室内。T4.1.11生产厂房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檫拭材料(抹布和棉纱头等),用过的檫拭材料应另放在废棉纱箱内,定期清除。
T4.1.12所有高温的管道、容器等设备上都应有保温,保温层应保证完整。当室内温度在25℃时,保温层表面的温度一般不宜超过50℃。
T4.1.13在油管的法兰盘和阀门周围,如敷设有热管道或其他热体,为了防止漏油而引起火灾,应在这些热体保温层外表再包上铁皮。不论在检修和运行中,如有油漏到保温层上,应将保温层更换。
油管的法兰盘连接。在热体附近的法兰盘,应装金属罩壳。禁止使用塑料垫或胶皮垫。
油管的法兰和阀门以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如有漏油现象,应及时修好;漏油应及时拭净,不应留在地面上。
T4.1.14生产厂房内外的电缆,在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开关柜等处的电缆孔洞,应用防火材料严密封闭。
T4.1.17厂房应定期检查,厂房的结构应无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的现象,门窗应完整。
T4.1.20使用可燃物品(如乙炔、氢气、油类、瓦斯等)的人员,应熟悉这些材料的特性及防火防爆规定。
W4.1.21工作人员的工作服不准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分;工作时应穿着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应扣好;禁止戴围巾和穿长衣服。禁止工作服使用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制作,以防工作服遇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拖鞋、凉鞋、高跟鞋,禁止女工作人员穿裙子。辫子、长发应盘在工作帽内。做接触高温物体的工作时,应戴手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
T4.1.22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除外),应正确佩带安全帽。
T4.1.23运行和检修人员巡检过程中,身体不得碰及转动部件,保持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
4.2设备的维护
T4.2.1机器的转动部分应装有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如栅栏),露出的轴端应设有护盖,以防绞卷衣服。禁止在机器转动时,从靠背轮和齿轮上取下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
T4.2.2对于正在转动中的机器,不准装卸和校正皮带,或直接用手往皮带上撒松香等物。
T4.2.4禁止在运行中清扫、檫拭和润滑机器的旋转和移动的部分,以及把手伸入栅栏内。清拭运转中机器的固定部分时,不准把抹布缠在手上或手指上使用,只有在转动部分对工作人员没有危险时,方可允许用长嘴油壶或油枪往油盅和轴承里加油。T4.2.5禁止在栏杆上、管道上、靠背轮上、安全罩上或运行中设备的轴承上行走和坐立,如必须在管道上坐立才能工作时,应做好安全措施。
W4.2.6应尽可能避免靠近和长时间停留在可能受到烫伤的地方,例如:汽、水、燃油管道的法兰盘、阀门,煤粉系统和锅炉烟道的人孔、检查孔、防爆门、安全门以及除氧器、热交换器、汽包的水位计等处。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在这些场所长时间停留时,应做好安全措施。
设备异常运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设备运行。在停止运行前除运行维护人员外,其他清扫、油漆等作业人员以及参观人员不准接近该设备或在该设备附
近逗留。
T4.3.1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准将接地装置拆除或对其进行任何工作。
T4.3.4湿手不准去触摸电灯开关以及其他电气设备(安全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外)。T4.3.5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应立即找电工修好,否则不准使用。电工修理时不得改动电源开关和安全保护装置。
T4.3.6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使触电人脱离电源,并进行急救。如在高空工作,抢救时应注意防止高空坠落。
W4.3.7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对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发电机、电动机等,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对油开关、变压器(已隔绝电源)可使用干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起重部分)(五篇范例)
本文2025-01-31 14:36:14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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