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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电力调度规程(大全)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31浏览:1收藏

河南电力调度规程(大全)

第一篇:河南电力调度规程(大全)

河南电力调度规程

1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河南电力系统内发电、输电、售电、用电及其它活动中与电力调度有关的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本规程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使用本规程的各方应使用本规程所引用的法律、标准、技术规范、上级调度规程(规范)及管理文件等最新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995《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国务院——1993《电力监管条例》

国务院——2005《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国家电网公司——2009《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国家电网公司——2009《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2005《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国家经贸委——2001《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 ——DL/T587—2007《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 ——DL/T516—2006《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 ——DL/T544—94《电力系统光纤通信运行管理规程》 ——DL/T547—94《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运行管理规程》 ——DL/T548—94-2-《关于加强电力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 能源部——1988《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5号——2005《节能发电调度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发改能源〔2007〕3523号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22号——2006《电网运行准则(试行)》 ——DL/T 1040—2007 3术语和定义 3.1电力系统

由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设施和为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和安全稳定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自动化设施等构成的整体。(参见《电网运行准则》

术语第1条)3.2电力系统运行

指在统一指挥下进行的电能的生产、输送和使用。3.3独立小电力系统

指与主网不相连接的孤立运行的局部地区电力系统。3.4发电企业

并入电网运行

(拥有单个或数个发电厂)的发电公司,或拥有发电厂的电力企业。(参见《电网运行准则》 术语第5条)3.5电网企业

拥有、经营和运行电网的电力企业。(参见《电网运行准则》 术语第4条)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两者合并简称为发、供电单位。3.6电力用户

通过电网消费电能的单位或个人。(参见《电网运行准则》 术

-3-语第7条)3.7电力调度

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和电力市场规范运营,实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环

境保护,保证电力生产的秩序,对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的活动。

3.8电力调度机构

对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的机构,在电力系统运行中行使调度权,简称调度机构。(参见网调规程)

3.9电力调度管理

指电力调度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对电力系统生产运行、电力调度系统及其人员职务活动所进行的管理。一般包括调度运行管理、调度计划管理、运行方式管理、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自动装置管理、调度自动化管理、电力通信管理、水电厂水库调度管理、新能源调度管理、调度系统人员培训管理等。

3.10电力调度系统

包括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和有关运行值班单位。运行值班单位指发电厂、变电站(含换流站、开关站,下同)、大用户变(配)电系统等的运行值班单位。

3.11 调度管辖范围

电力系统设备运行和操作指挥权限的范围。3.12调度许可

下级调度机构、厂(站)管辖(或受委托调度)的设备在进行有关操作前,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厂(站)值班运行人员向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申请并征得同意。

3.13委托调度

一方委托他方对其调度管辖的设备进行运行和操作指挥的调度方式。3.14越级调度

紧急情况下值班调度员不通过下一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而直接下达调度指令给下一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运行单位的值班运行人员的方式。

3.15调度指令值班调度员对其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或调度管辖厂(站)值班运行人员发布有关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令,包括自动发电控制(简称AGC)、自动无功电压控制(简称AVC)、实时调度等调度自动化系统下达的调控指令。

3.15.1发布指令——值班调度员正式向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或厂(站)值班运行人员(调度自动化主站系统正常运行时)下达调度指令。

3.15.2接受指令——受令人听取指令的步骤和内容,复诵指令并认可。

3.15.3复诵指令——受令人依照指令的步骤和内容,向发令人完整无误诵读一遍。3.15.4回复指令——受令人向值班调度员报告已执行完调度指令的步骤、内容和时间。

3.15.5拒绝接受指令——受令人认为值班调度员或调度自动化系统发布的调度指令会危害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不执行调度指令。

3.16水调自动化系统水调自动化系统是电网调度自动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水电厂内采集水文、气象和水库运行信息的子站、调度机构内对水库运行进行监视、预报、调度和管理的主站及相应的数据传输通道构成的系统。

3.17调度自动化系统调度自动化系统包括能量管理系统(EMS)、电力系统实时动态监测系统(WAMS)、调度管理及实时调度系统、调度员培训仿真系统(DTS)、电能量计量系统(TMS)、水调自动化系统、调度生产管理信息系统(OMS)、配电管理系统(DMS)-46-名规范》和《河南电力通信设备标识规范》执行。

16.5.2各维护单位应设专人负责通信资源数据库维护工作,应保障维护范围内的资源数据库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16.5.3 500kV系统电力载波频率由网调分配;220kV系统电力载波频率由省调分配;110kV系统电力载波频率由地调分配。16.6规划建设

16.6.1通信规划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适度超前、优化整合、资源共享的原则。根据电网发展规划的需求和特点,结合专业管理和通信网发展状况,采用先进、实用、可靠的通信技术。16.6.2调度机构与所属调度对象之间通信应具有两条及以上独立路径的数字通道。16.6.3同一条线路的两套线路保护和同一系统的两套安全稳定自动装置,应组织两条独立的通道,配置两套独立的通信设备,由两套独立的通信电源供电。

16.6.4新建220kV及以上通信站的调度交换机,应采用统一编号、统一信令和数字中继接入电力调度交换网。调度台应采用通信专用-48伏直流供电或UPS电源供电。16.6.5调度机构与所属调度对象之间应配置应急调度电话单机和调度录音系统。

16.6.6并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的通信设备技术标准和运行条件应符合电力通信网技术规范和运行要求,接入方案应经所属通信机构审核。

16.6.7省网基建和技改通信项目相关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向省调报送技术资料:设备采购前25个工作日报送设备技术规范书;并网前25个工作日报送设备技术协议、采购合同复印件和

施工设计图;并网前10个工作日报送设备及光缆测试参数。

16.6.8通信工程竣工应经运行维护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运,应对设备运行维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16.7通信站

16.7.1通信站应满足国网公司通信站标准化管理和《华中电

-47-力系统电力通信管理规程》的要求和相应技术条件,维护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备各种技术资料和记录,配备仪表、备件和工具。

16.7.2厂、站应具备对通信机房动力环境、通信设备运行状态监视的手段。通信设备(电源、传输、交换等设备)的主要告警信息应接入厂站综合监控系统。

16.7.3站内通信设备的日常巡视工作应纳入变电站统一运行管理,在设备出现异常时,变电运行人员应及时通知当地通信调度。16.8统计考核

16.8.1电力通信统计分析工作采取分级统计、逐级汇总的方式。分为年度统计分析(通信设备运行统计分析工作)和月度统计分析(通信管理和运行统计分析工作)。各维护单位负责维护范围内的通信统计分析和报送工作。

16.8.2通信考核按照相关规程规定进行,实行月度和年度考核。17并网与调度 17.1 凡与河南电网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机组)、接入电网的用户变电站应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并网前签订并网调度等协议,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手续。17.2 需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机组)、入网用户变电站在与有关电网企业签订并网协议之后,应当提出并网申请,由有关电网企业审查其是否符合并网运行的条件。17.3 需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机组)、入网用户变电站应具有接受电网统一调度的技术装备和管理设施,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7.3.1新投产设备已通过分部调试或试运行,通过并网必备技术条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查和安全性评价。-48-

17.3.2按照电网调度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技术资料。

17.3.3与电网调度机构间的通信通道符合有关规定,至少保证两种相互独立的通道,并已投运。调度总机按组网要求接入开通。

17.3.4按照电力行业标准、规程配置的,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需要的继电保护和安全稳定自动装置具备投运条件,有关安全措施已落实,并已通过相应电网调度机构的审查。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厂站应装设继电保护信息子站,并完成与省调主站的联调。

17.3.5自动化设施已按电力行业标准、规程设计建成,满足电力调度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要求并验收合格。信息已经正确传送至有关调度机构的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

17.3.6并网关口计量装置按电力行业标准、规程设计建成并经验收合格,电能量数据能够正确传送至有关调度机构的电能量计量计费系统。

17.3.7调度管理及实时调度系统电厂端的子系统完成接入省调主站的调试工作并投入运行。17.3.8厂站端调度数据专网设备按要求安装完毕,接入相应电力调度数据专用网络,并承载调度信息业务。

17.3.9发电机组试运行结束,应该完成带负荷运行的所有试验,将有关报告和技术资料报送调度机构,并通过审查。

17.3.10具备正常生产运行的其它条件。17.4 新建或扩建的电气设备加入试运行前三个月,并网方应向调度机构提供下列资料三份。17.4.1注明设备型号、设计规范参数的一次接线图; 17.4.2继电保护、安全稳定自动装置的原理图及说明书;

17.4.3线路长度、导线型号、排列方式、线间距离、杆型及线路走径地理图(线路在启动试运行前应测量线路工频和高频参数);-49-17.4.4通信有关资料;

17.4.5相关的调度自动化系统技术参数及工程设计文件,包括:远动施工设计图和二次接线图,远动设备清单及说明书,测量回路变比,通信规约;AGC、AVC、PMU的型号、技术

参数及指标;电能量计量系统相关图纸、设备型号及参数,计量回路变比,辅助接点类型,关口点的设置方案;调度数据专用网络的施工设计图、设备清单及说明书;调度管理及实时调度系统厂站端的施工设计图、设备清单及说明书;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方案,安全防护产品清单及说明书等;

17.4.6其它涉及新设备投产的资料。17.5 新建或扩建发电厂启动试运行前三个月,拟并网方还应向调度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17.5.1锅炉、汽轮机、发电机、变压器等主要设备规范和参数; 17.5.2发电机、变压器的测试结论;

17.5.3发电厂输煤、给水、主蒸汽、除灰、燃烧、调速、循环水、发电机冷却系统图,励磁系统图;

17.5.4新设备规程,运行人员名单;

17.5.5线路长度、导线型号、排列方式、线间距离、杆型及线路走径地理图(线路在启动试运行前应测量线路工频和高频参数);

17.5.6相关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验收报告;远动信息表;电能计量装置检验记录及施工图一套;电能计量若有拨号通道,应提供拨号号码;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实施方案有关资料。17.5.7风电、太阳能等新能源机组应提供有关模型及参数。模型及参数应满足省调校核、计算的要求。

17.5.8调度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17.6 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对资料的正确性负责,并且对因资料误差而引起的后果负责。-50-17.7 调度机构接到上述资料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下列工作: 17.7.1确定设备命名、编号和调度管辖范围划分。17.7.2提供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自动装置定值。

17.7.3进行潮流和稳定计算,确定输送功率极限和运行方式及主变分接头位置。17.7.4编制试运行调度方案。

17.7.5依据并网通信系统设计方案,组织完成并网通信电路的测试、开通工作。17.7.6组织完成调度机构的调度自动化系统与拟并网方自动化设备的联调。

17.7.7组织完成并网调度业务所需的其它二次系统(数据专网、实时调度、保护信息等)的调试、开通。

17.7.8有关人员赴现场熟悉设备。

17.7.9组织研究并网条件,提出意见,参与有关并网前的检查等。17.8 拟并网方运行人员应在设备投入运行前熟悉本调度规程,经调度机构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17.9 新设备技术参数不满足国家标准或规定的要求,未通过并网运行必备条件审查,调度机构应拒绝该设备加入电网运行。

17.10新设备第一次启动的并网申请应由启动委员会主任签发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省调,表示新设备已具备并网的安全和技术条件。调度机构认为新设备已满足并网条件,方可在日调度计划中安排并网试运行工作。

17.11新发电机组相关调试工作结束,确认继电保护、通信、调度自动化设备全部正常运行,发电设备带到额定出力稳定运行后,方可向调度机构申请进入168h或72+24h满负荷试运行。发电机168h或72+24h满负荷试运行结果由调度机构依据相关规程标准认定,其中起止时间和负荷率以调度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二篇:电力调度规程培训考试实施方案

梨园工区《电力调度规程》培训考试的实施方案

各班组、各变电站:

为进一步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不断提升职工《电力调度规程》理论知识及实际操作水平,切实熟练掌握《电力调度规程》,梨园工区领导决定,于2014年5月,在全工区内掀起学习《电力调度规程》,特制订本规程培训考试方案。

一、成立《电力调度规程》培训考试领导小组

组长:常兵杰郭呈军

副组长:宋红彦闫伟刘玉梅

成员:刘亚轩王茹峰姬会杰宋向前、董春玲李耀花石晓红

二、《电力调度规程》培训考试的实施

《电力调度规程》培训:分为调度规程理论培训和操作技能培训两部分。

1、具体《电力调度规程》培训内容

《电力调度规程》的总则、调度管理规程、运行操作规程、事故处理规程、平顶山电网调度术语、调度员服务规程等理论内容及《电力调度规程》实际现场操作。基本内容与重点内容应熟练掌握。

2、《电力调度规程》培训实施

培训实施由工区技术办具体负责组织,5月20号之前进行,由培训教师具体向各班组组长负责讲授,后由各班组长每周二、五学习日向各班组职工讲课。培训教师应选聘相关专业的具有实践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原则上各班组由本班组组长及技术办公室全体人员担任。实施方式:现场向班组长讲授和各班组自学相结合。

3、培训教案的编制。教案由被选聘的教师具体编写。要本着备内容、备教法、备学员、备现场去编写教案。教案要妥善保存,以备查看。培训教师要灵活运用讲授、互动、案例、演示等不同的教法把教学的内容系统传授给参培职工,真正使参培职工听得进、听得懂、记得住、会操作。

4、培训效果的检验。培训课结束后,月底对每个学员进行《电力调度规程》考试,现场考试的成绩计入个人档案以备查。月底组织《电力调度规程》考试人员平均成绩达85分以上。

三、奖惩措施

1、培训的教师,月底之前自己将《电力调度规程》教案,上报到技术办。不按时上报每次罚款50元,不上报每次罚款100元。

2、参培人员严格遵守培训制度及培训时间,培训期间有缺课现象的,一人一次罚款50元;随意缩短培训时间的,一次罚款50元。

3、5月每周二、五各班组自行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电力调度规程》,由工区《电力调度规程》培训考试领导小组发现一个班组不组织的,罚该班组100元。

4、由工区月底组织《电力调度规程》考试人员平均成绩达85分以上。个人80分为及格,低于80分,职工有一人罚款50元,班组长有一人不及格罚款50元,超过两人累计。

四、有关要求

1、工区技术办要开动思维、大胆创新,探索搞好《电力调度规程》培训的新模式、新思路、新方法,指导搞好培训工作。

2、公司所开展的《电力调度规程》培训,主管培训的领导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培训干事和培训教师是第二负责人。要加强对《电力调度规程》参培学员的安全管理,确保达到好的培训效果。

3、工区职教干事要制定对职工的《电力调度规程》培训考试的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此方案和奖惩原则落实,以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参与培训考试的实施方案培训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五、本方案从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调度规程

调度规程(草稿)1 范围

本规程规定管道系统运行、操作、事故处理等有关调度管理的内容和要求。2 定义

2.1 业主:委托本公司进行天然气管道系统生产运行调度管理的公司。

2.2 管道系统:用于输送天然气的管道系统。一般包括输气管道、门站及生产辅助设施等。2.3 站场:输气管道起讫点及沿线按输送工艺需要而设立的站场。3 总则

3.1 由于天然气的销售、输送、使用具有同时性、整体性等特点,因此管道系统必须实行统一调度管理的原则。有关各方应协作配合,以保证管道的安全、平稳运行。

3.2 调度中心是管道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机构,负责依据业主的销售计划,编制调度运行方案,组织实施输气运行工作。门站负责依据调度指令进行输气的具体操作。

3.3 本规程是管道系统运行、操作、事故处理等调度管理的基本规程。调度运行人员应全面掌握本规程;各相关单位的生产领导与相关部门应熟悉并遵守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各级安监部门应熟悉本规程并监督本规程的执行。4 调度任务

4.1 调度管理的任务是负责管道的运行、操作、事故处理等的指挥和协调,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4.1.1 依据业主的销售计划,按照最大范围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实现优化调度、节能调度,充分

发挥输气设备的运行能力,最大限度地完成销售计划,满足用户的用气需求。4.1.2 按照管道运行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使管道安全、稳定、经济运行。

4.1.3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有关合同和协议,维护管道内各方的合法权益。

4.1.4 调度中心应进行下列主要工作: 4.1.4.1 编制和组织执行管道运行方案; 4.1.4.2 对所管辖的设备进行操作管理; 4.1.4.3 批准或许可所管辖设备的检修作业; 4.1.4.4 负责管道事故处理的调度指挥,参与分析事故,提出提高管道安全运行水平的建议; 4.1.4.5 对管网的远景发展规划和工程设计提出意见,并参与审查工作;

4.1.4.6 收集整理管道运行资料,总结分析,研究制订管道安全稳定运行措施,提高调度运行和技术管理水平。5 调度管理制度

5.1 投入运行的管线、站场与已经通气的用户,均应纳入的统一调度管理,服从调度指挥。5.2 调度中心值班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是管道系统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等的指挥人,按照本规程规定行使指挥权。值班调度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调度指令,并对其发布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各门站及用户运行值班部门的受令人原则上必须立即执行。如受令人在接到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时或在执行调度指令过程中,认为调度指令不正确,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汇报,由值班调度员决定该调度指令的执行或撤消。当值班调度员重复其指令时,受令人原则上必须执行;但当执行该指令确将威胁人身、设备或管道安全时,受令人应当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值班调度员和受令人的直接领导。

5.3 若有不执行或拖延执行调度指令者,一切后果均由受令人和允许不执行该指令的领导负责。不允许无故拒绝执行调度指令,破坏调度纪律,发生虚报和隐瞒事实真相的现象。一经发现,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用气合同与调度协议立即组织调查,并严肃处理。5.4 调度中心所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未经值班调度员的指令,各有关单位不得擅自进行操作或改变其运行方式(对人身或设备安全有严重威胁者除外,但应及时向值班调度员报告)。5.5 上级领导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令,应通过调度中心负责人转达给值班调度员。如调度中心负责人不在时,则值班调度员可直接接受和执行指令,同时值班调度员应尽快报告调度中心负责人。

5.6 有关部门和领导向门站运行人员发布的指令,如涉及调度权限时,必须经值班调度员许可才能执行,但在现场事故处理规程内已有规定者除外(现场事故处理规程内的规定有涉及到调度范围的权限时,应在规程制定前先征求调度中心的意见,并报调度中心备案)。6 调度管辖范围

6.1 调度的范围以业主的委托为原则,负责业主委托的管道系统的日常输气运行的管理工作。

6.2 业主自行负责所属管道与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但用户开始用气前必须报值班调度员许可,业主结束用气必须提前告知调度值班人员。7 用户管理

7.1 用户用气许可程序

7.1.1 电厂用户需开始用气时,必须提前半小时报值班调度员许可,并说明运行机组名称、用气负荷预计情况等后方可用气。值班调度员应及时将有关供气指令下达到对应门站运行值班人员。

7.1.2 非电厂用户需开始用气时,必须提前半小时向对应门站申请,经门站运行值班人员报值班调度员许可后方可用气。

7.1.3 用户试运行或电厂机组调试期间,应提前将试运行用气计划或调试计划报送运行公司,计划发生调整时应及时通报值班调度员。值班调度员应及时将计划调整指令下达到对应门站运行值班人员。

7.1.4 用气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电厂用户应提前汇报值班调度员,其它用户需立即向值班调度员说明情况。值班调度员应及时将有关指令下达到对应门站运行值班人员。7.1.5 用户日计划气量无法完成或改变用气主体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值班调度员,并要求用户及时反馈业主市场营销部。

7.1.6 电厂用户发生机组故障等特殊事件时,必须第一时间通报值班调度员。7.1.7 机组准备停机退出运行时,电厂用户应提前通报值班调度员。值班调度员应及时将有关指令下达到对应门站运行值班人员。7.1.8 其他用户完成指定气量结束用气,应提前半小时通报相应门站运行值班人员。门站值班人员应及时汇报值班调度员。8 运行方案的编制与管理

8.1 调度中心根据业主公司提供的购销计划,结合管道运行技术要求,编制、月度及其它特殊运行方案,报运行公司领导批准,调度中心负责依据运行方案组织落实日常运行工作。8.2 公司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管道运行方案的要求执行各项作业,以确保管道安全稳定运行。8.3 运行方案的编制应包括下列内容。8.3.1 各用户用气量预计(包括新投产用户); 8.3.2 运行工况预测;

8.3.3 主要输气设备检修计划; 8.3.4 新设备、管线投产计划; 8.3.5 管道调峰能力分析; 8.3.6 管道上一年运行情况分析总结, 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9 设备检修的调度管理

9.1 设备检修包括计划检修、临时检修和应急抢修。计划检修指设备的定期检修、维修、试验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定期维护、试验等。应急抢修指输气设施发生危及安全的泄漏、停输、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临时检修指除计划检修及应急抢修外的非计划性检修。

9.2 维抢修应于每月25 日前向调度中心抄报下月检修计划。月度检修计划中应包含检修设备名称,主要工作内容,检修工作的计划开工日期和完工日期,以及说明是否影响正常输气等。

9.3 进行计划检修时,应在下列时间内将已签发的工作票报送调度中心许可。9.3.1 一般的计划检修,检修部门应提前3 个工作日报送调度中心,值班调度员在设备检修实施前签署许可意见。

9.3.2 设备检修将引起运行方式重大变化或影响用户供气时,检修部门应提前14 个工作日将已批准的相关手续、作业方案报送调度中心。调度中心以联系函形式提前9 天将有关作业计划通报业主公司安全技术部。9.4停输检修作业的调度管理

9.4.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检修作业须办理停输检修申请。

9.4.1.1 对在运支路设备检修,且无备用供气支路,可能导致停输的检修作业。

9.4.1.2 涉及自控、通讯设备的检修、校验、试验等工作,将造成站控、中控均无法对场站输气运行监控,可能导致停输的检修作业。

9.4.1.3 涉及电气设备的检修、校验、试验等工作,将造成全站供电中断,可能导致停输的检修作业。

9.4.1.4 涉及场站进、出站等主要阀门的检修、校验、试验等工作,对阀门实施关闭 操作,而该阀门无旁路或旁路输气能力不足,可能导致停输的检修作业。9.4.2 停输检修申请程序

9.4.2.1 涉及停输的检修作业,检修部门应在作业前14 个工作日提交停输检修申请单和作业方案,经调度运行中心、安全技术部会签后,报公司领导批准。9.4.2.2 停输检修申请单批准后,调度中心以联系函形式提前9 天将有关作业计划通报业主公司安全技术部。停输检修作业前1 天由调度中心电话或传真通报受影响的上游资源或下游用户具体实施时间。

9.4.2.3 检修作业结束后,值班调度应及时通知业主安全生产部、上下游,组织恢复正常输气,并汇报相关领导。9.5 其它要求

9.5.1 设备检修或试验,虽有申请手续并经书面调度许可,但在设备停止运行或试验前仍须得到门站运行值班人员的现场许可。9.5.2 己许可停用检修的设备,由于某种原因检修工作不能按计划开工时,应及时通报值班调度员。设备检修提前结束,亦应及时通报值班调度员。设备检修不能如期完工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并经过值班调度员的重新许可;影响输气任务完成的工作延期,须经调度中心负责人许可同意。

9.6 值班调度员可直接许可下列“对管道安全运行无明显影响”的临时检修。9.6.1 不影响管道的安全稳定运行;

9.6.2 不超出管道或设备许可的运行参数; 9.6.3 不影响管道中天然气气质;

9.6.4 不影响管道安全保护装置设备整定; 9.6.5 不影响当日输气计划的完成。10 新建、改建项目投入运行管理

10.1 新建、改建项目应按运行公司新设备或新项目投运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投入运行。10.2 新设备投入运行前,调度中心应做好以下工作。10.2.1 组织有关人员熟悉现场设备及技术规程;

10.2.2 根据新设备的命名于一个月内下达正式调度术语; 10.2.3 编制新设备运行方案;

10.2.4 收集修改完善后的技术资料; 10.2.5 修改或完善操作规程。

10.3 用户所属新建、改建项目需重新接入管道用气的,应按本规程确定的原则签订补充调度协议。

10.4 对新接入管道的用户新建、改建项目,调度中心应做好用户供气前的运行衔接。10.5 对不具备受气条件,或对管网系统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新设备,调度中心应拒绝其投入运行。

10.6 新设备未经申请批准,或虽经申请批准但未得到值班调度员的许可,不得自行将新设备投入运行。11 工艺操作管理 11.1 一般原则

11.1.1 属调度中心管辖的设备,未经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有关部门和门站的值班人员不得自行操作或自行指令操作。但对人员或设备安全有威胁者除外,并应在操作后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员。

11.2 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分为一般调度指令、重要调度指令、紧急调度指令等三种形式。

11.2.1 一般调度指令以口头形式下达,主要用于调节输供气压力、流量等参数、切换工艺流程等的调度指令,口头指令应通过录音电话发布。

11.2.2 重要调度指令以书面形式下发,主要用于重大作业(操作)或运行方式的重大变更调整,如:门站,公司重大生产作业,新用户、新管线投产等的调度指令。

11.2.3 紧急调度指令以口头下发,并追加书面调度指令,主要用于事故状态或可能引发事故的紧急情况下的调度指令。

11.3 门站运行值班员在操作前应核对工艺流程图,操作完毕应对站控系统流程图的标示与现场情况进行核实确认。

11.5 门站运行值班员在进行操作时,应统一编号和使用主要设备名称。

11.6 值班调度员发布调度指令时,门站运行值班人员接受指令后必须复诵一遍,值班调度员应复核无误。

11.7 门站运行值班人员汇报操作结束时,应报“操作结束时间”。“操作结束时间”是现场操作执行完毕的依据,值班调度员只有在收到上报的“操作结束时间”后,该项操作才算执行完毕。

11.8 工艺操作注意事项

11.8.1 正常操作应尽量避免在交接班时进行,必须在交接班时进行操作,则由交班人负责操作完毕。

11.8.2 操作前应检查所用安全用具是否合格。

11.8.3 操作步骤不能执行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向值班调度员报告,待条件具备后再进行操作。

11.8.4 雷雨、台风、暴雪等恶劣条件下应尽可能减少工艺操作。12 通信与自动化管理 12.1 调度通信管理

12.1.1 调度系统应设有专用通信线路及可靠的备用通信方式。

12.1.2 调度系统通信线路必须保证满足生产运行的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借用或转接。

12.1.3 调度系统通信线路的正常测试,测试部门或人员应事先通知调度中心和门站,经值班调度员和门站运行值班人员许可并保证备用线路畅通后才能实施,否则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12.1.4 为保证通信安全畅通和及时消缺,通信机房应建立值班制度。

12.1.5 紧急事故状态下,调度中心值班调度员有权要求通信管理部门调用其它通信设施和工具。

12.2 调度自动化管理

12.2.1 调度数据网络应使用专用通道、独立的路由器和网络安全设备组网,实现与其它信息网络的安全隔离。

12.2.3 新建、改建工程的调度自动化设备必须与工艺设备同步投运,并满足调度自动化系统的有关要求,否则调度中心有权拒绝新建、改建工程的投运。

12.2.4 调度自动化系统如需进行改造和检修,其改造和检修的技术方案必须经运行公司审查批准,调度中心和有关门站许可后方可执行。

12.2.5 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维护人员应认真做好系统运行的例行测试、信息核对和运行值班记录。

12.2.6 为保证系统安全运行和及时消缺,自动化系统必须建立运行维护值班制度。当值班人员发现信息失实、设备故障时应立即组织分析处理并及时通告调度中心、门站等信息接收单位。故障检修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现场,迅速处理、及时恢复正常运行。

12.2.7 调度自动化运行设备计划检修应提前按工作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调度中心和有关门站许可后方可实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恢复运行。调度自动化运行设备临时检修,应及时通知调度中心、有关门站许可后方可停运。

13.2.8 当调度范围内管道结构发生变化时,调度自动化系统主管部门应根据提供的资料及时修改数据库、画面、报表等有关信息参数。

12.2.9 调度自动化系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和测试。

12.2.9 调度自动化系统的缺陷处理按公司设备缺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13 运行异常的调度管理 13.1 运行异常的处理原则

13.1.1 发生任何设备故障、影响线路和管道安全的事件、运行参数偏离正常工艺范围等运行异常时,门站运行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处理并第一时间汇报值班调度员。

13.1.2 值班调度员接到运行异常汇报或发现运行异常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或指令门站运行值班人员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尽一切可能恢复正常运行。

13.1.3 经应急处理后,值班调度员应根据运行异常的级别及时上报调度中心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结合领导的指示和应急处理有关规定进行进一步处理。14 事故处理

14.1 事故处理原则

14.1.1 值班调度员为处理管道运行事故的调度指挥人,在处理事故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14.1.1.1 尽速限制事故的扩大或发展,防止破坏平稳输气和造成停供气的事件。

14.1.1.2 尽一切可能保持设备继续运行和不中断或少中断重要用户的正常供气,事故情况下优先保证居民用气。14.1.1.3 尽速对已停气的用户恢复供气,对重要用户应优先恢复供气。14.1.1.4 及时调整管道运行方式,并使其恢复正常。

14.1.1.5 在处理事故时,各门站、用户运行值班人员严格服从调度指挥,迅速正确地执行值班调度员的调度命令。

14.1.1.6 为了防止事故扩大,凡符合下列情况的操作,可由现场自行处理并迅速向值班调度员作简要报告,事后再作详细汇报:

14.1.1.6.1 将直接对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设备退出运行。

14.1.1.6.2 运行设备受损伤己对管道安全构成威胁时,根据现场事故处理规程的规定将其停用或隔离。

14.1.1.7 发生重大设备异常及管网事故,值班调度员依据现场汇报情况判断事故确已发生时,应及时将发生的事故情况迅速报告调度中心负责人与公司领导。在中心控制室的调度中心负责人,应监督值班调度员正确处理事故。

14.1.1.8 调度中心负责人认为值班调度员处理事故不当,则应及时纠正,必要时可由调度中心负责人直接负责事故处理的调度指挥,但有关的调度指令必须由值班调度员下达。14.1.1.9 值班调度员在事故处理期间可拒绝非事故部门和单位的事故情况询问,以免影响事故处理。其他各门站和用户运行值班单位应密切监控管网压力、供气流量的变化和设备运行情况,防止事故扩展。如发生紧急情况,须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员。

14.1.1.9 事故处理时,必须严格执行发令、汇报录音制度,指令和汇报内容应简明扼要。14.1.1.10 在处理管道事故时,不允许与事故处理无关的人员滞留在调度中心控制室内。14.2 事故处理程序严格按公司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篇:调度规程

《调度规程》考试题

姓名

一、填空:(每题 4 分)单位 成绩

1、本规程规定了陕西电网调度管理、设备操作、事故处理和业务联系的基本原则。

2、计划检修是指为检查、试验、维护、检修电力设备,电网调度机构根据国家及有关 行业标准,参照设备技术参数、运行经验及供应商的建议,所预先安排的设备检修。非计划检修是指计划检修以外的所有检修。节日检修是指节假日期间的计划检修。3.陕西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网内的发电、供电、用电是一个联系紧 密不可分割的完整系统,各发电、输电、配电、用电单位对维护电网的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均负有相应责任。4.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 调度机构的调度。调管范围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人员必须服从对其有调管权的调度机构的 调度。5.省调调度员在值班期间是陕西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在调度管辖范 围内行使调度权。省调值班调度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各种调度指令,并对其发布的调度 指令的正确性负责。6.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长、变电站、集控中心值班长在电网调度业 务方面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接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下级调度机构的值 班调度员、发电厂值长、变电站、集控中心值班长应对其执行指令的正确性负责。7.进行调度业务联系时,必须互报单位、姓名。在发布和执行调度指令时,接令人应 主动复诵指令并与发令人核对无误,待下达下令时间后才能执行;指令执行完毕后应立 即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执行情况和执行完的时间,否则不能认为该指令已经执行完 毕。在发布和接受指令时,双方均应做详细记录并录音。8.省调管辖的任何设备,未获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各地调、发电厂、变电站、集 控中心值班人员均不得自行操作,但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除外。对于未经省调指令而 进行的操作,事后应立即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非法干预调度指令的发布和执行。如有值班人员 不执行、迟延执行或变相执行调度指令,均视为不执行调度指令。不执行调度指令的值班人

员和允许不执行调度指令的领导人均应对不执行调度指令所造成的后果负责。10.对拒绝执行调度指令,破坏调度纪律,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省调有权组织调查,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a)未经省调许可,不按照省调下达的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执行的; b)不执行省调批准的检修计划的; c)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或迟延执行省调调度指令的; d)不如实反映执行调度指令情况的; e)不如实反映电网运行情况的; f)违反调度纪律的其他情况。

11.检修申请的批准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以检修通知单为准。12.省调值班调度员可根据系统情况,直接批准当日内可以完工且不影响系统正常运行 的设备检修。13.设备拟停止运行进行检修,虽已于前一日提出申请,并在日计划中得到批准,但改 变设备状态,必须得到值班调度员的指令以后才能进行,检修工作也只有得到值班调度 员的许可,才能开工,检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报告值班调度员,否则不能认为检修工 作已经完毕。14.如因某种原因原定转入检修的设备延期开工时,不允许按原批准检修的期限自行推 迟设备投入运行或转入备用的时间。如需变更工期,应经调管该设备的调度部门批准。15.已经批准的停电检修工作,检修单位因故不能开工时,应于停电前 3 小时通知有关 调度值班调度员并办理改期手续。临修设备不允许改期。因系统原因不能按期开工,应 提前通知有关单位。16.开工检修的设备因故不能按期完工,必须在原批准的计划检修工期未过半前办理延 期申请手续,如果计划检修工期只有一天(包括每天都要恢复送电的检修),只有由于 气候突然变化,影响人身和设备安全不能继续进行计划检修者,方可提出延期申请。17.对正在检修的设备,要增加工作项目,必须向有关调度增报申请,若有设备状态变 化必须明确要求,待批复后方能工作。新增工作要延长工期,应按延期规定办理延期申 请手续。18.严禁未经办理申请、未获批准或未经允许开工而私自在已停电的设备上进行工作。凡在省调管辖的电气设备上进行带电作业时,均须按正常手续办理申请。19.电气设备检修时间为:现场值班人员接到值班调度员允许开工的指令时开始,到现

场值班人员汇报值班调度员设备完工,可以加入运行(或备用)为止。20.当水库控制流域大面积或持续性降雨,入库流量明显增加时,水电厂应及时向省调 报告,并提出改变运行方式的建议; 21.100MW 以下机组开机并网时间不得超过 5 min。22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投退及定值更改均应按调度指令执行;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 动装置在运行中发现缺陷,现场值班人员应及时向有关调度汇报,若需退出装置进行检 验时,必须经有关调度批准。如危及一次设备安全运行时,可先将装置退出,但事后应 立即汇报; 23.省调值班调度员是陕西电力系统运行操作的指挥者。凡属省调直接调管设备的倒闸 操作、机炉启停和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远动设备等的投退,均须按照省调值班调 度员的指令进行;省调间接调管设备的操作,需征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24.发电厂和变电站内部的电气设备停电检修时,省调调度员只负责下令将设备转至检 修申请要求的状态,即可许可开工;一切相关的安全措施均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检修 工作结束,发电厂和变电站应将内部自做的安全措施拆除,将设备恢复至开工状态,方 可向调度员汇报完工。25.当系统频率高于 50.20Hz 时,调频厂应不待调令立即降低出力,使频率恢复正常。当系 统频率高于 50.50Hz 时,系统内各发电厂均应不待调令降低出力,使频率恢复至 50.20Hz 以内。装有高频切机装置的发电厂,当频率已高至切机装置动作值而装置未动时,应手动切 除该发电机。

二、名词解释:

1.紧急情况

电网发生事故或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 备负载超出规定值、联络线(或断面)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 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2.直接调度是指值班调度员直接向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或调度管辖厂、站运行值 班员发布调度指令的调度方式 3.AGC:指自动发电控制(Auto-Generation-Control);

三 问答题:

1.依据《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838-2003),发电机组检修按检修规模和停用时

间分为几个等级,如何定义的? 答: a)A 级检修是指对发电机组进行全面的解体检查和修理,以保持、恢复或提高设 备性能; b)B 级检修是指针对机组某些设备存在问题,对机组部分设备进行解体检查和修 理。B 级检修可根据机组状态评估结果,有针对性地实施部分 A 级检修项目或 定期滚动检修项目; c)C 级检修是根据设备的磨损、老化规律,有重点地对机组进行检查、评估、修 理和清扫。C 级检修可进行少量零部件的更换、设备的消缺、调整、预防性试 验等作业以及实施部分 A 级检修项目或定期滚动检修项目; d)D 级检修是指当机组总体运行状况良好,而对主要设备的附属系统和设备进行 消缺。D 级检修除进行附属系统和设备的消缺外,还可根据设备状态的评估结 果,安排部分 C 级检修项目。2.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人员接到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认为该调度指令 不正确时,应如何处理? 答:省调值班调度员下达的指令,各地调、发电厂、变电站、集控中心的值班人员必 须立即执行。如认为省调值班调度员下达的调度指令不正确,应立即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提出 意见;如省调值班调度员仍重复指令,则值班人员必须迅速执行;如执行该项指令确会危及 人员、设备或系统安全,则值班人员应拒绝执行,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指令内容的建 议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3.调度指令分为下几种形式,如何定义的? 答: a)口头指令:由值班调度员口头下达的调度指令。对此类指令,值班调度员无须填写 操作指令票。如机炉开停、加减负荷、电压调整、AGC 投退等,值班调度员可以下达口头指 令。特别地,在事故情况下,值班调度员为加快事故处理速度,也可以口头下达事故操作 指令,对所调管的一、二次设备进行操作。现场运行值班人员在接受该指令后,不必填写操 作票,应立即进行操作。b)综合指令: 值班调度员下达的不涉及其他厂站配合的综合操作任务的调度指令。其 具体的逐项操作步骤和内容,以及安全措施,均由受令单位运行值班员自行按规程拟订。

c)逐项指令:值班调度员下达的操作指令是逐项按顺序执行的操作步骤和内容,要求 受令单位运行值班员按照指令的操作步骤和内容逐项按顺序进行操作。4.喜河水电厂的调管设备有哪些? 答: a)1、2、3 号水轮发电机组; b)1、2、3 号主变压器及其开关、刀闸; c)330kV 全部设备; d)稳控装置。5.为了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或各地调可不待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进行那些紧急操作,但应尽快报告省调? 答: a)将直接威胁人身安全的设备停电; b)将故障设备停电隔离; c)解除对运行设备安全的威胁; d)恢复全部或部分厂用电及重要用户的供电; e)现场规程中明确规定可不待调令自行处理者。

第五篇:宁夏电力调度控制管理规程2014

前 言

总则

................................................................................................2 2

调控范围及职责

............................................................................2 3

调度管理制度

................................................................................6 4

监控管理制度

................................................................................8 5

运行方式管理

..............................................................................11 6

调度计划管理

..............................................................................12 7

设备新投管理

..............................................................................16 8

频率及联络线控制

......................................................................17 9

无功控制和电压调整

..................................................................18 10

低频低压减负荷管理

................................................................19 11

电网稳定管理

............................................................................20 12

并网调度管理

............................................................................22 13

水库调度管理

............................................................................23 14

新能源调度管理

........................................................................24 15

继电保护和安自装置

................................................................26 16

调度自动化系统

........................................................................29 17

电力通信系统

............................................................................33 18

调度操作制度

............................................................................34 19

监控操作制度

............................................................................41 20

事故处理规定

............................................................................42 21

持证上岗管理

............................................................................53 22

安全管理及应急机制

................................................................55 B.1

冠语

..........................................................................................56 B.2

电网主要设备名称

..................................................................56 B.3

调度管理术语

..........................................................................60 B.4

操作术语

..................................................................................63 B.5

操作指令

..................................................................................67 附件A...........................................................................................................前 言

原《宁夏电力系统调度控制管理规程(试行)》 是2012年发布实施的。两年来,“大运行” 体系建设不断深化,电网调度和监控以及运维模式都有了新的变化。为适应“大运行” 体系的新要求,国家电网调控中心、国网西北调控分中心陆续出台了新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宁夏电力公司依据国调和西北分中心专业管理要求,也相继编制、修订了一系列的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此外,宁夏电网网络结构、装机容量等方面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基于以上因素,宁夏电力公司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原调度控制管理规程进行了修订。

与上一版本相比,本规程有以下主要变化:——根据国网公司《国家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对原调控管理规程的章节进行了调整,内容重新进行了梳理。

——增加了安全管理及应急机制一章。

——在频率及联络线控制中增加了广义联络线调整的相关内容。

——无功控制和电压调整一章中明确了对机组迟相和进相运行能力的要求。——电网稳定管理一章中增加了机组涉网保护方面的技术和管理规定。

——继电保护和安自 装置一章中增加了智能变电站继电保护装置相关规定,以及监控员在继电保护方面的职责。

——调度自动化系统一章中增加了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管理、检修管理、投运和退役管理、缺陷管理等内容。

——事故处理规程中增加了监控异常及事故处理规定。

——按照最新规定,调整设备调管原则,更新了设备调管范围和监控范围表。——根据最新下发的“大运行” 体系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对原有内容逐条进行了修订。

——增加了主要继电保护装置功能说明和线路允许极限输送容量两个资料性附录。

——调度术语汇编中增加了直流输电系统及新能源相关的术语及定义,并根据国家最新颁布的标准和规定,更新了部分术语及其定义。

需要指出的是,本规程是基于2014年5月31日的宁夏电网网架结构及电网运行实际而修编的。随着电网的发展和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化,本规程的部分内容将不再适用,使用中需特别注意。

本规程实施之日起代替2012年版《宁夏电力系统调度控制管理规程(试行)》。本规程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本规程的附录C、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本规程由宁夏电力公司组织制定。

本规程由宁夏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提出、归口并解释。本规程由宁夏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负责起草。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 宁波、苏明昕、彭嘉宁、摆世彬、朱建军、张衡、黄鹏、徐鹤勇、刘一峰、项丽、王小立、吴建云、黄伟兵、严兵、王运、苏波、马天东、朱仔新、高任龙、白鹭、韩红卫、张宏杰、李笑宇、张杰、王鑫、刘刚、田志浩、李金东、王勇、杨龙。

感谢公司科技信通部、所属各供电局、检修公司、各直调发电厂在本规程修编过程中给予的大力支持与配合。

总则

1.1 为规范和加强宁夏电网调度控制管理工作,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宁夏电网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规定了宁夏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设备操作、集中监视、远方操作、设备验收、事故处理和业务联系的基本原则。

1.3 本规程适用于宁夏电力系统发电、输电、配电、用电及其它活动中与电力调度控制有关的行为。各级电网经营企业、调控机构和并入宁夏电网内的各发电、输变电、用电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必须熟悉和遵守本规程。1.4 宁夏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1.5 宁夏电网设置两级电网调度控制机构(简称“调控机构”),分别为宁夏(自治区)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简称“宁夏区调”)和地(市)级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简称“地调”)。宁夏区调是国家电网西北电力调控分中心(简称“西北分中心”)的下级调控机构。

1.6 各级调控机构在调度业务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控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控机构的调度。

1.7 宁夏电网内的电力生产运行单位必须服从与调度管辖相对应的调控机构的调度。

1.8 各级调控机构应按照调度控制、调度计划、运行方式、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水库及新能源等专业,设立与本级电力调度管理相适应的专业部门和岗位,配备相适应的专职人员。

1.9 本规程适用于宁夏电网内各级调控机构的电力调控业务活动,各电力生产运行单位颁发的有关电力调度控制的规程、规定等,均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1.10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预电力调度,任何违反本规程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1.11 宁夏电网与西北电网联网运行的调控管理,按西北分中心制定的规程规定执行。

调控范围及职责

2.1 调控管辖范围包括调度管辖范围(简称“调管范围”)和设备监控范围(简称“监控范围”),调管范围指调控机构行使调度权的设备范围,监控范围指调控机构集中监控的所有变电站设备。

2.2 调度管理实行调度、监控权与设备所有权、经营权相分离,按有利于电网安全经济运行、有利于电网运行指挥、有利于电网调度管理的原则划分调管范围和监控范围。

2.3 宁夏电网内设备属上级调控机构委托、许可调度设备的,区调按上级调控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2.4 同一设备原则上应仅由一个调控机构直接调度。2.5 二次设备调度管辖范围由其一次设备管辖范围确定。2.6 宁夏区调直接调管范围

2.6.1 并入宁夏电网 110 千伏及以上系统,不属于西北分中心直调,且单机容量在 50 兆瓦及以上或全厂容量在 100 兆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机组。

2.6.2 单机容量在 5 兆瓦以上或全厂装机在 25 兆瓦以上的水电机组。2.6.3 所有风力发电机组及并网容量在 50兆瓦以上的光伏发电设备。

2.6.4 除国调和西北分中心直接调管设备外的其他 330 千伏母线、线路及其附属设备。

2.6.5 除发电厂启备变及厂用负荷变外的其他 330 千伏主变及主变附属设备。

2.6.6 除部分用户变及直供馈线路外的所有 220 千伏母线及母线附属设备、母联开关和相连刀闸、旁路开关和相连刀闸、线路、线路开关和相连刀闸,以及直接调管机组的升压变及其附属设备。2.6.7 220 千伏(或 330 千伏)变电站 110 千伏系统中接有区调直调水、火电厂的,其 220 千伏(或 330 千伏)主变、110 千伏母线及母线附属设备、母联开关和相连刀闸、110 千伏电源联络线及线路开关和相连刀闸。2.6.8 区调直调 110 千伏水、火电厂的 110 千伏母线、母联开关和相连刀闸、旁路开关和相连刀闸、线路开关和相连刀闸及母线附属设备。

2.6.9 铝厂一所、二所 110 千伏母线及母线附属设备、母联开关和相连刀闸、线路、线路两侧开关和相连刀闸。

2.6.10 除西北分中心直接调管外的其他 220千伏及以上与宁夏区调直调设备相关的稳控装置。

2.6.11 220 千伏、330 千伏电网及直调的110千伏厂站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

2.6.12 低频低压减负荷装置的投退。

2.6.13 110 千伏以及上电压等级的故障录波器。2.7 宁夏区调间接调管范围

2.7.1 并网容量在 50 兆瓦及以下的光伏电站。

2.7.2 区调直接调管的 110 千伏及以下新能源场站升压站的并网联络线。2.7.3 直接调管的火电厂启备变及非 3/2 接线方式的启备变高压侧开关。2.7.4 地调调管的 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设备与主网的合、解环操作。2.7.5 影响区调直调设备的 110 千伏及以下稳控装置(系统)。2.8 地调调管范围

2.8.1 地区电网内不属西北分中心、宁夏区调调管的电厂。

2.8.2 220 千伏及以上变电站除国调、西北分中心和宁夏区调直接调管范围外的设备。

2.8.3 地调所在地区的 110 千伏及以下变电站和线路。

2.8.4 接入 110 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且并网容量在 50 兆瓦及以下的光伏电站。

2.9 发电厂、运维站站自行调度管辖范围

不属西北分中心、区调、地调调管的设备。2.10 区调监控范围

2.10.1 除西北分中心监控和有人值守站外的其他 750千伏变电站。2.10.2 宁夏电网内重要的 330 千伏枢纽变电站。2.11 地调监控范围

2.11.1 各地调所在地区电网中不属于区调监控的 330千伏变电站。2.11.2 各地调所在地区电网 220 千伏及以下变电站。

2.12 原则上各级调控机构应每年下达调管范围和监控范围明细表。新并网设备应在启动前明确调管范围和监控范围。调管范围和监控范围具体划分见附录 A。

2.13 各级电力调度控制机构按照调管范围和监控范围依法组织、指挥、指导、协调、控制电力系统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监视和控制电网设备,保证实现下列要求:

a)根据有关规定,使电网安全、连续、可靠供电。b)使电网内的电能质量(频率、电压和谐波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c)按照最大范围优化配置资源的原则,充分发挥发、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本电网内的用电需要。

d)优化资源利用,合理使用燃料和水能资源,最大限度地使电网在经济方式下运行。

e)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有关合同或者协 议,按照“公平、公正、公开” 的原则维护发、供、用电等有关各方的合法利益。

2.14 宁夏区调的职责

2.14.1 负责宁夏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划分宁夏电网调管范围和监控范围,对所辖电网及并网电厂实施统一调度、监控管理。

2.14.2 负责宁夏电网内调度运行、设备监控、调度计划、运行方式、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水库及新

河南电力调度规程(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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