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年度检查

第一篇: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年度检查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年度检查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年度检查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包括使用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检查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检查等。
检查方法以宏观检查为主,必要时进行测厚、壁温检查和腐蚀介质含量测定、真空度测试等。
第十二条
年度检查前,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各项准备工作:
(一)压力容器外表面和环境的清理;
(二)根据现场检查的需要,做好现场照明、登高防护、局部拆除保温层等配合工作,必要时配备合格的防噪声、防尘、防有毒有害气体等防护用品;
〃
(三)准备好压力容器技术档案资料、运行记录、使用介质中有害杂质记录;
(四)准备好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范,操作人员的资格证;
(五)检查时,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协助检查工作,及时提供检查人员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检查前检查人员应当首先全面了解被检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管理情况,认真查阅压力容器技术档案资料和管理资料,做好有关记录。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运行记录是否齐全、真实,查阅压力容器台账(或者账册)与实际是否相符;
(二)压力容器图样、使用登记证、产品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监督检验证书、历年检验报告以及维修、改造资料等建档资料是否齐全并且符合要求;
(三)压力容器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四)上次检验、检查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解决。第十四条 进行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检查时,除非检查人员认为必要,一般可以不拆保温层。
第十五条 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压力容器的铭牌、漆色、标志及喷涂的使用证号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压力容器的本体、接口(阀门、管路)部位、焊接接头等是否有裂纹、过热、变形、泄漏、损伤等;
(三)外表面有无腐蚀,有无异常结霜、结露等;
(四)保温层有无破损、脱落、潮湿、跑冷;
(五)检漏孔、信号孔有我漏液、漏气,检漏孔是否畅通;
(六)压力容器与相邻管道或者构件有无异常振动、响声或者相互摩擦;
(七)支承或者支座有无损坏,基础有无下沉、倾斜、开裂、紧固螺栓是否齐全、完好;
(八)排放(疏水、排污)装臵是否完好;
(九)运行期间是否有超压、超温、超量等现象;
(十)罐体有接地装臵的,检查接地装臵是否符合要求;
(十一)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的监控措施执行情况和有无异常情况;
(十二)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臵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 安全附件的检验包括对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爆破片装臵、安全阀的检查和校验(其中安全阀校验要求见附件三)。
(一)压力表
1、压力表的年度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压力表的选型;
(2)压力表的定期检修维护制度,检定有效期及其封印;
(3)压力表外观、精度等级、量程、表盘直径;(4)在压力表和压力容器之间装设三通旋塞或者针形阀的位臵、开启标记及锁紧装臵;
(5)同一系统上各压力表的读数是否一致。
2、年度检查时,凡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要求使用单位限期改正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正期间的安全,如果逾期仍未改正的,应当暂停该压力容器使用:
(1)选型错误;
(2)表盘封面玻璃破裂或者表盘刻度模糊不清;(3)封印损坏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限:(4)表内弹簧管泄漏或者压力表指针松动;(5)指针扭曲断裂或者外壳腐蚀严重;
(6)通旋塞或者针形阀开启标记不清或者锁紧装臵损坏。
(二)液位计
(1)液位计的定期检修维护制度;(2)液位计外观及附件;
(3)寒冷地区室外使用或者盛装0℃以下介质的液位计选型;
(4)用于易燃、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的液化气体压力容器时,液位计的防止泄漏保护装臵。
2、检查时,凡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要求使用单位限期改正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正期间的安全,如果逾期仍未改正应当暂停该压力容器使用;
(1)超过规定的检定、检修期限(2)玻璃板(管)有裂纹、破碎;(3)阀件固死;(4)出现假液位;
(5)液位计指示模糊不清;(6)选型错误;
(7)防止泄漏的保护装臵损坏。
(三)测温仪表
1、测温仪表的年度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测温仪表的定期检定和检修制度。
(2)测温仪表的量程与其检测的温度范围的匹配情况;(3)测温仪表及其二次仪表的外观。
2、年度检查时,凡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要求使用单位限期改正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正期间的安全,如果逾期仍未改正则该压力容器暂停使用;
(1)超过规定的检定、检修期限;(2)仪表及其防护装臵破损;(3)仪表量程选择错误。
(四)爆破片装臵
1、爆破片装臵的年度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检查爆破片是否超过产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期限;(2)检查爆破片的安装方向是否正确,核实铭牌上的爆破压力和温度是否符合运行
要求:(3)爆破片单独作泄压装臵的(图1),检查爆破片和容器间的截止阀是否处于全开状态,铅封是否完好;
(5)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使用,如果爆破片装在安全阀的出口侧(图3),应当检查爆破片和安全阀之间装设的压力表有无压力显示,如果有压力显示应当打开截止阀,检查能否顺利疏水、排气。
(6)爆破片和安全阀并联使用(图4)时,检查爆破片与容器间装设的截止阀是否处于全开状态,铅封是否完好。
图2 安全阀与爆破片串联使用(爆破片装在安全阀进口侧)
1—爆破片2—截止阀3—压力表4—安全阀 图1 爆破片单独使用 1—爆破片;2—截止阀
(4)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使用,如果爆破片装在安全阀的进口侧(图2),应当检查爆破片和安全阀之间装设的压力表有无压力显示,打开截止阀检查有无气体排出;
图3 安全阀与爆破片串联使用 图4 安全阀、爆破片并联使用
(爆破片装在安全阀出口侧)1—爆破片 2—截止阀 3—安全阀
1— 爆破片;2—截止阀;3—压力表;4—安全阀
2、年度检查时,凡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要求使用单位限期更换爆破片装臵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更换期的安全,如果逾期仍未更换测该压力容器暂停使用:
(1)爆破片超过规定使用期限的;(2)爆破片安装方向错误的;
(3)爆破片装臵标定的爆破压力、温度和运行要求不符的;
(4)使用中超过标定爆破压力而未爆破的;(5)爆破片装在安全阀进口侧与安全阀串联使用时,爆破片和安全阀之间的压力表有压力显示或者截止阀打开后有气体漏出的;
(6)爆破片装臵泄漏的。
3、爆破片单独作泄压装臵或者爆破片与安全阀并联使用的压力容器进行年度检查时,如果发现爆破片和容器间的截止阀未处于全开状态或者铅封损坏时,要求使用单位限期改正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正期间的安全,如果逾期仍未改正则该压力容器暂停使用。
(五)安全阀
1、安全阀的年度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阀的选型是否正确;(2)校验有效期是否过期;
(3)对杠杆式安全阀,检查防止重锤自由移动和杠杆越出的装臵是否完好,对弹簧式安全阀检查调整螺钉的铅封装臵是否完好,对静重式安全阀检查防止重片飞脱的装臵是否完好;
(4)如果安全阀和排放口之间装设了截止阀,检查截止阀是否处于全开位臵及铅封是否完好;
(5)安全阀是否泄漏。
2、年度检查时,凡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要求使用单位限期改正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正期间的安全,如果逾期仍未改正则该压力容器暂停使用:
(1)选型错误;(2)超过校验有效期;(3)铅封损坏;(4)安全阀泄漏。
第十七条 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对于弹簧直接截荷式安全阀,当满足本条所规定的条件时,经过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校验周期。
(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其校验周期最长可以延长至3年:
1、安全阀制造企业已取得国家质检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
2、安全阀制造企业能提供证明,证明其所用弹簧按GB/T 12243—1989《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标准进行了强压处理或者加温强压处理,并且同一热处理炉同规格的弹簧取10%(但不得少于2个)测定规定负荷下的变形量或者刚度,其变形量或者刚度的偏差不大于15%;
3、安全阀内件的材料耐介质腐蚀;
4、安全阀在使用过程中未发生过开启;
5、压力容器及安全阀阀体在使用时无明显锈蚀;
6、压力容器内盛装非粘性及毒性程度中度及中度以下的介质。
(二)使用单位建立、实施了健全的设备使用、管理与维修保养制度,并且能满足以下各项条件也可以延长3年;
(1)在连续2次的运行检查中,所用的安全阀未发现第十六条
(五)2中所列的任何问题;
(2)使用单位建立了符合附件三要求的安全阀校验站,自行进行安全阀校验;
(3)使用单位建有可靠的压力控制与调节装臵或者超压报警装臵。
(三)满足本条(1)款中1、3、4、5和
(二)款要求的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如果同时满足以下各项条件,其校验周期最长可以延长至5年:
1、安全阀制造企业能提供证明,证明其所用弹簧按GB/T 12243—1989《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标准进行了强压处理或者加温强压处理,并且同一热处理炉同规格的弹簧取20%(但不得少于4个)测定规定负荷下的变形量和刚度,其变形量或者刚度的偏差不大于10%;
2、压力容器内盛装毒性程度低度以及低度以下的气体介质,工作温度不大于200℃。
(四)凡是校验周期延长的安全阀,使用单位应当将延期校验情况书面告知发证机构。
第十八条 安全阀需要进行现场校验(在线校验)和压力调整时,使用单位主管压力容器安全的技术人员和经过安全阀校验培训合格的人员应当到场确认。调校合格的安全阀应当加铅封。调整及校验装臵用压力表的精度应当不低于1级。在校验和调整时,应当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年度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人员根据实际检查情况出具检查报告,做出下述结论:
(一)允许运行,系指未发现或者只有轻度不影响安全的缺陷;
(二)监督运行,系指发现一般缺陷,经过使用单位采取措施后能保证安全运行,结论中应当注明监督运行需解决的问题及完成期限;
(三)暂停运行,仅指安全附件的问题逾期仍未解决的情况。问题解决并且经过确认后,允许恢复运行;
(四)停止运行,系指发现严重缺陷,不能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情况,应当停止运行或者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做进一步检验。
年度检验查一般不对压力容器安全器安全状况等级进行评定,但如果发现严重问题,应当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按本规则第五章的规定进行评定,适当降低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
第二篇: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1、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包括哪些内容?其检验周期是如何确定的? 答: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1)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全面检验应当由检验机构进行。(2)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其检验周期为:
a、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 b、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
c、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2、什么情况下压力容器的全面检验周期应当缩短?
答:首次全面检验一般为投用三年后进行。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应当适当缩短:
(1)介质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每年大于0.25一,以及设计者所确定的腐蚀数据与实际不符的;
(2)材料表面质量差或者内部有缺陷的;
(3)使用条件恶劣或者使用中发现应力腐蚀现象的;
(4)使用超过20年,经过技术鉴定或者由检验人员确认按正常检验周期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
(5)停止使用时间超过2年的;
(6)改变使用介质并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7)设计图样注明无法进行耐压试验的;(8)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
(9)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有应力腐蚀现象的,每年或根据需要进行全面检验;
(10)采用“亚铵法”造纸工艺,且无防腐措施的蒸球根据需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验;
(11)球形储罐(使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fb≥540MPa材料制造的,投用一年后应当开罐检验);
(12)搪玻璃设备。
3、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压力容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全面检验周期可以适当延长:
(1)非金属衬里层完好,其检验周期最长可以延长至9年;(2)介质对材料腐蚀速率每年低于0.1一(实测数据)、有可靠的耐腐蚀金属衬里(复合钢板)或者热喷涂金属(铝粉或者不锈钢粉)涂层,通过1-2次全面检验确认腐蚀轻微或者衬里完好的,其检验周期最长可以延长至12年;
(3)装有触媒的反应容器以及装有充填物的大型压力容器,其检验周期根据设计图样和实际使用情况由使用单位、设计单位和检验机构协商确定,报办理《使用登记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构)备案。4、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必须进行耐压试验:
(一)用焊接方法更换受压元件的;
(二)受压元件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
(三)改变使用条件,超过原设计参数并且经过强度校核合格的;
(四)需要更换衬里的(耐压试验应当于更换衬里前进行);
(五)停止使用2年后重新复用的;
(六)从外单位移装或者本单位移装的;
(七)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机构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的。5、什么是压力容器的检查,主要检查哪些内容,如何进行? 答:压力容器的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主要检查内容包括使用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检查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检查等。检查方法以宏观检查为主,必要时进行测厚、壁温检查和腐蚀介质含量测定、真空度测试等。
6、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主要内容如下:
(1)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运行记录是否齐全、真实,查阅压力容器台账(或者账册)与实际是否相符;
(2)压力容器图样、使用登记证、产品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监督检验证书、历年检验报告以及维修、改造资料等建档资料是否齐全并且符合要求;(3)压力容器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上次检验、检查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解决。7、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的检查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主要有以下内容:
(1)压力容器的铭牌、漆色、标志及喷涂的使用证号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压力容器的本体、接口(阀门、管路)部位、焊接接头等是否有裂纹、过热、变形、泄漏、损伤等;
(3)外表面有无腐蚀,有无异常结霜、结露等;(4)保温层有无破损、脱落、潮湿、跑冷;
(5)检漏孔、信号孔有无漏液、漏气,检漏孔是否畅通;
(6)压力容器与相邻管道或者构件有无异常振动、响声或者相互摩擦;(7)支承或者支座有无损坏,基础有无下沉、倾斜、开裂、紧固螺栓是否齐全、完好;
(8)排放(疏水、排污)装置是否完好;
(9)运行期间是否有超压、超温、超量等现象;
(10)罐体有接地装置的,检查接地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11)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的监控措施执行情况和有无异常情况;(12)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8、检查时,安全附件装置发现哪些情况时,要求使用单位限期改正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正期间的安全,如果逾期仍未改正应当暂停该压力容器使用? 答:
(一)压力表发现以下情况之一时
(1)选型错误;
(2)表盘封面玻璃破裂或者表盘刻度模糊不清;(3)封印损坏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限:
(4)表内弹簧管泄漏或者压力表指针松动;(5)指针扭曲断裂或者外壳腐蚀严重;
(6)通旋塞或者针形阀开启标记不清或者锁紧装置损坏。
(二)液位计发现以下情况之一时(1)超过规定的检定、检修期限(2)玻璃板(管)有裂纹、破碎;(3)阀件固死;(4)出现假液位;
(5)液位计指示模糊不清;
(6)选型错误;
(7)防止泄漏的保护装置损坏。
(三)安全阀检查时发现以下情况之一时:(1)选型错误;
(2)超过校验有效期;(3)铅封损坏;(4)安全阀泄漏。
(四)爆破片检查时发现以下情况之一时:
(1)爆破片超过规定使用期限的;(2)爆破片安装方向错误的;
(3)爆破片装置标定的爆破压力、温度和运行要求不符的;(4)使用中超过标定爆破压力而未爆破的;(5)爆破片装在安全阀进口侧与安全阀串联使用时,爆破片和安全阀之间的压力表有压力显示或者截止阀打开后有气体漏出的;(6)爆破片装置泄漏的。
爆破片单独作泄压装置或者爆破片与安全阀并联使用的压力容器进行检查时,如果发现爆破片和容器间的截止阀未处于全开状态或者铅封损坏时,要求使用单位限期改正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正期间的安全,如果逾期仍未改正则该压力容器暂停使用。
9、检查的结论有哪些? 答: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人员根据实际检查情况出具检查报告,做出下述结论:
(1)允许运行,系指未发现或者只有轻度不影响安全的缺陷;(2)监督运行,系指发现一般缺陷,经过使用单位采取措施后能保证安全运行,结论中应当注明监督运行需解决的问题及完成期限;
(3)暂停运行,仅指安全附件的问题逾期仍未解决的情况。问题解决并且经过确认后,允许恢复运行;
(4)停止运行,系指发现严重缺陷,不能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情况,应当停止运行或者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做进一步检验。检验查一般不对压力容器安全器安全状况等级进行评定,但如果发现严重问题,应当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按本规则第五章的规定进行评定,适当降低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
10、在压力容器投用后首次检验时必须审查的资料有哪些? 答:(1)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2)制造单位资格,制造日期,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对低温度液体(绝热)压力容器,还包括封口真空度、真空夹层泄漏率检验结果、静态蒸发率指标等),竣工图等;
(3)大型压力容器现场组装单位资格,安装日期,竣工验收文件;(4)制造、安装监督检验证书,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5)使用登记证;
其中以下资料为首次检验为非必检项目:(6)运行周期内的检查报告;(7)历次全面检验报告;
(8)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操作条件变化情况以及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的记录等;
(9)有关维修或者改造的文件,重大改造维修方案,告知文件,竣工资料,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证书等。
11、全面检验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答:检验前准备、全面检验、缺陷及问题的处理、检验结果汇总、结论和出具检验报告等,检验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工作。12、全面检验的项目有哪些?
答:检验的具体项目包括宏观(外观、结构以及几何尺寸)、保温层隔热层衬里、壁厚、表面缺陷、埋藏缺陷、材质、紧固件、强度、安全附件、气密性以及其他必要的项目。
13、宏观检查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主要是检查外观、结构及几何尺寸等是否满足容器安全使用的要求。外观检查:
(1)容器本体、对接焊缝、接管角焊缝等部位的裂纹、过热、变形、泄漏等,焊缝表面(包括近缝区),以肉眼或者5~10倍放大镜检查裂纹;(2)内外表面的腐蚀和机械损伤;(3)紧固螺栓;(4)支承或者支座,大型容器基础的下沉、倾斜、开裂;(5)排放(疏水、排污)装置;
(6)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联锁装置;(7)多层包扎、热套容器的泄放孔。
上述检查项目以发现容器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缺陷为重点,对于内部无法进入的容器应当采用内窥镜或者其他方法进行检查。结构检查:
(1)筒体与封头的连接;
(2)开孔及补强;(3)角接;
(4)搭接;(5)布置不合理的焊缝;
(6)封头(端盖);(7)支座或者支承;
(8)法兰;(9)排污口。
上述检查项目仅在首次全面检验时进行,以后的检验仅对运行中可能发生变化的内容进行复查。几何尺寸:
(1)纵、环焊缝对口错边量、棱角度;
(2)焊缝余高、角焊缝的焊缝厚度和焊脚尺寸;(3)同一断面最大直径与最小直径;
(4)封头表面凹凸量、直边高度和直边部位的纵向皱折;
(5)不等厚板(锻)件对接接头未进行削薄或者堆焊过渡的两侧厚度差;(6)直立压力器和球形压力容器支柱的铅垂度。
上述检查项目仅在首次全面检验时进行,以后的检验只对运行中可能发生变化的内容进行复查。
14、检验时对于外保温层的拆除是如何规定的?
答:外保温层一般应当拆除,拆除的部位、比例由检验人员确定。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不拆除保温层。4
(1)外表面有可靠的防腐蚀措施;(2)外部环境没有水浸入或者跑冷;
(3)对有代表性的部位进行抽查,未发现裂纹等缺陷;(4)壁温在露点以上;
(5)有类似的成功使用经验。
15、如何对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补充检查?
(1)、夹层上装有真空测试装置的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测试夹层的真空度。其合格指标为:
(a)未装低温介质的情况下,真空粉末绝热夹怪真空度应当低于65Pa,多层绝热夹层真空度应当低于40Pa。
(b)装有低温介质的情况下,真空粉末绝热夹层真空度应当低于10Pa,多层绝热夹层真空度应当低于0.2Pa。
(2)、夹层上未装真空测试装置的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检查容器日蒸发率的变化情况,进行容器日蒸发率测量。实测日蒸发率指标小于2倍额定日蒸发率指标为合格。
16、测厚时如何确定测厚位置?
答:测定位置应当有代表性,有足够的测定点数。测定后标图记录,对异常测厚点做详细标记。
厚度测定点的位置,一般应当选择以下部位:(1)液位经常波动的部位;(2)易受腐蚀、冲蚀的部位;
(3)制造成型时壁厚减薄部位和使用中易产生变形及磨损的部位;(4)表面缺陷检查时,发现的可疑部位;(5)接管部位。
17、哪些情况下对于压力容器的内表面进行表面无损检测?
答: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容器内表面对接焊缝进行磁粉或者渗透检测,检测长度不少于每条对接焊缝长度的20%:
(1)首次进行全面检验的第三类压力容器;(2)盛装介质有明显应力腐蚀倾向的压力容器(3)Cr-Mo钢制压力容器;
(4)标准抗拉强度下限бb≥540Mpa钢制压力容器。18、哪些情况的压力容器应当进行射线或者超声检测? 答: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进行射线检测或者超声检测抽查,必要时相互复验:(1)使用过程中补焊过的部位;
(2)检验时发现焊缝表面裂纹,认为需要进行焊缝埋藏缺陷检查的部位;(3)错边量和棱角度超过制造标准要求的焊缝部位;(4)使用中出现焊接接头泄漏的部位及其两端延长部位;(5)承受交变载荷设备的焊接接头和其他应力集中部位;
(6)有衬里或者因结构原因不能进行内表面检查的外表面焊接接头;(7)用户要求或者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的部位。
已进行过此项检查的,再次检验时,如果无异常情况,一般不再复查。
第三篇: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相关规定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检查和定期检验。
第三条
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固定式压力容器的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第四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机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全面检验应当由检验机构进行。其检验周期为: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第五条
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满3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确定。第二章 检查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检查包括使用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检查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检查等。
检查方法以宏观检查为主,必要时进行测厚、壁温检查和腐蚀介质含量测定、真空度测试等。
第十三条 检查前检查人员应当首先全面了解被检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管理情况,认真查阅压力容器技术档案资料和管理资料,做好有关记录。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运行记录是否齐全、真实,查阅压力容器台账(或者账册)与实际是否相符;
(二)压力容器图样、使用登记证、产品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监督检验证书、历年检验报告以及维修、改造资料等建档资料是否齐全并且符合要求;
(三)压力容器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四)上次检验、检查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解决。第三章
全面检验
第二十条
检验前应当审查以下资料:
(一)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
(二)制造单位资格,制造日期,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对低温度液体(绝热)压力容器,还包括封口真空度、真空夹层泄漏率检验结果、静态蒸发率指标等),竣工图等;
(三)大型压力容器现场组装单位资格,安装日期,竣工验收文件;
(四)制造、安装监督检验证书,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五)使用登记证;
(六)运行周期内的检查报告;
(七)历次全面检验报告;
(八)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操作条件变化情况以及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的记录等;
(九)有关维修或者改造的文件,重大改造维修方案,告知文件,竣工资料,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证书等。
本条
(一)至
(五)款的资料在压力容器投用后首次检验时必须审查,在以后的检验中可以视需要查阅。
第二十六条
全面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根据实际检验情况,结合耐压试验结果,按本规则第五章的规定评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出具检验报告,给出允许运行的参数及下次全面检验的日期。第四章
耐压试验
第二十七条
全面检验合格后方允许进行耐压试验。耐压试验前,压力容器各连接部位的紧固螺栓,必须装配齐全,紧固妥当。耐压试验场地应当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并且经过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安全部门检查认可。耐压试验过程中,检验人员与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到试验现场进行检验。检验时不得进行与试验无关的工作,无关人员不得在试验现场停留。
第四篇:《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
前言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容检规》)已经于2004年6月23日颁布,于2004年9月23日开始实施。与1990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相比,《容检规》有了较大的修改。这些修改,既是为了适应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提高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与检验水平,更好地保障在用压力容器的运行安全,又是为了使压力容器的检验技术规程与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一致。
为了配合做好《容检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参加《容检规》修订组的同志,共同编写了《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力图反映修订原意,供学习参考。本书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容检规》编制说明,介绍了《容检规》的编制背景、修订过程、修订原则和修订的主要内容;第二部分是《容检规》条文解析,共六章五十四条,还有三个附件,逐条解析了条文原意、理解重点和操作程序,重点介绍与原《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不同之处;第三部分是《容检规》原文,便于读者在学习、工作中查阅。
由于时间紧迫,成书仓促,书中错误之处在所难免,请读者指正。
本书编写组 2004年9月
内容摘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4年6月23日颁布了《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2004年9月23日开始实施。与原《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相比,《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有较大的修改。本释义由《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修订组的专家编写,包括修订过程、原则、主要内容解释和条文解析,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具体条文的的目的意义,来源、依据或背景,如何操作进行了较详尽的分析和说明,是压力容器检验人员、管理人员正确理解和执行新检验规则的重要参考资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编写人员:
陈 钢、贾国栋、李景辰、谢铁军、高继轩、张建荣、刘浔华
袁素霞、杨铁成、宋永利、张志毅、汤仁怀、刘汇源、王春年
目 录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编制说明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条文解析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检查 第三章 全面检验 第四章 耐压试验 第五章 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第六章 附 则
附件一 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 附件二 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 附件三 安全阀校验要求
附件:《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编制说明
一、概述
1990年原劳动部颁发了《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并于1990年2月正式执行。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检规》)颁发执行十余年来,对规范在用压力容器检验,保证其运行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随着条件的改变及技术的进步,《检规》在长期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某些问题与不足,如对压力容器的在线检验(检查)重视不够、部分检验报告内容重复烦琐、安全状况等级划分未能充分反映国内相关的研究成果和大量检验实践的成熟经验、部分检验要求偏严不利于加入WTO后的国际竞争,尤其是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颁发了新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1999版《容规》),《检规》和1999版《容规》存在诸多不一致处,给在用压力容器的检验工作造成了一定困难。
为了适应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提高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与检验水平,更好地保障在用压力容器的运行安全,这次对《检规》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修改时,为了与锅炉等其他在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法规的名称保持一致,将《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更名为《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容检规》)。
二、修订过程
原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现更名为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1年制定了修订《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计划,2002年3月召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现更名为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的有关人员布置修订工作任务,成立修订工作组。2002年6月4日至5日,在北京召开修订工作组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本次修订工作的原则,要修订的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新版检规的结构(章节)框架,并就修订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修订工作时间表。2002年10月11日至13日,在北京召开修订工作组第二次工作会议,对已形成的初稿进行讨论,并决定会后根据会议精神形成征求意见稿,发全国征求意见。2002年12月11日,锅炉局发出质检锅函[2002]111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征求对新《容检规》的意见。2003年2月25日至26日,在北京召开了《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修订研讨会及工作组第三次会议,邀请了国内部分检验机构、科研机构、石化公司等专家对新容检规进行了研讨。2003年9月2日至5日,针对所征求到的意见,在北京再次召开修订研讨会及工作组第四次会议,主要邀请部分检验机构的专家进行讨论,并最终由工作组根据所征求到的意见和专家意见,形成报批稿。
三、修订单位及人员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是在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高继轩、张建荣的指导下,由中国特检中心组织起草,主要参加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陈钢、谢铁军、贾国栋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所:李景辰、杨铁成、刘汇源
广东省锅炉压力容器监测所:刘浔华
山西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所:袁素霞
沈阳市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所:宋永利、张志毅
上海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汤仁怀
上海科峰机电机械有限公司:王春年
四、修订原则
本次修订时,遵循了如下各项主要原则:
(一)对《检规》中合理且行之有效的条款均予保留或根据情况的变化稍加修订后继续保留。
(二)为了与1999版《容规》保持一致并考虑使用方便,将1999版《容规》中关于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与检验的要求,移植于《容检规》的有关章节。由于形势的发展,对《容规》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了适当的补充与修改,凡不一致的地方,执行中以新《容检规》的规定为准。
(三)在不影响检验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验,完善并适当简化检验报告。
(四)积极稳妥地吸纳科研、技术进步的成果以及检验实践中的成熟经验。
(五)在可能条件下,与锅炉等其他在用承压设备的定期检验规则,在整体结构上力求一致。
(六)积极吸纳各方面合理可行的意见与建议。
五、主要修订内容
由于修订内容众多,仅择主要更动处简介于下,其余见“条文解析”部分。
(一)总体结构发生如下变化:
《检规》总计七章46条另有二个附件,它们是:第一章 总则(共3条);第二章 检验单位、检验员的资格、责任和权限(共6条);第三章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及安全注意事项(共9条);第四章 检验(共9条);第五章 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共12条);第六章 安全附件检验(共5条);第七章 附则(共2条);附件一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书;附件二 在用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安全规则。
《容检规》总计六章54条另有三个附件四个附录,它们是:第一章 总则(共10条);第二章检查(共9条);第三章 全面检验(共7条);第四章 耐压试验(共10条);第五章 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共13条);第六章 附则(共5条);附件一 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附件三 安全阀检验要求;附录1 压力容器检查报告;附录2 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报告;附录3 压力容器耐压试验报告;附录4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
(二)适用范围保持与《容规》适用的压力容器一致。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从仅适用于罐车,扩大至适用罐车(含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及罐式集装箱。
将《容规》中的在用医用氧舱,也纳入《容检规》的适用范围。
(三)将在用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查与内外部检验,修订为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同时强调检查,并增加了上述各种检查、检验(或试验)周期的规定。
(四)增加了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共12项)以及可以适当延长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共3项)。
(五)增加了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累积监控使用的最长时限。
(六)增加了全面检验合格后必须进行耐压试验的条件(共7项)。
(七)进一步完善与明确了检验机构、使用单位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中的相互关系以及各自的职责。对检查工作,增加了也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的规定。
(八)将《容规》和《检规》中关于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爆破片装置及安全阀等安全附件的检查要求,全部纳入《容检规》的安全附件检查中,增加了上述安全附件检查时各种不合格项的具体标准,并明确规定只要有一项不合格,应要求“使用单位限期改正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正期间的安全,如果逾期仍未改正的,应当暂停该压力容器使用”。
(九)为解决使用单位长周期安全运行的迫切需求,根据国内外广泛调研及科学研究的结果,增加了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适当延长校验周期的规定,并对延长的条件做了较为科学可行及全面的限定。
(十)增加了检查结论的有关规定,结论共分四种:允许运行、监督运行、暂停运行与停止运行。
(十一)将《检规》中内外部检验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为主,修改为“全面检验应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表面无损检测为主”。对必要时可采用的检测方法中,增加了化学分析或光谱分析、涡流检测、气密性试验等三种方法。
(十二)《检规》将内外部检验的内容分为外部检查、结构检查、几何尺寸、表面缺陷、壁厚测定、材质、有覆盖层的压力容器、焊缝埋藏缺陷检查、安全附件检查、紧固件检查等十大项,并将强度校核、耐压试验与气密性试验单列,不计入内外部检验的内容。
《容检规》将全面检验分为宏观检查(其中包括外观检查;结构检查;几何尺寸;保温层、隔热层、衬里等四部分)、对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的补充检查、壁厚测定、表面缺陷检测、埋藏缺陷检测、材质检查、紧固件检查、强度校核、安全附件检查、气密性试验等十大项,其中对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的补充检查是根据生产的发展新增加的检验项目。
(十三)《检规》中内外部检验的外部检查仅要求检查容器外部的完好情况,而《容检规》中全面检验的外观检查则要求检查容器内、外部的完好情况,规定对于内部无法进入的容器应采用内窥镜或其他方法进行检查。
(十四)在对表面缺陷进行检测时,《检规》要求在某些情况下“进行不小于焊缝长度20%的表面探伤”,而《容检规》则修订为“应对容器内表面对接焊缝进行磁粉或渗透检测,检测长度不少于每条对接焊缝长度的20%(无法检测的部位除外);如内表面无法进行检测,可在外表面采用其他方法进行检测”。
(十五)对埋藏缺陷的检查,《容检规》将《检规》需进行射线或超声抽查的五种情况扩大至七种,其中“承受交变载荷设备的焊接接头和其他应力集中部位”,“有衬里或因结构原因不能进行内表面检查的外表面焊接接头”是新增加的两种。
(十六)将《检规》中关于存在大面积腐蚀及错边量和角变形严重超标需进行强度校核的规定取消,修改为“腐蚀深度超过腐蚀裕量”及“名义厚度不明”需进行强度校核。关于强度校核中对壁厚的选取原则,将《检规》中剩余壁厚按实测的最小值减去到下一个使用周期的两倍腐蚀量,修订为“减去至下次检验期的腐蚀量”。
(十七)关于气密性试验,将《检规》中附件二“在用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安全规则”取消,将其中合理且可行的规定以及《容规》及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全部纳入《容检规》的正文,其中包括需做气密性试验的条件;气密性试验的压力、温度、介质;气密性试验操作等。
(十八)如前所述,《容检规》将耐压试验与检查、全面检验并列,独立成章,并将《容规》及相关标准对耐压试验的有关规定全部纳入,其中包括耐压试验前的准备、耐压试验的压力与试验前的应力校核、液压与气压试验的试验介质及试验温度、液压与气压试验的操作、液压与气压试验的合格标准、无法进行或要求延期进行耐压试验的申报及批准程序等。
(十九)在安全状况等级评定部分,与上一版《检规》制订时相比,由于社会的进步,管理的加强,压力容器的材质不明现象已经逐渐减少至消失,本次修订对材质不明进行了从严定级。(二十)按照“合于使用”的原则,根据国家“八五”重点科技攻关课题研究成果,对于裂纹、机械损伤、工卡具焊迹和电弧灼伤打磨后形成的凹坑和非材质劣化类的局部腐蚀坑的容许尺寸,进行了重新的规定。
(二十一)对于超过制造标准要求的错边和棱角度,当容器不承受疲劳载荷且错边和棱角度附近不存在裂纹、未熔合、未焊透等危险性缺陷时,为便于检验人员使用,给出了一个容许的尺寸范围表。
(二十二)按照“合于使用”的原则,参照国家“八五”重点科技攻关课题的部分研究成果,对圆形、非圆形焊缝埋藏缺陷的容限值进行了修订,如能采用有效方式确认缺陷是非活动的,其容限值还可放宽。
(二十三)对于夹层的评级进行了修订,与自由表面夹角大于或者等于10°的夹层,检验人员可采用检测或分析方法综合判定,确认夹层不影响容器安全使用的,可定为3级。
(二十四)对于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鼓包的评级进行了修订,如能查清鼓包的起因并确定其不再扩展的,可定为3级。
(二十五)规定了安全评定的大型关键性压力容器,应根据安全评定的结果确定其安全状况等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条文解析
注:
1、本条文解析以解析《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与原《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不同之处为主。
2、本条文解析不具法律效力,《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阐述制订《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容检规》)的目的与依据。
本规则是检验在用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确定安全状况等级的基本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制订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范、标准,应不低于本规则的有关要求。
第二条 本条明确了《容检规》的适用范围。《容检规》的适用范围主要在如下两个方面比原《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检规》)有所扩大。
一是在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中,《检规》仅包括液化气体汽车和铁路罐车,此次修订时,为了保障罐式集装箱这一新型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运行安全,规范其定期检验工作,将罐式集装箱与罐车一起纳入《容检规》的适用范围。为了方便使用并尽量精简篇幅,将移动与固定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共性要求全部纳入《容检规》的正文,而将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特殊规定作为附加要求纳入附件一,因此,《容检规》第二条规定:在用罐车、在用罐式集装箱的定期检验,除应符合本规则的有关要求外,还应遵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这里说的罐车是指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统称。
二是将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在用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也纳入《容检规》的适用范围,由于医用氧舱定期检验的特殊性,本次修订时(以附件的方式)专门为其起草了定期检验要求,因此,《容检规》第二条规定:在用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应按本规则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进行。对于超高压容器,虽然我国的设计、建造标准尚待完备,但设计压力P≥100MPa的超高压容器产品在我国已使用多年,如水晶釜、高压聚乙烯反应器等,它们多数是参照国外标准建造、部分是从国外直接引进的,在多年使用过程中爆炸及其他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保障超高压容器的运行安全,可参照《容检规》进行在用超高压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但对超高压容器的特殊性(材质劣化、厚壁探伤、内表面检查、耐压试验等)要慎重考虑。
第三条 本条规定了压力容器检查工作的定义、周期以及允许从事检查工作的单位与人员。
《检规》规定在用压力容器的检验由外部检查及内外部检验两部分组成。1990版《容规》规定:外部检查是指专业人员在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1999版《容规》又规定:外部检查是指在用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外部检查可由检验单位有资格的压力容器检验员进行,也可由经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使用单位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但是,在长期的实践中发现,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工作并没有完全落实,形成了重内外部检验轻外部检查的格局。由于《检规》关于外部检查的内容过少且未规定统一的报告格式,并且每年一次的外部检查工作量巨大,许多单位多年不进行外部检查或以停机时的内外部检验取代在线的外部检查,致使《检规》对外部检查的要求形同虚设,法规的严肃性难以得到保证,影响了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根据全面检验确定的安全状况等级,压力容器下一个使用周期一般不少于3年。在不少于3年的运行过程中,由于使用、管理以及其他原因,原定安全状况等级所允许的缺陷可能扩展,新的缺陷亦可能萌生,从而危及容器的安全。每年至少一次的在线检查有助于及时发现隐患,将事故解决在萌芽之中。此外,某些安全问题如安全附件的运转是否正常可靠、接口是否泄漏、保温层是否跑冷、安全连锁装置是否工作正常、容器本体及相邻管道是否有异常响声与振动以及运行状况是否稳定等,在停机全面检验时是难以或无法发现的,必须依靠在线检查才能解决。综上所述,停机时的全面检验是重要的,它是压力容器下一个使用周期安全运行的基本保证;同样,每年不少于一次的在线检查也是重要的,它既是对压力容器运行安全状态的在线监督,也是及时发现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有效方法。任何忽视在线检查的做法都是有害的,不利于压力容器的运行安全。强化在线检查是本次修订的主要原则之一,因此修订的《容检规》不仅将检查独立成章,而且对在线检查的方法、准备工作、检查的内容及合格标准做了详尽且具体的规定。
对从事检查工作的单位及人员的要求,《容检规》第三条规定:“固定式压力容器的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包括压力容器检验员、检验师、高级检验师)从事检查工作是没有任何疑义的,其资质应符合《容检规》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容检规》允许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从事检查工作是基于如下几方面考虑:首先,一般来说检查的技术难度低于全面检验,使用单位符合条件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是有能力从事这一工作的;其次,检查不仅工作量大且周期频繁,仅靠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难以完成。当然并非使用单位中的任何人员都可以从事检查工作,这里所说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是指取得相应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的人员,并且这些人员只能在本企业从事检查工作,而不允许对外承接检查任务。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是法定检验,而法定检验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持证检验人员进行。为保证压力容器检查工作能够落到实处,能够得以实施,《容检规》允许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从事检查工作,因此,检查没有纳入定期检验的概念中,而是做为一种必须进行的检查工作,独立成章进行规定。(参见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的论述)
第四条 本条规定了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包括的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的定义、检验(试验)的周期以及允许从事检验工作的机构与人员。
(一)全面检验。《容检规》第四条
(一)规定了全面检验的定义,对检验单位与人员的要求,全面检验的检验周期。
全面检验相当于《检规》中的内外部检验,它“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应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检规》并未规定内外部检验周期,检验周期按《容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修订时,将1999版《容规》第132条中根据安全状况等级确定的内外部检验周期,经如下修正补充后作为全面检验的检验周期:
1.对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全面检验周期,《容规》规定每6年至少一次,《容检规》改为“一般每6年一次”。这一修订是基于如下考虑:全面检验周期的确定是涉及安全性与经济性的大事,必要时应当兼顾,除符合《容检规》第五条相关条件的压力容器可适当调整全面检验周期外,不得任意缩短或延长全面检验的检验周期。
2.对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全面检验周期,《容规》规定每3年至少一次,《容检规》改为“一般3~6年一次”。修订的理由同前。
3.《容规》对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全面检验周期未做规定,《容检规》补充规定为“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在此需注意的是,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属于监控使用的产品,《容检规》第六条规定其累积监控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3年,检验机构确定其检验周期时,应根据其缺陷性质、严重程度、部位;容器的安全要求及事故风险;监控措施的完善性、落实情况及效果等因素全面综合考虑后加以严格限定,一般来说在不超过3年的累积监控时限内至少应进行一次全面检验。
(二)耐压试验。《容检规》第四条规定了耐压试验的定义及进行试验的周期。
耐压试验是采用短时超载的办法对容器的强度进行全面的考核,它对判断容器的安全性是至关重要的。鉴于耐压试验的重要性,本次修订时,将耐压试验从《检规》作为内外部检验的一项要求,扩展为与全面检验并列的定期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独立成章。
《容检规》第四条
(二)规定,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气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本条规定了压力容器检验中检查、全面检验与耐压试验三项工作的进行顺序,即“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检查在同一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2.压力容器必须经全面检验合格后(气密性试验前)方能进行耐压试验,否则会因缺陷与损伤状况不明或因重大隐患尚未解决,在耐压试验过程中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3.因情况特殊,在符合《容规》第138条申报、同意及备案程序的情况下,耐压试验可以延期进行,因此,《容检规》第四条规定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第五条 本条规定了首次进行全面检验的时间,下次全面检验周期的确定、应适当缩短或可以适当延长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现分别解释如下:
(一)关于首次进行全面检验的时间,1999版《容规》第133条规定,投用后首次内外部检验周期一般为3年,为了更确切表述这一时间概念,《容检规》做了部分文字调整,规定“压力容器一般应于投用满三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
(二)关于下次全面检验周期的确定,《容检规》规定:“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关于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1999版容规第133条规定了应适当缩短内外部检验周期的11项条件,本次修订时将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做了适当更动,现将更动的内容及原因分述如下:
1.1999版《容规》第133条2中规定材料焊接性能不好及制造时曾多次返修的应适当缩短内外部检验周期,基于下述原因,《容检规》取消了这一要求:
(1)材料焊接性能不好,主要影响制造质量,如施焊困难易产生缺陷等。在用压力容器是制造完毕且经检验合格的产品,此时材料焊接性能的优劣,仅对维修改造有影响;
(2)以往大量试验研究及长期使用实践均证实,我国压力容器用钢经多次返修(即多次反复加热)后有晶粒长大的倾向,但这一倾向微弱不足以影响运行安全,而GB150等有关标准从严格焊接工艺纪律(而不是从质量要求)出发,规定“焊接接头同一部位的返修次数不宜超过两次”,所谓不宜超过两次就是最好不要超过两次,对超过两次的返修也只要求经制造部门技术负责人签字并记入产品质量证明书以示警戒,并未规定该焊接接头因返修问题而报废。综上所述,证明制造时返修次数的多少,并不会对在用压力容器的运行安全构成威胁。
2.1999版《容规》第133条3规定,使用条件恶劣或介质中硫化氢及硫元素含量较高的(一般指大于100mg/L时)应适当缩短检验周期。《容规》这一规定的本意在于防止应力腐蚀。实际上形成硫化氢应力腐蚀的工况条件是复杂的、多方面的,它既和硫化氢、硫元素的含量有关,也和温度、水含量、材质、应力等诸多因素有关,并非仅由硫化氢、硫元素含量高低决定,为了更确切、合理的贯彻《容规》的要求,本次修订时改为“使用条件恶劣或使用中发现应力腐蚀现象的”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的周期。
3.1999版《容规》第133条7规定:“经常改变使用介质的(如印染机)”应适当缩短内外部检验周期,这一条款的本意是担心使用介质的改变会加剧腐蚀,为此,本次修订时改为“改变使用介质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
4.1999版《容规》第133条10规定“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有氢鼓泡等应力腐蚀倾向的,每年或根据需要进行内外部检验”,氢鼓泡是氢损伤的一种,从严格意义上讲它并不属于应力腐蚀的范畴,因此,《容检规》改为“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有应力腐蚀或氢鼓泡现象的,每年或根据需要进行全面检验”。
5.为及时发现隐患,保证无法进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的运行安全,《容检规》第四条在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周期的有关条件中,将“设计图样注明无法进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补充为条件之一。
6.《容检规》第四条将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任何规定都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定期检验中也可能遇到某些难以预计的新情况,从防止“万一”出发,《容检规》将“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列为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之一。
(四)关于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压力容器可以适当延长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容检规》第四条与《容规》第134条相同,仅将《容规》中的内外部检验改为全面检验,故不再赘述。
第六条 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属监控使用的产品,为纠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年度检查
本文2025-01-31 14:26:48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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