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火电厂动力部分)

第一篇: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火电厂动力部分)
总则
T1.1为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制定本规程。W1.2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1.2.1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
1.2.2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应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1.2.3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
1.2.4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W1.3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3.1具有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正确态度。
1.3.2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1.3.3具备必要的相关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1.3.4具备必要的安全健康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1.3.5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1.4教育和培训。
T1.4.1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T1.4.2作业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学习本规程的全部或部分,并应每年考试一次,考试合格方能上岗。因故间断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T1.4.3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临时工等),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T1.4.4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有关工作的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应向其介绍现场危险点、安全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
T1.5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T1.6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T1.7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发、输、变、配设备上的工作人员(包括基建安装、农电人员),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参照执行。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TW2.1在热力和机械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2.1.1工作票制度; 2.1.2工作许可制度; 2.1.3工作监护制度;
2.1.4工作间断、试运和终结制度 2.1.5动火工作票制度; 2.1.6操作票制度。2.2工作票制度
T2.2.1在热力和机械设备上工作,应填用工作票、工作任务单或事故应急抢修单,其方式有下列四种:
2.2.1.1填用发电厂热力机械工作票(见附录A)。2.2.1.2填用发电厂热控工作票(见附录B)。2.2.1.3填用发电厂工作任务单(见附录C)。2.2.1.4填用发电厂事故应急抢修单(见附录D)。W2.2.2填用热力机械工作票的工作为:
2.2.2.1需要将生产设备、系统停止运行或退出备用,由运行值班人员采取断开电源或气源,隔断与运行设备联系的热力系统,对被检修设备和系统进行泄压、通风、吹扫、加锁、悬挂标示牌、装设遮拦或围栏等任何一项安全措施的检修工作。
本规程所称热力系统包括汽、水、氢、油、煤粉、燃气、瓦斯、烟、风、压缩空气以及输煤、脱硫、脱硝、除尘、冲灰、输灰等发电生产设备系统。
2.2.2.2需要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设备运行安全措施的工作。
W2.2.4填用工作任务单的工作为:
在生产区域从事建筑、搭、拆脚手架、设备保温、焊接、油漆、绿化或其他文明生产、日常维护等工作,不需要运行值班人员采取2.2.2所述安全措施。W2.2.5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的工作为:
事故应急抢修工作(指生产主、辅设备等发生故障被迫紧急停止运行,需立即恢复的抢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可不填用工作票,但应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T2.2.7生产现场禁火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应同时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T2.2.8工作票(含工作任务单)的填写与签发。
T2.2.8.1工作票应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圆珠笔填写与签发,一式两份,内容应正
确,填写应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关键词、字不得修改,关键词、字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T2.2.8.2工作票一份应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工作许可人收执,按值移交。工作许可人应将工作票的编号、工作任务、许可及终结时间记入登记簿。
T2.2.8.3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三者不得相互兼任。3)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危险点告知,交代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都以知晓;
4)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5)督促、监护工作班成员遵守本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
6)工作班成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变动是否合适。W2.2.9.5检修工作结束前,如遇到下列情况,应重新签发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1)部分检修设备加入运行时;
2)必须改变检修与运行设备隔断方式或需变更、增设安全措施者; 3)检修工作延期一次后仍不能完成,需要继续延期者。W2.2.11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2.2.11.1工作票的签发人应是熟悉人员技术水平、设备情况和本规程,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本单位分管生产领导批准的人员。工作票签发人员名单应书面公布。
2.2.11.2工作负责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工作班人员工作能力和本规程,经车间(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人员。
2.2.11.3公司系统内的集中或协作检修单位需要到设备运行管理单位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时,除应掌握检修设备的设备情况(如结构、缺陷内容等)和与检修设备有关的系统,还应持本单位考试合格、批准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的书面证明。非公司系统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需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安全考试合格。
2.2.11.4工作许可人应是经车间(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有一定工作经验的运行值班人员。
2.2.11.5专职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本规程的人员。W2.2.12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2.2.12.1工作票签发人 1)工作必要性;
2)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3)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2.2.12.2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1)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工作许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
2.2.12.3工作许可人:
1)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必要时予以补充;
3)负责检查检修设备有无突然来电和流入汽、水及可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危险;
4)对工作票所列内容如有任何疑问,应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作详细补充。2.2.12.4专责监护人
1)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2)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代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W2.2.12.5工作班成员:
1)熟悉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确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 2)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对自己在工作中的行为负责,互相关心工作安全,并监督本规程的执行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3)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T2.5.10已终结的工作票、任务单、事故应急抢修单应保存一年。2.6动火工作票制度
T2.6.1在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动火作业,应填用动火工作票,其方式有下列两种:
2.6.1.1填用一级动火工作票(见附录E)。2.6.1.2填用二级动火工作票(见附录F)。
W2.6.2在一级动火区动火作业,应填用一级动火工作票。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W2.6.3在二级动火区作业,应填用二级动火工作票。
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T2.6.5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复役手续或检修工作票、工作任务单和事故应急抢
修单。并应在动火工作票上注明检修工作票、工作任务单和事故应急抢修单的编号。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2.6.6动火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T2.6.6.1动火工作票应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圆珠笔填写与签发,内容应正确、填写应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
T2.6.7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
一级动火工作票提前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24h,二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120h。
W2.6.9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2.6.9.1动火工作票各级审批人员和签发人: 1)工作的必要性; 2)工作的安全性;
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2.6.9.2动火工作负责人:
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2)负责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代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5)负责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2.6.9.3运行许可人:
1)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3)向工作负责人现场交代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2.6.9.4消防监护人:
1)负责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2)负责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3)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现场)可燃性气体、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4)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2.6.9.5动火执行人;
1)动火前应收到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2)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4)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W2.6.10.10下列情况严禁动火:
1)油船、油车停靠的区域; 2)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4)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5)喷漆现场;
6)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T2.6.11.2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火技术负责人、消防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T2.6.12动火工作完毕后,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和运行许可人应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是否清洁等。确认无问题后,在动火工作票上填明动火工作结束时间,经四方签名后,盖上“已终结”印章,动火工作方告终结。2.7操作票制度
T2.7.1设备操作分为监护操作、单人操作两种。2.7.2操作票。
W2.7.2.1监护操作应填用操作票。单人操作可不使用操作票,按照现场规程执行,或使用经批准的标准操作票。
W2.7.2.2操作票由操作人填写,监护人审核,值班负责人或其他经单位审批的人员审查批准后执行。
W2.7.2.3操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职责:
1)操作指令发布人应对发布命令的正确性、完整性负责。
2)监护人和操作人应对执行操作指令的正确性负责,监护人负主要责任。3)无监护人的操作项目,操作人对操作的正确性负责。W2.7.2.7下列情况应使用操作票:
1)复杂的、操作程序不能颠倒的大型热机启、停操作; 2)一旦操作失误将造成重大损失的操作;
3)需要切换系统运行方式及隔离系统进行检修作业的操作。W2.7.2.8下列项目应填入操作票内:
1)应关闭或开启的汽(气)、水、油等热力系统的阀门; 2)应打开的泄压阀(闸)门;
3)按本规程规定应加锁的阀(闸)门;
4)要求值班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的其他措施。W2.7.3操作的基本条件:
2.7.3.1有与现场设备的系统相符的系统图(包括各种电子系统接线图)。
2.7.3.2操作设备有明显的标志,包括:名称、编号、转动方向和切换位置的指示以及区别汽、水、油等管道的色标、流向等。
2.7.3.3有正式发布的操作指令,并使用经事先审核合格的操作票。2.7.3.4有统一、规范的调度术语和操作术语。2.7.3.5有合适的操作工具、安全用具和设施。2.7.3.6下列三种情况应加挂机械锁: 1)泄压阀;
2)一经操作即可送压,且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隔离阀(闸)门;
3)设备检修时,系统中的各来电侧的刀闸操作手柄和电动操作刀闸机构箱的箱门。
机械锁要一把钥匙开一把锁,钥匙要编号并妥善保管。T2.7.4.8单人操作时不得进行登高操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W3.1在热力和机械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3.1.1停电; 3.1.2隔离; 3.1.3泄压; 3.1.4通风;
3.1.5吹扫与冲洗; 3.1.6检测;
3.1.7加锁、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围栏)。3.5通风
T3.5.1在有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灼烫伤等危险以及粉尘危害的地点或设备内工作,应做好通风措施。
T3.8.5 任何人禁止跨越遮拦,不得随意移动、变动合拆除临时遮拦、标示牌等设施。工作人员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移动、变动和拆除时,应征得工作许可人的同意。在拆除遮拦、标示牌的情况下,工作人员进行工作时,检修工作负责人应特别甲监护。当工作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原状。一般安全措施
4.1一般注意事项
T4.1.1生产厂房内外应保持清洁完整。
T4.1.3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悬吊重物合起重滑车。
T4.1.4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应覆以与地面齐平而坚固的
盖板。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应设临时围栏。临时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应恢复原状。
T4.1.5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应装设不低于1050mm高的栏杆合不低于100mm高的护板。如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时,应装设临时遮拦,并在检修结束时将栏杆立即装回。临时遮拦应由上、下两道横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50~1200mm,下杆离地高度为500~600,并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0mm的挡脚板。坡度大于1:22的屋面,临时遮拦应高1500mm,并加挂安全立网。原有高度1000mm的栏杆可不作改动。
T4.1.6所有楼梯、平台、通道、栏杆陡应保持完整,铁板应铺设牢固。铁板表面应由纹路以放滑跌。
T4.1.7厂房内设备、材料的堆放应整齐、有序,标识应清楚,不妨碍通行。门口、通道、楼梯合平台等处,不准放置杂物,一面阻碍通行。电缆及管道不应敷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以免妨癌通行。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跌的物件(如钢丝绳等)时,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地面由灰浆泥污,应及时清除,以防滑跌。W4.1.8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常用照明,应该保证足够的亮度。
在装有水位计、压力表、真空表、温度表、各种记录仪表等的仪表盘、楼梯、通道以及所有靠近机器转动部分和高温表面等狭窄地方的照明,应光亮充足。
在操作盘、重要表计(如水位计等)、主要楼梯、通道等地点,应设有事故照明。
此外,还应在工作地点备用相当数量的完整手电筒,以便必要时使用。
T4.1.9生产厂房及仓库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例如: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石棉布和其他消防工具等。消防设备应定期检查和试验,保证随时使用。不准将消防工具移作他用。
T4.1.10禁止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物品,例如:汽油、煤油、酒精等。运行中所需少量的润滑油和日常需用的油壶、油枪,应存放在指定地点的储藏室内。T4.1.11生产厂房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檫拭材料(抹布和棉纱头等),用过的檫拭材料应另放在废棉纱箱内,定期清除。
T4.1.12所有高温的管道、容器等设备上都应有保温,保温层应保证完整。当室内温度在25℃时,保温层表面的温度一般不宜超过50℃。
T4.1.13在油管的法兰盘和阀门周围,如敷设有热管道或其他热体,为了防止漏油而引起火灾,应在这些热体保温层外表再包上铁皮。不论在检修和运行中,如有油漏到保温层上,应将保温层更换。
油管的法兰盘连接。在热体附近的法兰盘,应装金属罩壳。禁止使用塑料垫或胶皮垫。
油管的法兰和阀门以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如有漏油现象,应及时修好;漏油应及时拭净,不应留在地面上。
T4.1.14生产厂房内外的电缆,在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开关柜等处的电缆孔洞,应用防火材料严密封闭。
T4.1.17厂房应定期检查,厂房的结构应无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的现象,门窗应完整。
T4.1.20使用可燃物品(如乙炔、氢气、油类、瓦斯等)的人员,应熟悉这些材料的特性及防火防爆规定。
W4.1.21工作人员的工作服不准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分;工作时应穿着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应扣好;禁止戴围巾和穿长衣服。禁止工作服使用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制作,以防工作服遇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拖鞋、凉鞋、高跟鞋,禁止女工作人员穿裙子。辫子、长发应盘在工作帽内。做接触高温物体的工作时,应戴手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
T4.1.22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除外),应正确佩带安全帽。
T4.1.23运行和检修人员巡检过程中,身体不得碰及转动部件,保持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
4.2设备的维护
T4.2.1机器的转动部分应装有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如栅栏),露出的轴端应设有护盖,以防绞卷衣服。禁止在机器转动时,从靠背轮和齿轮上取下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
T4.2.2对于正在转动中的机器,不准装卸和校正皮带,或直接用手往皮带上撒松香等物。
T4.2.4禁止在运行中清扫、檫拭和润滑机器的旋转和移动的部分,以及把手伸入栅栏内。清拭运转中机器的固定部分时,不准把抹布缠在手上或手指上使用,只有在转动部分对工作人员没有危险时,方可允许用长嘴油壶或油枪往油盅和轴承里加油。T4.2.5禁止在栏杆上、管道上、靠背轮上、安全罩上或运行中设备的轴承上行走和坐立,如必须在管道上坐立才能工作时,应做好安全措施。
W4.2.6应尽可能避免靠近和长时间停留在可能受到烫伤的地方,例如:汽、水、燃油管道的法兰盘、阀门,煤粉系统和锅炉烟道的人孔、检查孔、防爆门、安全门以及除氧器、热交换器、汽包的水位计等处。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在这些场所长时间停留时,应做好安全措施。
设备异常运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设备运行。在停止运行前除运行维护人员外,其他清扫、油漆等作业人员以及参观人员不准接近该设备或在该设备附
近逗留。
T4.3.1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准将接地装置拆除或对其进行任何工作。
T4.3.4湿手不准去触摸电灯开关以及其他电气设备(安全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外)。T4.3.5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应立即找电工修好,否则不准使用。电工修理时不得改动电源开关和安全保护装置。
T4.3.6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使触电人脱离电源,并进行急救。如在高空工作,抢救时应注意防止高空坠落。
W4.3.7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对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发电机、电动机等,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对油开关、变压器(已隔绝电源)可使用干式灭火器等灭火,不能扑灭时再用泡沫式灭火器灭火,不得已时可用干砂灭火;地面上的绝缘油着火,应用干砂灭火。扑救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火灾(如电缆着火等)时,扑救人员应使用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W4.3.9现场的临时照明线路应相对固定,并经常检查、维修。照明灯具的悬挂高度应不低于2.5m,并不得任意挪动;低于2.5m时应设保护罩。4.4工具的使用 4.4.1一般工具
T4.4.1.2大锤和手锤的锤头应完整,其表面应光滑微凸,不得有歪斜、缺口、凹入及裂纹等情形。大锤和手锤的柄应用整根的硬木制成,不准用大木料劈开制作,也不能用其他材料替代,应装得十分牢固,并将头部用楔栓固定。锤把上不可有油污。不准戴手套或用单手抡大锤,周围不准有人靠近。狭窄区域,使用大锤应注意周围环境,避免反击力伤人。
T4.4.1.4锉刀、手锯、木钻、螺丝刀等的手柄应安装牢固,没有手柄的不准使用。4.4.2 电气工具和用具
T4.4.2.1电气工具和用具应由专人保管,每六个月应由电气试验单位进行定期检查;使用前应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接地线;坏的或绝缘不良的不准使用;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接好漏电保护器和接地线;使用中发生故障,应立即找电工修理。T4.4.2.2不熟悉电气工具和用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T4.4.2.3使用金属外壳的电气工具时应戴绝缘手套。
K4.4.2.4在金属容器(如汽包、凝汽器、槽箱等)内工作时,应使用24V以下的电气工具,否则应使用戴绝缘外壳的工具,并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且应设专人在外不间断的监护。漏电保护器、电源连接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外面。
T4.4.2.5使用电气工具时,不准提着电气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在梯子上使用电气工具,应做好防止感电坠落的安全措施。在使用电气工具工作中,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或暂时停止工作以及遇到临时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W4.4.2.7使用手持行灯应注意下列事项:
1)手持行灯电压不准超过36V。在特别潮湿或周围均属金属导体的地方工作时,如在汽包、凝汽器、加热器、蒸发器、除氧器以及其他金属容器或水箱等内部,行灯的电压不准超过12V。
2)行灯电源应由携带式或固定式的隔离变压器供给,变压器不准放在汽包、T6.1.10油区内一切电气设备的维修,都应停电进行。6.2卸供油工作
T6.2.2油车、油船卸油加温时,原油一般不越过45℃,柴油一般不越过50℃,重油一般不越过80℃。
T6.3.2油罐的顶部应装有呼吸阀或透气孔。储存轻柴油、汽油、煤油、原油的油罐应装呼吸阀;储存重柴油、燃料油、润滑油的油罐应装透气孔和阻火器。运行人员应定期检查。
T6.3.5油泵房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及时排除可燃气体。燃烧室及凝汽器等金属容器的内部。
3)携带式行灯变压器的高压侧,应带插头,低压侧带插座,并采用两种不能互相插入的插头。
4)行灯变压器的外壳应有良好的接地线,高压侧宜使用三线插头。T4.4.2.9 电气工具和用具的电线不准接触热体,不要放在湿地上,并避免载重车辆和重物压在电线上。
T4.4.2.12电动工具的电气部分经维修后,应进行绝缘电阻测量及绝缘耐压试验,试验电压为380V,试验时间为1min。
T4.4.4.2潜水泵工作时,泵的周围30m以内水面不准有人进入。6 燃油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T6.1.2发电厂内应划定油区。油区周围应设置围墙,其高度不低于2m,并挂有“严禁烟火”等明显的警告标示牌,动火要办火工作票。锅炉房内的油母管检修时,按寿命管理要求应加强检查;运行中巡回检查路线应包括各炉油母管段和支线。T6.1.3油区应制订油区出入制度。非值班人员进入油区应进行登记,不得携带手持式电动工具(如电吹风、电动剃须刀等),关闭随身携带的无线通信设备,交出火种,触摸消除人体静电装置去除静电,禁止穿钉有铁掌的鞋子和容易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服装进入油区。
禁止电瓶车进入油区,进入油区的机动车应加装防火罩。
T6.1.4油区的一切电气、通信设施(如开关、刀闸、照明灯、电动机、电铃、电话、自启动仪表接点等)均应为防爆型。电力线路应是暗线或电缆。不准有架空线。T6.1.6油区内应有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应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经常处在完好的备用状态。
T6.1.7油区周围应有消防车行驶的通道,并经常保持踊。T6.1.9卸油区及油罐区应有避雷装置和接地装置。油罐接地线和电气设备接地线应分别装设。输油管应有明显的接地点。油管道法兰应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每年雷雨季节前应认真检查,并测量接地电阻。
T6.3.6燃油温度应严加监视,防止超温。进入油罐的蒸汽加热温度应低于油品的自燃点,且不应越过250℃。
W6.4.3油区检修用的临时动力和照明的电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6.4.3.1电源应设置在油区外面。
6.4.3.2横过通道的电线,应胡防止被轧断的措施。
6.4.3.3全部动力线或照明线均应有可靠的绝缘及防爆性能。6.4.3.4禁止把临时电线跨越或架设在有油或热体管道设备上。
6.4.3.5禁止把临时电线引入未经可靠地冲洗、隔绝和通风的容器内部。6.4.3.6用手电筒照明应使用塑料防爆电筒。
T6.4.3.7所有临时电线在检修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拆除。7 锅炉及相关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7.1一般注意事项
T7.1.1锅炉的安全联锁系统和保护装置、化学取样及加药系统、锅炉房内消防系统(如用临时系统,其功能不能低于正常系统)、预热器吹灰系统,未经试验和调整,禁止锅炉启动。
T7.1.2运行中锅炉保护装置和联锁不得任意退出运行。主保护需要退出检查和维护时,应限定时间并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同时,记录退出运行的原因、时间和恢复时间。
T7.1.3锅炉保护装置的备用电源或气源应可靠,备用电源或气源不得随意退出备用。T7.1.4观察锅炉燃烧情况时,应戴防护眼镜或用有色玻璃遮着眼睛。在锅炉升火期间或燃烧不稳时,禁止站在看火门、检查门或喷燃器检查孔的正对面。
T7.1.6开启锅炉的看火门、检查门、灰渣门时,应缓慢小心,工作人员应站在门后,并看好向两旁躲避的退路。
T7.1.7在锅炉运行中应经常检查锅炉承压部件有无泄漏现象。
T7.1.8锅炉停炉后压力未降至大气压力以及排烟温度未降至60℃以下时,仍需对锅炉加以严密监视。
T7.1.9冲洗水位计时,应站在水位计的侧面,打开阀门时应缓慢小心。
T7.1.10水位和炉膛压力保护停用后在限定时间内不能恢复时,应停止锅炉运行。W7.1.11当发现锅炉灭火时,禁止采用关小风门、继续给粉、给油、给气使用爆燃的方法来引火。锅炉灭火后,应立即停止给粉、给油、给气;只有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重新点火。
K7.1.12由于事故引起主燃料跳闸,熄火后未及时进行炉膛吹扫,当具备吹扫条件后,应尽快吹扫。并且在具备点火条件后,方可对锅炉点火。T7.1.16 在锅炉运行中,发生承压元件泄漏、炉膛严重结焦、液态排渣锅炉无法排渣、的安全工具。
T7.4.3当燃烧不稳定或有炉烟向外喷出时,禁止打焦。
T7.4.4除焦时,两旁应无障碍物,以便有炉烟外喷或灰焦冲出时,工作人员可以向两旁躲避。
T7.4.6除焦时,工作人员应站在平台上或地面上,不准站在楼梯上、管子上、栏杆上等地方,工作地点应有良好照明。
T7.4.8在结焦严重或有大块焦渣掉落可能时,应停炉除焦。
T7.4.10除焦时不准用身体顶着工具,以防打伤。工作人员应站在除焦口的侧面,斜锅炉尾部烟道严重堵灰、炉管烧红、受热面金属严重超温、汽水品质严重恶化等情况时,锅炉应停止运行。
T7.1.17 在锅炉运行中,不准带压对承压不见进行焊接、捻缝、紧螺丝等工作。在特殊紧急情况下,需要进行上述工作,或出现紧急泄漏需进行带压堵漏时,应按设计规定制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持证操作,并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在实际操作时,安全监督部门应派人进行现场监督。外协专业堵漏公司进行的作业,运行单位应进行危险点告知。
检修后的锅炉,允许在升火过程中热紧法兰、人孔、手孔等处的螺丝。但热紧时锅炉汽压不准超过下列数值:额定汽压小于5.884MPa时尾0.3MPa;额定汽压大于或等于5.884MPa时尾0.5MPa。热紧螺丝只能由由经验的人员进行并应使用标准扳手,不准接长扳手的手把。
T7.1.19 在锅炉运行中,禁止将安全阀解列。安全阀应按照《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的规定,定期进行放汽实验。7.2 吹灰
T7.2.1 锅炉吹灰前,应适当提高燃烧室负压,并保持燃烧稳定。吹灰时工作人员应戴手套。
T7.2.4 吹灰器由缺陷、锅炉燃烧不稳定或由炉烟与炉灰从炉内喷出时,禁止吹灰。如在吹灰过程中,遇有上述情况时,应立即停止吹灰。T7.3.2 开启排污门可以使用专用的扳手,不准使用套管套在扳手上帮助开启排污门。锅炉运行中不准修理排污一次门。
T7.3.3 排污系统有人正在检修时,禁止进行排污。在同一排污系统内,如有其他锅炉在检修,应采取可靠的系统隔离措施。排污前,应查明检修的锅炉确已和排污系统隔断。
T7.3.5 几台锅炉排污系统合用一根总排污管时,不应有两台或两台以上的锅炉同时排污。
T7.4.2除焦时工作人员必须穿著防烫伤的工作服、工作鞋,戴防烫伤的手套,带必要
7.5除尘
T7.5.2电除尘器运行中,任何人不准打开除尘器的孔门对内进行检查。T7.5.9锅炉运行中投油助燃时,电除尘器应退出运行。
T7.8.3在球磨机运行中,禁止在传动装置和滚筒下部清除煤粉和钢球。
T7.8.4禁止在制粉设备的附近吸烟或点火。不准在运行中的制粉设备上进行焊接工作,如需在运行中的制粉设备附近进行焊接工作,应办理动火工作票。
K7.8.7制粉系统应有足够的防爆门,选择防爆门的结构形式和安装地点时,应注意到防爆门动作时不致烫伤工作人员。Z7.8.8制粉设备检修工作开始前,须将有关设备内部积粉完全清除,并与有关的制粉系统可靠地隔绝,如需进入内部工作时,须将有关入孔门全部打开(必要时应打开防爆门),以加强通风。W7.9备用炉的保养
7.9.1进行备用锅炉保养前,应详细检查保养锅炉与其他锅炉确已隔绝,应检查有关阀门及水、汽系统的严密性。
7.9.2利用邻炉热风进行烘干法的锅炉,应保证运行炉的风量。
7.9.3进行氨水法与氨-联氨法进行保养时,要有隔离铜质部件的措施。排放联氨溶液前,需将溶液处理至符合排放的标准。
7.9.4对列入保养的锅炉,应有专人监视,定期取样分析。
7.9.5进行充氨法保养的锅炉退出保养后,如检修人员要进入设备内进行工作,开工前应先进行通风。
7.9.6在冬季进行备用锅炉湿法保养时,应有防冻措施。锅炉及相关设备的检修
W8.1一般注意事项
8.1.1在锅炉内部进行检修工作前,应把该炉与蒸汽母管、给水母管、排污母管、疏水总管、加药管等的连通处用有尾巴的堵板隔断,或将该炉与各母管、总管间的严密不漏的阀门关严关上锁,然后挂上安全标示牌。电动阀门、气动阀门的控制装置,应切断其电源或气源,并挂上安全标示牌。
8.1.2在作业人员进入燃烧室及烟道内部进行清扫和检修工作前,应把该炉的烟道、风道、燃油系统、煤气系统、吹灰系统等与运行中的锅炉可靠地隔断,并与有关人员联系,将给粉机、排粉机(一次风机)、送风机、回转式空气预热器、电除尘器、捞渣机、碎渣机等的电源切断,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8.1.3燃烧室及烟道内的温度在60℃以上时,不准入内进行检修及清扫工作。若有必要进入60℃以上的燃烧室、烟道内进行短时间的工作时,应制订具体的安全措施,设专人监护,并经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在锅炉大修中,动火作业(包括氧气瓶、乙炔气瓶等易燃易爆装置的放置)要与运行油母管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8.1.4在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烟道前,应充分通风,不准进入空气不流通的烟道内部进行工作。检修的锅炉不应漏进炉烟、热风、煤粉或油、气。
8.1.5直吹式磨煤机检修开始前,作业人员应将机壳、分离器内的积粉清除。8.1.6在风扇叶轮上进行检修作业时,应做好防止叶轮转动的措施,禁止站在叶轮上靠人本身的策略来盘动叶轮。使用拔轮器拆风扇磨叶轮时,所有工作人员要远离、避开螺栓断裂时飞出的方向。T8.5.3工作人员进入汽包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检查汽包内的温度,一般不越过40℃,并有良好的通风时方可允许进入。在汽包内工作的人员应根据身体情况,轮流工作与休息。
TT8.12.3 水压试验进水时,管理空气门及给水门的人员不准擅自离开,以免水满烫伤其他人员。
T8.12.4 禁止在带压运行下进行捻缝、焊接、紧螺丝等工作。如需不放水紧螺丝,应先将压力降到符合7.1.17的规定。
T10.6.3 沟道或井下的温度超过50℃时,不准进行工作;温度在40~50℃时,应该根据身体条件轮流工作和休息。若有必要在50℃以上进行短时间的工作时,应制定具体的安全措施并经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T12.1.2在密闭容器内(如磨煤机、空气预热器等)不准同时进行电焊及气焊工作。17 高 处 作 业 17.1 一般注意事项
T17.1.1凡在坠落高于基准面2m及以上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都应视作高处作业,应按照本规程的规定执行。凡能在地面上预先做好的工作,都应在地面上完成,尽量减少高处作业。在架空线路竿塔上工作时,除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照《国
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试行)的规定。W17.1.2(高处作业的要求)
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担任高处作业人员应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T17.1.6 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m时,应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T17.1.9 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并不准低挂高用。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体上。
T17.1.10 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穿软底鞋,并正确佩带个人防护用具。
T17.1.15 不准将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掷,应用绳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伤下放工作人员或击毁脚手架。
T17.1.21 在6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下,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电力线路作业应按《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试行)的规定执行。
T17.6.2梯子的支柱应能承受工作人员携带工具攀登时的总重量。梯子的横木应嵌在支柱上,不准使用钉子钉成的梯子。梯阶的距离不大于40cm。
T17.6.3在梯子上工作时,梯与地面的斜角度为60°左右。工作人员必须登在距梯顶不少于1m的梯蹬上工作。
T17.6.14在梯子上工作时应使用工具袋;物件应绳子传递,不准从梯上或梯下互相抛递。
T18.4.7 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应垂直放置并固定起来,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5m,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准靠近热源,距明火10m以外。发电厂动火管理级别的划定
一级动火范围:
油区和油库围墙内:油管道及与油系统相连的汽水管道,油箱;制氢储氢设备及氢管道,制氢室内,氢系统10m范围内;锅炉制粉系统的粉仓内、粉仓上方明火作业有可能造成粉尘爆炸的、绞笼、细粉分离器等区域(除此之外的部位列为二级动火区域);危险品仓库及汽车加油站、液化气站内;变压器等注油设备、蓄电池室;其他需要纳入一级动火管理的部位。
二级动火范围:
油码头引桥岸端至趸船范围内;与燃油系统能加堵板隔离的汽水管道;油管道支架及支架上的其他管道;动火地点有可能火花飞溅落至易燃易爆物体附近;氢系
统10m范围外;电缆沟道(竖井)内、隧道内、电缆夹层;调度室、控制室、通信机房、电子设备间、计算机房、档案室;其他需要纳入二级动火管理的部位。
第二篇: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火电厂动力部分)目录
国家电网公司STATE GRID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火电厂动力部分)
国家电网公司发布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 安全工作规程(火电厂动力部分、水电厂动力部分)》的通知
国家电网安监[2008]23号
公司系统各区域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有关直
属单位:
为适应电力生产技术进步要求,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国家电网公司在电力行业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1994)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火电厂动力部分、水电厂动力部分)》,现予印发,自2008年3月1日起在公司系统内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部。
附件:1.《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火电厂动力部分)》
2.《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水电厂动力部分)》
国家电网公司(印)二○○八年一月十日
目录总则 ……………………………………………………………………1 2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2 2.1 在热力和机械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2 2.2 工作票制度……………………………………… …………………2 2.3 工作许可制度 ………………………………………………………8 2.4 工作监护制度 ………………………………………………………9 2.5 工作间断、试运和终结制度………………………………………10 2.6 动火工作票制度……………………………………………………11 2.7 操作票制度…………………………………………………………15 3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19 3.1 在热力和机械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19 3.2 停电…………………………………………………………………19 3.3 隔离……………………………………………… … ……………19 3.4 泄压…………………………………………………………………20 3.5 通风…………………………………………………………………20 3.6 吹扫与冲洗…………………………………………………………21 3.7 检测…………………………………………………………………22 3.8 加锁、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围栏)…………………………22 4 一般安全措施…………………………………………………………23 4.1 一般注意事项………………………………………………………23 4.2 设备的维护…………………………………………………………26 4.3 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27 4.4 工具的使用…………………………………………………………28 5 运煤设备的运行和检修………………………………………………32 5.1 一般注意事项………………………………………………………32 5.2 厂内铁道、汽车运输………………………………………………33 5.3 煤车清扫与煤船清仓………………………………………………35
5.4 储煤场、储煤筒仓…………………………………………………36 5.5 各式卸煤、运煤机械………………………………………………37 5.6 皮带运输机…………………………………………………………39 5.7 除铁器、筛煤设备与碎煤机………………………………………40 5.8给煤机………………………………………………………………41 5.9 原煤斗………………………………………………………………41 6 燃油设备的运行和检修………………………………………………42 6.1 一般注意事项………………………………………………………42 6.2 卸供油工作…………………………………………………………44 6.3 燃油的储存管理……………………………………………………44 6.4 燃油设备的检修……………………………………………………45 7 锅炉及相关设备的运行和维护………………………………………46 7.1 一般注意事项………………………………………………………46 7.2 吹灰…………………………………………………………………48 7.3 排污…………………………………………………………………48 7.4 除焦…………………………………………………………………49 7.5 除尘…………………………………………………………………50 7.6 脱硫…………………………………………………………………51 7.7 出灰…………………………………………………………………52 7.8 煤粉制造设备的运行和维护………………………………………53 7.9 备用炉的保养………………………………………………………55 8 锅炉及相关设备的检修………………………………………………55 8.1 一般注意事项………………………………………………………55 8.2 燃烧室的清扫………………………………………………………56 8.3 烟道、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空气预器、除尘器的清扫…………………………………………………….58 8.4 煤粉仓的清扫………………………………………………………60 8.5 受热面的清洗和汽包内部的检修…………………………………60 8.6 燃烧室内的检修……………………………………………………62 8.7 烟道内的检修………………………………………………………63 8.8 电除尘器的检修……………………………………………………6
48.9 脱硫设备的检修……………………………………………………65 8.10 出渣机械及灰渣斗内的检修…………………………………….66 8.11 化学清洗…………………………………………… ……………66 8.12 水压试验……………………………………………… …………67 8.13 安全阀校验……………………………………………………….68 9 除灰设备的运行和检修………………………………………………70 9.1 一般注意事项………………………………………………………70 9.2 湿灰系统设备的运行和检修………………………………………70 9.3 除渣和除石子煤系统设备的运行和检修…………………………70 9.4 干灰系统设备的运行和检修………………………………………71 9.5 卸灰系统设备的运行和检修………………………………………72 10 汽轮机和燃气轮机(燃机)的运行与检修…………………………72 10.1 一般注意事项………………………………………… …………72 10.2 汽轮机、燃气轮机和压气机的检修………………………………76 10.3 凝汽器的清洗和维护…………………………………………….79 10.4 热交换器的检修维护…………………………………………….80 10.5 燃气轮机辅机设备的检修维护……………………… …………81 10.6 在井下和沟内的工作…………………………… ………………81 10.7 喷水池和冷水塔的维护………………………………………….82 11 管道、容器的检修……………………………………… …………84 11.1 一般注意事项…………………………………………………….84 11.2地下管道………………………………………………………….87 11.3 容器内的工作……………………………………………………88 12 转动机械…………………………………………………………….90 12.1一般注意事项…………………………………………………….90 12.2 转动机械的检修………………………………………………….91 13 化学工作 ……………………………………………………………92 13.1 取样工作 …………………………………………………………92 13.2 化验工作的一般注意事项 ………………………………………93 13.3 水处理药品的使用保管 …………………………………………93 13.4 强酸性或强碱性药品的使用保管 ………………………………95
13.5 液氮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97 14 氢冷设备和制氢、储氢装置的运行与维护…………………………99 15 热控设备的运行和检修……………………………………………102 15.1 一般注意事项……………………………………………………102 15.2 分散控制系统……………………………………………………103 15.3 热控就地设备……………………………………………………106 15.4 热控电源、气源和接地…………………………………………108 16 起重与运输…………………………………………………………109 16.1 一般注意事项……………………………………………………109 16.2 各式起重机………………………………………………………112 16.3 起重工器具………………………………………………………120 16.4 人工搬运…………………………………………………………126 16.5 车辆和船舶运输…………………………………………………127 16.6 码头工作…………………………………………………………129 17 高处作业……………………………………………………………129 17.1 一般注意事项……………………………………………………129 17.2 交叉作业…………………………………………………………132 17.3 脚手架……………………………………………………………132 17.4 脚手架的拆除……………………………………………………137 17.5 斜道………………………………………………………………137 17.6 梯子………………………………………………………………139 17.7 悬崖陡壁上工作的特殊规定……………………………………141 18 焊接、切割和热处理作业…………………………………………141 18.1 一般注意事项……………………………………………………141 18.2 电焊………………………………………………………………143 18.3 气焊………………………………………………………………145 18.4 气瓶的使用………………………………………………………146 18.5 减压器……………………………………………………………148 18.6 橡胶软管…………………………………………………………148 18.7 焊枪………………………………………………………………149 18.8 氩弧焊……………………………………………………………150
18.9 CO2气体保护焊 …………………………………………………150 18.10 热处理 …………………………………………………………151 附录A 发电厂热力机械工作票格式…………………………………151 附录B 发电厂热控工作票格式………………………………………157 附录C 发电厂工作任务单格式………………………………………160 附录D 发电厂事故应急抢修单格式…………………………………163 附录E 发电厂一级动火工作票格式…………………………………165 附录F 发电厂二级动火工作票格式…………………………………168 附录G 发电厂热机检修工作停电联系单格式………………………171 附录H 发电厂热机检修试转送电联系单格式………………………172 附录I 发电厂热机操作票格式………………………………………173 附录J 起重设备的检查与试验参考资料……………………………174 附录K 登高工器具试验标准表………………………………………182 附录L 发电厂动火级别的划定………………………………………183 附录M 标示牌式样……………………………………………………184
第三篇: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水电厂动力部分)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水电厂动力部分)
目录 1 总则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2.1 在水力机械设备和水工建筑物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2.2 工作票制度 2.3 工作许可制度 2.4 工作监护制度
2.5 工作间断、试运和终结制度 2.6 动火工作票制度 2.7 操作票制度 3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3.1 在水力机械设备和水工建筑物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3.2 停电 3.3 隔离 3.4 泄压 3.5 通风 3.6 吹扫与清洗 3.7 检测与分析
3.8 加锁、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4 水轮机的运行及检修 4.1 一般注意事项
4.2 转轮、蜗壳及尾水管检修工作 4.3 导水机构检修工作 4.4 主轴检修工作: 4.5 进水阀检修
4.6 钢管、尾水管排水阀检修工作: 5 水轮发电机的运行及检修 5.1 一般注意事项 5.2 轴承检修工作
5.3 定、转子检修工作 6 热控元器件的运行和检修 7 水工金属结构 7.1 液压启闭机 7.2 闸门及拦污栅工作 8 压力管道、容器 8.1 一般注意事项 8.2 输水压力钢管的检修 8.3 地下管道 8.4 容器内的工作 9 水电站公用辅助设备
9.1 油库设备的运行及检修(与火电统一)9.2 供排水设备的运行及检修 9.3 技术供水系统检修 10 水工工作
10.1 水工安全作业的基本规定 10.2 水工维护 10.3 水上作业 10.4 潜水作业 10.5 野外作业 11 起重与运输 11.1 一般安全工作要求 11.2 各式起重机 11.3 起重工器具 11.4 人工搬运 11.5 车辆和船舶运输 11.6 码头工作 生产厂房和工作场所 12.1 工作场所 12.2 设备的维护
12.3 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 12.4 工具的使用 12.5 高处作业
12.6 焊接、切割和热处理作业 附录 附录1:发电厂水力机械工作票格式 附录2:发电厂工作任务单格式 附录3:发电厂事故应急抢修单格式 附录4:发电厂一级动火工作票格式 附录5:发电厂二级动火工作票格式 附录6:发电厂水机操作票
附录7:起重设备的检查与试验参考资料 附录8:登高工器具试验标准表 附录9:火灾危险性分类 附录10:发电厂动火级别的划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1.2.1 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
1.2.2 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1.2.3 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
1.2.4 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1.3 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3.1 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1.3.2 具备必要的相关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1.3.3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1.4 教育和培训
1.4.1 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
1.4.2 作业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学习本规程的全部或部分,并应每年考试一次。考试合格方能上岗。因故间断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1.4.3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临时工等),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1.4.4 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有关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应向其介绍现场危险点、安全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
1.5 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1.6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7 担任发、供电(包括农电)工作的各级领导人员、生产工人、技术人员以及公司系统的设计、安装、试验、修造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均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1.8 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发、输、变、配设备上的工作人员(包括基建安装、农电人员),其它单位和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或实施细则,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但补充条文不准与本规程条文相抵触。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2.1 在水力机械设备和水工建筑物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2.1.1 工作票制度 2.1.2 工作许可制度 2.1.3 工作监护制度
2.1.4 工作间断、试运和终结制度 2.1.5 动火工作票制度 2.1.6 操作票制度 2.2 工作票制度:
2.2.1 在水力机械设备和水工建筑物上工作,应填用工作票、工作任务单或事故应急抢修单,其方式有下列四种: 2.2.1.1 填用发电厂水力机械工作票(见附录1)2.2.1.2 填用发电厂工作任务单(见附录2)2.2.1.3 填用发电厂事故应急抢修单(见附录3)2.2.2 填用水力机械工作票的工作为:
2.2.2.1 在水轮发电机组、水工建筑物、水力机械及其辅助设备、设施上进行检修、试验或安装,需要将生产设备、系统停止运行或退出备用,或需要断开电源、隔断与运行设备的水、油、气联系的工作。2.2.2.2 水力机械设备的控制电源、通讯、测量、监视、控制、调节、保护等系统上的工作需要断开电源、隔断运行设备的水、油、气联系。2.2.2.3 需要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设备运行安全措施的工作。2.2.3 填用工作任务单的工作为:
在生产区域从事建筑、搭、拆脚手架、设备保温、油漆、草坪修理或其他文明生产、日常维护等工作,不需要运行人员采取2.2.2所述安全措施,但有可能发生误动、误碰设备等危险,需对人身安全和设备运行安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危险点告知和安全注意事项提示者。
2.2.4 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的工作为:
事故应急抢修工作(指生产主、辅设备等发生故障被迫紧急停止运行,需立即恢复的抢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可不填用工作票,但应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
2.2.5 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条件制定出需要执行工作票的工作项目一览表,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批准。
2.2.6 生产现场禁火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应同时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2.2.7 工作票(含工作任务单)的填写与签发:
2.2.7.1 工作票应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与签发,一式两份,内容应正确、填写应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
2.2.7.2 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签名后方可执行。
工作票一份应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工作许可人收执,按值移交。工作许可人应将工作票的编号、工作任务、许可及终结时间记入登记簿。
2.2.7.3 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
2.2.7.4 工作票应由工作负责人填写,也可以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2.2.7.5 工作票应由经批准的工作票签发人审核签发。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也可由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且经批准的修试及基建单位签发。修试及基建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及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备案。工作票在工作票签发人认为必要时可采用总工作票、分工作票,并同时签发。总工作票、分工作票的填用、许可等有关规定由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2.2.7.6 承、发包工程中,工作票可实行“双签发”。签发工作票时,双方工作票签发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各自承担本规程工作票签发人相应的安全责任。
2.2.7.7 签发工作票时,工作票签发人应将工作票有关内容向工作负责人交待清楚。2.2.8 工作票的使用:
2.2.8.1 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工作票所列的工作地点以工作票上安全措施范围为限。开工前工作票内的全部安全措施应一次完成。在同一设备系统上一次进行同类型的设备检修工作,允许使用一张工作票。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火电厂动力部分)
本文2025-01-31 14:23:54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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