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考试法理学复习资料(名词解释)

第一篇:大学考试法理学复习资料(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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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法学方法论 2.价值分析方法 3.法 4.法的渊源 5.法的形式 6.法的清理 7.法的汇编 8.法的编纂
9.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10.11.12.13.14.15.16.17.18.19.20.2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法的效力 法的要素 法律概念 法律规则 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 法律权利 法律义务 法律行为 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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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3.24.25.26.27.28.29.30.31.1.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2.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3.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职权职责,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4.常指法的来源、资料、本源、历史,法产生的原因和途径。可指实质渊源或效力渊源或历史渊源,还有形式渊源 5.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式,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
6.有权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 法律事件 法律行为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 法律程序 立法体制 守法 执法 司法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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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或存或废或修改的专门活动
7.在法律清理的基础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律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
8.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法的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原则出发,决定其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形成统一、集中、系统的法 9.指立法主体应以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制定和修改各种类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使一国属于法的形式范围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效力等级分明,结构严谨,协调统一的整体 10.指对已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系统整理和归纳加工,使其完善化,科学化 11.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事、时空的强制力或约束力,是法不可缺少的要素 12.13.指法的基本成分,及法律构成的基本元素
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结点,是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14.即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的指示、规定 15.指由已过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成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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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17.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18.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19.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20.21.法所构建或调整的、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22.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的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23.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 24.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定义务 25.指对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法律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定、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缓和免除的活动 26.从法律行为作出某种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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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核心是有关立法的体系和制度 28.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形式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29.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30.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31.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简答题
1.实证研究方法类型 2.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的条件 3.法的基本特征 4.法本质的两个层次 5.法的作用的分类 6.法的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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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 8.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 9.法的要素 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法律规则的“二要素”说和“三要素”说 法律原则的功能 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 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 法律行为的内在结构 法律行为的外在结构 法律关系的特征 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法律关系主体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 按照公民行为能力的不同进行分类 法律责任的构成
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原则 承担法律责任的三种方式 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的种类 正当程序的特征 立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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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0.31.32.33.34.35.36.37.1.(1)社会调查方法(2)历史研究方法(3)比较研究方法(4)逻辑分析方法(5)语义分析方法
2.社会经济条件、政治法律条件和思想渊源条件
3.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 4.(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5.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6.告示作用,指引所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7.立法,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国际法,习惯,国外法,社团 立法过程 立法程序 立法的原则 守法的构成要素
与司法相比,执法具有的特征 执法的原则 司法的特征 司法原则
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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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和民间合约,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
8.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其他形式
9.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10.二要素说中,法律规则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构成,三要素说中,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 11.(1)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和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和理解法律规则由指导意义(2)可以作为审判依据(3)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
12.(1)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13.(1)整体性原则(2)均衡原则(3)现行法律为主题,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
14.宪法和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经济法,社会法
15.结构上的相关关系,价值上的主次关系,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16.(1)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2)具有法律性(3)是能够为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 17.动机,目的,认知能力,自我控制能力 18.行为,手段,结果,因果关系
19.(1)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2)是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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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3)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20.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1.(1)能否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2)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22.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 23.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 24.(1)责任法定原则(2)责任自负原则(3)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4)因果联系原则 25.补偿,强制,惩罚
26.时效免责,自首、立功免责,补救免责,自助免责,不诉免责,协议免责,人道主义免责
27.角色的分化,程序外因素的阻隔,直观的公正,对立意见的交涉
28.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依据一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运用一定的技术进行的活动,是制定、认可和变更法的活动
29.立法准备阶段,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立法完善阶段 30.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和通过法案,公布法 31.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32.守法主体,守法范围,守法内容
33.具有特定性,具有广泛性,具有单方性,具有主动性,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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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效率原则,35.专属性,程序性,专业性,权威性
36.司法法治原则,司法平等原则,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司法责任原则,司法公正原则
37.人民主权、法律至上、法制完备、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权力约束、权利保护、人权保障、社会自治
第二篇:法理学考试复习资料
法的形式特征:法是调整人们关系行为的规范、法具有普遍性、法具有国家意志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具有程序性
英美法系特点:(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大陆法系的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两大法系之比较:第一,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二,法律适用不同。前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后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第三,判例地位不同。前者不是正式渊源,后者是法.第四,法律分类不同 前者分为公法和私法,后者分为普通法、平衡法.第五,法律编纂不同前者倾向法典形式,后者倾向单行法;第六,诉讼程序不同。前者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后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1、二要素说:法律规则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要素构成2、三要素说: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要素构成。(二)新三要素说新的三要素说,认为任何法律规则都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构成。
法律渊源就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并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法律的各种表现形式。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则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当代中国法律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五)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1、地方性法规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经济特区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1、国际条约
2、国际惯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法律;
当代中国非正式法律渊源:1政策:中国共产党的政策是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之一。2习惯:作为法的非正式渊源的习惯只能是社会习惯,它是特定共同体的人们在长久的生产生活实践中自然而然形成的。3判例:第一,判例是法官将一般和抽象的制定法规范具体化的结果,它弥补制定法的不足,使制定法含义更加明确,为将来法官运用该制定法解决具体案件提供了思路、经验和指导;第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具有最高的司法效力,对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
法律的时间效力
一、生效时间: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具体规定本法的生效时间;比照其他法律以确定本法律的生效时间;自法律试行之日起生效;自法律文件到达之日起生效
二、失效时间:新法律公布后,原有的法律即丧失效力;新法律取代原有法律,同时宣布旧法作废;法律本身规定的有效期届满;由有关机关颁发专门文件宣布废止某个法律;法律己完成其历史任务而自行失效;
三、法律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法律溯及力的原则:从新原则、从旧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通行标准:法不溯既往已成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一个原则。当今多数国家采用有条件地否定法律不溯既往原则,即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我国的规定: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依新法处理。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关系。它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和法律关系客体三种要素构成。法律关系的种类:(一)隶属型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二)单向法律关系和双向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是否一致)(三)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按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四)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物,人身利益,智力成果,行为
法律事实的种类:(一)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根据法律事实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二)确认式法律事实和排除式法律事实(这是按事实的存在形式而做的划分)(三)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按照引起法律后果所需的法律事实具有单数形式还是复数形式)
归责:归结法律责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
2.公正原则
3.效益原则
4.责任自负原则;免责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免责形式:1.时效免责
2.不诉及协议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4.有效补救免责
5.人道主义免责或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法的规范作用:在法理学上,也有人把法的规范作用称为“法的功能”。根据法律的规范作用的不同对象,即不同的行为,规范作用可以大体上被概括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五种作用。(一)指引作用其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法的指引的种类按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以下几种:第一,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这是根据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所进行的分类。第二,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这是根据国家权力行为的权限幅度所进行的分类。第三,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这是根据法律的构成要素所作的分类。
(二)评价作用:其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三)预测作用:其作用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四)教育作用:作用的对象是社会成员的一般行为。(五)强制作用: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法的社会作用:(一)维护社会秩序与和平
(二)推进社会变迁或变化(三)保障社会整合或融合(四)控制和解决社会纠纷和争端(五)促进社会价值和目标的实现
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方式: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比例原则。
法律汇编:法律汇编与法典编纂的不同。联系就是两者都是法律的系统化。区别就是法律编簨是立法活动,要求是有立法权的主体。法律汇编不是立法活动,任何主题都可以进行汇编。是否有立法权决定了两者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汇编不具有法律效力,编撰具有法律效力。目的、机构、性质(即是否属于国家立法(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进行)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
守法: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主体: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范围:在我国,主要是各种制定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及某些非规范性文件,如判决书;守法内容:①行使权利②履行义务;守法的条件:(一)良好的法律存在(二)守法主体良好的法律意识(三)良好的法律环境
执法的特点(一)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二)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以及依法被授权的组织(三)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四)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向性;执法的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主体、内容、程序合法(二)公平合理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合理工作(三)效率原则(四)应急性原则
司法与执法的区别;1.主体不同:司法是由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适用法律的活动;执法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来执行法律的活动。2.内容不同司法活动的对象是案件,主要内容是裁决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和争议及对有关案件进行处理;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执法的内容远比司法广泛。3.程序性要求不同司法活动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违反程序,将导致司法行为的无效和不合法;执法活动也有程序规定,但由于本身的特点,特别是基于执法效能的要求,其程序性规定没有司法活动那样严格和细致。4.主动性不同司法活动具有被动性,案件的发生是引起司法活动的前提,司法机关(尤其是审判机关)不能主动去实
施法律,只有在受理案件后才能进行应用法律的专门活动;执法则具有较强的主动性,对社会进行行政管理的职责要求行政机关应积极主动地去实施法律,而并不基于相对人的意志引起和发动。
司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主要有:合法原则、平等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司法责任原则。
法律解释的分类(一)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正式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
非正式解释,又称学理解释、无权解释,通常又分为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二)字面解释、扩大解释与限制解释(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三)狭义解释和广义解释(根据解释的自由度)
法律解释的方法:一般包括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和当然解释等几种方法。
法律推理: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论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法律推理的特征:1.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法律推理的核心主要是为行为规范或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或妥当提供正当理由。2.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3.法律推理是一种实践理性。法律推理种类:法律推理可以分为形式推理、实质推理(辩证推理)两大类。(一)形式推理
1、演绎推理
2、归纳推理
3、类比推理(二)实质推理(辩证推理)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区别:1.法律解释(对法律规定的涵义进行说明)和法律推理(在法律论辩中通过运用法律理由,以理服人)所要完成的任务和对象不同。2.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与法律职业、法律思维之间有联系。通过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能够深化法律思维,从而保持法律职业的独特性。
法的继承: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法的继承是客观存在的,其根据为: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2)法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因此有其独立发展的道路。法律 教育网这种相对的独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性。法律形式、术语、概念、典籍等著作等都是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4)法的发展历史事实验证了法的继承性,如法国资产阶级以奴隶制时代的罗马法为基础制定了《法国民法典》。内容主要有:1)法律术语、技术、形式;2)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规定(包括技术规范);3)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4)反映法的一般价值的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公开审判原则、法治原则等。
法的移植:是一个国家对同时代的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借鉴和吸收。范围除了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法的移植必要性:(1)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然性;(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要性;法律 教育网(3)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因此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必然需要;(4)法的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法的移植的类型:第一类:经济、文化和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以至于融合和趋同。第二类:落后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直接采纳先进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法律。第三类:法律移植的最高形式,即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或法律全球化。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它包括人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现行法律的态度和要求,对各种法律和人们行为的合法性的评价,还包括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心理和修养等。法律意识的结构:(一)两层次法律意识划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二)三层次把法律意识划分为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体系三个相互依存的有序结构。
法治的概念:(一)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二)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政治实践模式,一种依法办事而形成的法律秩序(三)法治是一种法律价值、法律精神,代表一种理想的道德价值观(四)法治是一种社会理想;法治的标志
1、完备而良善的法律体系。
2、公正的司法制度和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
3、健全的民主监
第三篇:法理学考试复习资料
一 名词解释1 衡平法:英国14C后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2 法律义务: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3 法律行为:合法的表易行为/一切有法律意义和属性的行为。社会性、法律性、可控性、价值性。4归纳推理:从个别事物或现象的只是退出该类食物或现象的一般原则的推理。5 立法: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6 法系:由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7 立法技术:在法的创制活动中应体现和遵循的有观法的创制知识、经验、规则、方法&操作技巧等的总称。8 部门法:即法律部门,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9 准用性规则: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规则来使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的法律规则。10 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二 简答题1罗马法在中世纪复兴的原因:
1、学校对于罗马法学的传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世纪初,西欧各国先后出现的一个研究和采用罗马法的热潮。
3、法学流派对罗马法的复兴起到了关键性作用——注释法学派的产生。4中世纪后期,日益发展的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了对法律的需要。5世俗的君主们需要从法律上为自己证明于是出现了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2 人治和法治的区别:
1、人治论者认为国家主要应有道德高尚的圣君、贤人通过道德教化来治理。法治论者则认为主要应由掌握国家政权的人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
2、人治论强调具体规则的指引,而法治论者则强调一般性指引。
3、法治论者主张民主共和政体,人治论者主张君主制、君主专制或寡头政治。3 司解作用: 1)、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赋予比较概括、原则的规定以具体的内容。2)、通过法律解释使法律适应变化了的新的社会情况。3)、对适用法律中的疑问进行统一解释。4)、对各级各类法院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审理案件、确定管辖以及有关操作规范问题进行解释。5)、通过解释活动,弥补立法的不足。4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包括:1一般行政监督:指行政隶属关系中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2专门行政监督:专门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审计监督两种。3行政复议:是指由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被申请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活动。4行政监管:是指行政机关以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的监督。三 论述题1大调解”:近年由四川地方提出的一种纠纷解决理念,作为对诉讼等传统意义上的纠纷解决机制的补充,它主要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形式。大调解要求运用尽可能多的方式,尽可能快、尽可能彻底、尽可能好地解决纠纷。大调解可能出现的问题——调解可能使人们规则观念淡化、习惯性地给寻求救济的当事人的权利打折扣、损害法官形象甚至权力寻租等等。大调解是一种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手段,但不应由法院来一力倡导。法院调解具有其一定的意义,配套以相应的制度也一定能更好地解决许多纠纷,但法院最重要的职能是审判,舍本逐末是要不得的。法学界面对实务界的时候,需要更多地审视自己,并谋求一种独立和稳定,进一步去影响和引导社会、法律实务的发展。法治应当坚持,即使面对强大的行政权力,法学界、实务界通过对社会公众的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的宣传,对舆论进行恰当的引导,再由下而上最终一定能实现社会的法治。法治究竟是规则之治,而且现代法律有自我克制的特性。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基于程序正义的要求,法律认定的只是法律事实,远非自然事实。这时当事人的权益将被大打折扣。法律是最终的、底线的手段,远非最好的追求。在社会法制的建设和法治推进的过程中,伦理、道德、习惯,和为贵的传统理念等等都是必须予以相应的重视和培养的。2 司法能动:高院所倡导的能动司法,要求法官尊重立法的宗旨和精神,遵循法律解释及法律推理的基本要求进行审判工作。审判要处理好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的关系、具体权益与群众根本权益关系,要注重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法官应运用司法解释、司法建议、调查研究、普法宣传、参与综治等手段进行司法工作。“能动司法”能够带来其一定的好处,可更好地解决一些矛盾纠纷。但能动司法应当有其一定的限度,在法官远远不能保证必要的中立的国情下,对法官解释法律的权力,仅以立法的宗旨和精神做为限制显然是不足的。坚持能动司法的正当性:一,把握好严格司法与能动司法的界限。二,把握好能动司法与被动司法的界限。第三,把握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
第四篇:法理学考试复习资料
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法理学期中考试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 第二章
法律规则:在具体条件下为法律主体设定具体权利义务的行为准则(P29 法律原则:对法律之目的、精神、价值等所作的纲领性规定,是指导具体法律规则的规范原理和价值准则(P35 法律概念:将能够产生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的事物或现象,以特有的法律术语表达出来。(P27 第三章
法的渊源(实质和形式):1.法的实质渊源指法律根源于国家权力还是自然理性、神的意志、君主意志、人民意志或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2.法的形式渊源: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P40-41)法律体系: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P52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P54 第四章:
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所产生的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P67)法律权利: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P77)
法律义务:法律义务是指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P78)
法律事实: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或客观事实。(P81)法律事件:与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是不依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事实(P82)法律行为:指由于主体的某种实际行为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事实。(P82)第六章: 法律责任:指行为人因其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因其他法律规定的事实的出现而应当承受的某种不利后果。(P98-99)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获得国家授权的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是一种行使国家权力的专门活动。(P107)
法律制裁:指国家专门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治措施。(P109)第十四章
法律实施: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施行的过程和活动,分为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法律遵守(守法)和法律监督(P272)执法:广义上指一切国家机关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指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P273)司法: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P283)审判制度:是关于国家审判机关的性质、组织、职权和审判活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检察制度:是关于国家检察机关的性质、组织、职权和审判活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法律监督: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P294)法律解释:通常是指司法者在具体适用法律时对法律规定所进行的旨在使法律文本与案件事实产生明确指向与关联的司法作业,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一系列原则、规则、技术和方法(P321)
法律推理:是人们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判例等法律资料)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P330)
文义解释:按照法律条文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文义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的方法(P334)原意解释:指对一个法律条文作解释时,依据法律起草制定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包括立法理由书、草案、审议记录等,分析立法者制定法律时所作的价值判断和所要实现的目的,以推知法律条文立法者意思的解释方法(P335)
目的解释:以立法目的作为根据,以解释法律的一种解释方法(P336)
合宪性解释:以宪法及位阶较高的法律规范解释位阶较低的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P336)
论述题:
1.法律的特征及其本质:法律具有国家创制性,行为规范性,普遍适用性和国家强制性的特征。法律的本质指法律的内部联系,是法律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主要有神意论,理性论,公意论和民族精神论。
2.法律规则的结构:法律规则主要有三个内部要素:适用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适用条件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的适用该规则的前提性条件。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有关行为本身的规定,是法律规则中的核心构成要素。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对行为人的行为赋予法律评价和处理的部分,通常包括否定性法律后果和肯定性法律后果。
3.法律原则的适用原理:其一,顺位限制原则:穷尽规则,方可援引法律原则。其二,目的限制原则:非为个案正义不得抛弃法律规则。其三,优势理由原则:面对原则冲突,当择优而取。
4.法律的构成要素:法律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主要元素或各个组成部分,目前认为法律的要素主要有三类: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法律要素理论为人们辨识法律提供了一种分析模式
5.法律概念的确定性:法律概念是使用自然语言表达的,语言本身具有一定的模糊性,然而不能因为语言的天然模糊性就否认法律概念的确定性,没有确定性甚至无法建构一个概念。因而,大多数学者坚持认为明确性是法律概念的固有特征之一。大多数法律概念都属于确定的法律概念。所谓不确定的概念,是指在有的情况下,有些法律概念的含义具有一定的开放性。
6.法的渊源:1.法的历史渊源:引起法律产生的历史上的行为或事件
2.法的理论渊源:在法的创制和法律变革中起指导作用的理论或者学说
3.法的文件渊源:指对于法律规范作权威性解释的文件和公文
4.法的文献渊源:指没有权威性的,法官没有义务加以采纳的关于法律问题的各种文献资料
5.法的实质渊源:指法律根源于国家权力还是自然理性、神的意志、君主意志、人民意志或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6.法的形式渊源: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7.法规的种类:1.行政法规 2.地方法规 3.军事法规 4.司法法规
(解释见P49 8.协调法律冲突的原则:1.差序原则: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来明确不同法律规范的位阶等级的规则。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必须是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或是同等效力的法律渊源之间才能适用。3.新法优于旧法:同一主题制定且属于同一位阶为前提。4.国际法优先原则:加入或承认国际条约之后,该国家不得以国内法律规范为理由拒绝适用国际法。9.法律与道德的差异:首先,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保障,两者表现为基础与保障的不同。其次,道德和法律自觉实施的方式不同。再次,法律在内容上是义务和权利的统一。最后,法律和道德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有所不同,它们各有各自己的界限。
10.法律与政策的差异:首先,它们所体现的意志属性不同。其次,两者的规范形式不同。再次,两者的实施方式不同。最后,两者的稳定程度不同。(解释见P198,自行斟酌 11.法律与人权的相互作用:首先,法律以人权为基础。其次,人权需要法律的保障。人权和法律的关系也体现出权利和义务的对应性。(P215)12.两大法系的基本特征:
民法法系:1.全面继承罗马法。2.实行法典化。3.立法与司法明确分工。4.法学在法律发展中的作用突出。5.法律规范的抽象化和概括化。
普通法法系:1.以英国为单一传播中心。2.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3.变革缓慢,富于保守色彩。4.法官在法律发展中的作用突出。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化。6.程序中心主义。7.重视经验和实际应用。
13.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存在前提的社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体现国家意志性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特定主体之间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4.法律关系是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P67-69)14.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责任主体:指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损害结果: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人身的、财产的、精神的损失和伤害。
因果关系: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
主观过错:指行为主体对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在主观上有明确认知或推断应该有明确认知。
15.归责的基本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指应当依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方式来认定和归结相关人的法律责任。2.责任相称原则:法律责任应当与相关行为对应,应当与行为的损害结果程度相适应。3.责任自负原则:指行为人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4.责任平等原则:指在归责时,不能因责任人的民族、种族、性别等方面的不同而区别对待。16.法制国家的社会基础:1.社会与国家的适当平衡,要求确立法律的至上权威。2.公民权利的纵向分解指向,扼制了国家权力的专断膨胀空间。3.社会组织的多元自主化发展,形成了自由和权利的保障机制。4.多元社会的差异性追求和多样价值评判,决定着国家权力的合法性。5.多元社会的利益冲突与合作,促进了民间自律秩序。6.多元社会孕育的公民意识,构成了法制的文化支撑。
17.建设法治国家的现实基础条件:1.市场经济是法治国家的经济基础。2.民主政治是法治国家的政治基础。3.理性文化是法治国家的文化基础。4.多元社会是法治国家的社会基础。(P168-177 18.法律对社会经济规则及秩序的作用:
法律对经济秩序的作用:第一,法律保护财产所有权。第二,对经济主体资格加以必要的限制。第三,调控经济活动。第四,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条件。
法律对社会秩序的作用:第一,确定权利义务。第二,解决法律纠纷。第三,维护社会安全。
19.执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原则:1.合法性原则。2.合理性原则。3.效率性原则(P279-282)
特征:1.执法主体的特定性2.执法内容的广泛性3.执法活动的主动性和单方性4.执法活动的灵活性(P274-275)20.司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原则:1.司法公正原则2.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P289-290)
特征:1.中立性2.被动性3.专属性4.程序性5.终局性
PS1:论述题中执法与司法基本特征的比较未写出,请同学们自行整理。
PS2:本资料绝大部分来源于书本,如有错漏,同学们可自行校对,还请谅解。PS3:本资料只用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内部学习交流,请勿随意在网上传播。PSP:靠着附言拖到了4000字的我真是太机智了。
整理人:胡子昕
2014年12月19日于灯下 法系。
剩下的实在是忘了。
第五篇:法理学考试名词解释简答
名词解释(4*5’)
一、法的目的价值(外在价值)与形式价值(内在价值)P296、P298 目的价值(外在价值):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所保护或助长的安全、自由、正义、福利等诸种价值,是存在于法律文本之外和社会生活之中的,它们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是法律所服务的对象。(or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反映着法律创新和实施的宗旨,是关于社会关系的理想状态是什么的权威性蓝图,也是关于权利义务的分配格局应当怎样的权威性宣告。)形式价值(内在价值):法律自身在形式上应当具备和值得肯定的品质和属性。
异同:目的价值具有多元性、时代性的属性,法的形式价值中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和完备性十分重要;但是目的价值系统在在整个法的价值体系中占突出的基础地位,是法的社会作用所要达到的价值目的,反应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理想,形式价值系统则是保障目的价值能够有效实现的必要条件,离开了形式价值的辅佐,目的价值能否实现就要完全由偶然性的因素来摆布;二者同属于法的价值体系,是法的体系中不可分离,相互依存的构成部分。
二、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P335 实体正义:是关于制定什么样地规则和原则来公正的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
形式正义:是怎样实施实体正义的原则和规则以及当这些原则和规则被违反的时候如何加以处置的问题。异同:在法律范围内,实质正义是法律创制中的正义,形式正义则是法律执行和适用中的正义。二者是从正义与主体关系角度对正义所进行的分类。
三、社会正义与个人正义P334 社会正义:一个社会的基本制度及其所含规则和原则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个人正义:个人在处理与他人的关系中应公平地对待他人的道德态度和行为准则。
异同:社会正义适用于社会及其基本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个人正义适用于个人及其在特殊环境中的行动。
四、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P338 分配正义:社会成员之间进行权利义务责任配置,给不同的人不同的对待,对相同的人给与相同的对待,是不平等基础上的正义。
矫正正义:对被侵害的财富、荣誉和权利的恢复和补偿,当分配正被侵犯或被违反,由法院或其他被赋予司法权力的机关执行,使受害者获得补偿。
异同:
1、分配正义基于不平等上的正义,而校正正义则基于平等的正义。
2、分配正义是实体的正义,矫正正义是程序的正义。
3、分配正义是立法的正义,矫正正义是司法的正义。
4、分配正义是形式的正义,矫正正义是实质的正义。
五、法治与法制P398 法治: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法制:法律制度的简称,指法律制度的体系、体制与架构的整体。
异同:
1、是否强调法律至上不同,法治强调的是法的统治,具有法律至上的含义,法制不包含;
2、产生和存在的时代不同,法治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才存在,法制从法律出现以来就产生了,早在奴隶制社会已经存在;
3、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不同二者的首要区别,法治要求一切权力都必须服从法律,在法律之下活动,法制不作此要求;
4、具有的价值观念不同法制具有明显的价值取向,即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法制的价值取向是指中性的;
5、与民主的关系不同,法治都是与民主相联系的,法制不要求必须有民主的政治基础。
任何法治都是以法制作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没有法制作为基础,法治就不可能建立和继续存在,法制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之一。
六、法治与人治P397 法治: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人治:依靠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众事务的治国方略、方式。
异同:
1、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法治中,法律至高无上,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人治中领导人或统治者是至高无上的,他们拥有否定法律的特权;
2、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法治中,法律至高无上,作用巨大,人治中,法律地位低下,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二者相冲突时,让步的总是法律;
3、权力是否受法律的约束不同,权力受法律的约束,是法治的基本特征之一,人治中的权力只服从于权力,最高的权力是不受法律约束的;
4、是否具有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观念不同,法治总以民主作为自己的基础和价值目标,同时把自由平等人权等作为自己的价值观念加以贯彻,而人治总与专制相联系。
5、各自所要求和所具有的政治基础不同,法治
以民主制度作为政治基础,人民在法治中总有自己的地位,人治以专制集权作为政治基础。二者同为古老的社会现象,是不同的治国理念和方式。
七、七、法律文化与法律传统P391 法律文化:指一个民族或国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是法的制度、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是人民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传统、习惯。法律传统:是历史上形成并流传下来的法律信仰、态度、习惯、制度等的统称。异同:法律文化的外延大于法律传统,它既包含着法律传统,也包含着社会发展中新形成的因素和对外因素的吸收。
八、法律文化与法律意识P391 法律文化:指一个民族或国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是法的制度、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是人民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传统、习惯。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
异同:采用狭义法律文化概念时,两者的外延相同,采用中义或广义的法律文化概念时,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
九、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324)
消极自由:指的是在“被动”意义上的自由。即人在意志上不受他人的强制,在行为上不受他人的干涉,也就是“免于强制和干涉”的状态。
积极自由:指人在“主动”意义上的自由,即作为主体的人做的决定和选择,均基于自身的主动意志而非任何外部力量。
异同:积极自由实际上会去干涉他人的消极自由。因此自由的底线和原则,是保护每一个个体的消极自由,而不是去推崇积极自由。
十、公平与平等
公平: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
平等:是人与人对等对待的社会关系,在社会中主要表现为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上人与人之间的对等状态。区别:公平既针对人也针对事,还真对过程与结果,平等针对朱特、个体与群体,不针对结果、过程。
十一、效率与公平P328 效率:指法能够使社会或其他主体以较少或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主体对效益的需要。
公平: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
异同:是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的社会价值,效率具体内容:1立法上的体现资源利用,资源分配上的效率2执法上的体现3司法上的体现4法律监督上的体现)
简述(4*5’)
一、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P294 价值判断,即关于价值的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
事实判断,在法学上是用来指称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
区别:
1、判断的取向不同。法律的价值判断由于是作为主体的人所进行的相关判断,因而它以主体为取向尺度,随主体的不同而呈现出相关差异。但事实判断则不然,它是以现存的法律制度作为判断的取向的。简单地说,事实判断是为了得出法律制度的真实情况,如果该种判断是正确的话,那么它的结论就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2、判断的维度不同。法律上的价值判断,明显地带有个人的印记,具有很强的主观性。相反,就法律上的事实判断而言,其目的在于达到对现实法律的客观认识,因而无论是认识的过程抑或是认识的结果,都应当尽可能地排除自己的情绪、情感、态度等主观性因素对认识问题的介入,而尽可能地做到“情感中立”或“价值中立”。
3、判断的方法不同。法律上的进行的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的方式,它关注法律应当是怎样的,什么样的法律才符合人性和社会的终理想。但法律事实判断则是一种描述性判断,其任务主要在于客观地确定现实法律制度的本来面目,是典型的“实然”判断。
4、判断的真伪不同。法的价值判断的真伪,取决于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契合程度。但事实判断有同,事实判断的真伪主要在于其与客体的真实情况是否符合。
就区分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而言,主要在于:第一,有利于明确认识、评价法律的多维角度,从而拓宽法学研究与法律分析的视野。第二,有利于协调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张力,从而使得法学研究能寻求事实与价值之间 的固有平衡。
二、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原则P322
1、每个人自由并存原则,法律所确认的自由,不应当只是社会中某些人的自由,而应当是所以社会成员的自由,每一社会成员的自由应当是并存的,要保证每个人有同样的自由,并且每个人的自由应当互不冲突;
2、消极自由之保障原则,法律应当保持对主体行为最大的不干预,仅当主体行使自由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时,得将干预施于该主体之上,即使是为了促进被干预者的福利也不构成对干预的授权;
3、公益干预原则,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或促进重要的公共福利,可以构成对个人自由干预的授权;
4、积极自由之保障原则,当主体无力做成所希望的事项或者主体忽视某种自由时,外界的一定积极干预恰是为了保障被干预者自由的实现,因而是可行和必要的。
三、简述法对正义的实现作用P337
1、法促进和保障分配正义,法在实现分配正义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把指导分配的正义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力和义务,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的、公正的分配;
2、法促进和保障诉讼正义,法为公正地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主要标志是无偏见的适用公开的规则,此外法律还提供了司法独立、回避制度、审判公开等规则保障冲突和纠纷的公正解决;
3、法促进和保障社会正义,以法律规定各种社会资源的分配与社会负担之承担,防止权力对资源的垄断,对负担的无理分配,保障公民平等地参与竞争社会环境,并为之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4、法促进和保障社会正义,国际关系的法律化是现代社会的产物,现在,进步人类已经提出了建立世界法治社会的任务,法律在促进国家平等相处、促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制止国际犯罪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简述法对人权的保护作用P350
1、法对人权的法律保护首先表现为国内法的保护,其次表现为国际法的保护,二者互为补充、互为促进、互为保障;
2、人权的国内法保护主要包括a宪政保护(确认和保障人权是宪政的核心价值和主要功能)、b立法保护(法律规定了法定人权的内容和范围,并未人权的确定的享有、实现、保护和救济提供有效的的措施和可行的方式)、c行政保护(政府认真执行宪法的人权条款和权力机关的人权立法,并将保障人权作为决策的决定性因素)、d司法救济(司法救济是人权的法律保护体系中的重要环节,是人权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
3、建立在国籍法基础上的国际人权保护和救济制度,具有两方面内容:一是国家由于加入国际人权公约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而承担了保护人权的国际义务,二是有关人权保护的国际机构负有调查、监督人权问题及其解决情况的职责。但是必须坚决反对以人权为借口,粗暴干涉他国内政的做法。
五、简述法律秩序的特点P304
1、无论自然社会还是人类社会都存在秩序,社会以秩序为常态;
2、秩序具有一定的规定性(限制、控制与禁制因素,社会生活有一定的相互性、关联性,社会生活存在可预测性,存在一致性与不平等性,存在相对稳定性);
3、秩序具有时代性,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有不同的秩序;
4、生产力发展水平是影响秩序的最终决定因素;
5、只需有好坏、正义与非正义之分。
六、简述法与宗教的关系P388
1、宗教与法的联系,表现在精神、规则、组织结构三个层面上,在不同的国家以及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中,这种联系各有不同;
2、在政教合一的国家中宗教与法在精神、规则、组织结构三个层面都是融为一体的。a在精神层面,宗教的精神就是法的精神,法的正当性、行为的正当性均从宗教教义的基本精神来解释;b在规则层面,宗教规范即是法律规范,不仅调整和管理宗教事务,同时调整和管理世俗事务;c在组织结构层面,有时宗教领袖亦即国家的领袖,但更多的情况是世俗国家的领袖从属于宗教;
3、在政教分离的条件下,国家不得确定或禁止吗,某个宗教,国家行为与宗教分离,宗教不得干预国家活动,不得干预国家设立的各项制度,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组织管理宗教事务,宗教事务在社会公共领域需遵守国家的法律。
区别:
1、调整范围不同,法律调整人的外部行为,宗教调整人的外部行为,也调整人的内心思维
2、调整对象不同,法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宗教调整人与神之间的关系,权利义务不对等
3、制裁方式不同,法依靠国家强制力,宗教依靠内心强制力
七、简述法与党的政策的区别P374
1、所体现的意志的属性不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通过国家机构所反映的人民的意志;而政策本身则是党的主张,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表现的形式不同,法律作为国家的规范性文件,具有确定性和规范性;以国家名义规定人们的权力和义务,便于国家机关和公民对它的普遍遵守和执行,也便于人民群众对执法进行监督;政策作为党的文件,是以纲领、宣言、声明、指示、建议等等形式出现的,它的内容相对来说规定的比较原则,带有号召性和指导性;
3、实施的方式不同,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任何人的违法行为都要负法律责任,都要受到国家的制裁;党的政策是由党的组织制定的,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具有约束力,但不能强制党外群众去执行党的政策;
4、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完全相同,法律一般是调整那些对社会整体状况有直接和普遍影响的社会关系;由于党对国家、对社会的领导主要是通过政策实现的,因此党的政策在社会的许多领域发挥着作用。
八、简述法对政治的功能P368
1、协调政治关系:政治关系的基础是政治利益,法律通过分配政治利益来协调政治关系;
2、规范政治行为政治斗争类型反映着法律的历史类型,体现着法律的本质,法律的本质又规定着政治斗争的程度和方式,法律还为公民进行政治参与提供必要的途径,实现其对政府的相应的合法控制;
3、促进政治发展,法律使政治措施既具有合理性,又具有现实性法律能够为政治改革指明方向,为政治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保障政治改革的顺利进行并巩固政治改革的成果;
4、解决政治问题,尤其在当代,和平与发展成为世界政治生活的主题,法律在解决政治问题中越来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发挥其特有的功能。
九、为什么国家不能无法而治P372
1、法律是反映国家本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国家权力的一种经常性的系统表现;
2、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法律是实现国家职能的工具;
3、法律是组建国家机构的有效工具;
4、法律能增强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权威性;
5、法律对于完善国家制度有重要作用。
论述题(20’)法的价值冲突P301 法的价值冲突的表现:
一、法的价值准则和冲突
1、自由与平等
a、立法中的表现:侧重点
关于政治经济权利的立法价值是自由,关于社会保障的立法价值是平等 b、执法中的表现 c、司法中的表现
2、自由与秩序
主体个性发展vs有序社会的建立与维持 a、自由优先,理由:
秩序是自由的确认者、分配者、保护者,而不是否定者、妨碍者;当发生冲突时,应强调自由,自由是最基本的价值追求;用秩序来损害自由的法不是良法; b、秩序优先,理由:
法与秩序的存在本身就是对自由的限制与约束;二者冲突时,自由应无条件服从秩序,无序状态从最根本上损害了自由,秩序价值应高于自由价值,在立法执法司法中,应将秩序放在第一位,秩序与正义一般情况并不并存;
3、秩序与正义
秩序与正义一般情况不并存,为了正义,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牺牲秩序(时效制度);
4、公平与秩序
5、效率与公平
整体发展与个体保护的冲突
二、法的价值观冲突
1、主体自身法的价值观冲突
2、主体相互间法的价值观冲突
三、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
1、价值位阶: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在法律
大学考试法理学复习资料(名词解释)
本文2025-01-31 14:16:37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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