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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8浏览:1收藏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篇: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王台铺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目录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 2.职业危害告知制度..........................................6 3.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7 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9 5.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12 6.职业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14 7.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16 8.职业危害申报制度.........................................18 9.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19 10.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22 11.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23 1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25 13.放射作业管理制度........................................27 14.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29 15.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31 16.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制度..................................33 17.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34 18.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35 19.应急性健康监护管理制度..................................36 2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37 21.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39 22.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41 23.职业危害防治专题会议制度................................43 24.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制度..............................44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总则

1、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负责职业健康”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3、本制度规定从矿领导到各单位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矿井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4、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二、各级领导、部门、人员的职责

矿长是王台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矿井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危害防治专题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参与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结合相关制度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7、对全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三、矿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在矿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煤矿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修改)矿井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金、费用提留、支取的记录工作。每年年初制定的经营规划中必须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中,并将目标管理责任层层分解到位,确保相关部门和机构都有相应的职责、任务、目标、进度和考核指标

11、物资装备科负责针对不同岗位、不同职业危害因素,完善个体防护用品的采购工作,建立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台账,按时、足额向职工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

12、人力资源科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相关知识、标准的全员培训工作和职工劳动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履行职业危害因素告知义务。

13、政工科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大力营造浓厚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文化氛围。

14、生产技术科负责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尽量减少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

15、工会负责组织开展群众性职业健康监督检查活动。

16、机电科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备的管理工作,对职业危害防护设备维护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运行。

17、保卫科负责对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消防设备定期检查,防止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一旦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负责协助当地公安部门对事故影响区域进行地面交通管制及秩序维持。

五、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协助人力资源科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协调解决健康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六、各生产单位领导职责

1、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队组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队组范围的检查,对作业现场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56对于未按照制度要求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王台铺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和《王台铺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条款和标准进行考核。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一、总则

1、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是生产设备设施的组成部分,物资装备科要将其管理纳入正常的工艺装备管理之中,建立相应的设备设施台帐和维修计划。、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必须进行调试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二、目的与范围

1、为了充分发挥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效能,使设备设施在生产过程中能够与工艺设备同步运行,且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使职业病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规定了矿井内的防尘、防毒(有毒有害气体、有毒化学品)、降噪以及通风降温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程序和要求。

3、本制度适用于王台铺煤矿所有单位。

三、职责

1、安检科是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监督检查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选型、使用、维修保养及更新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服务和考核;负责设备设施操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2、物资装备科负责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采购、发放和修理,协同安检科办理设备设施的报废手续。

3、各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保养等工作,负责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台账。

四、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

1、设备设施操作者上岗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培训,重点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操作者经培训合格,且取得设备设施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设备设施。

2、设备设施使用必须严格按“三定一证(使用设备实行定人、定机、定作业指导书,凭设备操作证操作设备)”要求进行管理,遵守设备操作作业指导书的规定。并负责填写各种设备设施运行记录。

3、设备设施操作者应具备“三好(管好、用好、修好设备设施)”、“四会(会操作、会检查、会保养、会排除设备故障)”、“四项要求(整齐、清洁、润滑、安全)”、“五项纪律(凭操作证使用设备,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经常保持设备清洁,并按规定保养;遵守交接班制度;管好工具、附件,不得丢失;发现故障立即停车,自己不能处理的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检查)”的基本技能和设备管理意识,在开机前应认真做好重点设备的日常点检工作。

(5)项目完成后,由物资装备科、安检科和各单位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验收。

4、设备设施的技术资料管理:各单位应配备人员做好设备技术资料的管理、收集技术改造后的资料归档等工作,以满足设备使用和维修的需要。

七、考核

对于未按照制度要求配备和管理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责任单位,按照《王台铺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条款和标准进行考核。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职业健康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矿井内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实施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的部门和使用人员。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发给员工穿戴和使用的各种着装、用品、用具和器材。是保护员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职业健康安全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是保护员工健康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二、各单位职业健康安全负责人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员工在作业时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三、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各单位生产实际情况具体拟定,各单位按拟定的标准执行。

四、建立防护用品领用登记卡片或领用证制度,凡发给员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均由发放单位进行登记,领用证或登记卡片由发放单位保存。

五、凡因工作需要在矿井内部调动的员工应按其变动后的工种标准领取防护用品。

六、凡发给员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应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坏,更不能转卖等,若发生上述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七、员工进入作业场所,应根据不同季节正确着装。检修人员在生产现场作业时,根据作业性质和接触物质等选择不同的防护用品并正确穿戴。

八、凡发给车间、班组的公用防护用品,均应建立登记台账,指定专人管理。

九、凡调离矿井的员工,应在调离前交清防护用品,方可办理调离关系。

十、因故较长时间未出勤者,根据离开岗位的时间,酌情停发,减发或延长防护用品的使用期。

十一、外单位来矿实习、培训等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生产区域,参照本矿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

十二、临时工岗位的防护用品可参照本矿井防护用品标准发放,其费用按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十三、职业健康主管部门参与制定防护用品的购置计划,审批防护用品的发放,参与监督检查防护用品的质量、发放及使用管理,并参与购进的防护用品的验收。

十四、物资装备科根据防护用品的购置计划,负责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和发放。购买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必须到有定点生产证、经销许可证的单位购买,特种防护用品必须具有职业健康安全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等。

十五、计划财务科负责提供购买防护用品的资金,职业健康主管部门应对此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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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检测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矿井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十、安检科每年负责联系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矿井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评价,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十一、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二、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实际、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十三、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责任单位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定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十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十五、对于未按制度要求进行职业危害日常监测和对监测结果进行弄虚作假的检测人员一律按照严重违章进行考核,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六、对于未按制度要求对职业危害监测结果进行存档的责任单位按照《王台铺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条款进行考核。

十七、对于因工作原因造成日常监测工作不能如期正常开展的责任单位扣除当月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分2—5分。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十八、对于因工作原因造成职业危害监测评价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责任单位扣除当月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分2—5分。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矿井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本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进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力资源科负责组织新录用人员到医院参加体检,医院具体负责进行各项体检及对体检结果的解释、存档。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矿各单位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 7~8 月向矿人力资源科报告,人力资源科核实后,组织相关人员到医院进行体检,医院应结合各单位实际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人力资源科要及时(每年的4、7月份)向职业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 90 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经人力资源科核实研究后,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六、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人力资源科应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七、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人力资源科应协同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所在单位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对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九、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除职业禁忌症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

617182、受理。对当事人所提供资料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予以补正。

3、现场调查取证。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除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外,必要时,诊断机构要深入现场,针对诊断中的疑点进行取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为申请职业病诊断的劳动者提供有关资料。

4、诊断。参加诊断的职业卫生医师应当根据临床检查结果,对照受理或现场取证的所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提出诊断意见。

六、为了保证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诊断科学、客观、公正,并便于明确诊断责任,本条对职业病诊断程序提出二项特别要求:(1)集体诊断(2)集体签章。

七、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八、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1、鉴定申请书,包括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书面陈述、申辩;

2、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

3、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卫生行政部门应责成作出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鉴定委员会的要求,移交鉴定诊断所需的全部资料。

九、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所谓相关专业的专家库是指:

1、职业中毒诊断专家库;

2、尘肺病诊断专家库

3、因素职业病诊断专家库;

4、职业性放射病诊断专家库;

5、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专家库。

十、鉴定委员会在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时,应遵循以下要求:

1、诊断鉴定应以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为技术依据;

2、诊断鉴定应以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为鉴定行为规范。

十一、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诊断鉴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二、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02122的离职人员,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将由本人承担责任。

六、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七、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八、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档案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九、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十、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十一、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十二、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十四、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矿有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十五、考核

1、对于不能按期、如实报送职业卫生档案相关资料的责任单位,按照《王台铺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条款和标准进行考核。

2、对于私自涂改、损坏档案资料的责任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职业人群的身体健康,保证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更好地为我矿员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一、矿井在安全生产经营过程中,凡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和工作内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二、王台铺煤矿医院是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部门。

三、档案内容

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归档范围:

(1)健康监护档案内容(2)健康监护档案册。(3)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4)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

(5)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报告。(6)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书。

(7)丛业人员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2、职业病诊断档案内容应当包括:(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2)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4)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5)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四、档案日常管理

1、职业卫生健康档案须责成专人进行管理;

2、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否则须经医院院长同意,并办理借阅手续;

3、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526

十三、应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放射防护器材及防护用品、监测仪器的技术性能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并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性能检测。

十四、应建立放射性同位素泄漏、丢失应急处理预案,定期开展预案演练,做好记录和效果评价。

十五、对可能受到放射性同位素污染或者放射损伤的人员,应立即采取隔离、医学救治等措施。

十六、对于未按制度要求进行放射源进行使用和管理的责任单位单位按照《王台铺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条款和标准进行考核,责任人处以200—2000元罚款,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五、防护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1)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2)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

(3)施工现场在进行石材切割加工、建筑物拆除等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行之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对施工地点和施工机械进行降尘。

(4)在地下室等封闭的作业场所进行防水作业时,要采取强制性通风措施,配备行之有效的通风设备,进行通风,并派专人进行巡视。

(5)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

2、个人防护措施:

(1)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掌握职业病防治的方法。

(2)接触粉尘作业的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在施工中采取不断喷水的措施降低扬尘。并正确佩带防尘口罩。

(3)从事防水作业,喷漆作业的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施工前要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通风设施是否运转正常,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中要正确佩带防毒口罩。

(4)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施工中应注意施工作业环境的通风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带有效的防毒面具和防毒口罩。

(5)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施工人员要正确佩带防护耳罩,并减少噪声作业的时间。(6)长期从事高温作业的施工人员应减少工作时间,注意休息,保证充足的饮用水,并佩带好防护用品。

(7)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单位应将检查结果告之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

六、考核

对于未按制度要求履行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的责任单位按照《王台铺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条款和标准进行考核,责任人处以200—2000元罚款,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0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十三、在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红色信号灯。

十四、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保持功能完好。

十五、所有应该设置警示标识的设备及工作场所,由我矿职业健康办按规定要求统一设置。

十六、对于不能按照制度要求正确使用和管理职业危害警示标识的责任单位按照《王台铺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条款和标准进行考核。

十七、对于擅自损坏职业危害警示标识的责任单位按照《王台铺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条款和标准进行考核,责任人处以200—2000元罚款并承担赔偿责任。

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版)及上级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地面存在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单位,从业人员进入作业场所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二、凡劳动组织采用“四六”制安排的井下存在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单位,从业人员进入作业场所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

三、凡劳动组织采用“三八”制安排的井下存在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单位,从业人员进入作业场所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四、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并缩短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

五、作业场所噪声大于85 dB(A)的,工作时间应当减半,每增加3dB(A),作业时间减半,但最高不得超过115 dB(A)。

六、煤矿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七、在产生粉尘、煤尘等其他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应采取相应的灭尘措施,工作人员并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在浓度较大时应缩短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超过最高允许浓度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八、任何领导和组织都不得让员工在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下加班加点。

九、任何人和单位不得强令作业人员在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进行超时间作业,违者处以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

应急性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当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组织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危害因素侵害的人员到矿医院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该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人力资源科在接到应急职业健康检查通知时,应立即协调矿医院相关科室、人员开展针对性的检查,检查项目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执行,并负责对体检结果进行解释、存档。

三、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健康损害的职工应经人力资源部门核实研究后,妥善安置;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四、检查中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五、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

六、对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危害因素侵害的员工,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

七、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年度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八、对于因管理原因造成应急性健康监护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责任人处以200—2000元罚款,责任单位按照《王台铺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条款和标准进行考核。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术语和定义

1、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2、“三同时”制度:指煤矿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职业卫生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三、职责

1、生产技术科、机电技术科、地质测量科、通风区等业务科室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2、企管科、生产技术科、机电技术科、物资装备科是建设项目施工与试生产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

3、企管科是“三同时”的具体执行部门,全面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

4、计划财务科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

四 工作程序

1、安检科负责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安检科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动工建设。

4、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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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危害事故认定

参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1、一般职业危害事故: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下;

2、较大职业危害事故: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3、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4、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0人以上。

5、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 20倍以上且未采取治理措施的,比照较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二、事故处置、报告

1、矿安全生产委员会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2、施工单位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相关单位注意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矿调度室应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5、矿事故应急领导组责成相关部门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 40 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6、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7、其它未尽事宜执行《王台铺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8、因工作不力造成职业危害事故处置受阻和未及时如实进行报告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一律按工作过失追究责任。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为增强王台铺煤矿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及时处置重大职业病危害,最大限度保障职工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

1、矿长对全矿职业病管理负主要责任。

2、矿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管理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

3、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办公室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执行监管部门,调度室全面负责现场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负责职业病应急物资管理、维护保养工作监督。

4、工会全面监督职业病防治工作,并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全面监督。

5、各单位负责配合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办公室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培训,应急物资使用等工作。

6、物资装备科负责对职业病防治、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进行采购。

7、计划财务科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所需费用进行支付。

二、应急管理对主要职业危害场所,编制相应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发生职业危害时,作业人员可正确处置职业病应急事故。

三、主要目标及危害因素

1、工作目标: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

2、主要危害因素:岩尘、煤尘、噪音、CO、CO2、H2S、SO、NO2等

四、工作要求

1、矿调度室依据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对上述岗位职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工作培训。

2、应急救援原则:先救人再救物。

3、发生职业病事故时,矿应急救援领导组依据《王台铺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对职业病事故进行救援。

4、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时,各救援人员在保证自身职业健康安全情况下,去参与救援,严禁无防护措施参与救援。

5、在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及时上报矿调度室,由矿调度室及时上报安全生产委员会。

6、矿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时依据事故上报程序,进行上报。

7、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应及时调整生产工艺或封存物料,并安排人员进行启动事故救援装备,确保降低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

8、应急救援物资中应配备有防护面具、空呼、长管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急救药箱、耐酸防护服、担架、耐酸手套、耐酸统靴、安全帽等应急物资,并设有专人管理。

9、对随意动用应急物资的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2—5分的处罚。

10、安检科对安全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未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的,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2—5分的处罚。

11、物资装备科依据职业防护标准,进行配发职业防护用品,个人未进行正确佩戴的,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2—5分的处罚。

职业危害防治专题会议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有效落实我矿职业危害防治各项工作有效开展,王台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领导组应定期组织召开职业危害防治专题会议,为确保会议正常有效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王台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领导组及办公室成员应每季度召开一次王台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专题会议,会议由矿长主持,会议流程及议程由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公室负责,如有需要可增设其它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专题会议。

二、职业危害防治专题会议旨在对王台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解决,针对本季度各单位职业危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讲评,并对下季度各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三、参加职业危害防治专题会议的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每迟到早退一次罚款200元。

四、参会人员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或不能及时列会的,应向安全副矿长请假说明情况,不得无故缺席或随意请人代替,否则扣除责任人500元。

五、为保持会场的严肃性,除特殊情况外,会议期间与会人员不得随意进出或者随意接待来客、来访者。会议期间要求集中精力,认真听取发言,不得交头接耳开小会,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会议期间要把手机设置为震动状态,不准在会议中途接打电话。否则扣除责任人100元。

六、会议结束后,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整理下发专题会议纪要,内容主要包括会议上提出的各项工作安排及存在问题,各责任单位严格按照五定五落实要求制定工作方案,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公室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负监督管理责任。

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目标,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王台铺煤矿安全目标制定以年度为周期,主要依据王台铺煤矿与集团公司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等,同时结合我矿安全、生产、发展实际情况。

3、各单位主要领导是实现本单位安全目标的第一责任人。各生产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对本单位安全目标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各科室的其他副职具体负责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目标管理工作。

4、每年初,王台铺煤矿要与各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各单位要与分管副职、班组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目标,做到一级保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

二、王台铺煤矿安全目标为与集团公司签订的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所确定目标和年度王台铺煤矿安全一号文件所确定的安全奋斗目标。

三、各单位安全目标为王台铺煤矿与各单位签订的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所确定目标。

四、安全目标管理的目标,应包括以下几个项目: 1、原煤百万吨死亡率; 2、千人重伤率和千人死亡率; 3、粉尘浓度指标和职业病普查率; 4、重大伤害频率;

5、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指标; 6、完成安全费用投入计划; 7、完成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 8、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指标。

每项指标都应规定达到的标准,标准能量化的尽量数值化。

五、对策措施:

为了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在制定目标时,必须制定保证目标实现相应的对策及措施。对策及措施应抓住影响全局的关键项目、薄弱环节,集中力量解决问题。对策及措施应规定时限,落实责任,并尽可能定量考核。

六、目标展开:

企业的总安全目标确定之后,纳入到矿井的年度方针目标管理体系中,具体的分解、展 45 开执行矿企管科相关规定。

七、目标实施:

1、目标实施的过程,也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过程。因此,在年初要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保证书等),明确安全目标,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目标实现。

2、以自我管理、自我控制为主。各级领导、每个员工,都应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精神,围绕自己的目标,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实施所制定的对策措施。经常进行自我检查、自我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王台铺煤矿各专业职能科室要经常组织监督检查,对下级做好指导、帮助和控制工作。对偏离目标的情况及时纠正,对实施中有困难的及时帮助解决,发挥上下级两方面的积极性,落实各自的安全责任,保证目标圆满实现。

4、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各级组织都要认真做好日常实施工作的原始记录和考核工作。

八、目标成果考评与奖惩:

根据年初各单位和王台铺煤矿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按年度对各单位完成安全目标情况进行考核。

1、安全目标管理考核标准:

执行年度安全一号文及相关附件和《王台铺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2、考核办法:

(1)对各单位月度安全绩效、季度安全绩效考核按年度一号文附件规定执行。(2)对实行年薪制的单位领导及管理人员,按年度一号文附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3)年度安全绩效奖励根据完成情况由王台铺煤矿制定具体的奖励办法并按规定执行。

(4)年度安全目标实现与否要作为评先评优、提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和晋煤集团《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晋煤集财字〔2012〕1224号)的文件要求,为进一步保证对安全生产设施的投入,确保安全生产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

领导组组长:矿长 矿总支书记 领导组副组长:其他矿领导 领导组成员:各业务科室正职

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科,办公室主任由计划财务科科长兼任。

二、安全投入的责任: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是《安全生产法》赋予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最基本的安全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各单位、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对自己职权范围内现有的安全设备、设施、装置的使用、维修、保护、检测等管理工作负责,使其发挥安全保障作用;对本单位、本系统每年新的安全投入保证做到有效实施。

三、安全投入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投入计划编制情况;

(二)安全投入资金的提取、存储和使用情况;

(三)安全投入计划的实施情况;

(四)在安全投入方面的到位情况;

(五)安全投入方面的管理制度、统计报表、检查考核、奖惩及相关档案资料等;

(六)有关部门安全投入工作的开展情况;

(七)安全投入方面的其它情况。

四、矿井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 47 计划。

五、安全投入的主要内容

概括讲:凡是投入安全活动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总和,统称为安全生产投入。在安全活动实践中安全管理专职人员配备;安全与劳动卫生技术措施投入;安全设施维护、保养及改造的投入;安全教育培训的费用;劳动保护及保健费用;事故救援、预防及伤亡人员救治花费;更新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工艺设备、推广新技术、新工艺等的安技措费用等,均属于安全投入。

按集团公司的规定,安全投入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安全费用;2、安全奖励;3、安全教育、培训;4、安全科技开发、推广;5、抢险救灾。

六、各项安全投入的具体要求: 1、安全费用:即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1)资金来源:矿井依据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和晋煤集团《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晋煤集财字〔2012〕1224号)的有关规定,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

国家规定:大中型煤矿中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8元,其中:45户重点监控煤炭生产企业吨煤不低于15元;集团公司规定:“按35元 / 吨煤提取”。

(2)资金使用:

安全费用,由矿计划财务科按规定足额提取。该项资金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它用。年度结余资金,可转下年度使用。财务部门要严格资金管理,凡没有或未经矿审核批准的安技措项目计划,不得支出安全费用。否则要追究责任。

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完善与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支出; 完善与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完善与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完善与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完善与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完善与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完善与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完善与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其它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3)计划编制:

每年10月份,各单位、各系统根据本单位、本系统安全生产的需要,在对现有安全设施、设备检查、调研、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下年生产建设计划,提出下年的安技措费用计划,报计划财务科。

(4)计划实施:

计划下发后,设备、材料分别由物资装备科、计划财务科负责进货;各单位负责各自工程项目自行落实。

没有特殊情况,各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不准随意改变计划,不准随意挪用安全费用。各安技措项目实施单位,每月25日前要将本月安技措资金完成情况用明细的形式上报计划财务科。

凡是安排的当年的安技措工程,特别是通风、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顶板等项目,必须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指定专人负责,制定确切的进度表,按表实施。

竣工的安技措工程,主管业务科室必须按规定组织全面检查验收。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不予验收,不能投入使用,必须限期解决。贻误使用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按规定给予处罚。

移交使用的安技措工程,要配备掌握此项技术(或培训合格)的人员管理、维护、使用,充分发挥其作用。

2、考核:

(1)安全检查科负责对安技措计划实施进行监督。在每月25日的业务保安会上对工程进展情况进行落实。现场检查要把安技措工程作为重点工程进行督查。检查结果纳入月度、季度安全绩效考核。

(2)对没有按期完成安技措计划的单位,根据工程大小,对安全工作影响的严重程度,由矿安全委员会决定给予单位或主要负责人处罚。并扣除责任单位当月安全绩效考核分0.5~5分,当月不能兑现的代入下月进行考核。

(3)对安技措计划完成好的,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给予奖励。

七、安全奖励资金 1、安全奖金的使用:

具体奖励办法和操作程序见一号文附件。由安全检查科考核制表,人力资源科执行发放。

2、安全结构工资

安全一号文规定,井下一线、辅助执行超额工资50%安全绩效考核,其他单位继续执行工资总额30%安全绩效考核。

(1)各单位对区队、班组要实行结构工资考核。井下单位结构工资超额工资的50%;地面单位结构工资比例不少于本单位工资总额的30%。

(2)各单位要制定安全结构工资使用考核办法,严格考核、月月兑现,要把安全绩效和工资奖金挂起钩来。

3、考核

(1)由安全检查科依照每年一号文件的奖罚规定、考核办法,严格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月、季对各单位进行奖励。

(2)对于不能按照规定合理使用安全奖励资金的单位,违规使用的安全资金部分,一经查出,如数没收归矿安全基金中。

(3)对结构工资不能按比例足额提取的或未规定考核发放的单位,要按不足差额扣除其单位的安全奖励资金。

八、安全教育与培训

根据人力资源科下达的职工教育培训计划执行。

九、抢险救灾 1、资金来源

该项资金直接从营业外支出等费用中列支。计划财务科要做好应急处理专项费用计划,计划财务科建立专项应急科目,保证在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时,有足够的应急处理资金;保证全矿在应急准备阶段能够配备必须的应急物资和设备。

2、物资供应

按照王台铺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要求,计划财务科、机电物供科等有关单位要制定应急物资设备保障预案。备足抢险救灾所用工具、材料、物品、设备等物资,并要对这些物资加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完好、有效。杜绝挪用、丢失。保证做到一旦发生事故,能满足抢险救灾需要。

3、考核:

(1)该项工作由矿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办公室主任(调度室主任)负责组织,总指挥部全体或部分成员参加,每季对应急保障物资、设备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责任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给予处罚。

(2)对于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因物资、设备供应不足而影响抢救工作的,由矿安全生 50

第二篇:煤矿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煤矿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一、为了使职业卫生资料信息的收集、归类、存贮、分析、反馈等一系列过程实施规范化、档案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业卫生档案的基本内容

1、基本资料档案:包括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各级来往文件;工作计划和总结。

2、工作场所测定、评价资料。

3、健康检查资料:建立从事接尘人员及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职业性健康监护个人档案,(记录包括:上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从业期间定期健康检查和离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状况,以及鉴定是否有职业禁忌症,或在有毒有害场所工作的过程中及离岗前是否造成职业危害和职业病情况)形成完整的员工健康档案。

4、职业病防治资料:主要包括职业病防治统计、职业病调查表、以及检测报表、监护报表等。

三、职业卫生档案管理

1、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应设专人负责。

2、资料的收集: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的各项内容进行收集,收集应按一定的规范程序和要求进行。

3、资料的甄定:对所有需要收集的资料进行甄定,确定资料的可靠真实程度。

4、资料的分类归档:资料的收集和存档应分门别类,应预先根据资料的性质、来源,设计一种较为合理的分类方法,然后进行组卷归档。

第三篇:最新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煤矿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汇 编

二〇一八年

目录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奖惩办法............................................................4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6 ***煤矿职业危害告知制度..................................................................10 ***煤矿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2 ***煤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14 ***煤矿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20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22 ***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25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27 ***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29 ***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及报告制度.......................................31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32 ***煤矿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35 ***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及预案.......................................37 总 则

一、为加强我矿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保护矿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及职业病的发生,促进我公司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矿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消除和减少煤矿各种有害因素对职工健康的影响。

三、本办法适用于本矿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奖惩办法

一、相关科室、区队必须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未制定相应管理制度的或不按制度进行落实,对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5000元。

二、安全员在日常检查中将各单位在现场作业地点职业病防治工作存在的不足以“三联单”形式报安全科,安全科负责督促、落实区队整改情况,并将其列入到区队日常“隐患买卖”考核。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科室、区队处以0.5—2万元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做好日常性作业场所现场监测而造成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的;

(二)对作业现场检测与评价工作不予配合或配合不力,以致无法出具评价报告的;

(三)存在问题未及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篇: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王台铺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目录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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