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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8浏览:1收藏

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第一篇: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及《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本市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

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评审工作由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组织和实施。

成立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建立评审验收专家库。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一名,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评审验收专家库由全市建设系统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20人。

第四条

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情况。

第五条

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创优申报计划个数原则上控制在60个,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每年评审数为当年度申报总数的80%。

第六条

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每年一次,评审时间为10月份。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评选的工地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二)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

(三)150间以上的饭店、宾馆;

(四)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别墅区、单体住宅等;

(五)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

(六)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第八条

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一年内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二)企业安全机构及人员配备符合有关规定;

(三)申报企业应为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

(四)申报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企业一般为主承建单位。主承建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

⑴在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承建面积最多的一家企业,其建筑面积应达到小区建筑总面积的30%以上,且不少于15000平方米(群体建筑不少于12000平方米,村镇住宅群不少于6000平方米);

⑵当有两家以上企业符合条件⑴,且两家企业承建面积之差小于10%时,可由两家以上企业联合申报,均为主承建单位;

⑶当参加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施工的每家企业承建建筑面积均达不到上述规定,无主承建单位时,由业主组织申报,可选择三家符合条件的参建单位。

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建安工程量占工程分包工程量20%以上的,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量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量10%以上的,均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但参建单位总数不得超过三家。

第九条

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二)已列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创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计划,且被确定为“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参选工地”并已获得挂牌的工地。

(三)在上年度10月1日以后本年度9月30日以前竣工。

(四)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已获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五)施工现场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临时设施齐全、整洁、卫生,结构安全。

(六)办理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统筹手续。

(七)施工过程中未发生因项目管理不善而引起周边居民投诉事件;未发生一定社会影响的民工工资拖欠、治安案件及其他事故。

(八)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相关人员未受到过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的。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十条

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应在该工程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天内将创省、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目标计划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汇总企业创省、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目标计划,并在当月月底前统一汇总后将计划申报表报市建委备案。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择优推荐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推荐申报名单的文件和有关资料于当年10月15日前上报市建委。

第十二条

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

(四)参建单位的证明材料(如:分包合同复印件);

(五)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签署意见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原件);

(六)工程办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和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统筹手续(复印件);

(七)企业和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文件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证书(复印件);

(八)一篇介绍工地创建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组织网络和实施计划与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字数不得少于1500字;

(九)工程基础、主体结构、主体结顶和装饰四阶段的工程有关检查分项(指《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十个检查分项)及安全状况的彩色效果照片和介绍施工过程的录像资料各一份(录象放映时间5-10分钟,采用光盘制作);

(十)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安全标化工地的证明(文件形式,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十一)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地在基础施工、主体结构施工、主体结顶和装饰四阶段有关安全检查分项的评分情况(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参照JGJ59-99执行);

(十二)《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参选检查记录表》(主管部门负责提供,附件三)。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程序分为考核检查和评审委员会评审两个步骤,考核检查时间为工程施工阶段。

第十四条

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程序:

(一)考核检查

考核检查结果由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中的四阶段评分、评审验收专家组评分和评审委员会现场检查情况汇总而成。

1、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工程基础施工阶段、主体施工阶段、主体结顶阶段和装饰阶段分别组织检查,并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评分。

(1)基础施工阶段的检查重点为项目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建立情况,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方案的审批情况,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的设置情况以及工地围档、临舍的布置情况;

(2)主体施工阶段的检查重点为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的履责情况,外脚手架、模板支撑架的搭设情况,四口及临边的安全防护情况,塔吊、施工电梯、井架等施工机械设备的进场验收和使用情况以及现场硬化、材料堆放情况;

(3)主体结顶阶段的检查重点为项目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四口及临边的安全防护情况,塔吊、施工电梯、井架等施工机械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和使用情况以及文明施工的总体情况;

(4)装饰阶段的检查重点为总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各管理人员就位情况,四口及临边的安全防护情况,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情况,塔吊、施工电梯、井架等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和拆卸情况,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的堆放清理情况和施工人员住宿情况。

2、市建委将组织评审验收专家组进行考核,并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评分。

(1)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施工企业应在主体工程结顶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2)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要求的须在主体结顶前报市建委;

(3)市建委从评审验收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验收专家组对该工地进行考核评分。

3、市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整个施工阶段,将随机组织现场抽查,由不少于3名的评审委员参加。检查重点为项目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及履责情况,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总体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将工地分为“好”、“较好”和“一般”三个档次。

(二)评审

1、市建委组织人员对申报工地资料进行初审,汇总考核检查结果和其他监督检查情况,计算考核检查得分,并形成初审报告。

(1)在考核检查得分中,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中的四阶段评分占60%,评审验收专家组评分占40%。

5次评分都必须达到合格等级,其中至少3次评分应达到优良等级。

(2)评审委员会现场检查实行一票否决制,凡被评审委员会评为“一般”的申报工地将取消评选资格。

2、组成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主要议程有:

(1)听取初审意见报告;

(2)听取参评工地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日常监督情况的汇报;

(3)委员审查申报相关材料;

(4)委员会评议;

(5)举行无记名投票;

(6)现场公布投票通过名单。

3、对评审投票通过的工地在全市范围公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4、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工地,经公示后由市建委发文公布并颁奖。

第五章

评审纪律和奖励

第十五条

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申报,情节严重的,取消该企业下一年度的评审资格。

第十六条

检查、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消其检查、评审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创建和评审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设在市建委质安处。

第十八条

对获得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和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给予以下鼓励:

(一)主承建单位授予《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荣誉证书与奖牌,参建单位授予荣誉证书。获奖工地及其主(参)建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经理名单一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表彰;

(二)在各类建设系统市、省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比中优先考虑;

(三)编入当年市政府《宁波年鉴》之中。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创建市建筑安全标化工作的领导,主动指导和积极帮助相关施工企业开展创建活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高标准严要求,逐年提升创建工地的整体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

对已列入创建计划的工地,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或整改不及时、不主动、不彻底的,要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二十条

为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凡列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作创建计划的工地,在工程基础完工后,对符合挂牌条件的,由企业申请,填写《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匾牌领取单》(附件四),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同意后,在工地大门口醒目处悬挂“宁波市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匾牌,接受社会监督。

“宁波市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匾牌由市建委统一制作和颁发,工程竣工后由企业负责归还。

如同时申报“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则根据《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施行,不再另挂“宁波市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匾牌。

第二十一条

对列入创建计划并已获得挂牌的参选工程实行动态管理,评审委员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将随机组织现场抽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不少于四次的抽查,填写《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该表作为该工地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或各类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可实施摘牌处理。

摘牌分为临时摘牌或永久摘牌。临时摘牌可待存在问题整改完毕,经复查符合要求后重新挂牌。对予永久性摘牌处理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于永久性摘牌处理:

(一)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主体市场行为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三)无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方案无针对性、操作性,专项施工方案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签的;

(四)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社会治安案件及其它事故的;

(五)因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相关人员受到通报评批及以上处理的;

(六)累计被临时性摘牌二次以上的。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挂牌工地建立检查记录台帐,对挂牌工地进行的每次监督检查,都应按照《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的要求进行记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具体申报评审要求,另行布置。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市建质[2002]447号)文件同时作废。

第二篇:银川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银川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银川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促进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银川市建筑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银川市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不使用于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房的施工现场管理。

第三条

银川市建设局对银川市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管理,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各辖区建设局及安全监督部门具体监督落实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和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

第四条

加强综合整治,银川市建设局联合市技术监督、环保、城管、园林、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是规范建筑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行为,明确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职责和要求,考核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除应遵循本实施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第七条

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应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并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筑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应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筑工程的科学管理。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为管理学标准,有关技术要求应执行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 安全管理基本术语

第十条

安全生产——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活动。

本实施细则是指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即为了确保职工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而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安全技术措施——为实现安全生产,在防护上、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的措施,所有建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为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所需的组织机构、程序、过程和资源。

第十三条

安全检查——确定安全活动和有关结果是否符合计划安排,以及计划安排是否有效实施并达到预定目标的具体行为。

第十四条

事故隐患——可能导致伤害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或管理制度上的缺陷。

不安全行为是指作业人员未按安全操作规程去做的违章作业行 为,管理者不按安全制度规定的违章行为等;制度缺陷是指管理制度制定时存在漏洞或不切合实际,劳动组织的不合理,人员操作技能搭配不合理等。

物的不安全状态是指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物质条件包括物、作业环境潜在的危险。

第十五条

危险源——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第十六条

“三宝”——建筑施工现场作业区工作人员佩带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用于安全防护目的的安全网。

第十七条

“四条”——建筑施工现场的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预留洞口。

第十八条

起重机械设备——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塔吊、吊篮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

第十九条

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第二十条

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 KN/㎡的模板支撑系统。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施工项目上的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或建造师);经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在工程施工项目上,组织实施施工合同的代表人(甲方代表)。第三章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一节

安全生产管理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筑单位必须办理工程安全报监,应会同监理单位对施工方的安全生产和工程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具有保证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办理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应有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详细内容,绘制施工现场总平面图,按图设立围档,搭建临时设施,做到设置合理、安全可靠、美观整洁。

第二十四条

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监理单位按规定分阶段对工程的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将评定结果报告安全监督部门进行阶段检查验收安全评价。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度并上墙,安全目标责任要分解到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实际控制指标要悬挂、张贴在施工区、办公区和生活区明显位置。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他用。施工单位内部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控制指标,并有明确的奖罚措施。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配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并悬挂在操作岗位前。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单项工程应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0000至50000㎡的房屋建筑工地和5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地应配2至3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50000㎡以上的大型房屋建筑工地应按各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设安全主管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工程项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还应增配。

第二十九条 劳务分包企业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至200人的,应设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的实际情况增配,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5%。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技术提供地下管线和相邻建筑物、建筑物的有关资料;开工前,及时按有关规定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施工现场有多个施工单位的,应当有效协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强行施工。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第三十二条 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临时用电工程、拆除、爆破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必要的计算书,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实施。第三十三条 对涉及地下暗挖工程、深基坑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m以上高空作业工程、大爆破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必须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第三十四条 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按照审定的方案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检查、验收制度,对重点环节和重点内容进行重点监控,严禁随意变动经过审查的施工方案。

第三十六条 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人员应将分部分项工程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三十七条 安全技术交底应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细化和补充,对操作者讲明安全事项,要有针对性、指导性。

第三十八条 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交接人双方签字确认,严禁代签字。

第三十九条 施工企业必须落实安全检查制度。企业安全主要负责人组织每月定期不少于一次安全检查,项目负责人组织每周定期不少于一次安全检查。

第四十条 项目总监必须每周会同施工方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检查,还要检查施工现场其他监理人员的监理日志并签字。第四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掌握当天的天气情况。六级风以上及雨、雪等恶劣天气,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部必须立即组织检查。

有影响施工作业环境的异常天气,施工现场应停止施工。第四十二条 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原则进行整改,做好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单位应对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四十四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教育培训情况,受教育者应签字确认。严禁代签字。

第四十六条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各班组每天必须进行班前安全活动,针对当天作业中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提示防范,并做好记录。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班前安全活动进行检查、指导、管理。

第四十七条 在工人上岗的必经之路,应设置安全防护用品正确佩带示意图及警示标牌。上岗前,安全管理人员应检查工程安全防护用品的佩带情况和施工现场各处安全防护状态。

第四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证书原件应存放现场以备查验,做到人、证相符。特征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体检和年审。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必须分别建立安全事故应急 救预案,备足应急物资、器材和车辆,保证通讯畅通,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工伤事故档案

第三篇: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余杭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建设工地安全和环境整洁,促进全区建设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浙建建[2005]41号),《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办法》(杭建工发„2005‟70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工发„2007‟547号),结合余杭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余杭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以下简称区标化样板工地)是我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最高奖。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应体现我区建筑业的先进管理水平,并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区标化样板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局安监站)落实组织实施,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省、市有关规定等。

第四条

按照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三位一体”的管理原则,为进一步强化各项工作的一致和联动,将区标化样板工地继续作为区“良渚杯”优质建设工程(含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评选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余杭区行政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参加区标化样板工地评审的工程应具有以下规模:

1、单体住宅工程400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组团,5000平方米以上的配套别墅群。

2、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6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古建筑和园林建筑修缮工程。

3、工程造价在1000万(含1000万)以上具有独立装臵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4、一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安工程造价在1000万以上(含1000万)。

5、隧道、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厂、净配水厂、广场建安工程造价在3000万以上(含3000万),广场项目中广场土建占地面积应不少于总面积的50%,且工程量不少于总量的60%。

6、住宅小区、厂区项目工程造价在300万以上(含300万)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7、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要求,但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在创建方面成绩突出的工程。第七条

申报区标化样板工地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本区注册的施工企业或已在本区备案的外地施工企业,并具有相应资质。企业在本区范围一年内未发生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2、工程的总承包单位。

3、住宅小区、连片住宅、公共建筑群等存在两家以上(含二家)承建单位的,可采取联合方式申报。

4、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建安工程量占工程分包工程量的20%以上的,住宅小区(含连片住宅、公共建筑群)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量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量10%以上的,均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但总数不得超过三家。

第八条

参加区标化样板工地评审的工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2、已列入我局安监站创区标化样板工地计划,符合国家、省、市颁布的有关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到我区的先进水平。

3、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2015年2月1日新开工的评标项目,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应采用“一体化”企业管理模式,其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也应结合实际(地理位臵、出土量、场地条件等)情况设臵工程车辆自动冲洗设备。

4、施工现场必须及时安装物联网可视化在线监控系统,并及时到局安监站备案级联。

5、施工现场安装好塔式起重机监控设备后(黑匣子),应立即到区安监站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并及时将设备接入杭州市建设工程塔吊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6、施工现场积极贯彻落实各级管理部门的要求和布臵开展的各项工作。

7、办理了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8、工程竣工后已达到我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标要求。

9、上10月1日至本9月30日内竣工工程。第九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区标化样板工地参评资格:

1、发生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2、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相关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发生工程倒塌或报废、地下管线损坏、施工机械设备损坏、火灾等有责事故及居民集中投诉、治安案件及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等问题被查实,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4、在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中,发现违反工程建设法规、强制性条文,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的。第十条

对具备以下情况的申报工地予以优先推荐:

1、召开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现场观摩会的;

2、在迎接住建部、住建厅执法检查、文明施工扬尘整治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3、获得十佳民工学校、示范民工学校的;

4、获得其他省、市、区级荣誉的。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我局建立考评工作组,局安监站负责组织实施区标化样板工地的申报受理、日常管理及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在工程开工2个月内将申请表(附表一)、工程车辆自动冲洗设备及物联网应用平台接入证明照片报局安监站综合科。

第十三条

企业在工程主体结顶(市政工程为中间验收)15日内将申请考评表(附表二)及其他考评资料报局安监站,考评工作组进行实地检查考评,主要内容是核查各项申报条件,检查现场实际情况和有关资料台帐以及现场落实管理部门布臵要求的各项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的实施情况等。

第十四条

企业在工程竣工后于每年9月25日前,将申报表(附表三)及其它申报材料上报局安监站。每年9月底开始,考评工作组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综合各部门意见和日常管理情况,对工程形成综合评价,根据综合评价排名,最终评审出当区标化样板工地。第十五条

区标化样板工地申报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申报资料分为上、下两册,统一用A4纸,分别按顺序装订成册,采用软纸封面(封面上应打印工程名称、申报企业和申报日期),除目录外需编页码。

(一)上册内容(文字资料)

1、目录;

2、《余杭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申报表》(附表三,一式两份,一份单独装订,一份装入上册);

3、《余杭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申请表》(附表一);

4、《余杭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申请考评表》(附表二);

5、《余杭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检查记录表(施工、监理企业)》(附表五,检查部位必须含有基础、主体、装饰三个阶段且不得少于三次);

6、工程监督机构对申报工地在基础、主体结顶和装饰“三阶段”跟踪评价表(附表四,由工程监督机构协助提供);

7、《余杭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检查记录表(监督机构)》(附表六,检查部位必须含有基础、主体、装饰三个阶段且不得少于三次;由工程监督机构协助提供);

8、工程总承包、分包合同(复印件);

9、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原件);

10、一篇介绍工地创建市样板工地的总结材料。主要内容包括组织网络、实施计划和措施、实施的主要经验等(字数不少于1500字且要做到图文并茂);

11、工程办理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

12、工程监督机构出具的《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评价报告》;(由工程监督机构协助提供);

13、工程达到我区实施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标要求的证明材料;

14、现场开展民工学校的有关证明资料;

15、施工现场工程可视化管理系统(即在线监测)安装及使用情况的证明资料,具体要求:1)、房屋建筑工程必须提供工地材料主要出入口、材料堆场、民工宿舍安装固定角度枪型摄像机以及现场监控平台的证明照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全封闭围护施工管理的参照房屋建筑工程执行,无法实行全封闭围护施工的,须提供每500米施工作业区安装可控球型摄像机的证明照片;2)、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提供的证明文件;

16、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证明资料;(适用范围:2011年7月1日起新开工项目);

17、参建单位的证明材料(如:总分包合同等);

18、工程监督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下册内容(照片资料)

1、现场照片必须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规定分项分类拍摄整理,每个分项的不同部位原则上要有不少于4张能真实反映现场安全状况的彩色照片,照片应包含大门、宿舍、围墙(围挡)、自动冲洗设备、食堂、卫生间、浴室、材料堆场、基坑、楼层作业面、临边防护、消防设施、五图一牌等部位,有缺项的要有相应的文字说明,同时照片需在背面注明拍摄时间、部位,并有施工、监理单位签章确认;

2、房屋建筑工程须提供能反映工程竣工的外立面全貌,其中东、西、南、北四个方位照片各不得少于1张。市政基础设施及其他专业、专项工程须提供能反映工程进度30%、60%、90%以及竣工四个阶段的工程形象照片各不得少于1张。

第十六条

区标化样板工地评审每年一次,评审时间定在10月份。

第十七条

区标化样板工地实行总量控制,数量参考每年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区标化样板工地的创建工作实行全过程的动态跟踪管理,局安监站要严格按照办法中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工程的日常管理和检查,积极指导和督促企业做好创建工作。要对创建工程建立跟踪管理档案,实行基础、主体和装饰阶段的不告知抽查,抽查次数不得少于三次,抽查内容包括市场行为、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等方面。如检查中有两次及以上达不到创建要求的,即实行动态否决,取消项目参评资格。要及时掌握和记录日常的检查和管理情况,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椐,待工程竣工后及时对工程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情况作出评价并在申报表中真实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第十九条

施工、监理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创建工地的日常管理,在工地项目部自查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区样板工地“三阶段”跟踪评价的自评工作(附件四),同时要求企业对创建工地的日常检查和记录不得少于三次,及时填写区样板工地检查记录表(附件五),检查部位必须含有基础、主体、装饰三个阶段。

第二十条

局安监站应建立投诉受理机制,接到对申报工地投诉经查实的,在责令整改的同时应在跟踪管理档案和申报表中如实记录。

第五章

评审纪律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申报企业要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及时进行申请、申请考评和申报工作;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二条

检查、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撤消其检查和评审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获得区标化工样板地的承建单位及参建单位授予《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文件和奖牌,并由区住建局发文进行全区通报表彰,获奖工地及其承(参)建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名单,在有关媒体及信息网站公布,并作为企业和执业人员信用信息登记。

第二十四条

区标化工样板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局安监站设立监督电话:89265973,接受投诉举报,对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及评审前后存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取消其评比资格或荣誉证书。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具体申报评审要求如有变动,另行发文通知。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附表:

1、《余杭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申请表》;

2、《余杭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申请考评表》;

3、《余杭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申报表》;

4、《余杭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三阶段评分表》;

5、《余杭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检查记录表(施工、监理企业)》;

6、《余杭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检查记录表(监督机构)》。

第四篇: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2005年8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四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每年评审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160个。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属地原则分配,专业工程按相关专业部门分配,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当地工程建设规模情况;

(二)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

(三)适当考虑地区及专业平衡。

第六条 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钱江杯”优质工程应先获得“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二)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

(三)150间以上的饭店、宾馆;

(四)设区市城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单体住宅等,工程所在地在县(市)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8000平方米以上;

(五)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15000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8000平方米以上配套的别墅区;

(六)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七)建安工程量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堤岸工程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量在50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

(八)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以上的特殊工程;

(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1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20公里以上,五级航道10公里以上,沿海码头万吨级以上,内河码头300吨级8个以上;

(十)长度5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1000米以上的公路遂道;

(十一)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

(十二)达到国家计委规定的大中型项目标准的工业、交通、市政、水利、电力等其他建设工程;

(十三)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标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第八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一年内未发生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二)在浙江省内注册或登记进浙的建筑业企业;

(三)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

(四)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主承建单位。主承建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

1、在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承建面积最多的一家企业,其建筑面积应达到小区建筑总面积的30%以上,且不少于15000平方米(群体建筑不少于12000平方米,村镇住宅群不少于6000平方米);

2、当有两家以上企业符合条件1,且两家企业承建面积之差小于10%时,可由两家以上企业联合申报,均为主承建单位;

3、当参加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施工的每家企业承建建筑面积均达不到上述规定,无主承建单位时,由业主组织申报,可选择三家符合条件的参建单位。

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建安工程量占工程分包工程量20%以上的,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量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量10%以上的,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但参建单位总数不得超过三家。

第九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二)已列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创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计划,且被设区市或相关专业部门确定为“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并已获得挂牌的工地;

(三)在上10月1日以后本9月30日以前竣工;

(四)已获得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专业部门的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五)施工现场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

(六)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齐全、整洁、卫生,结构安全;

(七)办理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一)工程施工中发生四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

(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相关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恶意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有责投诉、治安案件或其他事件的。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应填写《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附件一)。申报房屋建筑工程的,经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申报专业工程的,经相关省级专业部门(省市政协会,下同)签署意见后上报。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根据申报指标,择优推荐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推荐申报名单的文件和有关资料于当年11月15日前上报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第十三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

(三)参建单位的证明材料(如:分包合同复印件);

(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签署意见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原件);

(五)工程办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六)一篇介绍工地创建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组织网络和实施计划与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字数不得少于1500字;

(七)工程基础施工、主体结顶和装饰三阶段的工程外观与有关检查分项(指《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十个检查分项)安全状况的彩色效果照片及介绍施工过程的录像资料各一份(录像放映时间5—10分钟,采用光盘制作);

(八)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对申报工地在基础、主体结顶和装饰三阶段有关安全检查分项的评分表(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参照JGJ59-99执行);

(九)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关于安全标化工地的证明(文件形式,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十)浙江省建筑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主管部门负责提供,附件二)。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程序:

(一)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若干名,组成评审专家组对申报工地的资料进行审查,综合平时监督检查情况,形成审查意见;

(二)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若干名,组成评审委员会;

(三)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主要议程有:

1、听取审查意见汇报;

2、查看申报材料;

3、评委评议;

4、无记名投票初步确定获奖工程。第十五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实行公示制,对评委会评定的获奖工程在网上公示后正式确定获奖工程名单。

获奖工程名单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发文公布并颁奖。

第十六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每年一次,评审时间为每年12月份。第五章 评审纪律和奖励

第十七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企业下一的评审资格。

第十八条 检查、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其检查、评审资格。

第十九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创建和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设在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第二十条 对获得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施工、监理企业和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给予以下奖励:

(一)授予主承建单位《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荣誉证书与奖牌,授予参建单位荣誉证书。获奖工地及其主(参)建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名单一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表彰;

(二)在《施工安全与设备管理信息》专刊上予以登载。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创建省安全标化工作的领导,主动指导和积极帮助相关企业开展创建活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高标准严要求,努力提升创建工地的整体安全生产水平。

对已列入创建计划的工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或工程质量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或整改不及时、不主动、不彻底的,要取消其挂牌和申报资格。第二十二条 为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凡列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创建计划的工地,在工程基础完工后,对符合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创建要求的,由企业申请填写《浙江省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程匾牌领取单》(附件三),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或安全监监督机构检查同意后,在工地大门口醒目处悬挂“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匾牌,接受社会监督。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 匾牌由省建筑业管理局统一制作。“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 挂牌工程个数实行总量控制。

第二十三条 省、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挂牌工地建立检查记录台帐。对挂牌工地要加强过程监管,进行随机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有:

(一)市场行为;

(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安全生产状况;

(四)文明施工状况;

(五)其他情况。

对挂牌工程,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至少随机抽查三次。填写《浙江省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检查要详细记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提出综合评价意见。该表作为该工地申报、评审的主要依据。申报时,该表作为申报资料之一,由县、市级主管部门逐级上报。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对已获得挂牌的参选工程实行动态管理,适时组织专家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填写《浙江省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作为该工地评审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或各类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问题比较严重的,可实施摘牌处理。摘牌分为临时性摘牌和永久性摘牌。临时性摘牌可待存在问题整改完毕,经复查符合要求后重新挂牌。给予永久性摘牌处理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永久性摘牌处理。

(一)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主体市场行为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不及时整改的;

(三)无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无针对性、操作性,专项施工方案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或专项方案未经技术负责人审签的;

(四)发生第十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

(五)累计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临时性摘牌三次以上的。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每年的具体申报和评审要求,另行发文布置。

第二十七条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专业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本部门)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评选和推荐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一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 工程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申报日期▁▁▁▁▁▁▁▁▁▁▁▁▁▁▁▁▁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制

填 表 说 明

1.本表由主承建单位填写。

2.企业名称应为全称并加盖公章,专业类别按资质标准分类填写;工程名称应写全称。

3.三阶段评分应按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或省级专业部门评定的结果填写。

4.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应对该工程在文明施工、安全防护各个方面作出综合评价,列出主要优、缺点。

申 报 单 位 情 况

表一 主承建单位 企业名称(公章)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电话

法定代表人 项目经理 资质等级

地址 邮编

企业名称(公章)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电话

法人代表 项目经理 资质等级

地址 邮编

参建单位 企业名称(公章)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电话

法人代表 项目经理 资质等级

地址 邮编

企业名称(公章)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电话

法人代表 项目经理 资质等级

地址 邮编

企业名称(公章)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电话

法人代表 项目经理 资质等级

地址 邮编

监理 单位名称(公章)资质等级 电话 项目总监

地址 邮编

业主 单位名称(公章)电话

地址 邮编

工 程 概 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平方米)/规模 工程造价(万元)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质量情况 竣工备案时间

三阶段评分 基础 主体结顶 装饰 申 报 理 由

注:可另加附页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综合评价:公章 评委会评审意见: 年 月 日 省建筑业管理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附件二

浙江省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第 次检查)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平方米)/规模 工程造价(万元)

年 月 日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形象进度 临时摘牌 第 次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市场行为

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安全生产状 况

文明施工状 况

综合评价意见

处理意见 结果反馈

检 查单位和人 员

年 月 日 注:可另加页

附件三

浙江省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匾牌领取单 企业名称(盖章)

工程名称

工程详细地址

建筑面积 工程造价

开竣工时间 项目经理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自评情况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检查情况: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公章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

浙质安监【2002】3号

发布日期:2002年4月23日 施行日期:2002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为了更好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是我省建设工程建筑安全最高奖,其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具较好的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评审工作由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组织和实施。

成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和设立评审委员专家库,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除主任、副主任外,委员的组成,每年作一次调整,由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委员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和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30人。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实行公示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工地经公示后报省建设厅审定,由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发文布并颁奖。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每年一次,评审时间为10月份。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实行总量控制,每年由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发文下达各地、各部门的申报指标。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参加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选的工程规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2、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 3、150座以上的饭店、宾馆;

4、地级市城区8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等,工程所在地有县(市)的建筑面积可控制有5000平方米以上; 5、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

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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