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培训教材

第一篇:安全管理培训教材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慨述
1.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特点
建筑业从广义的概念来说是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生产活动,为国民经济各部门建造房屋和构筑物,并安装机器设备。长期以来,由于人员流动大、劳动对象复杂和劳动条件变化大等特点,建筑行业在各国都是高风险的行业,伤亡事故发生率一直位于各行业的前列。尤其是现代社会建设项目趋向大型化、高层化、复杂化,加之建设场地的多变性,使得建设工程生产特别是安全生产与其他生产行业相比有明显的区别,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筑施工大多数在露天的环境中进行,所进行的活动必然受到施工现场的地理条件和气象条件的影响。恶劣的气候环境很容易导致施工人员生理或者心里上的疲劳,注意力不集中,造成事故。(2)建设工程是一个庞大的人机工程,这一系统的安全性不仅仅取决于施工人员的行为,还取决于各种施工机具、材料以及建筑产品(统称为物)的状态。建设工程中的人、物以及施工环境中存在的导致事故的风险因素非常多,如果不及时排除,将很容易导致安全事故。(3)建设项目的施工具有单一性的特点。不同的建设项目所面临的事故风险的大小和种类都是不同的。建筑业从业人员每一天所面对的都是一个几乎全新的物理工作环境,在完成一个建筑产品之后,又转移到下一个新项目的施工。项目施工过程中层出不穷的各种事故风险是导致建筑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
(4)工程项目施工还具有分散性的特点。建筑业的主要制作者——现场施工人员,在从事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分散于施工现场的各个部位,当他们面对各种具体的生产问题时一般依靠自己的经验和知识进行判断做出决定,从而增加了建筑业生产过程中由于不安全行为而导致事故的风险。
(5)工程建设中往往有多方参与,管理层次比较多,管理关系比较复杂。仅施工现场就涉及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承包单位、供应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各方。各种错综复杂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往往互相作用,构成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
(6)目前我国建筑业仍属于劳动密集性产业,技术含量相对偏低,建筑业中部分从业人员的文化素质较一般行业人员低。尤其是大量的没有经过全面职业培训和严格教育的农民工,其数量占到施工一线人数的80%。
(7)建筑业作为一个传统的产业部门,工期、质量和成本的管理往往是项目生产人员关注的主要对象。部分建筑业管理人认为建筑安全事故完全是由一些偶然因素引起的,因而是不可避免的,无法控制的,没有从科学的角度深入认识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并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造成的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不力,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增加等问题。
1.2建筑工程事故特点及分析(1)事故多发的主要类型
根据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式分析报告中的建筑施工事故统计分析,目前我国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类别依然是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触电、起重伤害等。这些事故的死亡人数分别占全部事故死亡人数的45.4%、20.36%、11.56%、6.62%、6.42%,总计占全部事故死亡人数的90.42%。
(2)发生事故的投资主体分析
政府投资:发生事故占事故起数的13.04%,企业在洞口和临边作业发生事故的死亡人数占总数的15.51%在各类脚手架上作业发生事故的死亡人数占总数的11.86%;安装、拆卸塔吊事故死亡人数占总数的11.86%;模板事故死亡人数占总数的6.82%。
(1)政府投资;发生事故112起,占事故起数的13.04。(2)企业投资;发生事故443起,占事故起数的51.57%。(3)个人投资;发生事故35起,占事故起数的4.07%。运用系统原理的原则;(1)动态相关性原则。
正是企业内部各要素处于动态之中并且相互影响和制约,使得事故有发生的可能。(2)整分合原则。(3)反馈原则。人本原理,就是在企业管理活动中必须把人的因素放在首位,体现与人为本的思想。
本质安全化原则。本质安全化原则来源于本质安全化理论。该原则的含义是指从一开始和从本质上实现了安全化,就可以跟本上消除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从而达到事故发生的目的。2.1我国安全生产格局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政府统一领导国务院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的综合和专业管理。
部门依法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组织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制定建设行业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标准,对建设行业的生产工作进行计划、组织、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指导企业搞好安全生产。企业全面负责,对于建筑行业既是指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同时也包括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所有有关单位都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和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群众参与监督是指群众组织和劳动者个人对于建设工程安全应负的责任。公会是代表群众的主要组织,公会有权对危害对职工健康安全现象的提出意见、进行抵制,也有权越级控告,公会也担负着教育劳动者遵章守纪的责任。全社会广泛支持是指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思,形成全社会广泛“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2.2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题的安全责任 2.2.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哈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制方式等条款。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预付安全生产费,并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建设单位收到监理企业其余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证书后,5日内支付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报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凭、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
第二篇:安全管理培训教材
山东电建三公司
管理干部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教材
举办单位:安全监察部
教育培训中心
2004年08月
第一章
安全生产管理概论
第一节 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一、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概念
1、劳动保护的概念:
广义:对劳动者的一切权利和利益的保护。
狭义: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障。
2、安全生产的概念
安全生产: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以消除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或将这些因素的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从而保证劳动者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进行生产。安全生产的任务是保护企业的人、财、物的安全。
3、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
在我国通常把劳动保护工作和安全生产工作等同起来,两个概念在一般情况下虽然可以通用,涵义不完全一样:
劳动保护:是指“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其工作的范围:包括实现安全生产,预防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和实行女工及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等。
安全生产:除了劳动保护所包括的内容外,还包括对企业财、物的安全保障。
二者的根本目的都是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二、安全生产的意义:
1)加强安全生产,做好劳动保护工作,防止职业危害,保证安全生产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基本的和重要的政策;
2)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条件;
3)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社会安定的需要;
4)加强劳动保护是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的迫切需要;
5)安全生产是现代化管理企业的一项基本原则。
三、安全生产原则
1、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要求各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要坚持“五同时”原则。
1)安全与生产的辩证统一:
在生产建设中,必须用辩证统一的观点去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关系。也就是说,企业领导者必须善于安排安全和生产。越是生产任务忙,越要重视安全,把安全工作搞好。否则,就会招致工伤事故,既妨碍生产,又影响安全。这是生产实践证明了的一条重要经验教训。如何理解安全和生产的辩证统一关系: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生产既有矛盾性,又有统一性,所谓矛盾性,首先是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因素与生产的矛盾。要对不安全因素采取措施时,就要增加支出,或影响生产进度。所谓统一性,对不安全因素采取措施后,改善了劳动条件,职工就有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劳动热情,劳动生产率就会提高。没有生产活动,安全工作就不会存在;反之,没有安全工作,生产就不能顺利进行,这就是安全与生产互为条件,互相依存的道理,也就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性。
2)“五同时”原则:企业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臵、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臵、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2、坚持安全具有否决权原则
否决权原则是指安全工作是衡量企业(各部门)经营管理工作好坏的一项基本内容,要求对企业(各部门)各项指标考核,评选先进时首先必须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
安全否决权原则还体现在:建厂、投资、施工、投产等各方面。
3、坚持“三同时” 原则:要求一切生产性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法规和标准,并做到“三同时”。
“三同时”:是指凡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坚持“四不放过” 原则 国家要求企业一旦发生事故,在处理时实施“四不放过” 原则。
“四不放过” 原则:是指在调查处理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
五、安全生产管理
1)安全生产管理:是管理者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一系列活动,目的是保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以及财产安全,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保持社会的稳定。
安全生产管理有宏观和微观安全生产管理的两种理解。宏观安全生产管理是大安全概念,即能体现安全管理的一切管理措施和活动都属于安全生产管理的范畴。微观安全生产管理是小安全的概念,主要指从事经济和生产管理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所进行的具体安全管理活动。
2)安全生产管理的任务
从广义上讲:一是预测危险、采取措施、避免伤害;二是制定规程、规定和各种办法措施;三是告诫人们认识危险和防止灾害。
具体的讲,安全生产管理的任务是:
1)贯彻国家及上级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和制度,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制定企业(单位)安全生产的各种规程、规定和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
3)积极采取各种安全工程技术措施,进行综合治理,使生产机构设备和设施达到本质化安全的要求,保障职工有一个安全可靠的作业条件,减少各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4)从根本上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不安全、不卫生的各种因素。采取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革、设备更新换代,实现生产过程的机械化、自动化和遥控操作,使劳动者不接触危险、危害因素,从而从根本上消除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可能性。
5)采取劳动卫生技术措施,与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作斗争,使劳动者免受尘毒及其他有害因素的危害。
6)搞好劳逸结合,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劳动者有适当的工余休息时间,使劳动者保持旺盛的劳动热情,精力充沛地从事各项生产活动。
7)根据妇女的生理特点,对妇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8)对所属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素质。9)对所属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事故按职责范围进行调查、处理和上报。
10)推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推广和应用现代化安全管理技术与方法,深化企业安全管理。
第二节 安全生产其他名词术语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及有关政策和法规制定的,是企业和职工在生产活动中共同遵守的安全行为的规范和准则。
2、危害: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3、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事故的事件
4、目标:组织制定的为激发员工安全卫生表现行为、并预期必须要达到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目的、要求和结果。
5、职业安全健康:影响作业场所内员工、临时工、合同工、外来人员和其他人员安全与健康的条件和因素。
6、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组织全部管理体系中专门管理职业安全健康的部分,包括为制定、实施、实现、评审和保持职业安全卫生方针所需的组织机构、规划活动、职责、制度、程序、过程和资源。
7、危险:特定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结合。
8、安全:免遭不可接受的危险的伤害。
9、可承受的危险:组织根据法律义务和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将危险降低至接受的程度。
10、三个同步:“三个同步”的指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建设、企业深化改革、技术改造同步规划,同部发展、同步实施的原则。
11、安全标志:安全标志是指操作人员容易产生错误而造成事故的场所,为了确保安全,提醒操作人员注意所采用的一种特殊标志。目的是引起人们对不安全因素的注意,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标志不能代替安全操作规程和保护措施。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安全标志应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
12、“三定”:对安全大检查查出的问题按定人、定事、定期限原则督促整改。
13、三宝防护措施:指的是现场施工作业必备的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
14、安全五查:查领导、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查事故处理。
15、作业性违章:指在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家、行业以及集团公司所颁发的各项规定、制度和反事故措施,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16、装臵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及反事故措施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17、指挥性违章: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设计、施工负责人,违反国家、行业、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18、管理性违章:从事电力设计、施工、物资、生产工作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反事故措施,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19、三不伤害:我不伤害自己、我不伤害他人、我不被他人伤害。
20、夏季四防:防风、防雨、防火、防暑降温。
21、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或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22、安全电压:为防止触电事故而采取的由特定电源供电的电压系列。这个电压系列的上限值规定是:在任何情况下,两导体间或任一导体与地之间均不得超过交流(50~500HZ)电压有效值50伏。
23、三级教育 第一级:入厂教育。新入厂的职工(干部和工人)或调动工作的工人以及新到厂的临时工、合同工、培训和实习人员等在分配到车间和工作地点以前,要由厂劳资部门组织,安全部门进行初步安全教育。其内容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本厂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企业内部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一般的机械电气安全知识,入厂安全须知和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经考试合格后,再分配到车间。
第二级:车间教育。是指在新职工或调动工作的工人在分配到车间后进行的安全教育。由车间主管安全的主任负责,车间安全员进行教育。教育内容有本车间的生产概况,安全生产情况,本车间的劳动纪律和生产规则,安全注意事项,车间的危险邻位,危险机电设施、尘毒作业情况,以及必须遵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三级:岗位教育。是指由工段、班组长对新到岗位工作的工人进行的上岗前安全教育。教育内容有工段、班组安全生产概况,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应知应会,岗位工种的工作性质、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方法,各种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工作地点的环境卫生及尘源、毒源、危险机件,危险物的控制方法,个人防护用具的使用方法,以及发生事故时的紧急救灾措施和安全撤退路线。
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工人经专试合格,领到安全操作证后,方可独立进行操作。没有经过三级教育并考试不合格者绝对禁止独立操作。
24.定臵管理:指通过科学的物流设计,使车间或岗位现场,从平面空间到立体空间,操作人员所使用的工具、设备、材料、工件等的位臵规范、醒目,符合安全人机工程要求的一种设备放臵方法。
25.四个凡是: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做到:凡是有章可循、凡是有据可查、凡是有人负责、凡是有人监督。
第三篇:安全培训教材(精选)
第三节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危险因素是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因素。有害因素是指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害的因素。通常情况下,二者并不加以区分而统称为危险、有害因素。
一、危险、有害因素的分类
危险、有害因素分类的方法多种多样,安全评价中常按“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参照事故类别”和“职业健康”的方法进行分类。
(一)按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
根据《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3861—1992)的规定,将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分为6大类。
1.物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1)设备、设施缺陷(2)防护缺陷(3)电危害(4)噪声
(5)振动危害(6)电磁辐射(7)运动物危害(8)明火
(9)高温物质(10)低温物质(11)粉尘与气溶胶(12)作业环境不良(13)信号缺陷(14)标志缺陷
(15)其他无理性危害和有害因素 2.化学性危险和有害因素(1)易燃易爆性物质(2)自燃性物质(3)有毒物质(4)腐蚀性物质
(5)其他化学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3.生物性危险和有害因素(1)致病微生物(2)传染病媒介物(3)致害动物(4)致害植物
(5)其他生物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4.心理、生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1)负荷超限(2)健康状况异常(3)从事禁忌作业(4)心理异常(5)辨识功能缺陷(6)其他心理、生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5.行为性危险和有害因素(1)指挥错误(2)操作错误(3)监护失误(4)其他错误
(5)其他行为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6.其他危险和有害因素
(二)参照事故类别进行分类
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将危险因素分为20类。
1.物体打击
指物体在中立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等引发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
指企业机动车辆在形式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下落、挤压伤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
3.机械伤害
指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
指各种期中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实验)中发生的挤压、坠落、(吊具、吊重)物体打击和触电。
5.触电
包括雷击伤亡事故。6.淹溺
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淹溺。7.灼烫
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8.火灾 9.高处坠落
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10.坍塌
植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事故,如挖沟时的土石塌方、脚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和车辆、起重机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11.冒顶片帮 12.透水 13.放炮
指爆破作业中发生的伤亡事故。14.火药爆炸 指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在生产、加工、运输、储存中发生的爆炸事故。15.瓦斯爆炸 16.锅炉爆炸 17.容器爆炸 18.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20.其他伤害
此种分类方法所列的危险、有害因素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调查、分析、统计)和职工安全教育的口径基本一致,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和企业广大职工、安全管理人员所熟悉,易于接受和理解,便于实际应用。但缺少全国统一规定,尚待在应用中进一步提高其系统性和科学性。
(三)按职业健康分类
参照卫生部、原劳动人事部、参政不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等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危害因素分为生产性粉尘、读物、噪声与振动、高温、低温、辐射(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其他危害因素7类。
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方法
选用哪种识别方法要根据分析对象的性质、特点、寿命的不同阶段和分析人员的知识、经验和习惯来定。常用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方法有直观经验分析方法和系统安全分析方法。
(一)直观经验分析方法
直观经验分析方法适用于有可供参考先例、有以往经验可以借鉴的系统,不能应用在没有可供参考先例的新开发系统。
1.对照、经验法
对照、经验法是对照有关标准、法规、检查表或依靠分析人员的观察分析能力,借助于经验和判断能力对评价对象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析的方法。
2.类比方法
类比方法是利用相同或相似工程系统或作业条件的经验和劳动安全卫生的统计资料来类推、分析评价对象的危险、有害因素。
(二)系统安全分析方法
系统安全分析方法是应用系统安全工程评价方法中的某些方法进行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系统安全分析方法常用于复杂、没有事故经验的新开发系统。常用的系统安全分析方法有事件树、事故树等。
三、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
尽管现代企业千差万别,但如果能够通过事先对危害、有害因素的识别,找出可能存在的危险、危害,就能够对所存在的危险、危害采取相应的措施(如修改设计,增加安全设施等),从而大大提高系统的安全性。
在进行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时,要全面、有序地进行,防止出现漏洞项,宜从厂址、总平面布置、道路运输、建(构)筑物、生产工艺、物流、主要设备装置、作业环境、安全措施管理等几方面进行。识别过程实际上就是系统安全分析的过程。
(一)厂址
从厂址的工程地质、地形地貌、水文、气象条件、周围环境、交通运输条件、自然灾害、消防支持等方面分析、识别。
(二)总平面布置
从功能分区、防火间距和安全间距、风向、建筑物朝向、危险有害物质设施、动力设施(氧气站、乙炔气站、压缩空气站、锅炉房、液化石油气站等)、道路、储运设施等方面进行分析、识别。
(三)道路及运输
从运输、装卸、消防、疏散、人流、物流、平面交叉运输和竖向交叉运输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识别。
(四)建(构)筑物
从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结构、层数、占地面积、防火间距、安全疏散等方面进行分析识别。
从库房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结构、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防火间距等方面进行分析、识别。
(五)工艺过程
1.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设计阶段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
(1)对设计阶段是否通过合理的设计进行考察,尽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危险、有害因素。
(2)当消除危险。有害因素有困难时,对是否采取了预防性技术措施进行考察。
(3)在无法消除危险或危险难以预防的情况下,对是否采取了减少危险、危害的措施进行考察。
(4)在无法消除、预防、减弱的情况下,对是否将人员与危险、有害因素隔离等进行考察。
(5)当操作者事务或设备运行一旦达到危险状态时,对是否能通过连锁装置来终止危险、危害的发生进行考察。
(6)在意发生故障和危险性较大的地方,对是否设置了醒目的安全色、安全标志和声、光警示装置进行考察。
2.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可针对行业和专业的特点及行业和专业制定的安全标准、规程进行分析、识别
针对行业和专业的特点,可利用各行业和专业制定的安全标准、规程进行分析、识别。例如,原劳动部曾会同有关部委制定了冶金、电子、化学、机械、石油化工、轻工、塑料、纺织、建筑、水泥、制浆造纸、平板玻璃、电力、石棉、核电站等一系列安全规程、规定,评价人员应根据这些规程、规定、要求对评价对象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析和识别。
3.根据典型的单元过程(单元操作)进行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
典型的单元过程是各行业中具有典型特点的基本过程或基本单元。这些单元过程的额为限、有害因素已经归纳总结在许多手册、规范、规程和规定中,通过查阅均能得到。这类方法可以使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比较系统,避免遗漏。
(六)生产设备、装置
对于工艺设备可从高温、低温、高压、腐蚀、振动、关键部位的备用设备、控制、操作、检修和故障、失误时的紧急情况等方面进行识别。
对机械设备可从运动零部件和工作、操作条件、检修作业、误运转和误操作等方面进行识别。
随电气设备可从触电、断电、火灾、爆炸、误运转和误操作、静电、雷电等方面进行识别。
另外,还应注意识别高处作业设备、特殊单体设备(如锅炉房、乙炔站、氧气站)等的危险、有害因素。
(七)作业环境
注意识别存在毒物、噪声、振动高温、低温、辐射、粉尘及其他有害因素的作业部位。
(八)安全管理措施
可以从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日常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识别。
第四篇:安全培训教材
员工安全生产培训教材
编制:
批准:
目 录
一、新安全生产法部分内容
二、企业简介及各岗位危险源分析
三、消防、防火安全常识
四、机械安全知识
五、第五用电安全知识
1、新安全生产法部分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二、企业简介及各岗位危险源分析
企业简介
深圳市 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公司现有员工 人,其中安全管理人员
人,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主要负责人。主要经营进。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10(23)号文件、《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本公司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做好本公司消防、安全生产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防止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本公司员工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我们公司领导高度重视企业的生产安全,公司一贯秉承重视生产,更重视安全的生产管理理念,同时,也积极发动广大员工共同参与安全管理,使我们的生产安全提升到更高的高度;新进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合格者方能正式上岗。老员工也要定期或者不定期接受相关安全培训。
各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1、公司使用油漆、天那水、正已烷均属于第3类易燃液体,易挥发,其蒸气与空气易形成爆炸性混合物,而且其蒸气通常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明火会引着回燃。燃烧时烟雾能使人窒息、头晕,刺激眼膜。在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过程中,由于包装不良,操作失误,对火源控制不严,均有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事故。
2、公司加工机械等设备用电线路有可能因线路过载、短路等因素引起电气火灾、触电等事故;因此电工及操作员必须经常进行电气线路、漏电保护开关的检查,防范电气事故的发生。
3、公司使用空压机,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有可能出现失灵的现象,一旦超压会出现爆炸事故,所以空压机安全阀、压力表必须定期进行检测。
4、公司二楼装配车间在生产过程中,会用到焊锡,焊锡在焊接时最主要的危害因素是铅烟,铅的毒性是神经毒性,和对造血系统的毒性,所以平时工作时一定要加强防护。三 消防、防火安全常识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我们对消防工作及对火灾的预防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基本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一、燃烧和爆炸
A.火灾燃烧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可燃物、助燃物(一般是氧气,也有其他的,比如水遇到电石、金属钠)、点火源。
在火灾预防时,只要将其中任何一项条件被破坏,火灾都不会发生。B.燃烧的类型
(1)闪燃和闪点:易燃、可燃液体(包括具有升华性的可燃固体)表面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气,当火源接近时会产生瞬间燃烧。这种现象叫闪燃,引起闪燃的最低温度称闪点。易燃液体:闪点小于或等于45℃的液体。常用的易燃易爆品如下:1.石油谜(60-90)闪点-21.7℃;2.苯—闪点4.44℃;3.工业甲醇—闪点11℃;4.异丙醇—闪点11.67℃;5.甲醇—闪点12℃;6.二氯乙烷—闪点13℃;7.丙酮—20℃。
(2)着火与燃点:可燃物质在空气充足条件下,达到某一温度时与火源接触即行着火(出现火焰或灼热发光),并在移去火源之后仍能继续燃烧的最低温度称为该物质的燃点或着火点。易燃液体的燃点约高于其闪点1-5℃。
(3)自燃和自燃点:物质因剧烈的氧化而产生火焰自行燃烧的最低温度,称为自燃点。自燃点与闪点及燃点的不同之处,主要是不需引火,而后者则需要外部火源引燃。C.爆炸发生的种类及场合(1)种类
物理性爆炸:是指由物理变化即没有生成新物质的变化而引起的爆炸。
化学性爆炸:是指由化学变化即生成新物质的变化而引起的爆炸。(2)术语
爆炸极限(上限;下限):
可燃物质(可燃气体、蒸气和粉尘)与空气(或氧气)必须在一定的浓度范围内均匀混合,形成预混气,遇着火源才会发生爆炸,这个浓度范围称为爆炸极限,或爆炸浓度极限。可燃性混合物能够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和最高浓度,分别称为爆炸下限和爆炸上限,这两者有时 10 亦称为着火下限和着火上限。在低于爆炸下限和高于爆炸上限浓度时,既不爆炸,也不着火。这是由于前者的可燃物浓度不够,过量空气的冷却作用,阻止了火焰的蔓延;而后者则是空气不足,导致火焰不能蔓延的缘故。(3)爆炸按场合分类
过氧爆炸;物料互串爆炸;违章动火引起爆炸;
静电引起或在爆炸;积炭引起或在爆炸;
压力容器爆炸;安全装置失灵引起爆炸;
负压引起爆炸;等等。3.火灾的分类
甲类火灾:一般性(固体)火灾用水就可扑灭的。乙类火灾:化学性油品引起的火灾 丙类火灾:指电气火灾。丁类火灾:指金属火灾。
二、火灾造成人员死亡的原因:
1、用电和电器的原因:
用电设备和用电量变化无常,为了临时用电在原有的线路上接了大功率的电气设备,使其长期过载运行,破坏了线路绝缘,引起火灾;对线路缺乏维护和检修,致使年久使用的线路绝缘破损后发生漏电、短路等引起火灾;铜铝导线连接,接触不良或使用时间过长,造成接触电阻过大,打出火花或接点温度过高引起火灾;使用移动灯具的插头和插座接触不良而发热;照明灯具或电器与可燃易燃物的距离过近,甚至接触,因温度过高烤燃起火,如电暖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与窗帘、沙发等可燃物过近,致使火灾发生;使用电熨斗、电吹风等忘记切断电源,搁置在可燃的基座上;或者用完后,余热未散,立即装入可燃的包裹内,因温度过高引起火灾;在公众聚集场所人们使用的电热杯、电炉子、电褥子等电热设备长期通电,或忘记关闭电源开关,引发火灾。
2、可燃易燃材料:
如木板和塑料、化纤等高分子聚合材料,使建筑耐火等级降低。这些材料在火灾中不但会助长火势,延长燃烧时间,还会分解出大量一氧化碳、氮氧化合物等有毒气体,在极短时间内就可使人中毒死亡。大量资料表明,毒烟是火灾中致人死亡的第一大杀手。
3、消防设施的损坏:
在改建、扩建和装修过程中违规施工,严重影响原有消火栓、报警探头和喷头的正常使用,破坏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遮挡防排烟口。更为严重的是有的将原有的出口封闭,11 造成出口减少;遮挡住用来通风采光的窗户,不仅降低疏散能见度,还影响自然排烟效果。有的单位在装修中将电气线路敷设在装饰墙面和吊顶内,不采取任何隔热防火措施,并且与可燃易燃材料直接接触,如果设备通电时间过长,极易引发火灾。
4、安全出口、安全通道不畅通:
大量群死群伤的火灾案例表明,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严重不足是导致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之一。安全出口的配置数量是根据场所的额定人数来计算的。无论任何原因在营业时间把出口关门上锁,或因施工临时堵塞出口,或在通道堆放杂物,使通道受阻,万一发生火灾,都会延误疏散时间,极大影响人员正常安全疏散。
5、缺少必要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
如果同时缺少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那么火灾发生时一旦停电,人员对场所内部情况不熟悉,缺乏逃生常识,心生恐慌,在烟气中无法辨明出口方向和逃生路线,势必造成人员相互拥堵践踏的局面,使得伤亡数量增加。
6、企业负责人对安全消防工作不重视
单位负责人思想麻痹,轻视消防安全,违反国家法律和规定,当新建场所建筑或场所用途改变、改建、装修时,不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或不按设计图纸施工,不报请消防部门检查验收就擅自违法开业;不舍得在安全上投入资金,使得火灾隐患一直没有得到整改;消防设施管理不善,不及时检修维护,不能使之处于准工作状态,使之形同虚设;没有制订紧急事故应急预案,或不进行演练,对内部员工没有定期进行消防培训、火灾事故应急演练,员工缺少消防知识,使得火场报警意识不强,不会使用灭火器材,不会启动消防设备,不会组织人员安全疏散,不会逃生,更有甚者不顾他人安危而独自逃离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防火负责人未履行职责,消防管理制度没有或不健全或流于形式,没有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随意动用明火,忽视如电焊、吸烟等明火的致灾因素,以致酿成火灾。
7、员工安全消防意识不强,逃生意识缺乏:
人们随意吸烟,如酒醉后在床上吸烟,随地乱扔烟头或火柴杆,将未熄灭的火种例如烟头倒进垃圾筒内;用火不慎,如停电时使用蜡烛照明,忽视安全,引燃幕布等可燃物,或动用明火找东西等;在火灾初期人们不会使用灭火器材扑救火灾,不知道火警电话号码“119”,为查找火警号码所需时间长,有的甚至想不到要报警,贻误救火的有利时机;有人对火灾的危险性认识不够,发现火灾时仍然漫不经心,不采取任何应急措施避险,直到大火烧到眼前才幡然悔悟;缺乏自救和逃生知识,找不到正确的逃生路线,不敢果断冲过初期烟火封锁危险区,有的人坐以待毙,有的人惊慌混乱拥堵通道,有的贸然跳楼致伤致死等等。
三、安全消防(疏散)设施管理要求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发生火灾时如何逃生?
火场逃生12招:
1、逃生预演,临危不乱。每个人对自己工作学习或居住所在的建筑物的结构及逃生路径要做到了然于胸,必要时可集中组织应急逃生预演,将会事半功倍。
2、熟悉环境,暗记出口。当你处在陌生的环境下,务必留心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楼梯方位等,以便紧急时分能尽快逃离现场
3、听从指挥,防止混乱。在公共场所一般都有紧急疏散预案。工作人员对现场环境十分熟悉,在紧急情况下负有引导人员疏散的责任。一旦发生火灾,我们要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秩序地逃离现场。
4、保持镇静,明辨方向。逃生时要朝明亮处或外面空旷地方跑,要尽量往楼层下面跑,若通道已被烟火封阻,则应背向烟火方向离开,通过阳台、气窗、天台等往室外逃生。
5、不入险地,不贪财物。应尽快撤离,不要因害羞或顾及贵重物品,而把宝贵的逃生时间浪费在穿衣或寻找贵重物品上。
6、简易防护,捂鼻匍匐。为了防止火场浓烟呛人,可采用毛巾、口罩捂鼻,匍匐撤离的办法。
7、善用通道,莫入电梯。发生火灾时,要根据情况选择进入相对较为安全的楼梯通道,千万不要乘普通的电梯逃生。
8、缓降逃生,滑绳自救。你可以迅速利用身边的绳索或床单、窗帘、衣服等自制简易救生绳,并用水打湿,从窗台或阳台沿绳滑到下面楼层或地面,安全逃生。
9、避难场所,固守待援。
首先应关紧迎火的门窗,打开背火
安全管理培训教材
本文2025-01-31 13:26:25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nwk.com/article/7372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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