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教材3

第一篇:安全培训教材3
安全培训教材
1.工人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精心作业施工,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情况;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牙状态,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4)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做好文明生产;
(5)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着装,戴好安全帽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6)积极参加安全活动;
(7)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入厂教育是指分配到车间或工作地点之前对新工人的基础安全教育,重点讲解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主要安全法规、企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结合本企业生产特点讲解安全卫生知识和本企业的重大事故教训。车间教育重点讲解本车间的生产特点、劳动纪律、安全管理、安全规程、危险地区和本车间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典型事故案例。班组教育重点讲解班组安全生产状况、工作性质及职责范围、新工人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卫生防护知识、各种防护设备和保险装置的作用、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等。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的生产方法以及新产品投产或调换工人工作时,必须对工人重新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经常性安全教育是职工业务学习的必修内容,应贯穿于生产活动之中,这也是安全管理中的经常性工作。
一、事故的概念及特性
在介绍事故分类前,有必要对事故这一概念及事故的一些基本特性作一简要介绍。从广义的角度讲,事故是指人们在实现有日的的行动过程中,由不安全的行为、动作或不安全的状态所引起的、突然发生的、与人的意志相反且事先未能预料到的意外事件,它能造成财产损失,生产中断,人员伤亡。
从劳动保护角度讲,事故主要是指伤亡事故,又称伤害“根据能量转移理论,伤亡事故指人们在行动过程中,接触了与周围条件有关的外来能量,这种能量在一定条件下异常释放,反作用于人体,致使人身生理机能部分或全部丧失的现象。
在伤亡事故中,我国重点抓了企业职工的伤亡事故,先后制定了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 86)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在这两个标准中,从企业职工的角度将伤亡事故定义为;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1991午2月1日同务院75号令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则规定》中也是这么定义的。
事故既然是一种意外事件.那么同其他事物一样,它也具有本身特有的一些属性,掌握这些特性,对我们认识事故,了解事故及预防有个具有指导性作用。
概括起来,事故主要有以下4种特性:
(1)因果性。事故的因果性指事故是由相互联系的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引起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过程中,应弄清事故发生的因果,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这对预防类似的事故重复发生将起到积极作
(2)随机性。事故的随机性是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是偶然的。这就给事故的预防带来一定的困难。但是,事故这种随机性在一定范围内也遵循统计规律。从事故的统计资料中,我们可以找到事故发生的规律性。
因此,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对制定正确的预防措施有重大意义。
(3)潜伏性。表面上,事故是一种突发事件,但是事故发生之前有一段潜伏期。事故发生之前,系统(人、机、环境)所处的这种状态是不稳定的,也就是说系统存在着事故隐患,具有危险性。如果这时有一触发因素出现,就会导致事故的发生。人们应认识事故的潜伏性,克服麻痹思想。
生产活动中,某些企业较长时间内末发生伤亡事故,就会麻痹大意,就会忽视事故的潜伏性。这是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思想隐患。
(4)可预防性。现代事故预防所遵循的一原则即是事故是可以预防的。也就是说,任何事故,只要采取正确的预防措施,事故是可以防止的。认识到这一特性,对坚定信心,防止伤亡事故发生有促进作用。因此,我们必须通过事故调查,找到已发生事故的原因,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从根本上降低我国的伤亡事故发生频宰。
二、事故分类
事故的分类在此主要是指伤亡事故特别是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分类。伤亡事故分类总的原则是:适合国情,统一口径,提高可比性,有利于科学分析和积累资料,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伤亡事故的分类,分别从不同力面描述了事故的不向特点。根据我国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和标准,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事故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伤害程度分类
指事故发生后,按事故对受伤害者造成损伤以致劳动能人丧失的程度分类:(1)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为一个工作日以亡(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损失工作日为105个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日;(3)死亡,其损失工作日定为6000日,这是根据我国职工的平均退休年龄和平均死亡年龄计算出来的。
此种分类是按伤亡事故造成损失工作日的多少来衡量的,而损失工作日是指受伤害者丧失劳动能力(简称失能)的工作日。各种伤害情况的损失工作日数,可按标按(GB5441-86中的有关规定计算或选取。
2.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指发生事故后,按照职上所受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分类:(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l0人)的事故,3.按事故类别分类
国标GB6441 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将事故类别划分为20类。这一分类方法同50年代制定的分类标准相比有所改进。具体分类如下,(1)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砸伤等造成的伤害,不包括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如机动车辆在行驶中的挤、压、撞车或倾覆等事故,在行驶中上下车、搭乘矿车或放飞车所引起的事故,以及车辆运输挂钩、跑车事故。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如工件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屑伤人,手或身体被卷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被转动的机构缠压住等。但属于车辆、起重设备的情况除外。
(4)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包括各种起重作业引起的机械伤害,但不包括;
触电,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上下驾驶室时引起的坠落式跌倒。
(5)触电,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适用于触电、雷击伤害。如人体接触带电的设备金属外壳或棵露的临时线,漏电的手持电动手工工具;起重设备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雷击伤害;触电坠落等事故。
(6)淹溺,指因大量水经门、鼻进入肺内,造成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适用于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
(7)灼烫,指强酸、强碱溅到身体引起的灼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等事故。适用于烧伤、烫伤、化学灼伤、放射性皮肤损伤等伤害。不包括电烧伤以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8)火灾,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不适用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火灾,比如,居民火灾蔓延到企业。此类事故居于消防部门统计的事故。
(9)高处坠落,指出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适用于脚手架、平台、陡壁施工等高于地面的坠落,也适用于山地面踏空失足坠入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情况。但排除以其他类别为诱发条件的坠落。如高处作业时,因触电失足坠落应定为触电事故,不能按高处坠落划分。
(10)坍塌,指建筑物、构筑、堆置物的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适用于因设计或施工不合理而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石发生的塌陷事故。如建筑物倒塌,脚手架倒塌,挖掘沟、坑、洞时土石的塌方等情况。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11)冒顶片帮,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称为片帮;顶板垮落为冒顶。二者常同时发生,简称为冒顶片帮。适用于矿山、地下开采、掘进及其他坑道作业发生的坍塌事故。
(12)透水,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适用于井巷与含水岩层、地下含水带、溶洞或与被淹巷道、地面水域相通时,涌水成灾的事故。不适用于地面水害事故。
(13)放炮,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适用于各种爆破作业。如采石、采矿、采煤、开山、修路、拆除建筑物等工程进行的放炮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
(14)瓦斯爆炸,是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达到燃烧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主要适用于煤矿,同时也适用于空气不流通,瓦斯、煤尘积聚的场合。
(15)火药爆炸,指火药与炸药在生产、运输、贮藏的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适用于火药与炸药生产在配料、运输、贮藏、加工过程中,由于振动、明火、摩擦、静电作用,或因炸药的热分解作为,贮藏时间过长或因存药过多发生的化学性爆炸事故,以及熔炼金届时,废料处理不净,残存火药或炸药引起的爆炸事故。
(16)锅炉爆炸,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适用于使用工作压力大干0.7表大气压(0.07兆帕)、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以下简称锅炉),但不适用于铁路机车、船舶上的锅炉以及列车电站和船舶电站的锅炉。
(17)容器爆炸。容器(压力容器的简称)是指比较容易发生事故,且事故危害性较大的承受压力载荷的密闭装置。容器爆炸是压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气体爆炸,即物理性爆炸,包括容器内盛装的可燃性液化气在容器破裂后,立即蒸发,与周围的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遇到火源时产生的化学爆作,也称容器的二次爆炸。
(18)其他爆炸。凡不属于上述爆炸的事故均列为其他爆炸事故,如: 1)可燃性气体如煤气、乙炔等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
2)可燃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如汽油挥发气引起的爆炸; 3)可燃性粉尘以及可燃性纤维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 4)间接形成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相混合,或者可燃蒸气与空气相混合(如可燃固体、自燃物品,当其受热、水、氧化剂的作用迅速反应,分解出可燃气体或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火源爆炸的事故。
炉膛爆炸,钢水包、亚麻粉尘的爆炸,都属于上述爆炸方面的,亦均属于其他爆炸。(19)中毒和窒息,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如误吃有毒食物或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或在废弃的坑道、暗井、涵洞、地下管道等不通风的地方工作,因为氧气缺乏,有时会发牛突然晕倒,甚至死亡的事故称为窒息。两种现象合为一体.称为中毒和窒息事故。不适用于病理变化导致的中毒和窒息的事故,也不适用干慢性中毒的职业病导致的死亡。
(20)其他伤害。凡不属于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他伤害,如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钉子扎伤等。
4、按受伤性质分类
受伤性质量是指人体受伤的类型。实质上这是从医学的角度给予创伤的具体名称,常见的有如下一些名称。
(1)电伤,指由于电流流经人体,电能的作用所造成的人体生理伤害。包括引起皮肤组织的烧伤。
(2)挫伤,指由于挤压、摔倒及硬性物体打击,致使皮肤、肌肉肌腱等软组织损伤。常见有颈部挫伤和手指挫伤。严重者可导致休克、昏迷。
(3)割伤,指由于刃具、玻璃片等带刃的物体或器具割破皮肤肌肉引起的创伤。严重时可导致大出血,危及生命。
(4)擦伤,指由于外力磨擦,使皮肤破损而形成的创伤。
(5)刺伤,指由尖锐物刺破皮肤肌肉而形成的创伤。其特点是伤口小但深,严重时,可伤及内脏器官,导致生命危险。
(6)撕脱伤,指因机器的辗轧或纹轧,或炸药的爆炸使人体的部分皮肤肌肉由于外力牵拽造成大片撕脱而形成的创伤。
(7)扭伤,指关节在外力作用下,超过了正常活动范围,致使关节周围的筋受伤害而形成的创伤。
(8)倒塌压埋伤,指在冒顶、塌方、倒塌事故中,泥土、沙石将人全部埋住,因缺氧引起窒息而导致的死亡或因局部被挤压时间过长而引起肢体麻木或血管、内脏破裂等一系列症状。
(9)冲击伤,指在冲击波超压或负压作用下,人体所产生的原发件操作。其特点是多部位、多脏器伤损,体表伤害较轻而内脏损伤较重,死亡迅速,救治较难。
第二篇:安全培训教材
员工安全生产培训教材
编制:
批准:
目 录
一、新安全生产法部分内容
二、企业简介及各岗位危险源分析
三、消防、防火安全常识
四、机械安全知识
五、第五用电安全知识
1、新安全生产法部分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二、企业简介及各岗位危险源分析
企业简介
深圳市 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公司现有员工 人,其中安全管理人员
人,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主要负责人。主要经营进。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10(23)号文件、《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本公司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做好本公司消防、安全生产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防止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本公司员工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我们公司领导高度重视企业的生产安全,公司一贯秉承重视生产,更重视安全的生产管理理念,同时,也积极发动广大员工共同参与安全管理,使我们的生产安全提升到更高的高度;新进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合格者方能正式上岗。老员工也要定期或者不定期接受相关安全培训。
各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1、公司使用油漆、天那水、正已烷均属于第3类易燃液体,易挥发,其蒸气与空气易形成爆炸性混合物,而且其蒸气通常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明火会引着回燃。燃烧时烟雾能使人窒息、头晕,刺激眼膜。在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过程中,由于包装不良,操作失误,对火源控制不严,均有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事故。
2、公司加工机械等设备用电线路有可能因线路过载、短路等因素引起电气火灾、触电等事故;因此电工及操作员必须经常进行电气线路、漏电保护开关的检查,防范电气事故的发生。
3、公司使用空压机,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有可能出现失灵的现象,一旦超压会出现爆炸事故,所以空压机安全阀、压力表必须定期进行检测。
4、公司二楼装配车间在生产过程中,会用到焊锡,焊锡在焊接时最主要的危害因素是铅烟,铅的毒性是神经毒性,和对造血系统的毒性,所以平时工作时一定要加强防护。三 消防、防火安全常识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我们对消防工作及对火灾的预防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基本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一、燃烧和爆炸
A.火灾燃烧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可燃物、助燃物(一般是氧气,也有其他的,比如水遇到电石、金属钠)、点火源。
在火灾预防时,只要将其中任何一项条件被破坏,火灾都不会发生。B.燃烧的类型
(1)闪燃和闪点:易燃、可燃液体(包括具有升华性的可燃固体)表面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气,当火源接近时会产生瞬间燃烧。这种现象叫闪燃,引起闪燃的最低温度称闪点。易燃液体:闪点小于或等于45℃的液体。常用的易燃易爆品如下:1.石油谜(60-90)闪点-21.7℃;2.苯—闪点4.44℃;3.工业甲醇—闪点11℃;4.异丙醇—闪点11.67℃;5.甲醇—闪点12℃;6.二氯乙烷—闪点13℃;7.丙酮—20℃。
(2)着火与燃点:可燃物质在空气充足条件下,达到某一温度时与火源接触即行着火(出现火焰或灼热发光),并在移去火源之后仍能继续燃烧的最低温度称为该物质的燃点或着火点。易燃液体的燃点约高于其闪点1-5℃。
(3)自燃和自燃点:物质因剧烈的氧化而产生火焰自行燃烧的最低温度,称为自燃点。自燃点与闪点及燃点的不同之处,主要是不需引火,而后者则需要外部火源引燃。C.爆炸发生的种类及场合(1)种类
物理性爆炸:是指由物理变化即没有生成新物质的变化而引起的爆炸。
化学性爆炸:是指由化学变化即生成新物质的变化而引起的爆炸。(2)术语
爆炸极限(上限;下限):
可燃物质(可燃气体、蒸气和粉尘)与空气(或氧气)必须在一定的浓度范围内均匀混合,形成预混气,遇着火源才会发生爆炸,这个浓度范围称为爆炸极限,或爆炸浓度极限。可燃性混合物能够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和最高浓度,分别称为爆炸下限和爆炸上限,这两者有时 10 亦称为着火下限和着火上限。在低于爆炸下限和高于爆炸上限浓度时,既不爆炸,也不着火。这是由于前者的可燃物浓度不够,过量空气的冷却作用,阻止了火焰的蔓延;而后者则是空气不足,导致火焰不能蔓延的缘故。(3)爆炸按场合分类
过氧爆炸;物料互串爆炸;违章动火引起爆炸;
静电引起或在爆炸;积炭引起或在爆炸;
压力容器爆炸;安全装置失灵引起爆炸;
负压引起爆炸;等等。3.火灾的分类
甲类火灾:一般性(固体)火灾用水就可扑灭的。乙类火灾:化学性油品引起的火灾 丙类火灾:指电气火灾。丁类火灾:指金属火灾。
二、火灾造成人员死亡的原因:
1、用电和电器的原因:
用电设备和用电量变化无常,为了临时用电在原有的线路上接了大功率的电气设备,使其长期过载运行,破坏了线路绝缘,引起火灾;对线路缺乏维护和检修,致使年久使用的线路绝缘破损后发生漏电、短路等引起火灾;铜铝导线连接,接触不良或使用时间过长,造成接触电阻过大,打出火花或接点温度过高引起火灾;使用移动灯具的插头和插座接触不良而发热;照明灯具或电器与可燃易燃物的距离过近,甚至接触,因温度过高烤燃起火,如电暖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与窗帘、沙发等可燃物过近,致使火灾发生;使用电熨斗、电吹风等忘记切断电源,搁置在可燃的基座上;或者用完后,余热未散,立即装入可燃的包裹内,因温度过高引起火灾;在公众聚集场所人们使用的电热杯、电炉子、电褥子等电热设备长期通电,或忘记关闭电源开关,引发火灾。
2、可燃易燃材料:
如木板和塑料、化纤等高分子聚合材料,使建筑耐火等级降低。这些材料在火灾中不但会助长火势,延长燃烧时间,还会分解出大量一氧化碳、氮氧化合物等有毒气体,在极短时间内就可使人中毒死亡。大量资料表明,毒烟是火灾中致人死亡的第一大杀手。
3、消防设施的损坏:
在改建、扩建和装修过程中违规施工,严重影响原有消火栓、报警探头和喷头的正常使用,破坏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遮挡防排烟口。更为严重的是有的将原有的出口封闭,11 造成出口减少;遮挡住用来通风采光的窗户,不仅降低疏散能见度,还影响自然排烟效果。有的单位在装修中将电气线路敷设在装饰墙面和吊顶内,不采取任何隔热防火措施,并且与可燃易燃材料直接接触,如果设备通电时间过长,极易引发火灾。
4、安全出口、安全通道不畅通:
大量群死群伤的火灾案例表明,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严重不足是导致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之一。安全出口的配置数量是根据场所的额定人数来计算的。无论任何原因在营业时间把出口关门上锁,或因施工临时堵塞出口,或在通道堆放杂物,使通道受阻,万一发生火灾,都会延误疏散时间,极大影响人员正常安全疏散。
5、缺少必要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
如果同时缺少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那么火灾发生时一旦停电,人员对场所内部情况不熟悉,缺乏逃生常识,心生恐慌,在烟气中无法辨明出口方向和逃生路线,势必造成人员相互拥堵践踏的局面,使得伤亡数量增加。
6、企业负责人对安全消防工作不重视
单位负责人思想麻痹,轻视消防安全,违反国家法律和规定,当新建场所建筑或场所用途改变、改建、装修时,不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或不按设计图纸施工,不报请消防部门检查验收就擅自违法开业;不舍得在安全上投入资金,使得火灾隐患一直没有得到整改;消防设施管理不善,不及时检修维护,不能使之处于准工作状态,使之形同虚设;没有制订紧急事故应急预案,或不进行演练,对内部员工没有定期进行消防培训、火灾事故应急演练,员工缺少消防知识,使得火场报警意识不强,不会使用灭火器材,不会启动消防设备,不会组织人员安全疏散,不会逃生,更有甚者不顾他人安危而独自逃离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防火负责人未履行职责,消防管理制度没有或不健全或流于形式,没有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随意动用明火,忽视如电焊、吸烟等明火的致灾因素,以致酿成火灾。
7、员工安全消防意识不强,逃生意识缺乏:
人们随意吸烟,如酒醉后在床上吸烟,随地乱扔烟头或火柴杆,将未熄灭的火种例如烟头倒进垃圾筒内;用火不慎,如停电时使用蜡烛照明,忽视安全,引燃幕布等可燃物,或动用明火找东西等;在火灾初期人们不会使用灭火器材扑救火灾,不知道火警电话号码“119”,为查找火警号码所需时间长,有的甚至想不到要报警,贻误救火的有利时机;有人对火灾的危险性认识不够,发现火灾时仍然漫不经心,不采取任何应急措施避险,直到大火烧到眼前才幡然悔悟;缺乏自救和逃生知识,找不到正确的逃生路线,不敢果断冲过初期烟火封锁危险区,有的人坐以待毙,有的人惊慌混乱拥堵通道,有的贸然跳楼致伤致死等等。
三、安全消防(疏散)设施管理要求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发生火灾时如何逃生?
火场逃生12招:
1、逃生预演,临危不乱。每个人对自己工作学习或居住所在的建筑物的结构及逃生路径要做到了然于胸,必要时可集中组织应急逃生预演,将会事半功倍。
2、熟悉环境,暗记出口。当你处在陌生的环境下,务必留心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楼梯方位等,以便紧急时分能尽快逃离现场
3、听从指挥,防止混乱。在公共场所一般都有紧急疏散预案。工作人员对现场环境十分熟悉,在紧急情况下负有引导人员疏散的责任。一旦发生火灾,我们要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秩序地逃离现场。
4、保持镇静,明辨方向。逃生时要朝明亮处或外面空旷地方跑,要尽量往楼层下面跑,若通道已被烟火封阻,则应背向烟火方向离开,通过阳台、气窗、天台等往室外逃生。
5、不入险地,不贪财物。应尽快撤离,不要因害羞或顾及贵重物品,而把宝贵的逃生时间浪费在穿衣或寻找贵重物品上。
6、简易防护,捂鼻匍匐。为了防止火场浓烟呛人,可采用毛巾、口罩捂鼻,匍匐撤离的办法。
7、善用通道,莫入电梯。发生火灾时,要根据情况选择进入相对较为安全的楼梯通道,千万不要乘普通的电梯逃生。
8、缓降逃生,滑绳自救。你可以迅速利用身边的绳索或床单、窗帘、衣服等自制简易救生绳,并用水打湿,从窗台或阳台沿绳滑到下面楼层或地面,安全逃生。
9、避难场所,固守待援。
首先应关紧迎火的门窗,打开背火的门窗,用湿毛巾、湿布塞堵门缝,或用水浸湿棉被蒙上门窗,然后不停地用水淋透房间,防止烟火渗入,固守在房内,直到救援人员到达。
10、缓晃轻抛,寻求援助。被烟火围困暂无法逃离的人员,应尽量站在阳台、窗口等较易被人发现和能避免烟火近身的地方。在白天,可以向窗外晃动鲜艳衣物,或外抛轻型耀 13 眼的东西;在晚上,可以用手电筒不停地在窗口闪动或者敲击东西,及时发出有效的求救信号,引起救援者的注意。
11、火已及身,切勿奔跑。火场上的人如果发现身上着了火,千万不要惊跑或用手拍打,因为奔跑或拍打时会形成风势,加速氧气的补充,促旺火势。当身上衣服着火时,应赶紧设法脱掉衣服就地打滚,压灭火苗;及时跳进水中或让人向身上浇水、喷灭火剂。
12、跳楼有术,虽损求生。只有在消防队员准备好救生气垫并指挥跳楼时,或楼层不高(一般四层以下),非跳楼即烧死的情况下,才采取跳楼的方法。跳楼也要讲技巧,跳楼时应尽量往救生气垫中部跳,或选择有水池、软雨篷、草地等方向跳。如有可能,要尽量抱些棉被、沙发垫等松软物品或打开大雨伞跳下以减缓冲击力。跳楼虽可求生,但会对身体造成一定的伤害,所以要慎之又慎。
五、发生火警时如何疏散人员?
1、开启火灾应急广播,说明起火部位、疏散路线。
2、组织处于着火层等受火灾危险的楼层人员,沿火灾蔓延的相反方向,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部位有序疏散。
3、疏散过程中,应开启自然排烟窗,启动防排烟设施,保护疏散人员的安全;若没有排烟设施则要提醒被疏散人员用湿毛巾捂住口鼻靠近地面有秩序的往安全出口前行。
4、情况危急时,可利用逃生器材疏散人员。
六、作为企业的一员应具体知道哪些消防安全知识?
1、应懂得本企业有几种消防器材及分布情况;
2、应明了各种救火工具的摆放位置;
3、应学会报火警;
4、应学会最基本的灭火器的使用;
5、应学会最基本的灭火方法和逃生方法
七、发生火灾时怎么办?
1、首先报警和报告公司领导;
2、争取时间就地取灭火器材组织灭火;
3、迅速安排受困人员从安全的通道向安全的地方疏散
八、如何报火警110(119):
(一)应保持镇定,拨110(119)电话。
(二)述明详细灾害地点或附近目标,地址要讲的具体明确。
(三)简述火灾状况,火灾情况包括:
1、火势大小;
2、燃烧物质、起火物;
3、着火面积; 14
4、着火楼层、高度;
5、人员被围困和受伤情况。
(四)留下电话及地址以便进一步联系。
(五)派人在路口等待消防车的到来
九、干粉灭火器
企业配备的灭火器是干粉灭火器,内充装的是干粉灭火剂。干粉灭火剂是用于灭火的干燥且易于流动的微细粉末,由具有灭火效能的无机盐和少量的添加剂经干燥、粉碎、混合而成微细固体粉末组成。它是一种在消防中得到广泛应用的灭火剂,且主要用于灭火器中。除扑救金属火灾的专用干粉化学灭火剂外,干粉灭火剂一般分为BC干粉灭火剂和ABC干粉两大类。干粉灭火剂主要通过在加压气体作用下喷出的粉雾与火焰接触、混合时发生的物理、化学作用灭火。另外,还有部分稀释氧和冷却的作用。
干粉灭火剂主要通过在加压气体作用下喷出的粉雾与火焰接触、混合时发生的物理、化学作用灭火:一是干粉中的无机盐的挥发性分解物,与燃烧过程中燃料所产生的自由基或活性基团发生化学抑制和副催化作用,使燃烧的链反应中断而灭火;二是干粉的粉末落在可燃物表面外,发生化学反应,并在高温作用下形成一层玻璃状覆盖层,从而隔绝氧,进而窒息灭火。另外,还有部分稀释氧和冷却作用。
干粉灭火器最常用的开启方法为压把法。将灭火器提到距火源适当位置后,先上下颠倒几次,使筒内的干粉松动,然后让喷嘴对准燃烧最猛烈处,拔去保险销,压下压把,灭火剂便会喷出灭火。开启干粉灭火棒时,左手握住其中部,将喷嘴对准火焰根部,右手拔掉保险卡,旋转开启旋钮,打开贮气瓶,滞时l-4秒,干粉便会喷出灭火。
十、灭火的基本方法
起火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可燃物、助燃物(主要指含氧气的空气、氧化剂等)和点燃源,并且三者要相互作用。灭火就是根据起火物质燃烧的状态和方式,采取一定的措施以破坏燃烧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从而使燃烧停止。灭火的基本方法有以下四种:
(一)冷却灭火法
将灭火剂直接喷洒在可燃物上,使可燃物的温度降到燃点以下,从而使燃烧停止。用水扑救火灾,其主要的作用就是冷却灭火。除忌水物质外,一般物质起火,都可以用水来冷却灭火。火场上,除用冷却法直接灭火外,还经常使用水冷却尚未燃烧的可燃物,防止其达到燃点而着火;还可用水冷却建筑构件、生产装置或容器等,以防止其受热变形或爆炸。
(二)隔离灭火法
将燃烧物与附近可燃物隔离或者疏散开,从而使燃烧物停止。采取隔离法灭活的具体措施有很多种,如将火源附近的易燃易爆物质转移到安全地点;关闭设备或管道上的阀门,阻 15 止可燃气体、液体流入燃烧区;排除生产装置、容器内的可燃气体、液体;阻拦疏散易燃可燃或扩散的可燃气体;拆除与货源相毗邻的易燃建筑结构,造成组织火势蔓延的空间地带等。
(三)窒息灭火法
采取适当的措施,阻止空气进入燃烧区,或用惰性气体稀释空气中的氧含量,使燃烧物缺乏或断绝氧气而熄灭。这种方法特别适用于扑救封闭式的空间、生产设备装置及容器内的装置。火场上用窒息法灭火时,可采用湿麻袋、湿棉被、砂土、泡沫等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燃烧物或封闭孔洞;用水蒸气、惰性气体(如二氧化碳、氮气等)冲入燃烧区域;利用建筑物上原有的门窗以及生产储运设备上的部件来封闭燃烧区,阻止新鲜空气进入。此外,在无法采取其他补救方法而条件又允许的情况下,可采用水淹没(灌注)的方法进行补救。
(四)抑制灭火法
将化学灭火剂喷入燃烧区参与燃烧反应,中止链反应而使燃烧反应停止。采用这种方法可使用的灭火剂有干粉和1211、1301等卤代烷灭火剂。灭火时,一定要将足够数量的灭火剂准确的喷射在燃烧区内,使灭火剂参与和阻断燃烧反应,否则将起不到组织燃烧的作用。同时还要采取必要的冷却降温措施,以防复燃。
在火场上采取那种灭火方法,应根据燃烧物质的性质、燃烧的特点和货场的具体情况,以及灭火器材装备的性能进行选择。
四、机械安全知识
机器设备危险性识别
1.设备结构具有的危险
相当一部分设备采用的是刚性离合器。这是利用凸轮机构使离合器接合或脱开,一旦接合运行,就一定要完成一个全环,才会停止,假如在此循环中手不能及时从模具中抽出,就必然会发生伤手事故。
2.带病运行
使用带病运行的设备极易发生事故。
3.动作失控
设备在运行中还会受到经常性的强烈冲击和震动,使一些零部件变形、磨损以至碎裂,引起设备动作失控而发生危险的连冲或事故。
4.开关失灵
设备的开关控制系统由于人为或外界因素引起的误动作。
5.机械性伤害
设备的转动、传动部位可能造成机械性伤害事故。
6.模具的危险
模具担负着使工件加工成型的主要功能,是整个系统能量的集中释放部位。由于模具设计不合理,或有缺陷,没有考虑到作业人员在使用时的安全,在操作时手就要直接或经常性地伸进模具才能完成作业,就增加了受伤的可能。有缺陷的模具则可能因磨损、变形或损坏等原因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发生意外而导致事故。
7.作业环境的危险
作业环境中的危险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设备布局不合理,造成生产场地拥挤,安全通道和设备间隔被占,作业空间缩小,作业者操作受到妨碍。另外一种情况是设备排列过于拥挤,作业人员互相影响和干扰,以致操作失误的可能性大大提高。
(2)工位器具和材料摆放无序。造成此种情况可能是上述场地拥挤、混乱所致,也可能作业者人为的原因。在此情况下作业的人员的操作动作无规则,更难以达到标准化要求,由此可能手脚配合失调而出现操作失误和其他意外。
(3)机台附近物品堆放过多、过乱。由于工件和材料不能及时转送,废料不及时清理,可能使物品堆放过多而倒塌,以致碰触开关而使冲床误动作。
(4)座位不稳,高度不当。这会使作业人员操作时动作勉强,重心不稳,从而易于疲劳或身体失衡发生意外。
此外,车间里的震动和噪声、作业信号及其他工种的作业干扰等,对冲压、剪切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都有明显的影响,都具有引发冲压、剪切事故的危险。
8.作业行为的危险
(1)不安全行为。具体表现为:操作准备不充分、操作方法不当、作业位置不安全、操作姿势不正确、动作不协调、工具和防护用品使用不当等。
(2)不良的生理、心理状态和性格特点。不良的生理状态直接表现为生理缺陷,如视力、听力不佳及其他功能失常等都会使作业者在工作中判断失误或动作失调。不良的心理状态则表现为心理疲劳,情绪不稳,作业者可能因此而产生一些下意识行为和动作失误,也可能出现明知故犯、违章作业等非理智行为,还会使作业者表现出责任心不强、心理紧张、精力不集中。不良的性格特点,则无论是马虎愚钝还是急躁轻浮,其表现在作业行为上都有一定的危险性。
常 见 事 故
• 工件被挤飞伤人。
• 齿轮或传动机构将操作人员绞伤。
• 模具起重、安装、拆卸时造成砸伤、挤伤。• 冲模或工具崩碎伤人。事 故 主 要 原 因
私自拆除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失效,导致事故发生。 停机检修时,未采取保护措施,机器突然启动发生事故。 多人操作,动作不协调,发生误操作。
违反操作规程,在压力机正要运行时,用手进入模内进行调整作业。 身体不适、疲惫、体力不支发生误操作。第五用电安全知识
一、电流对人体的伤害
电流对人体的伤害有三种:电击、电伤和电磁场伤害。
电击是指电流通过人体,破坏人体心脏、肺及神经系统的正常功能。
电伤是指电流的热效应、化学效用和机械效应对人体的伤害;主要是指电弧烧伤、熔化金属溅出烫伤等。
电磁场生理伤害是指在高频磁场的作用下,人会出现头晕、乏力、记忆力减退、失眠、多梦等神经系统的症状。
一般认为:电流通过人体的心脏、肺部和中枢神经系统的危险性比较大,特别是电流通过心脏时,危险性最大。所以从手到脚的电流途径最为危险。
触电还容易因剧烈痉挛而摔倒,导致电流通过全身并造成摔伤、坠落等二次事故。
二、防止触电的技术措施
A.绝缘、屏护和间距是最为常见的安全措施
1、绝缘
它是防止人体触及绝缘物把带电体封闭起来。瓷、玻璃、云母、橡胶、木材、胶木、塑料、布、纸和矿物油等都是常用的绝缘材料。
应当注意:很多绝缘材料受潮后会丧失绝缘性能或在强电场作用下会遭到破坏,丧失绝缘性能。
2、屏护
即采用遮拦、护照、护盖箱闸等把带电体同外界隔绝开来。
电器开关的可动部分一般不能使用绝缘,而需要屏护。高压设备不论是否有绝缘,均应采取屏护。
3、间距
就是保证必要的安全距离。间距除用防止触及或过分接近带电体外,还能起到防止火灾、防止混线、方便操作的作用。在低压工作中,最小检修距离不应小于0.1米。B.接地和接零
接地:指与大地的直接连接,电气装置或电气线路带电部分的某点与大地连接、电气装置或其它装置正常时不带电部分某点与大地的人为连接都叫接地。
保护接地:为了防止电气设备外露的不带电导体意外带电造成危险,将该电气设备经保护接地线与深埋在地下的接地体紧密连接起来的做法叫保护接地。
由于绝缘破坏或其它原因而可能呈现危险电压的金属部分,都应采取保护接地措施。如电机、变压器、开关设备、照明器具及其它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都应予以接地。一般低压系统中,保护接电电阻值应小于4欧姆。
保护接零:就是把电气设备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金属部分与电网的零线紧密地连接起来。应当注意的是,在三相四线制的电力系统中,通常是把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同时接地、接零,这就是所谓的重复接地保护措施,但还应该注意,零线回路中不允许装设熔断器和开关。
C.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为了保证在故障情况下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应尽量装设漏电流动作保护器。它可以在设备及线路漏电时通过保护装置的检测机构转换取得异常信号,经中间机构转换和传递,然后促使执行机构动作,自动切断电源,起到保护作用。D.采用安全电压
这是用于小型电气设备或小容量电气线路的安全措施。根据欧姆定律,电压越大,电流也就越大。因此,可以把可能加在人身上的电压限制在某一范围内,使得在这种电压下,通过人体的电流不超过允许范围,这一电压就叫做安全电压。安全电压的工频有效值不超过50伏,直流不超过120伏。我国规定工频有效值的等级为42伏,36伏,24伏,12伏和6伏。
凡手提照明灯、高度不足2.5米的一般照明灯,如果没有特殊安全结构或安全措施,应采用42伏或36伏安全电压。
凡金属容器内、隧道内、矿井内等工作地点狭窄、行动不便、以及周围有大面积接地导体的环境,使用手提照明灯时应采用12伏安全电压。E.加强绝缘
加强绝缘就是采用双重绝缘或另加总体绝缘,即保护绝缘体以防止通常绝缘损坏后的触电。
车间用电注意事项:
1、不得随便乱动或私自修理车间内的电气设备。
2、经常接触和使用的配电箱、配电板、闸刀开关、按扭开头、插座、插销以及导线等,必须保持完好,不得有破损或将带电部分裸露。
3、不得用铜丝等代替保险丝,并保持闸刀开关、磁力开关等盖面完整,以防短路时发生电弧或保险丝熔断飞溅伤人。
4、经常检查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接零装置,保证连接牢固。
5、在移动电风扇、照明灯、电焊机等电气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并保护好导线,以免磨损或拉断。
6、在使用手电钻、电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时,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工具外壳要进行防护 19 性接地或接零,并要防止移动工具时,导线被拉断,操作时应戴好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板上。
7、在雷雨天,不要走进高压电杆、铁塔、避雷针的接地导线周围20米内。当遇到高压线断落时,周围10米之内,禁止人员进入;若已经在10米范围之内,应单足或并足跳出危险区
安全培训教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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