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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电大精简案例)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31浏览:1收藏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电大精简案例)

第一篇: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电大精简案例)

七、案例 A1、A市文化局与公安局在一次临时联合稽查中,查获该市东区个体户包某从外地运回一批价值10万元的盗版光盘。问:(1)上述处罚决定,哪些需要经过听证程序而作出?为什么?

(2)包某若申请行政复议,谁为复议机关?(3)包某若对行政拘留不服能否直接起诉?为什么? 答案:(1)罚款2万元的决定和吊销包某营业执照的处罚应进行听证。《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对市文化局和公安局罚款2万元的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省人民政府为复议机关;对东区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市工商局为复议机关;对东区公安分局委托洼里派出所作出的行政拘留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市公安局为复议机关。(3)包某对行政拘留不服不能直接起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行政拘留不服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B1、卞某生于1993年5月,自幼父母高异,跟随父亲一起生活。其父性于工作,放松了对他的管教和关心。问题:讨论本案中卞某有哪些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体现了行政处罚的什么原则?答:(1)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当事人卞某具有下列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①卞某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卞某出生于1993年5月,至行政机关对他处以行政处罚的2008年10月时,卞某才15周岁,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②卞某是受他人胁迫才有违法行为的,因此也应从轻或者减轻对他的行政处罚。③卞某有立功表现,卞某协助公安机关将违法人员马某抓获,配合了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也是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之一。(2)考虑违法行为人违法不同情节给予具体裁量,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体现了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C1、菜乡欲在其所邻的公路上修-条通往该乡鱼塘的支路,——问题:

1、本案人民法院能否审理行政机义的行政管理权限争议? 理由是什么?

2、如果本案林业局没有行道树采伐许可证的颁发权,其在本案中应当承担什么负任?理由是什么?答案要点:1.本案人民法院可以间接审理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权限争议。因为:(1)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及其基本原则,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首要条件就是职权法定。(2)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越职权时,必然涉及行政机关的行歧管理职权,从而有权审理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管理权限争议。(3)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权限争议的审理是通过行政诉讼间接进行的。

2、如果本案林业局没有行道树采伐许可证的的颁发权,则应当因其越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因为:(1)由丁行政机关之间内部权限不清而使相对人蒙受的损失,应当由国家统一承担。(2)本案原告对于其违法行为没有主观的过错,如果原告受到处出,而林业部门可以不负任何责任的话,显然不公平。(3)由丁原告没有违法的故意,其违法行为是于林业部门越权发放许可证引起的,因此县交通局应考虑这一情节,原告因事实违法而受到的行政处罚,林业部门应当赔偿原告的相应的损失。E

1.2005年8月,张某当选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3个月后,其被所在镇党委、镇政府免去职务。张某不服,诉至法院。问题:(1)你认为对本案中涉及到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越权 ? 答:是越权(2)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谁? 答:是镇政府和李某(3)本案中,某村村民委员会是不是行政主体? 答:村委会不是行政主体(4)本案中,镇政府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为什么 ? 答:镇政府行为是违法的,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规定,镇政府并不当然享有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只是对村委会成员的选举活动具有指导、支持与帮助作用。本案中镇政府直接免去张某村委会主任的职务,超越了法律赋予自己的行政职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是违法的。行政合法性原则认为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元效,镇政府行为因为越权而归于无效。

2、2007年3月,深圳市民樵某向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驾驶执照被拒。——问题:(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谁?答:深圳市车辆管理所和深圳市民樵某(2)粤公、通字[2006)376号性质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答: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因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命令、通知、通告、决议、决定的行为等。抽象行政行为通常具有普遍性。.本案中,深圳市车辆管理所行使行政职权性质属于(C.行政许可)。.粤公、通字【2006】376号性质属于(A.抽象行政行为D.其他规范性文件)。.根据学习过的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谈谈你对本案的看法。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明确规定了驾驶执照申请的条件是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文件对颁发驾驶执照的行政许可增设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因而是违法的。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拒绝给樵某申领驾驶执照行为,依据为违法的地方其他规范性文件,因而是违法的,适用法律错误,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3、2008年9月,B省罗河市燕城区裴庄镇要求收割玉米的农户先办理“砍伐证”、----问题:

(1)《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答:属于抽象行政行为;(2)《裴 庄 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 不合法,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3)镇政府对李某的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 不合法,处罚依据违法;(4)李某不服镇政府处罚决定,如何寻求行政法上的救济? 答: 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申请行政诉讼。

4、2009年1月,Y省人民政府颁布的《Y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答:1属于抽象行政行为2不合法,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3不合法,处罚依据违法4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申请行政诉讼。

6、2000年6月3日,刘某雇车从某县某村张某家运输5吨雪花牌肠衣用盐——问题:1)刘某申请行政复议是否超期限?为什么?(2)市盐务局对于此案应如何处理?(3)刘某是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答:(1)刘某申请行政复议没有超过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60日,自当事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起算,但法律规定申请复议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本案中国务院所颁布的《食盐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复议期限无效,应适用60日期限,故刘某申请行政复议没有超过期限。(2)市盐务局应当受理刘某的复议申请。(3)刘某不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7、2010年12月7日,某区政府工作人员以违反叶划生育法律政策为由,——问题(1)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主体是谁? 答:本案中行政击律关系主体是马某夫妇和区政府。(2)区政府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 答:本案中区政府行为违法。按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区政府没有权力扣押相对人财产、限制相对人人身自由。8、2000年4月29日,某县的一个考场内,开考约30分钟后,监考老师——问题: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本案应以哪个机关为行政复议机关?答: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该条规定,市自考办作出决定处罚考生,考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省自考委申请行政复议。

9、2003年9月6日,农民甲某趁夜晚无人之机,在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屠宰了一头病死猪准备出卖——问题:1.本案中市畜牧局是否能够成为行政处罚的主体?为什么?2.本案中市畜牧局应以谁为处罚对象?为什么? 答案:1.本案中市畜牧局是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8分)2.市畜牧局应当以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为行政处罚对象,不能直接对乙某本人进行处罚。G

1、关某系运煤司机,一日运煤经过309国道某省地区路段设立的交通检查站时——问题:本案中,宋某的行为处罚行为哪些地方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答:(1)宋某没有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者身份。(2)宋某没有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3)实施处罚时没有听取当事人的讲述和申辩。(4)实施处罚没有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5)没有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6)实施“态度法”,滥用自由载量权。7)收取罚款却没有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2、公民某甲因不服县工商局对其的处罚决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本案有哪些地方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答:本案中存在违反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地方有:第一,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合法。合议庭应由3人或3人以上的审判员或者3人或3人以上的审判员和陪审员的单数人员组成,而本案中审判员和陪审员共4名,不是单数。第二,违背了回避原则。作为审判人员之一的县工商局工作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参加对本案的审判工作。第三,违反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县委领导层几次要求听汇报且提出维持原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要求,这是干涉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行为。第四,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不合法。首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在送达当事人15日届满而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时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判决尚未生效,人民检察院不能对尚未生效的判决提起抗诉。其次,县人民检察院不能对县人民法院提出抗诉。J1、甲某因琐事与乙某发生争吵,进而互殴。某市B区的市公安局决定对甲某拘留10天,„„„问题:根据所学知识分析本案例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答:(1)应当以市公安局为被告。(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2、居民王某将其所有私房中2间出租给个体铁匠李义。——问题:1)王某是否村有权要求撤销公安机关的决定? 理由是什么?2)法院拒绝受理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3)王某要求赔偿损失的要求合理吗?为什么?答案要点:

1、王某无权请求撤梢公安机关的决定。因为:1)公安机关的决定是针对铁匠的打铁铺扰乱学校教学作出的;2)其查封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应当是李某的打铁铺,而不是王某的私房;3)王某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李某的铁匠铺已搬走后解除对其私房的查封。

2、法院拒绝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1)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能以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所直接针对的人为限;(2)王某是受到该行政处理决定直接损害的人。3.王某要求赔偿损失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1)公安机关的错误的执行行为使王某的私房处于无法使用的状态;(2)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执行,实际上构成了一个独立的查封的事实行为。(3)公安机关没有及时纠其违法行为的行为,又构成了新的侵权行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贸任。L

1、李某到山林中捉野兔,被某县林业局所设立的护林防火检查站的工作人员截住,——问题: 1.本案中的行政主体是(B 县林业局)。2.本案中的行政相对方是(D 李某)。3.本案中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B.县林业局 D 李某)。4.本案中护林防火检查站属于派出机关吗? 它行使的行政职权的性质是什么?答:护林防火检查站不属于派出机关,它行使的行政职权的性质是行政处罚权。

2、李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问题] 工商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适当?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答:工商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合法的,但不合理,违背了行政合理性的原则。主要表现在对李某的罚款行为上。本案中,根据法定的罚款幅度的规定,工商所对李某处以1500元的罚款属于法定的幅度内,其行为没有超越法律,不与法律相抵触,是合法的。但工商所在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不恰当,对李某进行1500元的罚款,除以其违法事实情节等为依据外,于一种不正当的考虑而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属不合理的行为。M1、某省某自治州东海县李家营镇铁杉屯村地处山区,交通十分不便。该村部分村民便利用该村地理位置偏僻,——(1)什么是行政法中的被委托组织?被委托组织的范围、特征及其法律地位如何?答:某县红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是被委托组织。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委托给非国家机关的组织来行使,受委托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行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行政委托有以下的特征:行政委托的职权来源是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行政委托的对象不能是其他行政机关、也不能是其他国家机关,应该是社会组织,若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话,应该符合法律的规定;行

政委托不发生职权、法律后果及行政主体资格的转移。(2)被委托组织和被授权组织有什么不同? 答: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不同,被委托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行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被授权的职权来源是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而且行政授权导致行政职权及主体资格的转移。被授权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职权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行使职权时是独立的行政主体。(3)本案中某县红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受委托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答:被委托的组织并不能成为行政主体,某县红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受委托组织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2、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问题](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答: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答: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一)项可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由于市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直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 答:乙、丙、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上题所述。(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答: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既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未获得该牌的企业就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就有权据此吊销其执照与许可证。但本案中,由于市政府的行为违法,所以,工商局、卫生局就不得据此吊销乙、丙、丁的执照与许可证。

3、木材运回后,暂时存放在A县乡镇企业局院内。后该乡镇企业局未与B市公安局商量,——现问:(1)本案应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2)本案中B市公安局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3)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判决?答:(1)本案应由B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B市公安局的行为是违法的,因为公安局扣车的行为目的是为了追回木材款,但发出的却是交通违章处罚决定书,这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3)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B市公安局的该具体行政行为。

4、某市某区工商局与该区消费者协会在对该区电器市场进行的联合检查中,——问:⑴乙未经复议便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合法?为什么?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⑵人民法院将消费者协会和工商局列为被告是否正确?为什么?若不正确,消费者协会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由应是怎样?⑶人民法院要求乙先向工商局请求解决行政赔偿是否正确?为什么?答案:(1)乙未经复议直接提起诉讼是合法的。因为只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先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才实行复议倒置原则。根据本案的情况,法律、法规并不要求应先就工商局的行政处罚申请复议,因此乙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乙具有原告资格。本案中,乙可作为原告起诉,同时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而乙是甲父,属于其近亲属,因此在甲死后,乙有权起诉,具有原告资格。(2)人民法院将消费者协会和工商局列为共同被告是不正确的。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和非行政主体以共同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以行政主体为被告,非行政主体不能做被告。本案中,消费者协会是非行政主体组织,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因此,人民法院将其和工商局列为共同被告是错误的。消费者协会在诉讼过程中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它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人民法院要求乙先向工商局请求解决行政赔偿是不正确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一并或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的,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而在本案中,原告是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而非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请求,因此不必先由行政机关解决,人民法院的要求是不合法的。

5、某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王某在一次宴请自己老战友的酒席上与酒店老板李某发生争执。——问题:(1)王某在本案中的行为所涉及到的身份是个人身份还是公务身份?答:是个人身份。(2)县公安局应该不应该赔偿李某损失?为什么? 答:①县公安局不应当赔偿李某损失。②因为张某行为是和执行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公务员以个人身份进行的个人行为,其后果由其自己承担。(3)李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答:李某应当向法院直接起诉张某,请求法院判决其赔偿损失。

6、某电子公司违法经营,某区工商局决定由工作人员王某、钱某负责调查处理,——问题:试分析从程序上看,工商局的行为有哪些违法之处?答:1)没有当事人的请求,不能主动举行听证会2)因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听证会不应当公开举行3)主持人王某是本案的调查人员,应当回避4)听证会上主持人不能当场处罚决定,应在会后由机关根据听证会的具体情况作出5)听证不能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7、某大学学生李某到学生食堂买饭时,因来得太晚而排在队尾。——请问:(1)大学公安处的处罚是否合法?(2)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判决?答:(1)、大学公安处的处罚不合法。因为该大学公安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无权以自己名义对李某实施行政处罚。(2)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大学公安处的行为违法。(注:李某已经接受了2天拘留,故法院不能作出撤销判决。

8、某甲一年前下岗后,在家门口经营一个烟酒副食门市部。一天早上某甲刚开门——问题: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本案中某甲是否可以工商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答:工商所王某到某甲的烟酒副食门市部购买香烟不付款与某甲动手打架。王某的行为不是以工商所的名义作出的,而是以个人名义与某甲发生冲突的。王某的行为与履行职责无关,王某买烟不付款与某甲产生冲突,是民事纠纷与王某所在单位无关。所以说本案是民事案件。他们双方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案件,不可以工商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9、某市工商局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组成联合执法队,——问:(1)该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2)如果王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提出复议申请,则被申请人和复议机关分别应当是谁?2008年(3)王某可否在复议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如果可以,哪个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4)如果王某单独就赔偿问题提出请求,则他应向哪个机关提出?答案:(1)该处罚决定是不合法的。因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行政拘留的决定只能由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法》也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因此,在本案中,对王某作出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只能由联合执法队中的公安机关作出,而不能以三机关的名义作出,否则就是不合法的。(2)如果王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提出复议申请,则联合作出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管理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这三个机关的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即市人民政府为复议机关。

(3)王某可以在复议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共同行使职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管理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4)如果王某单独就赔偿问题提出请求,则他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0条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10、某市A区居民李某在BIX开办了达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移动电话和BP机。——

问题:(1)本案中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分别是谁?为什么?(2)何地何级法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为什么?(3)本案中的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分别是谁?(4)原告能否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请求行政赔偿?(5)原告可以申请行政赔偿的范围有哪些?答案:(1)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达隆公司,其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条件: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受到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行政相对人。被告是市工商局,因为市工商局改变了B区工商局的处理结果,对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2)B区基层人民法院或市工商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以外的行政案件。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赔偿请求人是达隆公司,赔偿义务机关是B区工商局。(4)可以。(5)可以请求赔偿的范围包括停业整顿期间必要的经常性的费用开支和罚款。

11、某市规划局批准该市的税务机关在某居民小区旁建造了一栋高层办公楼,——问:(1)规划局的行为该如何认定?(2)该30户居民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3)如果该30户居民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作出何种判决?答案:(1)市规划局的行为是违法的,因其作出批准行为时未考虑建房的间距问题,导致税务机关的办公楼建好后严重影响了其他居民的采光权。(2)该30户居民有权对市规划局的批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该30户居民虽然不是市规划局批准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但其相邻权却受到了该行为的侵害,因此与市规划局批准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3)法院应作出确认违法判决,并责令行政机关采取措施对该30户居民所受到的损失予以补救。因为市规划局的行为违法理应撤销,但撤销将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因此从维护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法院应确认市规划局的行为违法,同时判令作为被告的市规划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12、某市人民政府计划对本市各个农贸市场环境卫生进行整顿,——[问题] 该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该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错误的。因为,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是市人民政府的内部机构,虽然同属行政机关系统,但它只是机关内部的协调、办事管理机构,它不能对外独立行使权力,也不能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的规范性文件,应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对外公布,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16、某行政机关干部李某利用出国考察的机会,从国外带回若干违禁的物品。问题:(1)海关能否成为被告?为什么?答:本案中,海关可以成为被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李某认为海关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太重,也就是罚款太重,提起诉讼,作出罚款决定的海关就是被告。(2)对李某所在行政机关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能否受理?答:行政机关对李某的撤职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法院不予受理。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人民法院若受理起诉应由何级何地法院管辖?答:该案件应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管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17条的规定。海关处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7、毛某是A省某市甲县从事商品批发的个体工商户。(1)本案的被申请人是甲县工商局。(1)本案的被申请人是谁?为什么?(2)本案应由哪个复议机关管辖?为什么?(3)作为复议机关的工商机关的做法正确吗 ?答:(1)本案的被申请人是甲县工商局。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2)本案应由某市工商局或甲县人民政府管辖,负责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 条规定z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3)某市工商局做法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甲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虽然是

9月10日作出的,但送达给毛某是9月20日,即毛某在9月20日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工商局不得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S1、司机甲酒后驾车,撞伤路人乙,下班交警徐某路过看见,赶紧去调解处理。——问题:(1)在此案中,司机甲与徐某之间的纠纷性质,属于民事纠纷还是行政纠纷?答:属于行政纠纷。本案中司机甲与交警之间因交通行政处罚行为之间发生了纠纷,是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之间因不服行政管理发生的纠纷,属于行政纠纷。(2)本案是否存在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 答:存在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依据人民警察法规定,警察在下班期间如果遇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干预制止,打击违法犯罪。本案交警的行为属于执行公务的行政行为。(3)如存在行政行为,谁是行政主体? 答:本案的行政主体是徐某所在的交通管理局。公务人员自身不能成为行政主体,他只是在代表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徐某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公务人员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必须以行政机关的名义,所在行政机关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

2、市民李某劳教释放后,经有关部门同意,准备开办一饮食店。——请问:(1)李某对工商局上述行为能否起诉,为什么?答:可以,因为工商局是拒绝李某申请营业执照这一行政许可的行为,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行政许可案件,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2)工商局能否成为被告,为什么?答:可以,本案中工商局就是被告,因为本案中工商局是行政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字独立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另法律规定,直接起诉的案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W1、外国人某甲因嫖宿暗娼被某市城区公安分局查获。——问:本案中,哪些地方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什么?答案:本案违反《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地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区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判决是不正确的。因为判决是人民法院对行政争议中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的实体判决;而对行政案件是否予以受理属于程序问题,只能用裁定,不能用判决。第二,区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后的第9天才作出不予受理的 判决,超越了法定的期限。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第三,区人民法院告知甲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是不合法的。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对裁定不予受理不服的,有权提起上诉。第四,区人民法院认为此案属于涉外治安行政案件而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也是错误的。因为依《行政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涉外案件并非一定要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区公安分局为被告审理此案也是不正确的。因为本案是经过复议的案件,且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应是复议机关即市公安局。

2、外国人杰克从国外携带若干物品入境,我国某地海关认为属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并处 ——分析:

1、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此案。为什么?

2、应由何地何级人民法院受理?为什么?

3、杰克能否以两级海关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为什么?

4、杰克起诉后,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暂停执行,为什么? 5.杰克能否请其本国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来华参加诉讼,为什么?答:1.人民法院应受理此案。其一,没收与罚款均属行处罚,是可诉性具体行行为;其二,在法定期间内起诉。2.应由原海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诉法规定从地域管辖看,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从级别管辖看,应由中级法院作为受理海关案件的一审法院。3.杰克不能以两级海关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因为根据行诉法规定,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机关的决定,由原行政机关作被告。论坛,4.杰克起诉后,行政处罚决定即没收与罚款决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这是由行政行为的特点(公定力理论)决定的,除非满足法定条件。如原告申请,法院经审查裁定停止执行,或被告决定停止执行等。5.杰克不能委托本国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来华参加诉讼,这是由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加以规定的,它反映了司法主权的特点。Y1、1998年9月李某偷渡到韩国打工,2003年年初被韩国遣返,——请问:(1)李某的理由能否成立?(2)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判决?答:(1)李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李某的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对他的追诉时效应当从2003年3月25日开始计算。(2)法院应当作出维持边防检查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因为边防检查机关对刘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有法定依据,程序合法,故应判决维持。

2、1993年3月28日,李某和关某一起去河边钓鱼,后二人回家。——问: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本案谁是行政行为的主体?答:乡人民政府是行政行为的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授权乡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属于被授权的组织,被授权的组织享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乡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具有处罚的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处罚权,能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行为的主体。3、1996年5月15日,吴某从常德市到韶关办事。次日凌晨二时许,吴某到其住在韶关的姑姑家,——问题: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本案中派出所在行政上的主体资格。答:本案中派出所具有行政法上的行政资格。派出所有警告的权力。派出所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警告处罚。派出所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综上,派出所具有行政法的主体资格。派出所属于派出组织。在我国,派出组织有两种类型: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在行政法上,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派出机构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这并不意味着派出机构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如果法律、法规授权于派出机构,则派出机构可能因此而成为行政主体。就本案而言,九公里派出所虽然是韶关市公安局的派出机构,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确规定,派出所有警告和50元以下的罚款权,九公里派出所因此而具有了行政主体资格,其作出的处罚是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之内,因而应当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由其独立承担责任。

4、1994年9月,田某考入北京科技大学,取得本科学籍。——问题:

1、北京科技大学作出的退学处分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法院判令被告在特定期限内履行一系列特定内容的义务是否侵犯了行政权?

3、原告田某的赔偿请求与赔礼

道歉请求为何被驳回?答:

1、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某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

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处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每年收取田某教育费等一系列行为,说明田某仍是在校大学生,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然而北京科技大学不履行法定职责,不给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派遣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11条规定,应属于行政诉讼案件。

2、没有侵犯行政权。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本案中要求北京科技大学在一定期限内发毕业证、审核学士学位,办理派遣证,属于依法办事,没有侵犯行政权。

3、要求获得行政赔偿,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即应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本案不发毕业证、学位证、派遣证,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所以田某的赔偿请求被驳回。

5、1998年5月,A县某H兽药门市部从外省一家J兽药厂购迸80万单位青霉素钾10万支。——问题: 1.在本案中有几种法律关系?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2.兽药门市部的理由能否成立?答:1.在本案中存在三种法律关系:一是门市部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三是H兽药门市部与J兽药厂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H兽药门币部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A县农牧渔业局所处罚的行为正是向顾客零售不合格兽药的行为,而不是批量交易兽药的合同行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引起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引起了行政法律关系。至于该兽药从何处买来,实际上属于H兽药门市部与J兽药厂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果兽药不合格的过错在J兽药厂,H兽药门市部可以在行政诉讼结束后,另行对J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因兽药不合格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6、1999年黄某之母病逝后,黄某欲将其埋葬于本村翁某等人承包的耕地内,——问题:1)镇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有哪些?2)现有法律中没有授予镇人民政府强制迁移坟墓的执行权,行政行为是否无效?答:

1、该行为的内容有两项:⑴黄某负有将其母的坟墓迁至公墓区的义务;(2)在前项内容无法实现的情况下,镇人民政府将强制迁移。2、有效。第二项内容仅仅是第一项内容的执行,即使将这一部分除去并不影响整个行政行为的成立,因此该部分的无效不会导致整个行政行为的无效。

7、1999年10月8日,某县公安局对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公民李某处以12日行政拘留。-——(1)李某申请复议的期限有多长?他可以以何种方式申请复议?(2)对此案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是谁(哪一个)?(3)李某能否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答:(1)李某申请复议的期限是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以书面方式申请复议,亦可以以口头方式申请复议。(2)该公安局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和该公安局的上级公安部门均有权管辖。(3)李某不能因不服处理,不经复议就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了复议前置程序。《行政诉讼法》也规定了要先行复议的;必经遵从法律的规定。

8、1998年6月9日,陈某与何某未办理渔业生产捕捞许可证,一起驾船在禁渔区进行捕捞活动,——问:(1)地方性行政法规是否有权增加新的处罚种类?(2)本案中县渔政部门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答案:(1)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因此,地方性法规只能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予以具体化,不得作出超越性的规定或者增加新的处罚种类。(2)县渔政管理部门在本案中应适用《渔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不应适用《办法》。

9、1994年3月某乡政府为解决乡机关干部及附近群众饮水的困难,——问题:法院是否受理蒋某的起诉?答案:根据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院受理行行政案件的范围的规定,乡政府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因此,原告蒋某是受乡政府决定约束的公民,她有权就乡政府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法院应当受理蒋某的起诉。

10、原告某市购物中心1995年独家开办了皇宫照相馆,——问题:

1、本案中购物中心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2、人民法院是否有权裁定停止执行被告的行政决定? 法律依据何处? 答案:

1、本案被告市商业局作山的兼并决定,对原告来说,是对其财产权的剥夺;而对熙相馆来说,则是吊销营业执熙,由于其无法人资格,因此购物中心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而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停止执行。Z1、张某经营一家熟食店,为谋取暴利,经常向无证商贩购买低价猪肉,加工成熟食后进行——答:1依职法行政行为有:对张某处以5000元罚款,销毁所有不合格熟食制品,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并吊销张某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原则:1)1)处罚法定原则2)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5)一事不再罚原则3 本案中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2、张某申请并经过村民组、村委会、乡政府批准。在乡政府领取宅基地使用者和农房准建证后,——问题:1)本案中乡政府的宿舍地位是什么?本案中乡政府是行政诉讼第三人;《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问题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它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2)人民法院如何撤销县土地局的处罚决定,要求具备什么条件?《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能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3)人民法院若维持县土地局的处罚决定,你认为理由是什么?《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居民使用耕地建造住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级人民政府如批准农民在耕地上建住宅,即是越权。

3、张氏兄弟二人合开了一家电脑公司,经营电脑网络产品,——问题:

1、此案属于什么性质的诉讼?

2、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是什么?答:1.本案属于行政赔偿诉讼。2.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为公安机关收取 保证金 是否合法。

第二篇: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

案例1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问题](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 [正确答案](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2)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一)项可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由于市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直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3)乙、丙、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上题所述。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既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未获得该牌的企业就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就有权据此吊销其执照与许可证。但本案中,由于市政府的行为违法,所以,工商局、卫生局就不得据此吊销乙、丙、丁的执照与许可证。

案例2 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合法性的原则

李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李某蛋糕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这一行为被某工商所查获。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区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在工商所查获前李某出售蛋糕共获利590元。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工商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590元,并且工商所认为李某曾因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又处以李某1500元的罚款。[问题] 工商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适当?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正确答案] 工商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合法的,但不合理,违背了行政合理性的原则。主要表现在对李某的罚款行为上。本案中,根据法定的罚款幅度的规定,工商所对李某处以1500元的罚款属于法定的幅度内,其行为没有超越法律,不与法律相抵触,是合法的。但工商所在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不恰当,对李某进行1500元的罚款,除以其违法事实情节等为依据外,于一种不正当的考虑而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属不合理的行为。

案例3 行政主体资格

某市人民政府计划对本市各个农贸市场环境卫生进行整顿,决定先由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组织制订一份关于整顿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的规范性文件。政策研究室经对各方面进行调查,征求有关工商、卫生行政职能部门的意见后,最后起草的文件经政策研究室主任的批准,以本研究室的名义向全市进行公布,并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贯彻落实。[问题] 该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该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错误的。因为,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是市人民政府的内部机构,虽然同属行政机关系统,但它只是机关内部的协调、办事管理机构,它不能对外独立行使权力,也不能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的规范性文件,应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对外公布,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案例4 行政机关滥用职权

王海棠于1995年7月30日在汝阳县靳村乡收购生猪二十五头,同月20日向国税所交纳20日到31日定期定额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52元,29日向工商所交纳管理费152元;向地税所交纳7月份定期定额生猪屠宰税(外销)100元;30日输了动物检疫证(有效期两天)及车辆消毒手续。以上各项均有各部门收据在卷。王海棠于7月30日下午用汝阳县上店乡一个体司机的农用车(已消毒)将生猪25头运往洛阳,当车行至沙沟时车发生故障,在修车时一头猪将近死亡,王海棠于31日在靳村乡屠宰后销售,当晚十点左右车修好前往洛阳,大约在当晚二十二时左右在汝阳县上店乡下店附近被三被告工作人员拦查,拦查人员未着标志服,未出示执法及工作证件,王海棠当场出示了上述办理的有关手续,被告地税局工作人员(上店所雇用人员,无执法证件)认定王应交纳税款960元;已交100元,应补交860元;王以自己已报税且是定额税为由拒绝补报;持工商管理发票的人员(原工商所雇用人员,现税所雇用人员)指出王应交纳240元而只交152元,应重新交纳240元,王海棠不同意;被告动检站工作人员认定其所持票据证物不符合且证明过期,应重新检疫,王海已作过检疫,证明过期是因车出故障,证物不符是因中途修车销售一头为由拒绝重新检疫,并提出让三被告放行。三被告坚持上述意见,不同意放行,双方争执不下,王海棠即到县城找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后又返回,仍未达成一致意见。三被告工作人员即将车及生猪扣至汝阳县上店乡地税所院内,王海棠即返县城到县公安局以路遇抢劫报案。第二天上午随公安局工作人员前往上店调查此事,发现车停在地税所院内,上店派出所问明情况后,让三被告上店各负责人到派出所解决此事。当时因天气炎热,到中午生猪已死亡五头,在派出所的主持下,三被告同意赔偿原告死亡五头生猪损失(含运费)4466元,死猪由上店地税所拉往县食品公司宰杀。王海棠将剩余生猪十九头运往洛阳销售,因天气炎热在途中生猪死亡二头,下车时又死亡三头价值4000元,屠宰厂按四头大猪每头150元,另一头按100元收购,王海棠五头猪共得款700元,直接损失3300元。王海棠回来后即向三被告提出支付原同意的损失4466元和又死五头猪的损失,三被告推委拒绝赔偿,被告地税局并提出让王海裳补交屠宰税860元。王海棠不服,向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三被告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赔偿由此造成生猪死亡十头的损失。[问题] 三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滥用职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三被告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本案中税务、动检、工商三机关法律规定在某些方面有扣押权,但对事实证据认定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案例5 对行政裁决行为的行政诉讼

甲集团公司经A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在该市的繁华地区建商业大厦,为此在这一地区的40户居民要拆迁。甲集团公司取得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许可后,分别与40户居民就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其中因与14户居民就拆迁补偿金额有分歧而未能达成协议。就此甲集团公司与这14户居民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关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规定,裁决甲集团公司一次性补偿拆迁费的数额。甲集团公司对此有异议。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

(1)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

(2)甲集团公司对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有异议,应提起何诉讼? [正确答案](1)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为属于行政裁决行为。本案中,甲集团公司与14户居民因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纠纷属于双方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依照法律规定,这一纠纷可以由行政机关裁决,它符合行政裁决的主要特征,属于行政裁决行为。

(2)甲集团公司可提起行政诉讼。甲集团公司对行政裁决不服,应当就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政裁决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加以审查作出裁判,并可一并要求人民法院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拆迁补偿问题的民事纠纷。

案例6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

唐河县城关镇常花园西组位于城区边缘,人少地多,因此该组土地出租转让承包费和共有房屋租金的收入,按人头进行分配。原告刘海红系常花园西组人,1991年1月与唐河县棉织厂职工张合坡结婚,同年9月生一女孩张芸。两原告的户口均落在常花园西组,户主为刘海红之父刘金玉,并分得责任田。1993年11月常花园西组以“本组已婚妇女及其子女不得承包责任田”的规定,强行将两原告的责任田收回。两原告不服,申请唐河县城关镇政府处理。城关镇政府就此问题于1995年11月20日作出了《关于对常花园村委本村西组刘海红追要责任田的处理决定》,即常花园村常委西组应按政府规定分给刘海红母女俩责任田。但镇政府决定一直未得以执行,而常花园西组1996年农民负担分户计算表中,户主刘金玉7人包括俩原告在内。两原告于1996年12月就责任田和村民集体投入的分配事项向唐河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唐河县法院以其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民法调整范畴,裁定驳回起诉。1998年11月13日两原告以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两原告的户口均在城关镇常花园村委常花园西组。1993年11月该组将其责任田收回,该组南环路门面楼租赁费以及“唐枣路西地”、“蛤蟆坑地”、“稻田地”的征地款和其他土地出租费几年来也为给原告分红。虽被告于1995年作出处理决定确认两原告享有与同村起他村民同等的权利,但至今未得到落实,属不作为。请求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并赔偿造成的损失3000元。

被告称,1995年被告作出处理决定后,经镇政府、村组做了大量工作,已将两原告的责任田及应该得到的红利补给。该组南环路门面楼房原告没有参加集资,不能分红。原告认为应分红的其他事项有遗漏,可到该组查帐,该分红的继续补给。镇政府做了有关工作,不是不作为,也没有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海红的丈夫张合坡在1998年12月2日从常花西组领取了两原告1997年应得分红857.14元,但原告仍未分得责任田。[问题](1)唐河县城关镇常花园村西组村民会议作出“本组已婚妇女及其子女不得承包责任田”的规定是否有效?

(2)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3)原告在提起的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赔偿因不履行法定职责遭受的损失,这种赔偿请求是否成立? [正确答案](1)村民委员会规定不具法律效力。

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性自治组织,可以通过村民会议形式就其村委会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未成年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唐河县城关镇常花园村西组村民会议作出“本组已婚妇女及其子女不得承包责任田”的规定显然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当属无效。

(2)被告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本案中唐河县城关镇政府虽于1995年2月作出了有关处理决定,但历时三年,一直未认真执行(未履行督办职能),没能实现秩序、公正的行政目的,即该行政行为实质上并未完成,这种消极的行政行为,属典型的不积极履行的不作为。(3)本案中原告的行政赔偿请求不应支持。

原告在提起的诉讼请求中要求原告赔偿因不履行法定职责遭受的损失3000元。这种赔偿请求不成立。被告的不作为与原告遭受承担诉讼费的损失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在原告不能提供其他有直接因果关系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应作出不予支持的裁决。

案例7 公务行为的判断

1987年9月7日晚9时许,某铁路公安局民警宋某着便服到某火车站办私事,听见一男青年(李某,20岁,某有色金属进出口公司临时工)喊:“谁要广州的车票,即上前查问”。李某称,“喊着玩呢”,宋某即连续将李某摔倒在地,李某将宋某穿着的汗衫扯掉。围观群众见二人互相扭打,即向某火车站站前联防办公室报告。值班民警史某带领联防员赶到现场,见李某嘴部出血,宋某赤裸上身,前胸部有抓痕。宋某称:“我是民警,在抓倒票的人。”史某让宋、李二人去联防办公室,宋某不愿去,提出去车站派出所。史某坚持让宋、李二人去联防办公室解决。宋某仍不愿去,联防队员王某(本案原告)等人对宋某推搡、踢打。尔后,宋、李二人被带到联防办公室。联防办公室核实宋某民警身份后,由史某陪宋某到医院诊治并送其回去。与此同时,站前派出所查明李某不是票贩子,进行批评教育后让其回家。自1987年9月22日开始,某铁路公安局单方面对王某等人进行调查,并于同年11月28日发出传唤证,对王某传唤审查。12月9日某铁路公安分局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以王某“殴打该局民警”

第三篇: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近五年考试案例

33.案情:2007年3月,深圳市民樵某向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驾驶执照被拒。被拒原因是樵某没有提交驾校培训记录,车辆管理所的依据是2006年,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入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1376号),该文件规定:“自2006年11月15日起,除部队驾驶证或者境外驾驶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外,其他初次申请驾驶证或者增加准驾车型的,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方可预约考

试。”同年5月,樵某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1月,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作出判决“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作出的不受理樵某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问题:(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电大精简案例)

第一篇: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电大精简案例) 七、案例 A1、A市文化局与公安局在一次临时联合稽查中,查获该市东区个体户包某从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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