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案例及答案分析

第一篇:工程合同案例及答案分析
【案例一】
2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0m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8个月。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乙方亦口头答应。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两个月后,返工完毕。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延迟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延迟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 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 2. 改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 答案: 问题1:
答:因为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合适的。
问题2: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往往因口头形式协议很难举证,而不得不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书面合同规定为准。
在施工期间,甲方因资金紧缺要求乙方停工一个月,此时乙方应享有索赔权。乙方虽然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索赔,丧失了索赔权,但是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在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内,仍享有通过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赔偿乙方一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一个月。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造成逾期交付,责任在乙方,故乙方应当支付逾期交工一个月的违约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案例二】
某建设单位(甲方)拟建造一栋职工住宅,采用招标方式由某施工单位(乙方)承建。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摘要如下:
一、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职工住宅楼 工程地点:市区
工程内容:建筑面积为3200平方米的砖混机构住宅楼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某建筑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所包括的土建、装饰、水暖电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02年3月21日 竣工日期:2002年9月3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90天(扣除5月1~3日)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为:壹佰陆拾陆万肆仟元人民币(¥166.4万元)
(六)乙方承诺的质量保修
该项目设计规定的使用年限(50年)内,乙方承担全部保修责任。
(七)甲方承诺的合同价款支付期限与方式
1.工程预付款:于开工之日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预付款不予扣回,直接抵作工程进度款。2.工程进度款:基础工程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主体结构三层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主体结构全部封顶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基本竣工时,支付合同总价的30%。为确保工程如期竣工,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
3.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竣工结算。结算时按全部工程造价的3%扣留工程保修金。
(八)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02年3月5日
合同订立地点:××市××区××街××号
本合同双方约定:经双方主管部门批准及公证后生效
二、专用条款中有关合同价款的条款 合同价款与支付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 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
⑴工程变更事件发生导致工程造价增减不超过合同总价10%; ⑵政策性规定以外的材料价格涨落等因素造成工程成本变化。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2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实际竣工建筑面积520.00元/m调整合同价款。
三、补充协议条款
在上述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签订后,甲乙双方又接着签订了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摘要如下: 补1:木门窗均用水曲柳板包门窗套;
补2:铝合金窗90系列改用42型系列某铝合金厂产品; 补3:挑阳台均采用42型系列某铝合金厂铝合金窗封闭。问题:
1.上述合同属于那种计价方式合同类型?
2.该合同签订的条款有哪些不妥当之处?应如何修改?
3.对合同中未规定的承包商义务,合同实施过程中又必须进行的工程内容,承包商应如何处理? 答案: 问题1:
答:从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来看,该工程施工合同应属于固定价格合同。问题2:
答:该合同条款存在的不妥之处及其修改:
1.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不应扣除节假日,可以将节假日时间加到总日历天数中。2.不应以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该工程的质量标准,而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中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该工程的质量标准。
3.质量保修条款不妥,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4.工程价款支付条款中的“基本竣工时间”不明确,应修订为具体明确的时间;“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条款显失公平,应说明甲方资金不到位在什么期限内乙方不得停工和拖延工期,且应规定逾期支付的利息如何计算。
5.从该案例背景来看,合同双方是合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应约定经双方主管部门批准后该合同生效。
26.专用条款中有关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实际竣工建筑面积520.00元/m调整合同价款)与合同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相矛盾,该条款应针对可能出现的除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以外的内容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7.在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中,不仅要补充工程内容,而且要说明其价款是否需要调整,若需调整应如何调整。
问题3: 答:首先应及时与甲方协商,确认该部分工程内容是否由乙方完成。如果需要由乙方完成,则应与甲方商签补充合同条款,就该部分工程内容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对工程计划做出相应的调整;如果由其他承包商完成,乙方也要与甲方就该部分工程内容的协作配合条件及相应的费用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案例三】
某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某项工业建筑的地基强夯处理与基础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量无法准确确定,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按施工图预算方式计价,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技术要求施工。乙方的分项工程首先向监理工程师申请质量认证,取得质量认证后,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申请和支付工程款。
工程开工前,乙方提交了施工组织设计并得到批准。问题:
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当进行到施工图所规定的处理范围边缘时,乙方在取得在场的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情况下,为了使夯击质量得到保证,将夯击范围适当扩大。施工完成后,乙方将扩大范围内的施工工程量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付款的要求,但遭到拒绝。试问造价工程师拒绝承包商的要求合理否?为什么?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根据监理工程师指示就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施工。试问变更部分合同价款应根据什么原则确定?
3.在开挖土方过程中,有两项重大事件使工期发生较大的拖延:一是土方开挖时遇到了一些工程地质勘探没有探明的孤石,排除孤石拖延了一定的时间;二是施工过程中遇到数天季节性大雨后又转为特大暴雨引起山洪暴发,造成现场临时道路、管网和施工用房等实施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础被冲坏,施工设备损坏,运进现场的部分材料被冲走,乙方数名施工人员受伤,雨后乙方用了很多时清理现场和恢复施工条件。为此乙方按照索赔程序提出了延长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试问造价工程师应如何审理?
答案:
问题1: 答:造价工程师的拒绝正确。其原因:
该部分的工程量超出了施工图的要求,一般地讲,也就超出了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对该部分的工程量监理工程师可以认为是承包商的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一般在业主没有批准追加相应费用的情况下,技术措施费用应由乙方自己承担。
问题2:答: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商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造价工程师批准执行,这一批准的变更价格,应与承包商达成一致,否则按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解决。
问题3:答:造价工程师应对两项索赔事件做出处理如下:
1.对处理孤石引起的索赔,这是预先无法估计的地质条件变化,属于甲方应承担的风险,应给予乙方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
2.对于天气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⑴对于前期的季节性大雨这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合理估计的因素,应在合同工期内考虑,由此造成的时间和费用损失不能给予赔偿。
⑵对于后期特大暴雨引起的山洪暴发不能视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合理估计的因素,应按不可抗力处理由此引起的索赔问题。被冲坏的现场临时道路、管网和施工用房等实施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础,被冲走的部分材料,清理现场和恢复施工条件等经济损失应由甲方承担;损坏的施工设备,受伤的施工人员以及由此造成的人员窝工和设备闲置等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工期顺延。【案例五】
某海滨城市为发展旅游业,经批准兴建一座三星级大酒店。该项目甲方于××年10月10日分别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乙方)和某外资装饰工程公司(丙方)签订了主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主体建筑工程施工于当年11月10日正式开工。合同日历工期为2年5个月。因主体工程与装饰工程分别为两个独立的合同,由两个承包商承建,为保证工期,当事人约定:主体与装饰施工采取立体交叉作业,即主体完成三层,装饰工程承包商立即进入装饰作业。为保证装饰工程达到三星级水平,业主委托某监理公司实施“装饰工程监理”。
在工程施工1年6个月时,甲方要求乙方将竣工日期提前2个月,双方协商修订施工方案后达成协议。该工程按变更后的合同工期竣工,经验收后投入使用。
在该工程投入使用2年6个月后,乙方因甲方少付工程款起诉至法院。诉称:甲方于该工程验收合格后签发了竣工验收报告,并已开张营业。在结算工程款时,甲方本应付工程总价款1600万元人民币,但只付1400万人民币。特请求法庭判决被告支付剩余的200万元及拖期的利息。
在庭审中,被告答称:原告主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有问题,如:大堂、电梯间门洞、大厅墙面、游泳池等主体施工质量不合格。因此,装修商进行返工,并提出索赔,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报业主代表认可,共支付15.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5万元。此项费用应由原告承担。另还有其他质量问题,并造成客房、机房设备、设施损失共计75万元。共计损失200万元人民币,应从总工程款中扣除,故支付乙方主体工程款总额为1400万元人民币。
原告辩称:被告称工程主体不合格不属实,并向法庭成交了业主及有关方面签字的合格竣工验收报告及业主致乙方的感谢信等证据。
被告又辩称:竣工验收报告及感谢信,是在原告法定代表人宴请我方时,提出为了企业晋级的情况下,我方代表才签的字。此外,被告代理人又向法庭呈交业主被装饰工程公司提出的索赔15.2万美元(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签字)的清单56件。
原告再辩称:被告代表发言纯系戏言,怎能以签署竣工验收被告为儿戏,请求法庭以文字为证。又指出:如果真的存在被告所说的情况,那么被告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装饰施工前通知我方修理。
原告最后请求法庭关注:从签发竣工验收报告到起诉前,乙方向甲方多次以书面方式提出结算要求。在长达2年多的时间里,甲方从未向乙方提出过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问题:
1.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
2.如果在装修施工时,发现主体工程施工质量有问题,甲方应采取哪些正当措施? 3.对于乙方因工程款纠纷的起诉和甲方因工程质量问题的起诉,法院应否予以保护?
4.问题3中,施工单位D由于进行地基处理,施工费用增加20万元,工期延误20天,对于这种情况D单位应怎样处理?而A单位应承担哪些责任?,答案: 问题1:
答:合同双方当事人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资格的要求,并且合同订立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所以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有效。
问题2:
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之规定,主体工程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在保修期内,当发现主体施工质量有问题时,业主应及时通知承包商进行修理。承包商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业主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显然,如果装饰施工中发现的主体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属实,应按保修处理。
问题3:
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本案例中业主在直至庭审前的2年多时间里,一直未就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已超过诉讼时效,所以,不予保护。而乙方自签发竣工验收被告后,向甲方多次以书面方式提出结算要求,其诉讼权利应予保护。
【案例六】
某汽车制造厂土方工程中,承包商在合同标明有松软石的地方没有遇到松软石,因此工期提前1个月。但在合同中另一未标明有坚硬岩石的地方遇到更多的坚硬岩石,开挖工作变得更加困难,因此造成了实际生产率比原计划低得多,经测算影响工期3个月。由于施工速度减慢,使得部分施工任务拖到雨季进行,按一般公认标准推算,又影响工期2个月。为此承包商准备提出索赔。
问题: 1.该项施工索赔能否成立?为什么?
2.在该索赔事件中,应提出得索赔内容包括哪两方面? 3.在工程施工中,通常可以提供得索赔证据有哪些?
4.承包商应提供的索赔文件有哪些?请协助承包商拟定一份索赔通知。答案:
问题1: 答:该项施工索赔能成立。施工中在合同未标明有坚硬岩石的地方遇到更多的坚硬岩石,属于施工现场的施工条件与原来的勘察有很大差异,属于甲方的责任范围。
问题2:答:本事件使承包商由于意外地质条件造成施工困难,导致工期延长,相应产生额外工程费用,因此,应包括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问题3:答:可以提供的索赔证据有:
1.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业主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 2.工程各项有关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等; 3.工程各项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4.工程各项往来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等; 5.工程各项会议记要;
6.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 7.施工日报及工长工作日志、备忘录;
8.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及数量记录; 9.工程停水、停电和干扰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 10.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记录;
11.工程图纸、图纸变更、交底记录的送达份数及日期记录; 12.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像等;
13.工程现场气候记录,有关天气的温度、风力、降雨雪等; 14.工程验收被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
15.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 16.工程会计核算资料;
17.国家、省、市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规定等。问题4:
答:承包商应提供的索赔文件有: ⑴索赔信; ⑵索赔被告;
⑶索赔证据与详细计算书等附件。索赔通知的参考形式如下:
索赔通知
致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
我方希望你方对工程地质条件变化问题引起重视。1.在合同文件标明有松软石的地方未遇到松软石。
2.在合同文件未标明有坚硬岩石的地方遇到了坚硬岩石。由于第1条,我方实际施工进度提前。
由于第2条,我方实际生产率降低,而引起进度拖延,并不得不在雨季施工。
上述施工条件变化,造成我方施工现场设计与原设计有很大不同,为此向你方提出工期索赔及费用索赔要求,具体工期索赔及费用索赔依据与计算书在随后的索赔被告中。
承包商:××× ××年××月××日 【案例八】
某厂房建设场地原为农田。按设计要求在厂房建造时,厂房地坪范围内的耕植土应清除,基础必须埋在老土层下2.00m处。为此,业主在“三通一平”阶段就委托土方施工公司清除了耕植土并用好土回填压实至一定设计标高,故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指出,施工单位无须再考虑清除耕植土问题。某施工单位通过投标方式获得了该项工程施工任务,并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固定价格合同。然而,施工单位在开挖基坑时发现,相当一部分基础开挖深度虽已达到设计标高,但仍未见老土,且在基坑和场地范围内仍有一部分深层的耕植土和池塘淤泥等必须清除。
问题:
1.在工程中遇到地基条件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符时,承包商应该怎么办?
2.对于工程施工中出现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的事件之后,甲乙双方需要注意哪些时效性问题?
3.根据修改的设计图纸,基坑开挖要加深加大,造成土方工程量增加,施工工效降低。在施工中又发现了较有价值的出土文物,造成承包商部分施工人员和机械窝工,同时承包商为保护文物付出了一定的措施费用。请问承包商应如何处理此事?
答案: 问题1:
答:在工程中遇到地基条件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符时,承包商应根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及时通知甲方,要求对工程地质重新勘察并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问题2:
答:在出现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事件之后,主要应注意: 1.乙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的时间; 2.甲方答复的时间;
3.双方对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的解决方式和时间。问题3: 答:
1.在接到设计变更图纸后的14天内,向甲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顺延的报告。甲方应在收到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予以答复,若同意该报告,则调整合同;若不同意,应进一步与甲方就变更价款协商,协商一致后,修改合同。如果协商不一致,按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解决。
2.发现出土文物后,首先应在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同时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其次向甲方提出措施费用补偿和顺延工期的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计算书及其证据。【案例九】 背景:
某工程项目施工采用了包工包全部材料的固定价格合同。工程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用砂地点距工地4公里。但是开工后,检查该砂质量不符合要求,承包商只得从另一距工地20公里的供砂地点采购。而在一个关键工作面上又发生了几种原因造成的临时停工:5月20日至5月26日承包商的施工设备出现了从未出现过的故障;应于5月24日交给承包商的后续图纸直到6月10日才交给承包商;6月7日到6月12日施工现场下了罕见的特大暴雨,造成了6月11日到6月14日的该地区的供电全面中断。
问题:
1.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2.由于供砂距离的增大,必然引起费用的增加,承包商经过仔细认真计算后,在业主指令下达的第3天,向业主的造价工程师提交了将原用砂单价每吨提高5元人民币的索赔要求。作为一名造价工程师你批准该索赔要求么?为什么?
3.若承包商对业主原因造成窝工损失进行索赔时,要求设备窝工损失按台班计算,人工的窝工损失按日工资标准计算是否合理?如不合理应怎样计算?
4.由于几种情况的暂时停工,承包商在6月25日向业主的造价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26天,成本损失费人民币2万元/天(此费率已经造价工程师核准)和利润损失费人民币2千元/天的索赔要求,共计索赔款57.2万元。作为一名造价工程师你批准延长工期多少天?索赔款额多少万元?
5.你认为应该在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因设备故障引起的竣工拖期违约损失赔偿金吗?为什么?
答案: 问题1: 答: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四个条件: 1.与合同相比较,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过失; 3.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不是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
4.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了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问题2:答:因砂场地点的变化提出的索赔不能被批准,原因是: 1.承包商应对自己就招标文件的解释负责;
2.承包商应对自己报价的正确性与完备性负责;
3.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通过现场踏勘确认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用砂质量是否合格,若承包商没有通过踏勘发现用砂质量问题,其相关风险应由承包商承担。
问题3:答:不合理。因窝工闲置的设备按折旧费或停滞台班费或租赁费计算,不包括运转费部分;人工费损失应考虑这部分工作的工人调做其他工作时工效降低的损失费用;一般用工日单价乘以一个测算的降效系数计算这一部分损失,而且只按成本费用计算,不包括利润。
问题4:答:可以批准的延长工期为19天,费用索赔额为32万元人民币。原因是:
1.5月20日至5月26日出现的设备故障,属于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不应考虑承包商延长工期和费用索赔要求。
2.5月27日至6月9日是由于业主迟交图纸引起的,为业主应承担的风险应延长工期为14天。成本损失索赔额为14天×2万/天=28万元,但不应考虑承包商的利润要求。
3. 6月10日至6月12日的特大暴雨属于双方共同的风险,应应延长工期为3天。但不应考虑承包商的费用索赔要求。
4. 6月13日至6月14日的停电属于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的自然条件变化,为业主应承担的风险,应延长工期为2天,索赔额为2天×2万/天=4万元。但不应考虑承包商利润要求。
问题5:答:业主不应在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竣工拖期违约损失赔偿金。因为设备故障引起的工程进度拖延不等于竣工工期的延误。如果承包商能够通过施工方案的调整将延误的工期补回,不会造成工期延误。如果承包商不能通过施工方案的调整将延误的工期补回,将会造成工期延误。所以,工期提前奖励或拖期罚款应在竣工时处理。
第二篇:工程合同管理几个案例答案
书本P187.题15
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0m2 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8个月。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乙方亦口头答应。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两个月后,返工完毕。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延迟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延迟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 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
2. 改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 答案:
问题1: 答:因为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合适的。
问题2: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往往因口头形式协议很难举证,而不得不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书面合同规定为准。在施工期间,甲方因资金紧缺要求乙方停工一个月,此时乙方应享有索赔权。乙方虽然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索赔,丧失了索赔权,但是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在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内,仍享有通过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赔偿乙方一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一个月。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造成逾期交付,责任在乙方,故乙方应当支付逾期交工一个月的违约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案例四:
某建设项目施工,业主与承包商签定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业主负责设备采购,承包商负责安装;若业主原因导致承包商人员窝工,按18元/工日补偿;设备闲臵按下列标准补偿:自卸汽车(5吨),单价318元/台班,按60%补偿;自卸汽车(8吨),单价458元/台班,按50%补偿;大型起重机,单价1060元/台班,按60%补偿。施工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1:土方填筑时,发现取土区的土壤含水量过大,必须经晾晒后才能填筑,增加费用3万元,工期延误10天。
事件2:基坑开挖深度3米,施工组织设计中考虑放坡系数0.3。乙方为避免坑壁塌方,开挖时加大了放坡系数,使开挖量增加导致费用超支1万元,工期延误3天。
事件3:承包商在主体钢结构吊装安装阶段发现钢筋混凝土结构上缺少相应的预埋件,经查实是由于土建施工图纸遗漏该预埋件的错误所致,返工处理后,增加费用2万元,工期延误8天。
事件4:业主采购的设备没有按计划到场,施工受到影响,承包商一台大型起重机、2台自卸车(5吨、8吨各一台)闲臵5天,工人窝工:86个工日。工期延误5天。
事件5:某分项工程由于业主提出设计变更,经确认只增加费用2万元。上述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及时向业主、工程师提出索赔要求。问题:(1)分析以上事件中工程师是否应批准承包商的索赔要求?为什么?(2)工程师应批准的索赔金额是多少元?工期延期是多少天? 答:
(1)事件1不能索赔。因为根据合同这费用已经包含在文明措施费当中了,这引起增加的费用的原因是乙方造成的,费用应该自己承担,不予以赔偿。事件2不能索赔。因为这是乙方为避免坑壁塌方,而在开挖时加大了放坡系数,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应自己承担,不予以赔偿
事件3能索赔。因为承包商与业主有合同关系,图纸是由业主提供的,因业主的错误而引起乙方的损失,应予以赔偿。事后业主可以根据与施工单位的合同关系,找施工单位索赔相应费用。
事件4能索赔。因为业主采购的设备没有按计划到场,而引起的损失费用,应予以赔偿。
事件5能索赔。因为业主提出设计变更而增加的费用,应予以赔偿。2)①索赔金额: a.窝工机械设备费:
一台大型起重机 1060×5×60%=3180元 一台自卸车(5吨)318×5×60%=954元 一台自卸车(8吨)458×5×50%=1145元
小计:5279元 b.窝工人工费: 18×86=1548元 c.其他: 20000+20000=40000元
经济索赔合计:46827元
②工期延长: 8+5=13天
案例五:
某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08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2004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月20-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10月18日下午5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评标时发现E企业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已有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章。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评标报告。B、A企业分别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由于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问题:
(1)企业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2)C企业和E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分别说明理由。(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4)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5)招标人确定A企业为中标人是否违规?说明理由。(6)合同签订的日期是否违规?说明理由。
(1)答:
建设单位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不妥当。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因此,本案例建设单位自行对省重点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的做法是不妥的。(2)答:
C企业和E企业投标文件无效。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本案例C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投标文件若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则属于重大偏差。本案E企业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经理也未获得委托人授权书,无权代表本企业投标签字,尽管有单位公章,仍属存在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3)答:
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公开进行,本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10月18日下午4时,但迟至10月21日下午才开标,是不妥之处一;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本案例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是不妥之处二。(4)答: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并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一般而言公证处人员不熟悉工程项目相关业务,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属于行政监督部门,显然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和公证处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妥的。《招投标法》还规定评标委员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比例为4/7,低于规定的比例要求。(5)答:
招标人确定A企业为中标人违规。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中标。因此中标人应当是综合评分最高或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本案中B企业综合评分是第一名应当中标,以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为由,让A企业中标是违规的。(6)答:
合同签订的日期违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迟至12月12日才签订书面合同,两者的时间间隔已超过30天,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案例六:
某业主拟开发建设一工程项目,与施工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项目未进行投保。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遭受飓风不可抗力的袭击,造成了相应的损失,施工单位在有效时间内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并附索赔有关的资料和证据。索赔报告的基本要求如下: 遭飓风袭击是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损失,故应由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1).已建分部工程遭受不同程度破坏,损失计22万元,应由业主承担修复的经济责任,施工单位不承担修复的经济责任;
(2).施工单位进场的正在使用机械、设备受到损坏,造成损失6万元;由于现场停工造成台班费损失4万元,业主应负担赔偿和修复的经济责任,工人窝工费4万元,业主应予支付;
(3).施工单位人员因此灾害而有几人受伤,处理伤病医疗费用和补偿金总计4万元,业主应给予补偿;
(4).因风灾造成现场停工6天,要求合同工期顺延6天;
(5).由于工程破坏,清理现场需费用2.8万元,业主应予支付。施工单位的索赔:6天,42.8万元。
问题:对施工单位的要求如何处理? 答:对要求的处理意见:
(1)经济损失由双方分别承担。工期延误应顺延,应认可顺延合同工期6天;(2)工程本身的损害由业主承担。工程修复、重建22万元工程款应由业主支付;(3)造成施工单位机械、设备的损坏和停工等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14万元的损失,不予认可;
(4)人员伤亡由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费用损失的责任。施工人员4万元医疗费,不予认可;
(5)工程清理和修复费用,由业主承担。
案例九
某业主拟开发一工程项目,委托了一家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在委托之前,业主已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若你作为一名监理工程师,对在执行合同中陆续遇到的一些问题如何处理,请提出你的处理意见。问:
1.施工合同中规定,业主给施工单位提供7套图纸,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求业主再提供3套图纸,施工图纸的费用应由谁支付?
2.在基槽开挖土方完成后,施工单位未按施工组织设计对基槽四周进行围栏防护,业主代
表进入施工现场不慎掉入基坑摔伤,由此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谁来支付?为什么?
3.在结构施工中,施工单位需要在夜间浇筑混凝土,经业主同意并办理了有关手续。按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在晚上11:30以后一般不得施工,若有特殊情况需要给附近居民补贴,此项费用应由谁承担? 答:
1.在合同中规定业主提供7套图纸,施工单位再要3套图纸,超出合同规定;故增加的图纸
费用应由施工单位支付。
2.在基槽开挖土方后,按照合同文件规定,施工单位应在基槽四周设置围栏。未设围栏而
发生人员摔伤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应由施工单位支付,并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3.夜间施工已经业主同意,并办理了相关手续,那么由夜间施工产生的有关补偿费用应由业主承担。
第三篇:工程合同管理教学案例答案
[案例3-1] 问题1:业主与承包人选择总价合同形式不恰当。因为该工程施工设计图纸还没有完成,承包范围内待实施的工程量还难以确定,如采用总价合同,对承包商来说,承担的风险太大。
问题2:
第1条将“承包人不应承担┄┄。”改为“承包人应承担┄┄。” 第2条将“供承包人参考使用。”改为“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8.1(4)] 第3条将“也允许分包人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删除——《建筑法》第29条
第4条正确。[10.1] 第5条将第2款中的“工期可以顺延。”改为“工期不予顺延。”[18] 第6条将“3天”改为“7天”。[25.1]
[案例3-2] 分析要点:
本案例主要考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其适用性,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付款方式不同可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根据各类合同的适用范围,分析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
问题1:
答:因为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合适的。
问题2: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必须事后予以书面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只能以书面协议的内容为准。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原合同规定为准。施工期间,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赔偿乙方停工一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一个月。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造成逾期交付,责任在乙方,故乙方应当支付逾期交工一个月的违约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案例3-3] 关于“价差”。30%~50%的钢材涨幅已完全超出了承包商在投标时能够预见的商业风险范围,属于民法理论上的“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是指作为合同存在前提的情势,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了不可预料的变更,从而导致原来的合同关系显失公平,双方利益严重失衡。本系争工程用钢量达7000多吨,因钢材大幅度涨价造成承包商增加工程成本400多万元,已远远超出承包商应当承受的商业风险范围。承包商上海公司提出追加价款有法律依据。考虑到业主的外资性质,建议双方对超过10%的价差部分按适 当比例分担解决。
关于“量差”。《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而本工程造价近7000万元,招标人湖南公司只给了投标人短短7天的编标时间,使得投标人上海公司不可能做到没有任何疏漏。由于这部分疏漏工程量涉及工程造价300多万元,根据《民法通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上海公司请求湖南公司对其损失进行适当补偿有法律依据。上海公司在谈判无果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和《民诉法》的规定,提起变更合同价款的变更之诉。
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争议。根据我国相关行业规定和行业常识,白图仅是设计框架,更多体现的是设计理念和设计效果,白图未经深化设计是不能直接作为施工依据的。依据白图通常只能编制工程概算,而只有施工图(蓝图)才是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根据招标文件对投标报价的要求,系争工程属于“总价固定”合同,投标人一旦被确定为中标人,其中标价一般不作调整。因此在业主未明确外资方设计的白图是报价依据的情况下,投标人只能依据电子工程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蓝图)进行报价。
[案例3-4]
问题1:
答:从甲、乙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来看,该工程施工合同既可属于固定价格合同,又可属于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风险范围与工程价款调整条款自相矛盾(建筑面积增减属于工程变更的一种),因此该工程合同签订的条款不妥当。
问题2:
答:如果执行该工程合同可能会发生如下纠纷:
(1)当实际竣工建筑面积与原设计建筑面积不同时应否调整合同价款?
(2)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的1、2、3项的工程价款是否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3)如果不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应如何调整增加水曲柳板包门窗套,42型系列某铝合金厂铝合金窗封闭挑阳台等项目的工程价款?
(4)42型系列铝合金窗与90型系列铝合金窗的差价如何调整?
(5)挑阳台封闭必然增加建筑面积,因此必然增加合同价款。此价款与铝合金门窗封闭挑阳台的价款如何处理?
按上述可能会发生的工程合同纠纷,处理办法如下:
(1)甲、乙双方应将合同价款修改成可调价格合同;
(2)就可能发生的工程合同纠纷事项友好协商,明确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的1、2、3项工程内容与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之间的关系及价款调整方式;
(3)重新签订补充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案例4-1] 分析要点:
本案例主要考核在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履行中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
问题1的解答要求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条例》规定的比例计算出委托方A单位应付给B单位定金数额。
问题2、3的解答要求掌握勘察合同的履行原则,分清委托方与承包商的责任。问题4的解答要求弄清工程索赔的计算方法,并注意其时效性。问题1: 答:委托方A应向B单位支付定金为3万元。问题2:
答:A单位和C单位的做法都是错误的。A单位不履行勘察合同,属违约行为;C单位应维护他人的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不得转让给第三方使用。而C单位将他人的勘察报告提供给A单位,这种作法是错误的。委托方A单位不履行勘察合同,无权要求返回定金。
问题3:
答:若勘察合同继续履行,B单位完成勘察任务。对于因勘察质量低劣造成的损失,应视造成损失的大小,减收或免收勘察费。
问题4:
答:D单位应在出现软弱地基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A单位,同时提出处置方案或请求A单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共同制定处理方案,并于28天内就延误的工期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损失,向甲方代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随后的28天内提出索赔报告。甲方应于28天内答复,逾期不作答复,视为默认。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而造成施工方的窝工、停工,委托方A单位应该按施工方D单位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因此,A单位应承担地基处理所需的20万元,工期20天顺延。
[案例5-1] 1.原有效合同价为8000—100=7900(万美元)2.现有效合同价为9465—100—80=9285(万美元)3.有效合同价增值为9285—7900=1385(万美元)4.有效合同价增值率为1385÷7 900=17.53%
5.业主要求扣留部分工程价款的理由存在:17.53%>15%;承包商固定投资没有增加。
6.扣留多少应协商。
[案例6-1] 问题l的答案如下:
(1)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1条;(2)同上第12条;(3)同上第29条;(4)同上第20条;(5)同上第2条。问题2的答案如下:
事件l:经同意可补偿;理由见问题1。事件2:可补偿;理由同上。事件3:可补偿;理由同上。事件4:不可补偿;理由同上。事件5:不可补偿;理由同上。
问题3的答案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6条
[案例6-2] 分析要点:
该案例主要考核工程施工索赔成立的条件与索赔责任的划分,索赔的内容与证据,索赔文件的种类、内容与形式。
答案:
问题1:
答:该项施工索赔能成立。施工中在合同未标明有坚硬岩石的地方遇到更多的坚硬岩石,属于施工现场的施工条件与原来的勘察有很大差异,属于甲方的责任范围。
问题2:
答:本事件使承包商由于意外地质条件造成施工困难,导致工期延长,相应产生额外工程费用,因此,应包括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
[案例6-3] 1.索赔事件事实存在。
2.引起索赔事件第一次发生后的28天内提出索赔意向通知监理工程师,而承包商没做到。
3.提出索赔时间已超限(28天)。
4.承包商没有同期记录,并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认可。5.提交的最终索赔报告已超时限。
6.承包商没按索赔程序应得到的报酬可能受以限制。7.索赔估价可按工程变更处理。
8.索赔估价协商不成,可由监理工程师定价。9.双方对估价还有意见可申请仲裁或诉讼。
[案例7-1] 分析要点:
因地基条件变化引起的设计修改属于工程变更的一种。该案例主要考核承包商遇到工程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的工作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工程变更的有关规定,特别要注意有关时效性的规定。
问题1:
答:第一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在工程中遇到地基条件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符时,承包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要求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第二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向甲方提出设计变更价款和工期顺延的要求。甲方如确认,则调整合同;如不同意,应由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通知乙方就变更价格协商,协商一致后,修改合同。若协商不一致,按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处理方式解决。
问题2:
答:承包商的要求合理。因为工程地质条件的变化,不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属于业主风险。基础开挖加深加大必然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
问题3:
答:在出现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事件之后,主要应注意:(1)乙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的时间;(2)甲方确认的时间;(3)双方对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的解决办法和时间。
问题4:
答:一般情况下,可按工程变更处理,其处理程序参见问题1答案的第二步,也可以另行委托施工。
[案例7-2] 分析要点:
该案例主要考核造价工程师在工程合同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造价工程师的工作职责,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以及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等。
问题1:
答:造价工程师的拒绝正确。其原因:
该部分的工程量超出了施工图的要求,一般地讲,也就超出了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不属于造价工程师计量的范围。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均无权处理合同以外的工程内容。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是承包商的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一般在业主没有批准追加应费用的情况下,技术措施费用应由乙方自己承担。
问题2:
答: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商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造价工程师批准执行,这一批准的变更价格,应与承包商达成一致,否则按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解决。
问题3:
答:对两项索赔的处理:
1.对处理孤石引起的的索赔,这是预先无法估计的情况,应予以受理;
2.由于阴雨天气属正常季节性的,这是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应该估计的因素,应在合同工期内考虑,因而索赔理由不成立,索赔应予驳回。
[案例9-1]
分析要点:
该案例主要考核如何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该案例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问题1:
答:合同双方当事人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资格的要求,并且合同订立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所以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有效。
问题2:
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之规定,主体工程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业主应及时通知承包商进行修理。承包商在接到修理通知7日内派人修理。承包商不再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业主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问题3:
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 效期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本案例中业主在直至庭审前的2年多时间里,一直未就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已超过诉讼时效,所以,不予保护。而乙方自签发竣工验收报告后,向甲方多次以书面方式提出结算要求,其诉讼权利应予保护。
问题4:
答:本案例中,主体工程合同与装饰工程合同是两个分别独立的合同。如果确因主体工程质量不合格,装修商进行返修向甲方提出索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之规定,甲方应在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乙方发出索赔通知,否则乙方可不接受业主索赔要求。因此,本案例中装饰合同执行中的索赔对乙方无约束力。其他: [案例1] 1.总包合同有效;分包合同无效。
(1)第四施工队不具备法人资格,无合法授权。
(2)第四工程队将总体工程1/2以上的施工任务发包给某乡建筑工程队施工,属非法转包行为。
2.该合同应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
3.某乡建筑工程队只交验了营业执照,并未交验建筑企业资格证书。
4.某市建委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工。
5.双方均有过错,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法宣布分包(实为转包)合同无效,终止合同,由市政工程公司按规定支付已完工程量的实际费用(不含利润),不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2]
1.本案中水泥购销现货合同依法成立,且为有效经济合同;水泥购销期货合同因当事人双方需就价格进一步协商,因而未成立。
2.根据案情提供的事实,本案属于合同履行方面的纠纷,因供方(水泥厂)未按合同的约定按期如数向需方(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交付水泥而引起。
导致纠纷的责任方是供方,由于供方认为有利可图,便以高价将水泥卖给其他单位而造成违约。
3.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供方向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l095元(109.5*200*5%);
(3)供方向需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为18905元;
(4)合同继续履行,供方向需方交付余下的200吨水泥;
(5)诉讼费由供方承担。
[案例3]
1.本案中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为无效经济合同。
2.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承包方修缮队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业务范围只是维修房屋,他们既无承建房屋的法律许可,也不具备承建房屋的能力和条件,因此属于超经营范围、超资质等级签订合同,该合同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
导致该合同无效,主要责任在修缮队,但综合修配厂在签订合同时不进行资格审查,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3.根据《合同法》及建设工程的有关法规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认定合同无效、终止履行。
(2)修缮队返还综合修配厂的预付款,但鉴于工程质量符合建筑规范要求,实际发生费用3975元,因此应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实际返还4025元。
(3)双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各自承担。
(4)诉讼费由修缮队承担3/4,综合修配厂承担1/4。[案例4]
1.经济合同是否成立,有效的确认机关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2.当事人双方都已实际履行了合同,其理由是: ①实现了供料与加工;
②进行了定金的支付与收取,可视为对约定的公证条款的解除(公证是实行自愿的原则),合同生效。
3.建筑公司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按规定加工厂只能扣留定金的一半,即3000元。
4.建筑公司违约,按规定其违约金应是合同未履行部分价款总额的一个百分数(10%——30%)。[案例5] 1.甲方代表的做法不正确,原因如下:
①甲方代表自行肢解工程进行分包,承包合同违约;
②甲方代表未通过监理方直接向施工单位发通知,监理合同违约; ③甲方代表自行选择分包单位,监理合同违约。2.监理方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协调:
①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通知,召开有关方协调会,中止甲方违约行为; ②由监理单位对分包单位进行审核和确认,并报甲方; ③由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3.监理方应作如下处理:
①退回分包单位的申请,监理方不直接审核分包单位的工程款; ②发监理通知,督促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③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进行结算。
第四篇: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工程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7.1 案
例
一
背景:
工承包商与业主签订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合同约定工期为12个月,合同固定总价为1500万元。2006年2月1日开工,工程进行才3个月,建立工程师于2006年5月2日自主决定,要求承包商于2006年11月1日竣工,承包商不予理睬,至2006年5月21日仍不作出书面答复。2006年5月31日,业主以承包商以承包商的工程质量不可靠和工程不能如期竣工为由发文通知该施工企业:“本公司决定解除原施工合同,望贵公司予以谅解和支持。”同时限期承包商拆除脚手架,致使承包方无法继续履行原合同义务,承包商由此损失工程款工程器材费及其他损失费609万元,该承包商于2006年6月2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注:经法院委托专业权威单位调查鉴定,确认承包商有能力按合同的约定保证施工质量,如期竣工。
问题:
1.合同的效力方面
(1)判断:该合同属有效经济合同。()(2)选择:合同的有效条件为()A.主体资格合格 B.内容合法
C.订立合同的形式合法
D.合同草案必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 E.订立合同的程序合法 2.合同的履行方面 判断:
(1)监理工程师是建设施工合同的当事人。()
(2)未经业主授权,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与承建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
3.合同违约方面
(1)判断:发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2)选择: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有()
A.违约金 B.赔偿金 C.继续履约 D.没收抵押物 E.变卖留置物 4.合同解除方面
选择:单方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法律条件是()A.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B.由于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没有履行义务
C.由于承包人的保证人失去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D.由于承包人的保证人的法人地位被取消 E.由于承包人的法人代表已经更换 5.诉讼方面 判断:
(1)承包人可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上诉,方可能被立案处理。()
(2)此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经济诉讼当事人包括业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
6.诉讼时效方面
(1)选择:国内经济合同纠纷的申请仲裁或上诉的诉讼时效为()A.1年 B.2年 C.3年 D.4年
(2)判断:凡超过诉讼时效的经济纠诉案件,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答案:
1.(1)正确;(2)A、B、C、E 2.(1)错误;(2)正确 3.(1)正确;(2)A、B 4.A、B 5.(1)正确;(2)错误 6.(1)A;(2)正确
7.2 案 例 二
背景:
某建设单位(甲方)拟建造一栋职工住宅,采用招标方式由某施工单位(乙方)承建。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摘要如下:
1、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职工住宅楼
工程地点:市区
工程内容:建筑面积为3200m的砖混结构住宅楼
(2)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某建筑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所包括的土建、装饰、水暖电工程。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02年3月12日
竣工日期:2002年9月21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90天(扣除5月1-3 日五一节放假)(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
(5)合同价值
合同总价为:壹佰陆拾陆万肆仟元人民币(¥166.4万元)(8)乙方承诺的质量保修
在该项目设计规定的使用年限(50年)内,乙方承担全部保修责任。
(9)甲方承诺的合同价款支付期限与方式
1).工程预付款:于开工
工程合同案例及答案分析
本文2025-01-31 13:24:57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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