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一篇: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
(范本)
××年××月××日
项目名称:××煤矿项目
项目性质:新建(改建、扩建等)设计规模:××万吨/年
项目地址:××省(区、市)××县(市、旗)建设单位:××公司设计单位:××公司(院、所等)施工单位:××公司(工程处等)监理单位:××公司(中心等)开工时间:××年××月××日竣工时间:××年××月××日
一、项目简介
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井(矿)田范围,煤层,资源储量,服务年限;煤质,地质情况(包括瓦斯、自然发火、煤尘爆炸性、地温等)
;项目主要技术方案,投资规模等。
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名称、股权结构等)。
二、项目审批情况
项目核准批复,初步设计审查,联合试运转批复等(审批时间、审批单位、批准文号等)。
三、工程招标情况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招标方式、结果等。
四、项目建设完成情况 井工煤矿:
(一)煤矿主要生产系统完成情况
1、提升系统
2、运输系统
3、通风系统
4、排水系统
5、供水系统
6、压风系统
7、供电系统
8、开拓布置及回采工作面
9、消防、防尘、洒水(供水)系统
10、安全监控及通讯系统
11、矿井人员定位系统
12、地面生产系统
13、其他设施系统等
(二)生活福利设施完成情况 露天煤矿:
(一)煤矿主要生产系统完成情况
1、开拓、剥离、采煤系统
2、运输系统
3、排土系统
4、防洪、排水系统
5、消防、防尘、洒水(供水)系统
6、供电系统
7、机电设备
8、安全监控系统
9、地面生产系统
10、其他设施系统等
(二)生活福利设施完成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工程质量认证(认证单位、认证结果等)
六、工程竣工决算情况
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审计(审计单位、审计结果等)
七、项目专项验收情况
安全设施和条件验收,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消防验收,档案验收等(验收时间、验收单位、批准文号、验收结果等)。
八、联合试运转结论及投产准备情况
项目联合试运转时间及结论。煤矿组织机构设置、劳动定员、人员培训及外部条件落实情况等。
九、竣工验收结论
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相关标准全部建成,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各主要生产系统工艺功能是否完善,组织机构是否健全,人员是否到位,各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完善。
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意见和建议。
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名单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
××年××月××日
第二篇: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
荥经县鑫宝山煤业有限公司
荥经县鱼泉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荥经县鑫宝山煤业有限公司
荥经县鱼泉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
一、项目简介
荥经县鑫宝山煤业有限公司荥经县鱼泉煤矿(以下简称“荥经县鱼泉煤矿”)整合工程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雅安市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复函 》(川办函„2007‟14号)批复立项,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年。
荥经县鱼泉煤矿位于荥经县龙苍沟镇杨湾村梁纸厂社。矿井采矿许可证证号:C510 ***3610,有效期2013年9月12日至2023年9月12日,批准开采范围2.4265km2,共由20个拐点圈定,准许开采+753m-1071m标高,准许开采双龙、上下连、独连、边炭四层煤。
根据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物探队2009年2月提交的、并经四川省储量评审中心评审的《四川省荥经县石滓—凰仪井田鱼泉煤矿一厂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截止2009年2月,矿井共获得保有资源/储量4464.0kt,其中(122b)类2552.0kt,(333)类1912.00kt。矿井设计可采储量为3625.7kt。煤层倾角8°~12°,平均在10°左右,煤层平均厚度0.7m。
矿井为瓦斯矿井。四川省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该矿目前所开采的双龙、上下连、独连、边炭煤层自燃倾向性均为Ⅲ级,属不易自燃煤层,无煤尘爆炸危险性。该矿未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无地温异常现象;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属中等类型,矿井正常涌水量为12m3/h。
荥经县鱼泉煤矿隶属于荥经县鑫宝山煤业有限公司,属于民营企业,股权结构为合资。
为150kt/a。荥经县鱼泉煤矿委托四川省煤炭设计研究院于2011年2月编制完成了该矿150kt/a规模整合工程的初步设计。2011年7月6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关于荥经县鑫宝山煤业有限公司荥经县鱼泉煤矿整合工程初步设计(含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修改版)的批复》(川经信煤炭函„2011‟918号)批准了该矿150kt/a初步设计;2011年8月四川省煤炭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了该矿150kt/a规模整合工程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2011年11月21日,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以《关于荥经县鑫宝山煤业有限公司荥经县鱼泉煤矿整合工程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的批复》(川煤监„2011‟439号)批准该矿150kt/a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2013年11月19日,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以《关于《荥经县鑫宝山煤业有限公司鱼泉煤矿整合工程修改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的批复》(川煤监函„2013‟250号)批复该整合工程修改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2014年2月24日,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荥经县鑫宝山煤业有限公司鱼泉煤矿扩建工程初步设计部分内容调整的批复》(雅市安监„2014‟71号)批复初步设计部分内容调整。
荥经县鱼泉煤矿历时30个月的建设,于2012年9月完成了整合工程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的建设;2012年9月26日至9月27日,雅安市安监局组织市煤炭行业专家组对荥经县鑫宝山煤业有限公司整合工程联合试运行进行了验收。2012年11月8日,雅安市安监局以《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荥经县鑫宝山煤业有限公司整合工程联合试运行的批复(雅市安监[2012]483号)批复该矿入试运行,批准试运行期限为6个月。
掘进工作面采用FBDNo5.0/2×5.5 kw、局部通风机压入式通风。
4、排水系统
矿井采用平硐、暗斜井开拓方式。煤矿按规定调查了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矿井水害类型为中等,主要水害为老窑积水和老采空区积水。矿井编制了矿井防治水、探放水制度、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防治水计划,建立了相关台帐,矿井排水方式采用平硐水沟自流出井。目前开采的双龙煤层在+916m水平设置水仓和泵房,利用IS80-50-250型水泵三台,沿排水斜井敷设有两趟φ108×4排水管排水。矿井正常涌水量12.0m3/h、最大涌水量18.20m3/h。矿井配备1台ZY—650钻机和1台ZDY650钻机及配套工具,探放水工5名。在地面工业广场设置有排洪涵洞,矿区周边砌筑了边坡护墙。
5、供水系统
矿井给水系统采用树状结构,生活、生产及消防混合制供水,常高压制静压供水。矿井在+1068m回风平硐附近,池底标高为+1115m处设有一个400m3水高位水池,采用静压供给水,水池中贮水则通过一条管径为D159×5.0的输水干管向+1068m回风平硐工业场地静压供水,同时向距离700m左右的+995m主平硐工业场地静压供水(安装减压阀减压供水)。
矿井地面给水系统的室外供水管道除个别生产用水管道和防尘洒水管道采用镀锌焊接钢管外,其余管道均使用聚乙稀(PE)给水管。钢管采用法兰连接或螺纹丝扣连接,PE管采用热熔连接或粘接。
空配电装置;2台KBSGZY-630/10/0.69型变压器,供井下采、掘工作面及其他用电点;另安装1台KBSGZY-100/10/型变压器,为局部通风机“三专”供电,局部通风机备用电源来自动力变压器低压馈电开关。采、掘工作面实现了“风电”、“瓦斯电”闭锁。
矿井低压供电系统经四川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技术研究院检测合格。
8、开拓布置及回采工作面
矿井采用平硐、暗斜井开拓,共有4个直通地面的井筒:+995m主平硐、+962m副平硐、+965m排水斜井、+1068m回风平硐;矿井采区巷道布置、首采工作面位置、工作面参数、采煤工艺等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移交生产时按设计在+995m水平、一带区双龙煤层布置(1111对拉采煤工作面)、二带区上下连煤层布置(1221对拉采煤工作面)、共计2个采煤工作面。矿井在一带区布置11122回风巷、+995m水平双龙运输巷和二带区布置12222回风巷、+995m水平上下连运输巷,共计4个掘进工作面。
采煤工作面采用单体液压支柱配合铰接顶梁支护顶板,截煤机割煤、松动爆破落煤,刮板运输机装煤,局部或全部充填法管理顶板,工作面内采用刮板输送机运输。掘进工作面2个采用炮掘机装机运,2个采用炮掘人工装岩机运。
矿井“三量”符合规定:开拓煤量501kt,服务年限2.6a;准备煤量221kt,服务年限1.1a;回采煤量171kt,服务年限10.5个月。
9、消防、防尘、洒水(供水)系统
矿井在+1068m回风平硐附近,池底标高为+1115m处有一个400m3消防洒水高位水池,采用静压供给水,向井下提供防尘、防火及施救用水。井下按设计要求铺设有防尘管路。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巷道和各煤炭装载点都分别建有防尘喷雾装置。矿井移交投产
监控设备运行正常,且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所有传感器监控信号均能传输到地面监控室及区监控中心。地面设有4名接受过专职培训的瓦斯监控人员和3名维修工。
监控设备运行正常,矿井监测日报执行较好,监测监控设备按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定期进行了调试、校验,并按规定进行检测。经四川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技术研究院检测合格。
矿井在安全生产调度室安装有一台KTJ-101型矿用数字程控交换机(容量64门)。井下安装KTH108型矿用本质安全型电话机18门,地面安装电话18门;分别安设于井下采煤工作面上下口,各掘进工作面、中央变电所、消防材料库等及地面矿井变电所、主通风机房、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监察部门、主平硐井口、副平硐井口、排水斜井井口、矿山救护队和矿长室等。
下井电话电缆选用MHYAV30×2×0.5型矿用阻燃通信电缆两条,敷设于主平硐井筒的两侧,同时使用,相互之间有联络电缆,当任一条电缆出现故障时,可迅速转接,保证井下主要电话用户的通信。
11、矿井人员定位系统
矿井装备一套KJ237型矿井人员管理系统,在安全生产调度室配备两台监控主机(一台工作、一台备用)双机热备,自动切换。
井下安有3台KJ237-F型读卡分站;16台KJ237-F-S型动态目标识别器(读卡器);矿井配备有300张KJ237-K型人员识别卡。
12、地面生产系统
矿井工业场地内设置有轨道运输系统,并且设有地面车场,材料库、充电房、井口值班室、机修车间、地磅房、职工宿舍楼、办公大楼、食堂、澡堂、变电所、锅炉房、炸药库。
手机用户享用。
矿井生活供水采用附近山泉水,采用锅炉热水24小时向职工提供热水供应。
五、工程质量情况
2014年7月12日,煤炭工业四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荥经县鑫宝山煤业有限公司整合工程进行了工程质量认证,该矿完成了安全专篇范畴的矿建、土建、安装三类工程共计39个单位工程,其中矿建工程26个、土建工程3个、安装工程10个,认证结论(等级)均为:合格。
六、工程竣工决算情况
荥经县鱼泉煤矿委托公司财务对整合工程进行了竣工决算,编制了《荥经县鑫宝山煤业有限公司荥经县鱼泉煤矿整合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告书》矿井实际完成技改投入1823.53万元,完成设计静态投资1967.11万元的92 %,结余资金143.58万元。其中:井巷工程639.39万元,土建工程85.16万元,设备及工具器购置费698.36万元(安全设施决算452.8万元),安装工程238.06万元,其它费用162.56万元)。报告书反映基本建设的真实情况,反映建设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可以作为该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
七、专项设施验收情况
(一)专项设施验收情况
2012年11月8日,雅安市安监局以《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荥经县鑫宝山煤业有限公司整合工程联合试运行批复》(雅市安监„2012‟483号)批复该矿试运行期限为6个月。
2013年2月4日,雅安市安监局以《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荥经县鑫宝山煤业有限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安全高效矿井建设验收、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建设达标验收等工作的批复》(雅市安监„2013‟53号)批复荥经县鑫宝山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检评得分84.6分,达到安全管理标准化二级标准;安全高效矿井建设考核得分76分,达到安全高效矿井建设达标矿井的标准;瓦斯综合治理各项合格率均达82分,达到瓦斯综合治理标准。
联合试运转期间,荥经县鱼泉煤矿2013年11月22日发生一起触电事故,死亡2人,根据川安监„2012‟1号文件要求:“凡是今年发生事故的矿井,必须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会诊,找出存在问题,制定全面整改方案,由县级煤矿监管部门督促整改。整改完成后,经质量标准化和瓦斯综合治理验收合格,再由市级煤矿监管部门会同辖区煤监分局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2014年6月4日至6月5日,雅安市安监局组织市煤炭行业专家组对荥经县鱼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和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建设达标工作进行了验收。2014年6月6日,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荥经县鑫宝山煤业有限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和瓦斯综合治理达标验收等工作的批复》(雅市安监„2014‟209号)批复验收结论:荥经县鑫宝山煤业有限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综合得分75.35分,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级标准,因该矿现属于建设矿井,暂不定级。瓦斯综合治理考评得分82分,验收合格。
荥经县鱼泉煤矿实行“矿一科一队”三级管理。“五长”设置有矿长1人,矿总工程师1人、安全副矿长1人、生产副矿长1人、机电副矿长1人。“五科“设置有通风科、生技科、机电科、安监科、安全生产调度室。“五队”设置有采煤队、掘进队、通风队、机电队、运输队。全矿有工程技术人员5人,配置采掘副总工、安全副总、通风副总工程、地测副总工程师各1人。
全矿职工总人数318,其中:生产人员在籍人数146人,管理人员在籍人数56人,辅助服务人员在籍人数16人,特殊工种人员配备共计100人:其中爆破工18名,瓦检员23名,绞车工6名,监测电工3名,监控员4名,电钳工6名,信号把钩工8人,机车司机10名,安全检查工8名,探放水工5名,采煤机司机4名,瓦斯抽采工5人。矿山辅助救援人员(兼职)18人。
矿井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工种岗位责任制、制定了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教育及技术培训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井口检身及出入清点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一通三防”安全责任制度、事故应急求援制度、消防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劳动保护制度、矿用设备器材管理制度、工程施工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制度,编制了适合自身矿井的操作规程。
荥经县鑫宝山煤业有限公司荥经县鱼泉煤矿矿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均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了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率为100%。职工培训由荥经县安全培训中心培训(煤矿三级资质培训中心)。
该矿根据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工作制度、管理系统组织形式、矿井灾害程度、煤层赋存条件、开拓方式、采煤方法、工艺系统、机械化程度等因素项目已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相关标准全部建成,工程质
第三篇: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行业管理,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作质量,促进安全生产,科学开采煤炭,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煤矿新建项目和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以上的大中型煤矿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其他煤矿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竣工验收。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划分按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2005)、《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 50197-2005)执行。
本办法所称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煤矿建设项目按设计建成后、正式投入生产前,对项目建设内容、工程质量、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办理(或变更)煤炭生产许可等证件,正式投入生产。
第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
第五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具体组织国家核准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批复的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省级以入负责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确定。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或批复文件;
(四)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等;
(五)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适用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区域,下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等专项文件;
(六)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
(七)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补充协议等;
第七条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6个月;特殊情况下,在批准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可以申请延期,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联合试运转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
联合试运转开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报省(区、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各省(区、市)级及以下负责联合试运转的主管部门及批准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确定。
联合试运转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联合试运转的系统、范围和期限;
(二)联合试运转的测试项目、测试方法、测试机构和人员;
(三)联合试运转的预期目标和效果;
(四)联合席勒期间产量计划与劳动组织;
(五)应急预案与安全保障措施;
(六)其他规定事项。
联合试运转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联合试运转报告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各主要系统运行情况;
(二)主要生产设备故障处理记录与分析;
(三)提升、运输、排水、通风、供电、采掘等主要设施与装备的检测、检验报告;
(四)合试运转的效果分析;
(五)有关安全生产的建议;
(六)他应说明的事项。
负责联合试运转的省级主管部门应根据本条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省(区、市)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的具体规定。第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和内容建成,满足设计和生产要求;有剩余工程的,剩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煤矿正常生产,投资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概算或批准调整概算的5%;
(二)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通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工程质量合格;
(三)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按要求建成,并通过专项验收;
(四)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五)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六)煤矿组织机构设置符合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职工经过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矿长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
(七)联合试运转达到预期效果,试运转中出现的问题已妥善解决,联合试运转报告已编制完成。
第三章 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先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预验收。预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申请竣工验收。第十条 煤矿建设项目预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单位按第五条规定向竣工验收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国家核准的煤矿建设项目,由省级竣工验收工作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材料初审后报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国家能源局煤炭司组织验收或委托省级竣工验收工作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三)管理机构及生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四)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劳动定员情况;
(五)项目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情况;
(六)工程质量认证情况;
(七)主要设备检测检验情况;
(八)专项验收情况;
(九)联合试运转情况;
(十)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分析;
(十一)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
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附项目核准批复文件,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相关材料,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书,联合试运转报告等。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煤矿项目还应附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不条件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或在10个工作日内委托下级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受委托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么委托文件后10个工作日蚋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根据煤矿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相关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对瓦斯、水文、地质等开采条件复杂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部门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技术预验收。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与建设项目无经济利益关系,遵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 查等方式,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讨论通过并签署《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范本)见附件。
第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项目的审批文件是否齐全;
(二)检查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建成;
(三)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项目投资及使用情况;
(五)检查项目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情况;
(六)检查工程质量情况;
(七)检查专项验收情况;
(八)检查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情况;
(九)检查煤矿组织机构、劳动定员、人员培训及外部条件等落后情况;
(十)检查联合试运转情况;
(十一)对存在的问题和剩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第四章竣工验收结论和效用
第十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在竣工验收委员会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结论。
省级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省级及以下 有关部门组织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抄报国家能源局煤炭司。
第十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达标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项目单位依据印发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结论及有关材料申领煤炭生产许可证等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等相关手续。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煤矿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不予办理(或变更)煤炭生产许可等证件。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或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申请竣工验收、擅自改变 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竣工验收部门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可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在竣工验收工作中滥用、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关中介机构在竣工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技术预验收意见严重失实的,竣工验收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取消其技术预验收资格,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煤炭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国能煤炭〔2012〕119号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行业管理,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作质量,促进安全生产,科学开采煤炭,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煤矿新建项目和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以上的大中型煤矿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其他煤矿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竣工验收。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划分按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2005)、《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 50197-2005)执行。
本办法所称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煤矿建设项目按设计建成后、正式投入生产前,对项目建设内容、工程质量、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
(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或批复文件;
(四)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等;
(五)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适用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区域,下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等专项文件;
(六)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
(七)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补充协议等;
第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6个月;特殊情况下,在批准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可以申请延期,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联合试运转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
联合试运转开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报省(区、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各省(区、市)级及以下负责联合试运转的主管部门及批准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确定。
联合试运转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联合试运转的系统、范围和期限;
(二)联合试运转的测试项目、测试方法、测试机构和人员;
(三)联合试运转的预期目标和效果;
(三)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按要求建成,并通过专项验收;
(四)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五)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六)煤矿组织机构设置符合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职工经过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矿长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
(七)联合试运转达到预期效果,试运转中出现的问题已妥善解决,联合试运转报告已编制完成。
第三章 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先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预验收。预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条 煤矿建设项目预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单位按第五条规定向竣工验收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国家核准的煤矿建设项目,由省级竣工验收工作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材料初审后报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国家能源局煤炭司组织验收或委托省级竣工验收工作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日内委托下级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受委托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么委托文件后10个工作日蚋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根据煤矿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相关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对瓦斯、水文、地质等开采条件复杂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部门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技术预验收。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与建设项目无经济利益关系,遵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讨论通过并签署《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范本)见附件。
第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项目的审批文件是否齐全;
(二)检查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建成;
(三)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项目投资及使用情况;
(五)检查项目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情况;
(六)检查工程质量情况;
(七)检查专项验收情况;
第十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不予办理(或变更)煤炭生产许可等证件。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或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申请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竣工验收部门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可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在竣工验收工作中滥用、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关中介机构在竣工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技术预验收意见严重失实的,竣工验收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取消其技术预验收资格,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附件: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能源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行业管理,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作质量,促进安全生产,科学开采煤炭,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煤矿新建项目和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以上的大中型煤矿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其他煤矿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竣工验收。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划分按照《煤炭工业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或批复文件;
(四)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等;
(五)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适用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区域,下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等专项文件;
(六)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
(七)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补充协议等;
第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6个月;特殊情况下,在批准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可以申请延期,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联合试运转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
联合试运转开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报省(区、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各省
(一)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和内容建成,满足设计和生产要求;有剩余工程的,剩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煤矿正常生产,投资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概算或批准调整概算的5%;
(二)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通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工程质量合格;
(三)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按要求建成,并通过专项验收;
(四)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五)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六)煤矿组织机构设置符合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职工经过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矿长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
(七)联合试运转达到预期效果,试运转中出现的问题已妥善解决,联合试运转报告已编制完成。
第三章 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先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预验收。预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申请竣工验收。
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不条件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或在10个工作日内委托下级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受委托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么委托文件后10个工作日蚋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根据煤矿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相关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对瓦斯、水文、地质等开采条件复杂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部门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技术预验收。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与建设项目无经济利益关系,遵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讨论通过并签署《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范本)见附件。
第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第十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达标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项目单位依据印发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结论及有关材料申领煤炭生产许可证等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等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不予办理(或变更)煤炭生产许可等证件。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或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申请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竣工验收部门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可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五篇: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一、煤矿建设项目主要验收工作程序框图 •
二、单位工程验收 •
1、煤矿建设项目单位工程验收程序和组织 •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 2.1单位工程基本情况 • 2.2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 2.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 • 2.4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 • 2.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 • 2.6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 2.7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3、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
4、煤炭工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
5、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申请书 •
6、单位工程质量认证书 •
三、联合试运转 •
1、煤矿联合试运转的准入条件 •
2、煤矿联合试运转申请 •
3、煤矿联合试运转现场复核 •
4、煤矿联合试运转审批 •
5、联合试运转报告主要内容 •
6、煤矿联合试运转方案(范文)•
7、煤矿联合试运转报告(范文)•
四、消防设施验收 •
1、煤矿建设项目消防验收程序 •
2、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
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
4、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
5、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
五、职业病防护(劳动卫生)设施验收 •
1、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程序 •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提供的主要资料明细 •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
六、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
1、煤矿建设项目取水工程设施验收程序 •
2、煤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程序 •
3、煤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提供的资料明细 •
4、煤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查资料明细 •
七、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1、煤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 •
八、档案验收 •
1、煤矿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程序 •
2、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 •
3、煤矿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要求 •
九、单项工程质量认证 •
1、煤矿建设项目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程序 •
2、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则 •
3、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办法 •
4、单项工程质量认证书 •
十、安全设施及条件验收 •
1、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验收程序 •
2、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流程图 •
3、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申请验收表 •
4、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预)验收报告书(范文)•
5、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
6、煤矿安全验收评价所需资料明细 •
7、煤矿安全设施及条件验收应提供的基础资料明细 •
8、煤矿安全设施及条件验收现场备查资料目录 •
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与颁证 •
1、煤矿建设项目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程序 •
2、煤矿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流程图 •
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
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 •
十二、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
1、煤矿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程序 •
2、煤矿建设项目申请竣工综合验收报告主要附件明细 •
十三、《煤炭生产许可证》颁证验收现场复核 •
1、《煤炭生产许可证》颁证验收现场复核程序 •
2、《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井工矿)•
3、《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露天矿)•
4、《煤炭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
5、《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
6、《煤炭生产许可证》现场复核专家咨询报告 •
7、煤矿井巷工程设计与实际对照表 •
8、煤矿土建工程设计与实际对照表 •
9、煤矿安装工程设计与实际对照表 •
10、煤矿主要设备仪器设计与实际对照表 • 附件一: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 附件二: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 附件三:煤矿项目准予建设程序性支持文件资料明细 • 附件四: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 附件五:贵州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一、煤矿建设项目主要验收工作程序框图
一、煤矿建设项目主要验收工作程序框图
二、单位工程验收
二、单位工程验收 •
1、煤矿建设项目单位工程验收程序和组织 •
一、定义 •
1、建设项目:是指在一个总体范围内,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组成,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例如一所学校、一个煤矿等。•
2、单项工程:是指在一个项目中,具有独立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的一组配套齐全的工程。例如一个矿井、一所学校的图书馆等。•
3、单位工程:是指竣工后不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但具有独立设计,能够独立组织施工的工程。单位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例如井筒、水塔等。•
4、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按照工程部位、设备种类和型号、使用材料的不同划分。例如基础工程、装修工程等。•
5、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按照不同的施工方法、不同的材料、不同的规格划分。例如砖石工程可分为砖砌体、毛石砌体两类。分项工程是计算工、料及资金消耗的最基本构造要素。•
二、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了工程竣工报告。•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价,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了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确认。•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6、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证书。•
7、地面建筑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
8、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三、程序和组织 •
1、施工单位应对每一循环的分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并做好施工自检记录。•
2、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
3、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
4、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5、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7天内,应组织建设、施工、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项目)相关负责人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并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现场验收程序具体如下: • ⑪建设、施工、设计、勘察、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情况。• ⑫审阅建设、施工、设计、勘察、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 ⑬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⑭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总体评价,形成工程验收意见,并签字。•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提请煤炭工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6、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审核认证手续。•
7、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对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认证。• 相关附表
三、联合试运转
三、联合试运转 •
一、煤矿联合试运转的准入条件 •
1、煤矿项目准予建设程序性支持文件齐全,报批手续完善。•
2、按照批准的《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专篇》要求,矿井安全生产各大系统基本形成。•
3、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到规定等级标准(小型矿井达三级,中型矿井达二级以上,其中通风瓦斯必须达到二级)。•
4、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和从业人员已经岗位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5、联合试运转方案已经编制。•
二、煤矿联合试运转申请 • 煤矿建设项目基本完成,各大生产系统已经形成,具备联合试运转准入条件后,即可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进入联合试运转(中型以上矿井向省级煤炭管理部门申请,小型矿井向市级煤炭管理部门申请)。•
1、采矿许可证。•
2、工商营业执照。•
3、法人(投资人)安全资格证书。•
4、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呈报文件(省管企业直属煤矿、省管重点建设项目由企业向省级煤炭管理部门直接呈报)。•
6、煤矿联合试运转方案(含电子文档)。•
7、煤矿《开采方案设计》、《安全专篇》文本及批文。•
8、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评级材料(小型矿井达三级,大型矿井必须达二级)。•
9、通风瓦斯二级质量标准化验收评定材料。• 上述材料是复印件的,必须加盖建设(申报)单位公章。•
三、煤矿联合试运转现场复核 • 煤矿联合试运转现场复核由受理申请的煤炭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现场验收,专家组根据现场验收情况出具现场复核报告,复核报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 任务来源;• 复核依据;• 矿井基本情况;• 矿井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设计情况;• 矿井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建设情况;• 矿井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建设尚存在的问题;• 矿井《联合试运转方案》审核意见;• 联合试运转现场复核综合意见等内容。• 同时,应附注煤矿联合试运转现场检查表,与煤矿建设项目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建设检查表。• 相关附表 •
四、煤矿联合试运转审批 • 煤矿联合试运转审批由受理申请的煤炭管理部门进行,审批依据材料: •
1、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定材料(矿井达三级以上,其中通风瓦斯必须达到二级以上)。•
2、煤矿《开采方案设计》、《安全专篇》文本及批文。•
3、矿井采矿许可证。•
4、工商营业执照。•
5、煤矿法人(投资人)安全资格证书件。•
6、矿井建设工期证明材料(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出具)。•
7、矿井组织编制的《联合试运转方案》。•
8、县级煤炭管理部门申报文件(省管企业直属煤矿、省管重点建设项目由企业向省级煤炭管理部门直接呈报)。•
9、中介机构出具的联合试运转现场复核咨询报告。•
10、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对煤矿联合试运转现场复核所提问题的整改复查报告。• 上述材料是复印件的,必须加盖建设(申报)单位公章。•
五、煤矿联合试运转报告主要内容 •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工程完成情况(工程量、工作量)。•
三、试运转(生产)组织领导机构。•
四、试运转安全技术措施。•
五、各主要生产系统试运转情况、运行测试数据及试运转结果。•
六、辅助生产系统、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水保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运行情况、运行测试数据及试运转结果。•
七、各系统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包括修改设计及工程返工)。•
八、试运转期间事故统计(包括伤亡、非伤亡事故)、原因分析及处理结果。•
九、试运转结论。•
十、附件(凡为复印或影印件的,均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1、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2、采矿许可证;•
3、矿长资格证及矿长安全资格证;•
4、施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等;•
5、监理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等;•
6、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资质证书;•
7、单位、单项工程工程质量认证书;•
8、主要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9、井工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
10、井工煤矿煤层自燃倾向性检验报告;•
11、井工煤矿煤尘爆炸危险性检验报告。•
六、××煤矿联合试运转方案(范文)•
七、××煤矿联合试运转报告(范文)
四、消防设施验收
四、消防设施验收 •
一、主要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
二、申请验收程序 • 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向公安消防大队或消防支队申请地面建筑物消防验收。•
三、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报件份数:纸质1套): •
1、申请验收报告。•
2、项目立项建设批文。•
3、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4、税务登记证明。•
5、组织机构代码。•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8、地面建筑设计图。•
9、地面建筑消防设施竣工图。•
10、《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1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等。• 上述申报材料凡为复印件的,均需加盖建设(申报)单位公章。•
四、办理程序 •
1、属地公安消防大队窗口受理;
2、处室(防火处)审查;
3、现场验收;
4、队领导审定或签发;
5、下发批文。•
五、附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 其它相关附表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 第一部份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程序 • 职业卫生专项验收主要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和审查验收批复三个环节。•
一、主要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
4、《煤矿安全规程》。•
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卫监督发〔2006〕345号)。•
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煤矿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受委托单位应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技术机构承担。•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与审查验收批复 • 煤矿项目进入联合试运转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进行现场验收。通过验收的,在现场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一)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2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2份)。•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1份)。•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1份)。•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1份)。•
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1份)。•
7、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1份)。•
8、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上述材料凡为复印或影印件的,均需加盖建设(申报)单位公章。•(二)办理程序(省级核准项目验收由省卫生厅组织)•
1、省卫生厅窗口受理;
2、处室审查;
3、现场验收;
4、省卫生厅领导审定或签发;
5、省卫生厅下发批文。•(三)现场验收工作程序 •
1、召开预备会议: • ⑪确定验收组成员名单;⑫听取建设单位有关验收准备情况汇报;• ⑬查阅有关申请材料。•
2、召开验收会议: • ⑪宣布验收会议议程;• ⑫宣布验收组成员名单;• ⑬听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其运行情况汇报;• ⑭听取评价单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情况汇报;• ⑮查看有关资料;• ⑯现场检查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其运行情况;• ⑰会议质询;• ⑱验收组讨论验收意见,形成验收报告;• ⑲宣布验收意见,验收组成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第二部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提供的主要资料明细 •
1、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其它文件;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卫生部门对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及设计阶段的审查意见。•
3、项目的技术资料:(初步设计、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及有关设计图;对于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还应包括工程的利旧范围)。• a.生产过程所使用的原料、辅助材料、中间产品、半成品和产品的数量、形态。• b.生产工艺 :工艺流程简图及文字说明。• c.生产设备:主要的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型号、主要工艺参数、数量及设备布局)。• d.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主要包括防尘、防毒、噪声与振动控制、防暑降温、防潮防寒、防辐射、事故通风等设施的名称、数量、设置地点及防护设施运行维护情况。• e.有关设计图纸 :区域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设备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
本文2025-01-28 16:22:27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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