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矿业集团公司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第一篇:淮北矿业集团公司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l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加强井下电气管理工作,预防和杜绝井下电气着火和其它重大事故发生。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煤矿安全规程》、《国家防爆电气标准》、《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井下电气三大保护细则的要求,特制定《淮北矿业集团公司井下电气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2条 井下电气管理工作由各矿分管机电的副矿长领导,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业务、技术管理,井下电气管理队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工作,电气设备的使用维护单位负责现场使用维护管理工作,驻矿安全监察处机运科负责依照《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井下电气安全进行监察工作。
第3条 分管矿长或机电副总必须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井下电气管理工作例会,总结上月工作并安排下月工作,及时解决电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大问题应向矿安全办公会汇报并以书面材料向集团公司相关业务职能部门汇报。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4条 井下电气管理队的设置
1、井下电气管理队隶属机电科,由一名副科长分管业务,一名电气工程师主管技术工作。
2、井下电气管理队应分为井下现场管理班(防爆检查组、电气管理组、电缆管理组、小型电器管理组)和地面修理库管班(电缆、小型电器修理和库管)。井下现场管理检查人员应有五年以上井下采区电工工作经验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电气管理队井下现场检查人员至少应按3(N+1)配置人员(N为生产采区个数),井下现场检查人员工资待遇应按井下采区电钳工工资待遇,井下现场检查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5条 井下电气管理队的工作职责
l、协助机电副总审查新采区供电设计和监督管理采掘系统安装调试工作并参与采掘系统投运前的交接验收。
2、参加审批井下采区内部供电设计和供电系统变更及停送电申请,根据系统变化及时调整供电系统图。并随时向机电处发送高、低压供电系统图,每月5日前向机电处上报矿井井下电气综合报表,井下电缆统计表,井下负荷统计表。
3、协助调度、安监等部门对无计划停掉电造成瓦斯超限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核实原因;每月30日前向机电处上报无计划停掉电次数和追查情况。
4、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的要求负责督查井下电气三大保护安全运行情况和高、低压分断开关保护整定检查,核实记录,并收全和保存记录,备查一年。
5、负责新安装的电气设备投运前接地电阻测量,负责每季一次主接地极(网)电阻测量,每年一次逐个接地极电阻测量记录,运行中的检漏保护装置每月至少做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工作。
6、负责电气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入井前各种性能检查检验,凡证件不全的或未经集团公司机电处等业务部门认定的防爆产品不准入井,符合要求的需经防爆性能检查合格贴证后方可入井。
7、参加本矿和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检查,汇总、分析检查中存在的井下电气管理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负责追查和督促整改;电管人员应参加井下电气事故的追查。
第6条 井下电气设备使用维护单位的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电气设备操作、维修制度和变电所、临时变电所、配电点等地点所辖范围内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及电缆的管理。
2、负责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每班试验一次,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对具有选择性功能的检漏保护装置,各支路应每天做一次跳闸试验,总检漏保护装置每周做一次跳闸试验。
3、负责井下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和电缆的日常维护和完好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电气设备必须台台上架,小型电器应上板悬挂,单件操作按钮的位置要适合操作、固定牢靠。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电缆的标志牌集团公司统一设计,各矿按统一标准悬挂或粘贴。
4、高压隔爆开关短路保护、选择性漏电保护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保护试验,井下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每年进行一次。
5、负责井下高压供电系统的过流、短路保护整定及灵敏度校验计算书编制和保存;高、低压开关入井前必须对其过流、短路保护刻度进行校验。
6、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每6 个月不少于一次检查。第7条 驻矿安全监察处机运科的职责
1、对井下电气安全情况进行经常性安全监察和重点监察。
2、参与井下电气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对电气安全设施施工情况进行监察并参与电气安全设施项目的竣工验收。
3、参加本矿机电事故的追查和处理。
4、查处三违行为,并作出现场处理意见或提出处罚的意见。
第三章 井下电气设备管理
第8条 井下电气设备范围:高低压馈电开关、启动开关,变配电设备,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隔爆电动机。井下小型电器范围:二通、三通、四通、信号装置及36伏以上防爆照明装置。
第9条 新型隔爆电气产品的使用必须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并经相关职能业务部门鉴定,经地面监测检验、整改,再经现场试用(三个月以上)合格后,方能逐步推广使用。严禁擅自采购未经相关职能部门鉴定的防爆电器并入井使用。
第10条 入井在用的电气设备必须在集团公司认定范围内,原则上同类型的高低压馈电开关、真空电磁启动器一个矿井应分别选用一个厂家产品,不允许超过三家。
第11条 各矿要建立健全矿井防爆检查网。各区(科)小班要配一名兼职防爆电工,并对本小班管辖设备的防爆性能负责;各区(科)机电维修班要配1——2名专(兼)职防爆电工,并对本机电维修班管辖设备的防爆性能负责。各区(科)明确一名领导,负责电气防爆工作;矿电气管理队井下防爆检查人员(为电气管理队井下现场检查人员的一半)在分管机电的矿长领导下对全矿电气防爆工作负责。
第12条 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由机电科集中管理,统一领发、建账编号、修理、试验和保管,设备由设备组统一负责管理,小型电器(隔爆和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由电气管理队小型电器管理组统一负责管理,并做到帐、卡、物、牌板、电脑五对口与上报的供电系统图、设备布置图相符。本质安全型的小型电器由各使用维护单位建账编号管理。井下使用的照明灯具应推广使用冷光源灯具并逐步淘汰暖光源灯具。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和无“MA”的电气产品。
第13条 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入井前必须由电气防爆检查员对设备防爆性能进行检查,合格并贴证后方可人井使用。第14条 井下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使用维护单位必须明确维修责任人,每天外观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使用维护单位必须制定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的检修周期及检修内容并按规定进行检修和记录。
第15条 电管队井下现场检查人员每周要对本人负责检查区域中的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防爆情况进行不少于一次检查,每季对高低压开关防爆检查合格证更换一次,每半年对小型电器防爆检查合格证更换一次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16条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检查,调整,修理、操作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88,489条要求。停用设备要及时拆除升井检修,严禁在井下擅自挪用。
第四章 井下供电管理
第17条 井下供电系统科学合理、安全可靠。新采区供电必须要编制供电设计书,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与采区设计方案一同上报集团公司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系统安装完毕由矿组织验收并报公司审查验收后方可投运。
第18条 采区供电必须要编制供电设计,供电设计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并由矿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会审,涉及通风问题的供电设计要有通风部门审查签字,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19条 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拆除和供电线路更改,安装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书写用电申请,经电管电气技术员批准,在指定的地点和部位搭拆火。同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申请许可制度,即施工单位填写《井下电气施工停电申请报告》一式五份;内容应有:施工项目,申请施工单位;施工现场负责人;现场安全负责人;停、送电时间,涉及和影响供电的范围;安全措施等。该申请需经电管队审核停、送电影响范围是否正确后,经调度、安监、通风、机电部门和矿总值班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20条 井下供电要有合格,可靠的过流、漏电、接地保护装置,当供电系统变更后电管队井下现场检查人员要及时计算,通知使用维护单位调整过流整定值、检漏补偿值,同时要核实现场整定情况,及时修改供电系统图中的相关内容。
第21条 井下高低压防爆开关的过流保护,要根据设计和低压供电系统图中标定的整定值进行过流整定和装设保险,不经专管井下电气技术员批准,不得任意改动。过流继电器由井下各区电工负责,每周检查核对一次。
第22条 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启动器控制,并使用电动机综合保护装置;煤电钻和照明信号必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有选择性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并使用监视型屏蔽电缆。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第23条 电管队井下现场检查人员应对三大保护定期检查、校验、试验、接地电阻测试等,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处理。采掘工作面安装的接地极每10天至少点检1次;电气设备每次安装或移动后使用维护单位电工要详细检查其接地状况。
第24条 矿井采区高压必须做到高压双回路分列式供电,新采区低压应实现1140伏供电,原有采区低压应逐步升级为1140伏。
第25条 井下局部通风供电必须做到 “三专三闭锁”,掘进供电必须做到双电源、双局部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高瓦斯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实行双三专供电。
(1)三专
1、主局部通风机必须由专用开关;
2、专用变压器;
3、专用供电线路供电。(2)三闭锁
1、瓦斯电闭锁:当瓦斯超限后,局部通风区域的动力设备电源应立即切断;当双电源同时掉电,造成瓦斯超限后,主、备局扇均送不上电,须人为解锁后方可送电。
2、风电闭锁:主局部通风机不工作时,必须能切断停风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3、局扇闭锁:备用局扇电源应接在控制动力设备电源闭锁开关的电源侧,当主局扇掉电、损坏停运时该局扇可自动开启,防止瓦斯积聚超限,备用局扇停运时,主局扇必须人为开启。当双电源同时掉电再恢复送电时,主局扇、备用局扇均在待用状态,必须人工起动。
(3)双电源
l、主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采用三专供电)
2、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
(4)双局部通风机
主局部通风机,备用局部通风机;主、备局部通风机同等能力。
第26条 主、备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三专馈电开关的分馈开关每台只能带一个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
第27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必须制定有机电、通风和生产单位参加的漏电保护试验、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及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开关试验制度。井下使用维护单位变电工每天进行一次漏电人工跳闸试验,由局部通风机司机每天进行一次主备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由通风区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甲烷风电闭锁试验,确保各种试验正常进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存档备查。
第28条 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由通风部门指定,机电部门根据通风部门的业务联系书进行安装,其他单位不得随意挪移。局部通风系统形成后,由矿调度所长组织通风、机电、安监、使用单位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接风筒,进行施工。
第29条 通风部门编制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装置安装技术措施前,机电部门要提前将该区域的供电设计图提供给通风部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装置安装技术措施要附有机电部门提供的施工区域详细的供电系统图,由机电副总工程师牵头组织通风、机电、安监部门审核确定断电范围,标明断电控制区域、被控开关的种类、型号、位置及被控制的电气设备名称,再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严格执行。
第30条 凡发生无计划停电情况,由矿当日总值班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安监、机电、通风等部门进行追查处理。
第五章 采区变电所管理
第31条 采区变电所的设计(含供电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60条至464条的规定。设计应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人员审查后方可施工、安装,设备安装后应由矿机电副总组织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32条 采区变电所的供电设计、设备选型必须在施工前上报集团公司相关业务处室,经相关业务处室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设备采购和安装。
第33条 各矿应根据集团公司统一要求制定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的要害场所管理制度、变配电设备安全操作制度、电气设备保护试验制度、高低压电气设备检修制度、电气设备巡回检查制度和综合记录簿。采区变电所、采区临时变电所、配电点各种制度应统一牌版化管理。
第34条 矿井的高瓦斯采区变电所必须设专人值班,值班人员须经四级及以上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并按集团公司统一规定的综合记录簿内容要求认真填写记录,记录保存一年。其他采区变电所无人值班时,必须做到关门上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采区变电所应逐步实现远程监测监控。
第35条 变电所硐室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及过负荷、短路保护整定值,并有停送电的标志。硐室内各种规章制度、绝缘用具、警示牌、防火器材等必须齐全。
第36条 临时变电所安装位置为不影响行车和行人应留有不小于800毫米的安全间隙并安设防护栏,设置高压警示标志、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防火器材等必须齐全。
第37条 配电点安装位置为不影响行车和行人应留有不小于800毫米的安全间隙,设置局部接地极,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
第38条 采区变电所、采区临时变电所、配电点的局部接地极(辅助接地极)应统一使用直径不小于22毫米、长度1米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钢管上应均匀钻十个直径不小于5毫米的透孔,2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米,并联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深度不得小于0.75米并悬挂统一的标志牌。接地导线和接地母线的连接应按接地细则要求采用焊接或用直径不小于10毫米的镀锌螺栓加放松装置拧紧连接。
第39条 采区高、低压开关停送电,应由取得资格证书的变电工或采区电工操作,并挂停电牌。停电牌由矿统一管理,统一编号并建档。非专职人员不得擅自操作井下电气设备,操作高压设备时,必须戴绝缘手套,并必须穿绝缘靴站在绝缘台上。
第六章 井下电缆管理
第40条 井下动力电缆(6千伏及以上高压电缆、3300伏电缆、1140伏低压电缆、660伏低压电缆和电煤钻电缆)及四小线(通讯线、监控线、信号线、照明线)的采购由集团公司统一采购,三证齐全,并经 “矿用装备安全性能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每捆都必须附检测检验报告,报告存电管队备查。
第41条 井下电缆的选用、敷设、悬挂、连接以及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66条至472条规定。
第42条 井下高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应采用冷缩接头,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在地面热补或冷补后的橡套电缆必须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在井下冷补的电缆必须定期(一季度内)升井试验。电缆直接引入隔爆主外壳内(开关、小电),外壳外部的电缆长度至少应为1米。
第43条 井下敷设电缆的巷道进行整修、粉刷和冲洗施工时,该地段的电缆应由施工单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进行防护,采掘工作面移动电缆应由使用单位设专人看护、盘放及防护电缆。
第44条 井下高压电缆维护单位的专职电工每周至少巡查一次,采区低压电缆维护单位的专职电工每班至少巡查一次,井下现场检查人员每周至少巡查一次。有顶板冒落危险或巷道侧压力过大的地区,应由专职维护人员及时将电缆放落到巷道底板一侧,并妥善覆盖保护。对线路状态,每天应有1~2 次巡视检查,并作好记录,如有不正常状态,应及时做相应的处理。
第45条 煤电钻电缆末端至少每半月应截去150mm,并将截取段电煤钻电缆送电管队登记保存。
第46条 在用橡套电缆必须做到“一集中、四统一”管理.由电管队电缆管理组集中管理,统一领发、建账编号、回收升井的电缆由电缆组进行检查验收、修补试验、记录和保管;并做到帐、卡、物、牌板、电脑五对口。电缆压号处应涂红色标记。不准在井下擅自挪用、倒装电缆。
第七章 其 它
第47条 集团公司工程建设总公司、集团公司其他外委单位井下施工用电气设备必须纳入矿井统一管理。严格设备入井防爆检查、运行维护、保护试验。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各种电缆原则上应从该矿租赁。
第48条 井下电气设备的修理原则上由各矿自己负责,确需外委单位修理时必须经集团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修理厂点进行。
第49条 井下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电缆的修理制造厂点必须具有国家相关证件资质,并经集团公司机电、安监等相关业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作为集团公司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修理和使用产品的定点厂点。定点厂点必须配备有资质防爆检查员。
第50条 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井下电气管理实施细则,并按集团公司要求的统一设计的设备标志牌、责任牌及各种记录、表格、台账等业务流程进行管理,确保井下供电和电气安全。《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
第51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原《淮北矿业集团公司井下电气管理规定》作废。本规定解释权归集团公司。
第二篇: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为适应矿井发展要求,切实加强井下电气管理,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井下电气管理规定》,完善井下电气“三大保护”,消灭井下电气失爆,提高矿井井下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和其它相关规定,并结合我矿井下电气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电气管理机构和职责范围 矿成立井下电气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机电矿长 副组长:机电副总 成
员:机运部副部长、安监部机运科科长、电管队队长及电气检查人员
(一)小组职能:机电矿长全面负责井下电气的管理工作,机运部是全矿井下电气管理的业务职能单位,机运部应有一名副部长分管井下电气工作,并有电气工程师或电气技术员专门负责井下电气工作。各单位应有机电负责人负责该单位
井下电气管理工作。
机电运输部设立电管队,电管队对全矿井下电气设备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其职责范围:
1、在部长领导下,负责全矿井下电气管理日常工作。
2、每月组织三次以消除电气失爆为重点的井下电气专项检查,负责每次检查人员的召集、组织分工,并负责检查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和检查情况汇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限期解决。定期组织召开电气管理工作会议,传达电气管理文件布臵相关工作。
3、负责防爆电器设备检查管理工作,下井防爆电器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验收工作。不符合防爆要求的电器设备禁止入
井。
4、负责新采区和新系统的供电设计及审查。
5、负责绘制全矿井下供电系统图和井下电器布臵图。
6、负责全矿井下拆、接线、搭火和停电申请单的审批,同
时监督施工过程。
7、负责井下采区变电所日常维护、检漏试验和接地电阻的测定、过流保护的验算,调整工作及每月一次远点试验。
8、对修理的各种防爆电器设备、小型电器和电缆进行验收。
9、负责全矿小型电器、电缆的领取、编号、发放、修理和
回收管理工作。
10、参加新安装供电系统电器设备的验收。
11、参与对全矿井下电气事故的追查处理工作。
12、对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停止供电,并给予处罚:
(1)未经电管队验收或批准的接线、搭火;
(2)瓦斯电闭锁不灵敏、掘进头不具备风电闭锁以及双局
扇不能自动切换的;
(3)其它存在威胁供电系统安全运行的。
13、对井下电器设备不符合管理规定及威胁安全的有权与有关单位联系,限期解决直至停止使用。
(二)施工及生产单位机电队长职责
1、各单位机电队长,对所在单位的井下电器管理工作负主
要责任。
2、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矿制定的有关井下电器管理的规
程、文件和制度。
3、按时参加矿组织的机电设备完好检查及动态达标检查。
4、定期组织对本单位的井下电器设备的防爆性能和完好状
况进行全面检查。
5、对电管队和安监部提出的有关本单位井下电器管理的问题负责及时安排处理,并在联系单上签字。
(三)井下电器操作人员职责
1、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2、了解设备构造,熟悉设备性能,按规定操作电器设备。
3、熟悉防爆电器设备的失爆判定细则,对所操作的设备和小电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维修和处理。
二、电缆管理
(一)电管队配备电缆管理人员:负责新电缆的领取和编号,电缆的收发、调配和报废;负责电缆的检查、修补和试验;掌握井下电缆的实际分布及供电情况,负责电缆的入库和保
管。
(二)建立电缆的领取、发放、保管、维护、检查、回收、报废、及奖惩制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编号,统一检修试验。
(三)电缆使用单位严禁私自截头。如确因现场安全生产需要必须截头的,需由使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报机运部审批后方可进行。
(四)井下橡套电缆、四小线(通信线、照明线、控制线、信号线)必须采用带“MA”标志的阻燃电缆,在入库前,必须对其不延燃性能进行检查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下井电缆必须严格执行《矿用阻燃电缆安全性能检测管理办法》,确保下井电缆的性能安全可靠,在下井前必须对电缆的绝缘
和外观进行检查。
(五)井下低压电缆、“四小线”严禁用冷补接头代替接线盒,“四小线”的连接必须使用合格的接线盒连接,实行电
缆化管理。
(六)截面10mm2及其以上和长度5m及其以上的橡套电缆必须在两头1.5m--2m间进行压号,内容包括编号、长度、截面,打号压痕深度不得超过电缆直径的5%。
(七)煤电钻使用专用电缆,接头要定期(半个月)割掉一节(长度200-300mm),割掉的部分要送交电管队并进行登
记。
(八)井下电缆敷设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电缆应用吊勾(卡)悬挂,不得用铁丝悬挂,电缆悬挂要整齐,不得交叉落地,在水平巷道或倾斜巷道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驰度,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其悬挂高度应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致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运输机上,电缆中间接线盒应吊挂。
(九)电缆不应悬挂在压风管和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带电的电缆不得盘圈或“∞”字形(采、掘机组供电电缆除外)。原则上开、掘施工时,风水管路瓦斯管路及风筒设在巷道另一边,电缆吊挂在人行道侧。
(十)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100米距离、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两边都应设臵标志牌,标志牌应注有编号、用途、电压、截面等内容。
(十一)加强特殊施工巷道中电缆的防护,施工中电缆应加套管或用胶带遮护,防止坠物直击砸伤电缆。
(十二)井下使用的电缆严禁挤、砸、埋、压、炮崩、剥皮、截断、丢失等情况发生,否则应追究责任。
(十三)运行中的高压电缆每年进行一次泄漏和耐压试验;井下固定敷设电缆每季度一次绝缘和外部检查;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每月进行一次绝缘检查。
三、供电系统
(一)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臵示意图,每季度更新一次报机电处(电子版本),并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条规定的内容注明。采区变电所(含临时变电站)要悬挂与实际相符的配电系统图,图中应标明:开关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等;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 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应使用计算机辅助管理。
(二)新采区供电系统应按标准化设计、施工、安装,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更改。供电系统负荷变化需改线、搭火、拆除等必须事先向电管队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无
设计擅自进行以上工作。
(三)新搭火的设备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电管队计算合格后,机运部长、机电副总或机电矿长审批后方可搭火供电,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机电队长200元。
(四)井下供电设计实行档案化管理,运行中负荷变化应及时进行供电校验,审批资料及时归档,每一个采区变电所应
有独立的档案资料。
(五)井下临时变电站由电管队设计,谁使用、谁维护,由电管队统一监管,各种就地试验有包机人执行,远端试验有
电管队统一试验。
(六)掘进工作面必须装设风电闭锁装臵,当掘进工作面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必须能自动切断探头控制范围内的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七)掘进工作面的局扇必须采用“三专”供电,并做到主、备局扇自动切换。局扇自动切换开关应每周切换试验一次并留有记录(检漏试验时应有专人看管局扇自动切换开关以便
应急处理)。
(八)井下局扇供电线路、设备实行定期停电检修,设备检
修项目应有记录。
(九)如局部通风机线路发生故障而停风时,首先必须排除故障,严禁在停风区或瓦斯超限的巷道中处理故障,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29、140、141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的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井下瓦斯
抽放泵应有两回路供电。
(十一)井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低压供电系统使用联络开关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十二)矿井高压电网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得超过20A,否则必须采取限制措施。应每两年测试一次。
(十三)井下供电要做到:电缆接头(“四小线”)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防爆设备螺丝和弹簧垫圈要齐全并紧固可靠,有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装臵;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防护装臵、图纸资料齐全,绝缘用具齐
全。
(十四)井下停送电作业必须事先申请,填写停电申请单需经影响单位、机运部、安监部、通防部、矿调度和总值班人员签字,严禁无计划擅自停电。停送电前必须与矿调度取得联系,征得同意后才能进行停送电操作。
(十五)井下低压支路供电系统连续漏电故障掉电三次,将停止供电回报调度,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发生短路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供电,由相关单位组织排查。
四、电气保护
(一)漏电保护按《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臵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规定执行。每天应对低压检漏装臵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发现检漏装臵有故障或网路绝缘降低时,应立即停电处理,修复后方可送电。每月对低压供电系统使用的检漏保护装臵进行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检查和试验结果要有记录。
(二)煤电钻、127V照明、信号必须使用具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等功能的综合保护装臵,煤电钻控制装臵还必须具有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的功能,严禁停用综合保护装臵,每班使用前打眼工应对煤电钻综保进行一次跳闸试验,照明综保每天有承包电工试验一次。
(三)井下低压电网中,过流保护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按《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臵的整定细则》执行,整定计算资料要归入采区变电所的档案资料中。严禁使用明保险丝(片);严禁使用铜、铝、铁等导体代替熔断体;严
禁短接过电流保护装臵。
(四)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侧,应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
保护装臵。
(五)36伏以上的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都必须有保护接地。电气保护接地工作,应按《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臵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井下保护接地要形成网络,主接地极、局部接地极、接地母线、辅助接地母线和连接导线应按标准要求敷设,保护接地禁止采用串联接
地。
(六)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1、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
2、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3、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4、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胶带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应分别设臵一个局部接地极。
5、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臵。
6、井下主接地极应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1块。主接地极应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0.75m2,厚度不得
小于5mm。
7、局部接地极的规格、敷设和连接方式:
设臵在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必须用面积不小于0.6m2、厚度不小于3mm的钢板制成,并应平放于水沟深处,钢板必须浸入水中,钢板与接地导线的连接部分必须采用焊接,焊接长度不小于100mm。焊接部分的接地导线应采用不低于40×
4的镀锌扁钢。
设臵在其它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管上应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垂直埋入底板(偏差不大于15°),埋入深度不得小于1.5m;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不少于1m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管上应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2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埋入底板(偏差不大于15°),埋入深度不得小于0.75m。
接地连接导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裸铜线、截面不小于50 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 mm2的镀锌扁钢。额定电压低于或等于127V的电气设备的接地导线、连接导线,可采用截面不小于6mm2的裸铜线。接地线的连接应采用直径不小于10mm的镀锌螺栓加弹簧垫拧紧
连接。
井下禁止采用铝导体作为接地极、接地母线、辅助接地母线、连接导线和接地导线。
8、辅助接地极的敷设按《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臵、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规定执行。检漏保护装臵、煤电钻、照明综合保护装臵必须敷设局部接地极和辅助接地极,局部接地极和辅助接地极的直线距离不小于5m。检漏保护装臵的辅助接地极规格要求与局部接地极相同,辅助接地线应用芯线总断面不小于10mm2的橡套电缆。煤电钻、照明综合保护装臵的辅助接地极可采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不小于500mm的钢管垂直敷设,辅助接地线应用芯线总断面不小于
6mm2的橡套电缆。
9、井下总接地网接地电阻要有专人负责测定,每季度一次,新安装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其绝缘、接地电阻的测定数据必须在投入运行前列入技术资料中。
10、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臵及远方控制装臵。井下低压电网中过流保护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应按矿井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臵的整定细则执行。井下供电系统负荷变化(包括改线、搭火、拆除等)必须事先向电管队申请,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电管队必须根据负荷变化情况通知有关单位及时调整
开关保护整定值。
11、磁力启动器配套使用JDB综合保护装臵的开关每周两次动作试验检查,发现动作不可靠要及时更换。试验检查应留
有记录。
12、井下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防跑偏保护装臵,应装设温度保护、烟雾报警保护和自动洒水装臵,低速防滑保护安装在皮带机导向滚筒上,磁铁与传感器间距不大于20mm;堆煤保护传感器吊挂在卸载滚筒的正前方合理有效位臵;防跑偏装臵可在皮带机头5m-20m内安设1组,应安装在上皮带并用镀锌螺栓固定;温度传感器安装在驱动滚筒上方80-120mm,烟雾报警应安装在驱动滚筒回
风侧1-5米范围内。
13、下井胶带必须严格执行《矿用阻燃输送带安全性能检测管理办法》带式输送机托辊所用的非金属材料零部件和滚筒包胶的胶料其阻燃和抗静电性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14、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臵,高瓦斯矿井应装有
短路保护器。
15、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规程》第475条规定,严禁失爆的矿灯入井,使用矿灯人员应在临下井前开亮,在井下严禁拆卸矿灯。
16、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及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臵。
五、电气设备
(一)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由持有特殊工种证的专职电气维修工进行,电气设备管理实行包机制,责任到人,经常保持设备性能良好。凡发现电气设备失爆必须停止供电立即处理,并依据集团公司和矿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者严肃处理。
(二)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工作,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失爆判定细则见附件)。
(三)使用中的电气设备的维修管理必须实行包机制,责任到人,并悬挂标志牌,注明名称、型号、整定值、用途、包机人等内容,标志牌不得利用设备接合面固定螺丝固定。
(四)新安装的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经电管队进行安全质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送电投入运行。
(五)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工作,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矿应每月组织两次的全面检查。分片负责
电工应每日检查一次。
(六)井下严禁带电检查、搬迁、检修电气设备和电缆。检修、搬迁、检查、拆除电气设备前必须从本设备的前一级开关切断电源,必须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臵的,不受此限)。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停电牌,只有执行该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七)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必须遵守《规程》第446条的规定
(八)电钳工必须持证上岗,并随身携带便携仪、停电牌。
(九)井下低压防爆电气设备及橡套电缆在拆除后应立即升井检修,不得倒装使用。特殊情况必须经相关领导批准方可
转用。
(十)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四条规定,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十一)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经电管队防爆电气管理员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检验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防爆合格证后方准入井,合格证应贴在设备内侧便于观察处。使用中的电器设备防爆性能每季检查一次更换合格证。
(十二)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外部应无积水、无淋水、无油污、无积尘、无杂物,不被煤矸、物料埋压,设备内部清洁,摆放整齐,电气设备要上台或上架(台、架要根据电气设备外形尺寸规范制作),不得斜放,五小件上板,应有标志牌。
(十三)摆放在大巷内的电气设备距轨道距离应留有不小于
500mm的安全距离。
(十四)控制耙矸机和喷浆机的开关应滞后喷浆地点不小于30m,开关应有有效的防污措施,小绞车不用时控制开关手
柄必须在停电位臵。
(十五)临时停用的设备,其控制开关手柄必须在停电位臵,防止误碰造成设备误动作。
(十六)井下电气设备修复后,矿应组织有关单位严格按照《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验收,确保性能安全可靠、零部件齐全、规格标准,验收人员签字存挡。
(十七)井下电气设备(小型电器)不得超过其额定值运行。(十八)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臵;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臵;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带有漏电闭锁的检漏保护装臵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臵,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臵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就地试验。外围远距离供电配电点及采掘工作面移动变电站、临时变电站低压侧的检漏试验,每天一次,远点试验每月一次,并将试验记录交电管队审查,由各单位分管机电的区、队长负责安排实施。远点试验由电管队实施。
(十九)一切容易碰到的裸露的电气设备及其带动的机器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都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拦,防止碰触危
险。
六、井下电器安全检查
(一)矿每周一组织井下电气安全大检查,电管队具体负责
资料收集整理及汇报工作。
(二)电管队独立对全矿井下电气安全进行周期性检查,由电管队具体安排,机电运输部负责监督。
(三)井下电气设备使用、维修单位的机电队长应组织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电气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四)井下电气设备包机人对所承包的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
每天一次。
(五)井下电气设备,每班运转前,必须由操作司机对其防爆性能进行外观检查,由跟班队长或当班班长负责监督。
(六)井下各掘进头的联锁开关、风机自动切换开关试验由使用单位试验,瓦斯断电装臵校检由通防部试验;以上试验
由电管队监督。
(七)安装在各掘进工作面的其他保护装臵:远距离供电中的高低压漏电保护、保护接地装臵、皮带机综合保护等保护由各生产单位机电队每天检查试验一次。以上各项检查都必须认真记录,电管队定期检查记录,发现漏检漏记,追究责任。各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将漏电试验、防爆性能检查记录、绝缘摇测、本单位井下供电系统图等原始记录报电管队检
查。
(八)井下高压电气设备检修应有“两票制”,做到一人操
作,一人监护。
(九)严禁无计划擅自检修电气设备,电气设备不得上、下级同时检修(需同时检修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停送电要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处理电气故障时,必须向调度汇
报起止时间.七、奖惩细则
(一)奖励规定及资金来源
1、矿每月召开一次机电管理工作会议,总结本月工作、部署阶段性重点工作,并评比出2个机电管理先进单位,对前两名分别给与2000元、1000元的奖励。
2、矿每月拿出5000元,作为电气完好检查经费,奖励给在检查中认真负责的检查人员。
3、凡违反井下电气管理有关规定的罚款由机运部出据罚款单,经机运部长、分管矿长签字,交经营管理部执行;所有罚款全部进入电气管理专项资金,由财务单列帐户,主要用于奖励井下电气管理先进单位和为电气管理作出贡献单位
和个人。
(二)惩处办法
1、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出现失爆,责任者罚款1000元、进“三违”学习班学习,并罚责任单位2000元,单位分管领
导罚款500元。
2、矿每次组织的机电检查,检查时各有关单位必须派人参加,迟到或无故不来者给予100元罚款。检查要认真仔细,严禁走过场,否则给予责任人200元的罚款。检查问题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并限期处理,否则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3、井下设备无责任牌,每台罚单位100元,电气设备未经防爆检查及贴合格证擅自入井,罚单位500元。
4、未经电管队批准,擅自搭火或改线,罚单位500元。
5、开关未上架、小型电气未上板管理,每台罚单位100元。
6、电缆吊挂一处不合格,罚责任单位20元。
7、擅自脱保或综合保护器不起作用,罚单位500元。
8、井下严禁带电检修和搬迁电器设备,机电设备检修、检查、处理故障时带电作业,高压系统邻电作业的,责任人进“三违”学习班学习并罚款200元,机电队长罚款100元。
9、各变电所、移动变电站及二次侧低压馈电低压选择性漏电保护甩掉不用或不起作用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0元并进“三违”学习班学习,罚机电队长100元。无法处理的由责任单位汇报电管队,电管队负责联系相关人员或厂家及时处
理。
10、未按规定整定或整定值上下不符,罚责任人100元,配电点不装局部接地极或接地极不符合要求的,罚单位100元。
11、局扇无风电闭锁或风电闭锁不起作用的,罚500元,严禁无计划停电,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因无计划停电造成影响生产或严重后果的加倍处罚。
12、严格执行停、送电管理规定,否则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并按“三违”论处。罚机电队长100元,并通报批评。
13、煤电钻手把线不按期截头,每超一天罚20元。回收电缆,护套破损一处罚款100元,露芯线每处罚200元,齐头一处罚200元。
14、未经审批私自截头,罚责任单位200元;电缆从中间截断,罚1000元;未经电管队同意擅自倒装电缆使用地点的。罚机电队长200元。管理不善致使电缆丢失的按市场价赔偿。
15、漏电及综合保护开关不按期试验(未填记录),每次罚
责任人50元。
16、井下电器设备私自更改主回路、控制回路线路,影响电气设备性能、电气间隙、爬电距离的;给予机电队长100元,责任人500元。井下电器设备私自增减电气元件影响设备防爆结构和防爆性能,按失爆处理。
17、井下电气器设备防潮剂失去作用或无防潮剂的,每台罚
责任人50元。
18、设备外部淋水、积尘,被煤矸、物料埋压。控制耙矸机和喷浆机的开关应滞后喷浆地点小于30m,开关无有效的防污措施,每台罚责任人100元,每台罚机电队长100元。迎头扒矸机负荷线、操作线不加护套保护,每台罚责任人100
元。
19、各采区、掘进巷道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每6个月测定一次,接地电阻每季测定一次,测定值交到电管队存档,否
则罚机电队长200元。
20、接到隐患整改联系单,逾期不处理者,每超过一天罚责任单位200元。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第三篇: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钱营孜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为适应矿井发展要求,切实加强井下电气管理,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井下电气管理规定》,完善井下电气“三大保护”,消灭井下电气失爆,提高矿井井下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和其它相关规定,并结合我矿井下电气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电气管理机构和职责范围 矿成立井下电气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机电矿长 副组长:机电副总
成员:动力部长及副部长、机电办成员、电管队队长及电气检查员
(一)小组职能
机电矿长全面负责井下电气的管理工作,动力部是全矿井下电气管理的业务职能单位,动力部应有一名副部长分管井下电气工作,并有电气工程师或电气技术员专门负责井下电气工作。各单位应有机电负责人负责该单位井下电气管理工作。
动力物资保障部设立电管队,电管队对全矿井下电气设备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其职责范围:
1.在部长领导下,负责全矿井下电气管理日常工作。
2.每月组织三次以消除电气失爆为重点的井下电气专项检查,负责检查人员的召集、组织分工,并负责检查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和检查情况汇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限期解决。定期组织召开电气管理工作会议,传达电气管理文件布置相关工作。
3.负责新采区和新系统的供电设计及审查,并参加安装后的检
3.按时参加矿组织的机电设备完好检查及动态达标检查。4.定期组织对本单位的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和完好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5.对电管队和安监部提出的有关本单位井下电气管理的问题负责及时安排处理,并在联系单上签字。
(三)井下电气操作人员职责 1.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2.了解设备构造,熟悉设备性能,按规定操作电气设备。3.熟悉防爆电气设备的失爆判定细则,对所操作的设备和小电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维修和处理。
二、井下电气基础管理
(一)井下供电系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要求。
(二)建立完善下列井下电气管理制度:
电气试验制度;电气设备包机制度;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电缆管理制度;小型电器管理制度;杂散电流管理制度;井下电气事故分析追查制度;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制度;设备定期检修制度;停送电制度;拆、搭火审批制度;电气操作规程;井下供电设计、审查、审批制度。
(三)每月必须实施不少于二次以防爆检查为重点的井下电气专项检查,每月召开一次井下电气专业例会;专项检查查出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和井下电气专业例会应留有记录。
(四)井下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和小型电器)维护必须责任到人,实行包机制,保持设备安全性能良好。凡发现电气设备失爆(包括小
型电器、矿灯等),应由分管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召开追查分析会,依据公司和矿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者追查处理。
(五)井下低压防爆电气设备及橡套电缆在拆除后应升井检修,不准倒装使用。
(六)井下搭火必须有供电设计或校核,经过电管队等部门审批后,方准实施。
(七)井下停电必须有申请(包括停电影响范围只有本单位的停电),需经影响单位、电管队、安监部、通防部、矿调度和总值班人员签字审批,严禁无计划擅自停电。停送电前必须与矿调度取得联系,征得同意后才能进行停送电操作。(后附:停送电管理制度)
(八)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坚持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严禁约时停送电。电气设备不得上、下级同时检修(需同时检修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多家单位同时进行停电作业时,必须分别挂牌、摘牌,送电由最后一个摘牌的电工操作。
(九)井下电气作业人员必需携带同设备额定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上岗证和停电牌。停电牌由矿统一管理,统一编号并建档。
(十)井下高压电气设备的检修、测试和调整工作必须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并严格执行“双票制“。
三、电缆管理
(一)电管队配备电缆管理人员:负责新电缆的领取和编号,电缆的收发、调配和报废;负责电缆的检查、修补和试验;掌握井下电缆的实际分布及供电情况,负责电缆的入库和保管。
(二)井下电缆的选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必须建立电缆的领取、发放、保管、维护、检查、回收、报废、及奖惩制度。
(四)井下中央及采区变电所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各级联络开关的停送必须有明确的管理规定,严禁在故障点未切除情况下合联络开关。
(五)井下供电设计实行档案化管理,运行中负荷变化应及时进行供电计算,计算审批资料及时归档,每一个采区变电所应有独立的档案资料。
(六)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采区变电所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定期巡回检查。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机电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空气温度超过34℃时,严禁进行检修工作。
井下临时变电所应设置防护栏、高压警示标志、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防火器材等必须齐全。安装位置应不影响行车和行人。
井下临时变电站由电管队设计,谁使用、谁维护,由电管队统一监管,各种就地试验由包机人执行,远端试验由电管队统一试验。
(七)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的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井下瓦斯抽放泵应有两回路供电。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八)掘进工作面的局扇必须采用“三专”供电,并做到主、备局扇自动切换。局扇自动切换开关应每天切换试验一次并留有记录(检漏试验时应有专人看管局扇自动切换开关以便应急处理)。
(九)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现风电闭锁,保证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性电气设备的电源。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十)采掘工作面必须装设瓦斯电闭锁装置,当工作面瓦斯浓度
维护与检修细则》规定执行。每天应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发现检漏装置有故障或网路绝缘降低时,应立即停电处理,修复后方可送电。每月对低压供电系统使用的检漏保护装置进行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检查和试验结果要有记录。
(二)127V照明、信号必须使用具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等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
(三)井下低压电网中,过流保护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按《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执行,整定计算资料要归入采区变电所的档案资料中。严禁使用明保险丝(片);严禁使用铜、铝、铁等导体代替熔断体;严禁短接过电流保护装置。
(四)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侧,应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过电压保护和漏电保护装置。向移动变电站供电的高压开关必须具备作用于跳闸的选择性动漏电保护功能,向移动变电站供电的高压电缆应使用监视型屏蔽电缆,对电缆的屏蔽监视功能要正常投入使用。
(五)36伏以上的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都必须有保护接地。电气保护接地工作,应按《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井下保护接地要形成网络,主接地极、局部接地极、接地母线、辅助接地母线和连接导线应按标准要求敷设,保护接地禁止采用串联接地。井下禁止采用铝导体作为接地极、接地母线、辅助接地母线、连接导线和接地导线。
(六)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1.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2.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3.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4.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胶带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应分别设置一个局部接地极。
5.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
6.井下主接地极应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1块。主接地极应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0.75m2,厚度不得小于5mm。
(七)局部接地极的规格、敷设和连接方式:
设置在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必须用面积不小于0.6m2、厚度不小于3mm的钢板制成,并应平放于水沟深处,钢板必须浸入水中,钢板与接地导线的连接部分必须采用焊接,焊接长度不小于100mm。焊接部分的接地导线应采用不低于40×4的镀锌扁钢。
设置在其它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管上应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垂直埋入底板(偏差不大于15°),埋入深度不得小于1.5m;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不少于1m的两根钢管制成,每根管上应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两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埋入底板(偏差不大于15°),埋入深度不得小于0.75m。
接地连接导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裸铜线、截面不小于50 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 mm2的镀锌扁钢。额定电压低于或等于127V的电气设备的接地导线、连接导线,可采用截面不小于6mm2的裸铜线。接地线的连接应采用直径不小于10mm的镀锌螺栓加弹簧垫拧紧连接。
(八)辅助接地极的敷设按《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规定执行。检漏保护装置、照明综合保护装置必须敷设局部接地极和辅助接地极,局部接地极和辅助接地极的直线距离
不小于5m。检漏保护装置的辅助接地极规格要求与局部接地极相同,辅助接地线应用芯线总断面不小于10mm2的橡套电缆。煤电钻、照明综合保护装置的辅助接地极可采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不小于500mm的钢管垂直敷设,辅助接地线应用芯线总断面不小于6mm2的橡套电缆。
(九)井下总接地网接地电阻要有专人负责测定,每季度一次,新安装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其绝缘、接地电阻的测定数据必须在投入运行前列入技术资料中。
(十)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方控制装置。井下低压电网中过流保护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应按矿井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执行。井下供电系统负荷变化(包括改线、搭火、拆除等)时,使用单位必须事先向电管队申请,电管队根据负荷变化情况通知有关单位及时调整开关保护整定值。
(十一)磁力启动器配套使用JDB综合保护装置的开关每周两次动作试验检查,发现动作不可靠要及时更换;试验检查应留有记录。
(十二)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高瓦斯矿井应装有短路保护器。
(十三)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及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六、电气设备
(一)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由持有特殊工种证的专职电气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本文2025-01-31 12:44:09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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