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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电保护运行管理规定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31浏览:1收藏

继电保护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篇:继电保护运行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 山东电力调度中心

【颁布实施】 2001年6月

关键词: 继电保护

运行规定

继电保护运行规定

调保〔2001〕70号

山东电力调度中心 2001年6月 2001-08-01实施 继电保护运行规定

第1条 本规定是根据山东电网继电保护配置的具体情况与调度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是省调直接管辖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

第2条 继电保护运行的一般规定 1.电气设备不允许无保护运行。

2.一次设备停电,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无工作时,保护装置可不停用,但其启动或跳其它运行设备的出口压板应解除(停、投

现场掌握)。3.投入保护装置的顺序为:先投入直流电源,后投入出口压板;停用保护装置的顺序与之相反。

4.保护装置投跳闸前,运行人员必须检查信号指示正常(包括高频保护通道、差动保护差电流或差电压等),工作后的保护装置还应用高内阻电压表以一端对地测端子电压的方法验证保护装置确实未给出跳闸或合闸脉冲。

5.母联(分段)兼旁路开关作旁路开关运行时,投入带路运行的保护,解除其它保护跳母联(分段)的压板;作母联(分段)开关运行时,投入其它保护跳母联(分段)的压板,停用带路运

行的保护。

6.合环调电时,保护方式不改变,调电结束后,投入带负荷线路的重合闸,停用充电备用线路的重合闸。

7.正常情况下,同一厂(站)内同一电压等级的母线上,断开的电源联络线不应超过一条(正常断开的除外),机变的运行方式及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不得超过附录中的规定。变压器中性

点接地方式由现场自行管理。第3条 二次回路的运行

1.厂(站)直流系统接地时,不允许用拉合直流电源的方法寻

找接地点。

2.电压二次回路使用中间继电器由刀闸辅助接点联动实现自动切换方式的,当由于刀闸辅助接点或其它原因造成两组电压切换继电器同时动作供给电压时,不允许操作母联,应停用母联开关的直流电源。

3.电流二次回路切换时:应停用相应的保护装置;严禁操作过

程中CT开路。

第4条 发电机失磁保护的运行

1.发电机失磁保护在发电机并网前投入;发电机解列后可不停

用。

2.当发出装置故障、PT断线、直流电源消失或阻抗元件动作信号时,应停用发电机失磁保护。第5条 变压器保护的运行

1.运行中的变压器瓦斯保护与差动保护不得同时停用。

2.CT断线时应立即停用变压器差动保护。

3.复合电压或低电压闭锁的过流保护失去电压时,可不停用,但应及时处理。

4.变压器阻抗保护不得失去电压,若有可能失去电压时,应停

用阻抗保护。

5.中性点放电间隙保护应在变压器中性点接地刀闸断开后投入,接地刀闸合上前停用。

6.由旁路开关代变压器开关或旁路开关恢复备用:操作前停用差动保护,并切换有关保护的CT回路及出口回路,操作结束后

投入差动保护。

第6条 母线差动保护及开关失灵保护的运行

1.单母线接线(无分段开关)或3/2接线,一次系统和各种操作,母差保护不需要进行任何变动;当分段刀闸断开,用线路对一段母线充电时,应停用母差保护。

2.母联电流相位比较式母差保护在两条母线并列运行时,按双母差方式运行;若某一条母线上无电源元件、母联(分段)开关为“死”开关、用刀闸双跨两条母线或单母线方式运行时,按单母差方式运行;若两条母线分列运行时,应停用。

3.交直流回路均随刀闸自动切换的母差保护(如PMH-40系列、微机母差),在双母线或单母线的各种方式下运行时,不需要进

行任何变动。

4.旁路开关代出线开关或旁路开关恢复原方式的过程中不停用母差保护。母线倒闸操作时:若有CT切换操作,母差保护在倒闸操作前停用,操作结束,CT回路作相应切换后投入;若无CT切换操作,不停用母差保护,但要根据母差保护的型式改变其运行方式(微机母差运行方式自动改变)。

5.母差保护的出口及失灵保护起动回路不能随一次方式自动切换的,其连片的位置应与当时一次方式相对应。

6.正常运行时,解除母线充电保护的压板。经母联(分段)开关向另一条母线充电时:投入母线充电保护的压板;母联电流相位比较式母差保护按双母差方式运行。

8.停用一条母线上的电压互感器时,母差保护的运行方式不变,电压闭锁不解除。

9.PT回路断线时,可不停用母差保护,但应立即处理。10.母差保护故障、异常、直流电源消失、交流电流回路断线、差回路的不平衡电流(电压)值超过允许值(由继保人员校验保护后给出,运行人员每班接班时检查)的30%或线路、变压器所联接母线的位置信号指示灯不对应时,应停用母差保护。11.配置有失灵保护的元件(开关)停电或其保护装置故障、异常、停用,应解除其起动失灵保护的回路或停用该开关的失灵保护。失灵保护故障、异常、试验,必须停用失灵保护,并解除其起动其它保护的回路(如母差保护、另一套失灵保护)。12.十里泉发电厂当甲站220KV母差保护停运时:拉开231开关,投入232开关充电保护;当乙站220KV母差保护停运时,拉开232开关,投入231开关充电保护;其它方式甲、乙站母

差保护均投掉闸。第7条 线路保护的运行

1.线路两侧的高频保护必须同时投、停。当线路任一侧开关断

开时,高频保护可不停用。

2.无导频的高频保护(闭锁式高频保护),在线路送电后,两侧应进行通道检查,一切良好,才能继续运行。

3.有导频的高频保护(允许式及混合式高频保护),送电前若通道指示不正常,应退出运行。

4.无导频的高频保护(能定时自动交换信号的除外),应每天在4:00---6:00进行通道检查,并作好记录。5.分相纵差保护,通道故障时,应将高频部分退出运行。6.下列情况不得进行通道检查: 7.1有人在高频通道上工作时; 7.2操作空载母线的刀闸时。

8.通道检查指示不正常或收、发讯电压低于允许值,应进行通道余量检查,并通知有关人员处理。9.下列情况应停用高频保护: 9.1通道故障或通道余重不足时; 9.2高频保护装置故障时; 9.3直流电源消失时; 9.4电压回路断线时;

10.闭锁式高频保护频繁发讯时,可继续运行,但应立即通知有

关人员处理。

11.高频保护停用时,后备保护应继续运行。

12.由旁路开关代出线开关或旁路开关恢复备用,在开关并列过程中,应停用各侧的高频保护。旁路开关代路时切换出线开关的高频距离保护(潍坊500KV旁路除外)。

13.线路两套距离高频保护原理、型号相同时(如千峪变出线、接鱼线),采用C相高频通道的命名为距离高频保护I,采用A相高频通道的命名为距离高频保护II。

14.当保护失去电压或装置“总闭锁”动作信号发出后,应停用该

保护,对侧高频停用。

15.振荡闭锁或起动元件频繁动作,可不停用保护装置,但应立

即通知有关人员处理。

16.任何方式下,线路输送的负荷电流不得超过《山东电网年度运行方式》中规定的最大电流值。

17.由旁路开关代出线开关或旁路开关恢复备用,在开关并列前,应解除该侧零序电流保护最末两段的出口压板,若该段无独立压板,可一起解除经同一压板出口跳闸的保护,操作结束后立即投

入。

第8条 线路自动重合闸装置的运行

1.经同期、无压闭锁的三相或综合重合闸,在闭锁元件失去作用时,应改为单相重合闸或停用重合闸。

2.11、15(101、102)系列微机保护的重合闸时间,无论高频保护是否运行均采用短延时,长延时压板不投入。3.

11、15(101、102)系列微机保护的两套重合闸按相同的重合闸方式运行,其中一套的合闸压板解除。

4.901、902系列微机保护配置的两套重合闸,一套投入运行,另一套停用。

5.停用重合闸时,应投入勾三跳回路。

第9条 3/2接线的继电保护运行,除遵照以上规定外,另作如

下补充说明:

1.3/2接线的线路两个开关重合闸的顺序,宜先重合母线侧开关,后重合中间开关。母线侧开关停电,应改为只重合中间开关。2.当线路或变压器停电后,开关需并串运行时,相应的短引线保护应在开关并串前投入,开关解串后停用。

3.线路或变压器停电后,开关不并串运行时,相应的两个开关

均应断开.第10条 500KV 系统继电保护的运行,除遵照以上规定外,另

作如下补充说明:

1.允许式高频保护与通讯复用载波机,当发现“通道故障”光字牌亮时,应及时将两侧的高频通道停用、并通知有关人员进行处

理。

2.电抗器保护、线路过电压保护、开关失灵保护的远方跳闸装置正常均应投入,上述任何一种保护装置故障、异常或停用,必须及时解除该装置的远方跳闸回路。

3.远方跳闸采用“二取二”方式,当一个通道故障时,远方跳闸不停用,并切换为“二取一”方式;

4.有高抗的线路,当远跳停用时,应拉开线路两侧开关。5.淄潍线潍坊变侧旁路开关带路运行时,淄潍线淄博变侧的902高频保护停用;投入潍坊变侧旁路开关的901高频保护,电抗器保护跳淄潍线开关改为跳旁路开关;潍崂线潍坊变侧旁路开关带路运行时,潍崂线崂山变侧的101高频保护停用,投入潍坊变侧旁路开关的901高频保护。

6.华济线远方跳闸:当济南变、华德厂500KV系统有操作时,操作前停华济线远方跳闸,操作结束后立即投入。第11条 微机继电保护的运行,除遵照以上规定外,另作如下

补充说明:

1.现场运行人员应定期对微机继电保护装置采样值检查和时钟校对,检查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在运行中需要改变已固化好成套定值时,由现场运行人员按规定的方法改变定值,此时不必停用微机继电保护装置,但应立即打印(显示)出新定值清单,并与主管调度

核对定值正确。

3.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出现异常时,当值运行人员应根据该装置的现场运行规定进行处理,并立即向主管调度汇报,继电保护人

员应立即到现场进行处理。

4.继电保护人员输入定值时应停用整套微机保护装置。5.带高频保护的微机线路保护装置如需停用直流电源,应在两侧高频保护装置停用后,才允许停直流电源。

6.远方更改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定值或操作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时,应根据有关运行规定执行。

第12条 现场运行值班员每班对故障录波器进行一次检查,发现异常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处理。

第13条 有关问题说明及运行注意事项见继电保护整定方案。

第14条 本规定由山东电力调度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篇:继电保护运行规定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

3.2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管理工作应统一领导、分级管理。3.7 对于安装在开关柜中10kV~66kV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要求环境温度在−5℃~45℃范围内,最大相对湿度不应超过95%。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室内月最大相对湿度不应超过75%,应防止灰尘和不良气体侵入。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室内环境温度应在5℃~30℃范围内,若超过此范围应装设空调。

3.8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使用年限一般不低于12年,对于运行不稳定、工作环境恶劣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可根据运行情况适当缩短使用年限。4.2 供电企业、输电企业和发电企业继电保护部门。

4.2.1 负责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定期检验、输入定值和新装置投产验收工作。

4.2.2 按地区调度及发电厂管辖范围,定期编制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整定方案和处理日常运行工作。

4.2.3 贯彻执行有关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规程、标准和规定,负责为地区调度及现场运行人员编写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调度运行规程和现场运行规程。制定、修订直接管辖范围内微机继电保护标准化作业书。、4.2.4 统一管理直接管辖范围内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程序版本,及时将微机保护装置软件缺陷报告上级继电保护部门。

4.2.5 负责对现场运行人员和地区调度人员进行有关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培训。4.2.6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发生不正确动作时,应调查不正确动作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4.2.7 熟悉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原理及二次回路,负责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异常处理。4.2.8 了解变电站自动化系统中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有关内容。4.2.9 提出提高继电保护运行管理水平的建议。6 技术管理

6.1 为了便于运行管理和装置检验,同一单位(或部门)直接管辖范围内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型号不宜过多。

6.2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投运时,应具备如下的技术文件: a)竣工原理图、安装图、设计说明、电缆清册等设计资料;

b)制造厂商提供的装置说明书、保护柜(屏)电原理图、装置电原理图、故障检测手册、合格证明和出厂试验报告等技术文件; c)新安装检验报告和验收报告; d)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定值通知单;

e)制造厂商提供的软件逻辑框图和有效软件版本说明;

f)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专用检验规程或制造厂商保护装置调试大纲。

6.3 运行资料(如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缺陷记录、装置动作及异常时的打印报告、检验报告、软件版本和6.2所列的技术文件等)应由专人管理,并保持齐全、准确。6.4 运行中的装置作改进时,应有书面改进方案,按管辖范围经继电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允许进行。改进后应做相应的试验,及时修改图样资料并做好记录。

6.5 各级继电保护部门对直接管辖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统一规定检验报告的格式。对检验报告的要求见附录A。

6.6 各级继电保护部门应按照DL/T 623对所管辖的各类(型)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动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对装置本身进行评价。对不正确的动作应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对策,并及时报主管部门。6.7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软件管理。

6.7.1 各级继电保护部门是管辖范围内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软件版本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软件版本的统一管理,建立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档案,记录各装置的软件版本、校验码和程序形成时间。并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的母线、线路和断路器失灵等微机保护装置的软件版本应归相应电网调度机构继电保护部门统一管理。

6.7.2 一条线路两端的同一型号微机纵联保护的软件版本应相同。如无特殊要求,同一电网内同型号微机保护装置的软件版本应相同。

6.7.3 运行或即将投入运行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内部逻辑不得随意更改。确有必要对保护装置软件升级时,应由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制造单位向相应继电保护运行管理部门提供保护软件升级说明,经相应继电保护运行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更改。改动后应进行相应的现场检验,并做好记录。未经相应继电保护运行管理部门同意,不应进行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软件升级工作。

6.7.4 凡涉及微机继电保护功能的软件升级,应通过相应继电保护运行管理部门认可的动模和静模试验后方可投入运行。

6.7.5 每年继电保护部门应向有关运行维护单位和制造厂商发布一次管辖范围内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软件版本号。

6.8 投入运行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设有专责维护人员,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6.9 各级继电保护部门应结合所辖电网实际情况,制定直接管辖范围内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配置及选型原则,统一所辖电网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原理接线图。10kV~110kV电力系统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有供电企业、发电厂应用的经验总结,经省级及以上电网调度机构复核并同意后,方可在区域(省)电网中推广应用。8。

6.10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选型。

6.10.1 应选用经电力行业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

6.10.2 应优先选用原理成熟、技术先进、制造质量可靠,并在国内同等或更高的电压等级有成功运行经验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

6.10.3 选择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时,应充分考虑技术因素所占的比重。6.10.4 选择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时,在本电网的运行业绩应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予以考虑。

6.10.5 同一厂站内同类型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宜选用同一型号,以利于运行人员操作、维护校验和备品备件的管理。

6.10.6 要充分考虑制造厂商的技术力量、质保体系和售后服务情况。6.11 交流、直流输电系统保护装置配置原则按照GB/T 14285执行。6.12 微机保护双重化配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双重化配置的线路、变压器和单元制接线方式的发变组应使用主、后一体化的保护装置。对非单元制接线或特殊接线方式的发电机−变压器组则应根据主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按双重化的要求进行保护配置。

b)每套完整、独立的保护装置应能处理可能发生的所有类型的故障。两套保护之间不应有任何电气联系,当一套保护退出时不应影响另一套保护的运行。c)两套主保护的交流电压回路应分别接入电压互感器的不同二次绕组(对双母线接线,两套保护可合用交流电压回路)。两套主保护的电流回路应分别取自电流互感器互相独立的二次绕组(铁芯),并合理分配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分配接入保护的互感器二次绕组时,还应特别注意避免运行中一套保护退出时可能出现的电流互感器内部故障死区问题。

d)双重化配置保护装置的直流电源应取自不同蓄电池组供电的直流母线段。e)两套保护的跳闸回路应与断路器的两个跳闸线圈分别一一对应。

f)双重化的线路保护应配置两套独立的通信设备(含复用光纤通道、独立光芯、微波、载波等通道及加工设备等),两套通信设备应分别使用独立的电源。

g)双重化配置保护与其他保护、设备配合的回路(例如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的辅助触点、辅助变流器等)应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

6.13 直流输电系统保护应做到既不拒动,也不误动。在不能兼顾防止保护误动和拒动时,保护配置应以防止拒动为主。

6.14 直流输电系统故障时直流输电系统保护应充分利用直流输电控制系统,尽快停运、隔离故障系统或设备。6.15 备用插件的管理。

6.15.1 运行维护单位应储备必要的备用插件,备用插件宜与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同时采购。备用插件应视同运行设备,保证其可用性。储存有集成电路芯片的备用插件,应有防止静电措施。

6.15.2 每年12月底,各运行维护单位应向上级单位报备用插件的清单,并向有关部门提出下一年备用插件需求计划。

6.15.3 备用插件应由运行维护单位保管。

6.16 继电保护信息管理系统应工作在第Ⅱ安全区。6.17 对于无人值班的变电站,应制定远方更改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定值或操作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规定。

6.18 继电保护部门应组织制定继电保护故障信息处理系统技术规范,建立健全主站系统、子站系统及相应通道的运行和维护制度。7 检验管理

7.1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检验时,应认真执行DL/T 995及有关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检验规程、反事故措施和现场工作保安规定。

7.2 对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进行计划性检验前,应编制继电保护标准化作业书,检验期间认真执行继电保护标准化作业书,不应为赶工期减少检验项目和简化安全措施。7.3 进行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检验时,应充分利用其自检功能,主要检验自检功能无法检测的项目。

7.4 新安装、全部和部分检验的重点应放在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外部接线和二次回路。

7.5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检验工作宜与被保护的一次设备检修同时进行。

7.6 对运行中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外部回路接线或内部逻辑进行改动工作后,应做相应的试验,确认接线及逻辑回路正确后,才能投入运行。

7.7 根据系统各母线处最大、最小阻抗,核对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线性度能否满足系统的要求。

7.8 逆变电源的检查按照DL/T 995的规定执行。

7.9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检验应做好记录,检验完毕后应向运行人员交待有关事项,及时整理检验报告,保留好原始记录。7.10 检验所用仪器、仪表应由检验人员专人管理,特别应注意防潮、防振。仪器、仪表应保证误差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前应熟悉其性能和操作方法,使用高级精密仪器一般应有人监护。

第三篇:风电场继电保护运行管理规定

继电保护运行管理规定

1.总则

1.1 继电保护是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保护电力设备安全的主要装置,是电力系统整体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继电保护的运行管理,结合国家、行业、企业继电保护专业有关规程、标准、规定等,编写本运行管理规定。

1.2 本运行规定适用于内蒙古新锦风力发电有限公司220kV及以上系统。各风电场应遵守本运行管理规定。

2.继电保护运行基本规定

2.1 任何带电的设备,不允许处于无保护状态下运行。2.2 一次设备停电后不允许自行在继电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上工作,如有需要,必须征得运行同意,履行许可手续。

2.3 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必须及时编制、修编继电保护现场运行规程,现场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按现场运行规程进行具体操作。

2.4一次设备停电,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无工作时,保护装置可不停用,但其启动或跳其它运行设备的出口压板应解除(停、投现场掌握)。

2.5投入保护装置的顺序为:先投入直流电源,后投入出口压板;停用保护装置的顺序与之相反。

2.6保护装置投跳闸前,运行人员必须检查信号指示正常(包括高频保护通道、差动保护差电流或差电压等),工作后的保护装置还应用高内阻电压表以一端对地测端子电压的方法验证保护装置确实未给出跳闸或合闸脉冲。2.7厂(站)直流系统接地时,不允许用拉合直流电源的方法寻找接地点。

2.8电流二次回路切换时:应停用相应的保护装置;严禁操作过程中CT开路。

2.9运行中的变压器瓦斯保护与差动保护不得同时停用。2.10 CT断线时应立即停用变压器差动保护。

2.11复合电压或低电压闭锁的过流保护失去电压时,可不停用,但应及时处理。

2.12变压器阻抗保护不得失去电压,若有可能失去电压时,应停用阻抗保护。

2.13中性点放电间隙保护应在变压器中性点接地刀闸断开后投入,接地刀闸合上前停用。

2.14单母线接线(无分段开关),一次系统和各种操作,母差保护不需要进行任何变动;当分段刀闸断开,用线路对一段母线充电时,应停用母差保护。

2.15正常运行时,解除母线充电保护的压板。经母联(分段)开关向另一条母线充电时:投入母线充电保护的压板。

2.16 PT回路断线时,可不停用母差保护,但应立即处理。2.17母差保护故障、异常、直流电源消失、交流电流回路断线、差回路的不平衡电流(电压)值超过允许值(由继保人员校验保护后给出,运行人员每班接班时检查)的30%或线路、变压器所联接母线的位置信号指示灯不对应时,应停用母差保护。

2.18配置有失灵保护的元件(开关)停电或其保护装置故障、异常、停用,应解除其起动失灵保护的回路或停用该开关的失灵保护。失灵保护故障、异常、试验,必须停用失灵保护,并解除其起动其它保护的回路(如母差保护、另一套失灵保护)。

2.19现场运行人员应定期对微机继电保护装置采样值检查和时钟校对,检查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20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在运行中需要改变已固化好成套定值时,由现场运行人员按规定的方法改变定值,此时不必停用微机继电保护装置,但应立即打印(显示)出新定值清单,并与主管调度核对定值正确。

2.21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出现异常时,当值运行人员应根据该装置的现场运行规定进行处理,并立即向主管部门汇报,继电保护人员应立即到现场进行处理。

2.22继电保护人员输入定值时应停用整套微机保护装置。2.23现场运行值班员每班对故障录波器进行一次检查,发现异常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处理。

2.24对于220kV线路,当线路纵联保护因故全部退出运行时,原则上必须停运线路。特殊情况下,因系统原因,设备无法停运时,由运行方式部门提出满足系统稳定要求且对全线有灵敏度的保护(一般为距离Ⅱ段和接地距离II段)动作时间,并经相应调度机构领导批准更改后该线路方可继续运行。

2.25 线路纵联保护两侧装置必须同时投入或退出。

2.26 线路纵联保护在投运状态下,除检测通道外,禁止在线路纵联保护运行通道上或保护回路上进行任何工作

2.27保护新投入运行时,或TA、TV变动、交流二次回路等改动后,均应用负荷电流和工作电压来校验其电流、电压回路接线的极性、向量,正确后方能正式投入。

2.28正常运行时,严禁做远跳试验。3.继电保护装置的定值管理

3.1运行中继电保护装置定值,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3.2继电保护装置定值的调整,应根据继电保护定值单的要求,或按照调度命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以保证各级继电保护装置定值的互相配合。

3.3继电保护定值执行完毕后,各运行维护单位认可有定值核对资格的继电保护人员,负责与继电保护装置打印定值进行校对,并按照要求填写回执并签字。对于新建基建工程,同时要求施工调试单位调试人员签字。

3.4各运行维护单位应建立定值管理制度,厂站运行值班室应保存一份正式的继电保护装置定值单。

4.继电保护的异常、事故处理

4.1 继电保护装置在运行中出现异常、告警或动作、跳闸后,厂站运行值班员、保护人员应做到快速反应、快速处理。

4.2 继电保护装置出现异常、告警、跳闸后,厂站运行值班员应立即将相关保护动作信号及有关情况向主管部门汇报,并通知继电保护人员立即处理。

4.3 各运行维护单位对继电保护异常、告警、事故处理应当实事求是,不得隐瞒。

4.4 异常、告警或保护动作,继电保护人员查明情况后,应向相应调度机构的继电保护部门进行汇报。

4.5 对简单的、只涉及本单位的保护不正确动作,运行维护单位应尽快组织开展调查检验处理工作;工作完成后,必须将动作分析、结论及相关检验报告在48小时内经所在单位盖章后提交相应调度机构的继电保护部门。

4.6 对侧厂站事故处理需本侧配合的,本侧应积极予以配合。4.7 定为原因不明的继电保护事故,必须经运行维护单位生产主管领导确定后,报上一级继电保护部门认可。在未定为原因不明前,不得中断检查、分析、检验工作。

5.继电保护的缺陷处理

5.1各运行维护单位应在日常巡视中加强监视,发现保护装置和二次回路的缺陷后,应及时进行处理并详细记录,经审核后按规定上报。

5.2 各类缺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消缺完毕。6.继电保护的定检

6.1对于运行中的继电保护装置,检修维护单位必须按照规程安排装置的定检,不得漏检。

6.2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本单位装置检验的完成情况。6.3各运行维护单位应充分重视新建、扩建工程新设备、新装置投运的验收及交接工作,不得随意缺项、漏项,防止给今后运行留下事故隐患。

7.继电保护运行信息上报

风电场运行部门应将本月内继电保护装置的动作情况、投退情况(记录)、保护异常处理情况在次月5日前上报工程生技部。

8.故障录波、保护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

8.1 故障录波器、故障信息系统子站应当确保正常投运,其投退须经调度批准。

8.2 各运行维护单位应制定故障录波器、故障信息系统子站现场运行管理细则并严格执行。

8.3 故障录波数据远传应尽可能采用数据网通讯方式,条件不具备仍采用电话远传的,该电话线必须专用。特殊情况,可通过传真方式。

8.4 各运行维护单位应加强对保护故障信息系统子站的运行维护,当厂站端进行改建时,应及时对相应的主站、子站的标识、画面等进行完善。

第四篇:供电公司继电保护运行管理规定

上饶供电公司继电保护运行管理规定

1.总则

1.1 继电保护是任何电力系统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对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防止故障的扩大和事故的发生,都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为加强对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管理,提高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可靠性,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规定。1.2本规定依据部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制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归口管理的原则,依靠先进技术,逐级进行管理。

1.3 本规定的任务是督促本单位及所辖电网的县供电企业和发电厂严格执行国家、部、网、省局颁发的继电保护行业规程、规定、条例、反措等技术法规,在发、输、配电工程设计、初设审查、设备选型、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阶段实施管理。

1.4 凡接入上饶电网运行的电厂、变电所(不论管理形式和产权归属)、县供电企业、小电网以及从事设计、施工、制造等单位都必须遵守本规定。1.5 继电保护专业管理必须实事求是,不得以行政命令代替正常的技术管理。

2.继电保护专业管辖范围

2.1继电保护装置:发电机、调相机、变压器、电动机、电抗器、电力电容、母线、线路的保护测控装置等。

2.2系统安全自动装置:自动重合闸、备用设备及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强行励磁、强行减磁、发电机低频起动、发电机自动自同期、按频率自动减负荷、故障录波器、振荡起动或预测(切负荷、切机、解压等)装置及其他保证系统稳定的自动装置等。

2.3控制屏、中央信号屏与继电保护有关的继电器和元件。2.4连接保护测控装置的二次回路:

2.4.1从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二次侧端子开始到有关继电保护测控装置的二次回路(对多油断路器或变压器等套管互感器,自端子箱开始)。2.4.2从继电保护直流分路熔丝开始到有关保护装置的二次回路。2.4.3从保护测控装置到控制屏和中央信号屏间的直流回路。2.4.4继电保护测控装置出口端子排到断路器操作箱端子排的跳、合闸回路。

2.5为继电保护专用的高频通道设备回路。

2.6与自动化专业厂站设备的管辖划分点:以保护测控屏配线架端子为界,自动化专业厂站设备至保护测控屏配线架端子的专用电缆由自动化班运行维护,端子及其它保护测控装置由继电保护班运行维护。

2.7与计量专业厂站设备的管辖划分点:以电度表屏端子排为界,表计及表计至端子排内侧的联线由用电营销部计量班维护,端子及其电流、电压接入电缆由继电保护班运行维护。

2.8凡涉及到两个以上专业的分界点由各相关专业人员协助维护 3.职责分工: 3.1继电保护专业的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地调应服从省调统一领导,接入上饶电网运行的电厂、变电所(不论管理形式和产权归属)、县供电企业、小电网应服从地调统一领导。3.2调度中心职责

3.2.1上饶供电公司调度中心是地调继电保护专业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我局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维护管理、技术管理以及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3.2.2贯彻执行国家、部、网、省公司颁发的继电保护行业规程、规定、2 条例、反措等技术法规,根据我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我局继电保护专业管理规程,审核继电保护装置现场运行规程、继电保护装置检验规程等,落实具体技术措施;制定我公司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实施细则及考核办法,检查和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

3.2.3根据电网管辖范围和系统运行情况,严格按照《3-11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要求定期编制整定单和整定运行说明,并报总工程师批准,及时下发。

3.2.4参加或审核地调一次系统的规划、设计,以综合考虑一次和二次的问题,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

3.2.5参加或审核地调管辖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继电保护部分的设计选型;参加审核地调所辖县调、发电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继电保护部分的设计选型。

3.2.6负责或参加地调管辖范围内或上级调度直调厂、站新安装继电保护设备投运前的检查和验收。

3.2.7贯彻执行反事故措施(包括上级机构确定的),参加编制或审核地调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装置更新改造工程,并及时上报和下发。3.2.8审核地调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装置的定检计划、审批计划外的临检,并及时上报和下发。

3.2.9按照《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评价规程》负责地调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情况的统计和分析,并定期上报和下发;参加地区内继电保护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处理,及时上报,并提出整改意见。3.2.10督促本单位定期对继电保护管理工作及装置运行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限期整改。

3.2.11对用户提出继电保护的原则要求和提供有关定值,监察重要用户 3 继电保护的运行工作。

3.2.12按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组织或参加地调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装置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处理,并及时上报。

3.2.13做好各项技术管理工作,健全各类设备台帐、图纸、缺陷及处理记录、试验记录、检验报告、备品备件登记卡等资产档案和技术档案。3.2.14组织地区内继电保护专业人员的培训和技术交流工作,提高人员素质;协助对调度、变电站值班人员进行有关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方面的技术培训工作。

3.2.15负责继电保护装置安全、准确、可靠运行的协调工作,继电保护装置所涉及的有关科室、单位之间的工作协作事宜。3.3生技部职责

3.3.1参加地调管辖范围内或上级调度直调厂、站新安装继电保护装置投运前的检查和验收。

3.3.2参加审核地调管辖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继电保护部分的设计选型。

3.3.3批准地调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装置的定检计划,审批计划外的临检,并及时上报和下发。

3.3.4审批地调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装置更新改造工程,并及时上报和下发。

3.3.5电网一次系统的变更(如一次设备的增减、各变电站主接线变更、CT和PT变比的变更等),以书面形式通知调度中心和检修分公司。3.3.6根据我公司的具体情况召集各有关单位编制地调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装置现场运行规程、继电保护装置检验规程等,落实具体技术措施。3.4检修分公司职责

3.4.1贯彻执行国家、部、网、省公司及地调颁发的继电保护行业规程、规定、条例、反措等技术法规等。

3.4.2负责对地调管辖的继电保护装置进行正常运行维护,并负责运行维护的统计分析工作并按期上报调度中心。

3.4.3根据调度中心下达的定值单对继电保护装置定值进行调整,并将调整结果上报调度中心;执行调度中心下达的有关继电保护工作的各项任务。

3.4.4及时发现并处理继电保护装置出现的异常和故障,并及时上报。3.4.5按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组织或参加地调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装置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处理,并及时上报。

3.4.6编制本分公司管辖的继电保护装置的定检计划和计划外临检计划,并及时上报。

3.4.7按照检验规程规定的项目和有关装置检验规程对地调管辖的继电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检验,编写检验报告,及时上报。

3.4.8负责事故后或继电保护不正确动作后的临时性检验。

3.4.9按照批准的继电保护更新改造计划按期、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3.4.10参加或审核地调管辖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继电保护部分的设计选型,并参加竣工验收。

3.4.11负责或参加地调管辖范围内或上级调度直调厂、站继电保护新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3.4.12做好各项技术管理工作,健全各类设备台帐、图纸、缺陷及处理记录、试验记录、检验报告、备品备件登记卡等资产档案和技术档案。3.5运行分公司职责

3.5.1负责对本管辖范围内的继电保护装置进行运行监护。

3.5.2及时发现继电保护装置出现的异常和故障,并及时上报生技部、调度中心和检修分公司。

3.5.3负责继电保护装置动作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并按期上报调度中心。

4.运行管理

4.1继电保护的运行管理由调度中心全面负责,检修分公司及各变电站具体实施。投入运行的设备均应明确专责维护人员,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

4.2 建立、建全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建立继电保护图纸、资料、动作统计、运行维护、检验、事故、调试、缺陷处理等技术档案,并采用微机管理。

4.3建立运行值班人员交接班制度。在事故处理、进行重要的测试或操作时,不得进行交接班。

4.4实行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报告制度,调度中心对继电保护设备的运行状况及管理工作定期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运行分公司变电专职应督促所管辖的各变电站按时做好继电保护动作行为的统计分析,务必每月4日前向调度中心上报上个月的继电保护动作行为的统计报告,由调度中心汇总在每月5日前上报省中调继电保护科,对原因不明的事故上报必须有单位总工程师签署的意见。

4.5电网发生事故后,继电保护专业人员应认真检查继电保护装置对事故的反应是否正确,详细记录并作出结论。微机保护动作和装置故障输出的打印报告,微机故障录波器的录波文件和打印录波图应及时处理归档,并复制两份,一份存运行值班部门,另一份报调度中心。若无打印信息,6 应及时报送软盘。

4.6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维护应设专责负责人,负责定期对设备进行巡视、检查、测试和记录。运行值班人员发现保护及二次回路缺陷时,必须及时根据缺陷管理规定填报缺陷通知单,按危害程度提出消缺期限要求。对逾期未处理的情况,应报告调度中心继电保护专职。

4.7继电保护是电力系统、发电厂及变电站运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调度人员及厂、站运行人员熟悉掌握继电保护,是胜任运行工作的必要条件,是运行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志。4.7.1调度员应做到:

能按规程正确指挥及监督继电保护的操作及运行; 能按继电保护动作情况分析判断系统故障及异常情况; 能按定值通知单掌握定值及允许最大负荷; 熟悉继电保护基本原理及典型接线; 熟悉继电保护运行规程;

熟悉继电保护整定方案及整定原则。4.7.2厂、站运行人员应做到:

能按继电保护现场运行规程对保护装置进行正常监视、操作及检查; 能对继电保护及二次回路上的作业及安全措施进行监督; 能掌握或发现继电保护及二次回路的缺陷; 熟悉继电保护基本原理及典型接线; 熟悉继电保护现场运行规程; 熟悉继电保护及其二次回路;

4.8调度人员在系统继电保护运行方面的职责:

4.8.1批准和监督管辖范围内各种保护装置的正确使用与运行。

4.8.2根据继电保护运行规程,在处理事故或改变系统运行方式时,应考虑保护装置的相应变更;指挥系统操作时,应包括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有关操作。

4.8.3根据整定值通知单,切实掌握保护装置的整定值。管辖范围内保护装置更改定值或新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前,调度值班人员必须按整定值通知单与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核对后,在通知单上签字并注明更改定值时间。4.8.4根据保护装置的最大允许负荷或负荷曲线,监视管辖范围内各部分的负荷潮流。

4.8.5掌握与系统运行方式有关或直接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问题,包括应投而未投入的母线保护、高频保护、重合闸等及主要保护装置存在的缺陷与不正常情况,并督促有关部门解决。

4.8.6根据系统稳定、运行方式及负荷情况提出对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要求和改进意见。

4.8.7按规定提供有关系统稳定、运行方式、负荷等有关资料数据,配合继电保护整定计算专职修编继电保护整定运行说明。4.8.8参加审核系统继电保护整定方案。

4.8.9在系统发生事故等不正确情况时,值班调度员需要根据开关及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动作情况,分析并处理事故,做好记录,及时通知有关人员。

4.9厂、站运行人员在继电保护运行工作中的职责:

4.9.1有关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的操作及工作均须经相应的管辖该装置的人员(调度或现场值班人员)的同意方可进行。保护装置的投入、退出等操作须由运行人员负责进行。

4.9.2在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上工作前,运行人员必须审查继电保护工 8 作人员的工作票及其安全措施,更改整定值和变更接线一定要有经领导批准的定值通知单和图纸,才允许工作。运行人员应认真按工作票与实际情况做好安全措施。凡可能引起保护装置误动作的一切工作,运行人员必须采取防止保护装置可能误动的有效措施。

在继电保护工作完毕时,运行人员应进行验收,如检查拆动的接线、元件、标志是否恢复正常、连接片位置、继电保护记录簿所写内容是否清楚等。

4.9.3凡调度管辖的保护装置在新投入或经过变更时,运行人员必须和当值调度员进行整定值和有关注意事项的核对,无误后方可投入运行。4.9.4运行人员必须按继电保护现场运行规程,对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进行定期巡视、检测、对试或按规程规定更改定值;监督交流电压回路,使保护装置在任何时候不失去电压;按保护装置整定所规定的允许负荷电流或允许负荷曲线,对电气设备或线路的负荷潮流进行监测。如发现可能使保护装置误动的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与调度中心和检修分公司联系,并向调度汇报,紧急情况下,可先行将保护装置停用(断开连接片),事后立即汇报。发现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所存在的缺陷及不正常情况,应做好记录,通知及督促有关部门消除及处理。

4.9.5对继电保护动作时的掉牌信号、灯光信号,运行人员必须准确记录清楚,及时向值班调度汇报。

4.10调度及现场运行人员必须执行继电保护运行规程、条例,定期组织对运行人员的继电保护运行操作技术技能培训、考核。

值班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及考试合格方可上岗。脱离岗位半年以上者,上岗前应重新进行考核。

新型设备投入运行前,必须对该设备的运行维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技 9 术考核。

4.11 继电保护室及试验室应保持干净整洁无漏水,并有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对安装有晶体管保护、集成电路和微机保护的继电保护室必须装有空调设施,以保持温度不超过+30摄氏度。

4.12 应加强对运行中的继电保护设备和二次回路状态跟踪分析,进行可靠性评估。对存在的隐患、或服役期长不能满足电网安全运行要求的保护和二次回路,应按国家、网、省公司有关规定逐年按计划淘汰更换,促进技术进步,提高设备的健康水平。5.缺陷管理

5.1继电保护的缺陷管理由检修分公司负责,继电保护班具体实施。5.2调度班、变电站、继电保护班应建立设备缺陷登记簿,由值班员随时登记继电保护缺陷,变电站设备缺陷由值班人员登记在设备缺陷记录簿内。

5.3继电保护缺陷处理,要将一次设备停运的,必须按规定报请列入月停电检修计划或申请临时停电检修。

5.4设备缺陷消除后,应在缺陷记录簿上履行消缺手续。每月底未消除的缺陷应在变电站运行月报表中反映,汇总后报调度中心和检修分公司,由检修分公司安排计划消缺,并由调度科监督执行。

5.5消缺工作若涉及到其他专业,由调度中心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解决。6.定值管理

6.1继电保护装置的整定计算工作由调度中心执行。

6.2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应严格按《3-11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要求编制整定单,并履行编制、复核、审核、批准手续。6.3根据系统发展变化,应定期编制或修订继电保护整定方案,并报总 10 工程师批准。整定方案的编制应根据:

6.3.1由调度部门提供并经领导审定的系统运行方式及运行参数,包括正常的和实际可能的检修运行方式:最大有功及无功潮流(必要时应包括冲击负荷电流值、电动机自起动电流值等),最低运行电压非全相运行线路的相序分量,最佳重合闸时间,解列点及系统稳定的具体要求等。6.3.2 整定计算所用设备参数,110kV及以上线路参数、自耦变压器的零序参数必须实测;原始参数必须由参数提供单位确认盖章。6.3.3由计划部门提供的系统近期发展规划与接线。6.4整定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6.4.1整定方案对系统近期发展的考虑。

6.4.2各种保护装置的整定原则以及为防止系统瓦解、全站停电或保证重要用户用电作特殊考虑的整顿原则。

6.4.3整定计算表、定值单和整定允许的最大电流或有功、无功负荷曲线。

6.4.4变压器中性点接地点的安排。

6.4.5正常和特殊方式下有关调度运行的注意事项或规定事项。6.4.6系统主接线图、正序及零序阻抗参数图、继电保护配置及定值图。6.4.7系统运行、保护装置及整定方面遗留的问题和改进意见。整定方案编制后,应由调度中心复核人员进行全面校核,集体讨论,然后经调度主管主任审核,由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整定计算原始底稿应整理成册,妥善保管,以便日常运行或事故处理时查对。

6.5关于整定值通知单的若干规定:

6.5.1现场保护装置整定值的调整和更改,应按保护装置整定值通知单 11 的要求执行,并依照规定日期完成。整定通知单执行完毕后必须在整定通知单上签字注明执行时间并将回执联在10天内交回调度中心。

如根据一次系统运行方式的变化,需要更改运行中保护装置的整定值时,须在定值通知单上说明。

在特殊情况下急需改变保护装置定值时,由值班调度下令更改定值后,调度中心应于两天补发新定值通知单。

6.5.2调度中心编发的定值通知单应有计算、复核、审核及批准人签名。出现特殊问题(如不符合有关规程或条例,可能出现严重后果等)应经过技术论证,由总工程师批准。

6.5.3定值通知单一式六份,分别发给调度值班、变电站运行值班、检修分公司继保班。对新装保护装置应增发定值通知单给基建调试单位。定值通知单应编号并注明编发日期。

6.5.4应新建、扩建工程使局部系统有较多保护装置需要更改定值时,调度中心应注明更改顺序,检修分公司继保班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所要求的顺序更改完毕,以保证各级保护装置互相配合。有特殊困难时,须向调度中心提出研究解决办法,由此而引起保护不配合而会引起严重后果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

6.6各级继电保护部门保护装置整定范围的划分: 6.6.1整定范围一般与调度操作范围相适应。

6.6.2变电站、发电厂内的变压器、调相机、发电机的保护装置除另有规定或明确者外,一般由设备所在的基层公司、厂继电保护部门整定,母线保护、变压器零序电流、零序电压保护由负责该侧电压系统保护装置的整定部门整定。

6.6.3低频减载及其他系统稳定装置的定值,由有关调度部门运方管理 12 人员为主整定,并书面下达到基层公司、厂据以执行。

6.6.4 严格交界面的定值管理,各级调度整定部门必须相互及时提供交界面所需配合的定值单。下一级调度整定部门应严格执行上一级调度整定部门的整定限额要求,对不能满足要求的要与上一级调度整定部门协商,原则上,应局部服从全局和可能条件下全局照顾局部,取得一致后,方可修改分界点的限额。修改后,须报送上级继电保护部门备案。7.检验管理

7.1继电保护装置的检验分为三种: a.新安装设备的验收检验; b.运行中设备的定期检验; c.运行中设备的补充检验。

7.2对运行或准备投入运行的继电保护检验工作必须遵循部颁《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及各种保护专用的检验规程进行定期检验和其他各种检验工作,应保证检验质量,不得擅自延长检验周期、简化检验项目。凡需对检验周期和项目进行调整必须经调度科审核,报总工程师批准。

7.3生技部、检修分公司需根据季节特点、负荷情况并结合一次设备的检修,合理安排年、季、月的保护装置检验计划。调度中心应予以支持配合,并统筹安排,使继电保护定期检验工作能顺利开展。

7.4设备检验应由设备专职负责人负责。检验工作中,须严格执行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有关保安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并按符合设备实际安装情况的图纸资料进行现场检验工作。工作前应事先编(填)写“继电保护专用工作票”(“安全措施卡”),其安措内容应详细,并有专人审核。对保护的带负荷试验、重要和复杂保护的检修,应编制试验方案和安措方 13 案,开工前必须进行交底。

7.5继电保护检验前,检验设备与运行设备在回路上必须做好安全措施。检验结束后安全措施必须逐一恢复,保护状态应恢复到设备检验前运行移交的状态。若不能恢复到原状态(如:在二次设备检修期间一次设备状态发生变化等),必须向运行人员说明,并在有关记录簿上做好记录。7.6继电保护检验结束后,应及时整理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规范化,同时必须履行审核程序。对其中漏项和偏离规定标准的部分应有醒目标记,并视影响程度适时安排补充检验。

7.7继电保护装置检验报告应有统一的格式。对检验报告的要求包括: a.被试设备的名称、型号、制造厂、出厂日期、出厂编号、装置的额定值;

b.检验类别(新安装检验、全部检验、部分检验、事故后检验); c.检验项目名称; d.检验条件和检验工况; e.检验结果及缺陷处理情况; f.有关说明及结论;

g.使用的主要仪器、仪表的型号和出厂编号; h.检验日期;

i.检验单位的试验负责人和试验人员名单; j.试验负责人签字。

7.8主要厂、站应配备专用试验仪器、整组试验车及试验电源。检验用仪器仪表的精确等级及技术特性应符合规程要求,所有测试仪器仪表均需定期校验,以确保检验质量。

7.9保护装置发生不正确动作后,应及时向调度中心、检修分公司报告,14 并保留现场原有状态,及时进行事故后的现场检验。检验项目根据不正确动作的具体情况确定。重大事故的检验工作应与上级继电保护及安全部门商定,并应有电科院参加协助分析,找出不正确动作原因,制定对策。7.10认真贯彻执行部颁《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管理规定》及反措要求,必须依此制定反措计划。

7.11检修分公司应根据部颁《生产设备事故备品管理办法》以及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情况,编制各种设备的零部件备品定额,并据此储备必需的备品。备品应有专人管理,建卡登账。备品、备件的存贮环境应符合制造厂规定的条件。

7.12继电保护上岗工作人员必须通过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现场工作保安规定》及其他规程规范的考核,必须熟悉掌握现场工作的各项反事故措施。8.基建工程设计审核、施工、运行准备与验收

8.1计划与设计部门在编制系统发展规划、系统设计以及确定厂、站一次接线时,应考虑继电保护装置技术性能、条件和运行经验,征求调度中心、检修分公司的意见,全面综合地考虑一次和二次的问题,满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220-50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3-11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要点>>以及网、省公司、本公司制定的有关继电保护装置选型配置的原则,经过计算确认所设计选配的保护能满足系统整定配合要求,以保证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

8.2新扩建工程设计中,必须从整个系统统筹考虑继电保护相适应性作出安排。继电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设计、选型、配置及原理图应满足部、网、省公司下达的反事故技术措施要求。对暂时没有条件实施反措,设计部 15 门应征求调度中心的意见。

8.3新建110kV以上的电气设备及线路参数,应按照有关基建工程验收的规定,在投入运行前进行实际测试。测试内容由调度中心按实际需要和基建单位商定,测试工作以基建单位为主负责(必要时生产单位可以配合),对测试结果应进行分析并提出测试报告(制造厂已提供的可靠实测数据,可不在进行实测)。

8.4新建工程投入运行时,其全部设计的继电保护装置必须与一次设备同时投入运行,调度中心应配合工程进度及时提供保护整定值。整定所需的电气一次接线图、保护原理图、电气设备(包括线路)参数等,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由负责工程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或委托工程设计单位)统一归口,按照要求时间(一般在投运前三个月)尽早提交调度中心,以便安排计算。实测参数亦应提前送交,以便进行核算,给出正式整定值(提交的时间由双方按实际核算工作量商定)。

8.5继电保护各部门应参加我公司基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参与继电保护配置及保护装置选型,并会同安装部门对设计施工图进行评审。设计部门应建立设计回访制度,征求各部门意见,防止重复性的设计质量问题的发生。

8.6 施工部门必须严格按设计图和设计修改联系单施工,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与设计单位联系;应严格按照部、网、省公司颁发的有关继电保护的规程、条例、技术规范、反措等有关规定编制本工程的继电保护施工方案。工程施工结束后,施工部门必须向运行部门的运行人员作详细的操作交底。

8.7 新扩建工程施工结束,设备投运前必须履行验收程序,并通过验收且甲、乙方签字后才允许投入运行。验收应以设计图纸、设备合同和技术 16 说明书、《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并且所有保护装置均按《继电保护检验条例》及有关规程进行调试、按定值通知单进行整定。在验收中施工部门应向运行检修人员说明设备变动及更改原设计的情况。工程施工验收的主要项目如下: a.电气设备及线路有关实测参数完整正确。b.全部继电保护竣工图纸符合实际。c.继电保护定值符合定值整定通知单要求。

d.各检验项目及试验数据符合部颁检验条例和有关规程、标准的要求。保护整组试验传动和试验项目齐全,确认各保护设备间相关的二次回路接线正确。

e.检验电流互感器的变比及伏安特性满足规范要求,其二次回路负担应满足10%误差特性的要求。

f.检查屏前、后的设备整齐、完好,屏内、屏间回路及二次电缆绝缘良好,标志齐全正确,且电流回路经导通试验确认连接良好。

g.用一次负荷电流和工作电压进行带负荷试验,判断互感器极性,变比及回路的正确性(负荷电流过小不满足试验要求,须调整运行方式再做试验)。

h.对继电保护存在的问题,有处理意见及是否可以投运的结论。I.移交符合实际的竣工图纸、调试记录、厂家说明书及设备技术资料、制造厂随同设备供应的备品备件、试验仪器和专用工具。如整理工作困难无法全部移交,可与运行单位协商,但投运后一个月以内必须全部移交完毕。

8.8新安装保护在投入运行后一年以内,未经打开铅封和变动二次回路以前,经过分析确认系由于调试和安装质量不良引起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 17 或造成事故时,责任属基建单位。运行单位应在投入运行后一年内进行第一次定期检验,检验后或投入运行期满一年以后,保护装置因调试不良发生不正确动作或事故时,责任属运行单位。9.技术管理

9.1新安装的设备投运时必须具备的技术资料:

a.在安装及调整中已校正的设计资料(竣工原理图、竣工安装图、技术说明书、电缆清册等);

b.制造厂提供的技术资料(装置说明书、保护屏(柜)电原理图、装置电原理图、分板电原理图、故障检测手册、合格证明和出厂试验报告等); c.安装调试试验报告和验收报告。d.保护装置定值通知单。

e.新装继电保护装置的专用检验规程。

f.微机继电保护还应有制造厂提供的程序通知单、软件框图和有效软件版本说明。

9.2运行中设备应备有的技术资料: a.9.1条中所列的资料;

b.符合实际情况的现场安装接线图、原理图和现场调试、测试记录; c.设备投入试运行和正式运行的书面批示; d.设备的专用检验规程;

e.试制或改进的装置应有经批准的试制报告或设备改进报告;

f.各类设备运行记录(如运行日志、现场检测记录、定检或

继电保护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篇:继电保护运行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 山东电力调度中心 【颁布实施】 2001年6月 关键词: 继电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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