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白酒企业纳税筹划方案

第一篇:浅谈白酒企业纳税筹划方案
浅谈白酒企业纳税筹划方案
一、纳税筹划的目的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和组织结构等经济业务或行为的涉税事项预先进行设计和运筹, 使企业的税收负担最优, 以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二、税务筹划的内容
酒类企业的主要税种
1、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酒类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适应税率为17%。
2、消费税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消费税的计税方法主要有:从价定率征收、从量定额征收、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对白酒企业来说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的原则:在计税价格或出厂价格基础上加征20%的消费税以及每500毫升征收0.5元。
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税的其他地区。该税种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人。
对白酒企业来说:城市维护建设税为所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之和的7%;教育费附加为所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之和的3%;地方教育费附加为所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之和的1%。
4、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白酒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5%。
三、纳税筹划的法律依据
自古以来,白酒就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进入现代社会,为了规范白酒企业的发展,引导人们的消费方向,我国一直不断地修改和调整白酒的税收政策。现行白酒税政的分界点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1994年之前,对白酒征收的最主要税种是产品税,税率高达60%。1994年之后,酒类企业的产品税被增值税和消费税取代。当前,对于一个典型的白酒企业,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有消费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此外还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等地方税种,由于这些税种金额很小,不作为本文讨论的重点。
白酒企业适用普遍征收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此外和大多数生产企业不同,白酒企业还需要缴纳消费税。消费税是我国于1994年新设立的税种,最早有11个税目,其中包括“酒及酒精”,该税目下设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等六个子目。白酒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粮食白酒税率为25%,薯类白酒税率为15%。2006年,两类白酒的税率统一调整为20%。对于白酒企业,消费税是负担最重的税种,往往占总体税负的50%左右。可以看出,白酒企业的税负远远高于一般不缴纳消费税的企业。
然而,继1994年白酒高税负的税政框架确定之后,税务部门针对白酒行业又连续不断地出台了一系列苛刻的政策。其中比较重要的有如下规定。1995年,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1998年,财税[1998]45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凡已扣除的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处理。
2001年,财税[2001]84号文件规定:2001年5月1日起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在从价征收消费税的同时再按实际销售量每公斤征收1元定额消费税;取消以往外购酒可以抵扣消费税的政策;停止执行对小酒厂定额、定率的双定征税办法,一律实行查实征收。这次税政调整对白酒行业冲击巨大,企业纷纷调整产品价位结构,减少低价酒生产,向高端白酒发展。2002年,国税发[2002]109号文件针对关于酒类生产企业利用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交易规避消费税问题作出了规定,要求各地税务局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其计税收入额进行调整。同时规定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2008年底,新修订的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白酒时,其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需加上从量定额消费税税额。
最近一次的白酒政策的重大调整是2009年的国税函[2009]380号文件。该文件明确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这是国家继2002年以来第二次针对白酒低价销售问题作出规定。这次调整对白酒企业形成了不小的压力。
纵观上述政策,可以发现税务机关对白酒企业的税收层层加码,步步收紧,有些政策甚至是歧视性的,其他行业很少能受到如此“特殊照顾”。究其原因是因为国家从宏观上对白酒行业采用的是限制性政策。财税[1998]45号文件明确指出:“考虑到我国粮食类白酒的生产现状,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加强粮食类白酒的税收管理,合理引导酒类消费,保证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有效解决我国白酒生产耗粮较大的问题。”
四、纳税筹划的思路和实施
白酒企业历来被课以重税,其中尤以消费税为甚。面对高额税负,白酒企业采用各种手段来规避税收负担。在白酒企业和税务机关之间避税与反避税的博弈中,企业的税收负担随之波动。白酒行业的消费税政策及白酒上市公司特有的避税方法直接对企业税收负担产生重要影响,未来税负转嫁将比关联交易具有更大筹划空间。
在分析白酒行业税务筹划方案,主要是从消费税方面来进行分析,比如从降低计税价格、规避纳税环节、延迟纳税、分开包装不同税率产品等方面入手,研究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和避税行为。作为特定行业,白酒企业需要承担很高的消费税税负,其纳税筹划自然是以消费税为主。分析消费税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 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 应税销售量×定额税
率,比例税率是 20%,定额税率是0.5元/斤,这在税法里规定的很明确, 不存在筹划空间,那么,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就是应税销售量和计税价格。因此,白酒企业消费税的纳税筹划就需要重点研究这两个因素,主要筹划方法有:
(一)降低计税价格的筹划
降低计税价格是消费税纳税筹划的最主要的方法。在税率无法改变的情况下,降低计税价格,也就可以减少应纳税额,达到降低税负、取得纳税收益的目的。
(1)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单一环节征收,即消费税纳税行为的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而在以后的流通领域或者终极消费领域,包括批发零售等环节中,由于价款中包括消费税,不必再缴纳消费税。这就给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带来了空间。筹划时,可以将原来的白酒生产企业通过分立的方式一分为二,分离为生产和销售两个独立核算的企业。分离后,生产企业将生产出的产品以低价出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高价对外售出。这样,就将应在生产环节实现的毛利转移到流通环节,降低了计税价格,从而减少了消费税的缴纳,而销售公司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这样使集团公司消费税税负降低,而增值税税负则保持不变。
(2)运输业务外包。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等诸多费用,这些费用都构成缴纳消费税的计税基础。运输装卸费属于价外费用,是酒类企业很大的一项支出。因此,企业可以将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拆,以降低消费税的计税价格。具体操作时,可以采用单独为购货方开具运输发票的方案。如果单独为购货方开具运输发票,并相应地降低销售价格,公司支付的运费具有代垫性质,这样就可以降低税基,而且购货方也可以接受,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3)尽可能地降低生产企业的成本和费用。如果生产企业的成本、费用本身比较高,定价显然只能更高,否则,不符合商业惯例,税务部门可以用反避税的措施予以制裁,企业达不到纳税筹划的目的。降低生产企业的成本和费用,需要通过内部业务的调整,转移部分成本和费用,具体有下面几种途径:
(二)减少或延迟应税销售的筹划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里规定,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以货款结算方式分别确定,具体为: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时,采取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的,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即销售确认的时间因结算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因此在销售实现时间上可以进行筹划。
(三)分开包装不同税率酒类产品的筹划。
在酒类产品销售旺季,企业为了促销,通常会将不同酒类产品打包销售,比如,将白酒、枸杞酒、果木酒包装成一个礼品盒出售。由于白酒消费税适用的是复合征税的办法,从价税率为 20%,从量税为0.5 元/斤,而枸杞酒和果木酒属于“其他酒”,适用于 10%的比例税率,因此白酒的税负较重。而企业将这三种产品组合包装后,按照税法规定,消费税应当从高征收,即组合产品都应当按照 20%的从价税率征收,同时还应当根据这三种产品的总重量按0.5 元/斤征收从量税,从而人为地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白酒生产企业应考虑将不同税率的酒类产品先分开核算销售,然后再组合包装的方式,避免不同税率产品适用高税率纳税的情况。
(四)调整产品结构的筹划
白酒企业的消费税实行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方式征收,实际上是鼓励白酒走向高档化、优质化,这主要体现在从量计征方面。对于低档白酒, 其利润率本来就很低,增加较高的税负还可能会亏损;而高档酒的利润率本来就高,增加较低的税负对其影响非常小。所以,白酒企业需要顺应政策导向,调整产品结构,提高高档价位白酒的产销比例。
(五)白酒企业的避税行为
(1)有效避税手段是关联交易。按税法规定,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实行单一环节征收,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而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中,不再缴纳消费税。针对上述特点,白酒企业找到了有效的筹划方案。具体办法是酒企分设独立的生产公司和销售公司,生产公司以低价将白酒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市场价对外销售,通过关联交易方式降低计税价格,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下面举例说明,为简化起见暂不考虑每斤0.5元从量税。某白酒企业避税前一瓶白酒出厂价为100元,20%的从价消费税就需要缴税20元,税负为20%。实施避税方案后,该企业分设生产公司A和销售公司B,A以40元价格将每瓶酒卖给B,按规定在生产环节纳消费税,A需缴20%的从价税为8元,B再以100元价格批发给经销商,无需缴纳消费税。总体来看,税负仅为8%,前后对比,消费税负担足足下降了12%。避税效果如此明显,因此上述方案成了白酒行业最通行的做法,所有的白酒上市公司都分设了独立的销售公司。
(2)有效避税手段就是税负转嫁。当白酒税负提高时,酒企采用提价的方式将一部分税负转嫁给下游的消费者。税负转嫁这种方式不是每个企业都可以用的。事实上能够进行税负转嫁的产品是很少的,因为它取决于产品的需求弹性。对于纺织、家具、服装等产品,需求弹性很高,企业稍一提价,消费者立刻改用其他替代品,销量就大受影响。而对于白酒,尤其是高端白酒,需求弹性很低,消费者对价格并不敏感,因此提价对销售的影响很小。白酒上市公司高端酒占比例很大,因此税负转嫁的空间也很大,譬如2009年名酒集体提价后财务指标均得到改善,而茅台在2010年甚至宣布在未来3—5年每年提价10%。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规模小、品牌弱的酒企,产品的需求弹性并不低,不一定有多少税负转嫁空间。人们对高端白酒的刚性需求使得白酒上市公司拥有了得天独厚的筹划空间,这是一般消费品不可比拟的。
五、结语
白酒生产企业在进行消费税纳税筹划时,除了利用正确的方法外,还必须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因为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同时必然会增加相关费用,包括财务人员培训费、税务咨询费、企业经营模式转换费等。只有纳税筹划带来的收益大于筹划的成本时,筹划方案才是可行的。此外,企业还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具体情况分别设计不同的纳税筹划方案,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合理运用纳税筹划的方法和技术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筹划,从而帮助企业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第二篇:浅谈白酒企业纳税筹划方案
浅谈白酒企业纳税筹划方案
一、纳税筹划的目的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和组织结构等经济业务或行为的涉税事项预先进行设计和运筹, 使企业的税收负担最优, 以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二、税务筹划的内容 酒类企业的主要税种
1、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酒类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适应税率为17%。
2、消费税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消费税的计税方法主要有:从价定率征收、从量定额征收、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对白酒企业来说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的原则:在计税价格或出厂价格基础上加征20%的消费税以及每500毫升征收0.5元。
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税的其他地区。该税种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人。对白酒企业来说:城市维护建设税为所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之和的7%;教育费附加为所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之和的3%;地方教育费附加为所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之和的1%。
4、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白酒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5%。
三、纳税筹划的法律依据
自古以来,白酒就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进入现代社会,为了规范白酒企业的发展,引导人们的消费方向,我国一直不断地修改和调整白酒的税收政策。现行白酒税政的分界点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1994年之前,对白酒征收的最主要税种是产品税,税率高达60%。1994年之后,酒类企业的产品税被增值税和消费税取代。当前,对于一个典型的白酒企业,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有消费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此外还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等地方税种,由于这些税种金额很小,不作为本文讨论的重点。
白酒企业适用普遍征收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此外和大多数生产企业不同,白酒企业还需要缴纳消费税。消费税是我国于1994年新设立的税种,最早有11个税目,其中包括“酒及酒精”,该税目下设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等六个子目。白酒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粮食白酒税率为25%,薯类白酒税率为15%。2006年,两类白酒的税率统一调整为20%。对于白酒企业,消费税是负担最重的税种,往往占总体税负的50%左右。可以看出,白酒企业的税负远远高于一般不缴纳消费税的企业。
然而,继1994年白酒高税负的税政框架确定之后,税务部门针对白酒行业又连续不断地出台了一系列苛刻的政策。其中比较重要的有如下规定。1995年,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1998年,财税[1998]45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凡已扣除的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处理。2001年,财税[2001]84号文件规定:2001年5月1日起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在从价征收消费税的同时再按实际销售量每公斤征收1元定额消费税;取消以往外购酒可以抵扣消费税的政策;停止执行对小酒厂定额、定率的双定征税办法,一律实行查实征收。这次税政调整对白酒行业冲击巨大,企业纷纷调整产品价位结构,减少低价酒生产,向高端白酒发展。2002年,国税发[2002]109号文件针对关于酒类生产企业利用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交易规避消费税问题作出了规定,要求各地税务局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其计税收入额进行调整。同时规定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2008年底,新修订的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白酒时,其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需加上从量定额消费税税额。
最近一次的白酒政策的重大调整是2009年的国税函[2009]380号文件。该文件明确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这是国家继2002年以来第二次针对白酒低价销售问题作出规定。这次调整对白酒企业形成了不小的压力。
纵观上述政策,可以发现税务机关对白酒企业的税收层层加码,步步收紧,有些政策甚至是歧视性的,其他行业很少能受到如此“特殊照顾”。究其原因是因为国家从宏观上对白酒行业采用的是限制性政策。财税[1998]45号文件明确指出:“考虑到我国粮食类白酒的生产现状,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加强粮食类白酒的税收管理,合理引导酒类消费,保证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有效解决我国白酒生产耗粮较大的问题。”
四、纳税筹划的思路和实施
白酒企业历来被课以重税,其中尤以消费税为甚。面对高额税负,白酒企业采用各种手段来规避税收负担。在白酒企业和税务机关之间避税与反避税的博弈中,企业的税收负担随之波动。白酒行业的消费税政策及白酒上市公司特有的避税方法直接对企业税收负担产生重要影响,未来税负转嫁将比关联交易具有更大筹划空间。
在分析白酒行业税务筹划方案,主要是从消费税方面来进行分析,比如从降低计税价格、规避纳税环节、延迟纳税、分开包装不同税率产品等方面入手,研究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和避税行为。作为特定行业,白酒企业需要承担很高的消费税税负,其纳税筹划自然是以消费税为主。分析消费税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 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 应税销售量×定额税率,比例税率是 20%,定额税率是0.5元/斤,这在税法里规定的很明确, 不存在筹划空间,那么,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就是应税销售量和计税价格。因此,白酒企业消费税的纳税筹划就需要重点研究这两个因素,主要筹划方法有:
(一)降低计税价格的筹划
降低计税价格是消费税纳税筹划的最主要的方法。在税率无法改变的情况下,降低计税价格,也就可以减少应纳税额,达到降低税负、取得纳税收益的目的。
(1)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单一环节征收,即消费税纳税行为的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而在以后的流通领域或者终极消费领域,包括批发零售等环节中,由于价款中包括消费税,不必再缴纳消费税。这就给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带来了空间。筹划时,可以将原来的白酒生产企业通过分立的方式一分为二,分离为生产和销售两个独立核算的企业。分离后,生产企业将生产出的产品以低价出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高价对外售出。这样,就将应在生产环节实现的毛利转移到流通环节,降低了计税价格,从而减少了消费税的缴纳,而销售公司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这样使集团公司消费税税负降低,而增值税税负则保持不变。
(2)运输业务外包。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等诸多费用,这些费用都构成缴纳消费税的计税基础。运输装卸费属于价外费用,是酒类企业很大的一项支出。因此,企业可以将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拆,以降低消费税的计税价格。具体操作时,可以采用单独为购货方开具运输发票的方案。如果单独为购货方开具运输发票,并相应地降低销售价格,公司支付的运费具有代垫性质,这样就可以降低税基,而且购货方也可以接受,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3)尽可能地降低生产企业的成本和费用。如果生产企业的成本、费用本身比较高,定价显然只能更高,否则,不符合商业惯例,税务部门可以用反避税的措施予以制裁,企业达不到纳税筹划的目的。降低生产企业的成本和费用,需要通过内部业务的调整,转移部分成本和费用,具体有下面几种途径:
(二)减少或延迟应税销售的筹划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里规定,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以货款结算方式分别确定,具体为: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时,采取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的,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即销售确认的时间因结算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因此在销售实现时间上可以进行筹划。
(三)分开包装不同税率酒类产品的筹划。
在酒类产品销售旺季,企业为了促销,通常会将不同酒类产品打包销售,比如,将白酒、枸杞酒、果木酒包装成一个礼品盒出售。由于白酒消费税适用的是复合征税的办法,从价税率为 20%,从量税为0.5 元/斤,而枸杞酒和果木酒属于“其他酒”,适用于 10%的比例税率,因此白酒的税负较重。而企业将这三种产品组合包装后,按照税法规定,消费税应当从高征收,即组合产品都应当按照 20%的从价税率征收,同时还应当根据这三种产品的总重量按0.5 元/斤征收从量税,从而人为地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白酒生产企业应考虑将不同税率的酒类产品先分开核算销售,然后再组合包装的方式,避免不同税率产品适用高税率纳税的情况。
(四)调整产品结构的筹划
白酒企业的消费税实行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方式征收,实际上是鼓励白酒走向高档化、优质化,这主要体现在从量计征方面。对于低档白酒, 其利润率本来就很低,增加较高的税负还可能会亏损;而高档酒的利润率本来就高,增加较低的税负对其影响非常小。所以,白酒企业需要顺应政策导向,调整产品结构,提高高档价位白酒的产销比例。
(五)白酒企业的避税行为
(1)有效避税手段是关联交易。按税法规定,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实行单一环节征收,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而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中,不再缴纳消费税。针对上述特点,白酒企业找到了有效的筹划方案。具体办法是酒企分设独立的生产公司和销售公司,生产公司以低价将白酒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市场价对外销售,通过关联交易方式降低计税价格,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下面举例说明,为简化起见暂不考虑每斤0.5元从量税。某白酒企业避税前一瓶白酒出厂价为100元,20%的从价消费税就需要缴税20元,税负为20%。实施避税方案后,该企业分设生产公司A和销售公司B,A以40元价格将每瓶酒卖给B,按规定在生产环节纳消费税,A需缴20%的从价税为8元,B再以100元价格批发给经销商,无需缴纳消费税。总体来看,税负仅为8%,前后对比,消费税负担足足下降了12%。避税效果如此明显,因此上述方案成了白酒行业最通行的做法,所有的白酒上市公司都分设了独立的销售公司。
(2)有效避税手段就是税负转嫁。当白酒税负提高时,酒企采用提价的方式将一部分税负转嫁给下游的消费者。税负转嫁这种方式不是每个企业都可以用的。事实上能够进行税负转嫁的产品是很少的,因为它取决于产品的需求弹性。对于纺织、家具、服装等产品,需求弹性很高,企业稍一提价,消费者立刻改用其他替代品,销量就大受影响。而对于白酒,尤其是高端白酒,需求弹性很低,消费者对价格并不敏感,因此提价对销售的影响很小。白酒上市公司高端酒占比例很大,因此税负转嫁的空间也很大,譬如2009年名酒集体提价后财务指标均得到改善,而茅台在2010年甚至宣布在未来3—5年每年提价10%。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规模小、品牌弱的酒企,产品的需求弹性并不低,不一定有多少税负转嫁空间。人们对高端白酒的刚性需求使得白酒上市公司拥有了得天独厚的筹划空间,这是一般消费品不可比拟的。
五、结语
白酒生产企业在进行消费税纳税筹划时,除了利用正确的方法外,还必须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因为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同时必然会增加相关费用,包括财务人员培训费、税务咨询费、企业经营模式转换费等。只有纳税筹划带来的收益大于筹划的成本时,筹划方案才是可行的。此外,企业还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具体情况分别设计不同的纳税筹划方案,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合理运用纳税筹划的方法和技术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筹划,从而帮助企业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第三篇:纳税筹划计算题(范文)
第1题:刘先生是一位知名撰稿人,年收入预计在60万元左右。在与报社合作方式上有以下三种方式可供选择:调入报社;兼职专栏作家;自由撰稿人。请分析刘先生采取哪种筹划方式最合算?
对刘先生的60万元收入来说,三种合作方式下所适用的税目、税率是完全不同的,因而使其应缴税款会有很大差别,为他留下很大筹划空间。三种合作方式的税负比较如下:
第一,调入报社。在这种合作方式下,其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刘先生的年收入预计在60万元左右,则月收入为5万元,实际适用税率为30%。应缴税款为:
[(50000-2000)×30%-3375]×12=132300(元)
第二,兼职专栏作家。在这种合作方式下,其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如果按月平均支付,适用税率为30%。应缴税款为:
[50000×(1-20%)×30%-2000]×12=120000(元)
第三,自由撰稿人。其收入属于稿酬所得,预计适用税率为20%,并可享受减征30%的税收优惠,则其实际适用税率为l4%。应缴税款:
600000×(1-20%)×20%×(1-30%)=67200(元)
由计算结果可知,如果仅从税负的角度考虑,刘先生作为自由撰稿人的身份获得收入所适用的税率最低,应纳税额最少,税负最低。比作为兼职专栏作家节税52800元(1 20000-67200);比调入报社节税65l00元(132300-67200)。
第2题:某企业新购入一台价值1 00O万元的机器设备.该设备预计使用年限5年。假定不考虑折旧情况下的企业利润额每年均为500万元,所得税在年末缴纳,所得税税率25%,贴现率10%。可采用直线折旧法计提折旧,也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暂不考虑设备残值。请根据上表计算分析两种不同折旧方法下的折旧费用、利润及所得税节税情况。
解:直线法折旧都是200,所得税等于75万元,所得税现值=所得税*复利现值系数。双倍法下折旧=2/使用年数*机器净值,最后两年的折旧平摊。(表咯)
从计算的数据可以看出,设备在采用直线折旧法与加速折旧法下5年的折旧总额、利润总额以及应纳所得税总额是完全相同的,分别为1000万元、l500万元、375万元。但由于双倍余额递减法使企业前两个的折旧费用大幅提高,利润与应纳所得税税额大幅下降;而后面的折旧费用大幅下降,利润与应纳所得税税额相应增加,这实际上是一种将部分税款递延到以后缴纳的筹划。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可实现相对节税13.204万元(284.250-271.046)。
第3题:王先生承租经营一家餐饮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人数为20人)。该企业将全部资产(资产总额300000元)租赁给王先生使用,王先生每年上缴租赁费1 0000O元,缴完租赁费后的经营成果全部归王先生个人所有。2009年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为1 90000元,王先生在企业不领取工资。试计算比较王先生如何利用不同的企业性质进行筹划?
方案一:如果王先生仍使用原企业的营业执照,按税法规定其经营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0%。而且其税后所得还要再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在不考虑其他调整因素的情况下,企业纳税情况如下: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 90000×20%=38000(元)
王先生承租经营所得=1 90000-1 00000-3 8000=52000(元)
王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52000-2000× 12)×20%-1250 =4350(元)
王先生实际获得的税后收益:52000-4350=47650(元)
方案二:如果王先生将原企业的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则其承租经营所得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应直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不考虑其他调整因素的情况下,王先生纳税情况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 90000-1 00000-2000 ×12)×35%-6750=16350(元)
王先生获得的税后收益=1 90000-1 00000-1 6350=73650(元)通过比较,王先生采纳方案二可以多获利26000元(73650-47650)。
第4题:.假设某商业批发企业主要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服装进行批发,年销售额为1 0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其中可抵扣进项增值税的购入项目金额50万元,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税款为1.5万元。分析该企业采取什么方式节税比较有利? 界定纳税人性质
现行税制以纳税人年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水平这两个标准为依据划分。分析比较两种纳税人税负平衡点
当纳税人应税销售额的增值率低于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当纳税人应税销售额的增值率高于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时,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含税销售额)
企业年销售额超过80 万元,应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需缴纳增值税:
100×17 %一1.5 = 15.5 万元
如果该企业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要缴纳增值税
(100×3 %)= 3 万元
因此,该企业可以将原企业分设为两个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均控制在80 万元以下,这样当税务机关进行年检时,两个企业将分别被重新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并按照3 %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通过企业分立实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节约税款12.5 万元。
5: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大型电子设备的销售及售后培训业务,假设某年该公司设备销售收入为1170万元(含税销售额),并取得售后培训收入117万元(含税销售额),购进设备的可抵扣项目金额为100万元。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公式,该公司2009的应纳增值税销售额为:.应纳增值税销售额 100(万元)[注:由于该公司的售后培训收入与设备销售属于混合销售范围.根据增值税税法的有关规定,其培训收入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其计税销售额为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率)
应纳增值税税额=1 100×17%-100=87(万元)计算分析该公司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参考答案:
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不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分别为l7%和13%,并且实行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计税方法,即仅对增值额进行计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以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税率为3%);而营业税纳税人的税率为3%,5%以及5%-20%的幅度税率(娱乐业),以全部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税负的差异为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提供了筹划空间。
如果把培训服务项目独立出来,成立一个技术培训子公司,则该子公司为营业税纳税人,其培训收人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则:
应纳营业税税额=117×5%=5.85(万元)设备销售公司应纳增值税税额-(万元)共应缴纳的流转税(营业税+增值税)税额=5.85+70=75.85(万元)筹划后节约流转环节的税款=87-(70+5.85)=11.15(万元)
6:卓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卓达公司)2008年实现营业收入9000万元,各项代收款项2500万元(包括水电初装费、燃气费、维修基金等各种配套设施费),代收手续费收入1 25万元(按代收款项的5%计算)。
卓达公司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代收款项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营业额一并计税: 应纳营业税税额=(9000+2500+1 25)×5%=581.25(万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581.25×(7%+3%)=58.13(万元)应纳税费合计=581.25+58.13=639.38(万元)是否有办法减轻卓达公司的税负呢? 参考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l998】217号)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人应当计征营业税。据此,卓达房产开发公司可以成立自己独立的物业公司,将这部分价外费用转由物业公司收取。这样,其代收款项就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价外费用”,当然也就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筹划后,各项代收款项转由独立的物业公司收取。卓达公司应纳营业税税额=9000×5%=450(万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450×(7%+3%)=45(万元)物业公司应纳营业税税额=125×5%=6.25(万元)物业公司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6.25×(7%+3%)=O.63(万元)两个公司应纳税费合计=450+45+6.25+0.63=501.88(万元)筹划后节约税费总额=639.38-501.88=137.5(万元)
7:李先生是一位建筑设计工程师,2009年,他利用业余时间为某项工程设计图纸,同时担任该项工程的顾问,工作时间1O个月。获取报酬30000元。那么,对这30000元报酬,李先生应该要求建筑单位一次性支付,还是在其担任工程顾问的期间,分1O个月支付,每月支付3000元呢?如何支付对李先生最有利呢? 参考答案:
方案一:一次性支付30000元。
劳务报酬收人按次征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 000-50 000元的部分,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那么,李先生应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30000×(1-20%)=24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20000×20%+4000×30%=5200(元)或者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30000×(1-20%)×30%-2000=5200(元)方案二:分月支付。
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3000-800)×20%=440(元)10个月共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440×10=4400(元)按照分月支付报酬方式,李先生的节税额为: 节税额=5200-4400=800(元)在上述案例中,分次纳税可以降低税负,其原因在于分次纳税把纳税人的一次收入分为多次支付,既多扣费用,又免除一次收人畸高的加成征收,从而减轻了税收负担。
8:某建设单位B拟建设一座办公大楼,需要找一家施工单位承建。在工程承包公司A的组织安排下,施工企业C最后中标。于是建设单位B与施工企业C签订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6000万元。另外,建设单位B还支付给工程承包公司A 300万元的中介服务费。按税法规定,工程承包公司A收取的300万元中介服务费须按服务业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
如果工程承包公司A承包建筑工程业务,A与B直接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6300万元,然后再以6000万元标准将承包的建筑工程业务转包给C,则A公司的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3%的营业税。
比较分析两个方案哪个节水效果最好?
参考答案:
方案一:A公司收取300万元中介费,缴纳服务业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税额=300×5%=15(万元)
方案二:A公司进行建筑工程转包,按照承包工程款和转包工程款的差额计算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税额=(6300-6000)×3%=9(万元)
方案一比方案二实现节税额=1 5-9=6(万元)
显然,A公司经过纳税筹划,由服务业税目纳税人转变为建筑业税目纳税人,使原适用5%税率收人项目转化为适用3%税率收入项目,税率的降低使纳税人实现了依法节约税金的目的。
9.某食品零售企业年零售含税销售额为15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该企业年购货金额为80万元(不含税),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应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该企业支付购进食品价税合计=80×(1+17%)=93.6(万元)
收取销售食品价税合计=150(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税额:150/(1+17%)×17%-80×17%=8.19(万元)
税后利润:150/(1+17%)-80=48.2(万元)
增值率(含税)=(150-93.6)/150×100%=37.6%
查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表后发现该企业的增值率较高,超过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20.05%(含税增值率),所以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可比一般纳税人减少增值税税款的缴纳。可以将该企业分设成两个零售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假定分设后两企业的年销售额均为75万元(含税销售额),都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适用3%征收率。此时:
两个企业支付购入食品价税合计=80×(1+7%)=93.6(万元)
两个企业收取销售食品价税合计=150(万元)
两个企业共应缴纳增值税税额=150/(1+3%)×3%=4.37(万元)
分设后两企业税后净利润合计==150/(1+3%)-93.6=52.03(万元)经过纳税人身份的转变,企业净利润增加了52.01-48.2=3.83万元。
10:甲、乙两个企业均为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加工生产机械配件。甲企业年含税销售额为40万元,年可抵扣购进货物含税金额35万元;乙企业年含税销售额43万元,年可抵扣购进货物含税金额37.5万元。进项税额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两个企业年销售额均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税务机关对两个企业均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方法征税,征收率3%。根据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分析计算两个企业应如何对纳税人身份进行筹划?
参考答案: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甲企业年应纳增值税1.17万元(% 33,乙企业年应纳增值税1.25万元,两企业年共应纳增值税2.42万元(1.17+1.25)。根据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原理,甲企业的含税增值率(% 1004035-%,小于无差别平衡点含税增值率20.05%,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税负较轻。乙企业含税增值率l2.79%(%1004337.5-,同样小于无差别平衡点含税增值率20.05%,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税负较轻。
因此,甲、乙两个企业可通过合并方式,组成一个独立核算的纳税人.以符合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资格。企业合并后,年应纳增值税税额为: 应纳增值税税额=-万元)可见,合并后可减轻税负2.42-1.53=O.89(万元)
11:某市牛奶公司主要生产流程如下:饲养奶牛生产牛奶,将产出的新鲜牛奶进行加工制成奶制品,再将奶制品销售给各大商业公司.或直接通过销售网络转销给本市及其他地区的居民。奶制品的增值税税率适用17%。进项税额主要有两部分组成:一是向农民个人收购的草料部分可以抵扣13%的进项税额;二是公司水费、电费和修理用配件等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假定2009年公司向农民收购的草料金额为100万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3万元,其他水电费、修理用配件等进项税额为8万元,全年奶制品销售收入为500万元。饲养环节给奶制品加工厂的鲜奶按市场批发价为350万元。
围绕进项税额,计算分析公司应采取哪个筹划方案比较有利?
与销项税额相比,公司进项税额数额较小,致使公司的增值税税负较高。由于我国目前增值税仅对工商企业征收,而对农业生产创造的价值是免税的,所以公司可以通过调整自身组织形式享受这项免税政策。
公司可将整个生产流程分成饲养场和牛奶制品加工两部分,饲养场和奶制品加工厂均实行独立核算。分开后,饲养场属于农产品生产单位,按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奶制品加工厂从饲养场购人的牛奶可以抵扣1 3%的进项税额。
实施筹划前:假定2009年公司向农民收购的草料金额为1 00万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 3万元,其他水电费、修理用配件等进项税额为8万元,全年奶制品销售收人为500万元,则:
应纳增值税税额=500×17%-(13+8)=64(万元)税负率%
实施筹划后:饲养场免征增值税,饲养场销售给奶制品加工厂的鲜奶按市场批发价确定为350万元,其他资料不变。则:
应纳增值税税额=500×17%-(350×13%+8)=31.5(万元)税负率=% 10050031.5 %
方案实施后比实施前:节省增值税税额=64-3 1.5=32.5(万元)
12:某地区有两家制酒企业A和B,两者均为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企业A主要经营粮食类白酒,以当地生产的玉米和高粱为原料进行酿造,按照现行消费税法规定,粮食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比例税率20%加定额税率O.5元/500克。企业B以企业A生产的粮食白酒为原料,生产系列药酒,按照现行消费税税法规定,药酒的比例税率为10%,无定额税率。企业A每年要向企业B提供价值2亿元.计5000万千克的粮食白酒。企业B在经营过程中,由于缺乏资金和人才,无法正常经营下去,准备进行破产清算。此时企业B欠企业A共计5000万元货款。经评估,企业B的资产价值恰好也为5000万元。企业A领导人经过研究,决定对企业B进行收购,计算分析其决策的纳税筹划因素是什么?
参考答案:
第一,这次收购支出费用较小。由于合并前企业B的资产和负债均为5 000万元,净资产为零。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该购并行为属于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两家企业之间的行为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按税法规定.不用缴纳营业税。第二,合并可以递延部分税款。原A企业向B企业提供的粮食白酒不用缴纳消费税。合并前,企业A向企业B提供的粮食白酒,每年应该缴纳的税款为: 应纳消费税税额=20000×20%+5000×2×O.5=9000(万元)应纳增值税税额=20000×1 7%=3400(万元)而合并后这笔税款一部分可以递延到药酒销售环节缴纳(消费税从价计征部分和增值税),获得递延纳税好处;另一部分税款(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款)则免于缴纳了。
第三,由于企业B生产的药酒市场前景很好,企业合并后可以将经营的主要方向转向药酒生产,转向后,企业应缴的消费税税款将减少。由于粮食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比例税率20%加定额税率O.5元/500克,而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比例税率1 O%,无定额税率。,如果企业转产为药酒生产企业,则消费税税负将会大大减轻。假定药酒的销售额为2.5亿元,销售数量为5000万千克。合并前应纳消费税税款为:
A厂应纳消费税税额=20000×20%+5000×2×O.5=9000(万元)B厂应纳消费税税额=25000×1 0%=2500(万元)合计应纳消费税税额=9000+2500=11500(万元)合并后应纳消费税税额=25000×10%=500(万元)合并后节约消费税税额:11500-2500=9000(万元)
13:某市A轮胎厂(以下简称A厂)现有一批橡胶原料需加工成轮胎销售,可选择的加工方式有:
(1)部分委托加工方式(委托方对委托加_T.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A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300万元的橡胶原料加工成汽车轮胎半成品,协议规定加工费1 85万元(假设B厂没有同类消费品)。A厂将加工后的汽车轮胎半成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汽车轮胎,加工成本、费用共计l45.5万元,该批轮胎售价(不含增值税)1000万元。(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3%)(2)完全委托加工方式(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假设本案例的条件变为:A厂委托B厂将橡胶原料加工成轮胎成品,橡胶原料价格不变,仍为300万元,支付B厂加工费为330.5万元;A厂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售价仍为1000万元。
(3)A厂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A轮胎厂将购入的价值300万元的橡胶原料自行加工成汽车轮胎,加工费共计330.5万元,售价仍为1000万元。分析哪种加工方式税负最低,利润最大?
参考答案:
(1)部分委托加工方式
应缴消费税及附加税费情况如下:
A厂支付B厂加工费时,同时支付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消费税:3%-%=15(万元)A厂销售轮胎后,应缴纳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为: 应缴纳的消费税:1000×3%-15=15(万元)A厂总共负担的消费税=15+15=30(万元)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 5×(7%+3%)=1.5(万元)A厂税后利润如下:
税后利润:(1 000-300-1 85-1 45.5-l 5-1 5-1.5)×(1-25%)=253.5(万元)(2)完全委托加工方式
应缴消费税及附加税费情况如下:
A厂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为: 消费税=3%-%=19.5(万元)A厂销售轮胎时不用再缴纳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税后利润为: 税后利润=(1000-300-330.5—19.5)×(1-25%)=262.5(万元)以上两种情况相比,在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加工费用相同,最终售价也相同的情况下,后者比前者少缴纳消费税1 0.5万元(30-19.5)。税后利润增加厂9万元(262.5-253.5)。(3)A厂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缴消费税及附加税费情况如下:
销售轮胎成品时应缴纳的消费税=1 000×3%=30(万元)应缴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0×(7%+3%)=3(万元)税后利润=(1000-300-3300.5-30-3)×(1-25%)=252.38(万元)由此可见,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最少,税负最重;部分委托加工次之;全部委托加工方式的税负最低,利润最大。
14.某卷烟厂生产的卷烟每条调拨价格75元,当月销售6000条。这批卷烟的生产成本为29.5元/条,当月分摊在这批卷烟上的期间费用为8000元。假设企业将卷烟每条调拨价格调低至68元呢?(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对卷烟在首先征收一道从量税的基础上,再按价格不同征收不同的比例税率。对于每条调拨价格在70元以上(含70元)的卷烟,比例税率为56%;对于每条调拨价格在70元以下(不含70元)的卷烟,比例税率为36%。
计算分析该卷烟厂应如何进行筹划减轻消费税税负?(在不考虑·20· 其他税种的情况下)
该卷烟厂如果不进行纳税筹划,则应按56%的税率缴纳消费税n企业当月的应纳税款和盈利情况分别为:
应纳消费税税额=6000/250×150+75×6000×56%=255600(元)
销售利润=75×6000-29.5×6000-255600-8000=9400(元)
不难看出,该厂生产的卷烟价格为75元,与临界点70元相差不大,但适用税率相差20%。企业如果主动将价格调低至70元以下,可能大大减轻税负,弥补价格下降带来的损失。假设企业将卷烟每条调拨价格调低至68元,那么企业当月的纳税和盈利情况分别为:
应纳消费税=6000/250×150+68×6000×36%=150480(元)
销售利润=68×6000-29.5×6000-150480-8000=72520(元)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企业降低调拨价格后,销售收人减少75 ×6000-68×6 000= 42 000 元应纳消费税款减少255600-l50480=105120元,税款减少远远大于销售收入的减少,从而使销售利润增加了63120元(72520-9400)。
15:.某化妆品公司生产并销售系列化妆品和护肤护发产品,公司新研制出一款面霜,为推销该新产品,公司把几种销路比较好的产品和该款面霜组套销售,其中包括:售价40元的洗面奶,售价90元的眼影,售价80元的粉饼以及该款售价120元的新面霜,包装盒费用为20元。组套销售定价为350元。(以上均为不含税价款,根据现行消费税税法规定,化妆品的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免征消费税。)计算分析该公司应如何进行消费税的筹划?
以上产品中,洗面奶和面霜是护肤护发品,不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眼影和粉饼属于化妆品,适用30%税率。如果采用组套销售方式,公司每销售一套产品,都需缴纳消费税。
应纳税额=(350/(1-30%)×30%)=150(元)
而如果改变做法,化妆品公司在将其生产的商品销售给商家时.暂时不组套(配比好各种商品的数量),并按不同商品的销售额分别核算,分别开具发票,由商家按照设计组套包装后再销售(实际上只是将组套包装的地点、环节调整一下,向后推移),则:
化妆品公司应缴纳的消费税为每套((80+90)/(1-30%)×30%)=72.86(元)两种情况相比,第二种方法每套产品可以节约税款77.14元(1 50-72.86)。
16:.某建材销售公司主要从事建材销售业务,同时为客户提供一些简单的装修服务。该公司财务核算健全,被当地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该公司取得建材销售和装修工程收入共计292万元,其中装修工程收入80万元,均为含税收入。建材进货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7.44万元。请为该公司设计纳税筹划方案并进行分析。
如果该公司未将建材销售收入与装修工程收入分开核算,两项收入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税款为:
应纳增值税税额=T2丽92 ×1 7%-1 7.44=24.99(万元)如果该公司将建材销售收入与装修工程收人分开核算,则装修工程收入可以单独计算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共应缴纳流转税: 应纳增值税税额=(292/(1+17%)×17%-17.44=13.36(万元)
应纳营业税税额=80×3%=2.4(万元)
共应缴纳流转税=13.36+2.4=15.76(万元)
比未分别核算少缴流转税=24.99-15.76=9.23(万元)从本案例可以看出,通常企业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和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时,如不分开核算,所有收人会一并按照增值税计算缴税,适用税率很高(17%),而劳务收入部分通常很少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故实际税收负担很重。纳税人如果将两类业务收入分开核算,劳务收入部分即可按营业税计税,适用税率仅为3%(或5%),可以明显降低企业的实际税负。
17:A公司为商品流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融资租赁业务,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2009年1月,A公司按照B公司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1台大型设备,取得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是500万元,增值税额85万元,该设备的预计使用年限为1 O年(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为此,A公司准备了两个融资租赁方案(根据有关规定,A公司外购该项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方案一:租期1O年,租赁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归B公司.租金总额1 000万元,B公司于每年年初支付租100万元。方案二:租期8年,租赁期满后,A公司将设备残值收回,租金总额800万元.B公司于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00万元。计算分析上述两个融资方案的税负。
参考答案:
方案一:租赁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按照相关规定应缴纳增值税,不缴营业税。则: A公司应纳增值税税额:%-85=60.30(万元)A公司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60.30×(7%+3%)=6.03(万元)由于征收增值税的融资租赁业务实质上是一种购销业务,应按购销合同缴纳合同金额。O.3‰的印花税。A公司应纳印花税税额=1 000×0.3‰=O.3(万元)因此.方案一A公司的税费负担率为:
税费负担率%=6.663%
方案二:租赁期满后,A公司将设备收回,即设备的所有权不转让给承租方,按照相关规定应缴营业税,不缴增值税。融资租赁业务以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 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作为应税营业额。则A公司收回残值为:
A公司收回残值=10585 ×2=11 7(万元)[注:公司购入该设备时实际成本为5 8.8万元,使用年限为1 O年,因此折旧率为10585 ×l 00%,在方案二中预计租期为8年,则剩余年限为2年。] A公司应纳营业税税额:(800+117-585)×5%=16.6(万元)A公司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6.6×(7%+3%)=1.66(万元)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对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对其他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不征收印花税。因此,A公司在方案二中应纳印花税为零。
因此.方案二A公司所承担的整个税费负担率为: 税费负担率%=1.99%
比较以上A公司的两个融资租赁方案,很显然方案二优于方案一。
18.个人投资者李先生欲投资设立一小型工业企业,预计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 8万元。该企业人员及资产总额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分析李先生以什么身份纳税比较合适。
李先生如成立公司制企业,则:
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l 80000×20%=36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 80000×(1-20%)×20%=28800(元)
共应纳所得税税额=36000+28800=64800(元)
所得税税负=64800/180000×100%=36%
李先生如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则: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80000×35%-6750=56250(元)
所得税税负=56250/180000×l00%=31.25%
可见.成立公司制企业比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多缴所得税64800-56250=8550元,税负增加36%-3 1.25%=4.75%。
19:某大型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适用税率为25%。现销售单价100元的商品,其平均进货成本为60元。某年末,为促销拟采用两种不同方式:一是直接进行八折销售,即原销售价100元的商品按80元售出;二是满1 00送20,即每销售1 00元商品.另送价值20元的商品。对两种不同销售方式下企业的税后收益进行比较分析。
参考答案:
方案一,直接进行八折销售。
这一方案企业销售100元的商品收取80元,只需在销售票据上注明折扣额,销售收入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假设该商品增值税税率为1 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
应纳增值税税额%-%=2.91(元)销售毛利-元)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7.09×25%=4.27(元)税后净收益=17.09-4.27=12.82(元)方案二,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另行赠送价值20元礼品。
此方案下,企业赠送礼品的行为应视同销售行为,计算销项税额;同时由于企业赠送礼品的行为属非公益性捐赠,赠送的礼品成本不允许税前列支(假设礼品的进销差价率同商场其他商品)。相关 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税额%%%-%=6.97(元)销售毛利--元)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21.0217% %)×25%=8.55(元)税后净收益=21.02-8.55=12.47(元)按上面的计算方法,方案一最终可获税后净利为12.82元;而方案二却只获得12.47元税后收益。因此,该商场应选择方案一进行商品销售。
20:.某企业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决定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向某贫困地区捐赠300万元,2009年和20 1 0年预计企业会计利润分别为1000万元和2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该企业制定了两个方案:方案一,2009年底将300万全部捐赠;方案二,2009年底捐赠1 00万元,2010年再捐赠200万元。从纳税筹划角度来分析两个方案哪个对企业更有利?
方案一:该企业2009年底捐赠300万元,只能在税前扣除1 20万元(1 000× 1 2%),超过1 20万元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方案二:该企业分两年进行捐赠,由于2009年和20 1 O年的会计利润分别为1 000万元和2000万元,因此两年分别捐赠的1 00万元、200万元均没有超过扣除限额,均可在税前扣除。通过比较,该企业采用方案二与采用方案一对外捐赠金额相同.但方案二可以节税45万元(1 80×25%)。
21约翰是美国某公司的高级顾问,由于工作的需要,他于2009年6月20日被派往公司在北京投资的一家合资企业工作(非董事或高层管理人
浅谈白酒企业纳税筹划方案
本文2025-01-31 11:16:44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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