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
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管理,促进基层药房管理向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方向发展,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和《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以病人为中心,对人员、设施设备和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调配、使用等环节的规范化管理,以及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
第四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基层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本规定建 立包括组织机构、职责制度、质量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管理体系,并保证药品使用安全、有效、合理。
第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医疗机构及个人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功能、任务、规模、服务范围设置相应的药房,设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并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
第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小组,其人员组成与职责按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第九条 药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等学校(含)以上药学专业毕业学历,及药剂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药人员管理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设施与设备管理、药品质量管理、药品供应管理、处方调剂管理、突发与危急事件处置管理等,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药人员主要职责:
(一)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及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时了解与掌握相关政策、法规的调整与变化;
(二)负责购入药品的验收、贮存与养护工作,做好相关记录,加强对特殊药品和效期药品的管理,确保药品质量;
(三)负责药品的调剂、使用与药品管理;
(四)开展药品质量监测,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的收集、整理、报告等工作;
(五)了解并掌握与临床用药相关的药物信息,提供用药信息与药学咨询服务,向公众宣传合理用药知识;
(六)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逐步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实施处方点评与超常预警,促进药物合理使用;
(七)其他与医院药学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
第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药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章 制度与管理
第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执行保证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药品质量管理岗位职责;
(二)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出库、调配、使用等环节的管理与岗位职责;
(三)特殊药品购进、储存、保管、使用管理;
(四)基本药物网上采购流程与管理;
(五)药品效期的管理;
(六)处方管理制度(包括调配和审核处方);
(七)不合格药品和退换货药品的管理;
(八)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监测报告的管理;
(九)中药饮片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出库复核管理;
(十)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十一)药品质量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
(十二)人员培训与人员健康体检的管理;
(十三)安全卫生管理;
(十四)与药品质量有关设施设备(如温度调控设备、冰箱、冷柜、去湿机、温湿度计等)使用的管理等。
第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保证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定期检查和考核,并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使用药品过程中发现药品质量问题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定期向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报告。
第十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规定,指定专门或兼职人员负责监测和报告工作。
第四章 设施与设备
第十七条 药房的分区布局:
(一)药房的分区应当以病人为中心,坚持统一管理及整体性原则,确保其功能与任务的落实。
(二)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规模、任务与药房开展药学专业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工作室,如西药房、中药房、药品库房等。
(三)药房的面积、布局和流程合理,应当能够保障其正常工作的开展;区域划分合理,工作区、非工作区分别设置。第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储存药品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标明的储存条件存放药品,设置相应的专用储存场所和设施。药房(库)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根据用药范围须设置“三柜一箱”:存放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保险柜、存放二类精神药品带锁的专用柜(抽屉)、存放需避光保存的药品的遮光柜和存放需要冷藏药品的冰箱。需要在急诊室、病区护士站等场所临时存放药品的,应当配备药品储存专柜。
第十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库)应有控温、防尘、防潮、避光、通风、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施,保证药品质量。
第二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应当配备必要的设备,包括空调、冰箱、计算机、打印机、保险柜、药架(柜)、避光药柜、密闭的中药饮片柜、温湿度计等。
第二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应当配置必要的药学工具书,如《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临床用药指南》、《中国国家处方集》、《新编药物学》等,并具备查询信息的网络条件。
第二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逐步实施信息化管理,包括药品管理信息系统和医师处方管理信息系统等。
第二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应保持环境整洁,严禁堆放与药品无关的生活用品及其他废弃杂物。
第五章 药品购进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购 本单位使用药品。
第二十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本机构委托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与中标企业签订的药品购销合同,不得任意改变合同条款。
第二十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四川省基层医疗机构中标基本药物采购、配送、支付平台”采购省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中标药品,通过中标生产企业或中标生产企业委托的经营企业配送药品。
购进药品时,留存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对首次购进的药品留存所购药品的批准文件、省药检所质检报告等有效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效期、数量、价格等内容的合法票据。按照《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货款集中支付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支付货款。
第二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入库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第二十九条 药品入库验收记录应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中药材要标明产地)、批准文号、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日期及验收结论等内容。
购进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并不得少于3年。第三十条 验收合格,签字入库后,应及时在“四川省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平台”上完成入库确认。对不符合质量、有效期、包装及破损等药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权拒绝接收。凡采购的药品无质量等问题的,不得无故退货。
第三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中药饮片采购制度。依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从合法的供应单位购进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在采购没有国家炮制规范的中药饮片时,只能采购按照《四川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生产的中药饮片。
第三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药品储存与养护
第三十三条 药库(房)应当实行色标管理,合格药品区为绿色;待验药品区、退货药品区为黄色;不合格药品区为红色。
第三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储存药品应当按照药品属性和类别分架(分库、分区、分垛)存放。化学药品、中药饮片、中成药、生物制品分别储存、分类定位存放;内服、外用药品应当分开存放;性质互相影响、易串味药品、拆零药品应当分开摆放;药品与医疗器械(耗材等)分开存放;过期、变质、被污染等药品应当放置在不合格库(区);易燃、易爆、强腐蚀等危险性药品(化学试剂)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设定专用库房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三十五条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应当专库或专柜(保险柜)存放,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双人双锁管理,做到专帐记录,帐物相符。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第三十六条 药库(房)应配备专(兼)职养护人员,定期对储存药品进行检查与养护,定期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湿度,维护储存设备设施,并建立相应的养护档案。养护检查发现影响药品质量的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过期、失效、霉烂、虫蛀、破损、淘汰、污染或变质等药品应封存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药库(房)应建立效期药品管理制度,至少每季度须对药品效期进行清理,并填写药品效期表,对效期在5个月以内的药品必须公示上墙。药品发放应遵循“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逐步建立药品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对在库药品的分类、存放和相关信息的检索以及对在库药品的购进、验收、养护、出库复核、使用、调剂等进行记录和管理, 并对质量情况和药品效期能够进行及时准确的记录。
第七章 药品调配与使用
第三十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进行药品调配工作。调剂处方时认真审核处方或者用药医嘱,必须做到“四查十对”,经适宜性审核后调剂配发药品。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 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不得为获得经济利益推荐使用药品,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四十条 调剂处方和医嘱时的“四查十对”包括:查处方、查药品、查配伍禁忌和查用药合理性;对科别、姓名、年龄,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对临床诊断。
第四十一条 对处方或医嘱用药适宜性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滥用抗生素、激素、维生素、静脉注射的情况;
(七)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八)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四十二条 应当凭医师处方或医嘱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四十三条 调剂处方时必须准确核对,发现以下情形之一,应拒绝调配:
(一)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
(二)用药错误;
(三)不规范处方;
(四)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 对拒绝调配的处方按《处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四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需要对原最小包装的药品拆零调配的,应当做好拆零记录并保存原最小包装。直接接触拆零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应当清洁卫生,并在包装材料上标明药品通用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批号、医嘱使用期限、医疗机构名称、拆零日期等内容。拆零药品不得混批包装。
药品拆零应当做好详细记录,拆零记录至少应当保存一年,原包装应当保存至拆零药品用完为止。
第四十五条 拆零调配药品,应当根据临床需要设立独立的拆零调配室或者专用操作台;拆零调配场所应定期消毒灭菌,保持工作环境整洁;拆零调配使用的容器和工具使用前后清洗、消毒,防止污染药品。裸手不得直接接触药品。
第四十六条 中药饮片配方应当计量准确,中药饮片质量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炮制规范。中药饮片装斗前及调配时应当进行质量复核,不得错斗、串斗和错配。
中药饮片形状类似和配伍相反、相畏饮片不能放在一起;饮片贮藏应保持通风、阴凉及干燥,避免日光的直接照射,室温应控制在25℃以下,相对湿度保持在75%以下为宜。防止饮片霉变、虫蛀、变色、泛油及气味散失。
麻醉和毒性等特殊中药饮片按国家有关规定调剂与管理。第四十七条 调配后的处方必须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留存备查。
第四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利用医疗广告进行药品宣传和推荐。第四十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过程实施监督管理;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第五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国家基本药物临床用药指南》、《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相关指南,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贯彻落实国家药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监督责任主体,每年应对所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次。
第五十二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药人员进行药事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建立人员培训档案,逐步将完成培训及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情况,作为其考核和专业岗位聘任的条件之一。
第五十三条 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对所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贯彻落实国家药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药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等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涉及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特殊管理药品: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等。
(二)拆零药品:指拆掉药品最小包装单元,即失去用法、用量、批号和有效期,需要再包装的药品。
(三)从药人员: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四)药品损害:指由于药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造成的对患者的损害。
(五)用药错误:指药物在临床使用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可以防范的用药不当。
第五十六条 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疫苗的使用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质量管理,按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建设,促进药品管理的科学化、程序化、标准化发展,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是指医疗卫生机构药房以病人为中心,对人员制度、设施设备和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调配、使用等环节的规范化管理,以及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
第三条 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市、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医疗卫生机构贯彻落实国家药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监督责任主体,每年应对所辖医疗卫生机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医疗卫生机构依据本规定建立包括组织机构、职责制度、质量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管理体系,保证药品使用安全、有效、经济、适当。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部门(科室)和医务人员经济分配的依据。医疗机构及个人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省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章 组织制度与人员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置药品质量管理组织,明确主要领导责任,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保证药品质量的各项管理制度。药品质量管理组织应行使药品质量管理职能,在医疗机构内部对药品质量有裁决权,并督查药品的验收、保管、养护工作。
第九条 质量管理组织应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报告和处理实施监督。
第十条 质量管理组织应负责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按规定成立ADR监测机构,组建医院内监测网络,建立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结合本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制定药品管理制度,主要制度应包括:质量体系的审核、质量责任、质量否决的规定;药品购进的管理规定;药品验收的管理规定;药品储存养护的管理规定;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规定;药品调配管理;药品出库复核管理;药品购销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药品质
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高危药品管理;突发与危急事件处置管理;处方药及抗菌药使用管理制度;卫生管理规定等。关键制度应上墙悬挂。
第十二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少于本机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8%。从事药品质量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处方审核人员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临床医学、生物、化学)大专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三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有传染病、皮肤病等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应立即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第十四条 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和药房工作人员每年应参加药品监督法律、法规等培训教育。
第三章 设施与设备
第十六条 设置与诊疗业务相适应独立的药房(药库),内外环境应符合卫生要求,无污染源,药房(药库)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第十七条 药房(药库)应划分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退货区等专用场所,并分别设置绿色、红色、黄色标识牌。
第十八条 药房(药库)应设置避光、通风、检测和调节温度、湿度的设备;应有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备。
第十九条 药房(药库)应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有符
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
第二十条 药房(药库)必须具备适宜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药品储存温湿度要求的库房。其中常温库为10-30°C,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C,冷库温度为2-10°C,各库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 之间。
第二十一条 药房内应有陈列药品的柜、架、橱窗和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冷藏、储存设备,并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第二十二条 西药房应设拆零药柜(工作台),配备必要的拆零工具;中药房应配置调配中药饮片所需的衡器、临方炮制设备以及清洁卫生的调剂工具、包装用品等。
第二十三条 储存特殊管理药品应有专用设备和相应安全措施。
第四章 药品的购进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 对药品供应企业,应进行资质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建立审核记录和购药档案。档案包括:
① 药品生产或批发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② 药品生产或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③ 药品销售人员的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④ 进口药品注册证书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及进口检验报告书、进口药品批件等药品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⑤ 生物制品检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实行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按规定执行。
⑥ 与供货方签定药品质量保证和廉政协议。
⑦ 以上资料的复印件应加盖供货方原印章(红色)。⑧ 购入的药品应有合法的票据。
第二十五条 购进药品的包装和标识应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
第二十六条 购进的中药材应标明中药材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应标明药品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
第二十七条 购进特殊管理药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和管理,执行双人验收制度。
第二十八条 购进药品应做好记录。购进记录应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验收人等内容。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九条 验收时应对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相关证明或文件逐一检查。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应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储藏条件;整件药品包装内应有产品合格证等。
第三十条 验收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其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应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
第三十一条 验收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应有符合规定《进
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以上批准文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第三十二条 验收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
第三十三条 药品验收后入库,药库保管员须凭验收员签字或盖章的药品验收单复核药品。对货与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或破损、标志模糊等情况,保管员有权拒收,并报告科主任和质量管理组织处理。
第三十四条 质量管理组织应对质量不合格药品进行控制性管理,发现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报批资料或记录,有审批机构、审批人签署意见。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情况应定期汇总和分析。对不合格药品应查明质量不合格原因,及时处理并制定预防措施。
第五章 药品储存与养护
第三十六条 药品应按温度、湿度要求储存,温度、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做好日常记录。
第三十七条 药品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药品外包装图式标志的
要求,规范操作。控制堆放高度,防压、碰、撞。
第三十八条 药品与地面、墙、顶、散热器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与屋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30 cm;与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问距不小于30 cm;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 cm;药品垛堆间距以便于转运为标准。
第三十九条 药品存储应按批号集中堆放。有效期的药品应分类相对集中存放,按批号及有效期远近依次或分开堆码。对近效期(小于3个月)的药品,应按月填报效期报表。
第四十条 药品与非药品、注射用、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险品等应与其它药品分开存放。
第四十一条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应当专库或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帐记录,做到账物相符,记录按相关要求保存2-3年。
第四十二条 中药饮片装斗前应做质量复核,不得错斗、串斗,防止混药,饮片斗前应写正名正字(依据国家药典、部颁标准、中药词典、统编教材等)。
第四十三条 危险品不应陈列,如因需要必须陈列时,只能陈列代用品或空包装。危险品的存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存放。
第四十四条 药品养护人员在工作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置明显标志、暂停发货,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组织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 药品出库应按“先产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
号发货。
第四十六条 药房药品应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陈列,并有明显标志。
第四十七条 药品出库时,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停止发货,并报质量管理组织处理: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渗漏;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封条严重破损等现象;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药品已超出有效期。
第四十八条 拆零药品应集中陈列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标签,做好日常分装记录。
第四十九条 药品出库时,应按发货凭证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和剂型、规格、数量、批号等项目逐一复核。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出库应双人复核,复核记录保存至超过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3 年。
第六章 药品调剂和使用
第五十条 药房发药时,处方须经药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发药。
第五十一条 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发药。
第五十二条 制定本单位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用名对照表,避免调剂错误。发出的中药饮片应做到计量准确。
第五十三条 药品调剂人员应在拆零药品的药袋上注明药品名
称、规格、用法、用量、注意事项、有效期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 处方的审核、调配人员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备查。
第五十五条 调剂时须做到“四查十对”,确保调剂准确无误。第五十六条 特殊调剂:根据患者个体化用药的需要,药师应在药房中进行特殊剂型或剂量的临时调配,如稀释液体、磨碎片剂并分包、分装胶囊、制备临时合剂、调制软膏等,应在清洁环境中操作,并作记录。
第五十七条 发药时须向患者交待清楚每种药品的服用方法和特殊注意事项,同一药品有两盒以上时要特别说明。
第五十八条 调剂时应注意保护患者隐私。
第五十九条 应按照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规定,注意收集本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发现有药品不良反应情况,应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七章 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六十条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临床药师工作和管理制度,二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3名,三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5名。临床药师应当全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指导患者安全用药。
第六十一条 临床药师应由具有高等学校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具十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主管药师,并经临床药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担任。
第六十二条 临床药师应协助医生工作,促进临床用药的安全、有效、经济、适当。
第六十三条 应当建立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对药物临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建立处方和用药医嘱点评与不合理用药干预机制。
第六十四条 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建立临床药学室,开展治疗药物浓度监测。如暂无条件建立临床药学室的应与具备开展治疗药物浓度监测的医疗机构建立联系,委托其进行血药浓度监测。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涉及用语的含义如下:(一)特殊管理药品: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等。
(二)拆零药品:指拆掉药品最小包装单元,即失去用法、用量、批号和有效期标识,需要再包装的药品。
(三)药品损害:指由于药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造成的对患者的损害。
(四)用药错误:指药物在临床使用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可以防范的用药不当。
第六十六条 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疫苗的使用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质量管理,按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12 年 月*日起施行。
第三篇:哈尔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哈尔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实施绩效工资试点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绩效考核原则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建立按岗取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分配机制,实行分级分类考核制度,坚持基础性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真实反映工作绩效,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重技术、重实绩、重责任、重贡献,重点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和改善基层卫生人员的工资待遇,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绩效考核对象
按照市政府规定,纳入哈尔滨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区、县(市)执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及其正式工作人员。
三、绩效考核内容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主要参考指标附后)1.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主要考核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提供服务数量、医疗质量和效率、诊疗费用和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
2.公共卫生服务:主要考核提供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保障和卫生执法监督等工作。
3.后勤和财务管理: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建设、劳动纪律和人才培养、基本建设和财务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
4.社会评价与监督:主要考核卫生服务社会效益,便民惠民措施落实、医德医风和服务群众满意度等。
5.负性事件处理:主要考核医疗事故、安全隐患排查和信访维稳等工作。
6.政府指令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的考核内容
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即单位整体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 绩效考核分为基础性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考核两部分。基础性绩效考核主要考核职工的日常工作表现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奖励性绩效考核是在日常考核基础上,主要考核评价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重大贡献。具体内容如下: 1.考核政治思想、道德修养。2.考核该职工作能力、技术水平。
3.考核完成工作质量、取得成绩和社会效益。4.考核工作态度、组织纪律。5.考核廉洁自律、医德医风。
四、绩效考核方法及程序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1.在当地政府指导下,区、县(市)卫生部门按照考核标准,每年末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问卷、随机谈话等方式,对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年终考核,由当地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相关部门。
2.市卫生部门对所辖各区、县(市)考核结果进行复核,于次年2月底前报市卫生部门备案。
3.市卫生部门将不定期进行督查。
(二)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由区、县(市)卫生部门结合实际制定考核方案,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考核。
(三)对其他各类人员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1.在区、县(市)卫生部门指导下,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岗位不同特点,由所在单位实行分类考核。采取奖励性绩效考核与基础性绩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按月进行考核。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可根据单位具体情况按月、季、年发放。
2.采取月考核与定期考核、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本人自评与民主测评相结合、科室评议与考核组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3.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考核细则和标准,通过要素打分测评,业务知识测评,开展争先创优活动、进行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等形式,确定最终的考核结果和等次。
4.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由本单位绩效考核小组对各类人员按月进行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考核。单位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根据每月及年终考核情况,参考民主测评结果提出考核等次,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并将结果公示一周。
5.公示期结束后,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将本单位绩效考核工作总结和考核结果报上级卫生部门。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确定为考核不合格或不称职等次,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等按相关规定处理的。(2)严重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给单位造成一定影响的。
(3)工作中发生医疗事故,或造成重大损失的。(4)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或请假超过国家规定天数的。
五、绩效考核结果评定及运用
(一)考核结果评定
1.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为两个档次,考核实行百分制,分值80分以上(含80分)的为考核合格单位,7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
2.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考核按本机构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5—89分为称职、80—84分为基本称职、79分以下为不称职。
3.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百分制,基础性考核占70分,奖励性考核占30分。
(二)考核结果运用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结果的运用
(1)作为政府资金补助的依据。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合格的,政府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对不合格的单位,政府以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水平乘以考核得分比确定。
(2)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节余出来的政府补助,奖励考核合格且得分位列全区、县(市)前三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不合格且得分位列全区、县(市)后三名的基层医疗机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2.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考核结果的运用
对奖励考核合格且得分位列全区、县(市)前三名的优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给予通报表扬,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区、县(市)卫生部门根据负责人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对连续三次考核位列全区、县(市)后三名的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给予免职。
3.工作人员考核结果的运用
(1)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依据。(2)根据基础性绩效考核结果,对履行了岗位职责,完成了规定目标任务,按月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
(3)奖励绩效工资分配由本单位根据奖励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奖励绩效工资总量,具体确定分配等次和额度,适当拉开分配差距。
(4)考核结果要作为其职务晋升、表彰奖励、职称评定、培养培训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绩效考核工作要求
(一)区、县(市)卫生部门要会同当地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落实细化考核主要指标和分值表,完善考核办法,创新考核方式,增强可操作性,提高考核质量,使考核结果真正发挥作用。
(二)健全考核工作领导机构。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要设立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细则,按文件规定和程序组织本单位的绩效考核工作;对有异议的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及确认。
(三)各区、县(市)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有关规定。区、县(市)卫生部门要在做好对单位及负责人考核工作的同时,积极指导支持基层单位做好单位内部各类人员绩效考核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考核工作有效实施。
(四)严肃考核纪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增强考核工作透明度和考核结果的公信力。对于考核失真失实的,实行责任追究。要不断探索和完善绩效考核办法,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保证绩效考核机制有效运行。同时要做好广大医务工作者的思想工作,及时研究、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考核平稳实施。
七、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哈尔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主要参考指标
第四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讲解》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下列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清算结束后的处理办法中,不正确的是()。A.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财政补助经费指标
B.撤销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C.合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也由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核准处理
D.分立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单位,并相应划转财政补助经费指标 A B
C
D
答案解析:合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2.新制度“专用基金”科目不包括()。A.医疗风险基金
B.修购基金
C.奖励基金
D.其他专用基金 A B
C
D
答案解析:新制度“专用基金”科目包括医疗风险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但不含修购基金,故选B。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旧会计科目衔接中,由于新制度未设置“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坏账准备”、“待摊费用”和“开办费”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的以上科目的余额结转入新账中的()科目。A.“事业基金”
B.“专用基金” C.“固定基金”
D.“本期结余” A B
C
D
答案解析:新制度未设置“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坏账准备”、“待摊费用”和“开办费”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的以上科目的余额结转入新账中的“事业基金”科目。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期末时根据职工人数、场地面积等合理可行的分摊标准计算并分摊至医疗支出和公共卫生支出时,贷方应记()。A.医疗卫生支出 B.待摊支出 C.医疗支出 D.公共卫生支出 A B C D
答案解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期末时,将待摊支出科目余额按照职工人数、场地面积等合理可行的分摊标准计算并分摊至医疗支出和公共卫生支出时,按照计算的分摊金额,借记“医疗卫生支出(医疗支出、公共卫生支出)”科目,贷记“待摊支出”科目。5.关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说法中,错误的是()。
A.在财政授权支付下,受到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时,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B.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尚未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C.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时,借记“库存现金”,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D.本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小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按照差额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A B
C
D
答案解析:对于A,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收到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时,按照其所列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对于B,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尚未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本科目年末应无余额;对于C,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时,按照实际提取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对于D,如本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按照两者差额,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下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末未下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时,按照批复额度,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
6.下列项目中,不属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科目的是()。A.财政应返还额度
B.库存物资
C.应缴款项 D.应付工资 A B
C
D
答案解析:应付工资不属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科目,应采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7.下列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资产管理的描述中,不正确的是()。
A.单位价值虽未达到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的规定标准的,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B.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管理权限批准后进行对外投资
C.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于在建工程的管理除按基层医疗制度执行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D.大型医疗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建和租赁,要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经过科学论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A B
C
D
答案解析:基层医疗制度规定,严格禁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外投资。8.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的财务管理体制。A.集权式
B.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C.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D.混合式 A B
C
D
答案解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活动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领导下,由财务部门集中管理。
9.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下列有关“财政补助收入”科目的账务处理中,不正确的是()。A.对于财政直接支付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等,应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证,借记“医疗卫生支出”、“待摊支出”、“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
B.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应根据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与分月用款计划核对后记账,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
C.为购建固定资产等由财政直接支付的资本性支出,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相关明细科目
D.其他方式下,实际收到财政拨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 A B
C
D
答案解析:C项处理不正确,为购建固定资产等由财政直接支付的资本性支出,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相关明细科目。其他各项都正确。10.下列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财务制度的描述中,错误的是()。
A.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B.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C.会计报表附注主要说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状况、资产变动情况、基本建设情况、绩效考评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D.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A B
C
D
答案解析: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状况、资产变动情况、基本建设情况、绩效考评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旧会计科目衔接中,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如有尚未确定应上缴或留用的医疗收费,应将相关款项从原账中的“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转入新账中的()科目。A.“待结算医疗款”
B.“其他应付款” C.“预收医疗款”
D.“应缴款项” A B
C
D
答案解析: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如有尚未确定应上缴或留用的医疗收费,应将相关款项从原账中的“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转入新账中的“待结算医疗款”科目。12.下列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收入,属于“其他收入”核算范围的是()。A.医疗收入
B.财政补助收入
C.上级补助收入
D.利息收入 A B
C
D
答案解析:“其他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除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接受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D正确。13.下列关于业务收支结余的计算,正确的是()。
A.业务收支结余=门诊收入+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医疗卫生支出-其他支出
B.业务收支结余=医疗收入+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公共卫生支出-其他支出
C.业务收支结余=住院收入+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医疗卫生支出-其他支出
D.业务收支结余=医疗收入+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医疗卫生支出-其他支出 A B
C
D
答案解析:按照《制度》第五章的规定,只有选项D正确。医疗收入包括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公共卫生支出是医疗机构业务之外的支出,因此选项ABC均有错误。14.下列不属于“专用基金”科目的核算范围的是()。A.医疗风险基金
B.有偿调入固定资产
C.职工福利基金
D.奖励基金 A B
C
D
答案解析:B项属于“固定基金”的核算范围,其他三项都是“专用基金”核算范围。1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材料成本、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属于()。A.医疗支出 B.待摊费用
C.公共卫生支出 D.其他支出 A B C D
答案解析:公共卫生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材料成本、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
二、多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4分,共4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中,以下应转入新制度 “事业基金”科目的有()。A.原账中的“预提费用”科目的余额
B.原账中“专用基金——修购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
C.按照地方有关规定不再继续提取或保留住房基金和留本基金的,原账中“专用基金——住房基金”、“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
D.按照地方有关规定需要继续提取或保留住房基金和留本基金的,应将原账中“专用基金——住房基金”、“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 A B
C
D
E
答案解析:新制度未设置“预提费用”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的“预提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的“事业基金”科目;应将原账中“专用基金——修购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按照地方有关规定不再继续提取或保留住房基金和留本基金的,应将原账中“专用基金——住房基金”、“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明细科目。但是,按照地方有关规定需要继续提取或保留住房基金和留本基金的,应将原账中“专用基金——住房基金”、“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其他专用基金”明细科目。故选ABC。
2.下列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有()。A.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以营利为目的事业单位
B.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并按要求编制赤字预算
C.医疗收入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及时结算;严禁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如果实在情况紧急特殊,可以现金坐支
D.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绩效考核,并按要求报送绩效考核报告 A B
C
D
E
答案解析: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故A错;第二章第十条中明确规定,在编制收支预算时,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故B错;第三章第十九条中规定,医疗收入的现金不可以坐支,故C错。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报告包括()。A.会计报表
B.会计报表附注 C.成本报表
D.财务情况说明书 A B
C
D
E
答案解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净资产变动表以及业务收支明细表、财政补助收支明细表等有关附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包括: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说明,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的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4.下列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资产管理的描述中,正确的有()。
A.对应收及预付款项期限超过3年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核销
B.低值易耗品实物管理采取“定量配置、以旧换新”等管理办法,并建立辅助明细账,对各类物资进行数量、金额管理
C.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记入固定资产;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记入当期支出
D.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者发生固定资产毁损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A B
C
D
E
答案解析:以上说法均正确。
5.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中,以下有关旧制度“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向新制度科目衔接说法正确的有()。
A.如原账中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尚未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批准程序,应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明细科目,并将原账中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转入新账中的“其他应收款——待处理财产损溢”明细科目
B.如原账中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批准程序后,应将新账中的“其他应收款——待处理财产损溢”明细科目的余额结转入新账中的“事业基金”科目后予以核销
C.如原账中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尚未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批准程序,应将新账中的“其他应收款——待处理财产损溢”明细科目的余额结转入新账中的“事业基金”科目后予以核销
D.如原账中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批准程序后,应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明细科目,并将原账中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转入新账中的“其他应收款——待处理财产损溢”明细科目 A B
C
D
E
答案解析: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中,新制度未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转账时,如原账中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尚未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批准程序,应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明细科目,并将原账中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转入新账中的“其他应收款——待处理财产损溢”明细科目。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批准程序后,应将新账中的“其他应收款——待处理财产损溢”明细科目的余额结转入新账中的“事业基金”科目后予以核销。AB正确,CD错误。
6.下列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净资产管理的描述中,正确的有()。
A.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净资产包括固定基金、事业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余)和未弥补亏损 B.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取的医疗风险基金不得超过当年医疗收入的1% C.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用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D.财政补助结转(余),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历年滚存的有限定用途的财政补助资金 A B
C
D
E
答案解析:以上说法均正确。
7.根据基层医疗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编制期包括月度、季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报表的有()。A.资产负债表
B.收入支出总表
C.业务收支明细表
D.净资产变动表 A B
C
D
E
答案解析:净资产变动表的编制期是按进行,所以D项不正确,其余三项都正确。8.下列项目中,属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主要特点的有()。A.强化预算约束机制,层层落实责任 B.合理划分收支,体现职能定位 C.规范资产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D.结合实施绩效工资,设立奖励基金,建立激励机制 A B
C
D
E
答案解析:以上项目均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的特点。9.下列项目中,属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用基金的有()。A.医疗风险基金
B.职工福利基金
C.奖励基金
D.固定基金 A B
C
D
E
答案解析:专用基金,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医疗风险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其他专用基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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