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第一篇: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榕工商市„2006‟396号
关于开展2005-2006年度“守合同
重信用”单位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增强全社会诚实守信意识,促进我市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05-2006年度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凡在我市行政辖区内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满3年以上(至报名之日止)的企业法人。
二、评选标准:
1、企业领导法律意识强,重视商业信誉,具有较强的合同管理水平,熟悉合同订立、履行情况,能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生产
1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合同争议问题。
2、企业建立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有合同管理机构和专(兼)职的合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合同台帐和完整的合同档案,能及时、准确提供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3、企业自律意识强,能自觉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依法签订和履行合同;没有使用格式条款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企业签订的合同除不可抗力或对方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外,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合同履约率达到100%。
5、企业的一切经营行为都必须遵纪守法、诚实信用,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年度检验审查确定为合格的企业,能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6、企业热爱公益事业、注重社会道德,在当地同行中有一定的影响力;通过加强合同管理,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较好效果,无经营性亏损。
三、评选方法:
1、实行自愿申报原则。凡自我对照标准,认为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表格或登录“福州工商红盾网”下载表格填报申请;
2、申报单位须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及评选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
3、评选活动除牌匾、证书工本费及公告费由评上的企业自理外,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如市政府决定专项拨款列支,则不由企业承担任何费用)。
四、时间安排:
1、通知通告:在《福州日报》和“福州市工商红盾网”网上发布开展此项活动的通告,并对上届获得“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企业以函件形式通知。
2、报名:申报时间从2006年11月20日至2007年1月10日结束,申报单位可直接向市工商局合同处申请(联系电话:83338199、83355205)或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协会申请(联系电话:87117095);县(市)、区属单位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科申请,各县(市)、区工商局推荐工作应于2007年1月15日前完成,逾期不上报材料视为自动放弃。
3、2007年1月15日至3月30日完成提请相关部门审查、公示、市政府命名等项工作。
五、提交材料:
(一)申报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2005—2006年)》一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必须是通过2005年度年检合格的企业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3、近两年经营状况说明(附2005年度和2006年第三季度
企业负债表和损益表);
4、经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证明
5、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和企业简要情况事迹(800字左右 用A4纸打印)
6、拟申请参加省局组织开展的2005—2006年度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活动的,应按省工商局《关于开展2005—2006年度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闽工商同
[2006]280号)的要求,于2007年1月10日前提交申报材料。
(二)各县(市)、区工商局推荐企业除提交“
(一)申报企业应提交的材料”外,还要报送推荐企业名单(按推荐的前后顺序排列并加盖局章)。申请企业法定地址在八县(市)及马尾区的,应经所在地县(市)、区工商局签署考核意见。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抄送: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本局领导,存档。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2006年12月14日印发
第二篇: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榕工商公„2010‟124号
签发人:林敦龙
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开展“迎世博、禁传销”
专项执法行动的情况报告
福州市人民政府:
举世瞩目的上海世博会召开在即,广州亚运会、福州特奥会今年也将召开,为确保上海世博会等国际性盛会安全、成功举办,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3月12日公安部经侦局和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管局在上海共同组织召开了“迎世博、禁传销”专项执法行动协调会议,省工商局3月25日在福州召开了打击传销工作片会,都要求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在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打击传销专项执法行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稳定。为认真贯彻有关会议精神,迅速有效开展打击传销违法活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现将打击传销工作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安部经侦局和工商总局直销监管局上海协调会的主要精神
会议指出,上海世博会是继北京奥运会之后我国举办的又一次国际性盛会,举国关注,举世瞩目。此次盛会举办时间长、开放程度高、经济元素含量大、商业氛围浓厚,具有鲜明的特殊性,对上海及周边地区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提出了较高要求。积极预防和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切实防止因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引发维稳隐患或群体性事件,有效维护上海及周边地区在世博会期间的经济、社会秩序稳定,是世博安保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世博会成功举办的重要因素。各地特别是华东六省一市的工商、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把它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站在对党、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迅速行动起来,坚决打赢这场专项执法行动战役。
会议要求,各地要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尽快研究制-2-定行动方案,周密安排,细化措施,强化责任,突出重点,确保实效;要迅速组织力量,全面开展排查摸底工作,掌握本地区传销组织及传销活动的情况;要严厉查处一批涉及地区广、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大要案,严厉查办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分子;要切实加强和高度重视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资源,警示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拒绝传销、远离传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调有关政府部门对传销活动进行全面治理,公安机关要积极发挥打传尖刀的作用,充分利用刑事处罚措施惩处和震慑传销犯罪,要加强沟通,信息共享,通力合作,协同作战。
会议还传达了国务院和工商总局领导对“美国某网购公司”在华东地区传销活动猖獗的批示精神,并通报了关于山东省公安厅对“月朗(富迪)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传销应引起高度重视”的报告。要求各地立即排查,发现线索及时报告总局,要立即组织力量严厉查处,并做好保密工作。
二、福州市传销违法活动的动态和特点 1.传销违法活动时有出现,不容乐观。
去年,为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切实做好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工作。工商、公安开展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工商机关查处5起传销案件,在公安机关配合下,捣毁取缔8个传销窝点,清查遣送传销人员96人。
今年3月12日,根据群众举报,省、市、县工商部门联动,-3-在公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在闽侯县甘蔗镇一栋闲置拆迁房内,查获一处传销培训窝点,现场查获云南、四川、江西、贵州、山西等地流窜我市的传销人员121人,其中传销骨干4人交由公安机关处理,目前已刑事拘留,一般参与人员经教育后工商部门购买火车票,遣返原籍,该事得到妥善有效处置,消除了影响社会安定稳定的隐患。但仍有少数经传销组织深度“洗脑”,执迷不悟人员有返回闽侯从事非法活动的迹象,当地工商部门正加强巡查监管,配合公安机关进一步开展排查处置工作。
2.传销违法活动更加隐蔽,危害更广。
在严打的高压态势下,传销违法活动并没有销声匿迹,违法手段更加隐蔽,违法行为更具欺骗性,危害范围更为广泛。一是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日益突出。非法组织以互联网为载体,发布传销信息,介绍传销方法,收取高额入门费,组织传销网络,由于网络所具有的虚拟性、无边界性、开放性和快捷性等特点,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活动成本低、隐蔽性强、传播范围广、查处难度大;二是冒用直销企业的名义或用直销企业产品从事传销活动时有出现。一些不法分子假冒直销企业的分支机构,或假冒直销企业的经销商、加盟商,采取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组织上下线网络等方式从事传销活动,鱼目混珠,骗取入门费,影响直销企业的正常经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三是福州地区县、乡偏远地区低收入群众以打工、做生意等名义,被骗往外地从事传销活-4-动的情况时有发生;或外地人员以找工作、经商为名,被骗至福州,聚集于城乡结合部,从事传销违法活动,造成经济损失,危害社会安定稳定。四是参与传销人员分布广,低收入弱势群众偏多,老年人多数被保健品的宣传误导,参与其中,受骗上当;大学生、退伍军人面临就业困难,急于择业,往往被骗参与传销活动,民办大学、高职高专毕业生居多,调查处理善后工作难度很大。面对这些传销活动的新动态和新特点,打击传销工作仍然是政府职能部门的一项艰巨任务,任重而道远。
三、开展“迎世博、禁传销”专项执法行动的措施和建议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和公安部的统一部署,以及省工商局的工作要求,市工商局召开了专项工作会议进行工作部署,并于3月29日制定印发了《福州市工商局开展“迎世博、禁传销”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决定从4月1日起至11月30日,共分五个阶段,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迎世博、禁传销”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打击以“资本运作”等旗号诱骗群众参与传销的活动,打击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的行为,打击以各种名义诱骗农民工、学生、少数民族群众参与传销的行为,查处个别直销企业以合法掩盖非法、以直销掩盖传销的违法违规等行为。
为了专项执法行动达到预期目标,有效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我们建议:
1.以市政府名义组织召开福州市查处传销工作领导小组会
-5-议,通报情况,分析动态,研究对策,有效发挥政府领导的各职能部门互相配合的打击传销工作机制的作用。
2.公安机关应加大涉嫌犯罪的传销违法活动打击力度,快速侦办传销案件,积极协助配合工商部门打击传销执法工作。同时加强外来人员暂住证管理,防止外来人口流窜我市从事传销违法活动。
3.地方各级政府、各部门应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的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如: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在校师生的教育和管理,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并配合做好对受骗参与传销师生的解救工作;民政部门应对外地流入无力返乡的参与传销的人员实施救助;电信部门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活动等。
4.打击传销工作已列入各级党政领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考评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综治部门应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参与开展打击传销工作,牵头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把打击传销活动工作纳入城镇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综合治理范畴,组织各村委会和居委会积极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和反传销宣传教育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辖区外来流动人口和出租户的监管,教育各业主不得将出租屋租给传销人员居住,为执法机关打击传销活动提供信息。
5.各级政府应将打击传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打击传销工作经费要实行专款专用,确保打击传销工作顺利进行。
-6-专此报告。
附件:《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开展“迎世博、禁传销”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二○一○年四月六日
主题词:传销 执法 行动 报告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0年4月6日印发
第三篇:六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普通
六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工商法〔2009〕55号
关于印发《六安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 处罚裁量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工商局,市局各科(室)、直属机构:
为贯彻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方案》精神,市局制定了《六安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参照执行标准(试行)》。该标准是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以及《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是对《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中未涉及的且我市工商部门具有处罚权的部分法律法规规章条款中自由裁量权进行的细化。现市局将该标准下发各单位,要求全市工商系统在案件办理中首先要严格遵循《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并在此基础上参考《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和《六安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参照执行标准(试行)》中规定的幅度进行罚款裁量。同时,各办案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对于拟作出超越自由裁量权规定幅度的处罚,办案机构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者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各单位在执行《六安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参照执行标准(试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政策法规科联系。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附:《六安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抄送:市政府法制办
六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9年4月16日印发
份
六安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参照执行标准
(试 行)
1、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
3、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有违法所得的
1、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1、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下的,处五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
2、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二十万以上三十五万以下罚款;
3、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十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三)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有违法所得的
1、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十万元的以上的,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不足五万元的
1、经营额在二万元以下的,处二万以上七万以下罚款;
2、经营额在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七万以上十四万以下罚款;
3、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十四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
4、违反盐业管理规定的 ※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1、违法经营总额二千元以下的,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2、违法经营总额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总额五千元以上的,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6、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7、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 ※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8、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9、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违反公务员管理规定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处以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处以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处以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1、违反煤矿安全管理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12、企业前置行政许可被吊销、撤销的 处罚种类: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印刷业经营者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3、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中,存在不安全隐患,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 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中,存在不安全隐患,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有权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或停业整顿。对屡教不改的,县、市公安局有权吊销其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
14、违反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 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规定的 处罚种类: 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文化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停止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有其他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16、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 处罚种类: 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罚款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1、非法收购的粮食价值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一倍的罚款;
2、非法收购的粮食价值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非法收购的粮食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曾因违反本法受过处罚后又违反本法,处以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7、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19、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取消收购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20、粮食收购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丰年粮食最低库存量低于现有仓容量30%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粮食收购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丰年粮食最低库存量低于现有仓容量30%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21、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2、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3、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 处罚种类:取缔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24、依照《建筑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25、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26、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27、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违反规定,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情节较重的,除依照本法规定处罚外,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吊销其营业执照。”
28、企业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企业所有者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经整顿无效者,应当责令其停产或者转产,直至建议有关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
29、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0、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1、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2、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3、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取缔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34、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35、违反种子管理规定的 ※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37、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38、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39、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40、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41、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购销款在三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购销款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购销款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购销款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购销款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43、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1、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下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4、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45、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违反规定,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下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7、违反规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1、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8、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 ※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经营财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9、违反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经营财物、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且违法所得额五万以上的
1、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至六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六倍至七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七倍至八倍的罚款;
4、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八倍至十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额五万以下的
1、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下的,处以二十万元至三十万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三十万元至四十万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十万元以上的,处以四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款。
(2)《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50、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 ※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经营财物、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51、违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管理规定,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52、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53、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
处罚种类:没收仿真枪、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54、合同当事人实施欺诈行为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九条:“合同当事人不得实施下列欺诈行为:
(一)伪造合同或者倒卖合同;
(二)虚构标的、销售渠道或者假称包销、回收产品,诱人签订合同;
(三)虚构合同主体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四)故意交付部分货物(货款)骗取全部货款(货物),或者骗取货款(货物)但拒不交付货物(货款);
(五)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价款、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质量保证金等费用;
(六)定作方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合同,骗取定金、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预付款、材料款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
(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回所骗财物,或没收非法所得,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标的在五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标的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标的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以二万以上至三万元以下罚款。
55、违反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制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未提出异议又不修改、提出异议未被接受或者经听证后仍被要求修改而拒不修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十日内不整改的,罚款一千元;
2、逾期十日以上二十日以内不整改的,罚款二千元;
3、逾期二十日以上不整改的,罚款三千元。
56、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
1、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八万元以下十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
1、违法经营额二万元以下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并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7、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一)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
(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
(三)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
(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
1、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八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
1、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下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8、合营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付出资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合营各方未能在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59、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合作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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