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的工程验收

第一篇:水电站的工程验收
怎样组织水电站的工程验收?
(一)、水电站工程验收实行分类验收制度。
1、水电站分部工程验收(施工过程中的验收): 分部工程验是指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可以进行验收工作的。
分部工程验收由验收工作组负责,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或监理主持,组织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
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是:①鉴定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②按现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评定工程质量等级;③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④分部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是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必须按竣工验收标准制备;⑤分部工程验收的成果是“分部工程验收签证”。
2、截流前验收、重要隐蔽工程及基础处理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相应的发改、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3、工程蓄水验收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4、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与接入电网的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相应的发改、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5、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6、安全设施验收由安监部门负责;
7、电站主体工程完工,各单项验收完成,可投入试运行;
8、竣工验收在试运行满一年后,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项目核准单位组织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取水许可证,电站才能正式投入运营。不按规定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核准机关通知电网公司停止上网。
(二)、水电站终验(竣工验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已建成并投入运行满一年的电站建设项目,建设业主要在完成土地、环保、水利、林业、安监、上网许可等相关部门单项验收的基础上,做好工程建设管理报告、工程设计管理报告、工程监理工作报告、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报告等的编制,待资料齐全后,向核准机关提出验收请示,请求终验。终验由于核准部门组织,查看资料和现场,颁发质量合格证。
第二篇: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来源: 作者: 日期: 08-12-1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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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3日国家经贸委以国经贸电国[2000]1048号发布,2001年
1月1日实施)
1范围
1.0.1本标准适用于列入国家建设计划或在国家登记备案的水电站基本 建设工程(以下 简称水电工程)。水利枢纽等工程中的大型水电厂(总装机容量在250MW及以上)机组启动 验收也应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
1.0.2列入地方建设计划或地方登记备案的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本标准使用于工程截流、下闸蓄水、机组启动等阶段验收、单项 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 示版 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 性。 GB/T10609.3-1989技术制图 复制图的折叠方法 GB/T11821-1989 照片档案管理规范
GB/T11822-1989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DA/T15-95 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 DL 507-93水轮发电机组启动试验规程
国务院令77号《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1-3-27
国档发[1992]4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1992-3-17
国档发[1992]8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1992-5-6
档发字[1997]20号关于印发《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1997-7-28
建发施字[1982]50号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基本建设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委员会1982-2-8
能源办[1991]231号关于印发《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 和国能源部1991-3-18
电综[1998]219号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 国电力工业部1998-3-18 3总则 3.1验收目的
3.1.1为加强水电工程的验收管理,保障水电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程。
3.1.2水电工程必须及时进行验收,检查工程进度和质量,协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以 确保工程安全度汛和正常安全运行,发挥工程效益。 3.2验收依据
3.2.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及项目立项、开工文件。 3.2.2合同中明确采用的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和技术文件。
3.2.3取水、通航、对外永久交通、跨江大桥、通信等非水电专业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特别是要移交给有关部门使用管理的,应遵循有关部门的验收法规进行。 3.3验收组织
3.3.1工程截流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有关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工程截流验收委 员会。 3.3.2工程蓄水验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委托国家电力 公司或其他单位会同有关省级政府共同组织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
3.3.3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机组启动验 收委员会。 3.3.4工程竣工验收,应按枢纽工程、库区移民、环保、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案、工程决算等分别组织专项竣工验收。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委员会由国家经贸委 委托国家电力公司或其他单位组织;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委员会由有关省级政府指定的负 责部 门会同项目法人共同组织。环保、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案和工程决算等专项 验收,以及竣工决算审计,由项目法人按有关法规办理。
3.3.5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自行组织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必要时可会 同有关部门或单位共同组织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 3.3.6国家经贸委负责水电工程验收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3.4争议处理
验收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协调、裁决,并将验收委员会成员提出的 涉及重大问题的保留意见列入备忘录,作为验收鉴定书(报告)的附件,同时报国家经贸委 备案。主任委员裁决意见有半数以上委员反对或难以裁决的重大问题,应由验收委员会报请 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或国家经贸委决定。重要技术问题可组织国内专家协助决策。 4工程截流验收
工程截流是指在枯水期截断河道主流,迫使河水从导流建筑物或预留的通道绕过基坑向下 游宣泄。工程截流前应进行验收。
非主河道截流,不属于本标准适用范围。 4.1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4.1.1导流工程已基本建成。包括导流隧洞、导流明渠等建筑物符合设计要求,质量符 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可以过水,且过水后不会影响未完工程的继续施工。
4.1.2主体工程中与截流有关部分的水下隐蔽工程已经完成,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 标准。 4.1.3已按审定的截流设计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组织、人员、机械、道路、备料和 应急措施等。
4.1.4安全度汛方案已经审定,措施基本落实,上游报汛工作已有安排,能满足安全度 汛要求。 4.1.5截流后雍高水位以下的库区移民搬迁已完成;施工度讯标准洪水位以下的库区工 程和移民安置计划正在实施,所需资金基本落实,且能在汛前完成。
4.1.6通航河流的临时过船、漂木问题已基本解决,或已与有关部门达成协议。 4.1.7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已齐全,见附录E。 4.2工程截流工作计划
项目法人应在计划截流时间前将工程截流工作计划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并附工程截流验收 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名单。 4.3验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
4.3.1听取并研究项目法人的工程建设报告,听取承担导截流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 位、监理单位和库区移民工作汇报等,以及质量监督单位的报告。
4.3.2通过现场检查和审查文件资料,确认4.1要求具备的各项条件,以及验收委 员会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是否已具备。
4.3.3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3.4提出工程截流验收鉴定书,见附录A 4.4验收鉴定书
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8份,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签字,并附验收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名 名单,由项目法人报国家经贸委、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省级政府备案。副本若干份,分送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 5工程蓄水验收
工程蓄水是指截断通过导流建筑物的水流,拦河大坝开始挡水,水库蓄水,标志着主体工程 即将发挥效益。工程蓄水前应进行验收。
拦河大坝导流底孔下闸封堵或永久泄水建筑物关闸抬高蓄水位不属于本标准适用范围。 5.1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5.1.1大坝基础和防渗工程、大坝及其他挡水建筑物的高程、坝体接缝灌浆等形象面貌 已 能满足水库初期蓄水的要求,工程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且水库蓄水后不会影响工 程的继续施工及安全度讯。
5.1.2引水建筑物的进口已经完成,拦污栅已就位,可以挡水。
5.1.3水库蓄水后需要投入运行的泄水建筑物已基本建成,蓄水、泄水所需的闸门、启 闭机已安装完毕,电源可靠,可正常运行,控制泄水,调节库水位。
5.1.4各建筑物的内外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埋设和调试,并已测得初始值。 5.1.5导流建筑物的封堵门、门槽及其启闭设备,经检查正常完好,可满足下闸封堵要 求。
5.1.6初期蓄水位以下的库区工程和移民已基本完成,库区清理完毕;库区文物古迹保 护已得到妥善解决;近坝区的地形测量已经完成;蓄水后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渗漏、浸没、滑坡、塌方等已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5.1.7已编制下闸蓄水施工组织设计,并作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组织、人员、道路、通信、堵漏和应急措施。
5.1.8为保证初期运行的安全,已制订水库调度和度汛规划,水情测报系统已能满足初 期蓄水要求,可以投入运用;水库蓄水期间的通航及下游因断流或流量减少而产生的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
5.1.9生产单位的准备工作已就绪,已配备合格的操作运行人员和制订各项控制设备的 操作规程,生产、生活建筑设施已能满足初期运行的要求。
5.1.10工程安全鉴定单位已提交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并有可以下闸蓄水的明确结论。库区移民初步验收单位已提交工程蓄水库区移民初步验收报告,并有库区移民不影响工程 蓄水的明确结论。 5.1.11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已齐全,见附录E。 5.2验收申请和批复 5.2.1项目法人应在计划蓄水时间前9个月,向国家经贸委报送蓄水验收申请报告,蓄水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蓄水验收计划安排;
2有关省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名称; 3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建议名单。
5.2.2国家经贸委在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1个月内,负责下达工程蓄水验 收任务,指定安全 鉴定单位,确定库区移民初步验收的负责单位,批准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名 单,提出验收工作完成时限的要求。 5.3验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
5.3.1听取并研究工程建设报告,工程度讯措施计划报告,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工 程蓄水库区移民初步验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的汇报。
5.3.2通过现场检查和审查文件资料,确认5.1要求具备的各项条件以及验收委员 会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是否具备。
5.3.3对个别尚未达到要求的项目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3.4检查次年安全度汛措施和度汛标准。 5.3.5提出工程蓄水验收鉴定书,见附录A。 5.4验收鉴定书
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8份,验收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字。由项目法人报国家经贸委、验收委 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省级政府备案。副本若干份,分送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 6机组启动验收
水电工程的每一台水轮发电机组及相应附属设备安装完毕后,在移交生产单位投入初期商业 运行前,应进行启动试运行和验收。
6.1机组启动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6.1.1大坝及其他挡水建筑物和引水、尾水系统已按设计文件基本建成,或挡水建筑物 的形象面貌已能满足初期发电的要求,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且库水位已蓄至最低 发电水位以上。待验机组进水口闸门及其启闭设备已安装完毕,经调试可满足启闭要求。
6.1.2尾水闸门及其启闭设备已安装完毕,经调试可满足启闭要求;其他未安装机组的 尾水已用闸门或闷头可靠封堵;尾水围堰和下游集渣已按设计要求清除干净。
6.1.3厂房内土建工程已按合同文件、设计图纸要求基本建成,待验机组段已作好围栏 隔 离,各层交通通道和厂内照明已形成,能满足在建工程的安全施工和待验机组的安全试运行 ;厂内排水系统已安装完毕,经调试,能可靠正常运行;厂区防洪排水设施已作安排,能保 证汛期运行安全。 6.1.4待验机组及相应附属设备,包括风、水、油系统已全部安装完毕,并经调试和分 部试运转,质量符合规定标准;全厂共用系统和自动化系统已投入,能满足待验机组试 运行的需要。
6.1.5待验机组相应的电气一次、二次设备经检查试验合格,动作准确、可靠,能满足 升 压、变电、送电和测量、控制、保护等要求,全厂接地系统接地电阻符合设计规定。机组计 算机现地控制单元LCU已安装调试完毕,具备投入及与全厂计算机临控系统通信的条件。
6.1.6升压站、开关站、出线站等部位的土建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基本建成,能满足高压 电气设备的安全送电;对外必需的输电线路已经架设完成,并经系统调试合格。
6.1.7厂区通信系统和对外通信系统已按设计建成,通信可靠。 6.1.8消防设施满足防火要求。
6.1.9负责电站运行的生产单位已组织就绪,生产运行人员的配备能适应机组初期商业 运 行的需要,运行操作规程已制定,配备的有关仪器、设备能满足机组试运行和初期商业运行 的需要。 6.1.10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齐全,见附录E。 6.2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机构组成
6.2.1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下设试运行指挥部和验收交接组。试运行指挥部和验收交接 组应在机组启运验收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
6.2.2试运行指挥部由安装机组的施工单位负责人担任总指挥,生产单位的负责人担任 副总指挥,负责编制机组设备启动试运行试验文件,组织进行机组设备的启动试运行和检修 等工作。
6.2.3验收交接组由项目法人担任组长,生产单位、主要施工单位负责人和监理单位负 责人担任副组长,负责土建、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和质量检查,以 及技术文件和图纸资料的整理及随机机电设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的清点等交接工作。6.3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
6.3.1听取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检查报告,设计、施工、生产单位报告,以及试运行 指挥部和验收交接组的汇报。检查机组、附属设备、电气设备和水工建筑物的工程形象和质 量是否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是否满足机组启动要求。
6.3.2确定验收交接的工程项目清单。
6.3.3通过现场检查和审查文件资料,确认6.1要求具备的各项条件以及验收委员 会认为 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是否具备;对尚未达到要求的项目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查 批准机组设备启动试运行程序大纲和试运行计划。
6.3.4根据检查结果,作出机组能否启动的结论,提出机组启动前必须完成的 工作和注意事项,确定第一次机组的启动时间。 6.4机组启动试运行
机组启动试运行应按照DL507和经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批准的机组设备启动试运行的试验 文件进行。
抽水蓄能电站可逆式机组启动试运行还应按照有关规定专门制定启动试运行试验文件,交 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批准。
机组启动试运行中全部规定试验项目完成后,试运行指挥部应编写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报 告,附测试记录,分送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单位。 6.5机组72h带负荷连续运行及可靠性运行
6.5.1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应在机组开始72h带负荷连续运行之前,听取试运行指 挥部和 监理单位的汇报,审查试运行工作报告,研究试运行中出现的主要问题,作出机组能否进入 72h带负荷连续运行的决定。在机组完成72h 带负荷连续运行后应提出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见附录A),主要内容包括:验收委员会审查情况,对存在主要问题的分析意见,并附机 组启动试运行工作报告和验收移交工作项目清单。
按合同规定有30d可靠性运行要求的机组,30d可靠性运行考核完成后,运行单位应提交 可靠性运行工作报告,送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单位备案。30d可靠性运行中发现 的问题按机组设备合同文件的规定处理。 6.5.2抽水蓄能电站可逆式机组的试运行考核为30d 可靠性运行,应列 入机组启动验收 委员会的审查、验收工作范围,机组启动鉴定书(见附录A)应在完成30d 可靠性运行后提 出。 6.6验收鉴定书
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8份,由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签字并附验收委员会全体委员签 名名单,由项目法人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主要出资方备案。副本若干份,分送地方政府、电网 经营管理单位、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 7单项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中的取水、通航、对外永久交通等单项工程,在工程竣工前已经建成,能独立发挥效 益且需要提前投入运行的,或需要单独进行验收的,均应分别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
个别单项工程延期建设或缓建,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待该单项工程建成时再进行单项工 程竣工验收。 7.1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7.1.1工程已按合同文件、设计图纸的要求基本完成,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施工现场已清理。 7.1.2设备的制作与安装经调试、试运行检验,安全可靠,达到合同文件和设计要求。7.1.3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埋设,并已测得初始值。
7.1.4工程质量事故已妥善处理,缺陷处理也已基本完成,能保证工作安全运行;剩余 尾工和缺陷处理工作已明确由施工单位在质量保证期内完成。
7.1.5施工原始资料和竣工图纸齐全,并已整编,满足归档要求。 7.1.6生产使用单位已作好接收、运行准备工作。 7.1.7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齐全,见附录E。 7. 2验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
7.2.1听取并研究工程建设报告以及工程监理、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生产等有关单 位的汇报。
7.2.2通过现场检查和审查文件资料,确认7.1要求具备的各项条件以及验收委员 会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是否具备,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7.2.3提出单项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见附录B。 7.3验收鉴定书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8份,验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签字,并附验收委员会 全体委员签名名单。由项目法人报有关单位(部门)备案。副本若干份,分送参加验收的有 关单位。 8工程竣工验收
枢纽工程和库区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建成,并经过一个洪水期的运行考验后,应 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分专项进行。
当工程分期建设时,每期工程完建后,可分别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8.1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
8.1.1项目法人在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计划时间前12个月,向国家经贸委报送 枢纽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8.1.2国家经贸委收到申请报告1个月内,负责下达枢纽工程专项竣工 验收任务,指定 工程安全鉴定单位和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负责单位,提出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工作完成 时限要求。 8.1.3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枢纽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规模、设计标准全部建成,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 2施工单位在质量保证期内已及时完成剩余尾工和质量缺陷处理工作。
3工程运行已经过至少一个洪水期的考验,最高库水位已经达到或基本达到正常高水位,水轮发电机组已能按额定出力正常运行,各单项工程运行正常。
4工程安全鉴定单位已提出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并有可以安全运行的结论意见。 5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齐全,见附录E。
8.1.4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
1听取并研究工程建设报告、监理报告、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以及生产、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等有关单位的报告。
2通过现场检查和审查文件资料,确认8.1.3要求具备的各项条件以及验收委员会认为必须 具备的其他条件是否具备。
3对枢纽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 提出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鉴定书,见附录C。
8.1.5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8份,验收委员会全体委 员签字,由项目法人报国家经贸委和省级政府。副本若干份,分送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 8.2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
8.2.1在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计划时间前9个月,向有关省级政府报送库区移 民专项竣工验收申请,并抄报国家经贸委。
8.2.2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申请,应由项目法人会同省级移民管理 单位共同申请,申请报告应包括:
1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计划安排。
2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建议名单。
8.2.3有关省级政府收到申请报告1个月内,负责下达库区移民专项 竣工验收任务,批准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提出库区移民专项竣工 验收工作完成时限要求,并抄送国家经贸委。 8.2.4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
1听取省级库区移民管理单位和项目法人、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报告,作出评价,对 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提出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鉴定书,见附录D。
2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8份,验收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字,由库区移民专 项竣工验收主任委员单位报省级政府,抄报国家经贸委,副本若干份分送参加验收的有关单 位。 8.3其他专项验收
环保、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案、枢纽工程决算等专项验收,按国家有关法规 要求进行,并提出同意验收的明确书面结论意见。 8.4竣工验收总结报告
8.4.1枢纽工程、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及环保、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 案、工程竣工决算等专项验收完成后,由项目法人对验收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工程竣工验收 总结报告,报国家经贸委。 8.4.2工程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述;
2验收工作简况;
3各专项验收鉴定书的主要结论(附各专项竣工验收鉴定书);
4对各专项验收鉴定书所提主要问题和建议的处理情况;
5工程竣工验收时未能同步进行验收而遗留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计划安排。
6结论。
8.5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8.5.1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国家经贸委向项目法人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1已按规定完成各项专项竣工验收的全部工作;
2各专项验收报告均有明确的可以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的结论;
3遗留的单项工程不致对工程和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影响,并已制订该单项工 程建设和竣工验收计划。
第三篇: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 SDJ275-88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J 275-88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DJ 275-88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程截流前验收 第三章 水库蓄水前验收 第四章 机组启动验收 第五章 单位工程验收 第六章 竣工验收 附则
附录一 关于竣工图纸资料编制的规定
附录二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三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四 申请验收应提供的文件、资料
附录五 验收备查资料、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水利部
关于颁发《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DJ275-88的通知 能源水电[1988]2号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J 275-88 各电管局,各流域机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水利、水电、电力厅(局),各水利水电直属工程局、设计院、建设单位,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武警水电指挥部,武警各总队:
为适应水电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更好地搞好水电工程的验收工作,对原水利电力部1963年颁发试行的《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进行了修订,现予颁发,自1989年1月1日起实施,原规程同时作废。
本规程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能源部水电开发司和水利部建设开发司。
1988年8月25日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J 275-88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水电工程)的验收。小型水电工程可参照本规模要求适当简化。综合利用水利枢纽中的大中型水电站部分按本规程有关部分的要求进行验 收⑴。
水电工程如包括取水(供水或灌溉)、通航、过木、鱼道等单位工程,验收这些单位工程时还应遵照有关部门的验收规定。
本规程不包括施工企业按合同要求向建设单位的交工验收。有关施工过程中日常进行的质量检查验收(包括隐蔽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分部分项签证验收,应按《水利水电施工质量检查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办理。
注:1)水电站工程的等级划分按《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 SDJ12-78执行。
第1.0.2条 水电工程验收的目的:
一、检查已完工程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
二、检查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制造、安装有无缺陷。
三、检查工程截流、水库蓄水前的工程面貌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各项准备工作情况。
四、检查机组启动、工程投产条件,包括生产管理单位必需的生产手段是否已具备。
五、批准工程截流、水库蓄水、机组启动、竣工验收,办理工程交接手续,发挥投资效果。
六、总结经验教训。
第1.0.3条 验收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程序。水电工程验收分为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阶段验收。当水电工程施工已达到某一关键阶段,如工程截流、水库蓄水之前和机组启动等,都应依次进行阶段验收。如水库蓄水至机组启动时间很短,水库蓄水前验收和机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J 275-88 组启动验收可合并进行。
单位工程验收。当水电工程中某一单位工程,在水电工程竣工前已经完建,具备独立发挥效益时,一般可单独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办理提前启用和资产交接手续。
竣工验收。当水电工程全部完建,需对工程进行全面考核,作出评价,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进行最终的工程竣工验收。如水电工程建设按计划任务书的规定是分期建设时,则每期工程完建后,可分别进行竣工验收。
注: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按《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之附件一: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划分表划分。
第1.0.4条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已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图纸,设计修改通知单;设备技术说明书,国家和部颁的现行规程、规范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等。
单位工程验收时,还应依据有关部门的验收规程。
竣工图纸资料的整理、编制按附录一的规定办理。
第1.0.5条 建设单位应提前三个月申请验收,并作好已完工程分部分项签证和各项验收准备工作。
水电工程验收,应按工程规模、投资来源、隶属关系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委员会问(小组)进行。
一、地方投资和管理的大型工程和重要的中型工程的验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或委托水利(水电)厅、电力(电管)局和其他部门(单位)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报主管部备案。地方一般中型工程的验收可由水利(水电)厅、电力(电管)局和其他部门(单位)代表政府组织验收小组,报上级政府部门核备。
二、中央投资和管理的大型工程的验收,由主管部或委托流域机构、电力(电管)局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中型工程的验收可由流域机构、电力(电管)局代表主管部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报主管部核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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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J 275-88
三、特别重要的大型工程的竣工验收,由主管部或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报请国务院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
四、合资建设和涉及两省以上的大型工程验收,由主管部会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部门或合资各方代表协商,共同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中型工程验收,可委托各自的下属单位共同组织验收委员会(小组)进行验收,报主管部和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部门备案。
五、工程截流前验收和中、小型单位工程验收,可适当简化,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电管局,省、直辖市、自治区水利(水电)厅、电力局,流域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代表政府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按隶属关系报主管部或上级政府备案。
六、验收委员会(小组)正副主任(组长)由主管部或政府部门批准任命。委员会(小组)成员,可根据各阶段不同的验收任务由主任委员(组长)确定;一般包括工程投资、贷款、还款单位,建设、设计、生产单位和主要施工企业,制造厂总代表,建设银行,地方政府及质量监督、建设监理等有关部门、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方面专家。
验收委员会(小组)的工作人员,由建设、设计、生产单位和有关施工企业中选派。验收机构应力求精简。
第1.0.6条 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由验收委员会(小组)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主任委员(组长)对有争议的问题有裁决权;如验收委员会(小组)委员(成员)中有半数以上不同意裁决意见,则由验收委员会则(小组)报请上级决定。
验收中遗留的问题,各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小组)确定的意见和分工切实负责,按期完成,并将处理情况载入该单位工程分部分项签证。
各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要相互衔接,不要重复进行,并均以分部分项签证为基础。
第1.0.7条 国家通过质量监督、建设监理部门,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督。质量监督、建设监理部门建立后,水电工程的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必须有质量监督、建设监理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J 275-88 部门签署的意见;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得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1.0.8条 验收工作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在基建投资中开支。
第二章 工程截流前验收
第2.0.1条 水电工程截流是指在枯水期截断河道主流,迫使河水从导流建筑物或预留的通道绕过基坑向下游宣泄,标志着主体工程即将进入全面施工阶段,关系到工程施工的安全。因此,截流前应按设计要求对已完工程的质量和准备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如截流时不涉及到永久工程,且截流工程规模较小,可不组织工程截流验收委员会(小组)进行验收。
第2.0.2条 申请工程截流前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导流工程,包括导流隧洞、导流明渠或其它导流建筑物已基本完成,并符合设计要求;可以过水,且过水后不影响未完工程的继续施工。
二、主体工程中与截流有关部分的水下隐蔽工程已经完成,并已办理分部分项验收签证手续;两岸坝肩开挖已按设计要求基本完成。
三、导流工程进出口引渠、围堰或埂捻的挖除措施已经落实。
四、已按批准的截流设计作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工程、备料、道路、机械、组织、应急措施等;上游报汛工作已有安排,安全渡汛方案已经审定,措施基本落实。
五、截流后壅高水位以下的库区居民迁移安置计划正在实施,且能在汛前完成。
六、通航河流的碍航问题和漂木问题已与有关部门达成协议。
第2.0.3条 验收前,由建设单位负责,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除按附录四提供资料外,尚须补充下列资料:
一、截流期间如要求上游水利、水电工程控制下泄流量,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协议文件。
二、截流期间和截流以后,如有碍航和漂木问题,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协议文件。
第2.0.4条 工程截流前验收小组的主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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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J 275-88
一、听取建设、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汇报,审查提供的文件资料;检查已完水下工程、隐蔽工程、导流截流工程的面貌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作出质量鉴定。
二、验收中发现的工程缺陷,应责成建设单位督促有关施工企业限期处理。如发现有严重问题,影响导流工程的安全运行;或因分流情况不佳、截流流量大干设计流量较多等,可能严重影响截流的顺利进行,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审定导流、截流程序方案;检查截流组织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以及上、下游通讯联络。
四、检查库区居民搬迁情况,以及为解决碍航、漂木等问题而采取的临时措施落实情况。
五、根据检查结果,写出工程截流前验收鉴定书。鉴定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验收审查情况、工程质量评价,导流、截流前后必须进行的工作和注意事项,最后作出工程能否截流的结论。鉴定书格式详见附录二。应及时将验收鉴定意见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2.0.5条 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五份,除报主管部门外,暂存建设单位,作为竣工资料的一部分。副本若干份,分送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
第三章 水库蓄水前验收
第3.0.1条 水库蓄水关系到整个工程的安全和效益的发挥,且与上、下游人民的生产、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水库蓄水前应按设计要求对工程质量和工程面貌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第3.0.2条 申请水库蓄水前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大坝基础及坝体的坚固性、稳定性已能满足水库蓄水要求;大坝及其它挡水建筑物蓄水位(或初期蓄水位)以下部分已经完成,其高程已达到安全防汛标准;水库蓄水后不影响工程的继续施工。
二、引水建筑物的进水口已经完成,符合设计要求,可以档水;拦污栅与闸门之间的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J 275-88 堆积物已清扫干净。
三、水库蓄水后需要投入运行的泄水建筑物已基本建成,并符合设计要求;蓄水、泄洪所需的闸门、启闭机等控制设备已安装完毕,使用电源可靠,可灵活启闭。
四、各建筑物的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埋设和调试,并已测得初始值。
五、库区内初期蓄水位以下的居民已经全部迁移;重要的交通、通讯线路已经拆迁;水库已经清理完毕;近坝区的地形测量已经完成;蓄水后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渗漏、浸没滑坡、塌方等已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六、为保证水库运行安全,设计单位会同建设、生产单位制定出初期发电的水库调度、运用、渡汛规划,并已报上级审核批准;各项控制设备的操作规程已制定,运行负责单位已明确,并已配备好合格的操作运行人员;各项准备工作已就绪;永久报汛设施已经按设计要求完成,可以投入运用;水库蓄水期间的临时通航、木材过坝以及下游因停水或流量减少而产生的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
七、生产单位的生产、生活建筑设施已能满足初期运行需要。
第3.0.3条 验收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并会同设计、生产等有关单位按附录四提供资料,并按附录五的要求准备有关资料备查。
第3.0.4条 水库蓄水前验收委员会(小组)的主要工作:
一、听取建设、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汇报,审查提供的文件资料;检查已完工程面貌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水库蓄水条件,并做出质量鉴定。
二、确定可以进行交接的工程项目清单。
三、验收中发现的工程缺陷,以及按设计要求应完而未完的工程,应责成建设单位督促有关单位限期完成。如发现工程有严重问题,将影响工程的安全运行,应提出处理意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四、审查下闸蓄水方案,检查下闸组织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五、检查库区清理、居民搬迁和其他设施的迁建情况,以及下游工农业用水是否已妥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J 275-88 善安排。
六、根据检查结果,写出水库蓄水前验收鉴定书。鉴定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验收审查情况,工程质量评价,水库蓄水前后必须进行的工作和注意事项,最后作出水库能否蓄水的结论。鉴定书格式详见附录二。
七、验收委员会应及时将验收鉴定意见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经同意后,水库方可下闸蓄水。
第3.0.5条 验收鉴定书正本、副本的份数及分送单位,按第 2.0.5条规定办理。
第3.0.6条 自水库蓄水至竣工验收期间的水库运行、调度、工程维护管理和观测工作,应按承发包合同规定,由责任单位负责进行,并作好资料的整理和积累工作。如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关施工企业或其它单位负责进行,生产单位派人参加,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为了确保施工期安全渡汛,建设单位应会同主要施工企业和设计、生产单位组成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施工期渡汛工作,水库的运用要服从工程安全和施工的需要。
第四章 机组启动验收
第4.0.1条 水电站的每一台机组及附属设备安装完毕后,必须经过机组启动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移交、委托生产单位试生产。
第4.0.2条 申请机组启动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有关水工建筑物已基本完成,或已达到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审定的初期发电方案所要求的工程面貌,且水库水位已超过最低发电水位。
二、引水系统(包括进水口、引水渠、隧洞、调压井、高压管道等)已清扫干净,能满足设计过水要求;暂不使用的压力钢管闷头已装好,并经验收,尾水位以下厂房与尾水的连通管路已设有防止逆流的设施;闸门及其启闭设备已安装完毕,经调试可满足紧急关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J 275-88 闭要求。
三、尾水闸门及其启闭设备已安装完毕,符合设计要求,能关闭严密;厂内排水系统已安装完毕,经试运行工作正常,尾水围堰及下游集渣已按设计要求清除干净。
四、待验收的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全部安装好,并经调整试验合格和分部试运转,作出了质量鉴定;机组的公用系统和自动化系统已能满足机组运转需要。
五、所有电气设备经检查试验,证明其动作准确、灵敏可靠,绝缘及接地电阻测试合格,可以满足机组运转时的测量、监视、控制和保护等要求。
六、有关风、水、电、油等附属设备系统,均能满足机组运转时的冷却、润滑、排水、操作和防火防寒等要求;厂用变压器及蓄电池组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好,直流电源安全可靠。
七、升压站、开关站等土建工程现场已清理并作好围栏,确保人身安全,已能保证高压电气设备的安全送电;对外必须的输电线路已经架设完成。
八、负责电站运行的生产单位已组织就绪,生产运行人员的配备能适应机组试生产的需要,运行操作规程已经制定。
九、按设计要求配备的测量仪器、仪表、工具及机电设备已能满足机组试运行和试生产的需要。
十、厂房土建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基本建成,能保证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转,运行机组段的厂房装修已基本完工;厂区防洪排水设施能保证汛期安全运行。
十一、待验机组段已作好围栏隔离,能确保机组安全运转和在建工程的安全施工。
十二、电站的生产附属建筑及运行人员必需的生活福利设施已基本建成。
十三、厂区通讯系统和对外通讯已按设计建成,通讯可靠。
第4.0.3条 机组启动验收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并会同各有关单位按附录四提供资料,按附录五的要求准备好有关资料备查。
第4.0.4条 在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下应设置试运行指挥部及验收交接工作组,进行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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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J 275-88 试运行指挥部负责进行机电设备启动前的准备工作,机组调整试验、试运行和检修等工作。试运行指挥部总指挥由安装机组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由建设、生产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担任。
试运行指挥部应会同生产、设计、制造、调整试验单位,遵照现行水轮发电机组和电气装置安装规范,编制成套设备试验程序,制定机组电气设备以及闸门、启闭机等在启动试运转时的操作规程。
验收交接工作组,可设若干专业小组,负责工程质量鉴定、记录、技术文件及图纸的审查移交,并办理设备、材料、备品、工具等清点接交工作。验收交接工作组的负责人由验收委员会指定。正组长由生产单位担任,副组长由建设单位和主要施工企业担任。
第4.0.5条 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
一、听取建设、设计、施工、生产等单位的汇报,审查提供的文件资料;检查机组及其辅属设备和水工建筑物的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机组启动条件,并作出质量鉴定。
二、确定可以进行交接的工程项目清单,督促办理交接手续。
三、验收中发现的工程缺陷或有遗留问题需要处理,应研究提出意见,责成建设单位督促有关施工企业限期完成;如发现有严重问题,影响工程的安全运行或机组的安全运转,应提出处理意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四、检查机组启动前各项准备工作情况,审查和批准水电站成套设备启动试验程序和试运行计划。
五、根据检查结果,作出机组能否启动的结论;提出机组启动前必须进行的工作和注意事项;确定第一次机组启动的时间。
第4.0.6条 机组启动试运行:
一、启动试运行的主要试验程序包括:对引水设备充水前、充水时和充水后的检查和试验;机组第一次启动及空载运行时的启动、试验和检查;机组投入系统带负荷时的检查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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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J 275-88
二、机组投入系统带额定出力连续运转72小时;如由于负荷不足或库水位不够等特殊原因,机组不能达到额定出力时,验收委员会根据当时的具体条件确定机组应带的最大负荷。
三、机组试运行完成后,试运行指挥部应向验收委员会报告。
第4.0.7条 在启动试运行过程中,除应作好一般记录外,对于设备的震动、摆度、温度变化及异常情况等均应作详细记录,并作为移交生产单位技术资料的一部分。
试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包括设备故障和缺陷,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清责任,由责任单位处理,或由责任单位委托施工企业处理。
第4.0.8条 机组带额定出力(或最大出力)连续运转72小时后,验收委员会应对工程再作一次全面检查。凡属土建和安装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企业负责处理,但经协商征得生产单位同意,也可由生产单体处理。凡属机电设备产品质量问题,应由制造厂负责处理。对尚需继续完成的结尾工程,责令建设单位督促有关施工企业尽早完成。
第4.0.9条 机组试运行结束后,确认已可安全运行,验收委员会应提出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鉴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已完工程的质量鉴定意见,机组启动试运行情况、验收意见、注意事项及其它待解决的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详见附录二。
同时办理机组交接手续,由建设单位委托生产单位管理、维护、试生产。水电站试生产期限为六个月。试生产期满后,才正式移交。
第4.0.10条 验收鉴定书正本、副本的份数及分送单位按第 2.0.5条规定办理。
第4.0.11条 移交生产单位的技术资料一般应在试运行结束后三个月内交完。生产单位为编制技术规程及培训操作人员,要求在试运行前提交的基本资料,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给予协助,开列清单提前移交。
第4.0.12条 制造厂随同设备提供的备品、配件、专用工具,以及为生产所需而订购的试验仪表、专用材料等,建设单位应如数移交生产单位,不得移作他用。资产和有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J 275-88 关财务方面的移交手续,按财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4.0.13条 试生产期间,如发现有施工质量问题,或由此发生事故,应由建设单位责成责任单位负责保修。在机电设备保证期内,因产品质量而发生事故,应由制造厂负责保修。如因运行、维护、管理不当而造成设备损坏,应由生产单位负责修理。
第4.0.14条 第二台机组及其以后机组的启动验收,验收委员会可委托试运行指挥部和验收交接工作组负责进行。验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验收情况,随时向验收委员会报告。
最后一台机组的启动验收仍由验收委员会主持进行。
第五章 单位工程验收
第5.0.1条 水电工程中的取水(供水或灌溉)、通航、过木、鱼道、对外永久交通等单位工程,在水电工程竣工前,往往已经完建。上述单位工程按设计完建后,经试运行合格,且能独立发挥经济效益者,建设单位可提出申请单位工程验收。
第5.0.2条 申请单位工程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土建工程已按设计施工完毕,质量符合要求;施工现场已作好清理。
二、设备的制作与安装经调试、试运行,安全可靠,均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三、所需观测仪器、设备均已按设计要求埋设并能正常观测。
四、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已妥善处理,能保证工程安全运行。
五、设计单位已制订出待验单位工程提前运行的运行规则;生产(使用)单位已订出操作规程,并配齐合格操作人员。
六、少量尾工已妥善安排。
第5.0.3条 验收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并会同设计、生产等单位按附录四提供资料,参照附录五的要求准备好有关资料备查。
另外,应提交建设单位与生产(使用)单位草签的提前启用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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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J 275-88 第5.0.4条 单位工程验收委员会(小组)的主要工作:
一、听取建设、设计、施工、生产(使用)等有关单位的汇报,审查提供的文件、图纸、资料;检查已完单位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作出质量鉴定。
二、验收中发现的工程缺陷,应责成建设单位督促有关施工企业限期处理;对尾工应作出妥善安排。
三、审查提前使用条件,检查生产准备工作情况。
四、根据检查结果写出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鉴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验收审查情况;工程质量评价;单位工程提前运行前后必须进行的工作和注意事项;最后作出能否提前启用的结论。鉴定书的格式可参照附录三。
五、主持办理单位工程交接手续。
第5.0.5条 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六份,除报工程主管部门和送生产(使用)单位各一份外,其余四份暂存建设单位,作为竣工资料的一部分。副本若干份,分送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
第 5.0.6条 单位工程经验收办理交接手续后,其运行、观测、维护等管理工作由生产(使用)单位负责,所需费用按提前启用协议书办理。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6.0.1条 水电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质量符合要求;各项独立发挥效益的单位工程均能正常使用;水轮发电机组已全部投产(分期建设的,属于二期机组除外);机电设备试生产期已满六个月,水库运用已经过一个洪水期的考验;蓄水和试生产期间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属于工程总造价中转为固定资产部分,均已具备移交条件;有关迁建赔偿和工程管理征地等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建设单位应及时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第 6.0.2条 水电工程已基本完建,虽未完全具备第6.0.1条规定的条件,但属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J 275-88 于下列情况之一,仍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由于少数非主要设备、某些特殊材料以及其他原因,致使少量尾工短期内不能完成,但不影响水电工程的正常生产和效益的发挥。验收时对尾工应进行审定,责成建设单位或生产单位包干,限期完成。
二、个别单位工程田于设计、科研、设备试制以及其他原因,致使该单位工程无法在短期内同步建成,但不影响水库和电站的正常运行。验收时应将该单位工程从概算中划出,并作出安排。
三、工程已经完建,但移民迁建、征地赔偿等方面尚有遗留问题,一时难以解决。可以先进行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移交,但要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6.0.3条 申请竣工验收时,由建设单位负责,并会同设计、生产等单位,按附录四提供资料,按附录五的要求准备好资料备查。
第6.0.4条 水电工程在竣工验收前一般要进行初验。初验工作组正、副组长由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建设、设计、施工、生产和质量监督、建设监理等单位参加。水电工程的重大技术问题,可由专家组进行技术鉴定。
第6.0.5条 初验工作组的主要工作:
一、听取建设、设计、施工、生产等单位的汇报。
二、审查工程建设情况,鉴定工程建设成果,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三、研究解决以往验收中尚未解决的遗留问题和试生产期间发现的新问题,分析其对工程正常运行的影响,提出处理意见。
四、审查竣工决算报告,评价实际效益。
五、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矛盾,特别是影响竣工验收的矛盾。协调无效者,应提请验收委员会处理。
六、确定尾工清单、完工期限和预算金额。
七、提出初验工作报告和进行竣工验收的建议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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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起草竣工验收鉴定书。鉴定书的格式可参照附录三。
第6.0.6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
一、听取并审查建设、设计、施工、生产单位和初验工作组的报告;检查工程运行情况。
二、协调、仲裁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存在的各种矛盾。
三、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全体委员应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四、主持建设单位与生产单位之间的交接签字仪式。
第6.0.7条 在竣工验收中,如发现工程有严重影响安全运用的重大问题,不能保证正常使用时,验收委员会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6.0.8条 竣工验收鉴定书正式签字后,即作为固定资产移交生产单位的依据。交接双方应迅速办理转帐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6.0.9条 竣工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五份,送主管部门一份,其余四份连同历次阶段验收鉴定书正本分连投资(贷款、还款)单位、建设、设计和生产单位。副本若干份,分送验收委员会委员和其他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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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J 275-88 附 则
本规程自1989年1月1日起执行,1963年颁发试行的《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同时作废。本规程解释权属能源部。
附录一 关于竣工图纸资料编制的规定
一、竣工图纸资料是记录工程情况的重要技术档案。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主管部门均应予以高度重视。在建设初期,建设单位即应对竣工图纸资料的编制工作作出安排。
(一)投资包干的工程由包干的施工企业编制。
(二)承发包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竣工图纸资料的编制、审查和交接等问题。
二、编制各种竣工图,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注意收集资料。及时整理编制,做好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验收签证。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供有关签证资料、竣工图纸。
三、编制竣工图的形式和深度,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一)凡按设计图纸施工没有变动的图纸,可由施工企业(包括总包和分包,下同)在原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为竣工图。
(二)凡在施工中,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将原设计图加以修改补充作为竣工图的,可不重新绘制,由施工企业负责在原设计图上加以修改,并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说明,加盖“竣工图”标志后,作为竣工图。
(三)结构形式、平面布置、项目改变以及其他重大改变,应按变更后的设计图纸绘制竣工图。
(四)竣工图一定要与实际情况相符,要保证图纸质量。必须规格统一,图面整洁,字迹清楚。竣工图要逐级审核,并由承担施工的技术负责人签字。
四、竣工图不少于三份,二份交生产单位,一份交主管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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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要图纸,如规划图、工程位置图、枢纽布置图、主体工程主要建筑物平剖面图、主结线图等,由设计单位重新绘制、印刷、装订成册,附在竣工文件中。
六、原始资料(见附录五)应汇集整理成册,并附编制说明,必要时要有分析报告。要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系统性、完整性,要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七、竣工决算的编制,按原水利电力部(87)财基字第170号文《水利电力工程基本建设竣工决算编制试行办法剧(87)财基字第361号文《关于编制决算试行办法的补充说明》进行。
八、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竣工图纸、资料不完整时,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和生产单位,研究补救措施,尽可能弥补损失。经验收委员会(小组)核实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部门批准,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
附录二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
××工程截流前(水库蓄水前、机组启动)阶段验收鉴定书
一、工程简介
(一)工程名称、位置。
(二)设计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三)设计和施工简要情况。
二、阶段验收的项目、范围和内容。
三、与在建和续建工程的关系。
四、待验工程质量鉴定和评价。
五、工程渡汛标准及超标准的应急措施。
六、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七、对工程建设和管理运行的意见。
八、结论(对能否截流、蓄水、启动作出明确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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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验收小组正副组长或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签字。
十、附件
(一)建设单位申请阶段验收报告。
(二)验收小组或验收委员会名单(注明单位和职务)。
(三)建设、设计、生产单位和主要施工企业的工作报告。
(四)重要遗留问题的说明。
(五)单位工程分部分项签证目录。
附录三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一、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位置。
(二)工程总布置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附总布置图、主要建筑物平剖面图、在电网中的位置图)。
(三)主要设计单位,主要设计变更及其原因。
(四)建设单位、主要施工企业和施工过程(包括施工准备、截流、水库蓄水、第一台机组发电及工程竣工等日期,施工中发生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
(五)工程完成情况和主要工程数量及投资。
(六)库区处理及移民迁建、赔偿情况。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J 275-88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J 275-88
上述原始资料和重要文件,在验
水电站的工程验收
本文2025-01-31 09:13:55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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