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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审判流程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31浏览:1收藏

模拟审判流程

第一篇:模拟审判流程

“民事借贷纠纷案” 模拟法庭审判脚本 模拟审判流程

(一)庭前准备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原告、被告、双方律师出庭。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闫某,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XXXX。

原告委托代理人:贾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XXXX

(二)法庭调查

审判长:(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长:由原告陈诉讼的事实、理由及请求。

原告代理人(宣读起诉状):2010年6月16日,被告以购买笔记本电脑为由,从原告处借20000元,并承诺2010年9月30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故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支付利息(从2010年9月3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利率计算),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审判长:被告发表意见。

被告:被告确实曾向原告借款20000元,但已于2010年底偿还原告1 10000元,现同意偿还剩余10000元并支付利息,不认可原告其他请求。

审判长:下面继续举证。现在由原告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原告代理人:原告提交了欠条。该欠条是被告在2010年6月16日,收到原告出借的20000元款项后出具给原告的;证明在2010年6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约定在2010年9月30日之前还清的事实。

审判长:被告对欠条有什么问题吗,这个欠条是不是你写的? 被告:这个欠条是我写的,没有什么要说的。

审判长:被告在庭前没有提交证据,现在有无证据补充提交? 被告:没有。但被告庭前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内容是被告已偿还原告10000元的事实。

审判长:现在法庭向被告了解涉案请况。被告,你说已经还款10000元,是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以何种方式还的?

被告:具体记不住时间了,大概是去年秋天,是在原告家里,付现金。审判长:当时有没有其他人在场? 被告:没有。

审判长:你平时会带这么多现金在手头么? 被告:一般不会。

审判长:那为何当天你手头有这么多现金? 被告:从家里拿的。

审判长:被告在庭前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律准许。传证人杨XX到2 庭作证。证人杨XX,男,汉族,25岁住在北京市XXXXXXXXX。(查看身份证)

审判长:证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人要必须实事求是的作证,不得作伪证,你对你所说的要付法律责任,证人挺清楚没有? 证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证人杨XX,你与被告是什么关系,是否了解与原告之间借款往事的事实?

证人杨XX:是亲戚关系,我听说被告还给原告10000元,另外,我还了解到被告一般还钱不索要收条。

原告代理人:证人杨XX,你是否亲眼看到被告还钱给原告? 证人杨XX:没有。

审判长:原被告有没有需要询问证人杨XX的? 原告:没有。被告:没有。

审判长:证人杨XX退庭,在庭外等候。审判长:传证人泰XX到庭作证。审判长:现在核对证人身份证。

证人泰XX,女,汉族,20岁,住北京市XXXXXXXXXX。(审判长告知证人讼权利和义务)

审判长:证人泰XX,你与被告是什么关系,是否了解被告向原告还款的事实?

证人泰XX:是朋友,我只知道被告还钱一般不要求要收据。审判长:现在由原告向证人发问。

原告代理人:证人泰XX,你是否参与了被告还钱的过程,亲眼看到被告还钱? 证人泰XX:没有。

审判长:原被告还有没有需要询问证人泰XX的? 原告:无。被告:无

审判长:证人泰XX退庭,在庭外等候。

(证人作词完毕,对计入笔记的证词确认后签名盖章。证人作词后可以旁听。)

(三)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审判长:本案焦点是被告有无归还原告10000元。现在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请围绕争议焦点进行。

原告代理人:原告起诉被告还钱,有欠条为证。被告称已经还款10000元,但没有任何字据可以证明,也没有在欠条上注明,显然违背常理。被告申请出庭作证的两位证人,均没有当场看见被告还钱给原告,所以,不能认定。

综上所述,原告借给被告钱的事实清楚,被告没有还款也属实,现在还款期限已满,被告的行为已属于违约,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还款给原告。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被告:被告曾向原告借款20000元属实,但是被告后来也曾归还10000元。被告根据个人习惯,在归还10000的时候没有要求原告出具收据。被告还款而不要收据,有证人能够证明。所以,请法庭查实,依法判决。

审判长:原被告是否有补充意见? 原告代理人:无 被告:无

(四)法庭调解

审判长:根据我国相关法鲁规定,本案可以调解,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代理人:不同意。

审判长: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现在休庭,有法庭评议,评议后继续开庭。(敲击法槌)

(五)宣判

书记员;但是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各就各位,全体起立,审判员入庭就坐。坐下。

审判员:(敲击法槌)现在继续开庭。本案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法庭认定: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以后,是否已经归还10000元。原告提交的欠条符合证据的规定,予以确认、采信,能够证明原告出借两万的经过属实。被告没有提供原告收到还款到还的相关证据,其提出证言中,证人杨占霄对被告还款10000元的事实只是听说,属于传来证据,不单独予以认证;证人泰5 XX的证词言只涉及李兴还钱没有收回借条的习惯,不能必然证明被告曾向原告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综上,对以上证人的证言不予采信;据此,法庭认定,鉴于被告出具的欠条加以佐证,本院对双方借货关系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主张以还款10000元,但原告予以否认,被告又未能提取必要证据证明还款事实。故本院对被告还款一万元的事实不予确认,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现在宣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闫欣妮借款两万元;

被告李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闫XX支付逾期利息(以两万元为基数,从2010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 ; 基准利率计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200元,由被告李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判决金额交纳上诉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今天是口头宣判,原、被告及其讼诉代理人在X年X月6 X日上午X时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领取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制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界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界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上诉期限为15日。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第二篇:模拟审判案例及流程

1、分配角色:书记员—吴振;审判员 3人(孟庆龙;李瑞缘;李元泽);公诉人 2人(咸美阳;丁加瑞);辩护人 3人(李厚志;孙升飞;李帅);被告:2人(刘文杰;杨学文);证人 1人(王恺特); 法警:1人

2、案情简介:

3、审判流程:

吴振: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吴振: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吴振:全体起立。

吴振: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吴振: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大家坐下。

吴振:(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刘文杰、杨学文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孟庆龙:(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刘文杰、杨学文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

被告人刘文杰的基本情况?

刘文杰:我叫刘文杰,男,1978年5月19日生,汉族,本市公交公司司机,住本市凤鸣路1000号。孟庆龙: 被告人杨学文的基本情况?

杨学文:我叫杨学文,男,1980年4月6日生,汉族,住本市解放路22号。

孟庆龙: 被告人刘文杰,你所描述的个人情况是否属实?

刘文杰:属实。

孟庆龙:被告人杨学文,你所描述的个人情况是否属实?

杨学文:属实。

孟庆龙:被告人刘文杰、杨学文,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刘文杰:2010年4月1日收到。

杨学文:2010年4月1日收到。

孟庆龙: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文杰、杨学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合议庭由审判员李瑞缘、李元泽成,由孟庆龙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吴振担任法庭记录;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加瑞、咸美阳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刘文杰委托,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厚志出庭为被告人刘文杰辩护,受被告人杨学文委托,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升飞出庭为被告人杨学文辩护,受刑事附带民事被害人的家属的委托,众成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帅出庭为其辩护。

孟庆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孟庆龙: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刘文杰、杨学文:听清。

孟庆龙:被告人刘文杰、杨学文,你是否申请回避?

刘文杰、杨学文:不申请回避。

(一)法庭调查

孟庆龙: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丁加瑞:(站起)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济检刑附民诉[20060320]10号

刘文杰,男,1978年5月19日生,汉族,本市公交公司司机,住本市凤鸣路1000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杨学文,男,1980年4月6日生,汉族,住本市解放路22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2010年3月5日,因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同年3月9日由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济南市历城区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市第一看守所的被告人刘文杰和杨学文一案,侦查终结后,移交本院,本院审查后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查表明:

被告人刘文杰于2010年3月5日在工作驾驶期间,因与被告人杨学文发生争执,被告人杨学文挥拳殴打正在驾驶的被告人刘文杰。刘文杰被打后,置行使中的车辆于不顾,离开驾驶座位,与被告人杨学文扭打在一起,致使公交车无人控制冲出道路,先当场撞死骑自行车的人(被害人),后与出租车相撞,冲毁一段围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

上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杰、杨学文,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当场撞死一人,后与出租车相撞,又冲毁一段围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故意犯罪”。而且这种犯罪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被告人应就此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根据被告人的上诉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也应承担刑事责任。

本院已于2010年3月20日以10号起诉书向贵院提起公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予以裁判。

孟庆龙: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刘文杰、杨学文:听清。

孟庆龙:将被告人杨学文先押出候审。(法警将杨学文带出)

孟庆龙:被告人刘文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刘文杰:有。我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孟庆龙: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有何意见?

李厚志:有。我当事人主观上是过失,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孟庆龙: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丁加瑞:被告人刘文杰,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刘文杰:听清楚了。

丁加瑞:被告人刘文杰,你与杨学文是否认识?

刘文杰:不认识。我只知道他在2010年3月5日那天在我开的5路公交车上。

丁加瑞:当天,在你开的5路公交车上发生了什么事?

刘文杰:那天被告人杨学文上车后始终站在车门的附近,影响了其他乘客的上车,我向他提示,杨学文就挥拳殴打正在驾车的我,以至最后发生事故。

丁加瑞: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讯问暂时到此。

孟庆龙:被告人刘文杰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其发问?

李厚志:有的。被告人刘文杰,当天发生争执,首先动手的是谁?

刘文杰: 是杨学文。

李厚志:有无证据?

刘文杰:有。当时在车上的乘客王恺特为我作证。

孟庆龙:请法警带王恺特到庭。(法警带证人)

孟庆龙:证人王恺特,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王恺特: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孟庆龙: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孟庆龙:证人,当天司机刘文杰和乘客杨学文发生口角后,是谁先动手打人?

王恺特:是杨学文先朝司机陆一脸上打了一拳。

孟庆龙:公诉人对证人所说的有何意见?

咸美阳:没有。

孟庆龙:杨学文的辩护人对证人所说的有何意见?

孙升飞:没有。

孟庆龙:请证人王恺特退庭。

李元泽:被告人刘文杰,当杨学文打你后你是在扭打中离开驾驶座位还是先离开座位再与杨学文扭打? 杨学文:我不清楚了。

孟庆龙:法警将被告人刘文杰带出法庭候审,将被告人杨学文带上法庭。(法警执行)

孟庆龙:被告人杨学文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孙升飞:有。我的当事人只是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孟庆龙: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杨学文进行讯问。

咸美阳:被告人杨学文,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杨学文:清楚了。

咸美阳:被告人杨学文,你是否在2010年3月5日那天在另一被告刘文杰开的公交车上?

杨学文:是。

咸美阳:杨学文,当天发生什么事?

杨学文:那天我上车后,由于车内拥挤,我被迫站在车门附近,然后司机刘文杰对我大发脾气,认为我影响其他乘客上车,在争执中,我打了刘文杰脸部一下,他便不顾行驶中的车辆与我扭打起来,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咸美阳:审判长,公诉人对杨学文的讯问暂时到此。

孟庆龙:被告人杨学文的辩护人,你是否对其进行发问?

孙升飞:有的。杨学文,当天你打了司机刘文杰后,刘文杰是什么反应?

杨学文:司机刘文杰随即离开驾驶座位,与我扭打起来。

孙升飞:审判长,我的发问暂时结束。

孟庆龙:鉴于公诉人举证共同涉及两被告人,现将被告人刘文杰带上法庭。(法警执行)

孟庆龙:现在由公诉人举证。

丁加瑞: 这是一份由济南市历城区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从笔录上公诉人认为该案不构成交通肇事,而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传证据,待有关人员看完后,审判长发问。

孟庆龙:被告人刘文杰的辩护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 异议?

李厚志:对笔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的效力提出异议。我的当事人当天和被告人杨学文扭打的时候,他只是轻信自己还能控制车辆,是由于自己过于自信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因而从主观上讲,我当事人的过失的行为。

孟庆龙:被告人杨学文的辩护人对上述笔录有何异议?

孙升飞:对笔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笔录的证明效力提出异议。首先,我的当事人打了司机刘文杰以后,司机刘文杰离开驾驶座位的行为是我当事人不能控制的。由此造成的事故,从主观方面讲,我当事人是无过错的;其次,我当事人的行为并没有实施某种危害或足以危害某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只是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所以,我认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孟庆龙:公诉人继续举证。

丁加瑞:这是一份受害人李九一的死亡证明。证明受害人李九一的死亡是由于此次事故所致,还有两份由济南市历城区派出所出具的两被告人的笔录。

孟庆龙:被告人刘文杰的辩护人对以上三份证据有无异议?

李厚志:没有。

孟庆龙:被告人杨学文的辩护人对以上三份证据有无异议?

孙升飞:没有。

孟庆龙 :公诉人继续举证。

丁加瑞:举证完毕。

孟庆龙:被告人刘文杰的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李厚志:没有。

孟庆龙:被告人杨学文的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孙升飞:没有。

孟庆龙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丁加瑞:、、、、(宣读公诉意见书)、、、孟庆龙:下面由被告人为自己辩护。首先由被告人刘文杰自行辩护。

刘文杰:我之所以离开驾驶座位,是因为杨学文首先动手打我,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我主观上不是故意的孟庆龙:下面由被告人杨学文自行辩护。

杨学文:我承认我是先打了司机刘文杰一下,但也不至于使司机离开驾驶座位,他的行为不是我所能左右的。

孟庆龙:下面由刘文杰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李厚志:{辩护词}

孟庆龙:下面由杨学文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孙升飞: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本人接受被告杨学文的委托,担任杨学文诉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罪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中被告的代理人。我对本案提供的案件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对起诉

书指控的被告人杨学文主观上存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事实持不同意见。司机刘

文杰驾驶车辆自认为与杨学文扭打时能控制好车辆的行驶,而刘文杰不顾乘客和行人的安全,放任事故危害后果的发生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件。我当事人杨学文与司机刘

文杰扭打时并不希望危害后果的发生,也没想到司机会离开驾驶座位与其扭打,所以,应该由

刘文杰承担主要责任,并且对杨学文存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起诉过于严重。且杨学

文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切真诚悔过,表现其主观恶性较小,据此,被告人应当属于那种可以

教育改造好的那种人,本辩护人敬请法官结合起诉书的部分犯罪事实的失误对杨学文从宽从轻

量刑。

孟庆龙:被告人刘文杰的辩护人是否有新的意见?

李厚志:没有

孟庆龙:被告人杨学文的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辩护意见?

孙升飞:没有

孟庆龙: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已经充分阐述,法庭也已经记录在案,现在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查和辩论。原告代理人说明一下原告人的基本情况。

李帅:(起诉书的相关内容)

孟庆龙:原告代理人你的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李帅:(起诉书的相关内容)

孟庆龙:被告人刘文杰的代理人对此是否有代理意见?

李厚志:(代理词)

孟庆龙:原告代理人对此是否有意见

李帅:(自行发挥)

孟庆龙:被告人杨学文的代理人对原告方提出的主张有何代理意见?

孙升飞: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本人接受被告杨学文的委托,担任杨学文诉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附带民事诉讼

一案中被告的代理人。通过法庭调查,本代理人对本案中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发表代理意见

如下:李九一的死亡以及其他经济损失都是由刘文杰驾驶的车辆直接造成的。被告人杨学文虽

然存在与刘文杰扭打的事实,但其并不希望李九一死亡等危害后果的发生。对于民事赔偿,应

由刘文杰承担主要责任。

孟庆龙:原被告双方已无新的意见,现在请原告代理人做最后的陈述。

李帅:、、、、、孟庆龙:被告刘文杰的代理人做最后的陈述。

李厚志:、、、孟庆龙:被告杨学文的代理人做最后的陈述。

孙升飞: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当事人杨学文在刘文杰驾驶的公交车上与其扭打,最后造成李九一死亡等其他事故后果的事实,本人不持反对意见,但是,本人认为,这些事故后果都是有刘文杰的直接造成的,而

杨学文与其扭打也并没有想到刘文杰会离开驾驶座位不顾乘客和行人的安全,所以,主观上,杨学文并没有恶意的犯罪准备,并且其归案后积极悔罪,故刘文杰因该承担此次事故后果的主

要责任,敬请法官对杨学文从宽从轻量刑。

孟庆龙:双方对民事部分是否同意调解?有何调解意见?原告?

李帅:不调解。

孟庆龙:被告刘文杰?

刘文杰:不同意。

孟庆龙:被告杨学文?

杨学文:不同意。

孟庆龙:现在休庭 5分钟,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孟庆龙:(5分钟 后。敲法锤)现在继续开庭,本案经合议庭合议,认为两被告行为均属于过失行为,其行为已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由此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第二款和《民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吴振:全体起立!

孟庆龙:(判决书的判决部分)

孟庆龙:今天是口头判决,内容详见判决书。判决书在5日内送达。被告人听清楚没有?

杨学文、刘文杰:听清了。

孟庆龙:现在闭庭。(敲法锤)

吴振:全体起立!待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后,其他人员再陆续退庭。

第三篇:模拟审判

开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请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影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口头警告、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在闭庭后书面向法院提出。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 全体请坐。

(书记员

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证人已在庭外等候,被告人蔺小宇、蔺小光、代春花已在羁押室候审,法庭工作准备就绪,请示开庭。

(审判长):兰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告人蔺小宇、被告人蔺小光、被告人代春花三人殴打精神病人并将其弃于野外被冻死案。(敲法捶)现在开庭(敲法捶)

(审判长):传第一被告蔺小宇、第二被告蔺小光、第三被告代春花到庭。(法警带三被告到庭)

(审判长):第一被告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蔺小宇):我叫蔺小宇,1980年生,兰州榆中县人(审判长):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蔺小宇):初中文化,农民,现在外打工 居住于兰州市榆中县莲花村

(审判长):有无犯罪前科(蔺小宇):没有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因什么事被刑事拘留

(蔺小宇);因涉嫌故意杀人,我于2010年12月3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被逮捕的

(蔺小宇):同年12月15号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看守所(审判长):被告人蔺小宇,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蔺小宇):已经于2011年月日收到

(审判长):第二被告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蔺小光):我叫蔺小光,1982年生,兰州榆中县人(审判长):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蔺小光):高中文化,农民,现在外打工 居住于兰州市榆中县莲花村

(审判长):有无犯罪前科(蔺小光):没有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因什么事被刑事拘留

(蔺小光);因涉嫌故意杀人,我于2010年12月3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被逮捕的

(蔺小光):同年12月15号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看守所(审判长):被告人蔺小光,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蔺小光):已经于2011年3月5日收到

(审判长):第三被告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代春花):我叫代春花,1982年生,兰州榆中县人(审判长):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代春花):初中文化,农民,现在外打工 居住于兰州市榆中县莲花村

(审判长):有无犯罪前科(代春花):没有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因什么事被刑事拘留

(代春花);因涉嫌故意杀人,我于2010年12月3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被逮捕的

(代春花):同年12月15号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看守所

(审判长):被告人代春花,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代春花):已经于2011年3月5日收到

(审判长):兰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告人蔺小宇、被告人蔺小光、被告人代春花三人殴打精神病人并将其弃于野外被冻死案。合议庭审判人员由罗沁怡、王子瓒、路伟组成。由罗沁怡担任审判长,书记员田婷婷担任法庭记录,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安涛、李山雁出庭支持公诉,受第一被告人蔺小宇委托兰州市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司亮亮出庭为其担任辩护,受第二被告蔺小光委托兰州市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丰叶出庭为其担任辩护,受第三被告代春花委托兰州市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任晓出庭为其担任辩护。被告人对合议庭成员以及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长): 被告人蔺小宇对出庭人员是否申请回避(蔺小宇):不申请

(审判长): 被告人蔺小光对出庭人员是否申请回避(蔺小光):不申请

(审判长): 被告人代春花对出庭人员是否申请回避(代春花):不申请

(审判长): 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调去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控辩双方在举

证时,应当说明所举证据的来源及所要证明的内容。对证人、审判长、鉴定人不出庭的,应当说明原因。控辩双方向法庭所交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原物,不能提交原物、原物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法庭同意可以提交副本或者复印件。

(审判长):公诉人除了开庭前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目录外,还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辩护人司亮亮):没有(辩护人丰叶): 没有(辩护人任晓):没有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三被告请起立。

(公诉人李山雁宣读起诉书)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甘检刑诉字【2011】第233号

被告人:蔺小宇,男,1980年生,汉,初中文化程度,在外打工。

被告人:蔺小光,男,1982年生,汉,初中文化程度,在外打工。

被告人:代春花(蔺小宇之妻),女,1982年生,汉,初中文化程度,在外打工。

三被告人均系农民,之前均未受到过刑事、行政处罚。

被害人孙凡月,男,30岁。居于兰州市安宁区水瓜庄。

本案由兰州市安宁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蔺小宇,蔺小光,代春花涉嫌(间接)故意杀人罪,与

****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于

****年**月**日已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

****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司亮亮、丰叶、任晓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表明:

2010年12月16日,被告人蔺小宇赶集回家后,发现家中的衣被被盗,从邻居口中得知,被害人孙凡月曾经在下午来过,于是蔺小宇便给其弟蔺小光打电话,让其随自己去孙凡月家索要衣服。次日,蔺小宇,代春花,蔺小光,三人到孙月凡家中,在对被告询问笔录中写明,当时孙称衣服在其亲戚家中,过两天还给他们。蔺小宇与其妻、弟三人非常气愤,与之产生争执。于是三人强行将孙凡月从屋内拽出,拉其向邻村走去。在前往邻村的途中孙凡月突然跑进路旁的麦田。于是,蔺小宇捡起路边的木棍,三人追了进去,之后蔺

小光抽出身上的皮带,在被害人孙凡月背部,腿部等多次击打,造成被害人孙凡月轻伤(法医鉴定结论)。之后,三人见孙凡月仍未停止对他们的辱骂,蔺小宇便提议扒了他的衣服冻冻他!于是蔺小宇,蔺小光抓走孙凡月部分衣裤扔至一旁(死者身上只剩一件白色衬衫,下身仅有红色线裤)。之后三人把被害人弃之野外不顾径自回家。

次日上午8时许,孙凡月被村民发现死在麦田里。后经安宁区公安局法医鉴定,孙凡月的尸体上有损伤,系死者生前受到钝性物体击打所致,未发现内伤。根据尸体检验报告:死者全省皮肤有鸡皮疙瘩,双手曲于胸前呈蜷缩状,手里握有稻草,尸斑呈鲜红色,血液呈流动状,胃粘膜弥漫性出血(维湿涅夫斯普斑)。结论为:孙凡月系冻死。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蔺小宇,蔺小光,代春花面对完全精神病的孙凡月,强行将其拖至野外殴打并扒去其衣物,三人将被告弃之荒野。客观上已足以将一名精神病人致死,在能预知孙凡月会被冻死的情况下置其生死不顾,主观恶性大,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即致被害人孙凡月冻死。其三人对被害人冻死的结果明知自己的的行为可能发生严重的危害结果,并持放任、无所谓、听之任之的态度,从犯罪构成上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蔺小宇,蔺小光,代春花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受到刑事惩罚。我

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致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

李山雁 附:

1、主要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一份

2、主要证据复印件

3、被害人精神病鉴定书

4、被害人死亡鉴定报告

5、询问及勘验笔录 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判长):三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是否一致?(蔺小宇):一致(蔺小光):一致(代春花):一致

(审判长):请法警带第二被告人蔺小光,第三被告人代春花退庭(审判长):被告人蔺小宇,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蔺小宇):有,我没有想杀死孙凡月,只是想教训他一下

(审判长):下面就有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蔺小宇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对其进行讯问

(公诉人安涛):被告人蔺小宇,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蔺小宇):听清楚了

(公诉人安涛):被告人蔺小宇,得知衣被被孙凡月拿走,你是怎么做的

(蔺小宇):我给我堂弟打电话让他和我一起去取孙凡月家里取(公诉人安涛):你有没有说过若去不还回衣被便教训一下孙凡月(蔺小宇):没有

(公诉人安涛):没有要回衣被时,是谁先提出要教训孙凡月的(蔺小宇):当时我特别生气,孙凡月不还衣被,还骂我们,我就说了一句:欠揍的,给我打

(公诉人安涛):你说要教训孙凡月时蔺小光,代春花两人表示同意了吗

(蔺小宇):他们没说什么,就动手了

(公诉人安涛):你们为什么要把他拽到邻村去?(蔺小宇):他说衣被在邻村亲戚家,我们想让他去取衣被(公诉人安涛):在你们进入孙月凡家中争吵及将其拽出屋外时有没有发现孙凡月有不同于正常人的表现?(蔺小宇):没有

(公诉人安涛):孙凡月跑进麦田之后你紧接着做了什么

(蔺小宇):我就追进去了

(公诉人安涛):你当时是拿什么击打孙凡月的,他反抗了没?(蔺小宇):随手捡了一根木棍,他反抗了

(公诉人安涛):你知道当时温度很低吗?那你们么为什么还要将其衣物扒掉将他弃之野外?(蔺小宇):知道

(公诉人安涛):那你们么为什么还要将他的衣服扒掉,将他弃之野外?

(蔺小宇):当时在气头上,就想教训他一下,想着他就自己穿上衣服回去了

(公诉人安涛):审判长,公诉人的发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被告人蔺小宇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进行发问(辩护人司亮亮):是

(辩护人司亮亮):案发当天你和你妻子叫你堂弟去孙凡月家做什么?

(蔺小宇):孙凡月偷了我们家的衣服,我们去要回来(辩护人司亮亮):你为什么叫你堂弟?

(蔺小宇):他们家人都比较霸道,我有比较胆小,害怕要不回来(辩护人司亮亮):孙凡月跑进麦田里,你为什么追上孙凡月就打(蔺小宇):当时就是气急了,脑子一热,没多想(辩护人司亮亮):你打他哪了

(蔺小宇):因为他在前面跑,所以我就打他后背了

(辩护人司亮亮):你打完孙凡月怎为什么对你堂弟说“扒了他的衣服冻冻他”?

(蔺小宇):打他的时候他也还手打我们了,还骂我们,我特别生气,没多想就随口说了一句

(辩护人司亮亮):当时天气冷吗?那还这样做?(蔺小宇):冷

(辩护人司亮亮):孙凡月反抗了没有?(蔺小宇):反抗了,还把我堂弟抓伤了

(辩护人司亮亮):你们扔下他离开的时候孙凡月是什么状态(蔺小宇):他就自己找衣服呢

(辩护人司亮亮):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审判长):公诉人还有无问题需要发问(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请法警带第一被告蔺小宇退庭,带第二被告蔺小光到庭(审判长):被告人蔺小光,你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蔺小光):有,我没有杀人,只是殴打了孙凡月,不能构成犯罪(审判长):下面就有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蔺小光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对其进行讯问

(公诉人安涛):被告人蔺小光,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蔺小光):听清楚了

(公诉人安涛):你堂哥蔺小宇打电话的内容是什么?

(蔺小光):就说有人偷了他们家衣服,让我跟他一起去要(公诉人安涛):他打电话约你去的时候你是咋想的

(蔺小光):我就想帮他去拿,那毕竟是他们家的东西,而且我哥胆子小,我就想帮他壮个胆

(公诉人安涛):接到蔺小宇的电话后你们打算怎么做(蔺小光):就打算把衣被要回来

(公诉人安涛):在麦田里谁先提出要教训孙凡月的?(蔺小光):我哥当时喊了声“打”,我就动手了(公诉人安涛):你知道孙凡月有精神病吗(蔺小光):不知道

(公诉人安涛):审判长,公诉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被告人蔺小光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进行发问(辩护人丰叶):是

(辩护人丰叶):蔺小光,你是否认识孙凡月(蔺小光):不认识

(辩护人丰叶):那你为什么要去他们家

(蔺小光):我哥说孙凡月偷了他们家衣被,叫我帮忙去要(辩护人):你有没有想过这么点小事,你哥为什么要把你叫上(蔺小光):我哥胆小,可能害怕要不回来吧(辩护人丰叶):你们要衣被时孙凡月是怎么说的(蔺小光):他说衣被在邻村亲戚家,没法给我们(辩护人丰叶):你们能够听懂他表达的意思吗

(蔺小光):能

(辩护人丰叶):在他们家起争执了吗(蔺小光):起了一点(辩护人丰叶):一点是多少(蔺小光):口舌争执(辩护人):动手了吗(蔺小光):没有

(辩护人丰叶):你们一起商量之后决定带她去邻村的吗

(蔺小光):没有,我哥说要带他去邻村吧衣被取回来,我们就跟上去了

(辩护人丰叶):孙凡月跑进麦田之后谁先追进去的(蔺小光):我哥

(辩护人丰叶):你是自己跟进去的还是你哥叫你进去的(蔺小光):我哥喊了一声“追”,我就跟进去了(辩护人丰叶):在麦田里谁先动手打的孙凡月(蔺小光):我哥

(辩护人丰叶):你哥已经打他了,你为什么还要打他(蔺小光):我看我哥打不过他(辩护人丰叶):他也打你哥了吗(蔺小光):打了

(辩护人丰叶):你用什么打的孙凡月(蔺小光)::我就把身上的皮带抽下来打的

(辩护人丰叶):你打他的时候他还手了吗(蔺小光):还了

(辩护人丰叶):你受伤了吗(蔺小光):被抓伤了

(辩护人丰叶):打完他为什么还要扒他的衣服(蔺小光):他不停地骂我们,我们都特别生气,就扒了(辩护人丰叶):谁先提出来扒孙凡月衣服的(蔺小光):我哥,他说要再教训一下孙凡月(辩护人丰叶):你动手扒他衣服了吗(蔺小光):扒了

(辩护人丰叶):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审判长):公诉人还有无问题需要发问(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请法警带带第二被告蔺小光退庭,带第三被告代春花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代春花,你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代春花):有,我没有杀人,只是殴打了孙凡月,不能构成犯罪(审判长):下面就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代春花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对其进行讯问

(公诉人安涛):被告人代春花,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代春花):听清楚了

(公诉人安涛):你们之前是否曾商量孙凡月若不还衣被便教训他?(代春花):没有

(公诉人安涛):你们为什么要把他拽到邻村去?

(公诉人安涛):在你们进入孙月凡家中争吵及将其拽出时有没有发现孙有不同于正常人的表现?(代春花):没有

(公诉人安涛):他们二人对孙进行殴打的时候你在干什么(代春花):我在旁边站着(公诉人安涛):你动手了吗(代春花):没有

(公诉人安涛):有没有阻止。(代春花):没有

(公诉人安涛):审判长,公诉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被告人代春花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进行发问(辩护人任晓):是

(辩护人任晓):孙凡月偷了你家衣被后,你做了什么

(代春花):我埋怨我丈夫说家里情况不好,孙凡月偷了我们家的衣被叫我们怎么过日子,所以我就让我丈夫去孙凡月家要衣被。(辩护人任晓):你和你丈夫蔺小宇是怎样商议去孙凡月家索要衣被的

(代春花):我就说我们家没有多余的钱可以再购买衣被了,再加上孩子上学到处要用钱,怎么办,我丈夫就说要不我们去孙凡月家把我们家的衣被要回来吧,我们两就都同意了。

(辩护人任晓):你们有没有说,索要不回衣被就教训孙凡月(代春花):没有,我们就说要找孙凡月要回衣被。(辩护人任晓):你们拉孙凡月去邻村干什么

(代春花):我们去取衣被,因为,我们到他家要衣被时,他说把衣被放在邻村亲戚家了。

(辩护人任晓):那他跑向麦田里时,你在干什么?(代春花):我也就跟过去了,我怕他跑了不还我们家衣被。(辩护人任晓):被告人蔺小宇、蔺小光打孙凡月时,你为什么没有阻止他们?

(代春花):我们家本来就困难,因为孙凡月偷了我家衣被,少了衣被对我们家来说又少了很多生活上的物品,我们家实在不敢有太多的花销,孩子上学要用钱,干啥都用钱,我很气愤,当我丈夫和堂弟打孙凡月时,我就没有阻止,我只是想让他受点教训,以后不要在村里干坏事了。我真的没有想过要打死他。

(辩护人任晓):蔺小宇打孙凡月时,你在干什么?

(代春花):我就在一边骂了孙凡月几句,让他以后不要再干坏事。(辩护人任晓):你知道孙凡月是精神病人吗?(代春花):不知道,(辩护人任晓):是谁去扒孙凡月衣服的?你们是提前商量的吗?

(代春花):是我丈夫和堂弟,我们没有提前商量过。

(辩护人任晓): 被告人蔺小宇去扒孙凡月衣服时,你在干什么?(代春花):我上去拉我丈夫,不让他这么做,但是没有拉开。(辩护人任晓):你们在离开时,有没有想到孙凡月会被冻死在麦田里?

(代春花):没有,我当时看到他还正常呢,以为他能穿上衣服回家,没有想到他会被冻死。

(辩护人任晓):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审判长):公诉人还有无问题需要发问(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带第一被告人蔺小宇,第二被告人蔺小光到庭(审判长):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在举证质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听那个前提交的证据清单所载明的证据序号说明证据名称、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事实,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力大小发表

(审判长):首先由公诉方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公诉人李山雁):审判长,我们有如下四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被害人孙凡月生前所做的完全精神病鉴定结论及证人梁巧红。系证明被害人为完全精神病人及当时被害人被三被告强行拽走的过程。

第二组证据:物证,从被害人身上所扒下来的衣物,被告人蔺小宇殴打被害人时所用的木棍,被告人蔺小光殴打被害人时所用的皮带,证人刘润娟。证明被告所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及被害人孙凡月被殴打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被害人孙凡月的死亡报告和发现尸体现场的照片,以及证人孙薛俊彦。此组证据证明三名被告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造成了孙凡月死亡的结果。

第四组证据:被害人孙凡月所偷的衣被,被害人伤势鉴定报告。根据对所偷衣被的价值估量,衣被价格只是普通市价,较于孙凡月伤势鉴定及死亡的结果,证明三被告具有很强烈的报复性,主管恶意明显。

下面向法庭出示第一组证据

鉴定结论:由兰州市陆军总院对被害人生前所做的完全精神病鉴定结论,兰州市安宁区公安局所做的伤势鉴定及死亡鉴定报告。兰州市陆军总院经鉴定表明,孙凡月为完全精神病人。兰州市安宁区公安局经法医鉴定,死者全省皮肤有鸡皮疙瘩,双手曲于胸前呈蜷缩状,手里握有稻草,尸斑呈鲜红色,血液呈流动状,胃粘膜弥漫性出血。结论为:孙凡月系冻死。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

物证:被告人殴打孙凡月时所用的木棍,皮带以及从被害人身上所扒下来的衣物。

下面继续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证据。(公诉人李山雁):请法庭传证人梁巧红到庭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梁巧红到庭

(审判长):证人请坐,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梁巧红):

(审判长):证人梁巧红,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评论性的语言,若要提供为证,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梁巧红):听清楚了

(审判长):请证人在《出庭如实作证陈述保证书上签字》(审判长):证人就你所知道的事实向法庭如实陈述(梁巧红):

(审判长):请公诉方对证人进行询问

(公诉人安涛):请讲述一下你那天看到什么了?(梁巧红):

(公诉人安涛):也就是说孙凡月有挣扎反抗,但他们仍强行将其拽出家门?

(梁巧红):我看到的是这样子。

(公诉人安涛):在三人拉扯孙月凡时孙是如何表现的?

(梁巧红):他当时努力向后想挣脱他们,嘴里大声叫着嚷着,依依呀呀的我也没听清楚,极不情愿随他们走的

(公诉人安涛):也就是说当时孙月凡表现的极为不正常是吗?(梁巧红):是的,极力反抗。

(公诉人安涛):那你有没有听到她们在说些什么?

(梁巧红):拉着的两个男的就吼着说是让跟他们走嘛,后面一个女的就有指着孙凡月骂咧着跟着。

(公诉人安涛):村里的人知道他是精神病人吗?那你知道吗?(梁巧红):很多人都知道啊,我是他的邻居,更何况同村这么多年,他又是从小这样,知道的。

(公诉人安涛):审判长,我发问完毕(审判长):辩护方,有无问题需要向证人发问(辩护人司亮亮):(辩护人司亮亮):审判长,我的发问暂时到此(审判长):其他辩护人有无问题需要发问

(辩护人丰叶):有,你和孙凡月做邻居多长时间了(梁巧红):十来年了

(辩护人丰叶):他生活能自理吗(梁巧红):基本上可以

(辩护人丰叶):他经常有盗窃的习惯吗(梁巧红):偶尔有

(辩护人丰叶):孙凡月家出事那天你在哪

(梁巧红):在屋里,听到他们家特别吵,就到门口去看了(辩护人丰叶):你听到他们争吵了吗(梁巧红):听到了

(辩护人丰叶):听到具体的内容了吗(梁巧红):听不清楚

(辩护人丰叶):有没有听到孙凡月的的声音(梁巧红):有,特别的乱,特别吵(辩护人丰叶):有没有听到打斗的声音(梁巧红):没有,光是骂人的声音

(辩护人丰叶):你看到孙凡月被二被告拉出屋外时,他是完全处于弱势吗,没有反抗能力吗(梁巧红):是,(辩护人丰叶):那你为什么不上前阻止一下,他毕竟是你的邻居(梁巧红):

(辩护人丰叶):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审判长):其他辩护人有无问题需要发问

(辩护人任晓):有,证人梁巧红,第一被告人和第二被告人将孙凡月拉到屋外时,你看见被告人代春花在干什么?(梁巧红):她就在一旁骂骂咧咧的(辩护人任晓):骂的是什么内容

(梁巧红):听不清楚,好像是骂孙凡月不要脸什么的(辩护人任晓):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退庭,请公诉方继续举证(公诉人李山雁):请法庭传证人刘润娟到庭(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刘润娟到庭

(审判长):证人请坐,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刘润娟):

(审判长):证人刘润娟,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评论性的语言,若要提供为证,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刘润娟):听清楚了

(审判长):请证人在《出庭如实作证陈述保证书上签字》(审判长):证人就你所知道的事实向法庭如实陈述(刘润娟):

(审判长):请公诉方对证人进行询问

(公诉人安涛):请你讲述一下当天你所看见到事件经过。(刘润娟):

(公诉人安涛):请问当时你看到的是法庭被告席上的三个人吗?(刘润娟):(瞅一下)是的。

(公诉人安涛):你距他们有多远?能听到她们说的什么吗?(刘润娟):三四十米远,具体的说什么听不清楚,但是能听见他们嚷嚷的叫喊声。

(公诉人安涛):孙跑进麦田,两名男子紧接着做了什么?(刘润娟):我先是看见一个男的看第一个人跑进麦田之后他就左右看了一下然后弯腰在路边捡起一个木棍就追上去了,另外一个男的就也喊着追了上去。因为最先跑进麦田的男的跑的也不是很远就绊倒了,后面两个人追上之后就开始用棍子打那个倒下的人,还有一个就把自己的腰带抽出来了开始打。

(公诉人安涛):最先跑进麦田的人当时做何反应?

(刘润娟):因为远,又有两人围着他站所以看的不是很清楚,就听见打的那两个人大声喊的让你跑!再跑!看我不打死你。地上的那个开始还用手乱挥着应该是反抗,后面就直接躺在地上蜷缩着抱着头德样子,呜呜咽咽的不知道是在骂还是在求饶,听不清楚。(公诉人安涛):他们有殴打完之后做了什么?

(刘润娟):他们打的时候我看着觉得害怕就赶紧走开了,中间有回头看一眼,看见一个男的手里拿着衣服,另一个弯腰按着地上的那个人,应该是在扒那个男的衣服,后面我就不知道路。

(公诉人安涛):那你看到被告席上的女子有没有上前阻止?(刘润娟):没有,我有听见女的骂的声音,她就在旁边站着,也没打,扒衣服那会我看着好像也还是站着的没动手。(公诉人安涛):审判长,我发问完毕(审判长):辩护方,有无问题需要向证人发问(辩护人司亮亮):(辩护人司亮亮):审判长,我的发问暂时到此(审判长):其他辩护人有无问题需要发问(辩护人丰叶):有,你看到谁先打的孙凡月

(刘润娟):记不清了,反正是一个先打的,另一个也就跟上去打了(辩护人丰叶):当时孙凡月有没有反抗(刘润娟):有

(辩护人丰叶):你还记得是谁先扒孙凡月的衣服的(刘润娟):不记得了,当时挺乱的

(辩护人丰叶):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审判长):其他辩护人有无问题需要发问

(辩护人任晓):证人刘润娟,你看见被告人代春花在干什么?(刘润娟):我当时看见她站在一边,嘴里还骂被打的那个人呢。(辩护人任晓):你听到了什么?距离远吗?

(刘润娟):我听到她骂着,叫你偷被人家东西,听不太清,三四十米吧

(辩护人任晓):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退庭,请公诉方继续举证(公诉人李山雁):请法庭传证人薛俊彦到庭(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薛俊彦到庭

(审判长):证人请坐,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薛俊彦):

(审判长):证人薛俊彦,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评论性的语言,若要提供为证,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薛俊彦):听清楚了

(审判长):请证人在《出庭如实作证陈述保证书上签字》(审判长):证人就你所知道的事实向法庭如实陈述(薛俊彦):

(审判长):请公诉方对证人进行询问

(公诉人安涛):你是什么时候发现死者的尸体的?

(薛俊彦):具体不清楚,估计着应该是早上8点左右(公诉人安涛):你看到被害人身上穿了多少衣服?(薛俊彦):线衣线裤

(公诉人安涛):你是先看到尸体还是衣服?

(薛俊彦):衣服和尸体离的不远,老远的就看见两堆东西。走近了才发现是一堆衣服和一个人。

(公诉人安涛):被扔出的衣服离被害人有多远?(薛俊彦):可能有个十多米

(公诉人安涛):旁边有没有挣扎过的痕迹?

(薛俊彦):有,因为我当时看着那个人周围土被踩的很乱,有很多脚印,地上躺着的那个人身上衣服很脏的,应该是躺很久了。(公诉人安涛):审判长,我发问完毕(审判长):辩护方,有无问题需要向证人发问(辩护人司亮亮):(辩护人司亮亮):审判长,我的发问暂时到此(审判长):其他辩护人有无问题需要发问(辩护人丰叶):没有(辩护人任晓):没有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退庭,请公诉方继续举证(公诉人李山雁):举证完毕

(审判长):辩护方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辩护人司亮亮):有,请法庭传蔺小宇的邻居陈颖出庭作证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陈颖到庭

(审判长):证人请坐,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陈颖):

(审判长):证人陈颖,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评论性的语言,若要提供为证,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陈颖):听清楚了

(审判长):请证人在《出庭如实作证陈述保证书上签字》(审判长):证人就你所知道的事实向法庭如实陈述(陈颖):

(审判长):请辩护方对证人进行询问(辩护人司亮亮):

(辩护人司亮亮):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审判长):请公诉方方对证人进行询问(公诉人安涛):

(公诉人安涛):审判长,公诉人发问暂时到此

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经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安涛):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庭上除了辩护人为被告辩护之外,被告人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被告人蔺小宇你需要为自己辩护吗(蔺小宇):

(审判长):被告人蔺小光你需要为自己辩护吗(蔺小光):

(审判长):被告人代春花你需要为自己辩护吗(代春花):

(审判长):下面有被告人蔺小宇的辩护人发表辩护词(辩护人司亮亮):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被告人蔺小宇的委托,兰州市诚信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蔺小宇涉嫌殴打精神病人并将其弃于野外被冻死案的一审辩护人。本辩护人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并会见被告人蔺小宇,广泛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又经法庭调查,从而对本案有了全面而深刻的了解,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蔺小宇不构成起诉书指控的故意杀人罪,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请合议庭参考和采纳。

经过法庭调查可知:被告人蔺小宇及其妻代春花长年在外打工,家境贫寒。对被害人孙凡月的偷衣服行为异常气愤

模拟审判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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