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脱贫摘帽实施方案

平乐县精准脱贫摘帽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持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确保到2020年全县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村全部脱贫摘帽,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贫困户脱贫销号实施方案
一、脱贫计划
2016年我县仍有贫困人口24386人。计划 2016年脱贫6700人;2017年脱贫6500人;2018年脱贫6500人;2019 年脱贫4686人;2020年对前四年脱贫人口进行巩固提升,确保真脱贫。
二、脱贫标准
围绕国家“两不愁、三保障”的扶贫总体目标,设置“八有一超”贫困户脱贫指标。“八有”指有稳固住房,有饮用水,有电用,有路通自然村,有义务教育保障,有医疗保障,有电视看,有收入来源或最低生活保障;“一超”指家庭人均纯收入超过国家扶贫标准。
三、脱贫认定程序
按照县级制定脱贫计划、入户认定、村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公示、县级审定公告等程序对贫困户认定脱贫销号。
(一)制定实施年度脱贫计划。每年年初,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全区整体脱贫计划,采取倒逼方式制定我县年度脱贫计划,明确年度脱贫对象。对列入年度脱贫的贫困户进行重点扶持。
(二)入户认定。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乡镇人民政府组成验收工作队,队员由县、乡干部、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和帮扶责任人组成,每组两人以上。按照自治区制定的贫困户脱贫标准,每年年底对年度计划脱贫户进行入户认定。达到脱贫标准的,验收工作队员填写《贫困户脱贫“双认定”验收表》(详见附件 1 ),户主和验收工作队员、帮扶责任人双方签名确认。完成入户认定后,工作队员将《贫困户脱贫“双认定”验收表》交村民委员会。
(三)村评议公示。召开村民大会对年度脱贫户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年度脱贫初步名单,在自然村(屯)、村民小组等村民活动较集中地方进行第一次公示(详见附件2 )。公示期内,村民有异议的,通过村委会或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工作队员进行调查复核。经公示无异议后在《贫困户脱贫“双认定”验收表》中填写村委会审议意见。初步名单和《贫困户脱贫“双认定”验收表》报乡镇人民政府。
(四)乡镇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报送的初步名单,对照《贫困户脱贫“双认定”验收表》逐项内容进行审核,并填写乡(镇)审核意见。脱贫名单在各行政村村民活动较集中地方进行第二次公示(详见附件 3 )。公示期内,村民如有异议可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工作队员进行调查复核。公示无异议后的名单提交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五)县级审定。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照自治区制定的贫困户脱贫销号标准,对各乡镇报送的《贫困户脱贫“双认定”验收表》进行审定。脱贫户名单报自治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六)公告。经审批确定为脱贫户的,在行政村公告(详见附件4 )。县扶贫部门组织各乡镇相关工作人员,根据认定的脱贫户名单更新扶贫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贫困户脱贫档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把贫困户脱贫销号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做好计划安排,提供资金人力保障,确保贫困户脱贫认定工作顺利开展。
(二)规范操作程序。严格按照贫困户脱贫销号认定标准开展脱贫认定工作。严格工作程序,不得合并步骤,不得简化程序,不得以任何方式伪造、纂改数据,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接受监督。
(三)加强督查指导。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以及县扶贫办按照“谁认定、谁审核、谁负责” 的工作原则,对贫困户脱贫销号进行督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对脱贫户开展抽查,聘请第三方对贫困户脱贫进行评估。发现问题要责成相关部门坚决予以及时整改,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导致工作滞后的要严肃追责。
(四)实行一年跟踪观察。脱贫户脱贫后跟踪观察一年,继续按照扶贫政策给予扶持,达到稳定脱贫作销号处理,不再享受扶持政策。
附件 1 | |||||||
贫困户脱贫“双认定”验收表 | |||||||
县(市、区) 乡(镇) 村 屯 户主: 脱贫年度: 年 | |||||||
序号 | 脱贫指标 | 目标值 | 认定情况 | ||||
1 | 有稳固住房 | 有砖混或砖木或土木或木制结构的安全稳固住房,人均 13 平方米以上。 | |||||
2 | 有饮用水 | 通过打井、水窖、引用山泉水、自来水等方式解决饮水问题。 | |||||
3 | 有电用 | 家庭用电接入农村电网,并正常供电。 | |||||
4 | 有路通自然村 | 贫困户所在的自然村(屯)通道路。 | |||||
5 | 有义务教育保障 | 适龄未成年人能接受义务教育,没有因贫辍学学生 | |||||
6 | 有医疗保障 | 家庭成员均纳入新农合等医疗救助保障体系。 | |||||
7 | 有电视看 | 家庭有电视机。 | |||||
8 | 此项 | 有收入来源 | 人均 0.5 亩以上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或经济作物或林果,或有稳定的土地出租收入,或有劳务输出稳定收入,或拥有一项以上稳定收入的主业。 | ||||
9 | 有最低生活 | 无劳动能力的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兜底。 | |||||
10 | 年人均纯收入 |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超过国家扶贫标准(2010年2300元不变价) | |||||
双 | 经验收认定,该户达到“八有一超”标准,可认定为脱贫户,跟踪观察一年。 户主签名: 帮扶人签名: 验收人签名(两人以上):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村委会 审议意见 | 审议人签名: 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 审议人签名: 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意见 |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盖章: 年 月 日 | ||||||
说明:1. 在脱贫认定栏中填“达标”或“不达标” ,指标项均达标即可认定为脱贫户。 | |||||||
2. 此表一式四份,县(市、区)扶贫办、村委会、脱贫户、帮扶责任人各执一份。 | |||||||
3. 由县扶贫办将脱贫农户信息录入建档立卡信息系统。 | |||||||
4. 户主签名一栏原则上由户主本人或者由18岁以上家庭主要成员签名或按手印。各项脱贫指标均已达到脱贫标准,因户主 | |||||||
不配合或者长期在外无法签名的,可由村民小组证明、村委会研究认定脱贫,并在双认定栏注明。 | |||||||
5.验收认定由县级扶贫部门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工作队人员由县、乡干部和驻村第一书记组成,每组两人以 | |||||||
上。 | |||||||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印制 | |||||||
附件2
脱贫户名单第一次公示
根据自治区贫困户脱贫标准,经入户认定,本村有 户( 人)符合脱贫标准,拟为 年脱贫户,现予以公示(名单附后)。如有异议,请在3日内向本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反映。
监督值班电话:
附件:脱贫户第一次公示名单
村民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此公示县(市、区)扶贫办、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各存一份。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印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