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校长职级制与聘任制试行初步方案

教育局直属学校校长职级制与聘任制试行初步方案
(讨论稿)
为激励校长的积极性、创造性,建设一支职业化、专业化、高素质的校长队伍,适应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提升学校管理水平,经研究,拟从2011年起,在局直属学校(含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教学校、幼儿园)试行校长职级制和聘任制。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增强中小学校长办好学校的责任心、紧迫感和规范办学的自觉性,树立依法办学、以德立校的理念,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和和谐健康发展,努力培养一支具有国际教育视野,适应素质教育发展需要,推进基础教育现代化的中小学校长队伍。(转载请注明来自:蜗牛文库http://www.haoword.com/)
二、基本原则
1、职业化原则。校长身份由行政干部身份逐步向职业身份转变,把校长作为一种职业岗位而非行政岗位,并实行岗位特别津贴。
2、专业化原则。校长的职业应有专业性且不同于教师专业,校长职级的评定及校长职务的聘任除其他条件外,应强调教育思想、教育理论水平和学校管理能力,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方面的要求。
3、事权与人权相互兼顾的原则。去行政化后,还暂时保留行政级别的情况下,一定职级的校长的任免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并报组织部门备案。
4、经济利益独立化原则。校长职级工资由市教育局统一分配、发放与管理,校长享受职级工资后不再在任职学校领取任何津贴、补助、奖金及福利。
5、任期合同制原则。取消校长任命制,面向社会聘任校长,签定聘任合同,依法管理,依合同实行任期考核并决定是否续聘。
6、重能力、重业绩原则。校长职级评定的条件,重点在能力与业绩。
三、法规与政策依据
1、《教育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校长……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1999年第三届全教会《决定》:“试行校长职级制,逐步完善校长选拔和任用制度。”
3、中共中央、国务院2003年12月《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以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结合事业单位体制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符合各种类型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责管理的事业单位薪酬制度。”
4、国务院2001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第24条:“积极推行校长聘任制。”
5、人事部、教育部2003年9月《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的实施意见》第6条:“积极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第8条“中小学校长任职的资格是:具有教师资格;具有中级(含)以上教师职务任职经历;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身心健康,第9条“中小学校长实行任期制”,第10条“逐步取消中小学校的行政级别,……积极开展中小学校长管理改革的试点工作。”
6、省委、省政府2004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第26条:“全面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和任期制。”
7、省教育厅2003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第4条:“全面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在高中和完全中学逐步推行校长职级制。”
8、2010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逐步取消各类学校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克服行政化倾向。”
9、**省2007年8月下发的《**省建设教育强省“十一五”规划》中明确:“在中小学全面推行校长聘任制和校长负责制。”
10、**市委、市政府2008年7月下发的《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市的决定》中明确:“在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全面推行校长聘任制和校长任期制,加强校长培训,完善校长队伍的考核制度,逐步取消校长行政级别,实行校长职级制和年薪制,引导校长向专业化、专家型发展。”
四、范围和对象
1、范围:市教育局直属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市特殊教育学校、市幼儿园。
2、对象:上述学校的正、副校长(园长)。
3、上述学校的党委(总、支部)书记、工会主席、纪委书记参照执行。
五、保障措施
1、校长职级制与聘任制的实施,由市教育局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具体执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支持与协助。
2、成立领导机构。成立由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任组长,局党委委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由政治处牵头,人事科、基教科、职成科、计财科等参与,组成“市校长职级制与聘任制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政治处。
3、组建专家委员会。市教育局组织成立“市校长职级评定与聘任评审委员会”,共9-11人,设主任一人,副主任1-2人,成员包括厅局领导、名校长、教育专家各三分之一,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附件1:校长职级制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2:校长聘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3:**市教育局直属中学校长职级考核方案(试行)
附件1:
校长职级制实施办法
一、校长级等
中学校长职级分四级八等。即:特级;一级一等,一级二等;二级一等,二级二等,二级三等;三级一等,三级二等,三级三等。
对校长职级的评定,以考核其能力、业绩为主,特别强调其把握正确办学方向、依法治教、科学管理、民主管理、教育改革等方面的态度和实绩,兼顾其原任职学校由规模、结构、条件、生源等因素所形成的管理工作量和管理难度,且不受原任职学校性质、类型、级别的限制。
二、评定条件和比例
1、评定职级的条件
评定校长职级坚持德才兼备原则,重在能力与业绩,同时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学历:具有教育类本科毕业或以上学历。
(2)岗位培训:评定三级二等及以上级等校长职级的须受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学校长岗位培训并持有上岗证书。
(3)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特级校长职级的,须具有中教高级职务;评定其他级等校长职级的,须具有中教一级以上职务;具有教师资格。
(4)任职年限:
计算方法:从上岗任职的次月起算,累计实际任职总月数(含暑假、脱产进修时间)除以十二后四舍五入为任职年限,其中任副校长的月数折半计算,任党(总)支部书记或任主持全校工作副校长的月数等量计算。
年限资格:评定特级校长职级的时间不少于六年,评定二级一等至一级一等校长职级的时间不少于三年,评定三级二等至二级二等校长职级的时间不少于二年,评定三级三等校长职级的时间不少于一年。
(5)评定特级校长职级的,除须具备上述各资格条件外,必须是具有良好教育理论修养,在学校管理或教学的研究与改革方面有显著成果,学校管理成效突出,在全市乃至全省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正校长。
2、职级**等**级条件
评定校长职级后,年度考核为优秀或连续两年考核为称职的,原则上可在本级内升一等;已在本级内为一等的,年度考核为优秀或连续两年考核为职称的,有申报**级评定的资格。
3、职级降等和降级办法
评定校长职级后,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的,经市教育局研究决定可在本级内降一等;已在本级内为最低等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的,经市教育局研究决定可降为下一级的一等;年度考核前出现重大违纪违规行为或重大工作失误且影响严重的,经市教育局研究决定可即时降等、降级或免职。
4、比例
各等级校长应保持合理的比例。首批校长职级的评定比例原则上为:特级校长控制在20%以内;除特级校长外,一、二、三级校长的比例为3:4:3。
三、考核办法及考核、认定程序
1、考核办法
考核的内容和方法,按《**市教育局直学校校长(园长)职级考核方案(试行)》(见附件)组织实施。
2、考核、认定程序
(1)个人申报。由具备校长职级评定条件的申报人填写申报表(另拟),并提交本人工作总结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汇报及有关资格的原始凭证,交市校长职级评定与聘任办公室(以下简称职聘办)审核。
(2)述职和评议。由职聘办组织申报人现任职学校的中层管理人员与教职工代表听取申报人的述职报告,并组织评议。
(3)考核与评鉴。职聘办在听取申报人述职并广泛听取意见及进行必要的调查考核的基础上,写出考核、评鉴意见。
(4)评审与推荐。职聘办对申报人的考核、评鉴意见提交市校长职级与聘任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并组织现场评审。评审结束后,职聘办整理评审得分,并依据评定比例,按由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拟出申报人校长职级推荐方案,提交评审会审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
(5)初步认定。职聘办向市教育局党委会议报告评审工作与申报人校长职级推荐方案,由局党委会议通过予以初步认定。
(6)公示。职聘办将初步认定的申报人拟认定职级在市教育局及申报人现任职单位进行公示。
(7)正式认定。公示结束后,职聘办汇总公示结果向局党委汇报,由局党委正式认定校长职级。
四、工资与待遇
1、评定了校长职级且经聘任上岗的校长,从上岗的次月起领取由级等工资、津贴工资和能绩工资三部分组成的校长职级工资。
2、原任校长但未聘任上岗而改任其他职务的,按其所任职务的相应标准与办法领取工资;因任期年限不足半年尚不能申报三级三等职级的副校长,按原规定办法与标准领取工资。
3、工资结构与标准(单位:元/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