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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协定存款办法》的通知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31浏览:1收藏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协定存款办法》的通知

第一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协定存款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协定存款办法》的通知

(1994年1月5日 农银发〔199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协定存款办法》下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

附:一

中国农业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办法

为更好地组织企事业单位闲散资金,增加银行存款,壮大农业银行的经济实力,特制定单位通知存款办法。

一、单位通知存款是介于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之间的存款种类,其开办对象,为企事业单位的闲散资金,机关、团体的预算外资金或自有资金。

二、单位通知存款存入时不必约定存期,一次存入本金,起点为人民币壹万元,由开户行签发存折,存户可凭存折一次或分次提取存款。

三、存户需支取存款时,必须提前书面通知开户行。

四、单位通知存款可一次或分次支取。支取时,只计付支取部分的利息,未取部分仍按原存入日起息。

五、单位通知存款期限分为若干档次:如一个月、二个月、三个月、四个月、五个月、六个月、七个月、八个月、九个月、十个月、十一个月、一年、二年、三年,具体档次由各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单位通知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公布的利率执行。

七、在三年内支取或部分支取时,均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通知存款利率,以实际存期相应档次利率计付利息。

八、单位通知存款的实际存期不满一个月或超过三年以上的部分,一律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付利息。

九、本存款为记名式,可以挂失,但不能代替货币流通,不得转让。

十、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当地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附:二

中国农业银行协定存款办法

为更好地组织企事业单位存款,壮大农业银行资金实力,特制定协定存款办法。

一、协定存款的开办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的闲散资金和机关团体的预算外资金或自有资金。

二、办理协定存款必须由存款户与开户行签定《协定存款合同》,合同期为一年,到期时任何一方没有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即视作自动延期。

三、开户行对存款户开设结算户和协定存款户两个帐户,同时开启使用。如果存款户已在本行开设结算户,则加开一个协定存款户。

四、存款户的款项收支一律经过结算户。每日营业终了时,由开户行主动将当日结算户存款余额中超过留存额度的部分转入协定存款户内,结算户的留存额度由本行与存款户共同商定,并在合同中订明。

五、当日营业终了时,如果结算户的存款余额低于留存额度时,开户行将不足部分主动从协定存款户转入结算户。

六、为方便起见,转户的金额以万元为单位,万元以下金额不转。

七、营业过程中,如果结算户的存款余额不足支付时,开户行主动将协定存款户的存款转入结算户用于支付。

八、协定存款户的利率和计息办法,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统一规定执行。

九、各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

附件:

协定存款合同

为了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支持经济建设,与中国农业银行

分行商定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协定存款办法》中的各项条款规定,在合同期内办理协定存款业务,并明确规定:

1.存户的结算户留存额度为

万元。

2.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壹年,从

****年**月**日起,到

月 日止。

3.合同到期后任何一方若要终止或修改本合同,必须于合同到期的15天前向对方书面提出,否则即视作自动延长合同期。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单位(章)

农业银行(章)

合同签定日:

****年**月**日

第二篇: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品种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业务——存款

教育储蓄

什么是教育储蓄?

教育储蓄是指个人为其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中专)、大专和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积蓄资金,每月固定存额,到期支取本息的一种定期储蓄。三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 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优惠。

最低起存金额为50 元,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 万元。存期分为一年、三年、六年。

能为您办什么?

教育储蓄为特殊的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总额控制、利率优惠、利息免税、定向使用等特点。能积零成整,满足中低收入家庭每月固定小额存储,积蓄资金,为您解决子女非义务教育支出的需要。

如何办理?

开户:办理开户时,客户须凭本人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民身份证等有效实名证件到营业网点以客户本人的姓名开立存款账户。代理人代为办理时,代理人还必须同时出具自己的有效实名证件。

续存:开户后可以选择按月自动供款方式存入, 也可根据自身收入情况与营业网点协商存入次数和存入金额。存入次数要不少于2 次,每次存入金额要小于或等于1 万元,按月存入,每次固定存入金额,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按照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存入金额,本金合计最高不超过2 万元。教育储蓄不支持预存。

支取:教育储蓄到期支取。客户凭存折和教育储蓄支取证明支取存款时享受利率优惠,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储户不能提供“证明”的,其教育储蓄不享受利率优惠,即一年期、三年期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逾期支取:教育储蓄逾期支取,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常见问题解答

1、哪些人可以申请办理教育储蓄?

教育储蓄的对象为在校小学四年级(含)以上学生。享受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

2、如何选择教育储蓄存期?

一般来说,六年期教育储蓄适合小学四年级以上的学生开户,三年期教育储蓄适合初中以上的学生开户,一年期教育储蓄适合高二以上的学生开户。这样,接受非义务教育储蓄时(即升入高中以后),就可以在教育储蓄到期时享受优惠利率并及时使用该存款。

3、符合条件的客户可享受几次教育储蓄免税优惠?

储户可以在三个阶段获得教育储蓄的利息优惠以及免税政策,即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阶段、大专和大学本科阶段以及硕士和博士研究生阶段。储户在以上三个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 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和利率优惠,也就是说,一个人至多可以享受三次优惠。

4、办理教育储蓄支取手续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客户办理教育储蓄支取业务时必须持存折、身份证或户口簿(户籍证明)等有效身份证件和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到营业网点办理支取手续。

5、教育储蓄利息如何计算?

教育储蓄实行利率优惠。一年期、三年期的教育储蓄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六年期的教育储蓄按开户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教育储蓄在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仍按开户日利率计息。

友情提示

1、客户要妥善保管好存款凭证、密码和有效身份证件,同时要将存款凭证与有效身份证件分开保管。

2、存款凭证、密码等挂失要由客户本人亲自到银行办理。什么是本外币定期一本通?

本外币定期一本通(以下简称定期一本通)是指集人民币和外币等不同币种和不同档次的定期储蓄存款于一个存折的存款方式。使用一本存折实现了对人民币和外币多账户、多存期定期账户的归集处理。

本外币定期一本通

定期一本通中整存整取定期储蓄人民币起存金额为50 元,存期分为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外币起存金额为不低于50 元的等值外币,存期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

能为您办什么?

1、定期一本通是对本、外币定期账户进行集中管理的一种手段,其核心实质仍是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功能等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账户。

2、客户通过一本存折可以了解在银行的所有本、外币定期存款情况。享受农行优质、高效、安全的服务。

如何办理?

开户:客户凭有效身份证件开立定期一本通存折,然后办理开户。申请开户时,客户要正确填写储蓄存款凭条,交存一定金额、选择存款期限并约定转存、支取方式等,柜员审核无误后开具存款凭证。

支取:存款到期支取时,按照存款金额和开户日利率,银行一次计付本金和利息。

提前支取:客户可以根据需要办理提前支取和部分提前支取。

常见问题解答

1、同一客户是否可以开立多个定期一本通?

可以。

2、定期一本通是否可以开立多个定期账户?

可以。

3、定期一本通是否可以开立本外币定期账户?

可以。

4、定期一本通的冻结/ 解冻有何规定? 定期一本通的冻结/ 解冻交易分为定期一本通冻结/ 解冻和定期一本通单账户冻结/ 解冻两种类型,定期一本通冻结是将该定期一本通存折下的所有未冻结账户进行全额冻结/ 解冻;定期一本通单账户冻结是根据序号冻结/ 解冻某一笔整整账户。

友情提示

1、客户要妥善保管好存款凭证、密码和有效身份证件,同时要将存款凭证与有效身份证件分开保管。

2、存款凭证、密码等挂失要由客户本人亲自到银行办理。

本外币活期一本通

什么是本外币活期一本通?

本、外币活期一本通是将客户的所有本外币活期账户集中在一本存折上,方便客户管理和使用个人的所有本外币活期账户。本外币活期一本通只是对本外币活期存款进行集中管理的一种手段,其核心实质是活期储蓄,功能等同活期储蓄。

能为您办什么?

方便客户管理和使用个人的所有本、外币活期账户。核心实质是活期储蓄业务,具有一折多户、通存通兑、自主查询和代收代付、代发工资等功能。

如何办理?

1、开户

客户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开户。申请开户时,客户要正确填写储蓄存款凭条,交存一定金额并约定支取方式等,柜员审核无误后,签发存款凭证。

2、续存和支取

客户凭活期一本通存折和约定的支取方式办理续存和支取,每笔业务均打印或登记在存折上。

3、销户

客户不再需要活期一本通存折时,可到银行办理销户。

常见问题解答

1、本外币活期一本通可以办理什么业务?

客户凭其有效身份证件开立活期一本通后,可使用活期一本通办理其它币种的外币活期存款业务。

2、本外币活期一本通冻结有何规定?

冻结时既可以冻结客户的活期一本通所有账户,也可以对某一指定活期账户冻结。

友情提示

1、客户要妥善保管好存款凭证、密码和有效身份证件,同时要将存款凭证与有效身份证件分开保管。

2、存款凭证、密码等挂失要由客户本人亲自到银行办理。

双利丰

什么是“双利丰”个人通知存款?

“双利丰”个人通知存款是指本外币活期存款与个人通知存款、个人通知存款自动转存业务相结合,客户与银行签订协议,约定个人通知存款自动转存和本外币活期存款与个人通知存款之间自动转存,银行自动计息、转存的一种个人通知存款。

客户本、外币个人结算账户余额须留存预留资金后, 保持在人民币5 万元或等值人民币5 万元(含)以上, 方可办理“双利丰”个人通知存款。预留资金由客户与银行协商确定, 但最低预留资金须保持在人民币5 千元或等值人民币5 千元(含)以上。

能为您办什么?

存款利率高于活期储蓄利率。存期灵活、支取方便,复利计息,能获得较高收益。适用于大额、存取较频繁的存款。

如何办理?

1、存单自动转存通知存款

客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营业网点办理开户。开户时,客户需正确填写存款凭条,同时要在存款凭条中进行约定,即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凭条”上选择“七天通知”和“自动转存”约定, 只选择“通知”,按普通个人通知存款进行管理。

2、个人结算账户自动转存通知存款

客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营业网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签订《中国农业银行“双利丰”个人通知存款协议》。

常见问题解答

1、个人结算账户余额低于预留金额时如何处理?

个人结算账户余额低于约定的预留资金额时, 系统将从个人通知存款账户自动向个人结算账户转存资金。

2、存单如何自动转存通知存款?

已约定自动转存的个人通知存款每七天自动转存一次, 并将扣除利息税后的利息计入本金。

3、通知存款什么时候销户?

当个人通知存款账户余额低于最低起存金额时, 该笔个人通知存款就会销户,不再进行自动转存。

4、个人结算账户如何自动转存通知存款?

在扣除预留资金后, 符合“双利丰”个人通知存款条件的个人结算账户金额,自动转存为个人通知存款,每七天自动转存一次, 并将扣除利息税后的利息计入本金。当“双利丰”个人通知存款账户余额低于最低起存金额时, 个人通知存款子账户会销户, 本金利息自动转存至已签约的个人结算账户。

5、如何撤消“双利丰”个人通知存款协议?

客户可根据情况撤销本协议, 撤消协议前, 客户必须办理协议账户下所有“双利丰”个人通知存款销户, 并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柜台签订撤消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

友情提示

1、客户要妥善保管好存款凭证、密码和有效身份证件,同时要将存款凭证与有效身份证件分开保管。

2、存款凭证、密码等挂失要由客户本人亲自到银行办理。

外币储蓄通知存款

什么是外币储蓄通知存款?

外币储蓄通知存款是指个人将外汇资金存入银行,存入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一种存款方式。

外币储蓄通知存款只设七天通知存款一个品种,最低起存金额为5 万元人民币等值外汇;最低支取金额个人为5 万元人民币等值外汇。

能为您做什么?

利率高于外币活期储蓄存款利率的存款。存期灵活、支取方便,能满足客户获得较高收益的需要。适用于大额、存取较频繁的存款。

如何办理?

1、客户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通知存款,开立存单时要注明“通知存款”字样。

2、通知存款存入时,客户自由选择通知存款品种,但存款凭证上不注明存期和利率,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相应利率和实际存期计息,利随本清。

3、客户一次全部支取通知存款时,由银行收回存单,办理销户手续;客户部分支取通知存款时,留存资金要高于最低起存金额;未支取部分若低于通知存款起存金额,则予以清户。

4、通知存款支取时,必须提前7 天通知银行。

外币储蓄通知存款在何种情况下按活期利率计息?

在以下情况下按照活期利率计息:

实际存期不足通知期限;

未提前通知而支取;

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

支取金额不足或超过约定金额;

支取金额不足最低支取金额。

友情提示

1、客户要妥善保管好存款凭证、密码和有效身份证件,同时要将存款凭证与有效身份证件分开保管。

2、存款凭证、密码等挂失要由客户本人亲自到银行办理。

3、支取前及时通知支取。

第三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信贷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2002年4月17日 农银发[200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原《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农银发〔1998〕31号)、《中国农业银行审贷部门分离实施办法》(农银发〔2000〕74号)同时废止。

附: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是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部门分离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要实行岗位分离或其他有效的制约形式。

第四条 各级行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殊要求的,经有权审批行批准,也可签订非制式合同文本。

第五条 各级行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

第六条 本规程信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七条 本规程经营行是指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行。管理行一般是指总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

客户部门是指各级行承担客户拓展,信贷业务调查和发生后管理,中间业务营销,组织客户存款等职能的部门。

信贷管理部门是指各级行承担信贷业务审查、整体风险控制等职能的部门。

第二章 基本程序

第八条 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程序:

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

从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一般信贷业务调查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项目贷款调查(含评估)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审查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审议、审批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报备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办理授权范围内信贷业务流程:

---- ---- ------ ----- ---- ----|

|①|客户|②|信贷管理|③|

|④|

|⑤|经营||客户|→|

|→|

|→|贷审会|→|行长|→|

||

| |部门| | 部门 | |

| |

| |管理|---- ---- ------ ----- ---- ----

(一)受理与调查。客户向客户部门提出信贷业务申请,客户部门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进行调查(评估),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材料送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二)审查。信贷管理部门对客户部门移交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贷审会审议。

(三)审议与审批。贷审会审议后,有权审批人根据审议结果进行审批。

(四)经营管理。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如是经营行受理的,直接由其客户部门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如是管理行受理的,则通过信贷管理部门逐级批复至经营行,由其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

第十条 办理超授权信贷业务流程:

(一)超授权的中长期项目贷款和公开统一授信业务

------------------

------- -------- ------- -------

|有权审批行|③|有权审批行 |④|有权审批行|⑤|有权审批行|

|→|

|→|

|→|

|(管理行)

|客户部门 | |信贷管理部门| | 贷审会 | | 行长

------- -------- ------- -------

↑ |

|②

---------------- |⑥

------

--------

-----

|管理行 |

| 管理行

|←---------|管理行|

|(管理行)

|客户部门|

|信贷管理部门|---------→|行长 |

------

--------

-----

↑②

↓⑥----①------

--------

-----|

|→|经营行 |

| 经营行

|经营行||客户| |

|←---------|

|(经营行)|

|←|客户部门|

|信贷管理部门|

|行长 |----⑦------

--------

-----

----------------------------

客户申请,经营行受理并初步认定后,直接或逐级报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由其组织调查或评估,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行长审批,审批后由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办文批复至经营行,同时抄送同级客户部门,由经营行客户部门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实施经营管理。

(二)超授权的其他信贷业务

------------------

------- -------- ------- -------

|有权审批行| |有权审批行 |⑦|有权审批行|⑧|有权审批行|

| |

|→|

|→|

|(管理行)

|客户部门 | |信贷管理部门| | 贷审会 | | 行长

------- -------- ------- -------

| ↑

| |

| --------------- |⑨

↓⑥

------

--------

-------

|管理行 |

| 管理行

|---------→|

|管理行行长|(管理行)

|客户部门|

|信贷管理部门|←--------→|

------

--------

-------

|⑥ -------------- |⑨

↓ ↓----①------

--------

-----

-----|

|→|经营行 |② | 经营行

| ③ |经营行|④ |经营行||客户| |

|-→|

|--→|

|-→|

|(经营行)|

|←|客户部门|

|信贷管理部门|

|贷审会|

|行长 |----⑩------

--------

-----

-----

| |

------------------ |

----------------------------

客户申请,经营行客户部门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进行调查,信贷管理部门初审,贷审会审议,行长审核同意后,由经营行信贷管理部门逐级上报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根据审批意见逐级批复至经营行,同时抄送同级客户部门。经营行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并实施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流程:

低风险信贷业务由经营行或柜台直接办理,但超过一定额度需向上一级行报备,其流程:

客户申请→受理并调查→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向上一级行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用收回。

第十二条 特事特办信贷业务流程:

---------- ------ ------- ------|客户申请或下级 |①|分行客户|②|分行信贷管|③|分行贷审||行客户部门向分行|→|

|→|

|→|

|| 客户部门申报 | |部门调查| |理部门审查| |会审议 |---------- ------ ------- ------

↑⑧

↓④------ ⑥

----------

------|总行行长|←---| 总行客户部门 |

|分行行长||

|核实并签报会签信|←-----|

|| 审批 |---→| 贷管理部门

|签署意见|------ ⑦

----------

------

第三章 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

第十三条 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第十四条 办理信贷业务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调查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贷前调查的真实性负责;审查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审查的合规合法性和审查结论负责;审批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的审批负责;经营主责任人对有权审批人审批的信贷业务的发生后监管、本息收回和债权保全负责。

第十五条 主责任人界定如下:

(一)办理权限内信贷业务,主责任人的界定。

1.经营行办理权限内的信贷业务,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审批主责任人;客户部门负责人为经营主责任人。

2.管理行办理权限内的信贷业务,管理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

(二)办理超权限信贷业务,主责任人的界定。

1.有权审批行直接调查或组织调查超经营行权限的中长期项目贷款和公开统一授信业务。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

2.经营行受理并调查的超权限的其他信贷业务。经营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行行长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

(三)办理特事特办信贷业务,主责任人的界定。

分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分行行长为审查主责任人;总行行长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

第十六条 建立经办责任人制度。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直接进行调查、审查、经营管理的信贷人员作为调查责任人、审查责任人和经营管理责任人,承担具体经办责任。

第十七条 建立经营责任人责任移交制度。

(一)经营主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在上一级行信贷管理部门主持和监交下,同接手经营主责任人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填写经营责任移交表,由原主责任人、接手主责任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责任移交后,接手主责任人对接手后的信贷业务经营状况负责。

(二)经办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在经营主责任人主持和监交下,同接手经办责任人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填写经营责任移交表,由原经办责任人、接手经办责任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责任移交后,接手经办责任人对接手后的信贷业务经营状况负责。

第四章 信贷业务申请与受理

第十八条 客户申请。客户以书面形式向经营行(或管理行)的客户部门提出信贷业务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的信用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方式等。

第十九条 信贷业务申请的受理。客户部门负责接受信贷业务的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发放信贷业务的基本条件。根据初步认定结果和银行资金规模等情况,由经营行(或管理行)负责人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的信贷业务。

第二十条 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客户部门根据信贷业务品种,通知客户填写统一制式的申请书(没有制式申请书的,客户书面申请亦可),同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法人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的资料:

1.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

2.有权部门批准的企(事)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证明;

3.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4.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5.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同意的决议或授权书;

6.特殊行业的企业还须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7.上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有条件的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8.新客户还需提供印鉴卡、法定代表人签字式样;

9.根据信贷业务品种、信用方式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自然人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的资料:

1.个人身份有效证明;

2.个人及家庭收入证明;

3.个人及家庭资产证明;

4.根据信贷业务品种、信用方式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客户部门对客户填制的制式申请(或书面申请)、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登记,指定有关人员进行信贷业务调查。新客户和增量信贷业务,客户部门原则上应指派2名或2名以上人员参与调查。同时,将有关数据、资料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五章 信贷业务调查

第二十三条 客户部门是信贷业务的调查部门。客户部门负责对客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第二十四条 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客户部门对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进行调查核实,对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

1.查验客户提供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有效居留的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查询法人营业执照是否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内容是否发生变更等。

2.查验客户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

3.查验客户填制的信贷业务申请书的内容是否齐全、完整,客户的住所地址和联系电话是否详细真实。

(二)调查客户信用及有关人员品行状况。

1.查询人民银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了解客户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担保情况,查验贷款卡反映的信贷金额与财务报表反映的是否一致,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客户的承受能力等。

2.调查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部、销售部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有条件的地方,应查询个人信息征信系统。

(三)客户部门对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担保人的资产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信贷需求和还款方案。

1.客户部门深入客户及其担保人单位,查阅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账表,对客户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利润等情况进行分析,并进行“账账、账表、账实”等核对。

2.调查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是否超出规定的经营范围;重点调查分析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的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及市场趋势等情况。

3.调查分析信贷需求的原因。

4.调查分析信贷用途的合法性。

5.查验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分析商品交易的必要性。

6.调查分析还款来源的还款时间。

第二十五条 对自然人信贷业务,客户部门应调查分析个人客户及其家庭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各项收入来源是否稳定,是否具有持续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提供担保的,还要对担保人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各项收入来源是否稳定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 对中长期项目贷款由有权审批行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评估或委托社会有资质的专业评估公司评估。

第二十七条 客户部门根据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测定或复测客户的信用等级;或将调查核实的相关信息数据资料输入信贷管理系统,进行客户信用等级测评或复测,填制或打印客户信用等级测评表。第二十八条 根据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及其他要素,依据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测算或复测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填制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表。同时判断客户本次申请信贷业务是否超过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二十九条 客户部门依据担保管理办法,对客户提供的担保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客户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并确定其担保能力。

第三十条 调查分析结束后,客户部门将调查分析的数据信息资料输入信贷管理系统,撰写调查报告,填制制式客户调查表。

第三十一条 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法人客户信贷业务调查报告的内容:

1.客户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2.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及市场分析;

3.担保情况和信贷风险评价;

4.本次信贷业务的综合效益分析;

5.结论。是否同意办理此项信贷业务;对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提出初步意见。

(二)自然人客户调查报告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信贷业务的用途;

3.担保情况;

4.收入来源;

5.还款来源;

6.结论。对是否同意办理此项信贷业务提出初步意见。

第三十二条 调查经办人和调查主责任人签字后,填制信贷资料交接清单,连同上述全部信贷资料移送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并办理信贷资料交接、登记手续。

第六章 信贷业务审查

第三十三条 信贷管理部门是信贷业务的审查部门。信贷管理部门要对客户部门或下级行移交的客户资料和信贷调查资料(以下简称信贷资料)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信贷管理部门对客户部门或下级行移交的信贷资料与信贷资料交接清单进行逐一核对无误后,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基本要素审查:

1.客户及担保人有关资料是否齐备;

2.信贷业务内部运作资料是否齐全。

(二)主体资格审查:

1.客户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2.客户及担保人组织机构是否合理,产权关系是否明晰;

3.客户及担保人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

(三)信贷政策审查:

1.信贷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

2.信贷用途、期限、方式、利率或费率等是否符合农业银行信贷政策。

(四)信贷风险审查:

1.审查核定客户部门测定的客户信用等级、授信额度;

2.分析、揭示客户的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等;

3.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五)提出审查结论和有关限制性条款。

第三十五条 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客户(含项目)基本情况;

1.客户基本情况;

2.项目背景及基本情况;

3.客户现有信用及与我行合作情况。

(二)客户财务、生产经营管理和市场评价(含项目效益评价);

1.客户财务状况评价;

2.生产经营管理情况评价;

3.产品市场评价;

4.效益评价。

(三)信贷风险评价和防范措施;

(四)审查结论。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包括信贷业务的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或费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

第三十六条 审查结束后,信贷管理部门应将信贷审查信息资料及时输入信贷管理系统,撰写审查报告,填制信贷业务审查表。

信贷审查经办人和主责任人在审查报告上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移送贷审会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信贷管理部门对客户部门或下级行移送的信贷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信贷业务,可要求客户部门或下级行补充完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的信贷业务,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不再提交贷审会审议,将材料退回客户部门或下级行,并做好记录。

第七章 信贷业务审议与审批

第三十八条 贷审会办公室收到信贷管理部门移交的审查资料后,应及时登记,对内部运作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提前将材料发送给贷审会委员。

第三十九条 根据贷审会工作规则要求,在主任委员主持下,贷审会对信贷业务进行审议。审议的主要内容:

(一)信贷业务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

(二)信贷业务定价及其带来的综合效益,包括存款、结算、收益、结售汇业务等;

(三)信贷业务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四)根据信贷业务特点,需审议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 贷审会办公室对贷审会审议过程进行记录,并在委员投票表决后,根据贷审会记录和表决结果,形成贷审会会议纪要,同时,填制贷审会审议表,送主任委员审批。

贷审会会议纪要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信贷业务概况、风险和不确定因素揭示、贷审会评议)、审议结果等。

第四十一条 对复议的信贷业务,贷审会办公室直接通知信贷管理部门,由信贷管理部门根据会议纪要和行长在审议表上的签批意见,准备复议报告。

第四十二条 对授权范围内的信贷业务,信贷管理部门起草文件,由有权审批人签批,或由有权审批人直接在信贷业务审批表签批。批复文件要明确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或费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限制性条款及信贷管理措施等。

第四十三条 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的信贷业务,由信贷管理部门向上一级行信贷管理部门报备,上一级行同意后,由该级行信贷管理部门通知下级行具体办理信贷业务发放手续。

第四十四条 对超授权信贷业务,由行长(或授权的副行长)审核后,信贷管理部门起草请示文件,明确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限制性条款及信贷管理的措施等,请示文件连同相关资料上报有权审批行;或由行长(或授权的副行长)在信贷业务审批表上签字后连同相关资料上报有权审批行,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八章 签订合同

第四十五条 所有信贷业务都必须签订合同,内容包括:信用种类、币种、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或费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客户部门是对外签订信贷合同的经办部门,客户经理是银行对外签订信贷合同的经办人,信贷合同必须经有权签字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后才能生效。

第四十七条 信贷合同必须按规定使用中国农业银行统一制式合同文本。对情况特殊的信贷业务,在不违背制式合同文本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合同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信贷合同,并经法规部门审定。

第四十八条 信贷合同由信贷业务合同和担保合同组成,信贷业务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从合同必须相互衔接。

第四十九条 信贷业务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填写和签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同必须采用钢笔书写或打印,内容填制必须完整,正副文本的内容必须一致,不得涂改;

(二)信贷业务合同的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或费率、还款方式和担保合同应与信贷业务审批的内容一致;

(三)客户部门必须当场监督客户、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核对预留印鉴,确保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第五十条 客户部门对信贷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并按照合同编号的顺序依次登记在《信贷合同登记簿》,客户部门应将统一编制的信贷合同号填入信贷业务合同和担保合同。主从合同的编号必须相互衔接。

第五十一条 客户部门填制上述合同后,交有权签字人签章。送法规部门或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审查以下内容:

(一)合同文本的使用是否恰当;

(二)合同填制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主从合同的编号是否衔接;

(三)合同的补充条款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制式合同文本的基本条款;

(四)客户、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是否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

法规部门或信贷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将信贷合同交客户部门,加盖信贷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第五十二条 客户部门应区别不同担保方式,与客户、抵押人或质押人共同办理以下事宜:

(一)以抵押、质押担保的要到相关的房地产、车辆、海关、外汇管理、工商行政等有权登记的职能部门或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证交经营行执管;

(二)以存单、国债、债券、保单、股票等质押的权利凭证应办理止付手续;

(三)质押担保的质物交接应填制“质物交接清单”,客户部门要与出质人共同签章办理质物交接手续。

第九章 信贷业务的发放

第五十三条 经营行应根据信贷合同的生效时间办理信贷业务发放手续。

(一)保证担保的信贷业务自签订信贷业务合同和担保合同之日起生效,按信贷业务合同约定用款计划的日期使用信用。

(二)抵押担保的信贷业务自签订信贷业务合同和抵押合同并办妥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按信贷业务合同约定用款计划的日期使用信用。

(三)质押担保的信贷业务自签订信贷业务合同和质押合同并办妥质物移交之日起生效,按信贷业务合同约定用款计划的日期使用信用。

第五十四条 客户部门应依据信贷业务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一次或分次填制一式五联的借款凭证,签字并盖章。借款凭证填制要求:

(一)填制的借款人名称、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借款利率等内容要与信贷业务合同的内容一致;借款日期要在信贷业务合同生效日期之后;

(二)借款凭证的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分笔发放的,借款凭证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相应信贷业务合同的金额;

(三)借款凭证的签章应与信贷业务合同的签章一致。第五十五条 客户部门将信贷业务合同、借款凭证,连同有权审批人的批复(或复印件)送交会计结算部门办理账务处理。

第五十六条 会计结算部门审查信贷业务是否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借款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填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误后,办理信贷业务账务手续。

第十章 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

第五十七条 经营行客户部门是信贷业务发生后管理的实施部门,负责客户信贷资料的保管和信贷业务发生后的日常管理。

第五十八条 客户部门在信贷业务发生当日,按照信贷管理系统要求适时录入信贷信息和担保信息的数据资料,同时传输上报人民银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第五十九条 信贷管理部门要建立监控中心,监控已发生的信贷业务,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客户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十条 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取得的他项权利证明、抵押物保单及存单、国债、有价债券、股票等权利凭证,经营行客户部门应按有价单证入库保管要求,填制有价单证入库保管凭证,办理入库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经营行客户部门按照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和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进行信贷档案资料管理,保证信贷资料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档案管理人员承担档案资料的保管责任。

(一)客户部门以客户(项目)为单位建立信贷档案。

(二)实行档案资料查阅登记制度。

(三)实行信贷档案交接制度。客户经理或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应办理档案资料的交接手续,部门负责人要负责监交,明确档案资料管理责任,确保档案资料管理的延续性。

第六十二条 客户部门在信贷业务发生后,按规定进行首次跟踪检查。

(一)检查客户是否按照信贷业务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信贷资金;对未按信贷业务合同规定用途使用的,应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二)填制贷后跟踪检查表,对影响到期还本付息的信贷业务,应及时报告经营主责任人,并由经营主责任人在贷后跟踪检查表上签字。

(三)客户部门要将检查结果及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六十三条 客户部门按规定对客户进行日常检查。

(一)检查客户、担保人的资产和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是否影响产品的销售和经济效益;

(二)了解掌握客户、担保人的机构、体制及高层管理人员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分析这些变动是否影响或将要影响客户生产经营;

(三)检查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四)检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根据固定资产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对项目资金是否按期到位,是否按招投标计划进行,项目贷款是否被挤占挪用,项目工程进展是否正常,项目是否能按期竣工,项目竣工投产能否达产等内容逐项进行检查;

(五)检查后要填制《信贷业务发生后定期检查表》,经办人签章后向经营主责任人报告,承担贷款日常检查的责任;

(六)对检查过程中发现影响信贷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在《信贷业务发生后定期检查表》上填列,必要时进行专题汇报,提出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的措施,报送经营主责任人,或逐级报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管理行会同所辖管理行和经营行共同调查的信贷业务,经营行要将检查过程中发现影响信贷安全的重大事项逐级报管理行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

(七)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企业重大变化要适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同时传输上报人民银行银行信息登记咨询系统。

第六十四条 信贷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的信贷管理进行督导检查。

(一)总行对分行的信贷业务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分行对二级分行的信贷业务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二级分行对县级支行的信贷业务每季至少检查一次;县级支行对重点客户每季至少检查一次。

(二)检查各项信贷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信贷管理责任是否落实,信贷业务操作是否合规合法;有权审批行的限制性条款是否落实;督导、检查信贷业务发生后的跟踪检查和日常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报告,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办人签章后交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章认定,被检查部门要限期将整改意见报信贷管理部门;被检查部门负责人有异议的,应在签章处签署理由。

第六十五条 经营行客户部门负责信贷风险分类的基础工作。根据信贷风险分类办法的要求,对所辖全部贷款进行五级分类,填制信贷风险预分类认定表,送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审查,由有权审批人认定;超过本级行权限的,由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审核后逐级上报有权审批行认定。

经营行客户部门根据认定结果,及时调整贷款形态。

第十一章 信贷业务到期处理

第六十六条 经营行客户部门要在每笔信贷业务到期前的20天,填制一式三联的《信贷业务到期通知书》,一联发送客户并取得回执,一联发送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并取得回执,一联留存备查。

第六十七条 信贷业务到期归还要按照信贷业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还款方式,由客户主动归还。客户与经营行签订《划款授权书》的,经营行可按《划款授权书》的约定自动从客户的账户或银行卡中予以扣收。

第六十八条 客户还清全部信用后,经营行应将抵押、质押的权利凭证交还抵押、质押人并做签收登记,设定抵押、质押登记的要及时与抵押、质押人共同向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注销手续。第六十九条 信贷业务到期之日营业终了尚未归还的信贷业务列入逾期催收管理,经营行客户部门应填制一式三联信贷业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分别发送到客户和担保人进行催收。会计部门从信贷业务到期的次日起计收信贷业务逾期利息。

第七十条 因特殊原因客户到期无力偿还贷款时,可申请办理贷款展期申请,并按以下要求办理贷款展期手续:

(一)客户应提交书面展期申请。客户应在贷款到期前15天填制并向经营行提交《贷款展期申请书》,原贷款的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应在《贷款展期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展期”的意见并签章;

(二)贷款展期的调查、审查、审批。经营行客户部门应对客户贷款展期的原因、金额、期限、还款措施和还款资金来源进行调查,写出书面调查报告,送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行长审批后,报原审批行备案;

(三)签订贷款展期协议。贷款展期批准后,经营行客户部门与客户、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签订《贷款展期协议书》,并由有权签字人签章;

(四)贷款展期账务处理。经营行客户部门填制贷款展期凭证并签章后送会计部门办理贷款展期账务处理;

(五)录入信贷管理系统。经营行客户部门在贷款展期当日适时将贷款展期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和人民银行银行信息咨询登记系统。

第十二章 信贷风险资产监管

第七十一条 信贷管理部门(风险资产监管部门)是不良资产的监测管理部门,负责对不良资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实时监控,定期编制《信贷资产监测报表》,定期报告不良信贷资产增减情况,分析不良信贷资产增减变化原因和趋势,提出不良信贷资产清收、盘活的措施。

第七十二条 按照不良贷款认定管理办法,区别期限因素和非期限因素,分别由信贷管理系统自动认定和逐级申报有权人审核认定的方法。

(一)采用期限管理办法认定不良贷款的,由信贷管理系统自动认定。信用到期之日营业终了尚未归还的信贷业务,由信贷管理系统认定并列入逾期信用管理;信贷业务逾期超过规定的期限,由信贷管理系统认定并列入呆滞信用管理。同时经营行客户部门填制“不良资产报告表”,分清和落实责任,并报送信贷管理部门。

非期限因素形成的呆滞、呆账信贷业务,由客户部门填制“不良资产认定申请表”,签章后送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有权审批人认定;超过本级行权限的,由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审核后逐级上报有权审批行认定。

(二)采用五级分类管理办法认定不良贷款的,按五级分类管理的有关具体要求办理。

第七十三条 经营行客户部门负责不良信贷资产的清收、盘活。成立了专业清收机构的,由其负责不良信贷资产清收盘活。第七十四条 对列入呆账的不良信贷资产,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要按照农业银行呆账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由经营行填制“中国农业银行呆账核销审批呈报表”并附有关资料,按规定程序逐级申报,经批准后办理呆账核销手续。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规程由中国农业银行负责制定并解释。第七十六条 本规程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日(中央法规)

发布日期:2002年04月17日实施日期:2002年04月17

第四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银发[1998]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各行要对照《办法》的要求对所辖在建项目进行清理和检查。凡超过《办法》规定建设标准的,要修改设计,降低建设标准。情况特殊不能修改设计的,要按项目审批权限写明情况报审批行备案,多余面积不得自用。已竣工使用的项目也要按《办法》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妥善处理。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财务会计部)。自文到之日起,原《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

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控制和压缩在建规模,加强对基建投资总量及结构的调控,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基建管理的有关规定及中国农业银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农业银行基建是指系统内各种建筑物的购建,包括营业用房、办公用房、教学用房、招待用房、单身宿舍、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以及购房、委托建房、联合建房等。

第三条 中国农业银行基建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送审,两级审批的办法,同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中国农业银行建设项目的控制实行行长负责制。各级行行长、副行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掌握和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建设程序。有关基建工作的重大事项必须通过项目所在行行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中国农业银行各级行财务会计部门是负责基建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行财务会计部门必须配备与辖内基建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基建管理人员,对辖内各项基建工作进行管理、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中国农业银行各级行项目建设管理部门是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的工作部门,其管理资格必须与所管项目的工程类别及等级相适应。日常工作中除接受所在行的领导外,还必须接受和服从同级和上级财务会计部门的业务管理、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工作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七条 基建工作程序是指建设项目从立项、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整个工作过程。中国农业银行基建工作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步骤:

一、立项。根据需要和可能,由项目所在行对拟建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附表一),报项目审批行审批。

(一)申请立项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现有建筑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危房,并已危及人身安全,经上级行现场考察确认需要重建的;

2.受自然灾害影响,建筑受损无法使用或修复,又必须恢复建设的;

3.由于城市规划要求,造成现有建筑拆除搬迁的;

4.由于业务发展或人员增加,现有建筑不能满足正常业务经营和基本生活需要,经营效益和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

5.申请单位无房且经营效益好,有足够的财务承受能力,项目建成后能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动态投资回收期合理的。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拟建项目能否建设及如何建设的依据,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建设单位近三年来的业务状况;

2.建设单位现有人员情况和现有建筑情况;

3.投资来源和分期投入计划;

4.建设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单位通知存款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协定存款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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