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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要求、评价、改进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8浏览:1收藏

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要求、评价、改进

第一篇: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要求、评价、改进

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 要求、评价与改进

Support Aged service Organization standard system

Requirements,evaluations and improvements

2005-06-28发布2005-08-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T 303-2005

目录

前言.⋯ ⋯,..........⋯ ⋯。..⋯ 1范围......................⋯ ⋯ 2规范性引用文件............⋯ ⋯ 3术语和定义..........⋯ ⋯。..⋯ 4养老服务机构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要求

5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 ⋯

6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的编制⋯ ⋯ 7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的自我评价二 8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的改进⋯ ⋯

为提高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养老服 务 机构 标 准体系,依据GB/T15496和GB/T19273

制订本标准。本标准是《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系列标准之一,与《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共同构成养老服务机构建立标准体系的指导性文件。

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社会福利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新京、杨会英、彭嘉琳、李放、宋国建。

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

要求、评价与改进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服务机构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的组成、编制原则和要求以及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的评价与改进。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养老服务机构。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T 13016 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 GB/T 13017 企业标准体系表编制指南 GB/T 15496 企业标准体系要求

GB/T 15497 企业标准体系技术标 准 体 系

GB/T 15498 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 标 准 体 系

GB/T 19273 企业标准体系评价与改进

DB11/T 148-2002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 标 准

DB11/T 219-2004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划 分 与评 定

DB11/T 304-2005 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技术标准、管 理 标 准 和工作标准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 定 义 适 用于本标准。

3.1

标准

为在 一定 的范 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3.2

标准化

为在一定 的 范 围 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

3.3 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

养老服务机构内的标准 按照 其 内 在联系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

3.4

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表

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的标 准 按 一 定形式排列起来的图表。

3.5

养老服务机构技术标准

对养老服务机构标准化活动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3.6

养老服务机构技术标准

养老服务机构内的技术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科学的有机整体,是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的组成部分。

3.7

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标准

对养老服务机构标准化活动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3.8

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标准体系

养老服务机构内的管理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科学的有机整体,是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的组成部分。3.9

养老服务机构工作标准

对养老般务机构标准化活动中需要协调统一的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3.10

养老服务机构工作标准体系

养老服务机构内的工作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科学的有机整体,是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的组成部分。养老服务机构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要求

4.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4.2建立并实施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

4.3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4.4制定和实施养老服务机构标准。4.5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持续改进。4.6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4.7参加国内、国际有关标准化活动。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

5.1 建立葬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的总体要求

5.1.1 一养老服务机构应按本标准、DB11/T 304的要求建立标准体系,加以实施,并持续评审与改进其

有效性。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应符合以下要求:

a)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应使技术标准体系、管 理标准 体 系和工作标准体系相配套;

b)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执行相关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C)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 应 符 合 养老服务业的特点,并满足本机构技术管理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d)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应在体系表的框架下制定;e)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内的标准之间应相互协调;

f)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应与已建立的管理体系相协调,并对其提供支持。5.1.2 本标准规定的要求是通用的。不同养老服务机构可根据本机构服务对象的特点,适当增减、归并。增减、归并不能影响养老服务机构适用法律法规要求及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的系统性和有效性。5.2 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的组成

5.2.1 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由技术标准体系、管理标准体系和工作标准体系构成。其中技术标准体系、管理标准体系和工作标准体系的构成的要求应符合DB11/T 304的规定。

5.2.2 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是其他各种管理体系的基础。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应根据养老服务机构的特点充分满足其他管理体系的要求,并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形成一套完整、协调配合、自我完善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

5.2.3 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内的所有标准都应在本机构方针、目标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形成,包括贯彻采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养老服务机构自订的标准。

5.2.4 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组成形式见图1 注1:上面三条虚线表示上排方框中的内容对标准体系的指导关系 注2:虚线方框表示完整的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 注3:实线连线表示相关关系

图1 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结构图 6 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的编制 6.1 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的编制原则

6.1.1 养老服务机构应按本标准、DB11/T 148, DB11/T 219及DB11/T 304的要求建立标准体系。

6.1.2 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充分考虑顾客和社会的需求,保证服务质量。6.1.3 养老服务机构贯彻实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应纳入到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内。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的标准,在养老服务机构内部适用。

6.1.4 养老服务机构内的各标准之间、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

6.1.5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标准。养老服务机构标准应按照GB/T 1.1的要求编写,内容详实、语言准确、概念清楚、文字简练。

6.1.6 构成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内的文件应完整配套。标准体系结构应层次恰当,划分明确。

6.1.7 养老服务机构己建立的其他管理体系的全部或部分文件可纳入本体系,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6.2 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的内容

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文件包括 : 标 准 体系表、标准明细表、标准文本。6.2.1标准体系表

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表是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的一种表现形式,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应首先研究和编制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表,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表的编制应符合GB/T 13016和GB/T13017的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表可分为层次结构、序列结构,结构形式应符合GB/T 13017的要求。.2.2 标准明细表

6.2.2.1 编号

a)体系文件编号方法示例 b)对于编入标准体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可以按本标准上一款规定采用双重编号,以表明该项标准在标准体系中的位置,便于档案管理,方便有关人员查找使用。

6.2.2明细表 标准体系结构 图 中 每一 方框应列出相应的标准明细表,标准明细表的格式见表1

表1 XX(方框标题)的标准明细表

6.2.3 标准文本

养老服务机构 经 营 和 管理活动所需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文本: a)技术标准一般包括服务提供过程中所依据的技术要求和能源、危机控制、职 业 健 康、环境、信息、设备设施等的技术要求;

b)管理标准一般包括养老服务机 构 管 理 活动中各种服务管理、质量管理、设备与基础设施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危机管理、环境管理、信息管理等的要求;c)工作标准一般包括养老服务机构各级各类人员的岗位标准。7 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的自我评价

养老服务机构应对其建立的标准体 系 是 否 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以及标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和效率进行评价。对评价效果、问题、不合格项产生的根源进行分析研究,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7.1 评价的原则

a)坚持以事 实 和 客 观证据为判定依据的原则;b)坚持标准与实际对照的原则;c)坚持独立、公正、效率的原则。

7.2 评价的依据

a)法律、法 规 以 及相 关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b)本机构的经营宗旨、目标;

c)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系列 标 准 : GB/T 13016, GB/T 13017和DB11/T 304.7.3 评价方法

评价一般采 用 整 体 评价的方法,由养老服务机构组成独立的评价小组,对建立的标准体系以及实施相关标准和开展标准化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整体评价。具体方法主要是通过评价人员的观察、提问、听对方陈述、检查、比对、验证等获取客观证据的方式进行。根据检查记录表和评分表的评价结果,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项目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跟踪实施和改进。7.4 评价程序 评价活动按 以 下 程 序进行: a)制定评价计划;b)成立评价小组;c)评价准备;

d)评价实施;

e)编写评价报 告 和 不 合格报告;

f)评价结果处置;9)考核奖惩。

7.5 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评价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7.5.1 标准化工作要求:

a)应制定养老服务机 构 的 总 方针和目标,同时应有明确的标准化工作的方针、目标和具体要求;

b)应有完整的标准化组织机构图和明确的职能要求;

c)应制定适合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要求的标准化规划、计划 和 员工的标准化培训计划;

d)标准化信息管理应符合GB/T 15496的要求;

e)建立能满足养老服务机构经营需求且完善的 养老 服务 机构标准体系,应符合DB/T 304的要求;

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表应符合GB/T 13016和GB/T 13017的编写要求;

f)养老服务机构标准的制、修订应符合GB/T 15496的规定,标准的实施符合 标 准 的 要求;

g)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应符合GB/T 15496的要求。

7.5.2 技术标准体系的编制要求:

a)技术标准体 系(包 括体系表、目录、编号)构成合理、结构完整,应符合DB11/T 304的要求;

b)技术标准体系的构成应结合养老服务机构的实际需要。构成内容见DB11/T 304中示意图1.7.5.3,赞瑰标准体系和工作标准体系编制要求

a)管理标准体系和工作标准体系(包括体 系 表)构 成合理、结构完整,应符合DB11/T 304的要求;

b)管理 标 准 体 系的构成见DB11/T 304中图2(管理标准体系结构形式);

c)工作标准体系(包括体系表、目录、编号)构成合理,编写内容、格式 应 符 合 DB11/T 304的要求;

d)工作标 准 完 整、齐全,能满足和实现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的需求;

e)工作标准应有检查、考核要求,各种记录、表格应根据养老服务机构 的 实 际情况编制。7.5.4 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实施、监督与改进:

a)有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实施监督计划和实施 程 序;

b)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实施应满足标准的要求。服务质 量、服务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等均应符合标准要求;

C)设备、物资资源的检验、试验的 合 格 率 应满足标准规定要求,并有相应记录或报告;

d)服务提供过程的质量控制,每个环节都应按标准进行检验,有合格或不合格记录,并按 规 定 保存。服务过程控制应符合标准,能满足老人及家属要求。各部门协调、沟通、配合默契,对不合格项有纠正和预防措施;

e)提供新的服务项目,技术改 造、技 术引进的标准化审查.应符合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f)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应 符 合 GB /T 15496的要求;

9)应建立标准体系评价与持续改进机制,并通过对 不合格 项 的测量、分析、评审,制定改进措施和跟踪措施,不断完善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和各项标准化管理工作。

7.6 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确认

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实施自我评 价 后,可 自愿申请社会确认,社会确认依据GB/T 19273执行。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的改进

持续改进是养老服务机构完善 管 理 机 制的重要过程,应按照PDCA管理模式进行,即从策划一实施-检查一改进,周而复始地顺序运作。养老服务机构应根据评价结果采取有效措施,以保障社会及服务的

各方积极参与标准体系的改进工作,从而实现对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持续改进的目的。

8.1 日常改进

日常改进包 括 收 集有 关不合格信息,确定信息来源,分析不合格原因,制定纠正措施,对过程或管理机构进行调整,避免不合格再发生。

8.1.1 倍息来源 实施改进的信息包括 : a)国家方针、政策;

b)老人及家属的反馈 意 见;c)测量、检验、试验报告;

d)各种记录、报表中反映的 数 据;

e)杜会反映、调查;

f)员工的建议。

8.1.2 致据分析 标准化职能部 门 组 织 有关员工对数据进行分析,确定现有问题和潜在问题的根源,提出处理方案。

8.1.3 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根据数据分析和验证结果,由养老服务机构标准化职能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8.1.4 持续改进

持续改进是养 老 服 务 机构通过实施纠正措施,对标准体系文件进行修改或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整,直至达到预期的效果。养老服务机构应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纠正措施的实施过程,提高员工的持续改进意识。

8.2 评价后的改进

根据定期或不定 期 的 自 我评价或社会确认结果,养老服务机构标准化职能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员工对不合格项进行分析和试验,提出改进和预防措施,并付诸实施,同时对改进过程的有效性进行跟踪评价。

第二篇:养老服务机构应急预案

养老服务机构应急预案

养老服务机构应急预案1

一、领导小组及职责

组长:唐艳华

副组长:张丽霞

成员:季淑清唐伟东赵明伟

主要职责: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强化工作职责,完善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各项措施的落实。

(2)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本单位消防安全常识的普及教育,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和有关技能训练,不断提高养老机构人员的防范意识和基本技能。

(3)认真搞好各项物质保障,严格按应急预案要求积极筹储,落实饮食,防冻防雨、抢救设备等物质准备工作,强化管理,使之保持良好备战状态。

(4)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吗,利用各方面力量全面进行救护工作,把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点,加大检查力度,抓好实战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全面保证和促进养老机构安全稳定。

二、应急行动

应急前准备:

领导小组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和警报,全面组织各项消防救护工作,随时准备执行应急任务。

应急过程行动:

1、领导小组得知消防紧急情况后,立即组织各种救护队伍迅速集结待命。

2、迅速发出紧急警报,组织仍滞留在建筑物内所有人员撤离。

3、组织有关人员对所属建筑进行全面检查,封堵、关闭危险场所,停止各项室内大型活动。

4、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管理,加强供电输电、机房等重要设备、场所的防护,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5、迅速开展以抢救人员为主要内容的现场救护工作,及时将受伤人员转移并送至附近医院抢救。

6、加强重要设备、重要物品的救护和保护,加强养老机构值班值勤和逻辑,防止各类犯罪活动的发生。

三、火灾后有关行动

1、加强对养老机构人员的宣传教育,做好老人的思想稳定工作。

2、加强各类值班值勤,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掌握养老机构情况,全力维护正常生活秩序。

3、迅速了解和掌握养老机构火灾情况,及时汇总上报。

养老服务机构应急预案2

为了切实做好防汛工作,确保我机构入住老人和工作人员安全防汛和养老机构财产等不受损失,结合养老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防汛应急预案。

一、成立防汛领导小组

组长:

成员:全体工作人员

领导小组的职责:

具体负责养老机构的防汛工作,做好居住区的安全检查工作以及雨水泄洪情况进行排查。通过多种形式对老人和工作人员做好防汛抗洪工作的宣传教育,坚持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做好防汛工作,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洪,确保养老机构财产等不受损失,老人和工作人员无伤亡。

二、养老机构防汛工作小组

组长:

成员:全体工作人员

防汛工作小组职责:

灾害发生时,负责立即电话报告上级相关部门,以快速得到指示,视灾情拨打119,报险救灾。负责防洪救灾用具准备,负责检查全机构各办公室、宿舍、厨房、活动室、医务室等地的防汛工作;灾害发生,立即参加救灾工作;负责做好及时送往医机构的准备工作,负责灾害发生时受伤人员及救灾人员伤痛的紧急处理和救护;负责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明确各楼层逃生途径与办法指导,负责人员紧急疏散中的安全;负责逃生途径与办法的培训与指导;宿舍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告知老人,负责老人疏散与逃生。

三、报警程序

养老机构值班室(当班人员)→养老机构小组组长→报告(上级相关部门)

四、防汛抗洪工作安排及措施

1、各机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机构的防汛工作,确保老人和工作人员安全渡汛和养老机构财产不受损失。

2、做好防汛宣传工作,提高全体老人和工作人员的防汛意识,确保老人和工作人员无伤亡。

3、防汛期间坚持所有工作人员手机24小时开机,及时联系。实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能离岗、脱岗、代岗,如遇大雨,主要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到岗。

4、值班人员要将所有房屋等进行严格细致的检查,不留死角,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5、每当遇到特大暴雨,都应注意观察养老机构及周边的水位上涨情况。

6、及时掌握险情,一旦养老机构发生洪涝灾害,全体工作人员应到机构,听从机构负责人的指挥,奋力抢搬养老机构物质。

五、注意事项

1、抗洪的首要的任务是保护老人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救灾要在确保人员不受伤害的前提下进行。

2、不组织老人参加救灾。

养老服务机构应急预案3

一、指导思想

围绕“零事故、无伤亡、保平安”的目标,坚持“预防为主、积极处置”的方针,尽一切努力杜绝或减少养老机构安全隐患等突发事件的发生,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各项权益。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老年人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的原则;

(二)坚持属地管理,协同负责的原则;

(三)坚持预防为主,积极处置和及时、合法、公正处理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一)通过对养老机构工作人员、服务对象进行安全、自救自护教育,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切实提高服务人员和老人的安全防护意识与能力。

(二)完善风险防范制度及重大安全事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定时定期对养老机构进行安全巡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理,确保养老机构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事故应急预案

(一)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养老机构内发生流行性疾病时,应采取如下措施:

1、遇有院内发生流行性疾病,有关当事人必须在发现疾病的第一时间内向院长报告,院长负责向县民政局及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并及时与老人家属联系通报。

2、限制或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完善传染病疫情检测报告网络,保证24小时信息畅通。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

3、对患者提供基本救护的同时做好隔离、防护工作。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实施消毒。对服务对象和职工的发热情况进行登记、检测与排查。

4、严格人员进出管理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掌握院内各类人员流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卫生所联系。做好保障措施。做好后勤防护用品等传染病防疫物资供应,做好应急准备。

(二)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养老机构内发生火灾事故时,应采取如下措施:

1、立即向119消防指挥中心报警,并迅速报告属地乡镇及县民政局。

2、迅速切断有关电源,隔离或搬运易燃易爆物品。

3、迅速抢救受伤人员和疏散危险区人员,撤离到安全区域。视情送医救助及通知家属。

4、迅速组织人员积极配合消防人员灭火。

5、在进行灭火的同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6、查明事故原因,制订和完善防范措施,并形成文字汇报材料上报属地乡镇及县民政局。

(三)食物中毒事故应急预案

一旦发现食物中毒现象,立即采取如下措施:

1、发现老人有类似食物中毒症状时,应迅速送医院诊治,必要时及时通知家属。

2、迅速向属地乡镇及县市场监管局、县卫计局、县民政局报告。

3、做好所食用食物取样工作,以备市场监管部门检验。如是食用养老机构外食物所致,也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取样。

4、迅速排查食用致毒食物的名单,并检查在院人员的身体状况。

5、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诊治、调查、事故处理等工作。

6、查明事故原因,制订和完善防范措施,并形成文字汇报材料上报。

(四)老人突发疾病应急预案

1、第一时间赶到病人所在现场,判断老年人的实时状态,立即采取有效的救护和保护措施,避免老年人受到二次伤害。

2、立即通知医务人员赶赴现场。

3、若情况危急速打急救电话120。

4、尽快通知老年人的家属,同时做好其他老人的思想稳定工作。

5、查明事故原因并形成文字材料,上报属地乡镇和县民政局。

五、主要处置措施

(一)养老机构内发生突发事件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事故发生30分钟以内及时向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民政局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并做好稳定工作。

(三)及时成立事件调查小组,确定专人组织调查,保留第一手资料(原始记录、照片、监控图像等),保护现场或保留物样,不擅自为事故定性。写出事故报告,分别报送乡镇、县民政局及相关部门。

(四)召开老年人以及相关人员会议,通报事件经过,并进行安全再教育。稳定老年人情绪,做好事故后稳定和秩序维护工作。

(五)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各自岗位,要加倍安排夜间的值班人员,进行夜间巡查;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发布误导信息,共同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六)认真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以及所产生的后果,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和制度及措施漏洞,进行必要的整改和完善,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六、事故处置小组

县民政局成立养老机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负责预防和处置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工作。由县民政局局长任组长,业务分管领导和分管纪检的领导任副组长,具体工作由养老科、办公室负责。各乡镇和养老机构要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明确工作职责。

七、本应急预案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养老服务机构应急预案4

一、应急小组

组长:高满党

成员:李尹雷先锋李子艳李小芳雷亚伟

王守才华建中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养老院内可能发生的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性事件。主要包括对自伤、伤人、跌倒、噎食、走失等事件。

三、事件责任及处理流程

(一)对于突发性事件,实行应急小组负责制。

(二)应急小组可以随时调集人员及交通工具。

(三)敬老院发生突发事件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应急小组报告。

(四)应急小组接到突发性事件报告后,在最短时间内到达事件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置工作。

(五)应急小组接到报告后,根据事件大小,及时向区民政部门汇报。

(六)对缓报、瞒报、延误有效抢救时间的将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自伤、伤人应急预案

(一)体表接触污染的血及体液

1.迅速、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物。

2.流动水冲洗被污染部位,使用肥皂或消毒液冲洗消毒。

3.更换清洁衣物。

(二)锐器刺伤

1.保持镇静。

2.迅速、敏捷的挤压受伤部位,使部分血液排除,相对减少受污染的程度。

3.同时用流动水冲洗。

4.冲洗后立即用消毒水消毒受伤部位

5.对伤处进行适当的覆盖、包扎,必要时出外科急诊进行伤口处理。

五、摔倒、坠床应急预案

(一)入住人员发生摔倒、坠床,应立即赶赴现场。

(二)通知医生对患者的情况作出初步判断,并检测血压、心率、呼吸、意识,必要时拨打120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三)如病情允许,将患者移至床上。

(四)及时上报领导,并通知家属。

(五)做好照护记录。

六、走失应急预案

(一)发现入住老人走失立即寻找并通知值班人员。

(二)及时上报领导,并通知家属。

(三)查找老人家属联系电话,通知家属协助查找。

七、误吸、噎食应急预案

(一)发生误吸或噎食时,立即使病人采取俯卧位,头低脚高,扣拍背部。尽可能使吸入物、噎食物排除,同时拨打120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二)及时清理口腔内痰液、呕吐物。

(三)通知医生测量生命体征。

(四)及时上报院领导,并通知家属。

(五)做好照护记录。

八、烫伤应急预案

(一)老人使用热水袋等取暖发生烫伤后,立即取走引起烫伤的物品(热水袋、电暖炉等),尽快脱去热水浸渍的衣服,立即用自来水冲洗或浸泡的清水中或使用浸湿的毛巾湿敷。

(二)立即报告领导,安慰老人以减轻他们的'恐惧和焦虑心理。

(三)烫伤处皮肤发生水泡时,尽量不要弄破水泡,局部涂烫伤膏或保持干燥。

(四)必要时拨打120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五)做好照护记录。

九、食物中毒应急预案

(一)立即报告领导,联系医院组织救治。

(二)追回已发出的可疑中毒食品或物品,或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

(三)向中毒或患病人员家属通报情况。

(四)配合卫生防疫部门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人员进行隔离。

(五)养老院不能解决的问题请求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支持和帮助。

养老服务机构应急预案5

一、建立应急工作机制

1.养老机构应建立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养老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机构内的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并实施应急预案,划片分区,责任到人。建立院内感染控制和隔离制度、流程并组织实施。当养老机构出现疑似病例或感染病例时,养老机构负责人应立即启动养老机构疫情应急预案,并向属地镇报告。

2.当接到养老机构的疫情报告后,应迅速成立疫情应对领导(工作)小组,及时联系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请求指导,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

3.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当养老机构发生疫情时,属地镇应立即向当地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上级民政部门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二、做好应急资源储备

1.各镇及养老机构对床位总数、入住老年人数、工作人员数以及防控物资储备等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统筹养老机构各类资源储备,当养老机构内发生疫情时,能迅速调度相关资源给予援助。

2.各镇要建立有防疫、医护专业人员指导或参加的养老护理员应急支援队伍,统筹养老服务人力资源储备,当养老机构内发生疫情时,能迅速给予相关养老机构疫情处置、专业照护支持。

三、实施分类妥善处置

1.当养老机构中发现有老年人出现发热、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轻度纳差、乏力、精神稍差、恶心呕吐、腹泻、头痛、心慌、结膜炎、轻度四肢或腰背部肌肉酸痛等肺炎可疑症状时,养老机构应严格按照我省《转发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老年人就医指南的通知》(皖疾控办(20xx)136号)执行。

2.当养老机构中有老年人被确诊为疑似病例或感染病例时,应立即送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立即根据疫情监测要求报告相关部门,在当地卫生健康或疾控机构指导下,对密切接触者(接触的其他老年人和工作人员)开展排查,实施14天隔离观察,协助开展全面消杀、规范处置个人物品等其他处置工作。不得接收新入住老人。疑似病例在排除后,其密切接触者可解除隔离观察。

3.养老机构内应预设隔离观察室,隔离观察室应配置相应防护用品(防护服、医用口罩、手套等),配备必要生活和护理服务条件,有条件的设置隔离区和消毒室。隔离观察室(区)应设置在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有独立厕所的单人房间,并处于养老机构的下风向。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观察时,应避免与其他非隔离人员的接触,严禁外出。做好隔离观察场所的清洁与消毒工作,避免交叉感染。隔离观察室(区)的生活垃圾应统一处理。

4.不具备设立隔离室(区)条件的养老机构,应报告属地镇,在本级联防联控机制统筹下,通过当地政府指定的集中医学观察点、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或新设立的专门场所,对拟进行隔离观察的养老机构人员进行集中观察隔离。

5.做好养老机构内其他非密切接触者的观察防护工作,发生疫情的养老机构除需要进行隔离观察者外,其他所有人员均应在院内实施观察,单间安置观察,观察期不得少于14天,观察期间不得外出。疑似病例在排除后,院内观察解除。做好院内观察人员的体温检测、健康状况监测及日常消毒等工作,发现疑似症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实施隔离观察。

四、统筹调动应急资源

1.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主阵地作用,当发生疫情的养老机构无法满足院内需要隔离观察者的隔离要求时,首先由能够提供隔离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承接隔离任务;当公办养老机构无法满足隔离观察条件时,统筹属地养老机构自有资源,选择有隔离条件的养老机构承接隔离观察任务;当养老机构自有资源无法满足隔离要求时,需报请当地政府征用社会资源解决需要隔离老年人的隔离问题。

2.统筹养老机构服务人力资源,当疫情发生时,所在养老机构服务人员无法满足疫情应急防控、服务老年人的需求时,当地民政部门应统筹调动属地养老机构服务人力资源,并发动社会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支援,确保发生疫情的养老机构人员保障到位。必要时,可报告当地政府请求相关部门、机构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养老服务机构应急预案6

一、总则

严格执行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调动每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参与消防工作。发生紧急情况时,每名员工都能做到处事不惊,有条不紊地进行报警、灭火和疏散人员等工作,各负其责、各尽其职,最大限度地控制火灾、疏散人员,全力保障服务对象生命及财产安全。

二、组织机构

单位成立消防应急指挥部,下设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等4个小组。

(一)消防应急指挥部:

xxxx

(二)灭火行动组

组长:xxx

成员:xxx

(三)通讯联络组

组长:xxx

成员:xx

(四)疏散引导组:

组长:xxx

成员:xx

(五)安全防护救护组:

组长:xx

成员:xx

三、灭火和应急疏散程序

1、本单位建筑内任一位置发生火灾,着火部位附近员工发现火灾后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同时通过电话、对讲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手报按钮向本单位(建筑)消防控制室报警并呼叫附近员工开展灭火及疏散工作;火灾现场或附近区域的员工听到呼叫后应立即赶到着火地点,根据现场火灾具体情况,就近利用灭火器和室内消火栓等设施器材开展初期火灾扑救。

2、消防控制室接到报警后:

(1)首先应确认是否发生火灾,若发生火灾,将建筑消防设施由“手动”转为“自动”状态,如果为自动报警系统信号报警,一名值班人员立即通过视频监控、拨打电话或对讲机呼叫等方式通知楼层巡查人员现场确认并进行初期处置;如果接到人员电话报警,直接按预案展开。

(2)另一名值班人员应立即通知本单位微型消防站及区域联防单位的微型消防站出动,开展灭火救援工作,并拨打“119”火警电话将火灾发展变化情况向消防队随时报告,同时报告单位消防应急指挥部。

(3)同时利用消防广播、对讲机或电话等方式通知各应急小组火灾基本情况,并要求各小组按照预案展开行动;利用广播劝导入住老人不要惊慌,引导老人有序疏散。

(4)确认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对发现有未正常运行的消防设施,通知机动组及时排除故障。

3、灭火行动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通讯联络组接到火警通知后,按照各自职能展开行动。针对现场人员变化较大的实际情况,灭火行动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通讯联络组可按照区域划分工作职责,相互间的疏散引导、初期火灾扑救和火灾报警等职责应为互补,协同配合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四、各行动小组职责

1、消防应急指挥部:消防应急指挥部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往火灾现场,负责指挥协调各职能小组,迅速正确开展初期火灾扑救及安全疏散;配合到达火场的消防队开展灭火救援行动;协调解决火灾扑救及安全疏散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2、灭火行动组:

①接到消防控制室通知后,着火部位就近人员带上灭火器进行先期处置;

②其他人员穿戴好个人防护装备并携带相应器材迅速到达着火部位;

③到达着火部位后,先进行火情侦查,询问现场人员是否有人员被困,如果有人员被火势围困,立即对被困人员实施救援,将被困人员救出后移交疏散引导组;

④坚持“救人第一”的原则,在救人的同时,根据火场情况,熟练应用灭火器、消防软管、室内消火栓等各类消防设施器材,正确实施灭火工作;当需要出水灭火时,两人一组,设立两组水枪阵地,一组主攻、一组掩护对火势进行扑救、控制,如果火灾呈蔓延趋势,在蔓延方向上设置一组水枪阵地堵截火势。

3、通讯联络组:及时向“119”接警中心报告火势发展情况;保障单位内部灭火和疏散行动通讯联络,确保信息传递畅通有序。

4、疏散引导组:

①各区域疏散组成员引导本区域内老人前往最近安全通道快速、有序撤离火场,并提醒老人疏散要领;

②各区域负责人员应对本区域进行检查,以防疏漏老人;

③对于灭火组救出的行动不便老人,利用担架、轮椅等迅速将受伤人员疏散至安全地点,移交安全防护救护组人员处置;

④将老人疏散至(室外指定安全区域)后,各组长确认是否有未成功疏散或失联老人及时将情况汇总后向总指挥报告。

5、安全防护救护组:

①安全防护救护组接到指令后,到达(指挥部指定区域)集结展开行动;

②设置警戒区,做好火灾现场外围警戒,严禁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现场,并迅速清理火场周围停放的车辆远离火场,引导消防车到达火场;

③对疏散引导组移交的伤员进行简单救治,必要时拨打“120”联系救护车到场;

④确认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无遮挡,消防车道畅通,协助到场消防队员做好火场供水。

各行动组组长负责汇总本组行动开展情况,及时向消防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接受消防应急指挥部指令,下达给本组成员。

五、注意事项

1、灭火行动组人员穿戴好个人防护装备,其他组成员在行动时应确保个人安全。

2、灭火行动组在灭火时如发现场所内违规存放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时,应迅速将其转移,无法转移时应做好隔离、防护措施。如起火物为违规存放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时,能排除爆炸危险时,用适宜的灭火器材扑救;如不能排除爆炸危险,应在安全地点做好准备,等待本单位消防应急指挥部或进一步指令;在未确认易燃易爆危险品是否会与水发生化学反应前,严禁用水扑救。

3、根据火场具体情况,合理选择灭火器材,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水渍污染。

4、消防救援人员到场后,本单位消防应急指挥部应向消防救援全勤指挥部汇报火场详细情况,接受消防救援人员调度。

第三篇: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00年9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服务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市扶持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养老服务机构在建设用地、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和公用事业收费等方面享受国家和本市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鼓励社会捐资、捐助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

第四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护收养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市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化养老服务的需求,制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市民政局是本市养老服务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区、县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

规划、计划、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的设置

第七条

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办组织具备法人资格;申办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符合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

(三)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其中床位不得少于30张,收养的老年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

(四)有与其规模和服务相适应的资金。

第八条

申请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者及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拟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

(三)申请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五)固定场所使用或者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六)固定设施平面图或建筑设计平面图;

(七)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

(八)租用设施的相应担保证明。

第九条

申请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组织和个人申请在本市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置养老服务机构的,应当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者。

第十一条

养老服务机构在开业前应当向核发《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的民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使用新、改、扩建的服务设施的,还应当提供工程验收报告和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的验收文件。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提出改进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未取得《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服务活动。

养老服务机构在取得《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市民政部门统一印制,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

第十三条

养老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报原设置审批部门备案,并到注册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养老服务机构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设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妥善安置收养的老年人,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并交回执业证书。

第三章

服务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市规定的服务标准,为收养的老年人提供生活、教育、护理和康复等服务。

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标准由市民政局拟定,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收养的老年人及其近亲属或者送养单位(以下统称送养人)签订收养服务合同。收养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送养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收养的老年人的姓名(名称)和地址;

(二)服务内容和方式;

(三)服务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

(四)服务期限和地点;

(五)送养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被养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养老服务机构收养老年人应当要求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体检证明,不得接收传染病人和精神病患者。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为收养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与社区医疗机构建立联系,定期为老年人检查身体,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发现患传染病的老年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并通知其送养人。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康复活动。

第十八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护理服务人员,根据收养的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等级规范,开展护理服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编制老年人营养平衡的食谱,合理配置适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老年人的膳食制作和用餐应当与工作人员分开。

第十九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定期给老年人使用的餐具消毒,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

第二十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配置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设施,组织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夜间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夜间监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非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公示各类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按照养老服务机构的不同类别制定。

第二十四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养老服务机构不得以该机构的房屋、土地、设备等作其他用途的抵押。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服务机构不得改变其主要场地和设施的用途。改变用途的,不再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由有关部门追缴已减免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对老年人膳食经费建立专门帐户,并定期向老年人及其家属公开帐目。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以及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定期通报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十九条

本市对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市和区、县民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养老服务机构年检不符合条件或者逾期不办理年检手续的,不得继续开展服务活动,由民政部门收回其执业证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未取得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养护服务的,由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予以取缔,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养老服务机构未向设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擅自解散的。

(二)养老服务机构以该机构的房屋、土地、设备等作其他用途的抵押的。

(三)养老服务机构改变其主要场地和设施用途的。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养老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

(二)涂改、出借或者转让《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第三十三条

养老服务机构未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服务规范、不符合本市规定的服务标准的,由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养老服务机构违反收养服务合同、侵害收养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被侵害人及其家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现已执业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民政部门补办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2002-01-30发布 2002-06-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的基本任务:为在院老年人提供服务,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管理,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达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延缓衰老、健康老龄化的目的。

为了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规范行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北京市老年福利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现状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社会福利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建平、郭幼生、彭嘉琳、李放。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的基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北京市民政局和区县民政局批准注册的各类不同等级、不同规模的养老服务机构。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789-19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GB 15980-1995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标准 GB 15981-1995 消毒与灭菌效果评价方法与标准 GB 15982-1995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JGJ 122-1999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DB11/T 149-2002养老服务机构院内感染控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食品加工、销售、饮食业卫生五四制1960年卫生部、商业部发布。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1986年3月15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小组发布。医院药剂管理办法1989年2月27日卫生部发布。

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3月9日卫生部、国家档案局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994年1月1日卫生部发布。消毒管理办法1994年1月4日卫生部发布。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2001年2月6日民政部发布。消毒技术规范1999年9月29日卫生部发布。

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2000年12月6日卫生部发布。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63号)2000年9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1 养老服务机构 3.1.1老年公寓

实行家庭式的生活方式,符合老年人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3.1.2托老所

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的机构。3.1.3养老院(老年社会福利院)

为老年人提供以日常生活照料为主及综合性服务的机构。3.1.4敬老院

以街道、乡(镇)“三无”“五保老年人”入住为主,同时为社会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的机构。3.1.5老年护理院

为需要护理服务的老年人提供以生活照料、疾病康复护理为主的机构。3.2 老年人的定义

3.2.1 老年人是指60及60岁以上的老年人。

3.2.2 生活自理的老年人是指通过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测试,独立活动能力良好,无需他人帮助的老年人。

3.2.3 生活半自理的老年人是指通过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测试,具有部分独立活动能力,需要部分、具体的帮助或指导的老年人。

3.2.4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是指通过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测试,没有任何独立活动能力,全部日常生活皆需要他人代其操持的老年人。3.3 养老服务定义

3.3.1 个人生活照料服务

为老年人个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服务。3.3.2 老年护理服务

通过护理干预,为老年人提供连续、综合的健康及医疗照护。3.3.3 心理/精神支持服务

通过语言、文字等媒介,使老年人的认识、情感和态度有所变化,更好地适应环境,保持和增进身心健康。

3.3.4安全保护服务 根据老年人的需求,在医护人员的指导下,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3.3.5 环境卫生服务

为老年人保持居室及外部环境的清洁卫生。3.3.6休闲娱乐服务

为老年人开展各种类型、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3.3.7 协助医疗护理服务

协助医疗、护理人员,完成职责范围内的简单的医疗护理工作。3.3.8医疗保健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预防、保健、康复、医疗方面的综合性卫生服务。3.3.9家居生活照料服务

为家居的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3.3.10膳食服务

根据营养学、卫生学要求,为老年人提供均衡饮食。3.3.11洗衣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衣物送洗、送回服务。3.3.12物业管理维修服务

提供水、电、取暖、降温、排污、房屋和设备的维修、保养,保障生活设施完好。3.3.13陪同就医服务

协助监护人陪送老年人到医院就医。3.3.14咨询服务

通过举办各种形式、多种内容的活动,解答疑难问题。3.3.15通讯服务

提供通讯设备,保证老年人与家人和社会的联系。3.3.16送餐服务

将餐饮送到老年人房间。3.3.17教育服务

有计划的对老年人开展各类形式、有教育作用的活动。3.3.18购物服务

根据老年人需求,协助或帮助老人购买生活用品。3.3.19代办服务

代读、代写、帮助处理老年人的各种文书资料、受老年人委托代领各种物品。3.3.20交通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交通的便利。要求

4.1养老服务机构基本设施设备

根据JGJ122-1999老年建筑设计规范提供无障碍设施并按《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第五部分执行。养老服务机构对设施设备进行适当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处于完好有效状态,满足提供服务的要求。

4.2养老服务合同评审

4.2.1养老服务合同评审的目的是明确老年人和监护人的服务要求及应履行的义务。确定养老机构满足服务要求的能力和老年人及监护人履行义务的能力,确保合同的可执行性。4.2.2 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合同评审程序,一般性服务合同由业务主管负责人审批,重大项目由养老服务机构法人审批。

4.2.3 养老服务合同评审包括与服务相关要求的确定,相关要求的评审过程,有效的沟通和合同的修订。

4.2.4与服务相关要求的确定包括为入住老年人要求提供的服务项目的确定,与提供的服务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的确定,老年人和监护人应履行义务的确定。

4.2.5与服务有关的要求的评审过程包括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内部审核程序,评审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要求,评审应在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做出提供服务的承诺之前进行,并应确保:

A)服务要求得到规定

B)与以前表述不一致的合同的要求予以解决,对老年人的要求进行确认。C)养老服务机构有能力满足规定的要求。

D)评审结果及评审后所引起措施的记录应予保持。

E)若老年人提供的要求没有形成文件,养老机构在接受老年要求前应进行有效的沟通,包括要明确规定一定的沟通时间,以便老年人或监护人对服务服务信息、合同的处理(包括对其修改部分)提出意见和建议。

4.2.6合同的修订包括对合同的内容、服务的要求的修订,任何合同的修订应经过双方协商解决。修改后的合同按〈合同评审程序〉重新进行评审或会审。

4.2.7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合同订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执行。4.2.8合同的内容按《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执行。

4.2.9养老服务机构应将合同样式交上级主管机关备案,或使用合同范本,以确认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要求。

4.2.10修改后的合同审批后,若与提供服务有关要求发生变更,养老服务机构应由经办部门或专人负责跟踪,确保相关

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要求、评价、改进

第一篇: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要求、评价、改进 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 要求、评价与改进 Support Aged service Organi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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