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第一篇: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附件:
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6]37号)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要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将于2006年12月-2007年7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为确保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财政部门编制2008年及以后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
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2006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本方案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
三、工作原则和方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财政部对中央部门和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统一汇总。其中:
(一)对于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地方,允许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更新有关数据后,汇总上报。
(二)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首先由部门(单位)进行自查,然后请社会中介机构对自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各部门(单位)向财政部上报的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应当包括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参与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由财政部统一招标确定。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时,自行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工作的方式。
(三)经过清查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奠定基础。
(四)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另行制订)和实际情况,对资产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认定。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结果核实、资产损溢认定等方面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四、工作内容和步骤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有关规定,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项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2006年9月-12月)。1.研究确定资产清查报表。2.组织开发资产清查工作软件。3.拟订有关资产清查的工作文件。
4.组织开展资产清查试点工作,修正报表和软件。
5.对中央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
6.财政部组织招标,确定参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7.中央部门、各地区组织本系统、本地区的培训,布置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二)实施阶段(2007年1月-6月)。
1.中央各部门(单位)自查,资产清查结果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将有关资料于2007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
2007年6月,财政部对中央部门(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并形成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为2008年及以后年度预算编制提供支撑。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本地区资产清查统计表汇总报送财政部。
(三)总结阶段(2007年7月)。
1.财政部对全国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2.财政部将根据资产清查结果,完善相关资产管理制度;部门和地方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
五、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财政部将成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并组织开展中央级资产清查工作。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具体组织机构和职责,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自行确定。
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组织机构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六、经费保障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除财政部统一配发资产清查软件、资料等外,各级财政分别负担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参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由财政部统一支付。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部门、各地方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单位)内部应当分工明确、落实到人,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有关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肃纪律。各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等鉴证材料,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工作督导。各部门、各地方要加强对本系统、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部将通过《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简报》等方式对全国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并组织监督检查。
第二篇:国家海洋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附件
国家海洋局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为了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夯实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2号),国家海洋局决定在全局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依据、原则和目标
国家海洋局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的原则,组织开展全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达到产权清晰、账实一致、账账一致的目标。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
(二)完善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充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
- 1 - 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编制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根据资产清查发现和暴露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
2015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的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国家海洋局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局本级、局机关)。
三、组织实施
(一)成立国家海洋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宏声(国家海洋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副组长:吴平
成 员:王斌、李东旭、孙春季、赵凤东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国家海洋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指导全局资产清查工作,研究全局重大资产的核实方案。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局财务装备司承担。
- 2 - 主 任:吴平副主任:孙春季
成 员:王慧君、仲崇峻、熊志强、王力然、时金玲、付耕洋、张智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国家海洋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开展全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法人代表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第一责任人。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由资产、财务、纪检监察、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二)职责分工
局办公室:组织实施国家海洋局机关资产清查工作。局人事司:审核机构情况、人员编制等有关事项。局财务装备司:起草国家海洋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国家海洋局本级资产清查工作,审核资产清查报表和资产清查核实申报材料,负责与财政部沟通,对下属单位进行政策解答。
局直属机关纪委:对资产清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对违纪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工作方法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海洋局部署,组织本单位资
- 3 - 产清查工作,将资产清查结果按规定及时报送国家海洋局。资产清查“账面数”应与同资产报告数据、财务会计决算数据进行核对,“清查数”应如实反映单位资产情况。
(二)委托管理的资产和出租出借资产原则上要进行实地盘点,特殊情况下可通过函件形式由被委托方、承租(借)方代为盘点。
(三)清查出的基建项目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清理出长期无偿占有使用的设备如船舶、飞机、船载设备、机载设备等,若属于国家海洋局系统内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出资并登记固定资产的,原则上由出资方提出资产调拨申请,双方出具书面意见,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无偿划拨手续。清理出属于出租出借性质的资产,未经办理出租出借审批手续的,须按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补齐材料,报国家海洋局或财政部审批,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四)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国家海洋局、局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五)资产清查结果确认后,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上报资产清查核实申报材料(三级单位由二级单位汇总上报),由国家海洋局按程序予以申报核实批复,其中三级单位由二级单位根据局批复的汇总- 4 - 数予以细化批复。经过清查核实后的资产,要建立健全账卡,完善管理信息,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国家海洋局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五、工作内容和步骤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2016年2月-3月)
1、研究制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2、召开全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动员会。
3、召开全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布置会(含三级单位),具体布置资产清查工作,讲解资产清查政策、清查核实办法、报表编制说明、填报口径以及系统操作等。
(二)实施阶段(2016年3月-9月)
1.各行政事业单位自查。各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自查工作完成后,各行政事业单位将资产清查结果于2016年6月15日前报送国家海洋局(三级单位将资产清查结果报送至二级单位,二级单位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至国家海洋局)。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资产清查汇总报表、相关证据证明(比如盘盈情况说明,盘盈价值确定依据,盘盈应收账款对方单位询证函,盘亏、毁损、报废等损失专项说明,赔偿责任认定及说明,技术鉴定证明和经济鉴证证明等)、资产清查工作报
- 5 - 告和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电子材料除提供纸质材料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资产卡片、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核实申请表等。
2.审核资产清查结果。国家海洋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6年7月底前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对发现的问题,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2016年8月底前将资产清查结果报国家海洋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后报送财政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将按照属地原则对二级及以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
3.开展清查核实工作。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规定的需要报送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审批的资产核实事项,各行政事业单位在收到确认的资产清查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上交资产清查核实申报材料(其中三级单位由二级单位审核汇总上报),国家海洋局审核后,按规定权限审批或上报财政部。资产清查核实申报材料包括清查核实申报文件、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核实申请表、相关证据证明。财政部将结合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结果进行抽查。
(三)总结阶段(2016年10月-12月)
各行政事业单位对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并将资产清查工作总结报告于2016- 6 - 年10月15日前报送至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根据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和清查核实情况,在2016年12月31日前,对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
六、经费保障
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除财政部统一配发的资产清查软件、资料等外,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七、操作系统
财政部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开发了资产清查子系统。国家海洋局为系统的使用提供了必要的硬件及网络条件保障,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利用系统完成资产清查及资产报表的录入、审核、汇总、报送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将资产清查当做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建立健全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二)精心组织,按时完成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做好动员,根据本方案,结合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委托管理资产、出租出借资
- 7 - 产、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获得财务竣工决算批复资产的清查方案,并保证工作按时完成。
(三)认真研究,妥善处理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各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研究盘盈、损失、挂账资产处理方案,最大程度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理清资产账目,摸清资产家底。
(四)严肃纪律,确保质量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如实反映资产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确保清查结果真实准确。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附件:1.资产清查工作报告格式
2.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报表 3.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报表编制 说明
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溢、资金挂账核实申请 表- 8 - 附件1
XX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单位参考格式)
根据《国家海洋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我单位已按时完成资产清查的主体工作,并经XX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现将有关资产清查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包括单位性质、财务隶属关系、资产管理部门或岗位设置情况、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单位人员情况、预算收支情况等基本情况。
二、资产清查工作总体状况
(一)资产清查工作基准日。
(二)资产清查范围。
(三)资产清查工作组织实施情况。1.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制定情况。2.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实施情况。3.聘请中介审计情况。
(四)资产清查工作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三、资产清查工作结果
(一)单位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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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原因分析。
(三)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证明材料。
(四)经XX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情况。
(五)单位申报核实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的处理预案。
四、本单位存量资产状况
(一)综述,资产**,负债**。
(二)流动资产**,其中库存现金**,银行存款**,财政应返还额度**,存货**,往来款情况**。
(三)固定资产**,1、土地**,房屋**,其中办公用房**,科研用房**,员工宿舍**,其他**;
2、飞机**,用途**;
3、船舶**,其中科研用船**,主要用途**;执法用船**;
4、车辆**,其中部级公务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机要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执法执勤用车**,未搭载固定设备的业务用车**(应急**、科学考察**、技术勘察**、业务监测**)。
(四)长期投资**,被投资企业情况**。
(五)在建工程**,其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未转固定资产的**,未投入使用的**。
(六)无形资产**。
(七)上述资产是否存在产权单位名称和本单位不一致的情况。如有,请逐条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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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资产清查暴露出来的单位资产、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等
(一)存在的实际问题。
(二)原因分析。
(三)改进措施。
六、单位资产管理情况
具体包括资产使用状况和国有资产收益情况等。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
第三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指南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指南
第一节 前言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及有效利用,按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资产管理原则,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对国有资产的动态管理,经批准,于2006年12月-2007年7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要求,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指导和规范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我们编写了本指南,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使用。
第二节 资产清查目的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财政部门编制2008年及以后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对于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节 资产清查范围
一、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三、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由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上报相关数据。
第四节 资产清查基准日
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2006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
第五节 资产清查工作原则和方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财务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财政部对中央部门和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统一汇总。其中:
(一)对于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地方,允许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更新有关数据后,汇总上报。
(二)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过程中,首先由部门(单位)进行自查,然后请中介机构对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各部门(单位)向财政部上报资产清查结果时,要同时上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参与资产清查审计工作的中介机构,由财政部统一招标确定。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时,自行确定中介机构参与工作的方式。
(三)经过清查后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奠定基础。
(四)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和实际情况,对资产清查结果逐步核实。资产损溢认定等方面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六节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
此次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上述工作完成后,资产清查结果逐步核实。
一、单位基本情况的清理
单位基本情况清理是指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需要,对应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编制和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的全面清理。
1、作用:是行政事业单位做好资产清查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2、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全称、组织机构代码、财政预算代码、单位户数、单位性质、隶属关系、人员编制、人员数量及人员结构的清查。
3、要求:各单位应当依据机构编制等部门的批准文件,认真做好单位户数、人员编制和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的全面清理。
二、账务清理
账务清理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达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确保单位账务的完整、准确和真实。
账务清理应当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时点,采取倒轧的方式对各类账务进行全面清理。单位在账务清理中,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因素造成的错账,应当根据有关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自行进行账务调整。
三、财产清查
财产清查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单位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财产清查按照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与净资产相结合的原则,主要对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负债以及单位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款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担保等事项的清查。参与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资产盘点进行监盘。
四、完善制度
完善制度是指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资产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五、对于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已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基建项目,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第七节 资产清查主要依据
1、《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2、《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5、《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
6、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有关制度、规定
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第八节 资产清查工作步骤
资产清查工作分为前期准备,组织实施,资金核实,账务处理,总结整改完善制度等五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1、设立或明确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职责。
2、对参加资产清查工作的单位进行户数清理。
3、研究制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4、进行业务培训。
二、实施阶段
1、单位自查
(1)账务清理;
(2)财产清查;
(3)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依据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分类整理并收集合法证据,以备中介机构进行鉴证;
(4)填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基础表》,编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撰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2、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1)会计师事务所要对各单位清理出来的各项损溢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核实确认;
(2)会计师事务所对个别事项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产清查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初稿;
3、材料上报
单位对“初稿”进行修改确认后,编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撰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及准备有关备查资料,连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资产清查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同级资产清查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
1、资产清查办公室撰写资产清查专项报告,对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
2、财政部对全国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3、根据资产清查工作情况,完善相关资产管理制度。
第九节 资产清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部门、各地方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分工明确,落实到人,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肃纪律。各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社会中介机构应客观公正出具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工作督导。各部门、各地方要加强对本系统、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将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予以上报。财政部将通过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简报等方式对全国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并组织监督检查。
五、行政事业单位对在资产清查中新形成的资料,要分类整理形成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节 资产清查工作重点事项操作方法
一、单位自查中基本情况清理要点
工作目标:
各单位在资产清查工作中,对所属单位户数和编制及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工作内容:
1、户数清理是做好资产清查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各主管部门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范围,并依据机构编制等部门批准单位成立文件等,对所属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户数情况进行清理核对,把应纳入范围的资产清查基本单位按隶属关系、单位性质进行汇总。
2、编制及人员状况的清理包括对行政事业单位定编人数、实际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临时人员等的清理,以及单位人员的编制状况(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其他编制)、在职状况(在职、离休、退休、带薪学习、等待分配、长休、内退、提前离岗等)、职务、级别等情况的清理。
学校、科研院所的人员清理还包括对全日制在校学生情况的清理,要对博士后、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及中专技校生的人数情况进行清理核对,并按公助生、并轨生、自费生、委培生等分别登记。
3、对清理编制及人员状况进行登记后,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与有关档案及编制管理部门核定单位编制的批文相核对,保证编制及人员状况清理结果的真实、准确。
二、单位自查中账务清理要点及清理方法和程序
(一)单位自查中账务清理要点
1、工作目标: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2、工作内容:对各类账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单位的各项内、外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3、工作方法:账务清理应当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时点,采取倒轧的方式对各项账务进行全面清理。单位在账务清理中,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因素造成的错账,应当根据有关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自行进行账务调整。
4、单位可能存在的会计差错主要有:
(1)账账不符,账表不符;
(2)会计技术性错误,如输错凭证、记错账等;
(3)截止基准日前的经济业务入账不及时;(4)收支挂账现象等;
(二)单位自查中账务清理方法和程序
1、为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账账相符、账证相符,单位在资产清查工作中必须认真做好账务清理工作,即:对各部门、各单位及其下属单位所有账户进行清理,以及各单位上下级间资金往来、存借款余额、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各项账务的全面和准确。
2、行政事业单位的账务清理应当以资产清查工作基准日为时点,采取倒轧账的方式对各项账务进行全面清理,认真做好账户结算和资金核对工作。
3、行政事业单位对在金融机构开立的各种人民币、外汇账户等要进行全面清理。
4、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应当认真清理单位的各种违规账户或者账外账,按照国家相关金融、财会管理制度规定,检查本单位在各种金融机构中开立的银行账户是否合规,对违规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当坚决清理;对于账外账的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坚决纠正。
5、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应当认真清查单位的各项账外现金,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的收入,或者私存私放的各项现金进行全面清理,应当认真予以纠正,及时纳入单位账内。
6、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应当认真对单位的担保情况、财产抵押和司法诉讼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分类排队,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7、行政事业单位在账务清理中,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因素造成的错账,应当根据会计准则关于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自行进行账务调整。
三、单位自查中财产清查要点及清查方法和程序
(一)单位自查中财产清查要点
1、工作目标:完成取证
2、工作内容:
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产和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主要是对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的清查。
对各项清理出来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依据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分类整理并收集合法证据,以备中介机构鉴证。
3、工作方法:
在财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净资产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固定资产、各类应收款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和核查,以及做好单位有关担保、出租、出借资产等事项的清理。
(二)单位自查中财产清查方法和程序
◆行政单位资产清查指引
1、现金的清查
(1)清查内容 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库存现金。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
现金的清查以财务部门为主,具体清查工作由出纳人员和会计人员共同进行。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现金清查明细表”,并与现金日记账、总账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盘点清查日实有库存现金,填写现金盘点表,将盘点金额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并说明。在非资产清查基准日进行盘点时,应倒轧截止2006年12月31日金额。若有充抵库存现金的借条、未提现金支票、未作报销的原始凭证,需在清查表中备注说明。
③对于非记账本位币的现金,检查其采用的折算汇率是否正确。
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现金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2、银行存款的清查
(1)清查内容
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设在金融机构的结算基本账户、一般账户、房改资金专户等。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
以财务部门为主,房改和其他等相关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银行存款清查明细表”,并与银行存款日记账、总账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取得银行对账单,并与银行日记账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检查未达账项的真实性,逐笔落实未达账项的形成原因、时间、金额以及资产清查基准日后的进账情况,对长期挂账的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或取得相关依据后进行处理。
③所有银行存款必须进行函证,函证范围包括所有清查基准日存在的所有账户。
④对定期存款或限定用途的存款要查明情况,在清查明细表中的备注说明。
⑤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银行存款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3、有价证券的清查
(1)清查内容
截止2006年12月31日行政单位持有的全部有价证券。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
由财务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有价证券清查明细表”,并与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盘点库存有价证券,并编制盘点表,确定其所有权权属。
③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有价证券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4、暂付款的清查
(1)清查内容 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暂付款。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
暂付款的清查由财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根据暂付款的性质、用途,清查工作要落实到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暂付款清查明细表”,并与暂付款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划分暂付款余额的账龄构成,检查暂付款账龄划分结果是否正确。
③暂付款外部单位款项应该采取发函询证的方法进行对账,并关注回函不符的情况,作出相应记录。对暂付内部单位款项应进行对账,并列入清查明细表有关栏目。对于经对账后双方结果不一致的应查明原因,并及时进行会计差错调整;对于通过账务清理和资产清查后仍有差错的款项,应由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确认损溢。
④查明暂付款各明细项目的挂账原因。
⑤对于备用金的清查,应由备用金的使用单位进行备用金盘点。
⑥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暂付款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5、库存材料的清查
(1)清查内容
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库存材料。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
主要由物资管理部门负责清查,由财务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分别填写“库存材料清查明细表”,并与库存材料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财务部门库存材料明细账余额与物资管理部门的库存材料登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③参照“清查库存材料盘点表”,确定清查盘点日,制定妥善、周密的盘点方案,全面清查、盘点材料:
1)盘点前,整理材料的堆放、核对清查盘点日仓库实物明细账、是否与财务账面数之间存在差异。2)在库存材料盘点过程中,应采用以账对物、以物对账的核对方法盘点实物资产。
3)在实物盘点过程中,需同时关注材料的状态,如存在毁损待报废的情况,作为清查日发现的情况。
4)确定清查日材料实际数量以及其中的毁损待报废的材料实际数量后,应根据材料在清查基准日至清查盘点日之间所有增减变动的会计记录的基础上进行倒扎,得出清查基准日材料的实物数量以及其中的毁损待报废的材料实际数量。
5)将清查基准日仓库实物明细账与库存实际数量进行核对,如有盘盈或盘亏差异,查明原因并在“库存材料清查明细表”中进行说明。
6)将倒扎得出的清查基准日的毁损待报废的材料实际数量作为清查发现的其他情况列入“库存材料清查盘点表”。
7)编制“库存材料清查盘点表”。
<1> 对清查出的盘盈、盘亏、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材料,应当查明原因,组织相应的技术鉴定,形成有关资料,作为申报库存材料清查损溢的附件上报;
<2> 对长期外借未收回的材料,查明原因,积极收回或按规定作价转让;
<3> 代保管材料由代保管单位协助清查,取得代保管单位提供的代保管材料清查盘点表及材料清查明细表;
<4> 对于在第三方单位存放的所有权属于各单位的材料须编制库存材料项目清单,具备实地清点的各单位须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清点,无法进行现场清点的,应通过发函等方式由第三方单位对库存材料项目及数量予以确认;
<5> 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库存材料清查明细表”编制。
6、固定资产的清查
(1)清查内容
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固定资产。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
固定资产的清查由各单位资产使用部门负责,财务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财务部门填写各“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检查固定资产的分类是否正确,并与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核对是否相符。
②各资产使用部门参照“清查固定资产盘点表”,在财务部门的配合下全面清查盘点固定资产,与基准日“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进行核对,并对盘点中出现的差异情况进行说明:
1)在实物盘点过程中,应采用以账对物、以物对账的核对方法盘点实物资产,并在盘点中同时粘贴固定资产标签(牌),以便核对,对固定资产卡片中固定资产信息不全或存在错误的,要根据清查结果进行修改、完善。
2)在实物盘点过程中,需同时关注固定资产的状态。
3)对实物盘点情况进行整理(考虑清查日至基准日之间的变化)确定实物资产的盘盈、盘亏及毁损等事项,在此基础上,完成基准日“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4)在“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中,对于各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及毁损等状况须提供有关详细依据(如:技术鉴定资料),作为申报固定资产清查损溢的附件上报。
③相关部门配合财务部门检查房屋产权证、车辆运营证等权属证明文件,明确固定资产的产权归属,对于权属不清的固定资产需及时补办相关手续或专门提供依据上报。
④对于在第三方单位存放的所有权属于各单位的资产须编制资产项目清单,具备实地清点条件的各单位须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清点,无法进行现场清点的,应通过发函等方式由第三方单位对资产项目及数量予以确认。
⑤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固定资产清查汇总表”和“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的填制。
7、应缴预算款的清查
(1)清查内容
截至2006年7月21日填报单位的应缴预算款。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
由财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应缴预算款清查明细表”,并与应缴预算款的明细账和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相符。
②检查各款项的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及上缴财政的一般缴款书,根据上级机关下达的收费标准及相关文件,判断应缴预算款的真实与完整。
③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应缴预算款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8、应缴财政专户款的清查
(1)清查内容
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应缴财政专户款。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
由财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应缴财政专户款清查明细表”,并与应缴财政专户款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核对相符。
②检查各款项的收款收据及上缴财政的一般缴款书,根据上级机关下达的收费标准及相关文件,判断应缴财政专户款的真实与完整。
③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应缴财政专户款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9、暂存款的清查
(1)清查内容
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暂存款。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
暂存款的清查由财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根据暂存款的性质、用途,清查工作要落实到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暂存款清查明细表”,并与暂存款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暂存款项应该采取发函询证的方法进行对账,并关注回函不符的情况,作出相应记录。③查明暂存各明细项目的挂账原因,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需要自行调整的情况,并作相应记录。
④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暂存款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10、固定基金的清查
(1)清查内容
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固定基金的各项明细内容。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
由财务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固定基金清查明细表”,并与固定基金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结合固定资产的检查,判断固定基金形成的合理性以及真实性完整性。
③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固定基金清查明细表”。
11、结余的清查
(1)清查内容
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结余的各项明细内容。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
由财务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收入、支出及结余清查明细表”,并与结余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检查本年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确定结余的数额。
③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收入、支出及结余清查明细表”。
12、收入、支出清查
(1)清查内容
2006年1-12月填报单位各种收入及支出情况。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
由财务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收入、支出及结余清查明细表”,并与各项收入、支出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检查本各项收入、支出项目核算范围是否正确,确定相关收支项目数据的真实与完整。
③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收入、支出及结余清查明细表”。
13、已使用未转入固定资产的房屋构筑物、附属后勤服务单位基本情况、未脱钩经济实体基本情况等有关数据填报(1)清查内容
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已使用未转入固定资产的房屋构筑物、附属后勤服务单位基本情况、未脱钩经济实体基本情况。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
由财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结合行政单位资产清查有关工作,对已使用未转入固定资产的房屋构筑物、附属后勤服务单位基本情况、未脱钩经济实体基本情况,由行政单位进行填报。
◆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指引
1、现金的清查
(1)清查内容
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库存现金。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
现金的清查以财务部门为主,具体清查工作由出纳人员和会计人员共同进行。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现金清查明细表”,并与现金日记账、总账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盘点清查日实有库存现金,填写现金盘点表,将盘点金额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并说明。在非资产清查基准日进行盘点时,应倒轧截止2006年12月31日金额。若有充抵库存现金的借条、未提现金支票、未作报销的原始凭证,需在清查表中备注说明。
③对于非记账本位币的现金,检查其采用的折算汇率是否正确。
④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现金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2、银行存款的清查
(1)清查内容
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设在金融机构的结算基本账户、一般账户、房改资金专户等。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
以财务部门为主,房改和其他等相关部分配合。
(1)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银行存款清查明细表”,并与银行存款日记账、总账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取得银行对账单,并与银行日记账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检查未达账项的真实性,逐笔落实未达账项的形成原因、时间、金额以及资产清查基准日后的进账情况,对长期挂账的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或取得相关依据后进行处理。
③所有银行存款必须进行函证,函证范围包括所有清查基准日所在会计曾经有过存款的所有账户,包括余额为零和已清户的账户。
④对定期存款或限定用途的存款,要查明情况,在清查明细表中的备注说明。⑤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银行存款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3、应收票据的清查
(1)清查内容
截止2006年12月31日的应收票据科目中核算的全部内容。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
由财务部门为主,会同其他相关专业部门及相关人员共同清查。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应收票据清查明细表”,并与应收票据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对所有应收票据进行函证。
③检查有无逾期应收票据、未到期但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可能性不大的应收票据,如存在此情况应在清查明细表中说明。
④盘点库存票据,并在应收票据登记簿的有关内容核对,检查其有效性,并注意是否存在已作抵押的票据和银行退回的票据。
⑤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应收票据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4、应收账款的清算
(1)清查内容
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应收账款。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
应收账款的清查由财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根据应收款项的性质、用途,清查工作要落实到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应收账款清查明细表”并与应收账款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构成。对于同一债务人因业务往来较多,欠款及还款滚动发生的,应本着“先欠款,先偿还”的账龄分析原则,分析应收账款余额的账龄构成的正确性。
③在资产清查实际工作中,应收款项应该采取发函询证的方法进行对账,并关注回函不符的情况,作出相应记录。
④对长期挂账的应收账款应查明原因,并在清查明细表中进行说明。
⑤核实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有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的、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以及债务人长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等情况。
⑥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应收账款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5、预付账款的清查
(1)清查内容
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预付账款。(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
预付账款的清查由财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根据预付账款的性质、用途,清查工作要落实到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预付账款清查明细表”,并与预付账款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预付账款必须按规定函证或取得相应法律证据。
③分析预付账款的账龄购成。对于同一债务人因业务往来较多,欠款及还款滚动发生的,应本着“先采购,先销账”的账龄分析原则,分析预付账款余额的账龄构成的正确性。
④检查长期挂账的款项的原因,区分预付账款的业务内容进行填列,并在清查明细表中进行说明。
⑤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预付账款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6、其他应收款的清查
(1)清查内容
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其他应收款。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
其他应收款的清查由财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根据其他应收款的性质、用途,清查工作要落实到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其他应收款清查明细表”,并与其他应收款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分析其他应收款的账龄购成。对于同一债务人因业务往来较多,欠款及还款滚动发生的,应本着“先欠款,先还款”的账龄分析原则,分析其他应收款余额的账龄构成的正确性。
③其他应收款应该采取发函询证的方法进行对账,并关注回函不符的情况,作出相应记录。
④查明其他应收款各明细项目的挂账原因。
⑤检查是否存在实质为潜亏挂账的款项,潜亏挂账一般是指支出的现金已经流出,该支出已经取得支出凭据,或虽未取得支出凭据但预计该支出在基准日后不会给单位带来任何现金流入的项目。
⑥ 核实其他应收款的可收回性,有无对方单位破产或者死亡的,以及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或者对方单位长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等情况,对这些情况所形成的原因及采取的措施需在清查明细表中进行说明。
⑦对于备用金的清查,应由备用金的使用单位进行备用金盘点。
⑧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其他应收款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7、材料的清查
(1)清查内容
截止2006年12月31日的材料。(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
主要由物资管理部门负责清查,由财务部门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材料明细表”,并与材料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核对是否相符。
②财务部门材料明细账余额与物资管理部门的材料登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③参照“存货清查盘点指引”,确定清查盘点日,制定妥善、周密的盘点方案,全面清查、盘点材料:
1)盘点前,整理材料的堆放、核对清查盘点日仓库实物明细账,是否与财务账面数之间存在差异。2)在材料盘点过程中,应采用以账对物、以物对账的核对方法盘点实物资产。
3)在实物盘点过程中,需同时关注材料的状态,如存在毁损待报废的情况,作为清查日发现的情况。
4)确定清查日材料实际数量以及其中的毁损待报废的材料实际数量后,应根据材料在清查基准日至清查盘点日之间所有增减变动的会计记录的基础上进行倒轧,得出清查基准日材料的实物数量以及其中的毁损待报废的材料实际数量。
5)将清查基准日仓库实物明细账与库存实际数量进行核对,如有盘盈或盘亏差异,查明原因并在“材料清查明细表”中进行说明。
6)将倒轧得出的清查基准日的毁损待报废的材料实际数量作为清查发现的其他情况列入“材料清查盘点表”。
7)编制“材料清查盘点表”。
<1> 对清查出的盘盈、盘亏、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材料,应当查明原因,组织相应的技术鉴定,形成有关资料,作为申报库存材料清查损溢的附件上报;
<2> 对长期外借未收回的材料,查明原因,积极收回或按规定作价转让;
<3> 代保管材料由代保管单位协助清查,取得代保管单位提供的代保管材料清查盘点表及材料清查明细表;
<4> 对于在第三方单位存放的所有权属于各单位的材料须编制材料项目清单,具备实地清点条件的各单位须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清点,无法进行现场清点的,应通过发函等方式由第三方单位对材料项目及数量予以确认;
<5> 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材料清查明细表”编制。
8、产成品的清查
(1)清查内容
截止2006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的产成品。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
主要由物资管理部门负责清查,财务部门配合。(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产成品清查明细表”,并与产成品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财务部门产成品明细账余额与物资管理部门的产成品登记
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本文2025-01-31 06:35:49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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