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篇:海南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南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17〕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是指以聚焦省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为目标,针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产学研联合攻关,着力解决产业重大科技问题,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重点产业发展的项目。
第三条 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专项资金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对项目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招标、验收等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编制项目立项及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方案,上报省政府审批,下达项目立项计划,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会同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支持重点和补助方式
第四条 重大科技专项围绕全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重大科技需求,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一)对我省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关键核心和共性技术攻关;
(二)科技成果在海南省境内的转化和产业化以及创新产品的应用推广;
(三)核心装备及战略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示范;
(四)科技示范工程及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五)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解决的、影响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利益的技术攻关科研项目;
(六)落实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发展规划部署,实施省委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的项目;
(七)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在海南省的配套项目;
(八)其他符合重大科技专项范围的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方式。专项资金按照单位和项目的 2 性质分类采用事前立项事前补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和奖励性补助等方式进行。
事前立项事前补助,是指承担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纯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后,给予全额补助。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一般是指承担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后,项目单位先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和示范推广等活动,项目年度任务完成或项目验收后,再给予适当补助。省科技厅可事前拨付部分财政补助启动资金。
奖励性补助,是指承担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及发展需要自行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取得了能够解决海南省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重大技术成果,经单位申请,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审查通过后,给予适当奖励性补助。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审核
第六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省科技厅适时发布,明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和具体要求。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或投标文件,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申请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及申报或招标指南的要求,实施地和成果转化地在海南省境内;
(二)申报单位两家以上的,须合作基础良好且签订了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
(三)申报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者较高的科研水平,并有一定人员、资金或设备投入;
(四)项目资金预算合理可行;
(五)申报企业承诺提供并落实足额自筹经费;
(六)科技厅、省财政厅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项目立项按照公开竞争的原则,采取主管部门推荐、项目单位自主申报、公开招标等方式择优确定。
(一)主管部门推荐,是指由主管部门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汇总审核符合本部门管理职能的项目申报材料后,向省科技厅提出立项申请。
(二)项目单位自主申报,是指项目单位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结合自身发展需要,向省科技厅提出立项申请。
(三)公开招标,是指省科技厅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解决的、影响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产业的技术问题,选择若干个科研项目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招标,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九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熟悉专业技术、经济、财务和管理等方面专家)对项目申请或投标材料进行评审或论证。评审或论证结果作为重大科技专项立项决策 以及总预算控制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评审或论证意见进行综合平衡,编制项目立项及经费安排建议方案,上报省政府审批,分别下达项目立项计划和专项资金计划或中标通知书。项目立项程序包括:
(一)申报受理。省科技厅受理项目申报材料。
(二)初审。省科技厅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审查。
(三)实地考察。省科技厅对初审通过需要现场核查的项目进行考察。
(四)评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从技术、资金等方面对项目进行评审或论证。
(五)综合评审。省科技厅组织省级财政科技计划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专家对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拟立项项目。
(六)厅务会议审议。省科技厅在综合评审的基础上,召开厅务会议,对拟立项项目及经费安排进行审议。
(七)项目公示。省科技厅对厅务会议议定的拟立项项目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八)报省政府审批。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公示情况编制项目立项及经费安排建议方案,上报省政府审批。
(九)项目下达。经省政府批准获得立项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立项通知,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计划通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实行任务制管理。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省科技厅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应包括项目研究内容、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经费预算等内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项目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项目任务书甲方为省科技厅,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双方基本职责如下:
(一)甲方职责
1.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2.跟踪服务和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3.组织项目验收。
(二)乙方职责
1.按照任务书的内容组织项目实施;
2.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经费;
3.保证财政补助经费专款专用;
4.接受甲方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甲方要求报送项 目实施进展情况及相关材料,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5.提交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按时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任务书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须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跟踪管理。方式包括:
(一)定期报告。在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省科技厅提交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资金审计报告。
(二)不定期报告。在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管理工作要求,向省科技厅或省财政厅不定期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
(三)实地检查和跟踪服务。根据工作需要,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和跟踪服务,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进度实施,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年度考核。每年4月底前省科技厅组织对上一年度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作为项目财政经费滚动支持或调整的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或由省科技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对项目是否完成任务书规定的研究内容及技术、经济考核指标等作出客观、实事 求是的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任务书规定的项目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按验收材料要求将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等验收材料报省科技厅;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6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省科技厅批准后方可延期验收,但只能延期一次,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时应当组织项目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由熟悉专业技术、经济、财务和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其中财务专家应具备专业资质。专家组设组长1名,同一个单位的专家一般不超过2人,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专家总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验收专家组应认真审查验收材料,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客观、公正地形成验收意见。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时,先对课题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再对项目整体完成情况进行评价。按照“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种情况形成验收结论。
(一)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通过验收;
(二)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未完成项目任务 8 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照结题处理。
第二十一条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或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资金审计结论为违规或经费使用不合理,或不配合验收工作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第二十二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样品等,应标注“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第一标注的成果作为验收或评估的确认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按照科技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五章 经费开支范围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项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二十五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六)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 10 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第二十六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二十七条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课题)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三)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第二十八条
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以经省科技、财政部门核定,项目任务书确定的分配比例、数额,分年度计提。平台类建设项目不予提取绩效支出。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的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和承担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项目预算变更,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批;
(二)项目预算不变,项目负责人、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变更,报省科技厅审批,省财政厅备案;
(三)课题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牵头单位审批,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三十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 12 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三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省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三十三条
未通过验收、项目结题或因故终止形成的剩余财政补助资金,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按原渠道收回。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对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助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 13 理暂行办法》执行;企业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项目实施中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有关规定开放共享。
第三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虚报项目材料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省科技厅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理,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截留、挪用、挤占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补助经费等行为,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项目拨款、终止项目、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海南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模版]
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项目实施成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府„2015‟10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社会发展需要,以省级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海南省科学技术厅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的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
第三条
项目是财政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项目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课题是项目的组成部分,按照项目总体部署和要求完成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任务,服务于项目目标。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职责明确、程序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由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会同海南省财政厅共同管理。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是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的项目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省财政科技计划管理制度;
(二)研究提出研发需求、总体任务布局及专项设置建议;
(三)编制省财政科技计划实施方案,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四)提出承接省财政科技计划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的服务机构建议,与服务机构签署任务委托协议,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会同省财政厅开展省财政科技计划与中期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提出省财政科技计划优化调整建议;
(六)建立省财政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协调保障机制,推动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七)组建省财政科技计划专家库,支撑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八)开展科技发展趋势的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优化省财政科技计划总体任务布局。
(九)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第六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立项资金预算的审核,按程序拨付项目资金;
(二)会同省科技厅开展省财政科技计划与中期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提出省财政科技计划优化调整建议;
(三)会同省科技厅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等)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法人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
(二)严格执行省财政科技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三)按要求及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五)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六)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八条
项目下设课题的,课题承担单位应强化法人责任,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完成课题任务目标;课题任务须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牵头单位负责。
第三章 指南编制与发布
第九条
省科技厅每年适时发布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指南应根据全省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结合工作重点,由省科技厅或组织相关专家编制。
第十条
项目申报指南应明确项目遴选方式,主要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对申报单位的资质、与项目相关的研究基础以及配套资金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指南应明确下一各类科技计划支持方向、资助方式、实施年限、资助额度等内容。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受理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通过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以下 简称业务系统)填报并提交项目申报书电子文档(特别要求不需要网上提交的专项除外),启动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申报纸质材料统一通过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办理。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或者中央在琼单位,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必须以独立法人单位名义申请,暂不受理个人名义申报;
(三)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和工作基础;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队伍、经济能力;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申报指南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课题)为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年龄、工作时间等符合申报指南要求。项目(课题)负责人及研发骨干人员按相关规定实行限项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时限和规定渠道(书面申报或网上申报),将项目申报材料送受理窗口。受理窗口对所受理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查和受理。
第五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项目立项主要程序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行政决策、公示和项目下达。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服务机构开展申报项目材料形式审查工作,重点对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项目内容是否符合申报指南和是否存在重复申报等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专家主要从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专家库中选取,实行回避制度和轮换机制。鼓励邀请外省专家参与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的项目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组织专家采取网络评审、材料评审或会议评审等方式开展项目初审,择优遴选出2-3倍于拟立项数量的申报项目参加答辩评审。
第二十条
申报项目数量低于拟立项数量2-3倍的,可不组织初审,通过形式审查后直接进入答辩评审环节。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项目立项程序的规范性等进行审核,结合行政决策形成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通过审核的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并依据公示结果发布立项通知,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 目任务书。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牵头单位也应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课题)任务书应以项目申报书和专家评审意见为依据,突出绩效管理,明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考核方式等。对于保密项目,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四条
对于突发、紧急的省重大科技需求,省科技厅可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对已设立的研发任务进行调整,研究提出快速反应项目,采取定向择优等方式组织实施。涉及财政资金总概算调整的,按程序报批。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下达后1个月内与省科技厅签订项目任务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等)应根据项目(课题)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应按照一体化组织实施的要求,加强不同任务间的沟通、互动、衔接与集成,共同完成项目总体目标。第二十七条
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牵头责任,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对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并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第二十八条
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牵头单位组织开展的督导、协调和调度工作,按要求参加集中交流、专题研讨、信息共享等沟通衔接安排,及时报告研究进展和重大事项,支持项目牵头单位加强研究成果的集成。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中,省科技厅负责项目管理、服务和协调保障工作,通过全程跟进、集中汇报、专题调研等方式全面了解项目进展和组织实施情况,及时研究处理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及时判断项目执行情况、承担单位和人员的履约能力等。在项目实施的关键节点,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对于创新链关联性较强的相关项目,省科技厅要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加强协调和联动,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进度安排,共同完成研发任务。
第三十一条
实行项目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科技报告制度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通过业务系统向省科技厅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实行项目中期检查制度。执行周期在3年及以上的重大专项项目,在项目实施中期,省科技厅应对项 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对项目能否完成预定任务目标做出判断,并形成中期执行情况报告;执行期在2年及2年以内的重点专项项目,在项目实施中期,省科技厅对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进度实施,同时帮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具有明确应用示范目标的项目,省科技厅可邀请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开展中期检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实行项目不定期报告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省科技厅可要求项目承担单位不定期汇报项目实施情况。
第三十四条
实行项目重要事件报告制度。如项目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发生可能影响合同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或难以协调的问题,项目承担单位须向省科技厅及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中须对以下事项作出必要调整的,应通过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或按相关程序报批:
(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含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含课题)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含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省科技厅审核批复;
(二)变更课题参与单位、研发骨干人员、课题实施周期、课题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要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省科技厅审核批复;
(三)其他一般性调整事项,可委托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并做好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如擅自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延长项目实施期限、有意终止项目实施,且未经省科技厅审核同意的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省科技厅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擅自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且未经省科技厅审核的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省科技厅责令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对有严重过错并且整改不力的,可停止其项目实施,视该项目不通过验收,会同省财政厅收回项目相关财政经费,记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失信一次。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为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等事业单位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二)对擅自延长项目实施期限且未经省科技厅审核的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省科技厅将视该项目不通过验收,记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失信一次。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为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等事业 单位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三)对终止执行的项目,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科技厅上缴尚未使用的财政经费;因人为因素造成的,除上缴尚未使用的财政经费外,记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严重失信一次。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五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为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等事业单位的,五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七条
除以上情况外,对于在项目管理、相关咨询业务活动中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及管理责任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服务机构以及咨询专家等责任主体,出现的各类问题、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受到相应的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实施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任务书签署方均可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建议。省科技厅对撤销或终止建议审核后批复执行。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六)项目任务书规定其它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第三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科技厅可执行项目终止。
(一)因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合同书与申报书内容产生重大差异等原因,未能通过省科技厅合同审核程序的。
(二)项目立项后,因项目承担单位原因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项目超过1年或项目实施周期过半仍完全或基本没有使用财政资金的。
(三)项目逾期超过1年,经催促仍拒不申请验收结题的;或者在验收结题过程中存在消极推诿、弄虚作假等严重不当行为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申请终止项目但故意拖延不办理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需要被动终止结题的。第四十条
撤销或终止项目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经省科技厅核查批准后,依规完成后续相关工作。对于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的,省科技厅应通过调查核实或评估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四十一条
省科技厅委托服务机构管理的专项,服务机构对项目的总体执行情况定期梳理汇总,形成专项执行情况报告,以及进一步完善专项组织实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书面或会议方式向省科技厅报告,为专项管理工作提供支撑。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四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服务机构应立即启动项目验收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实施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并将相关验收材料报省科技厅,不得无故逾期。
第四十三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牵头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省科技厅审核后批复执行。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第四十四条
省科技厅或服务机构应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组织项目验收专家组,依据项目任务书所确定的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开展验收。
对于创新链关联性较强的相关项目,验收时应有整体设计,强化对一体化实施绩效的考核。
第四十五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一般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产业专家和财务专家等共同组成。验收专家组构成应充分听取专项主管部门意见,验收专家执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六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核查、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的基础上,按照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或结题三种情况形成验收结论。
(一)基本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通过验收;
(二)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照结题处理。
第四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或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或不配合验收工作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第四十八条
项目重要财务资料缺失,或存在挪用、挤占等不合理支出,或未按相关要求报批经费调整事项,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四十九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技保密、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样品等,应标注“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Financ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ject of hainan province”。第一标注的成果作为验收或评估的确认依据。
第五十一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相关单位应事先签署正式协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
第五十二条
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并落实支持成果转移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
第八章 监督与评估 第五十三条
省财政科技计划建立全过程嵌入式的监督评估机制,对专项及其项目管理和实施中指南编制、立项、专家选用、项目实施与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并对重点专项总体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评价,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科研环境。
第五十四条
监督评估工作应以省财政科技计划的相关制度规定、专项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指南、任务书、协议、诚信承诺书等为依据,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和放管服要求确定监督评估对象和重点。接受监督评估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积极配合监督评估工作。
第五十五条
监督评估工作由省科技厅、财政厅组织开展,一般应先行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当年监督评估的范围、重点、时间、方式等,避免交叉重复。
第五十六条
监督评估工作应加强事中、事后和关键环节的监督,但不得干涉正常的项目管理工作,不得额外增加服务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负担。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科技计划相关管理部门管理科技计划的科学性、规范性,科技计划的实施绩效;
(二)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及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履职尽责和绩效情况;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咨询评审和监督工作的专家,以及支撑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
(五)科研人员在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科研诚信和履职尽责情况。
第五十七条
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加大项目立项、验收、资金安排和专家选用等信息公开力度,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相关工作。收到投诉举报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登记、分类处理和反馈;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科研资金使用、项目合作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研究成果情况等信息,加强内部监督。
第五十九条
建立监督工作应急响应机制。发现重大项目执行风险、接到重大违规违纪线索、出现项目管理重大争议事件时,相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进行调查核实,或责成专业机构调查核实,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六十条
监督工作应当形成监督结论和意见,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对于需进一步改进完善项目管理或组织实施工作的,应提出明确建议或要求,责成相关部门及时核查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六十一条
对有违规行为的咨询评审专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咨询评审和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予以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终止项目执行、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服务机构,予以约谈、通报批评、解除委托协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管理资格等处理。
第六十二条
处理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涉嫌违法、违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6月7日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发布的《海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篇:昆明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机制,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成效和财政经费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方面的要求以及省政府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要求,按照《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深化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17〕6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是指根据昆明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以市级财政科技经费预算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科技计划立项支持,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期限内开展完成的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第三条 项目及经费的管理坚持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程
序规范、管理公开、促进创新、讲求绩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科技经费对科技资源配置的引导作用,切实提高项目经费使用的绩效水平。
第四条
项目实行归口专业管理,由市科技局授权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统一受理项目申请,承担项目的过程管理以及验收、绩效和档案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责任主体与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科技计划以及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科技计划经费预算的编制和申报;
(二)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编制与发布;
(三)负责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绩效等管理工作;
(四)授权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承担相关的项目管理工作;
(五)负责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的认定和监督管理,委托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承担相关的项目评估评审工作;
(六)协调指导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的项目管理工作;
(七)协助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八)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科技计划经费预算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科技计划经费财政预算的评审;
(二)审核并批复科技计划经费预算和决算;
(三)对科技计划经费预算执行进行财政绩效考评;
(四)对科技计划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 科技主管部门是指向市科技局申请并经审核确认,具有项目推荐和管理职能的单位(主要包括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科技行政部门等),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本地区单位的项目初审、推荐、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二)对本部门、本地区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指导与服务,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协助市科技局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项目管理工作。第八条 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心是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具体管理工作的专业机构,按照市科技局的授权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申报受理工作;
(二)负责项目过程管理及验收的具体工作;
(三)负责项目的绩效评价分析;
(四)负责项目的档案资料管理;
(五)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六)接受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符合项目申报条件,承担项目具体实施任务的单位,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履行法人责任,落实项目实施的相关保障条件,执行项目合同,组织项目实施,规范经费管理,完成项目规定任务;
(二)按期提交项目执行科技报告、中期科技报告,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三)按期申请项目验收,并提交项目验收资料和科技报告;
(四)负责项目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形成资产和资料归档等管理工作;
(五)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是指获得昆明市科技管理专业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受市科技局委托承担项目评估评审及相关工作的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项目的评估评审工作;
(二)落实项目评估评审相关保障条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提供优质、专业、高效的服务;
(三)接受市科技局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科技创新规划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于每年第3季度印发下一项目申报指南通知。项目申报受理期不少于50天。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昆明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团体,共同与昆明市属法人单位合作开展产、学、研活动的中央驻昆及省属行政事业单位;
(二)在所申报项目领域,具有一定研发优势和工作基础,上有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具备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自筹资金能力,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三)涉及动物实验、安全及环保等有关特殊要求的科研项目,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质;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五)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近1年内无重大责任事
故和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法律纠纷;
(六)没有市级财政资金立项支持的同类在实施项目;
(七)有关项目申报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项目申报通知要求,通过“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管理平台”,经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申报材料提交采取网上在线申报资料与纸质申报材料结合的方式,实行纸质材料一次报送制。网络申报材料经初审通过后,申报单位将全套有效纸质申报材料报送科技主管部门,经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齐全后向项目专业管理机构提交受理。
(一)申报单位对所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涉密项目申报按照涉密项目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不得通过网络申报。
第十四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一般包括竞争性项目、引导性项目和自主性项目。
(一)竞争性项目是自由申报、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项目,财政经费支持方式有前资助、后补助等方式。
1.前资助:在项目实施的起始阶段或过程中,给予项目承担单位一定的经费资助;
2.后补助: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完成项目研发内容并通过验收后,给予项目承担单位一定的经费资助。
(二)引导性项目是政策引导、目标明确、重点支持的项目,财政经费支持方式有政策性补助、贷款贴息、投资风险补助等方式。
1.政策性补助:对获得我市科技创新政策认定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性补助;
2.贷款贴息:对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金融机构融资支持的单位给予一定的贴息资助;
3.投资风险补助:对投资于科技型企业的投资机构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助。
(三)自主性项目是自由申报、择优立项、自筹经费的项目,财政经费不予支持,所需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的科技计划各类项目支持方式进行选择。市科技局根据科技计划预算和项目情况,在征求申报单位的意见后,可以对所申报的支持方式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依据本办法和当项目申报指南通知要求,对项目申报单位条件和申报项目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相关形式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
— 7 — 的形式审查意见。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评估、中期评估以及验收等管理全过程所需专家,原则上均须由“昆明市科技人才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技术专家、1名财务专家、1名科技管理专家和1名监督专员组成专家组。涉及特殊领域或重大任务的项目,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可以在“昆明市科技人才专家库”中直接选取技术专家。参与项目评估或验收的专家应本着诚实、公正、严谨、专业的原则参加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按照市科技局的委托组织开展项目评估评审工作,组成项目评估专家组,采用会议评估、网络评估、资料评审等方式,按照竞争性项目评估指标体系或引导性项目认定标准,分别对受理项目进行量化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综合项目评估专家组评估意见,编制《项目评估报告》,形成评估结论。
(一)竞争性项目和自主性项目形成以下评估结论:“A”为具备立项条件、“B”为基本具备立项条件;“C”为立项条件不足;“D”为不具备立项条件。评估结论为“A”和“B”的项
目编入立项备选项目库管理,获批立项的项目分批出库,2年未获批立项的项目自动淘汰出库。
(二)引导性项目按照评估结论由高到低排序备选,未获批立项的项目自动淘汰。其中,企业研发投入政策引导的相关备案项目纳入企业研发投入项目库管理,根据需要可以单列立项。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对项目评估结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按照以下程序组织遴选项目的立项。
(一)各项目管理处室根据科技计划总体安排要求和项目评估结论,分批提出项目立项建议,报送发展计划处;
(二)发展计划处会同科研条件与财务处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和科技计划预算,对各项目管理处室提交的立项建议进行审核,统筹编制各批次项目立项议案;
(三)项目立项议案经市科技局局务会审议后,报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会审定;
(四)市财政局审查核准项目立项议案;
(五)进行项目立项议案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按照审批程序报批项目立项。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立项项目采用合同制管理。由市科技局(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乙方)、科技主管部门(丙方)共同签署《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项目合同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并经专家组评估的项目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验收指标等内容签订,并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科研条件与财务处会同发展计划处根据项目立项明确的财政经费支持方式以及项目实施情况,按照财政预算支出的有关规定,按期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财政支持经费。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合同确定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验收指标等主要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对项目主要内容进行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经市科技局项目管理处室调查核实,发展计划处和科研条件与财务处审核(或组织专家评审),报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订立补充项目合同进行调整。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对项目实施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申请调整项目合同主要内容:
(一)因市场、技术或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建设、装备开发
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或参与合作单位)发生变更,或因重组、兼并、改制等原因发生重大改变的;
(三)项目负责人以及引进的高端人才因工作变动、出国(境)、伤病等特殊原因变动的;
(四)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间,在不改变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验收指标等主要内容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自主进行以下调整,并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
(一)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二)对科研团队进行相应调整,若项目负责人变更,新任负责人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
第二十五条 引导性项目的实施管理按照相应认定管理办法(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竞争性项目和自主性项目的实施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一)竞争性前资助项目
1.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承担单位须于每个终结后的1个月内向科技主管部门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交“项目执行科技报告”。
未严格执行项目合同、实施进度严重滞后的项目,由项目管理处室会同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提出项目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的建议,报送发展计划处和科研条件与财务处审核,报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2.实行中期评估制度。项目实施期间,市科技局对获得市级财政经费支持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进行1次中期评估。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市科技局的中期评估通知要求,按期向科技主管部门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报送“项目执行中期科技报告”,进行中期评估的项目不再提交“项目执行科技报告”。
(1)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按照市科技局的委托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工作,组成项目中期评估专家组,对实施项目进行会议(或实地)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2)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综合项目评估专家组评估意见,编制《项目中期评估报告》,形成以下评估结论:“A”为实现阶段目标、“B”为部分实现阶段目标、“C”未实现阶段目标。
(3)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中期评估结论进行审查,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①中期评估结论为“A”的项目继续正常实施;
②中期评估结论为“B”的项目,由项目管理处室会同科技
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责成项目承担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整改报告,并根据整改情况提出项目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的建议,报送发展计划处和科研条件与财务处审核,报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③中期评估结论为“C” 的项目,应予以终止。
(二)竞争性后补助项目和自主性项目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项目合同,切实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完成项目规定任务。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终止:
(一)依据项目中期评估结论,按规定应予终止的;
(二)未按期提交“项目执行科技报告”或“项目执行中期科技报告”,或项目实施期满,无故不按期申请验收的;
(三)市场、技术或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难以继续实施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组、变更、生产经营风险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出现违纪违法、知识产权侵权、重大不良信用等问题,导致项目面临重大风险的;
(六)未严格执行项目合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七)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第二十八条 终止实施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经费使用报告,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其进行项目经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结余或被挪用的财政经费按原渠道收回。
第六章 验收与绩效
第二十九条 引导性项目按照相应认定管理办法(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再进行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 竞争性项目和自主性项目执行期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规定执行期满后的1个月内,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出书面验收申请。项目提前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在项目合同执行起6个月后,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合同规定执行限满后的1个月内提出书面的延期验收申请(只得申请1次),经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由发展计划处会同项目管理处室和条件财务处审
查同意,签发项目延期验收通知书,延长验收期限一般在6个月以内。竞争性后补助项目不得申请延期。
第三十二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三)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科技报告;
(五)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核算台帐及经费决算表;
(六)相关附件(主要包括:所获知识产权证明、技术指标检测报告、实现的经济效益证明、实现的产出绩效证明、技术推广应用证明等)。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财政支持经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进行项目经费和经济绩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第三方审计机构应依据项目合同
海南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本文2025-01-28 15:50:57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nwk.com/article/67110.html
- 二年级数学下册其中检测卷二年级数学下册其中检测卷附答案#期中测试卷.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期末质检卷(苏教版)二年级数学下册期末质检卷(苏教版)#期末复习 #期末测试卷 #二年级数学 #二年级数学下册#关注我持续更新小学知识.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期末混合运算专项练习二年级数学下册期末混合运算专项练习#二年级#二年级数学下册#关注我持续更新小学知识 #知识分享 #家长收藏孩子受益.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年月日三类周期问题解题方法二年级数学下册年月日三类周期问题解题方法#二年级#二年级数学下册#知识分享 #关注我持续更新小学知识 #家长收藏孩子受益.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解决问题专项训练二年级数学下册解决问题专项训练#专项训练#解决问题#二年级#二年级数学下册#知识分享.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还原问题二年级数学下册还原问题#二年级#二年级数学#关注我持续更新小学知识 #知识分享 #家长收藏孩子受益.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第六单元考试卷家长打印出来给孩子测试测试争取拿到高分!#小学二年级试卷分享 #二年级第六单考试数学 #第六单考试#二年级数学下册.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必背顺口溜口诀汇总二年级数学下册必背顺口溜口诀汇总#二年级#二年级数学下册 #知识分享 #家长收藏孩子受益 #关注我持续更新小学知识.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重点难点思维题》两大问题解决技巧和方法巧算星期几解决周期问题还原问题强化思维训练老师精心整理家长可以打印出来给孩子练习#家长收藏孩子受益 #学霸秘籍 #思维训练 #二年级 #知识点总结.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 必背公式大全寒假提前背一背开学更轻松#二年级 #二年级数学 #二年级数学下册 #寒假充电计划 #公式.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