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办汇报提纲

金融办汇报提纲
首先,对银监会主任及国家工商总局、法制办各位领导来辽宁考察指导工作表示欢迎。下面,我按照调研安排将有关情况向主任一行作以汇报:
一、开展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情况
接到国家银监会、工商总局、法制办等8部委《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后,我省高度重视,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专门作出批示,要求省政府分管秘书长牵头,组织省金融办、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抓好贯彻落实。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及省政府要求,我们立即有序展开各项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深入调研,摸清底数
经与工商、住建等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对全省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摸底,由于非融担保行业一直以来没有主管部门,工商部门仅将此类公司与其他一般工商企业同等对待。截止2013年末,全省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名称中含有“担保”字样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461家,注册资本80.9亿元,其中:法人公司410家,分公司51家。
1、从设立时间来看,我省非融担保公司在2009年之前成立的94家,占比20%;2009年之后成立的367家,占比80%。由此可看出,自2009年国家将融资担保业纳入监管后,非融担保公司呈快速激增发展态势。
2、从资本规模来看,我省非融担保公司平均注册资本1973万元,其中:注册资本500万元(含)以下的205家,占比50%;500万-1亿元(含)的193家,占比47%;1亿元以上的10家,占比2.4%。由此可看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普遍资本规模较小,大幅低于融资性担保机构。
3、从经营地域来看,非融担保公司覆盖全省14市,其中,数量较多、相对集中的有3个市,分别是:沈阳(254家,占全省55%)、大连(57家,占全省12.4%)、锦州(49家,占全省10.6%);其他市数量较少,均不超过20家。
4、从工商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来看,非融担保公司大致可分3类:
①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此类公司大多是依照国家建设部、人民银行总行2000年108号文设立的专门从事住房置业担保业务的公司,全省共有此类公司22家,其中法人公司19家,注册资本12.2亿元,分公司3家。在融资担保行业规范整顿期间,大部分此类公司由于不符合规范整顿要求(主要是货币资本方面)或自身主观等原因,最终没有参加或通过规范整顿,全省仅有2家公司通过规范整顿,获得了融资担保业务许可证。此类公司主要特点是业务较为单一,规模庞大但货币资金较少,放大倍数远超过融资担保监管要求。
②经营范围中明确从事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此类公司在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中明确带有“诉讼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等非融担保业务字样,但一般很难从名称予以辨识,仅有少数公司在名称中明确带有“工程履约”或“诉讼保全”字样。到去年末,全省共有此类公司31家,全部为法人公司,注册资本7.2亿元,平均注册资本2322万元。经与相关部门了解,由于行业没有统一的主管部门,很难了解到详细的运营情况。
③经营范围中未明确担保业务类型的一般性公司。此类公司是目前非融担保公司的主体,其名称多带有“担保”、“信用担保”、“投资担保”等字样,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比较笼统,较为常见的是: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与再担保业务(不含融资性担保或法律、法规禁止及应经审批而未获批准的项目除外),信用担保,投资担保,担保服务,投资管理,信息咨询等等。到去年末,全省共有此类公司408家,占全部非融担保公司89%,其中法人公司360家,注册资本61.5亿元,平均注册资本1708万元,远低于融资担保机构,分公司48家。此类公司规模小、数量多、业务混杂,多数从事资金拆借业务,同时不排除个别公司存在非法吸存、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但由于没有行业主管部门,很难了解详细业务以及非法金融活动等情况。
(二)细化方案,分类实施
在深入调研摸底基础上,按照8部委通知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研究提出了我省开展清理规范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清理规范的目标、对象、时限、原则及方法步骤,具体为:
1、总体目标。在2010年融资担保业规范整顿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融资性担保与非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界限,对打着“担保”旗号但不从事担保业务公司予以清理,对从事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予以规范。
2、清理规范的对象、原则及时限要求。此次清理规范的对象是在辽宁省内设立,公司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带有“担保”字样且未取得《融资性担保业务许可证》的公司。清理规范工作按照“清理与规范并重、管理与发展并重”的方针进行,各市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对辖内非融担保公司清理规范的具体实施、风险处置及后续管理,并于8月底前结束。
3、方法步骤。根据非融担保公司不同的业务类型,我们采取“区别对待、分类推进”的方式进行。
①对住房置业担保公司,鉴于其具有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属性,我省利用这次清理规范时机,将符合规范条件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纳入融资性担保行业进行管理。考虑到此类公司的历史由来、业务特点及实际情况,我们适当下调行业准入门槛,明确其规范条件为货币资本不少于1亿元,且已从事住房置业贷款担保业务。主要步骤为:各公司按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经市金融办初审、省金融办复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公司颁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核准其住房置业担保业务范围。对清理规范期间未申报的公司,市金融办逐一确认核实后,会同工商部门取消其营业执照名称中的“担保”字样,并取消其住房置业担保业务范围;同时,由辽宁及大连银监局督促辖内银行机构从
②对真正从事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规范其公司名称及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范围。主要步骤为:各公司按自愿的原则向市金融办提交已开展非融担保业务的证明材料,由市金融办鉴别认定后逐一出具《认定意见函》,明确对公司名称及业务范围变更的具体规范意见,工商部门依据《认定意见函》规范公司名称及业务范围:对主营业务突出,如专门经营某一类型(如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诉讼保全担保”、“工程担保”等字样;对经营业务种类较多,难以明确主营业务的,在名称中标明“非融资性担保”字样。由于目前非融担保公司没有统一、明确的业务范围称谓,我们在查阅参考非融担保行业相关资料基础上,初步提出了非融担保的业务范围(目录),包括: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租赁合同担保、财政支付担保、仓储监管担保、经济合同担保。市金融办可根据公司提交材料在出具的《认定意见函》中明确其经营部分或全部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工商部门依据《认定意见函》核准其非融担保业务范围。
③其他几种情形。一是对参加清理规范但提交材料不符合规范条件的公司,由工商部门依据市金融办出具的具体鉴别认定意见,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取消其公司名称中的“担保”字样及担保业务范围,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二是对逾期未参加规范的公司,由市工商部门、市金融办逐一核查确认,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理。三是对未经工商注册登记,即以“担保公司”名义进行宣传或从事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四是对涉嫌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公司,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另外,清理规范期间,对申请设立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注册登记,并按照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及业务范围要求予以核定。
(三)加强领导,协调推进
为了确保清理规范工作能够有序推进、取得实效,省政府成立了由省金融办、工商局、住建厅、公安厅、外经贸厅、法制办、处非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等10个相关部门组成的全省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制定全省开展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各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署做好清理规范的组织实施,研究解决清理规范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及问题,向国家部际联席会议报告清理规范工作情况。省协调小组由刘强副省长任组长,上官炜星副秘书长、省金融办王英主任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1名分管领导任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省金融办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省金融办研究提出非融担保清理规范工作意见后,由省政府分管秘书长组织召开了各相关单位参加的协调小组会议,明确成员单位组成及职责分工,对省金融办提出的清理规范意见进行研究讨论,确定实施方案,并对下步工作进行部署和要求。对各成员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省金融办予以认真采纳并于会后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先后多次与省工商局、银监局等单位就从事非融担保公司的鉴别认定方式、清理规范期间的新设机构注册、督促银行机构停止与未经核准的住房置业担保合作等事项进行研究磋商。经达成一致意见并逐个单位会签后,于4月16日以10部门名义向各市政府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辽金办发〔2014〕18号),正式在全省启动清理规范工作。
根据省实施方案要求,各市要比照省里做法,相应建立组织领导机制,按照方案明确的部署展开、组织申报、鉴别认定、清理规范4个阶段时间节点及要求,扎实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目前,各市均已启动此项工作,调查摸底工作已全部完成,确定了清理规范的对象清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清理规范实施方案,其中*个市已完成组织领导机制的搭建工作,并已召开协调会,对有关工作进行部署和要求,*个市正与工商等部门沟通研究,征求对清理规范方案的意见建议。目前看,沈阳、大连、锦州3个市非融担保公司数量较多、清理规范任务较重,其他各市情况相对较好。下一步,省金融办将切实履行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跟踪、督促和指导各市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清理规范工作步伐;同时,对清理规范期间遇到的重大事项及问题,及时报省协调小组研究解决,确保按照国家的部署和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清理规范工作,为进一步厘清担保行业范围,促进全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关于清理规范中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在此一并提出,希望从国家层面予以指导、推动和解决。
一是“一边清理规范、一边登记设立”的矛盾比较突出,特别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企业设立实行认缴制以来,投资担保公司数量激增,今年以来我省共新增担保公司108户,认缴资本总额35.1亿元,但实缴仅4.1亿元,占比11.6%,其中零首付出资的公司89户;同时,这些新设公司出资人地域分布比较集中,其中出资人和法定代表人均为河南籍贯的72户,占比高达67%。
二是尽管国家8部委出台的清理规范工作通知明确地方政府要强化对非融担保行业的后续管理,构建长效机制,但由于缺少相关的法律及政策依据,特别是在当前简政放权、转变作风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在实际中很难操作。为此,希望国家层面能够研究出台非融担保行业的管理办法,明确管理部门,以便地方政府遵照实行,从而承担管理责任。
三是尽管住房置业担保业务属于融资担保业务范畴,但其融资担保机构属性一直未予明确,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执行的行业管理办法与融资担保行业管理办法存在较大差异。关于是否纳入监管问题,地方监管部门一直在研究,其难点主要在于,一是实收资本较低,二是杠杆率过高,当时监管规定是30倍,但目前已远突破上限要求,有的甚至达上百倍。这次开展非融担保清理规范,如果将该行业纳入监管范围,采取融资担保监管要求很难把握。对此希望国家层面能够统筹研究,出台差异化的监管政策。
二、融资担保机构有关情况
在国家部际联席会议的正确指导和大力支持下,通过各级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及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我省融资担保业自纳入监管以来,保持了积极、平稳、向上的发展态势,对中小微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服务作用日益增强。截止4月末,全省共有融资担保机构411家,其中:法人机构395家,分支机构16家;注册资本总额459.1亿元,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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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5-01-31 04:59:23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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