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一篇: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中办发〔201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12年4月16日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 “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第十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第十七条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八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第十九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 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第二十四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第二十五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第二十六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七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三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第三十四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第三十五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第三十六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第三十七条
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九条 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条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 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 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权威解读
为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2012年4月6日,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了1996年中办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条例》的发布施行,对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与《办法》对比,《条例》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重新定义了公文处理相关概念 《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也就是说公文处理由公文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组成。
《条例》规定,“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其中,公文拟制包括起草、审核、签发3个环节(在《办法》中,这3个环节均隶属发文办理)。《条例》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公文办理范畴。经此调整,公文处理工作由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组成。
二、增加了公文种类
《办法》规定公文种类有13种,《条例》规定文种为15种,增加了“决议”和“公报”,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原有13个文种的适用范围与《办法》的规定基本相同。
三、调整了公文格式要素
《条例》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从格式要素看,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考虑到《办法》虽未对“份号”、“页码”作出规定,但实际工作中一直在使用,属于增加的要素只有“发文机关署名”。
格式要素的应用有以下变化:一是规定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办法》只要求对绝密、机密公文标注份号);二是规定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持急”“加急”(《办法》要求标注“特急”“急件”);三是规定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四是明确规定公文标题应标发文机关(《办法》未作强制性要求);五是规定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印章。
公文的版式以及格式要素的具体应用,《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将作详细规定(该国家标准尚在编制中)。
四、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
《条例》减少了“行文规则”一章的条目,但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主要有: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办法》只对请示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五、公文拟制更加强调程序规范
在“起草”环节强调,“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 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在“审核”环节强调,“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审。”
在“签发”环节强调,“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办法》只对上行文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六、简化了公文办理的环节
在“收文办理”中,将“审核”改为“初审”,将“分办”、“批办”并入“承办”,并增加了“传阅”、“答复”2个环节。
“发文办理”的环节由8个减少为4个,其中,“起草”、“审核”、“签发”3个环节列入“公文拟制”,“用印”并入“印制”。
《条例》将发文办理的“分发”改为“核发”,规定:“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七、公文管理更加注重安全保密
《条例》在第七章“公文管理”中着重强调了有关保密规定,提出了设立保密室和阅文室的要求,对公文定密和解密、密级文件的复制和汇编、公文的销毁和移交、新设立单位的发文立户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篇:公文处理工作规则
公文处理工作规则
为确保公文处理及时、准确、安全、简便、规范,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上海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公文处理原则 公文按照“及时、准确、安全、简便、规范”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及时:上传下达迅速,解决问题及时,做到“四不”,即:不积压、不拖拉、不误时、不误事。
(二)准确:保证质量,不出差错;事实清楚,数据精确;措施可行,符合实际;手续完备,把关严格。
(三)安全:严守秘密,不使公文资料毁损和散失。
(四)简便:尽力减少审批的中间环节,缩短公文运转周期,提高工作效率。
(五)规范: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处理,按章办理。
二、公文处理程序 (一)收文处理程序 收文是指本局收到的公文。收文处理一般按如下程序进行:
1.登记初拟。对 OA 系统流转的文件,应及时进行收文登记;
-对非 OA 系统的来文,应扫描后在 OA 系统中登记。机要秘书根据局领导的职责分工范围和部门的职能,对来文逐件提出拟办意见。原则上当日来文应当日处理完毕,对急办件应即刻办理,以防压误。
2.审核。办公室负责人在 1 个工作日内对机要秘书提出的拟办意见进行复核,将来文送分管局领导批示,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 B 角阅知。
3.局领导批办及收阅。分管局领导一般应在 2 个工作日内批办。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 B 角一般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收阅。
4.承办。主办部门在收到来文后须仔细阅读公文内容,领会领导的批办意见,结合本部门实际, 在 2 个工作日内拟定办理意见,认真办理。协办部门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收阅。
5.办复。需书面办复的,承办部门应根据来文要求,尽快起草办复文稿,报局领导审签后,送来文机关及有关部门。如需行文的,按发文程序办理。
6.归档。办理结束 2 个工作日内,承办部门在 OA 系统填写办理结果、完成归档。
办公室负责掌握文件流向,并负责催办。
(二)发文处理程序 发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除
区局会同外单位联合发文以及局领导认为需要通过纸质文件流转的外,其他发文一律通过 OA 系统流转。发文处理一般按如下程序进行: 1.草拟及会签。由主办部门经办人起草、负责人核签。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事项的,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提请有关部门会签,会签部门一般应在 2 个工作日内提出会签意见。
2.核稿。办公室秘书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对文稿进行初审,办公室负责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签后报局领导签发。核稿的主要内容有:是否确需行文,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的用法是否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等。办公室可根据公文涉及职权事项,追加会签部门。
3.局领导签发。上行文原则上由主要领导签发,若涉及分管局领导分管业务的,应先由分管领导在 2 个工作日内阅签,再由主要领导在 5 个工作日内签发。平行文和下行文原则上由分管领导在 5 个工作日内签发,但涉及以下重要事项的,分管领导阅签后转请主要领导签发:
(1)发布创设权利、义务的业务类规范性文件的;(2)涉及局重要工作、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等重要事项的;
-(3)涉及机构设置、编制核定、职责划分、人事任免的;
(4)涉及干部奖惩的;(5)涉及变更或撤销下级不适当决定的;(6)区局主办的联合发文;(7)局内部相关部门会签有分歧意见的;(8)主要领导明确由其签发的。
如主要领导认为需经党委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公文需上会审议通过后发文。
4.排版成文及付印分发。办公室机要秘书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关于公文格式的规定进行排版,办公室负责人复核后产生文号成文。办公室机要秘书按照分发范围予以付印、分发。排版、复核、付印、印发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
5.办结归档。主办部门在公文办结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归档。
办公室负责掌握文件流向,并负责催办。
三、公文翻印、借阅 (一)由需要翻印公文的科室提出申请,予以翻印。翻印时,应当登记翻印的部门、日期、份数。
(二)需要借阅使用的公文,向办公室办理借阅手续,明确责任人、借阅时间和归还时间。
四、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一)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和有关规定归档,收集公文定稿、正本和会签稿、重要修改稿等,保证有关材料的齐全、完整,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二)联合办理的公文,区局为主办机关的,应对公文原件整理(立卷)、归档;区局为会办机关的,保存文件复印件,并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存。
(三)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期限移交档案部门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四)阅办完毕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须经机关科室鉴定后报办公室集中销毁,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五、其他 本规则所称“公文”指非涉密文件;密级文件的管理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本规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政务信息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维护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互联网、微信公众号对市场监管重点工作、重大活动的宣传力度,并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发布、业务查询、网上办事等便民服务,根据《徐汇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常态化监管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政务信息网站的维护管理 (一)网站设置 政务信息网域名为http://,名称为“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属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网下属的子网站。
(二)栏目设置 区局政务信息网站设置下列栏目:
1.部门动态:主要发布区局重点工作、重大活动等信息。
2.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发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定应予公开的内容,设 19 个子栏目:
(1)主要职能(固定内容,发生变化后调整)
(2)领导分工(固定内容,发生变化后调整)
-(3)内设机构(固定内容,发生变化后调整)
(4)部门文件(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新)
(5)政策解读(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新)
(6)规划计划(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新)
(7)办事指南(固定内容,发生变化后调整)
(8)权责清单(固定内容,发生变化后调整)
(9)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新)
(10)食品药品安全标准(固定内容,发生变化后调整)
(11)食品药品监督检查(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新)
(12)财政信息(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新)
(13)医疗器械监督检查(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新)
(14)城市综合执法(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新)
(15)应急管理(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新)
(16)双随机(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新)
(17)公示公告(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新)
(18)公开年报(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新)
(19)其他(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新)
3.网上办事:链接至上海“一网通办”官网 4.相关链接:主要供市民投诉、反馈信息,设 3 个子栏目:
(1)我要咨询:由办公室负责通过后台网站及时接收、分
发至各相关科室,咨询答复内容由各科室负责起草并反馈至办公室,由办公室通过后台网站在接收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2)我要信访:由办公室通过后台网站及时接收进行分类处理,并按信访规定流程予以答复。
(3)我要投诉:由办公室通过后台网站及时接收,并流转至消保科作后续处置。
栏目设置由区政府统一规划、管理、设置,如非遇特殊情况,一般不予更改。
(三)日常维护 1.部门动态类栏目由办公室对区局 OA 首页信息进行筛选发布,每两周至少更新 1 条信息。
2.政务公开类栏目中,相对固定内容的一般在内容发生变更后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主动公开类公文一般在 10 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
(四)技术维护 区局网站由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网签约公司进行技术维护。
二、微信公众号的维护管理 (一)运作媒介 全局统一使用唯一微信公众号“徐汇市场监管”,已注册认
0-证,属于普通订阅类的微信公众号。
(二)功能模块设置 1.e 查询:子模块 10 个,其中“企业注册登记信息”“企业信用查询”“食品许可查询”“药品许可查询”“法律法规查询”“餐饮安全分级查询”“国家标准信息查询”均采取链接方式链接国家局、市局相关页面;“我身边的餐厅”数据由食品监管科负责提供、更新辖区餐饮企业“动态等级分布”信息;“我身边的药店”由药化科负责提供、更新辖区药店信息;“我身边的商城”由消保科负责提供、更新辖区“满意商城”创建主体信息,由办公室交软件公司进行数据更新维护。
2.e 助手:子模块 7 个,其中“在线验证”“在线预约”链接至区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服务平台;“在线答题”“在线测评”“在线调研”由相关科室负责提供测试、调研内容,办公室负责后台题库、调研库内容维护、发布、后台归集统计数据并反馈至业务科室;“在线督查”由相关科室负责提供督查内容,办公室对督查内容进行发布、数据统计,并反馈督查结果;“在线签到”由相关科室负责提供会议内容,办公室负责发布、后台归集签到数据并反馈至科室。
3.e 发布:子模块 4 个,“科普 e 站”链接至徐汇区食品安全科普 e 站,由食品协调科负责维护;“公告公示”“处罚信息发
布”“监管信息”发布由相关科室提供数据,办公室负责更新维护。
(三)日常维护 1.微信公众号的信息采集、编辑和推送由办公室牵头各科室进行日常维护。
2.微信公众号每周(除国定节日)一般至少推送发布信息 1次,每次信息数量一般为 2 条及 2 条以上,第一条为主推信息。如遇重大活动、重要工作、临时紧急需要发布的内容,及时增加、及时推送。
3.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做好区政府、市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微信推送的转发工作,一般转发栏目跟于区局发布的工作内容之后。
4.各科室报送拟推送信息应注重时效性,文字内容简明扼要、符合微信阅读习惯,另外要尽量多提供与信息相关的照片,并注重照片的拍摄质量(文件大小 2m 以上,长宽比 3:2,长边像素至少 1600 以上)。各科室、所队的信息报送情况将列入绩效考核,由办公室负责考核。
5.微信公众号的信息推送采取分级审核制,每期编辑完毕后由相关业务科室初审、办公室复审,经分管领导审阅,报局主要领导审定后发布推送。
2-三、附则 1.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政务信息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维护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保密工作制度
为加强区局保密工作,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区局全体干部都有保守党和国家及区局秘密的义务,应认真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严防泄密情况的发生。
二、区局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区局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局保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制度 三、密级文件和刊物收发保管指定专人负责,严格办理登记手续,专柜存放,并按规定予以清退。各单位(部门)对记有保密事项的工作手册及不需归档的文书材料、内部刊物等资料,应妥善保管或定期上交办公室统一作保密废纸销毁。
四、密级文件的传递应标明醒目标记,在规定或领导指示的范围阅读或办理。秘密文件的印刷、复制由保密员办理,并做好记录,不得多印,废页应及时用粉碎机处理销毁,防止泄密。
五、不在普通传真机上传递密件。转递各种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通过机要通信部门投递或派专人递送,严禁通过普通邮政传递。
六、召开属于秘密内容的会议,必须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不准使用无线话筒。
4-七、加强信息保密工作。防止资源泄漏,各类软件和信息未经有关领导同意不得拷贝外传;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须通过办公室保密审查后方可传递和处理;涉密、存有内部信息和使用内部局域网的计算机不得上公众网,实行内、外网物理隔断,严禁互联网与内网在同一台电脑上交互使用。秘密数据载体(移动存储介质、磁盘、磁带和打印纸等)不得由个人擅自传递和处理。
八、区局党政公务文件管理归口部门为办公室,由其指定专人负责运转、处理、管理。
九、区局人事档案由人事科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做好保密工作。
十、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中,对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和情况反映,不得向外扩散,对检举、揭发人要保密。
十一、凡属保密范围的文件、信访件、案件材料、财务报表、统计资料等档案资料,不得随意放置、任意传阅扩散。上述各类文件处理完毕,应及时归档。
十二、各部门涉密人员工作调动或变动时,必须把秘密文件移交清楚,进行造册、清点、核对,并办理签字手续。
十三、凡因公出国人员必须经过审查,并在出国前接受保密教育。
十四、凡违反保密制度或规定,造成失、泄密事件的,应迅速查明被泄密的内容和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及有关责任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区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十五、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6-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档案工作的规范管理、科学管理,提高档案管理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上海市档案条例》及区档案局、各市局有关档案工作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专业档案移交、接收 (一)专业档案主要包括行政许可类档案、行政处罚类档案、其他行政行为档案等三类。每年初由局档案室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更新的情况,对三类档案目录进行调整后实施移交和接收。
(二)行政许可类档案的移交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进行,周期按照该类档案的数量确定。
1.企业登记档案,由审批科负责审核材料后向档案室移交,每周至少移交 2 次,移交的档案材料按设立、变更、注销进行分类,分别移交。档案室负责完成后续的档案组卷、扫描、编订索引目录、上架等工作。
2.企业行政许可档案,由审批科负责档案组卷、编订索引目录、审核材料后向档案室移交,一般每季度 1 次。档案室负责完成后续的上架等工作。
3.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档案、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档案由各市场监管所统一管理和归档。
(三)行政处罚类档案的移交定期进行。案件材料由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及其他相关科室在完成立卷的基础上,在第二年的 6 月底之前,将上一结案的全部案件档案随移交目录向档案室移交,由档案室集中归档。
(四)其他行政行为档案的移交定期进行。由相关部门完成规范立卷的基础上,在第二年的 6 月底之前,将上一立卷的档案随移交目录向档案室移交,由档案室集中归档。
二、文书档案移交、接收 (一)办公自动化系统电子文件由主办部门在公文流转和处理程序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点击归档,纸质文件由部门内勤在第二年 6 月底之前向档案室移交归档。
(二)信访材料采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归档方法,分“转归档”和“自行归档”两种,由信访部门负责确定。“转归档”的信访件由信访部门负责移档打印,随同纸质原件向档案室移交归档,“自行归档”的信访件不用移交档案室,由信访部门自行保管。
(三)会计档案由财务科完成立卷保管三年后,分“凭证、帐册、报表”三类,随同移交清册向档案室移交,由档案室集中保管。
(四)办公自动化系统外的文书材料,各部门应在第二年的6 月底之前收集整理,向档案室移交,由档案室完成立卷归档工
8-作。
(五)照片、视频档案由相关科室以电子形式随时向信息中心移交,移交时每组照片、视频应标明拍摄时间、地点、人物、内容、拍摄人等,每年底由信息中心将当年照片档案汇总后,制作成光盘及其他固态介质,统一交档案室集中保管。
(六)荣誉档案由本部门保存展示一年后,向档案室移交(包括奖状、奖杯、锦旗)。
(七)设备档案由购买使用部门在购买后一年内,向档案室移交归档(包括购买产品的有关材料)。
(八)基建档案待工程结束审计完毕后一年内,向档案室移交归档。
三、档案借(查)阅 (一)本局干部因工作需要查阅本单位(部门)的档案材料或跨单位(部门)的档案材料,需先填写《内部人员查档登记表》,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至档案室登记查阅档案。
(二)借阅档案要保持档案材料的整洁与安全,不得擅自拆散、抽取、复印、折叠、涂改、曝晒、受潮、污损等,外借档案归还后档案室要及时复查,如发现上述损坏情况要及时追查,对情节严重者,要依法处理。
(三)借阅档案的干部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档案材料复印件,不得擅自更改档案文字,不得任意抽换档案内容,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造成的后果由借阅人员负责。
(四)借阅档案或资料的,需先填写《借阅档案(资料)审批单》,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报办公室审批,报分管局长批准后方可借阅。要严格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外借时间一般不超过 7 天,到期仍需借阅的,须办理续借手续。档案不得转借,借出和归还须当场验收签字。
(五)外单位查阅档案的,档案室在开放利用范围内按《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查阅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阅和利用。
四、档案保管 (一)本单位所形成的档案(文书档案、专业档案、会计档案、荣誉档案、声像档案)应当由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二)档案库房管理必须严格遵照档案库房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要严格履行移交手续。
五、档案统计 (一)档案统计工作的要求:要有明确的目的性、正确性、连续性、及时性,并注意分析研究。
(二)档案统计的内容:库藏统计、清查统计、鉴定统计、
0-接收移交统计、借阅统计、查档利用统计。
(三)档案统计的办法:绝对数的统计,相对数的统计,平均数的统计。
(四)档案统计的时间:对库藏、接收、借阅、利用效果等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并按阶段需要,进行不定期统计。
(五)档案统计的重点:库藏统计、鉴定统计和利用效果的统计。
六、档案保密 (一)档案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保密的指示规定,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
(二)档案管理人员不得借工作之便,私自将机密档案材料带出库房或提供给无关人员传阅。
(三)档案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共场所和私人来往信件中泄漏党和国家机密。
(四)由于工作需要使用档案,应妥善保管,用后及时归还。新闻媒体借阅需经分管局长同意。
(五)严禁向废品收购部门出售档案文件资料,销毁档案必须严格遵守鉴定销毁制度。
(六)提供利用档案,要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并注意保密。
(七)对故意、过失丢失档案或泄密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七、档案鉴定销毁 (一)档案室的档案鉴定、销毁工作,由档案室组织实施。
(二)档案室销毁的档案,一般指保管期满,经鉴定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
(三)档案销毁一般由档案管理人员提出初步意见,再由档案鉴定小组逐卷进行鉴定。
(四)经鉴定为销毁的档案,由鉴定小组负责编制销毁清册,并上报销毁档案的请示,经分管局长审查批准后执行。
(五)为慎重起见,准备销毁的档案,经领导批准后应继续保存一年后再执行销毁。
(六)对批准销毁的档案,必须化为纸浆或焚毁,不得出卖或移作它用。
(七)销毁档案时,应派两人监销,销毁后,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毁”字样和销毁日期及方式,并签名以示负责。
(八)销毁清册一式两份,分别归入“全宗卷”和上报档案局备案。
八、附则 1.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值班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区局值班工作,确保下班、双休日和节假日期间紧急情况的信息畅通,及时、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制定本制度。
一、值班人员范围 1.在职 59 周岁以下男干部、54 周岁以下女干部,都应参加值班(女干部一般安排日间值班)。
2.女干部孕期、哺乳期不安排值班。确因个人身体或家庭原因不能参加值班的,由个人向所在单位(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干部人事科审核。
二、值班要求 1.全局值班点位设在区局机关。
2.双休日和夜间均实行两名干部值班。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由一名正职科长(主任),以及两名四级主任科员以上干部值班。区局领导按照上级要求带班。
3.值班干部必须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值班时间:白天为 8:30 至 17:00;夜间为 17:00 至次日 8:30;如有特殊安排,值班时间另行通知。
4.值班安排不得随意更改,值班干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班的,必须安排好代班干部,报办公室备案。
5.值班干部应随时关注电脑、电话、传真等通讯情况,及时登录值班系统,值班结束应填报值班情况,并退出系统。
6.值班干部应认真阅知值班工作规定和值班室公告栏张贴的通知要求,掌握突发、应急事件处理程序,遇情况及时请示、汇报,并做好情况记录。
7.值班期间不准擅离岗位,不准由无关人员替班,不准邀外来人员进入值班室,不准在值班室内进行打扑克、下棋等娱乐活动。
三、值班岗位职责 1.认真做好值班系统登录、退出,值班情况报送和值班情况记录等工作。
2.对突发、应急事件,按规定时限和渠道及时报告。
3.接听来电询问,接待来访人员,妥善处理来电来访有关问题。
4.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值班情况和有关数据。
5.办公室为值班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值班工作的总体安排和协调管理,定期对值班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值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局领导。
四、值班情况处理程序
4-1.一般情况的处理。根据来电来访内容,认真做好记录,分别登记《消费者投诉信息预登记表》和《举报信息预登记表》,对能当即答复或处理的,应立即处理;不能当即处理的,值班结束后移交办公室,办公室根据记录内容分类处理;对上级交办的,要在值班系统的“回复”栏中说明处理情况,及时回复上级。
2.重大或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理,按区局《紧急、重大信息报送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五、值班失职的责任追究 值班干部应严格遵守值班规定,凡有下列情况的,将视情作出必要的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
1.无故不参加值班的; 2.迟到、早退或擅离值班岗位的; 3.不按规定程序、时限处置问题和报送情况,造成后果的; 4.未及时登录或退出值班系统,不认真做好值班情况记录,被上级通报批评的。
六、值班补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执行,具体由组织人事部门制定细则。
七、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合理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0]62 号)及《徐汇区区级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徐府发[2012]14 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局属各单位(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标准和范围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 1 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具体包括:
(一)单价在 1000(含)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二)单价在 1500(含)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专用设备;(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年累计金额超过 10000(含)元的大批同类物资。
6-第四条
固定资产范围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及其它固定资产。馈赠物品符合固定资产价值标准的,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办公室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一)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制订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二)拟定固定资产采购计划,建立固定资产管理档案;(三)审核固定资产的新增、更新、购置、验收、入库、保管、发放、调配、报废、处置及清查核对工作;(四)登记固定资产实物账,确保固定资产帐物相符;(五)监督、检查、指导各单位(部门)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财务科是固定资产价值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一)固定资产登账、对账和会计核算,确保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相符;(二)编制固定资产购置预算,办理有关控购和政府采购的申报手续;(三)会同办公室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
(四)监督、检查、指导各单位(部门)固定资产价值管理工作。
第七条 使用单位(部门)是固定资产的使用和保管单位(部门),具体负责:
(一)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清理、盘点工作;(二)登记和保管有关帐卡以及固定资产的使用、维修和故障处理等情况的记录;(三)定期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有关账目,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账、卡、物相符。
第八条 办公室设专人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各使用单位(部门)设 1 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部门)所有资产的实物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使用单位(部门)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有变动的,应及时通知办公室。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相关流程及职责分工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新增、更新(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按照勤俭节约原则,严格执行固定资产配置标准。
(二)各单位(部门)需新增或更新固定资产的,原则上在
8-每年编制预算时将第二年需要购置的固定资产统一报办公室和财务科审核。办公室根据各单位(部门)现有资产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以及所采购固定资产的适用性提出意见,经局领导同意后列入第二年的采购计划。未列入预算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予采购。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一)固定资产的购置 1.各单位(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员是固定资产申购申请的责任人; 2.本局统一配置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提出申购申请; 3.各单位(部门)拟更新或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填写《经费呈批单》,报办公室、财务科审核,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采购。
4.未经审批同意的,各单位(部门)不能采用其他办法变相采购。
局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负责购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根据区财政局批复意见,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
(二)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 1.局固定资产管理员是本局固定资产验收入库责任人; 2.固定资产到货后,经局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核对《经费呈批单》,确认无误后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报表》 《固定资产验收表》,办理入库登记,并根据固定资产编号统一制作固定资产标签。在办理申领手续时,一并交由使用单位(部门)粘贴在固定资产左侧上方明显位置; 3.上级部门调拨或其他部门捐赠的设备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经局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核对后填写《固定资产调拨、捐赠申报表》,同时通过后勤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经办公室初审并由调出单位或捐赠单位盖章确认后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4.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后,由局固定资产管理人员通知使用单位(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办理申领手续; 5.各单位(部门)未经批准,自行购置的固定资产,办公室不予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领用、发放 1.各单位(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是固定资产领用申请的责任人,局固定资产管理员是固定资产发放的责任人; 2.各单位(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在接到局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下发的申领通知邮件后一周内,通过后勤管理系统办理资产申领手续,并及时做好相关标签粘贴等工作; 3.局固定资产管理人员需对各单位(部门)填写的《固定资产申领表》内容进行核对,并报办公室领导审批,确认无误后发放固定资产;
0-4.局固定资产管理员在资产入库后应把申购表、验收表等相关资料及时交财务部门。每季度与财务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的核对工作。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一)各单位(部门)要加强固定资产维修和保养工作,做到维护保养与定期检测检修相结合。
(二)固定资产不能正常使用时,使用单位(部门)应及时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维修。凡属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维修费用视情由使用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调配、报废、处置(一)局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调配。
(二)因人员调动等原因引起固定资产变动的,由使用单位(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通知局固定资产管理员,并根据答复情况办理相关退库或申领手续。
(三)固定资产需要租赁、对外有偿或无偿调拨、捐赠、赠予等,由局固定资产管理员填写《固定资产调拨、捐赠申报表》,经办公室、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报局长审批。局固定资产无偿调拨、捐赠的还需报区机管局审批。
(四)固定资产需要出借,由出借单位(部门)提出申请,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由出借方和借入方经办人在借用单上签
名,借用单上应注明归还日期。借用期满收回时,由借入方经办人员填写退库凭证,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会同借出方和借入方的经办人共同检验,如有损坏,借用方须修复或赔偿相应损失。
(五)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统一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对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确已失去使用价值,需要作报废处理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办理退库手续,局固定资产管理员统一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及其处置申报表》,经办公室、财务科负责人审核同意,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交由专业评估鉴证机构评估。办公室根据评估结果办理注销领用凭证和编号登记等手续,作报废处理。
报废处理原则上一年 1 次,单项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或年累计 20 万元以上的资产报废处置时,须报区机管局审批。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清查核对 每年开展一次固定资产的清查核对工作,由办公室组织财务科和使用单位(部门)参加,对照财务科提供的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实物进行盘点,如发现盈亏、损毁的应及时查明原因
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本文2025-01-28 15:48:57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nwk.com/article/66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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