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课程教学大纲

第一篇:法学概论课程教学大纲
《法学概论》课程教学大纲
第一部分 课程说明
一、课程的性质和任务
法学概论是开放教育行政管理专业专科段的选修课程之一。
法学概论是一门范围广泛、体系完整、内容丰富、概括性高的法律学科。它集宪法、法理、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商法、诉讼法、跨国法律等于一身,其内容注意结合市场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通俗易懂,其目的是为了增强非法学专业人士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在现代法治社会,也有利于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学习法学概论,要在掌握各有关法律规则的制度理性(即有关“为什么”的问题)和操作技术(即有关“如何做”的问题)的基础上,全面、准确地了解各有关规则的涵义和它们的相互联系,以便融会贯通,付诸应用。
三、教学方法
1.掌握各主要部门法律制度的内在体系和基本概念,从整体上了解各部门法的特点及其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以规则为中心,准确地把握原理,研究实际应用中的问题,在理解和运用上多下功夫。
3.紧密联系实际,通过调查研究、阅读资料和实习等多种方式,尽可能多地接触相关的实例,增加实感。
4.开展案例教学,结合我国审判中的实例,组织学生进行讨论,以提高应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部分 媒体使用和教学过程的建议
一、学时
本课程5学分,学时90,一学期开设。
二、多媒体的教材
1.文字教材 本课程文字教材即主教材,这是教学的基本依据,其内容是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基本内容。本课程主教材为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由吴祖谋、李双元主编的《法学概论》(第十一版)。本教材体系完整,内容充实,概念准确,文字简炼,举例和引证适当,适合行政管理专业的成人在职学习的需求。
2.视频资源
本课程为学员提供了双向视频资源,共20讲,但由于教材采购原因,本学期新换教材,因此学员在看视频资源时可以有选择性地参考学习,切不可盲目地吸收。
三、教学环节
1.自学
自学是远程教育课程的主要学习手段。学生应高国度重视自学环节,增强自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同时也要不断总结和交流经验,努力提高自学的能力。现代教育是终生教育。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是现代学历教育的一个重要目标。自学以读书为主。所读之书,除了文字教材外,还可以包括一些课外参考资料。
2.讨论课
讨论课是学生消化书本知识和授课内容,训练法学思维和实务技能的重要环节,讨论课由辅导教师组织实施。各地辅导教师应当熟悉教学大纲和文字教材,深入钻研和掌握教学内容,认真准备。讨论课应围绕教学重点,选择重要的专题或案例,组织学生集体讨论。在讨论中,辅导教师应注意以下几点:①发现和培养学生中的学习骨干,发挥他们在讨论中的带头作用;②在讨论过程中,教师要随时提出问题,进行启发引导,并避免学生脱离教学目的的要求而在一些枝节问题上陷入无休止的争论;③教师要平等地与学生讨论,尊重并鼓励学生的独立思考和独立见解,教师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也可以进行总结,但不要把自己的见解当作唯一正确的结论强加给学生;④讨论之后,可以给学生推荐一些有关的参考资料。
3.作业
作业是学生巩固和检验所学知识和能力的有效手段。在文字教材和其他辅导材料中将提供必要的论述题和案例。在论述体作业中,学生应学会围绕题目建立论点,组织论据,展开论证,做到论点正确,论证清晰,论据充分,并力求观点鲜明,逻辑严密,文字精炼,语言生动。在案例题作业中,学生应善于把握基本案情,抓住关键事实,理清法律关系,正确运用规则,严密分析,准确判断,并注意运用效率、公平和诚实信用的理念进行价值评断。地方电大的辅导教师可以适时对学生作业进行检查和讲评,公布优秀作业,组织学习经验交流。
4.考核
考核是对学生学习效果的检验和评价。考核主要检测学生对本学科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基本规则的理解、掌握和运用程度,并附带评估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在分析能力、表达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水平。
考核由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两部分组成。形成性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30%,终结性考核占70%。
考试由辽宁电大统一出题,统一标准。
第三部分 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
第一章 法的一般原理 教学内容:
第一节 法的起源、本质和基本特征
一、法的起源
二、法的本质
三、法的基本特征
四、法的定义
第二节
法的规范、渊源、分类和历史类型
一、法的规范
二、法的渊源
三、法的分类
四、法的历史类型
第三节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一、法与经济基础
二、法与政治
三、法与道德 教学重点:重点掌握法的本质及特征、法的定义、法的规范、法的类型与法的渊源。
教学要求:本章主要讲述我国 法的基本原理,要求重点掌握法的本质及特征、法的定义、法的规范、法的类型与法的渊源,了解法的起源和历史类型、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第二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 教学内容:
第一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和本质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三、社会主义法与中国共产党的政策
四、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
五、社会主义法与客观规律 第二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
一、法的制定的概念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三、我国主义法的制定权限
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定的程序
五、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六、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部门
七、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体系 第三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
一、法的实施的的概念和方式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
三、法的效力、法的解释和法的冲突
四、我国国社会主义法的遵守
五、违法和法律责任、法律制裁
六、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 教学重点:重点掌握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与社会作用、法的运行即法的制定、实施及法律关系。
教学要求:本章主要讲述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要求重点掌握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与社会作用、法的运行即法的制定、实施及法律关系,了解法的产生、法与社会道德及客观规律的关系。
第三章 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 教学内容: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和基本要求
一、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
二、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
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
一、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
二、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相互关系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与社会主义法制
一、法律意识的概念
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地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作用
三、在全社会普及法律知识是培养公民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有效办法 第四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法治的概念及其与法制的联系和区别
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
三、法治治国的必要性
四、实现法治的必备条件
教学重点:重点掌握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依法治国的概念及重要意义,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相互关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地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作用。
教学要求:本章主要讲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的基本理论,要求重点掌握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依法治国的概念及重要意义,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相互关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地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作用,其他内容加以了解。第四章 宪法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和我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二、宪法的产生及其发展
三、我国近代的宪政运动和宪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我国的国家性质
一、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二、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第三节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三、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一、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二、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
三、民族区域自治
四、我国行政区域的划分 第五节
我国的经济制度
一、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二、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政策
三、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四、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五、发展国民经济的基本方针
第六节
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一、“三个文明”协调发展问题的提出
二、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加强物质文明建设
三、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整个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四、着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五、发挥知识分子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第七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概念
二、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四、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五、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八节
我国的国家机构
一、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系统
二、我国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五、国务院
六、中央军事委员会
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八、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九、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九节
我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
一、我国的国旗和国歌
二、我国的国徽
三、我国的首都 第十节宪法实施的保证
教学重点:重点掌握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基本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我国的国家性质和政权组织形式。
教学要求:本章主要讲述我国宪法基本知识。要求通过对这一章的学习,使学生树立宪法意识,增强宪法观念,推进我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
第五章 行政法 教学内容:
第一节
行政法的概念、渊源和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的概念
二、行政法的渊源
三、行政法的分类
四、行政法律关系及其特点 第二节
行政机关和公务员
一、行政机关
二、公务员制度 第三节
行政立法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
二、行政立法的分类
三、行政立法的原则、程序、效力和名称 第四节
行政执法
一、行政执法的概念
二、行政许可
三、行政处罚
四、行政强制 第五节
行政司法
一、行政司法的概念
二、行政复议制度 第六节
监督行政
一、监督行政的概念
二、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三、行政机关内部监督
四、人民政协的监督
五、司法监督
六、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七节
律师制度和公证制度
一、律师制度
二、公证制度
教学重点:重点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及各种行政行为的相关内容及公务员权利义务的规定。
教学要求:本章主要讲述行政法基本原理。通过学习,使学生认识到要建成法治国家特别是全面履行入世后的各种承诺,必须加强行政法制建设,规范政府行为,严格依法行政。
第六章
民法 教学内容: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渊源、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概念
二、民法的渊源
三、我国家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二、公民(自然人)
三、法人
四、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合伙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
二、代理
第四节
物权概说
一、物权和物权法的的概念
二、物权的分类
三、物权的效力
四、物权的变动
五、物权的民法保护 第五节
财产所有权
一、财产所有权的一般原理
二、国家财产所有权
三、集体财产所有权
四、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
五、法人所有权
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七、共有关系
八、相邻关系 第六节
用益物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宅基地使用权
四、地役权 第七节
债权
一、债的概念
二、合同
三、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第八节 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的的概念
二、著作权
三、专利权
四、商标权 第九节
人身权
一、概述
二、人格权
三、身份权 第十节
婚姻家庭
一、婚姻法的概念和渊源
二、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三、结婚
四、离婚
五、家庭关系
六、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十一节
财产继承权
一、财产继承权的概念
二、继承的种类
三、继承的程序
四、无人继承的遗产
五、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 第十二节
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概述
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四、侵权的民事责任
五、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十三节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二、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三、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和中断、延长 第十四节
期日和期间
一、期日和期间的概念
二、期日和期间的计算方法
教学重点:重点掌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所有权内容;债和合同;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结婚条件,财产继承的方式及具体内容。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掌握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的相关内容,掌握物权法中用益物权知识,了解人身权知识,明确民事责任的分类及承担责任的方式。
第七章商法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商法概述
一、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二、商法的存在形式及其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二节
公司法
一、概述
二、有限责任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破产法
一、概述
二、破产申请和破产案件的受理
三、破产管理人制度
四、债权人会议
五、破产和解与重整
六、破产宣告及其法律效力
七、破产财产的构成与破产清算 第四节
保险法
一、概说
二、保险合同与保险合同法的原则
三、人身保险合同
四、财产保险合同
教学重点:重点掌握公司法的种类及设立条件、设立程序和组织机构及破产法的基础知识。
教学要求:本章要求了解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了解保险法的基本制度。第八章
经济法 教学内容: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反垄断法
一、反垄断法概说
二、垄断协议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四、经营者集中
五、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六、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以及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税法
一、税法概述
二、我国现行主要税种
三、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五节
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质量法概述
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四、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二、消费者的权利
三、经营者的义务
四、争议的解决及法律责任
教学重点:重点掌握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掌握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税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内容。
教学要求:本章同样为重点章,要求大家掌握相关内容。第九章 刑法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刑法的概念
二、我国刑法的任务
三、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四、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犯罪的本质和概念
一、犯罪的本质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第三节
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二、犯罪客体
三、犯罪客观方面
四、犯罪主体
五、犯罪的主观方面 第四节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一、正当防卫
二、紧急避险
第五节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一、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形态的概念
二、犯罪的预备
三、犯罪的未遂和既遂
四、犯罪的中止 第六节
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的概念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第七节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一、刑罚的概念
二、刑罚的目的
第八节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一、我国刑罚的体系
二、主刑
三、附加刑
第九节
刑罚的具体运用
一、量刑
二、累犯、自首和立功
三、数罪并罚
四、缓刑、减刑和假释
五、时效
第十节
犯罪的种类和几种常见的犯罪
一、概述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五、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六、侵犯财产罪
七、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八、危害国防利益罪
九、贪污贿赂罪
十、渎职罪
十一、军人违反职责罪
教学重点:重点掌握刑法总论的内容,即刑法的原则,效力,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形态,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刑罚。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掌握什么是犯罪,什么是刑罚,了解刑法学的基本知识,了解刑法分则的犯罪种类,重点掌握刑法总论的相关内容。
第十章
刑事诉讼法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三、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管辖
一、管辖的概念
二、职能管辖
三、审判管辖 第三节
回避 第四节
证据
一、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二、证据的种类
三、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第五节
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意义
二、强制措施的种类 笫六节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节
刑事诉讼阶段
一、立案
二、侦查
三、起诉
四、审判
五、执行
第八节
特别程序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教学重点:重点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及各自内容,管辖,证据,强制措施的有关内容。
教学要求:本章要求了解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了解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
第十一章
民事诉讼法 教学内容: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论和任务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诉
一、诉和诉权
二、诉的要素和种类
三、反诉
四、诉的合并和分离 第三节
管辖
一、级别管辖
二、地域管辖
三、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四节
诉讼参加人
一、当事人
二、共同诉讼人
三、第三人
四、诉讼代理人 第五节
证据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和特点
二、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第六节
期间、送达和诉讼费用
一、期间
二、送达
三、诉讼费用
第七节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一、财产保全
二、先予执行
第八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九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一、起诉和受理
二、审理前的准备
三、开庭审理
四、审结期限
五、诉讼中止和终结
六、判决和裁定
第十节
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
一、简易程序
二、特别程序
第十一节
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一、第二审程序
二、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二节
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一、督促程序
二、公示催告程序 第十三节
执行程序
一、执行的主要内容
二、执行措施
三、执行的中止和终结
教学重点:重点掌握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诉,管辖,诉讼参加人,回避,证据,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执行程序的相关内容。教学要求:本章要求了解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任务,期间、送达和诉讼费用,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的有关内容。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法 教学内容:
第一节
行政诉讼法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和任务
二、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受案范围和管辖
一、受案范围
二、管辖
第三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
一、行政诉讼当事人
二、行政诉讼代理人 第四节
证据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二、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第五节
行政诉讼程序
一、起诉和受理
二、审理和判决
教学重点:重点掌握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受案范围,诉讼参加人,证据,行政诉讼程序的相关内容。
教学要求:本章要求了解行政诉讼法的概念、任务。第十三章
国际法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国际法概述
一、国际法的概念
二、国际法的渊源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四、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国际法上的国家
一、国际法主体概述
二、国家的要素和种类
三、国家领土
四、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五、国家承认
六、国家继承
七、国家责任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个人
一、国籍
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三、难民
四、引渡和庇护
五、人权的国际保护 第四节
国际组织
一、国际组织的的概念
二、联合国 第五节海洋法
一、海洋法的的概念
二、领海
三、毗连区
四、专属经济区
五、大陆架
六、公海
七、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八、国际海底区域
第六节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一、空气空间
二、外层空间 第七节 条约法
一、条约的概念
二、条约的缔结
三、条约的效力及解释
四、条约的修改与废止 第八节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一、外交和外交的概念
二、外交机关
三、外交代表
四、外交特权与豁免
五、领事制度 第九节 战争法
一、战争与战争法的概念
二、战争状态
三、战时中立
四、战时人道主义保护
五、战争罪及其责任
教学重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上的主体及外交关系,海洋法,条约法,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的主要内容。
教学要求:本章主要要求大家对国际法的基本内容有所了解,教学重点以外的内容加以了解。
第十四章 国际私法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国际私法概述
一、国际私法的的概念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四、国际私法的渊源
五、国地私法的性质和作用 第二节 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的确定
一、冲突规范的概念和类型
二、识别
三、连结点
四、准据法的确定 第三节 外国法的适用
一、反致和转致
二、公共秩序保留
三、法律规避
四、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第四节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
二、其他法律中的规定 第五节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一、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
二、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三、送达、期间、财产扣押
四、司法协助
五、判决的相互委托承认与执行 第六节 国际商事仲裁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三、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四、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五、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六、中国的仲裁裁决异议制度
七、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教学重点:国际私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冲突规范及准据法的确定,外国法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的相关内容。
教学要求:对本章中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等内容加以了解。第十五章 国际经济法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概述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范围
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调整
一、国际货物买卖
二、国际技术转让
三、对外贸易管制
第三节 国际投资关系的法律调整
一、国际投资与投资保护
二、国际私人直接投资的三种主要形式 第四节 国际经济组织
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二、世界银行
三、世界贸易组织
教学重点: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及性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国际私人直接投资的三种主要形式。
教学要求:本章其他内容加以了解。
第二篇:法学概论教学大纲
“法学概论”课程教学大纲
教研室主任:肖芳 执笔人:刘煜
一、课程基本信息
开课单位: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课程名称:法学概论 课程编号:021007
英文名称:Introduction of Legal Science 课程类型:专业基础课
总 学 时:72
理论学时:64 实验学时:8 学 分:4
开设专业:政治类、行政管理 先修课程:
二、课程任务目标
(一)课程任务
法学概论课是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所有大一学生开设的专业基础课。法学概论课的性质决定了这门课的任务。法学概论课的目的不是要培养法官或法律专门人才,而是要是通过传授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和法学基础理论知识,使大学生充分认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和德治国家,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懂得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了解和认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掌握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通过法律基础知识的普及,提高广大青年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正确行使公民的权利,严格履行公民的义务,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成为适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课程目标
在学完本课程之后,学生能够:
1.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
2.能够运用法律知识正确认识、分析相关社会问题 3.学会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相关问题 4.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
三、教学内容和要求
(一)理论教学的内容及要求
(本项编写要求:以基本内容为主线,对各知识点分按“了解”、“理解”、“掌握”三个层次提
出要求,并说明教学重点及难点)
导言
第一次课就是运用一切方法让学生相信学习法律非常的重要、必要和有趣,引导学生随你一起前进到法律圣殿之门前。然后让学生知道里面的大体结构,以及我们进去之后将要有选择地了解的内容。
教学目的:就是引起学生对本门课程的重视和兴趣,其重点和难点也在于此。同时还要把本门课程的内容大概的介绍给学生。
第一章 法理学(12课时)
1.了解我国法律制定和实施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了解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概念及作用,培养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法律观。3.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和一些基本法律概念
4.学会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观察和分析法律现象 重点难点问题:法的本质
第二章宪法
1.了解宪法的基本框架
2.正确理解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正确理解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
4.正确理解我国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5.掌握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
重点难点问题:国体、政体及介绍宪法与公民自治、宪法与人权。难点问题:中国为什么必须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学习西方的三权分立。怎样用宪法来建设、完善和保护我国的民主政治制度。
第三章 行政法
1.了解行政法基本框架
2...掌握行政法基本概念、理论 重点难点问题是: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章民法
1.了解民法的基本框架
2.正确认识和理解我国民法的基本内容及其作用,在日常学习、生活、工作中有意识地运用法律来处理问题,解决矛盾和纠纷,能够正确地认识并行使民事权利,依法自觉地履行民事义务。
重点和难点问题: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及其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利;债权及合同的概念、特点和订立;继承权;民事责任的概念、特点及承担的方式。
第五章 婚姻法(6课时)
1.了解婚姻法的基本框架
2.正确认识和理解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内容,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依法解决家庭纠纷
重点、难点问题:婚姻法的调整对象;结婚的实质要件;正确处理离婚问题;夫妻财产关系。
第六章 刑法(14课时)
1.了解刑法的基本框架
2.大学生要正确理解和掌握我国刑法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犯罪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构成的要件,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概念和必备条件,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的概念和特征,共同犯罪的概念、特征,刑罚的概念和种类及具体运用。
重点难点问题: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要件;正当防卫的概念及成立条件;刑罚的具体运用。
(二)实践教学的内容及要求
1.法庭旁听:通过法庭旁听加深对实体法相关内容的理解,对诉讼程序有所掌握。2.模拟法庭:结合法庭旁听,加深学生对理论理解,锻炼实际应用性。3.社会实践调查:把所学理论运用实践,写出调查报告。
四、学时分配
(本项编写要求:按章节简要编写各教学环节的学时分配)
第一周:导言(2课时)
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
一、法的本体(2课时)
第二周: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
一、法的本体(4课时)第三周:第一章 法理学:法的演进(4课时)
第四周:第一章 法理学:法的制定与实施(2课时)
第二章 宪法
一、宪法概述(2开课时)
第五周:第二章 宪法
二、我国的基本制度(4课时)
第六周:第二章 宪法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2)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2课时)第七周:第三章 行政法
一、行政法概述
二、行政主体
三、行政行为
四、抽象行政行为(4课时)
第八周:第三章 行政法
五、具体行政行为
六、行政复议
七、国家赔偿(2课时)
第四章 民法
一、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2课时)
第九周:第四章 民法
二、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4课时)第十周:第四章 民法
三、民事权利(包括继承权)(4课时)
第十一周:第四章 民法
四、民事责任及诉讼时效(4课时)
第十二周:第五章婚姻法
一、婚姻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二、结婚
三、家庭关系(4课时)
第十三周:第五章 婚姻法
四、离婚(2课时)
第六章
一、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适用范围(2课时)
第十四周:第六章 刑法
二、犯罪及犯罪构成(4课时)第十五周:第六章 刑法
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四、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4课时)
第十六周:第三章 刑法
五、共同犯罪
六、刑罚体系(4课时)
法庭旁听、模拟法庭、案例教学的课时时间机动
社会实践在寒暑假与社会调查方法课的实践课结合进行
五、考核说明
本课程期末采取闭卷考试,最后本课程成绩评定的方法,是由期末考试与平时成绩、再加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成绩结合而成。
六、主要教材及教学参考书目
(本项编写要求:写明教材及主要教学参考书目的编著者、书名、出版社、出版时间)
(一)主要教材
1.吴祖谋,李双元主编:《法学概论》,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2.夏锦文主编:《法学概论》,科学出版社2013年第二版
(二)主要参考书目
曾宪义、王利明总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的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朱景文主编:《法理学》 许崇德主编:《宪法》 张正钊,胡锦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王利明主编:《民法》 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 王作富主编:《刑法》 林嘉主编:《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 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 刘新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 谷春德,史彤彪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 名著阅读: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洛克:《政府论》,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下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年版。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何勤华:《西方法学名著述评》,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第三篇:《法学通论》课程教学大纲
《法学通论》课程教学大纲
法学基本理论
[提要]了解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初步掌握国法的基本特征、本质和作用,认清法的历史发展特点与运行规律,熟悉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的现实运行过程及其相关问题,掌握现代民主法治的基本知识与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树立健全的法律意识、法治意识与权利意识。不仅认清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性与现实性,而且懂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艰巨性与渐进性。
第一节 法学的性质、体系与历史
一、法学的性质
法学是法律科学的简称,是研究法律、法律现象、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人文社会科学。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
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法、法律现象。
法学体系是由法学各个分权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学学科可以划分为三部分: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和边缘(交叉)法学)。
三、法学发展的历史
(一)西方法学发展简史
西方法学始于古希腊,罗马法是古代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中世纪法学处于衰落时期;公元11世纪罗马法复兴;文艺复兴后西方法学蓬勃发展,古典自然法学派迅速发展;19世纪是西方法学发展的非常重要的时期,出现了以德国的康德和黑格尔为代表的哲理法学、以英国边沁和奥斯丁为代表的实证分析法学、以德国的萨维尼和英国的梅因为代表的历史学派;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出现了社会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法律经济学等;现当代西方法学呈现了派别林立、错综复杂的格局。
(二)传统中国法学发展状况
中国法学可分为先秦时期、秦汉至清末时期、民国时期、共和国时期。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及其在中国的发展
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科学地揭示了法的产生、本质、特点、功能、作用及其发展规律,从而真正使法学成为一门科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经历了以马克思恩格斯为代表的时期,以列宁为代表的时期,以毛泽东为代表的时期,以邓小平为代表的时期。
第二节 法的概念与体系
一、法的词义
1、我国古代法的词义
古汉语中,法的词源意义有三:⑴在古代,法刑通用。⑵法,“平之如水”,含有公平的意思。⑶法,从“ ”去,所以触不直者去之,含有正直的意思。
2、法与法律比较
在现代汉语中,“法”、“法律”没有严格的区分,其含义主要依具体的语言环境和上下文而定。在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上和我国当代法律制度中,“法”、“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二、法的基本特征
1、法以行为规范为主,其内容涉及法律权利、权力与义务。
2、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解释的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4、法具有更广泛的普遍约束力。
三、法的本质问题 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观:
1、法是被上升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集中体现和反映,体现为阶级意志性和国家意志性;
2、法的基础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其中社会和产方式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 法的要素与法的体系
四、法的要素与法的体系
(一)法的要素
1、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
2、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
3、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术语)。
(二)法的体系
1、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即法律部门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2、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我国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法律部门或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军事法、刑法、诉讼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第三节
法的起源与发展
一、法的起源
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法产生的一般规律:对人们的行为的调整方式逐渐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从规范性调整再到法律调整;法律的形式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漫长发展过程;由自发调整到自觉调整;从法与宗教、道德不分,到法与宗教、道德分开的过程。
二、法发展的历史类型
(一)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与种类
法的历史类型是指依法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和法所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所作的分类。人类历史上,有四种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前三种统称为私有制社会的法。
(二)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
三、两大法系
法系是按照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源流关系、历史传统及形式上某些特点对法律所作的分类。
(一)大陆法系:
1、概念: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日尔曼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法系等。指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罗马法基础上,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拿破仑称帝期间制定)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影响下依照它们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2、特点:
法律成文化和法典化;
不承认法官的创制法的权利,否认判例具有法律效力; 在法律分类上,有公法与私法之分;
在诉讼中,坚持法官的主导地位,奉行职权主义;
一般采用民刑诉讼与行政诉讼分开的管辖体制,在法院机构的组织、庭审模式方式都由法律明确规定。
(二)普通法系
1、概念:又称英美法系,判例法系、不成文法系、英吉利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法律,特别是普通法为传统、基础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国法的总称。
2、特点:
普通法系是法官的创造物;
普通法系的渊源是以不成文法为主,判例是最为主要的; 在法律分类上,普通法系有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
在法院的建制方面,普通法系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民刑案件与行政案件均由同一法院即普通法院系统受理;
普通法有一套独特的概念术语。
(三)两大法系比较:
1、相同点:同是西方法律制度,在本质、功能、历史类型方面都是相同的,在根本基础、基本原则、法律理念、主要内容、历史根源方面是一致的,都崇尚法治、法律至上。
2、不同点:
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或制定法为主,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 法律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分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分普通法和衡平法。法律权限不同; 诉讼程序不同。
第四节 法的作用与法治
一、法的作用的概念、分类与局限性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社会生活的影响、指导、功效。
1、规范作用:
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意志、行为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一般包括:(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预测作用;(4)教育作用;(5)强制作用。
2、社会作用:是法律规范运用到社会生活中,具体调整社会关系所发挥的作用。(1)政治作用;
(2)社会公共事务功能:第一,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第二,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第三,组织社会化大生产;第四,确定使用设备、执行工艺的技术规程,以及有关产品、劳务、质量要求的标准,以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事故,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等;第五,推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科技教育的发展决定一个民族的命运,特别近代以来,各国都通过立法来保障和推进教育科技文化事业,诸如义务教育法、科技振兴法、知识产权法等。
3、法的局限性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法,不是全部方法。(2)法调整的范围也是有限的。只调整重要的社会关系。
(3)法的自身特点有限性。如法的稳定性与灵活性之间的矛盾;另外法自身文字表述有缺陷,不可能通过文字把所有的社会现象都规定进去。
(4)受到执法人员和物质条件限制。执法人员水平不高,或贪赃枉法,有了法也不能得到贯彻落实。
二、法治与中国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
(一)依法治国的含义
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界定了“依法治国”的定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二)依法治国的意义
依法治国是治国理念上的重大突破; 依法治国是执政方式上的历史性转变; 依法治国是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
(三)依法治国的主体、客体
1、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
2、依法治国的客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机器和国家权力。
(四)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条件
1、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基础与条件应该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政体形式;
2、社会主义法治的经济条件应该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机制;
3、社会主义法治的文化条件应该是社会主义的科学理性文化基础。
(五)依法治国的目标
1、形式目标:包括(1)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2)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3)严格公正的执法司法制度;(4)专门化的法律职业。
2、实质目标:包括(1)法律与政治关系的理性化制度;(2)权力与责任关系的理性化制度;(3)权力与权利关系的理性化制度;(4)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理性化制度。
第五节 法的制定与实施
一、立法的概念与原则
(一)立法的概念
立法,即法的创制、法的制定、法的创立,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性活动。一般也简称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二)立法的基本原则
1、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至上与民主立法原则;
2、权利与人权保障原则;
3、权力制约原则;
4、合宪性原则;
5、实事求是原则。
二、法的适用的原理与原则
(一)法的实施与法的适用的概念
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和落实,包括法的执行、法的适用和法的遵守三个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的方面。广义的法的适用包括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运用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又称司法。
(二)司法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
(三)当代中国法的适用原则:
1、司法公正原则;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5、国家赔偿与司法责任。
第六节 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和权力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1、概念: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或权力与义务关系。
2、分类:
(1)抽象的法律关系与具体的法律关系:以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化程度不同为标准。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以具体法律关系依据其主体是单方具体化还是双方个体化为标准;(3)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以法律关系产生依据是否使用法律制裁来划分;(4)平权型法律关系和录属型法律关系:以主体之间的相互地位不同为标准。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权利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 者。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1)公民(自然人);(2)法人;(3)非法人组织;(4)国家。
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行为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2、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我国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1)物。(2)非物质财富。(3)行为。(4)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基本经济、政治和精神财富。
3、内容:权利与义务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亡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亡,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是:法律本身(即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亡的客观情况和现象。以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为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三、权利、义务和权力
(一)权利的概念
权利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人或主体依法享有的具有这样或不这样行为,功要求他人这样或不这亲行为的某种资格、能力和自由。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总是具有对经济关系的依存性,法定权利总是打上统治阶级意志的烙印。
(二)义务的概念
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人或主体应承受的这样或不这样行为的限制、约束、负担或责任。
(三)权力的概念
权力是“行为者影响其他行为者的能力”。
(四)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第七节 法与民主、人权
一、法与民主
(一)1、民主的概念
民主是一种政治制度,在这种制度中,全体人员有权并且能够直接或间接地,积极或消极地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过程。民主的最大特点在于:它以公民的意志作为其政治合法性的基础;政治决策以公民的意见为最终依据。
2、现代民主制度的基本特征 民主与宪政结合; 民主与集中结合;
民主意味着少数服务多数同时多数也应尊重少数的政治制度,需要有民主而科学的决策; 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逐步完善民主。
(二)民主与法治的紧密结合
1、法治的真谛在于人民掌握主权,通过自由表决和选举组成代议制立宪法政府;
2、法治的效能在于人民制定的宪法和法律能够保障和限定公民自由权利,促进大众政治参与并向广度和深度扩展;
3、法治的活力在于人民对于所委托的少数管理者及由他们组成的权力机构,通过人人必行的法律和各种形式的分权与制衡制度,保持有效的控制和监督,保证公共权力的合法权威和合理运行;
4、法治的形态,在于确立严格的依法治理的操作运行程序,这种程序必须符合民主的最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
二、法与人权
人权是“人之作为人都享有或都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属于应有权利的 民主的概念与特征 范畴,是指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其次,人权是国内法管辖的问题,又是一种法律权利;再次,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
(二)法律与人权、公民权联系密切
[复习思考题]
1、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现代法学体系的基本分科有哪些?
2、如何认识法的基本特征?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与其他法学流派的相关观点有何区别?
3、法有哪些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如何认识法的作用?
4、法的起源的基本规律有哪些?
5、何谓法系?西方两大法系有哪些主要区别?
6、我国立法与司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7、何谓法治?依法治国的主体、客体和依据应当是什么?
8、当代中国实行依法治国有何必要性与现实性?
宪 法
[提要]理解宪法的概念、特征、分类、作用、监督与主要原则,了解我国的国家性质和经济制度,熟悉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认识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掌握中央国家机关的组成及其运作过程。学会用宪法的原理来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
第一节 宪法的基本理论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规定国家和社会的基本问题,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统治阶级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二、宪法的特征
(一)宪法是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根本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二)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三)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
(四)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二、宪法的分类
(一)传统的宪法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3、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二)马克思主义的宪法分类
资产阶级国家宪法(资本主义类型宪法)和无产阶级国家宪法(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四、宪法的主要原则
(一)资本主义宪法的主要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2、分权原则;
3、法治原则
4、保障人权原则。
(二)我国宪法的主要原则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2、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
3、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4、民主集中制原则
5、保障公民权利原则
五、宪法的作用
(一)宪法对国家政权的作用:
1、巩固国家政权;
2、调节统治阶级内部的各种利益矛盾;
3、规范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行;
(二)宪法对法制的作用:
1、统一作用;
2、健全作用。
(三)宪法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作用:
(四)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
1、宪法保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经济基础;
2、宪法促进经济的发展。
六、宪法的监督
宪法监督是指由宪法授权或宪法惯例认可的机关,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合宪审查,纠正和处理违宪行为,以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种制度。
(—)我国宪法监督的特点:
1、中央集中监督与地方分级保证相结合;
2、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
3、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
问题主要有:
1、没有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
2、没有系统的宪法监督法;
3、宪法监督缺乏规范化、法律化的运作程序;
4、宪法监督不能起到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作用。
对策:
1、设立专门化、司法化的宪法监督机关;
2、制定统一的宪法监督法,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对公民的宪法权利在遭受特定损害的情况下提供宪法上的救济。
第二节 国家的性质和经济制度
一、国家的性质
国家性质实质上就是国家的阶级性,它表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即国体。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二、经济制度
(一)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涉外经济(三资经济)。
(三)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
1、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改善人们的物质和文化生活;
2、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3、坚持对外开放;
4、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
第三节
一、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一)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结构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一定的原则和方式组织
法学概论课程教学大纲
本文2025-01-28 15:46:01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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