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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设备资质申请常见问题(共5篇)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8浏览:1收藏

停车设备资质申请常见问题(共5篇)

第一篇:停车设备资质申请常见问题

停车设备资质申请常见问题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

问:最近一直在找相关资料申请机械式停车设备的生产许可证,找了很多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的有关内容,但是资料看的越多,问题也就越多。我的主要目的是让自己公司开发出来的停车设备能投入生产并销售,根据网上资料显示申请此类证书就是申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而它包括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等,而我不知道到底要哪几种许可,或是单单只申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呢?机械式停车设备属于起重机械里的一种,但我找了很多资料都无法显示它是属于哪个级别,品种又是什么?还有就是我申请机械式停车设备的许可证到底是向国家质量监督减压检疫总局提出还是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我希望能给我详细解说下如果申请机械式停车设备的生产许可证。(包括具体步骤)

答:需申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机械式停车设备属A级;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通过网上“金质工程”软件申请。网上申请地址:www.xiexiebang.com(信息查询)

http://www.xiexiebang.com

3、省局证书打印查询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西苑2号楼B202室

邮编:100013

电话:010-59068663

第二篇:停车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资质申请流程

停车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资质申请流程

根据2009年第67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项目下放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因此申请停车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资质的企业可以到当地所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申请。

一、项目内容 办理停车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二、工作依据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三、办理单位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办理程序

(一)取证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已取得所在地合法注册,2.具备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人员条件、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技术力量、检测手段等条件,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转,3.保证安装改造维修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注:具体条件见申请“安装改造维修资质”企业基本条件

(二)申请材料准备

申请单位持以下申请材料,邮寄或报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行政审批窗口: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4份,2、申请单位情况介绍(申请报告)1份,3、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申请单位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5、申请单位已获得的认证或认可证书复印件1份,6、申请单位《质量管理手册》1份,各省申请准备材料有差异,具体见本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

换证单位还需提交:

1、取证以来的工作总结;

2、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3、原《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

注:申请书到省质监局网站下载:(→政务大厅→特种设备行政管理→专用申请书表格选择《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下载)。

(三)受理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材料不全或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

(2)申请材料不属实并且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

(3)提出本次申请前,两年内曾出现违反规定情况的;

(4)处于对办理《安装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

(5)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评审工作的。

2、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处予以受理,并将签署受理意见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2份)返还申请单位(邮寄或由行政审批窗口通知企业领取)。

3、不予受理的,发文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不受理原因。

(四)评审

申请单位的申请被受理后,约请经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许可条件评审。评审细则参考《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单位鉴定评审细则(试行)》。

(五)审查

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处接到鉴定评审机构的评审记录和《评审报告》等鉴定评审材料后,应根据相关规则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许可证》的决定。审查合格的,报国家质检总局打印证书。

(六)发证

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处接到国家质检总局打印的证书后,由行政审批窗口通知企业领取。

五、办理流程

企业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发证

六、许可期限

1.许可实施机关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并将签署意见的申请书返回申请单位。

2.申请书被批准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在1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大型设备可以延长至2年,否则应当重新办理申请受理手续。

3.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到鉴定评审约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在3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并在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报告。

4.许可实施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七、许可增项

获证单位在其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种类、类别、品种等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手续,但如果基本条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履行鉴定评审程序。

八、复查换证

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九、变更与延续

(一)获证单位因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许可证的,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换发许可证。

(二)获证单位在按照规定办理复查申请后,由于单位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取得的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十、收费依据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

以下为北京市安装改造维修停车设备网上申请流程:

1.1 登陆

首先申请企业登陆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wsbs.bjtsb.gov.cn 进入申请企业登陆首页面(如下图):

用户分为两种:未注册申请企业,已注册申请企业。

未注册申请企业:用户没有用户名和密码,这时可通过点击“匿名登录”按钮

登录到系统中;当用户提交的申请书受理后,系统自动将企业从匿名用户注册为本系统用户,用户名(申请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和密码(默认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的前六位)需要用户到前台大厅向前台工作人员申请;未注册申请企业填写申请信息时,不提供任何信息支撑,完全由申请企业手动填写。

注意:未注册申请企业在保存完申请书后一定要牢记“网上申报号”,您可以通过这个申报号随时查看您填写的申请及申请办理的情况。

已注册申请企业:用户需要输入正确的用户名、密码、验证码后才会登录到系统中;已注册申请企业填写申请信息时,提供相应的信息支撑,如通过组织机构代码获取申请企业信息等功能。

登陆成功后进入政许可事项列表(如下图):

界面首先显示行政许可事项列表,每一事项后的操作列中提供了在该事项中的可操作功能。

1.2 提交申请

1.2.1 点击“新申请” 进入申请书填写页面(如下图):

申请书信息包括主体信息,申请机构基本情况、取得相关认证、申请代理机构、提交材料等。申请信息页面中系统显示空白的事项,只需按照要求填写,保存即可。

注意:页面中的项目要填写完整,没有的项目如果是文字请填写“无”,如果是数字填写0。

点击“保存”,进入保存成功后的申请书页面(如下图),可以看到页面上部较之前多了施工数量、不含压力管道施工设备情况、施工压力管道情况、人员情况四个页签,请您按照页签顺序依次填写完整。

1.2.1.2 施工数量

施工数量页面:

点击添加按钮,进入添加信息页面,如下图:

填写完相关信息后,点击保存按钮,成功保存信息,列表成功刷新。

1.2.1.3 不含压力管道施工设备情况

不含压力管道施工设备情况页面:

点击添加按钮,进入添加信息页面,如下图:

填写完相关信息后,点击保存按钮,成功保存信息,列表成功刷新。

1.2.1.4 施工压力管道情况

施工压力管道情况页面:

点击添加按钮,进入添加信息页面,如下图:

填写完相关信息后,点击保存按钮,成功保存信息,列表成功刷新。

1.2.1.5 人员情况

人员情况页面:

点击添加按钮,进入添加信息页面,如下图:

填写完相关信息后,点击保存按钮,成功保存信息,列表成功刷新。

关闭后,申请书页面下方有两个按扭:保存、提交。

提交:提交申请信息,等待大厅工作人员审核。点击“提交”后弹出前台大厅地址、联系电话提示框(如下图),用户可以根据上面提供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到前台大厅进一步办理申请。要说明的是,只有单击了“提交”按钮工作人员才能看得到用户提交的申请信息。

关闭后申请书页面自动跳转为已填写的信息,之后可以登录查看。

1.3 查询

用户单击操作列表“查询”按钮,进入“申请信息列表”页面(如下图):

页面上方是查询条件部分,未注册申请企非只有输入正确的“网上申报号”才可以查询到企业的申请信息;已注册申请企点击“查询”后可以看到以前申请过的信息书信息列表。

选择一条申请信息对它进行查看、修改、删除、提交和撤回操作。

1.查看:点击“查看”按钮时,弹出申请信息的页面(如下图);

提交:提交申请信息,等待大厅工作人员审核。

打印预览:打印申请书。

注:打印申请书时必须在打印预览中将每份申请书保存为PDF格式

2.修改:点击“查看”按钮时,弹出申请信息的页面(如上图);修改申请信息的前置条件是申请企业已经填写申请信息,且申请信息未提交或审核未通过。

3.删除:点击此按钮来删除一条申请信息,已提交的申请不能被删除。

4.提交:查询成功后,当点击“提交”按钮时系统会弹出“提交成功”提示。

5.撤回:提交成功后,在前台没有审核通过之前,可以点击“撤回”按钮撤回申请,如果已经审核通过则不能被撤回。

第三篇:资质常见问题

三、工程设计资质

1.企业申报工程设计资质,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企业申报工程设计资质,其申报材料依据申请类别的不同而不同,企业首次申请、升级申请、增项申请或延续申请的具体申报材料内容详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其中申请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详见第十四条。

2.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申报工程设计资质?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报工程设计资质。按照《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经济贸易部令第114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工程设计资质的,除按上条规定提供相应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其他同意设立的证明;

(2)外商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从事建工程设计的企业、个人注册证明、银行资信证明,或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学会、公证机构之一出具的企业、个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业绩、信誉证明。

3.工程设计企业申报资质延续,是否需要提供企业业绩证明材料?

答:不需要。

4.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企业申请延续,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企业申请延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5)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以上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6)申报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前已持有的行业、专业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可以是有限公司吗?

答:可以。

6.一个企业可以同时持有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和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证书吗?答:不可以。

7.持有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的企业是否可以直接申请核定为建筑工程设计专业甲级资质?答:不可以。已持有建筑工程事务所的企业若需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应先注销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再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且只能从乙级开始申请。

8.施工企业可否直接申请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企业业绩如何认定?

答: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的施工企业可以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可以由涵盖工程设计业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替代。

9.什么样的专业技术人员才能作为有效的专业人员申报?

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在确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为有效专业人员时,除具备有效劳动关系以外,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的非注册人员学历专业、职称证书的专业范围,应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和称谓一致和相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作为有效专业人员认定:(1)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不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符,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2)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空缺或与岗位称谓不相符,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3)学历专业为相近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近,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4)学历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均与岗位要求的不一致,但取得高等院校一年以上本专业学习结业证书,从事工程设计10年及以上,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10.申报工程设计资质时,是否可以由注册执业人员替代非注册人员进行申报?

答:注册执业人员可以替代本专业岗位的非注册人员,但该注册执业人员须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对该专业岗位非注册人员的要求。如注册建筑师可以替代建筑专业岗位的非注册人员,但其仍应满足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10年以上工程设计经历的要求。该专业作为主导专业考核的,还应提供个人业绩。

11.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备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在资质申报时,是否可以重复计算?答:不可以。当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作为注册人员考核时,只认定一个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其他注册执业资格不再作为相关专业的注册人员予以认定。如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两个注册执业资格,资质申报时只能选用其一,不能同时作为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执业人员进行申报。

12.一个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是否可以作为二个二级注册建筑师或二级结构工程师予以认定?

答:不可以。一个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只可替代一个二级注册建筑师或二级结构工程师。

13.申请化工石化医药、市政等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时,标准要求个人业绩需涵盖本行业中的若干设计类型,是否要求每个技术人员提供的个人业绩都需涵盖上述设计类型呢?

答:不需要。企业配备技术人员提供的个人业绩覆盖了标准要求的设计类型即可,并不需要每个技术人员都要满足标准要求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要求。

14.工程设计资质延续是否考核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和注册化工工程师?答:暂不考核。

15.目前有些专业虽然已经开始了注册考试或已经取得了执业资格,但国家还没有启动注册,这些专业的技术人员应该如何考核?

答: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取得了某个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但还没有启动该专业注册的人员和标准“专业设置”范围内还没有建立注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按非注册人员考核,不需要填写在《申请表》的注册人员一览表中。这类人员需具备中级以上职称、10年以上设计经历、大专以上学历即可。作为主导专业的,还需提供个人业绩。

16.资质申报中所有人员的年龄是否必须在60周岁及以下?

答:除申请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允许有1名一级注册建筑师超过60周岁以外,申请其他工程设计资质所要求的人员年龄均须在60周岁及以下。

17.已办理退休手续,但尚未到60周岁的人员是否可以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人员予以认定?答:可以。除按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提供有关身份、学历、职称、合同等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原聘用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18.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可否是已完成设计工作,但尚未建成的项目?需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未建成的项目不能认定。企业业绩必须是竣工投产的或者是已经试运行的。其证明材料包括: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第四篇:资质申报常见问题

资质申报常见问题

1.具有主项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增项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吗?

答:主项为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申请增项专业承包资质,但最多不得超过5项。

总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增项劳务分包资质。

2.具有主项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增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资质吗?

答:主项为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可以申请不超过现有主项资质等级的总承包资质,但须将总承包资质变更为主项资质;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申请增项专业承包资质,但最多不得超过5项。

专业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资质。

3.劳务分包序列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吗?

答:不可以,劳务分包序列企业只能申请本序列内劳务类别资质。

4.考核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是按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注册资本还是实收资本?

答:按照实收资本考核注册资本金。

5.资质标准中的“以上”、“以下”、“不少于”如何理解?

答:“以上”是下限,比如标准中的“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是指注册资本金最少为1000万元(含)。“以下”是上限,比如标准中的“可承担工程造价1000万元及以下各类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是指可承接的地基与基础工程规模最大为1000万元(含)。“不少于”同“以上”。

6.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是指哪类人员?可以包含超过60周岁的离退休人员吗?

答:是指取得有职称评审权限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的人员,不包括没有取得职称证书,只取得各类执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培训证书等的人员。

企业有职称人员中可以包含超过60周岁的离退休人员,但其比例不得超过资质标准的15%。

7.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是否有年龄限制?

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无年龄限制,技术负责人年龄限制在60周岁及以下。

8.净资产如何认定?

答:以上一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为准;对于上一的净资产不满足标准要求,但本通过增资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前一个月月末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予以认定。

9.房屋建筑工程业绩标准中涉及的“单体”、“单项”、“单位”、“单跨”指什么?

答:是指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应为单体建筑或基础连体建筑,其他类型的建筑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10.资质标准中要求有“近5年”的工程业绩,此处的“近5年”应如何理解?

答:“近5年”是指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的有效期,有效期通常从申报当年的前一年逆推5年。如:2012年10月申请资质,则从2011年开始逆推5年(即2007年1月1日~2012年10月)的业绩均在有效期内。

11.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以什么时间为准来计算有效期?

答:以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计算有效期。

12.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材料中必须提供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吗?若需要,应提供什么样的材料?

答:工程业绩一般不需要提供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但下列情形需要提供:

(1)部分资质标准中业绩指标涉及“深度”、“高度”、“跨度”等的,通常需要提供图纸(图纸应为带图签的竣工图,下同)。

(2)连体建筑按单位工程申报的,通常需要提供图纸。

(3)部分资质标准中业绩指标涉及“单位工程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单项工程合同额”等的,通常需要提供工程结算单(工程结算单应经业主或审计机构确认)。

13.申请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申报的工程业绩中包括建筑幕墙工程,是否可以一并计入装修工程?

答:不可以。

14.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同时满足业绩标准中的两款条件,能否计算为两项业绩?

答:不能,只能计算为一项业绩。

15.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必须提供机械设备证明材料吗?

答:资质标准中对机械设备无明确要求的,不需要提供;对机械设备有明确要求的下列资质需要提供:

(1)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施工总承包资质;

(2)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消防设施工程、金属门窗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交通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分项,通信系统工程分项,监控系统工程分项,收费系统工程分项,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分项)、港口与海岸工程、航道工程、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无损检测、海洋石油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

16.已取得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是否可以同时申请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专业承包资质?

答:可以。在满足相应资质标准的前提下,可以同时具备工程勘察资质和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专业承包资质。

17.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的中外双方的出资额有何要求?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第十二条,中方和外方的出资比例均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18.外商独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承包工程范围有何要求?

答:外商独资企业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第十五条规定,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不含香港独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

(1)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

(2)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3)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4)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香港独资建筑业企业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

(1)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

(2)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3)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4)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19.企业营业执照发生变更后,资质证书多长时间内必须变更?若资质证书未及时变更,有什么后果?

答: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其他日常资质证书变更事项,也需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企业改制、重组或合并,是否需要重新核定资质?

答:按照《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股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的规定,下列类型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合并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简化审批手续,直接进行证书变更。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注销登记的;

(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注销,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

(3)国有企业整体改制的,改制后的企业申请承继原国有企业的所有资质的;或者国有企业将其主营业务资产、人员等投资设立新的公司制企业,原国有企业依然存续,不再拥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由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质的。

上述情形以外的企业改制、重组合并,企业须按重新核定程序申请办理资质变更。

21.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社保证明是指哪些材料?

答:社会保险证明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颁发的养老保险手册及对帐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和缴费凭证(个人缴费的社保不予认可)。

社保证明材料内容中应包括: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同时应附企业的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帐凭证、或地税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证明)等)。

22.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企业名义为员工缴纳吗?社会保险能否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必须在申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缴纳吗?

答:用于申请资质的人员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企业名义缴纳,以个人名义缴纳无效。

申报企业按以下情形为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可以认可:

(1)在企业注册所在地以本企业名义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2)在企业注册所在地以外的地区以本企业名义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需提供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

(3)在企业注册所在地以外的地区以本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需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

23.企业申报材料中所列的个别注册执业人员存在重复注册问题,但剔除该注册执业人员后,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数量仍然达标,其资质申请是否可以认可?

答:不可以。当申报企业存在注册执业人员重复注册问题没有纠正之前,不批准该企业的资质申请。

24.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和个人业绩是否认可?

答:不予认可。

25.外商投资者在我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何规定?

答:外商投资者在我国境内设立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申请应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4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及《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市[2007]18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26.外商独资、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在我国境内再投资设立建设工程企业,其资质申请是否需执行外商投资建设工程企业相应管理规定?

答:需要。

27.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所提供资料可否是外文资料?

答:所有外文资料必须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件,方可认定。

(转自住建部网)

第五篇:资质申报常见问题

资质申报常见问题

一、通用问题

1.建设工程企业行政许可有哪几项?

答:建设工程企业行政许可共有5项,分别是: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如何获取?

答: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获取。具体获取方式为: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www.xiexiebang.com)→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标准,即可获取拟申报资质的相应资质标准。如申报工程设计资质,点击“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表如何获取?

答: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获取。具体获取方式为: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www.xiexiebang.com)→办事大厅→表格下载,即可获取拟申报资质的相应资质申报表。

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渠道是什么?

答: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由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申请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申报程序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其中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增项建筑业资质的,可以由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5.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等级有何要求?

答: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资质,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但符合以下几种情形,可以受理其资质申请:

(1)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2)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

(3)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6.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有年限要求吗?

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由乙级升甲级,必须在取得乙级三年以后方可申请;其他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没有年限限制,只需达到相应资质标准即可。

7.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流程是什么?

答: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的基本流程是:

企业申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中央企业初审→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受理办接受申报材料→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组织异地业绩核查→专家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告审批结果。

公示意见不同意企业资质申请事项的,企业可以在规定时限内针对公示意见向原初审部门提交陈述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材料的,视为企业对公示意见无疑义,且资质许可机关不再接受任何补充材料。

8.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升级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公示意见为“业绩、人员不达标”,企业在陈述时可否补充新的业绩和人员材料?

答:不允许。企业的陈述只能针对原有材料做出说明,不能增加新的业绩或补充新的人员。

9.企业针对公示意见提交了陈述材料,如何获知最终审查结论?

答: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获取。具体获取方式为: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www.xiexiebang.com)→办事大厅→受理发证,企业注册登录后,即可获取该企业最终审查结论。

如通过上述方式未查询到相应结果,则表明该企业申报资质正在审查之中。

10.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全国通用吗?

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全国有效。各地区不得另行设置附加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外地企业依法承揽业务。

1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后如何补办?

答:企业遗失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资质证书的,应当持以下材料,经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到我部办公厅受理办办理。

(1)申请补办资质证书的申请;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及电子文档;

(3)全国性建筑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含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的声明。

12.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如何办理资质证书变更?

答: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且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除此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或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13.企业申请注册地址跨省变更,如何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答: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的规定,可简化审批手续,发放有效期1年的证书。企业应经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企业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3)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跨省变更的文件(企业有主管部门的);

(4)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5)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6)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变更通知书;

(7)原企业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新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9)《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发放有效期1年的证书后,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并提交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

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所有申请材料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

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的跨省变更,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14.企业营业执照发生变更后,资质证书多长时间内必须变更?若资质证书未及时变更,有什么后果?

答: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其他日常资质证书变更事项,也需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5.企业重组、合并、分立,是否需要重新核定资质?

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的规定,下列类型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经审核注册资本金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资质的;

(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

(3)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短期内无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相关资质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4)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转移的;

(5)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即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几家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企业申请资质转移且资质总量不增加的;

(6)企业外资退出,即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退出,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工商营业执照已变更为内资,变更后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资质的;

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所涉企业如果注册在两个或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资质转入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

上述情形以外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企业申请办理资质的,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核定。

16.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的如何办理?

答: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

17.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的规定,可简化审批手续的,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的规定,可简化审批手续的,按照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1.企业合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的:

①《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②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③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合并方案(企业有主管部门的);

④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⑤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⑥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⑦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

⑧原企业的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⑨新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⑩《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对于原企业短期内无法提供第7项材料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新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

2.企业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的:

①《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②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③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重组、分立方案(企业有主管部门的);

④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⑤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⑥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⑦原企业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⑧新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⑨重组、分立后所有具有资质企业的《企业资质申请表》各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3.国有企业整体改制的:

①《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②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③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改制方案;

④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⑤企业章程;

⑥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⑦原企业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⑧新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⑨《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4.国有企业重组、分立的:

①《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②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③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重组、分立方案;

④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⑤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⑥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⑦原企业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⑧新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⑨重组、分立后所有具有资质企业的《企业资质申请表》各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5.企业外资退出的:

①《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②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③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的文件;

④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外资退出的文件(企业有主管部门的); ⑤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⑥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⑦原企业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⑧新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⑨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⑩《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注:以上“原企业”是指申请变更的资质在变更前,具有该项资质的企业,“新企业”是指申请变更的资质在变更后,具有该项资质的企业。

18.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几年?有效期满后如何办理延续?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需同时提出延续申请吗?

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企业应在资质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按原申报程序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手续。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应同时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目前,工程勘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暂未设有效期。

19.新设立企业,改制、分立、合并产生的新公司,及跨省变更的新企业,因尚未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注册人员无法注册或变更,申请资质怎么办?

答:注册人员可用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注册表或注册变更来申报。资质批准后,企业应在3个月内完成注册人员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其批准的资质无效。

20.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社保证明是指哪些材料?

答:社会保险证明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颁发的养老保险手册及对帐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和缴费凭证(个人缴费的社保不予认可)。

社保证明材料内容中应包括: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同时应附企业的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帐凭证、或地税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证明)等)。

21.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企业名义为员工缴纳吗?社会保险能否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必须在申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缴纳吗?

答:用于申请资质的人员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企业名义缴纳,以个人名义缴纳无效。

申报企业按以下情形为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可以认可:

(1)在企业注册所在地以本企业名义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2)在企业注册所在地以外的地区以本企业名义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需提供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

(3)在企业注册所在地以外的地区以本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需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

22.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是否可以注册在无建设工程资质的关联企业?

答:注册执业人员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注册在其它企业,包括申报企业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其注册执业资格均不予认可。

23.企业申报材料中所列的个别注册执业人员存在重复注册问题,但剔除该注册执业人员后,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数量仍然达标,其资质申请是否可以认可?

答:不可以。当申报企业存在注册执业人员重复注册问题没有纠正之前,不批准该企业的资质申请。

24.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和个人业绩是否认可?

答: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作为企业和个人业绩申报时,不予认可。

25.外商投资者在我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何规定?

答:外商投资者在我国境内设立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申请应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4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21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22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及《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市[2007]18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26.外商独资、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在我国境内再投资设立建设工程企业,其资质申请是否需执行外商投资建设工程企业相应管理规定?

答:需要。

27.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所提供资料可否是外文资料?

答:所有外文资料必须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件,方可认定。

28.企业申报资质材料申请表中申报的注册执业人员,有重复注册的情况,是否可以在申报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基础上减去重复注册的人员,再考核该企业人员指标是否达到资格标准要求?

答:不可以。企业只要存在注册执业人员重复注册的情况,且该人员已在企业本次申报注册人员名单之中,注册执业人员指标均认定为不合格。

29.《建设工程企业基本信息表》如何要求?

答:按照《关于请报送<建设工程企业基本信息表>的通知》(建市资函[2010]93号)的要求,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报送《建设工程企业基本信息表》,并由行政许可受理部门上网公示。经发现填写内容不齐全、不真实或与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材料信息不一致的,其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和审查。

30.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中,哪些中、高级职称证书能够予以认可?

答:对于有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中级职称可予以认可。

对于有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高级职称可予以认可。

31.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作为注册建造师申报,是否认可?

答:自2013年2月28日起,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作为企业注册人员申报不予认可。

二、工程勘察资质

1.具有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三类岩土工程(分项)乙级专业资质的一项或两项,可以申请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吗?

答:不可以。具有三项岩土工程(分项)专业乙级以上资质,可申请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2.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和技术工人,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

3.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是如何要求的?

答: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是指经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行业、中央企业颁发的,或省级人事主管部门颁发(或授权颁发)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4.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只需申报1人吗?

答:是的。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是指企业中对工程勘察业务在技术上负总责的人员。对于企业申报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申报两个及以上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只需申报1人,此人的个人业绩应为本次申报的资质类型中的一种。

5.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必须是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吗?

答:不是。但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不是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应具备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6.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对个人业绩是如何要求的?

答: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个人业绩应为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的本专业工程勘察业绩。申请综合资质或两个及以上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时,应提供其中某一工程勘察类型项目业绩。

7.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可以同时作为注册人员或非注册人员之一进行申报吗?

答:可以。但其学历、职称、经历、业绩等指标,要分别满足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或非注册人员)的要求。

8.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备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在资质申报时,是否可以重复计算?

答:不可以。当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作为注册人员考核时,只认定一个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其他注册执业资格不再作为相关专业的注册人员予以认定。如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两个注册执业资格,资质申报时,只能选用其一,不能同时作为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进行申报。

9.申报工程勘察资质时,是否可以将注册执业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进行申报?

答:可以。注册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申报时,可提供注册证书认定其专业,其学历水平、职称等级、从业经历、个人业绩等条件仍需满足《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对非注册人员的要求。

10.涉密的项目业绩是否认可?

答:不认可。

11.已办退休手续,但尚未到60周岁的人员是否可以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人员予以认定吗?

答:可以。除按工程勘察资质标准所称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提供的身份、学历、职称、合同等证明材料外,还需要提供原聘用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12.企业业绩、个人业绩为近5年完成的非涉密工程勘察项目业绩,时间如何计算?

答:近5年是指自企业申报起逆推5年。如企业申报为2015年,则近5年业绩年限从2010年1月1日起算起。

13.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岩土工程专业资质、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分项专业资质,对企业的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业绩是如何要求的?

答: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业务包括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四个业务,企业业绩类型应至少涵盖上述4个业务中的2个,应是与建设单位(业主)独立签订的合同业绩。

14.非本单位独立完成的工程勘察项目业绩是否认可?

答:不认可。

15.申请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对固定工作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是如何要求的?

答:申请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的企业,主要固定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m2。工作场所属于自有产权的,需提供产权证书复印件;属于租用的,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书和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工程设计资质

1.企业申报工程设计资质,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企业申报工程设计资质,其申报材料依据申请类别的不同而不同,企业首次申请、升级申请、增项申请或延续申请的具体申报材料内容详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其中申请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详见第十四条。

2.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申报工程设计资质?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报工程设计资质。按照《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经济贸易部令第114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工程设计资质的,除按上条规定提供相应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其他同意设立的证明;

(2)外商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从事建工程设计的企业、个人注册证明、银行资信证明,或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学会、公证机构之一出具的企业、个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业绩、信誉证明。

3.工程设计企业申报资质延续,是否需要提供企业业绩证明材料?

答:不需要。

4.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企业申请延续,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企业申请延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符合2个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或1个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和其他3个不同行业甲级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5)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以上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6)符合2个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或1个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和其他3个不同行业甲级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可以是有限公司吗?

答:可以。

6.一个企业可以同时持有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和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证书吗?

答:不可以。

7.持有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的企业是否可以直接申请核定为建筑工程设计专业甲级资质?

答:不可以。已持有建筑工程事务所的企业若需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应先注销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再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且只能从乙级开始申请。

8.施工企业可否直接申请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企业业绩如何认定?

答: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的施工企业可以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可以由涵盖工程设计业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替代。

9.什么样的专业技术人员才能作为有效的专业人员申报?

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在确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为有效专业人员时,除具备有效劳动关系以外,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的非注册人员学历专业、职称证书的专业范围,应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和称

停车设备资质申请常见问题(共5篇)

第一篇:停车设备资质申请常见问题 停车设备资质申请常见问题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 问:最近一直在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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