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长城杯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篇:北京市建筑长城杯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筑长城杯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开展创建筑长城杯工程活动,依据《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建筑工程,组织评审结构和竣工金、银质长城杯奖工程。金质长城杯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 本市开展和评审建筑长城杯工程活动,是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主管下的行业活动行为。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建质协)负责组织全市建筑长城杯工程评审。并成立市建筑长城杯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筑评委会)。在市建质协设立市长城杯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评审办公室)负责市建筑长城杯工程评审具体工作。
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市联合会),负责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工程评选推荐工作。
申报参评国优、鲁班奖工程,有市联合会从获金质长城杯工程中择优评选推荐。并对于推荐未当选的工程设立国优、鲁班奖工程提名奖。由市建委对提名工程的施工单位给予表彰。
第四条 申报参评建筑长城杯工程,坚持企业自愿,并经工程建设单位(业主)、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认可。
第五条 本市每年对当年完成的建筑结构工程和上两年度完成的建筑竣工工程组织评审一次长城杯工程,评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高标准、严要求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年评审结构和竣工长城杯工程奖项数量,原则上应按市评优立项审批数量控制。金质从银质长城杯工程中择优评选,金质数量宜占评选总数的1/3左右。
第六条 评审长城杯工程的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现行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并结合本市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实际水平的发展,要高于国家标准,严于规范、规程,有量化和定性的明确要求。但要实事求是,高、严适度,既要体现技术先进性和可行性,又要兼顾经济合理性和成本可行性。
第七条 结构长城杯工程,必须保证地基基础坚固、稳定,主体结构安全、耐久,确保抗震烈度设防和耐火等级。是内坚外美的精品结构工程。竣工长城杯工程(简称长城杯工程,下同),必须在保证主体结构优质的前提下,确保使用功能,装修质量和环境质量。并有技术创新,消除质量通病,能经受微观检查和时间考验。是确保合理使用寿命的精品工程。
第八条 本市开展争创和评审长城杯活动,是以施工企业为主体的行业活动行为。企业要立足提高整体素质和质量总体水平,重在加强科学管理,严格过程控制,推动科技进步,实现一次成优。要创质量高、成本低、经济效益好的精品工程,向质量效益型发展。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九条
本市建筑长城杯工程评审机构的初评推荐工作分工如下:
一、市建筑长城杯工程评委会,下设结构、竣工工程初评小组,负责初评检查推荐具体工作。
二、区、县优质工程评审机构(可委托相关专业协会承担),负责本区、县创评奖工作和向市评审机构推荐申报建筑长城杯工程。
三、市属建筑集团总公司评审机构,负责本企业创优评奖工作和向市评审机构推荐申报建筑长城杯工程。
四、建筑工程创优片组评审机构,由市建筑评审办公室与有关部门协商,在原有创优片组的基础上进行调整,选定组长单位负责片组建筑长城杯工程初评推荐工作。第十条
评审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评审机构的特点,引导创优活动深入发展,为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服务。
二、审核申报工程项目,组织初评检查,完成年度评审和推荐工作,抓典型、树样板,总结交流经验。
三、加强评审机构自身建设,对参加评审工作人员组织业务培训考核。
四、初评小组按照初评计划核准的申报工程,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初评检查评价,提出推荐意见和初评资料,为评审机构提供评审依据。
五、市建筑评委会负责对全市有关建筑评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统一培训考核。并负责编制建筑结构和竣工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应以具有高级工程师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为主组成。初评人员,应具有专业技术知识和施工经验,熟悉规范、标准,公正廉洁。
评审机构必须建立评审工作专家名单库,实行轮换制或对初评检查项目抽签定位制。
第三章 评审范围 第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市有关建设管理程序及合法审批手续,并具有独立使用功能和生产的建筑工程,申报长城杯工程(含结构)相应奖项,应符合以下范围和规模:
一、住宅建筑工程:
1.单位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金质长城杯住宅工程,应在8000平方米以上);
2.群体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多层住宅在5栋以上;高层住宅在3栋以上;
3.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00平方米以上(含配套工程)。
二、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
三、古建筑重建工程(不含仿古建筑),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
四、工业建筑工程(含单层、多层工业厂房、变电、油、汽站,仓储等工程),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不含生产设备安装)。
五、其他未列入评审范围和规模的新型建筑结构体系的建筑工程或构筑物,设计新颖、技术先进,符合国家墙体改革和节能政策、质量水平高,社会效益好者,可由市建筑评委会决定评审。
第十三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审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以外施工的建筑工程;
二、原有建筑物扩建、改建的工程;
三、未竣工验收或验收备案手续不齐备的工程;
四、住宅工程现浇混凝土外墙、室内顶板等进行抹灰的工程。室内潮湿环境墙面使用非耐水材料的建筑装修工程。
五、使用国家、市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产品、卫生器具的工程和对环境有毒害污染的工程。
六、上年度以前申报被评审落选的工程。
七、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和保密工程。
八、在申报或评审过程因施工质量问题有投诉、举报的工程。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评审范围和申报条件的建筑工程均可申报长城杯工程。申报工程项目,均应设计合理、先进,符合规范、标准,有工程质量目标和保证措施,确保材料、构配件、设备产品质量,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工程资料齐全、可靠。第十五条
申报建筑结构长城杯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工程项目的地基与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应为申报单位总承包自行组织施工的结构工程。
二、建筑结构工程开工前,申报单位应直接向市建筑评审办公室申报。
三、申报群体结构长城杯工程,可按组团开工申报;申报小区结构长城杯工程,应包括配套设施结构工程。
四、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空心砌块、多孔砖砌体结构均可申报。其他新型建筑结构体系,经鉴定符合规范和有规程标准者可申报。第十六条
申报长城杯工程(竣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工程属于纳入评审结构长城杯工程范围者,应为获得结构长城杯奖项的竣工工程。尚未纳入结构长城评审范围的其它类别建筑结构工程,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经申报项目施工单位所属区、县,或市集团总公司,创优片组评审机构组织初评检查评价,达到相应结构长城杯质量水平者方可推荐申报。
二、申报工程的电梯、燃气、电器、防雷、消防、人防等设备安装系统和环境质量,应按规定经专业检测验收合格。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完备,工程资料齐全。
三、工程从竣工验收之日起,须经过一年或一个雨季(冬季)考验期方可申报。住宅工程可在竣工验收当年申报,外墙外保温的住宅工程需经过一年考验观察期。
四、住宅初装修工程,外立面、外墙、外窗、屋面工程和公共部位(门厅、走道、楼、电梯)及供应设施、设备等必须一次设计施工到位。户内初装修、应顶棚、墙面刮耐水腻子(含隔墙)、水泥地面压光、户门到位、厨、厕间和其他部位符合施工验收条件,且技术有创新,质量突出好者,可申报参评银质长城杯住宅工程。
五、申报群体长城杯工程项目,单位工程获结构长城杯的栋数应不少于小区总栋数的60%;其余单位工程结构质量均为优质。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七条
申报长城杯工程,由工程总承包或主承建施工单位申报;群体或小区住宅工程,由多家主承建单位施工者可由建设单位(开发企业)申报。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报建筑结构长城杯工程,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报。
二、申报建筑长城杯工程(竣工)施工单位应先向其企业隶属评审机构申请,经该评审机构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组织初评,符合长城杯工程申报条件后,向市建筑评审办公室择优推荐申报。特殊情况者,施工单位可直接向市建筑评审办公室申报。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应按程序履行申报手续和交附有关资料;
一、申报建筑结构长城杯工程,应填报《北京市建筑结构长城杯工程申报表》,按该表栏目填写签章后,报送市建筑评审办公室,并附工程质量目标计划和质量保证预控措施(复印件)。
二、申报建筑长城杯工程,应填报《北京市建筑长城杯工程(竣工)申报表》,按该表栏目填写签章后,报送市建筑评审办公室。并附以下文件资料(复印件):
(一)工程质量目标计划和质量保证措施;
(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和验收备案证明;
(三)拟申报国优、鲁班奖工程者应附工程介绍录像带或光盘1盘(播放10分钟左右)。
三、申报建筑小区、群体长城杯工程,应填报《北京市建筑(小区、群体)长城杯工程申报表》,按该表栏目填写签章后,并参照本条二款附有关文件资料(复印件):
市评审机构经对《申报表》和所附资料审核符合评审范围和申报条件者,列入初评计划。不符合者,应向申报单位说明,并退还其申报所附文件资料。
第六章 评审内容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相关各方管理的综合反映。长城杯工程的评审内容,涵盖工程施工过程的管理工作质量,建材、设备产品质量,施工操作质量、环境质量和工程实物质量。评审内容的范围应大于和严于国家规范、规程、标准,要突出重点,注意使用功能和关键项目部位。
第二十条
结构长城杯工程是随施工进度进行随机抽查初评,初评内容应依据工程结构特点和设计要求,按照结构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进行初评检查评价,注重施工过程控制。各类结构工程均评审五项主要内容。
一、混凝土结构工程的主要评审内容;(一)混凝土结构施工项目管理;(二)模板工程;(三)钢筋工程;(四)混凝土工程;(五)施工资料。
二、钢结构工程的主要评审内容:
(一)钢结构施工项目管理;
(二)钢结构材料;
(三)结构件制作;
(四)钢结构安装;
(五)施工资料。
三、砌体结构工程主要评审内容:
(一)砌体结构施工项目管理;
(二)砌体工程材料;
(三)砌体砌筑工程;
(四)砌体工程;
(五)施工资料。
第二十一条
评审长城杯工程是工程竣工验收达到设计和使用要求之后,评审工作滞后于施工过程。评审内容按照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并依据工程特点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进行评审。建筑长城杯工程,主要评审五项内容:
一、施工项目管理;
二、土建工程(含结构、防水、装修工程等);
三、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含强电、弱电、防雷、接地、电梯等);
四、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含水、暖、卫、燃气、通风、空调、消防等);
五、工程资料。
第七章 评审方法
第二十二条
评审建筑长城杯工程(含结构)的基本方法:一是通过初评小组组织初评检查推荐,二是市建筑评审委会评审表决。初评检查是评审工作的基础和主要依据。第二十三条
建筑结构长城杯工程初评检查方法:
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市建筑评委会对每项结构工程随施工进度,组织初评检查两次(规模大、结构类型和技术特别复杂的结构工程可增加一次):
第一次,多层结构工程初评检查地基基础、地下室到地上三层以内的结构(高层结构工程可到地上五层以内);
第二次,多层结构工程初评检查地上三层以上至结构封顶以下主体结构工程(高层结构工程可从地上五层至结构封顶)。
二、在初评检查过程,可视以下情况增加或减免初评检查次数:
(一)施工企业或项目部,有健全质量体系,严格过程控制,结构工程质量精,保持稳定,且有年创出结构长城杯工程管理基础好的,被初评单位可提出申请减、免初评检查次数,并附有质量保证措施,经市建筑评审办公室核准后,可减、免初评检查次数。
(二)每次初评检查,发现质量体系不健全、过程控制不严、结构质量不稳定,评价较低,可由初评小组决定增加初评检查一次或抽查。
(三)核准减免初评检查次数或已结束初评检查次数的结构工程,市建筑评审办公室和初评小组可随机进行抽查或复查,发现结构质量水平降低者,即取消参评推荐资格。
三、初评检查工作,是在结构工程正常施工过程进行抽查。混凝土结构工程应拆除模板后保持原貌,且未经剔凿修补处理过的结构工程。钢结构、砌体结构和施工资料,依照结构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实施。否则,不予初评检查。第二十四条
结构长城杯工程初评检查小组的工作程序:
结构初评小组,由4-5人组成,设组长、副组长各1人。初评检查工作程序:
一、初评小组进场会:
初评小组和被评单位双方参评人员到会,相互简要介绍情况。初评小组随机指定抽查工程部位和路线。
二、组织检查:
一般先检查外业,抽查现场各项管理贯彻实施和工程质量状况;后抽查内业,分专业抽查管理文件和施工资料。
三、组织座谈讲评:
初评小组根据检查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下次检查或抽查重复发生者,降低评价,严重者取消参评资格。讲评会议,力求简短,务求实效。
四、初评小组评议评价:
初评小组每次初评检查后,依照结构长城杯质量评审标准,组织小组共同评议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五、结构长城杯工程,实行初评检查过程淘汰制。每次初评检查或抽查结构工程综合评价为一般者,即行淘汰,取消其参评推荐资格。第二十五条
长城杯工程(竣工)初评检查方法:
每项申报工程,组织初评检查一次。
初评检查工作,依据规范、规程、标准和设计要求及有关规定。抽查工程资料与抽查工程质量相结合,观感质量与重点抽测相结合。注重使用功能安全可靠、环境质量无毒害、重要部位构造做法和细部质量。
第二十六条
长城杯工程初评检查小组的工作程序:
初评小组,由5~6人组成,设组长、副组长各1人。初评检查工作程序:
一、初评小组进场会:
初评小组与被评单位双方参评人员到会。相互简要介绍情况。初评小组随机指定抽查工程部位和路线。一般检查工作路线: 先检查屋面→顶层→中间层→首层→地下室→外檐(也可逆向检查)
二、组织检查:
一般先分专业检查工程质量,后抽查工程资料。也可按初评小组分工,对工程质量和工程资料同时抽查。
工程资料,在现场是重点抽查,待工程经初评纳入推荐项目后,再调工程资料综合复查。有望推荐申报鲁班奖或国家优质工程项目,还应重点复查工程资料和光盘。
在复查工程资料中,发现不合格或有造假行为者,取消该工程参评推荐资格。
三、组织座谈讲评:
初评小组根据检查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需要返修部位限期纠正。也可组织复评。
四、初评小组评议评价:
初评小组,依据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组织小组共同协议评价,提出推荐意见。第二十七条
长城杯工程初评检查的主要部位和抽查数量:
一、抽查工程主要部位的基本规定:
工程外檐和屋面全数检查;地下室、首层、顶层必查;楼层和房间(含附属用房和厅、道)按其代表性抽查不少于10%。
二、抽查室内工程一般规定:
(一)高层住宅工程,随机抽查标准层不少于两层;多层住宅抽查不少于两个单元户室。
(二)群体住宅工程,随机抽查总栋数的三分之一。其中:高层住宅每栋抽查不少于两层户室;多层住宅每栋抽查不少于两个单元户室。
(三)高层公建工程,设备层必查,标准层抽查不少于两层,其余不同功能、不同装修标准的厅、室、场、所全数检查。
(四)多层公建工程,一般抽查两层,不同功能、不同装修标准的用房全数检查。
(五)工业建筑工程,单层或多层工业厂房(不含专项生产设备),抽查部位和数量,参照本条
(三)、(四)款执行。
(六)建筑工程附属的变电站、锅炉房、供气、热站等配套工程(含设备安装),会同建筑工程合项初评检查,不予独立初评。符合工业建筑评审规模和条件的独立工程,可单项工程初评(含设备安装)。
第二十八条
长城杯工程(含结构)初评检查综合评价,划分为“精、良、一般”三个质量评价等级。
一、精:为初评推荐金质长城杯工程的质量评价等级;
二、良:为初评推荐银质长城杯工程的质量评价等级; 三、一般:为不予推荐即行淘汰。
第二十九条
初评检查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依照建筑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规定进行综合评价。
对于单位工程规模大,体量大(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建筑造型复杂、施工难度大(高层住宅结构工程,高级装修建筑)和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科技含量高的工程,在与其他工程综合评价等同条件下,优先推荐。技术创新,质量高、成本低,经济效益或综合效益突出好的工程,优先推荐为金质长城杯工程。
第八章 评审程序
第三十条
市建筑评委会在组织评审年,应完成评审工作的时限:
一、建筑结构长城杯工程评审工作,在3月底以前完成。
二、建筑长城杯工程(竣工)评审工作,在6月底以前完成。
三、区、县,市集团总公司、创优片组评审机构的初评推荐工作,均应按推荐申报奖项类别,以不延误市初评检查和评审为原则,及时初评推荐。第三十一条
建筑长城杯工程评审工作程序:
一、组织初评:初评小组在组织初评检查、评价的基础上,提出初评推荐意见;
二、组织审议:市建筑评审办公室依据初评推荐意见进行综合审议,提出推荐评审方案;
三、组织评审:市建筑评委会评审表决。
市建筑评委会委员出席五分之四以上有效;同意票数占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工程当选。
四、呈报审批:市建质协将评审结果上报市建委审批和公布。并向市联合会备案。第三十二条
市建筑评委会评审工作程序:
一、初评汇报:由市建筑评审办公室汇报申报和初评情况;
二、质询审议:评委会委员进行质询审议;
三、投票表决:评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先表决银质长城杯工程,再从中择优投票表决金质长城杯工程;
四、通过评审结果:评委会依据投票统计,通过表决评审结果。
第二篇:附录制度16-003北京市建筑长城杯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筑长城杯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开展创建筑长城杯工程活动。依据《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建筑工程,组织评审结构和竣工金、银质长城杯奖工程。金质长城杯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第三条 本市开展和评审建筑长城杯工程活动,是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主管下的行业活动行为。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建质协)负责组织全市建筑长城杯工程评审。并成立市建筑长城杯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筑评委会)。在市建质协设立市长城杯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评审办公室)负责市建筑长城杯工程评审具体工作。
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市联合会),负责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工程评选推荐工作。
申报参评国优、鲁班奖工程,由市联合会从获金质长城杯工程中择优评选推荐。并对于经推荐未当选的工程设立国优、鲁班奖工程提名奖。由市建委对提名工程的施工单位给予表彰。
第四条 申报参评建筑长城杯工程,坚持企业自愿,并经工程建设单位(业主)、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认可。
第五条 本市每年对当年完成的建筑结构工程和上两完成的建筑竣工工程组织评审一次长城杯工程,评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高标准、严要求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年评审结构和竣工长城杯工程奖项数量,原则上应按市评优立项审批数量控制。金质从银质长城杯工程中择优评选,金质数量宜占评选总数的1/3左右。第六条 评审长城杯工程的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现行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并结合本市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实际水平的发展,要高于国家标准,严于规范、规程,有量化和定性的明确要求。但要实事求是,高、严适度,既要体现技术先进性和可行性,又要兼顾经济合理性和成本可行性。第七条 结构长城杯工程,必须保证地基基础坚固、稳定,主体结构安全、耐久、确保抗震烈度设防和耐火等级。是内坚外美的精品结构工程。
竣工长城杯工程(简称长城杯工程,下同),必须在保证主体结构优质的前提下,确保使用功能,装修质量和环境质量。并有技术创新,消除质量通病,能经受微观检查和时间考验。是确保合理使用寿命的精品工程。
第八条 本市开展争创和评审长城杯活动,是以施工企业为主体的行业活动行为。企业要立足提高整体素质和质量总体水平,重在加强科学管理,严格过程控制,推动科技进步,实现一次成优。要创质量高、成本低、经济效益好的精品工程,向质量效益型发展。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九条 本市建筑长城杯工程评审机构的初评推荐工作分工如下:
一、市建筑长城杯工程评委会,下设结构、竣工工程初评小组,负责初评检查推荐具体工作。
二、区、县优质工程评审机构(可委托相关专业协会承担),负责本区、县创优评奖工作和向市评审机构推荐申报建筑长城杯工程。
三、市属建筑集团总公司评审机构,负责本企业创优评奖工作和向市评审机构推荐申报建筑长城杯工程。
四、建筑工程创优片组评审机构,由市建筑评审办公室与有关部门协商,在原有创优片组的基础上进行调整,选定组长单位负责片组建筑长城杯工程初评推荐工作。
第十条 评审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评审机构的专业特点,引导创优活动深入发展,为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服务。
二、审核申报工程项目,组织初评检查,完成评审和推荐工作。抓典型、树样板,总结交流经验。
三、加强评审机构自身建设,对参加评审工作人员组织业务培训考核。
四、初评小组按照初评计划核准的申报工程,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初评检查评价,提出推荐意见和初评资料,为评审机构提供评审依据。
五、市建筑评委会负责对全市有关建筑评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统一培训考核。并负责编制建筑结构和竣工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应以具有高级工程师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为主组成。初评人员,应具有专业技术知识和施工经验,熟悉规范、标准,公正廉洁。评审机构必须建立评审工作专家名单库,实行轮换制或对初评检查项目抽签定位制。
第三章
评审范围
第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市有关建设管理程序及合法审批手续,并具有独立使用功能和生产的建筑工程,申报长城杯工程(含结构)相应奖项,应符合以下范围和规模:
一、住宅建筑工程:
1、单位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金质长城杯住宅工程,应在8000平方米以上);
2、群体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多层住宅在5栋以上;高层住宅在3栋以上;
3、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00平方米以上(含配套工程)。
二、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
三、古建筑重建工程(不含仿古建筑),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
四、工业建筑工程(含单层、多层工业厂房、变电、油、汽站,仓储等工程),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不含生产设备安装)。
五、其它未列入评审范围和规模的新型建筑结构体系的建筑工程或构筑物,设计新颖、技术先进,符合国家墙体改革和节能政策、质量水平高,社会效益好者,可由市建筑评委会决定评审。
第十三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审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以外施工的建筑工程。
二、原有建筑物扩建、改建的工程。
三、未竣工验收或验收备案手续不齐备的工程。
四、住宅工程现浇混凝土外墙、室内顶板等进行抹灰的工程。室内潮湿环境墙面使用非耐水材料的建筑装修工程。
五、使用国家、市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产品、卫生器具的工程和对环境有毒害污染的工程。
六、上以前申报被评审落选的工程。
七、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和保密工程。
八、在申报或评审过程因施工质量问题有投诉、举报的工程。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评审范围和申报条件的建筑工程均可申报长城杯工程。申报工程项目,均应设计合理、先进、符合规范、标准,有工程质量目标和保证措施,确保材料、构配件、设备产品质量,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工程资料齐全、可靠。
第十五条 申报建筑结构长城杯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工程项目的地基与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应为申报单位总承包自行组织施工的结构工程。
二、建筑结构工程开工前,申报单位应直接向市建筑评审办公室申报。
三、申报群体结构长城杯工程,可按组团开工申报;申报小区结构长城杯工程,应包括配套设施结构工程。
四、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空心砌块、多孔砖砌体结构均可申报。其它新型建筑结构体系,经鉴定符合规范和有规程标准者可申报。第十六条 申报长城杯工程(竣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工程属于纳入评审结构长城杯工程范围者,应为获得结构长城杯奖项的竣工工程。尚未纳入结构长城杯评审范围的其它类别建筑结构工程,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经申报项目施工单位所属区、县,或市集团总公司,创优片组评审机构组织初评检查评价,达到相应结构长城杯质量水平者方可推荐申报。
二、申报工程的电梯、燃气、电器、防雷、消防、人防等设备安装系统和环境质量,应按规定经专业检测验收合格。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完备,工程资料齐全。
三、工程从竣工验收之日起,须经过一年或一个雨季(冬季)考验期方可申报。住宅工程可在竣工验收当年申报,外墙外保温的住宅工程需经过一年考验观察期。
四、住宅初装修工程,外立面、外墙、外窗、屋面工程和公共部位(门厅、走道、楼、电梯)及公用设施、设备等必须一次设计施工到位。户内初装修、应顶棚、墙面刮耐水腻子(含隔墙)、水泥地面压光、户门到位,厨、厕间和其它部位符合施工验收条件,且技术有创新,质量突出好者,可申报参评银质长城杯住宅工程。
五、申报群体长城杯工程项目,单位工程获结构长城杯的栋数应不少于群体总栋数的70%;其余单位工程结构质量均为优质。申报小区长城杯工程项目,单位工程获结构长城杯的栋数应不少于小区总栋数的60%;其余单位工程结构质量均为优质。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七条 申报长城杯工程,由工程总承包或主承建施工单位申报;群体或小区住宅工程,由多家主承建单位施工者可由建设单位(开发企业)申报。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报建筑结构长城杯工程,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报。
二、申报建筑长城杯工程(竣工),施工单位应先向其企业隶属评审机构申请,经该评审机构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组织初评,符合长城杯工程申报条件后,向市建筑评审办公室择优推荐申报。特殊情况者,施工单位可直接向市建筑评审办公室申报。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应按程序履行申报手续和交付有关资料:
一、申报建筑结构长城杯工程,应填报《北京市建筑结构长城杯工程申报表》,按该表栏目填写签章后,报送市建筑评审办公室,并附工程质量目标计划和质量保证预控措施(复印件)。
二、申报建筑长城杯工程,应填报《北京市建筑长城杯工程(竣工)申报表》,按该表栏目填写签章后,报送市建筑评审办公室,并附以下文件资料(复印件):
(一)、工程质量目标计划和质量保证措施;
(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和验收备案证明;
(三)、拟申报国优、鲁班奖工程者应附工程介绍录象带或光盘1盘(播放10分钟左右)。
三、申报建筑小区、群体长城杯工程,应填报《北京市建筑(小区、群体)长城杯工程申报表》,按该表栏目填写签章后,并参照本条“二”款附有关文件资料(复印件)。
市评审机构经对《申报表》和所附资料审核符合评审范围和申报条件者,列入初评计划。不符合者,应向申报单位说明,并退还其申报所附文件资料。
第六章
评审内容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相关各方管理的综合反映。长城杯工程的评审内容,涵盖工程施工过程的管理工作质量,建材、设备产品质量,施工操作质量,环境质量和工程实物质量。评审内容的范围应大于和严于国家规范、规程、标准,要突出重点,注重使用功能和关键项目部位。
第二十条 结构长城杯工程是随施工进度进行随机抽查初评,评审内容应依据工程结构特点和设计要求,按照结构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进行初评检查评价,注重施工过程控制。各类结构工程均评审五项主要内容。
一、混凝土结构工程的主要评审内容:
(一)、混凝土结构施工项目管理;
(二)、模板工程;
(三)、钢筋工程;
(四)、混凝土工程;
(五)、施工资料。
二、钢结构工程的主要评审内容:
(一)、钢结构施工项目管理;
(二)、钢结构材料;
(三)、钢结构件制作;
(四)、钢结构安装;
(五)、施工资料。
三、砌体结构工程主要评审内容
(一)、砌体结构施工项目管理;
(二)、砌体工程材料;
(三)、砌体砌筑工程;
(四)、砌体工程;
(五)、施工资料。
第二十一条 评审长城杯工程是工程竣工验收达到设计和使用要求之后,评审工作滞后于工程施工过程。评审内容按照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并依据工程特点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进行评审。建筑长城杯工程,主要评审五项内容:
一、施工项目管理;
二、土建工程(含结构、防水、装修工程等);
三、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含强电、弱电、防雷、接地、电梯等);
四、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含水、暖、卫、燃气、通风、空调、消防等);
五、工程资料。
第七章
评审方法
第二十二条 评审建筑长城杯工程(含结构)的基本方法:
一是通过初评小组组织初评检查推荐,二是市建筑评委会评审表决。初评检查是评审工作的基础和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建筑结构长城杯工程初评检查方法:
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市建筑评委会对每项结构工程随施工进度,组织初评检查两次(规模大、结构类型和技术特别复杂的结构工程可增加一次): 第一次,多层结构工程初评检查地基基础、地下室到地上三层以内的结构(高层结构工程可到地上五层以内);
第二次,多层结构工程初评检查地上三层以上至结构封顶以下主体结构工程(高层结构工程可从地上五层至结构封顶)。
二、在初评检查过程,可视以下情况增加或减免初评检查次数:
(一)施工企业或项目部,有健全质量体系,严格过程控制,结构工程质量精,保持稳定,且有连年创出结构长城杯工程管理基础好的,被初评单位可提出申请减、免初评检查次数,并附有质量保证措施,经市建筑评审办公室核准后,可减、免初评检查次数。
(二)每次初评检查,发现质量体系不健全、过程控制不严、结构质量不稳定,评价较低,可由初评小组决定增加初评检查一次或抽查。
(三)核准减免初评检查次数或已结束初评检查次数的结构工程,市建筑评审办公室和初评小组可随机进行抽查或复查,发现结构质量水平降低者,即取消其参评推荐资格。
三、初评检查工作,是在结构工程正常施工过程进行抽查。混凝土结构工程应拆除模板后保持原貌,且未经剔凿修补处理过的结构工程。钢结构、砌体结构和施工资料,依照结构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实施。否则,不予初评检查。第二十四条 结构长城杯工程初评检查小组的工作程序:
结构初评小组,由4-5人组成,设组长、副组长各1人。初评检查工作程序:
一、初评小组进场会:
初评小组和被评单位双方参评人员到会,相互简要介绍情况。初评小组随机指定抽查工程部位和路线。
二、组织检查:
一般是先检查外业,抽查现场各项管理贯彻实施和工程质量状况;后抽查内业,分专业抽查管理文件和施工资料。
三、组织座谈讲评:
初评小组根据检查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下次检查或抽查重复发生者,降低评价,严重者取消参评资格。讲评会议,力求简短,务求实效。
四、初评小组评议评价:
初评小组每次初评检查后,依照结构长城杯质量评审标准,组织小组共同评议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五、结构长城杯工程,实行初评检查过程淘汰制。每次初评检查或抽查结构工程综合评价为一般者,即行淘汰,取消其参评推荐资格。第二十五条 长城杯工程(竣工)初评检查方法: 每项申报工程,组织初评检查一次。
初评检查工作,依据规范、规程、标准和设计要求及有关规定。抽查工程资料与抽查工程质量相结合,观感质量与重点抽测相结合。注重 使用功能安全可靠、环境质量无毒害、重要部位构造做法和细部质量。第二十六条 长城杯工程初评检查小组的工作程序:
初评小组,由5-6人组成,设组长、副组长各1人。初评检查工作程序:
一、初评小组进场会:
初评小组与被评单位双方参评人员到会。相互简要介绍情况。初评小组随机指定抽查工程部位和路线。一般检查工作路线:
先检查屋面→顶层→中间层→首层→地下室→外檐(也可逆向检查)
二、组织检查:
一般先分专业检查工程质量,后抽查工程资料。也可按初评小组分工,对工程质量和工程资料同时抽查。
工程资料,在现场是重点抽查,待工程经初评纳入推荐项目后,再调工程资料综合复查。有望推荐申报鲁班奖或国家优质工程项目,还应重点复查工程资料和光盘。
在复查工程资料中,发现不合格或有造假行为者,取消该工程参评推荐资格。
三、组织座谈讲评:
初评小组根据检查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需要返修部位限期纠正。也可组织复评。
四、初评小组评议评价:
初评小组,依据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组织小组共同评议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第二十七条 长城杯工程初评检查的主要部位和抽查数量:
一、抽查工程主要部位的基本规定:
工程外檐和屋面全数检查;地下室、首层、顶层必查;楼层和房间(含附属用房和厅、道)。按其代表性抽查不少于10%。
二、抽查室内工程一般规定:
(一)、高层住宅工程,随机抽查标准层不少于两层;多层住宅抽查不少于两个单元户室。
(二)、群体住宅工程,随机抽查总栋数的三分之一。其中:高层住宅每栋抽查不少于两层户室;多屋住宅每栋抽查不少于两个单元户室。
(三)、高层公建工程,设备层必查,标准层抽查不少于两层,其余不同功能、不同装修标准的厅、室、场所全数检查。
(四)、多层公建工程,一般抽查两层,不同功能、不同装修标准的用房全数检查。
(五)、工业建筑工程,单层或多层工业厂房(不含专项生产设备),抽查部位和数量,参照本条
(三)、(四)款执行。
(六)、建筑工程附属的变电站、锅炉房、供气、热站等配套工程(含设备安装),会同建筑工程合项初评检查,不予独立初评。符合工业建筑评审规模和条件的独立工程,可单项工程初评(含设备安装)。
第二十八条 长城杯工程(含结构)初评检查综合评价,划分为“精、良、一般”三个质量评价等级。
一、精:为初评推荐金质长城杯工程的质量评价等级;
二、良:为初评推荐银质长城杯工程的质量评价等级; 三、一般:为不予推荐即行淘汰。
第二十九条 初评检查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依照建筑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规定进行综合评价。
对于单位工程规模大,体量大(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建筑造型复杂、施工难度大(高层住宅结构工程,高级装修建筑)和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科技含量高的工程,在与其它工程综合评价等同条件下,优先推荐。技术创新,质量高、成本低,经济效益或综合效益突出好的工程,优先推荐为金质长城杯工程。
第八章
评审程序
第三十条 市建筑评委会在组织评审年,应完成评审工作的时限:
一、建筑结构长城杯工程评审工作,在3月底以前完成。
二、建筑长城杯工程(竣工)评审工作,在6月底以前完成。
三、区、县,市集团总公司、创优片组评审机构的初评推荐工作,均应按推荐申报奖项类别,以不延误市初评检查和评审为原则,及时初评推荐。第三十一条 建筑长城杯工程评审工作程序:
一、组织初评:初评小组在组织初评检查、评价的基础上,提出初评推荐意见;
二、组织审议:市建筑评审办公室依据初评推荐意见进行综合审议,提出推荐评审方案;
三、组织评审:市建筑评委会评审表决。
市建筑评委会委员出席五分之四以上有效;同意票数占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工程当选。
四、呈报审批:市建质协将评审结果上报市建委审批和公布,并向市联合会备案。市建委审批公布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公布。第三十二条 市建筑评委会评审工作程序:
一、初评汇报:由市建筑评审办公室汇报申报和初评情况;
二、质询审议:评委会委员进行质询审议;
三、投票表决:评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先表决银质长城杯工程,再从中择优投票表决金质长城杯工程;
四、通过评审结果:评委会依据投票统计,通过表决评审结果。
第九章
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市建委对获奖工程的总承包和主参建单位授予奖杯和证书:
一、授予工程总承包或主承建单位金、银质长城杯和《证书》;
二、授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相应奖项《证书》;
三、授予由总承包或主承建单位按照分包合同,推荐的主要参建分包安装、装修的施工单位(各一家),相应奖项的《证书》;
四、授予获奖工程项目部的项目经理、技术、质量负责人,相应奖项《荣誉证书》,作为个人业绩考核依据;
五、获奖的群体或住宅小区工程,由两个以上主承建单位分别共建者,可分别授予相应奖项的长城杯和《证书》。其中,有个别主承建单位工程质量未达到相应奖项标准者,不授予长城杯,只授予相应奖项《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为鼓励企业积极创长城杯工程,建议有关部门把企业创优业绩纳入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管理。提倡建设单位(业主)及其招投标代理机构鼓励企业创长城杯工程。
第三十五条 评审结果公布后,发现严重质量问题,经核实,撤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奖杯和《证书》,并向市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章
评审纪律 第三十六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在对工程初评检查时,不得搞形式化或以临时停工待查等方式应付初评检查工作。接待初评检查一切从简,不得超标准接待和赠送礼品、礼金。有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消其申报参评资格。
第三十七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保守机密,公平、公正。不得牟私利收取礼品、礼金。有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消其参加评审工作资格。
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要接受被评单位和公众监督,评审人员要对初评本企业系统工程进行回避。对工程初评评价结果,初评小组及其人员不得自行对外公布。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奖杯、证书;并在评审结果未公布之前,不得以获长城杯工程的荣誉进行宣传。否则,追究单位责任,并通报全市。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建筑工程评审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
第三篇: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长城杯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长城杯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提高北京市(以下简称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和管理水平,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争创优质工程,规范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长城杯评审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和改、扩建的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第三条 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长城杯工程(以下简称长城杯)分为两个奖项:一是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结构长城杯工程(以下简称结构长城杯);二是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长城杯工程(以下简称竣工长城杯)。两个奖项各设金质、银质两档。金质长城杯为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第四条 申请参评市政基础设施长城杯奖工程,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经工程建设单位(业主)、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认可后,由主承建单位或建设单位依据本办法申报并参加评审。
市政基础设施施工企业争创长城杯工程活动,是以施工企业为主体的行业活动。市政工程行业要立足于提高企业素质,加强科学管理,严格过程控制,实现一次成优,争创质量水平高、经济效益好、有科技含量、重节能环保的精品工程。第五条 长城杯工程每评审一次。每年末评审当年完成的结构工程和上两完成的竣工工程。评审工作严格依据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市政基础设施长城杯工程的获奖数额根据每具体申报情况确定。金质长城杯从银质长城杯工程中择优评选。
第七条 申报参评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工程,从获得金质长城杯奖的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八条 对于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节能环保成效突出的工程,优先评为金质长城杯。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九条 评审市政基础设施长城杯工程,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指导下进行。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市政协会)负责全市市政基础设施长城杯工程评审工作,包括接受项目申请、申报,组织过程检查,组织评审,开展现场咨询指导和相关培训等服务工作。
第十条 市市政协会组织设立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长城杯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工程质量管理专家和有关单位代表组成。评委会组成人员由市市政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评审委员会下设市政基础设施长城杯工程评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工作机构设在协会技术质量部,具体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鉴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业特点,市市政协会组建若干专业初评检查组,在评审办公室统一组织下开展参评工程的过程检查工作。专业初评检查组按市政公用工程(含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水利工程、供电工程和电信工程五个专业分别由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经培训后组成。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的职能
一、各专业初评检查组按照评审办公室核准的参评工程,制定并落实初评检查计划,完成现场咨询指导工作,形成初评检查资料,提出初评推荐意见,为评委会提供评审依据。
二、评审办公室负责受理并审核申请、申报项目,确定参评范围,组织和督促初评检查,综合各专业初评检查组的推荐意见向评委会报告,组织评委会完成评审,总结交流工程创优经验。
三、评委会对评审办公室和初评检查组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抽查重点参评工程,决定评审结果。
第三章 评审范围
第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建设过程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管理法规的要求,完整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具有一定规模,可进入申报长城杯工程的范围。
一、工程类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包括市政公用(含公路)、城市轨道交通、水利、供电、电信等五类专业工程。
二、结构长城杯工程:评审对象为桥梁工程和以混凝土结构为主的工程。
(一)桥梁工程造价3000万元以上或桥梁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
(二)其他结构工程总造价3000万元以上。
三、竣工长城杯工程:
(一)市政公用工程(含公路)
1.桥梁工程:造价3000万元以上或桥梁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2.道路工程:造价3000万元以上或长度2公里以上。3.各类管线工程总造价1500万元以上,场站工程等总造价3000万元以上。
(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新建轨道交通工程总造价3000万元以上; 2.建筑工程(含地下和地上)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3.停车场或车辆段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 4.地下隧道工程长度双线500延长米以上; 5.桥梁工程长度1000延长米以上; 6.轨道路基工程1000双线延长米以上;
7.设备安装工程中的轨道工程、供电工程、通信工程、信号工程均应双线5000延长米以上。
(三)电力工程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的供电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且工程规模符合以下条件:
1、主变压器容量在63MVA及以上的变电站工程;
2、单回架空线路长度在20千米及以上的线路工程;
3、单回直埋或沿隧道敷设的电缆长度在5千米及以上的电缆工程。
(四)水利工程
工程总造价3000万元以上。
(五)电信工程
工程总造价3000万元以上。
四、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工程特殊情况,允许未达到上述评审规模但有突出特点的工程参加评审。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长城杯工程评审的工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工程符合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
二、申报工程有明确的创优目标、计划和切实可行的措施;
三、申报工程符合国家和本市建设工程法定建设程序,符合国家和本市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
四、申报工程未发生重大责任死亡事故;
五、申报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完整、准确、达标。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参加长城杯工程评审,由工程主承建单位申报;有多家主承建单位参加施工的系列工程或大型工程也可由建设单位申报。第十五条 申报程序如下:
一、工程开工前,申报单位向评审办公室申请参加长城杯工程评审,填写《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长城杯工程申请表》(见附件1),申报结构长城杯的工程填写《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结构长城杯工程申报表》(见附件2),并附有关资料(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监督注册登记表、监理合同、施工合同、质量目标或计划)。施工单位申报长城杯工程须经建设单位(业主)、监理单位认可,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申报材料经评审办公室审核符合申报范围和条件者,纳入工程参评范围。
二、工程开工后,申报单位应接受专业初评检查组依据评审办法和质量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的初评检查。对发现不符合长城杯工程标准的申报项目,评审办公室应向申报单位说明情况,并退还其申报材料,停止其参评资格。
三、工程竣工验收后,申报单位填写《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长城杯工程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3)。《申报表》按规定由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附工程竣工验收文件、验收备案表(复印件)和音像资料(DVD光盘)报评审办公室。评审办公室对《申报表》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者,结合对工程结构质量的抽查评定结果,决定是否列入推荐评审范围。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评审时限
申报工作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
初评检查工作于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进行,通过初评检查提出推荐工程名单。
结构长城杯工程的评审工作,从基础工程开始至主体结构工程完工,实施全过程跟踪抽查,当年完工,当年评选,并于当年年底提出推荐工程名单。评审办公室向评审委员会提出推荐意见后,评审委员会于每年年底前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工作程序
一、初评检查组在初评检查评价的基础上,提出初评推荐意见。
二、评审办公室对初评推荐意见进行综合审议,向评审委员会提出推荐评审名单。
三、评审委员会委员抽查重点申报工程。
四、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评审表决。评审委员会委员出席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有效。
五、评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下:
(一)初评汇报:由评审办公室汇报申报和初评检查情况。
(二)质询审议: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质询审议。
(三)投票表决:评审委员会委员无记名投票表决。先表决银质长城杯工程,再从中择优投票表决金质长城杯工程。同意票数占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工程当选。
(四)确定结果:评审委员会公布投票统计数据,通过评审表决结果。
六、公示及公布:市市政协会将评审结果上报市建委,通过新闻媒体及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无异议后正式公布表彰决定。
第十八条 市市政协会建立并认真实行长城杯工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长城杯工程评审档案清楚和齐全。
第七章 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奖杯和证书
一、授予工程主要承建单位长城杯和证书。
二、授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相应奖项证书。
三、授予分包合同中主要参建单位相应奖项长城杯和证书。
四、授予获奖工程项目部的项目经理、项目生产副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相应奖项荣誉证书,作为个人业绩考核证明。
五、获奖的群体工程,由两个以上主要承建单位共建者,分别授予相应奖项的长城杯和证书。
第二十条 为鼓励企业积极创长城杯工程,将企业获得长城杯工程的业绩纳入行业诚信企业信用信息体系。
第二十一条 评审结果公布后,如获奖工程发现严重质量问题,经核实后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杯和证书。
第八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初评检查时,不得走形式或以临时停工待查等方式应付初评检查。
接待初评检查一切从简,不得超标准接待和赠送礼品礼金。有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销其申报参评资格。
第二十三条 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要接受参评单位和公众监督。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保守机密,公平公正。不得谋取私利收受礼品礼金。有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销其参加评审工作资格。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奖杯、证书,不得在评审结果未公布之前进行宣传。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秘书处制定,由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附 件
附件1:《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长城杯工程申请表》 附件2:《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结构长城杯工程申报表》 附件3:《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长城杯工程申报表》
第四篇:北京市建筑工程长城杯评审管理办法(2017版)
北京市建筑工程长城杯评审管理办法
(2017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推动建设质量强国,促进北京市(以下简称本市)建筑业的科技进步和节能环保工作的发展,促进建筑工程质量及管理水平的提高,规范北京市建筑工程长城杯评审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建筑工程长城杯(以下简称长城杯)分为两个奖项:一是北京市结构长城杯工程(以下简称结构长城杯);二是北京市建筑长城杯工程(以下简称建筑长城杯)。两个奖项各设金奖、银奖两档,长城杯金奖为本市建筑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 本市开展和评审长城杯活动,是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指导下的行业活动。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建质协)负责组织长城杯活动的开展,负责组织对企业的现场咨询服务、指导、培训和观摩交流,并负责组织长城杯工程评审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长城杯的评审工作本着对社会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坚持优中选优、实事求是、高标准、严要求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长城杯评审表彰周期为两年,即每评审一次,每两年表彰一次。获奖数额根据每申报及检查情况确定,其中长城杯金奖的数量控制在获奖数量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推广应用新技术、节能环保成效突出并有所创新的工程,优先评为长城杯金奖。
第七条 长城杯只授予市建质协的会员单位,由会员单位自愿申报。获奖单位为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获奖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该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其完成建安工作量应占工程总量的10%以上或超过1000万元。
第八条 获奖工程应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在申报
北京市建筑长城杯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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