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蜗牛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经济法学案例解析 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在实践中的运用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31浏览:1收藏

经济法学案例解析 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在实践中的运用

第一篇:经济法学案例解析 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在实践中的运用

经济法学案例解析 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在实践中的运用

案情介绍

1998年8月,为了应对亚洲金融危机,香港特区政府动用近千亿港元入市操作,香港金管局推出7项技术性措施,集中在港元兑美元的兑换保证和有关银行港元流动资金贴现方面的新措施两个方面。1998年9月7日,为了严格治市纪律,强化金融监管,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公布了严格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纪律的30条措施。这30项新措施的实施涉及联合交易所、期货交易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财经事务局五个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财金司的官员表示,这些措施用于增强货币及金融系统抵御国际投机者跨市场操纵的能力。

试分析

上述实例中所涉及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评析:

所谓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包含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基本要素。

在上述实例中,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了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在外汇交易市场、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这些管理措施属于香港政府的经济管理活动,伴随着这些调控措施的出台,一个新的经济法律关系便随之产生。

在这个法律关系中,法律主体应当是出台政策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及在香港外汇市场、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市场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一种经济行为,即特区政府通过对资本市场的宏观调控,从而规避金融风险的行为;法律关系的内容则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自己的经济职权和新出台的措施对资本市场进行经济管理的权利,另一方面则是在香港外汇市场、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市场主体服从政府的管理规定,依法进行交易的义务。

案情介绍

1999年,张某开办了一个生产电器的小作坊,生产日光灯镇流器。为了打开产品销路,张某将其生产的镇流器上的标牌全部标为上海某电器厂出品,并冒用安全认证标志,投入市场。由于该镇流器质量低劣,某用户在使用该镇流器时因线圈击穿酿成火灾。

试分析:

1.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2.对于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使用,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评析

1.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关于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规定。

2.产品质量认证分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和《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只有通过审查、检验批准的产品,产品质量认证部门才批准认证,颁发认证证书,并允许在该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

案情介绍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美容仪损伤皮肤案,原告诉称:因使用了某公司美容仪造成面部皮肤严重损伤,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原告使用的美容仪确为本公司生产的产品,但该产品是公司正在研制过程的实验品,并未投入市场。

经法庭调查,原告使用的美容仪是身为该公司检验员的朋友所送,法庭委托有关产品检验机构对美容仪进行检测,结果表明:某公司生产的美容仪以现代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进一步对原告进行皮肤测试,结论是原告皮肤属于特殊的过敏性皮肤,对该美容仪具有特殊的过敏性,从而导致皮肤损伤。

试分析:

1.在什么情形下生产者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2.某公司是否要承担产品责任,为什么?

评析

1.生产者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生产者能举证产品具备免责条件。生产者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生产者不承担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用于销售的产品”,因此未进入流通的产品属于仍在生产者控制之下的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即使造成损害,生产者也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使用的美容仪并非通过流通渠道所得,而是通过朋友私自从公司里拿来,该产品未进入流通领域,因此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产品缺陷尚不存在的,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产品存在缺陷是由于谁的过错所造成应当予以确认,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说明缺陷是产品在脱离生产者控制后进入流通领域才产生的,若这种缺陷可能产生在运输、仓储或销售过程中,赔偿责任应由仓储、运输或销售部门承担。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生产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所指的科学技术水平是指当时整个社会的科学技术水平,某公司研制的实验品经过质量检验并未发现有害物质,对一般消费者并不存在缺陷。但产品中肯定还存在某些可能损害某些特殊过敏皮肤,在新的科学技术条件下有可能发现产品缺陷,但是现时的社会科学技术水平认为该产品并不存在缺陷。

2.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某公司具备比较充分的免责条件,因此不承担产品责任。假冒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案情介绍

1994年春夏,湖南省某县19户村民在县农技站买了“威优46杂交稻种”。共插种了71.4亩大田,由于种子内掺有劣质的“威优64”种子,性能不同,成熟时间、分孽多少、栽培技术不同,到8月上旬第一次中耕时,就出现禾苗分孽多少相差悬殊,株茎高矮参差不齐,致使每亩减产150公斤,71.4亩大田共减产10710公斤。受害的19户村民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联名到县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试分析:

1.种子质量问题是否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消费者协会是否可受理此案?

评析

1.种子质量问题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指:(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2)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该法;(3)对于上述具体情况该法未做规定的,应当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4)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应参照 该法执行。

2.因为此案中农户所购买的稻种属于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由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处理是正确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案情介绍

某日,宋某向某市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打字机,当即付清货款后提走货物。后来在使用过程中其认为机器出现问题,要求公司修理,而公司检测人员检查后认为无异常,又让他把机器拉走。一个月后,宋某又将机器拉至公司要求修理,经检测是机器电源板烧坏。公司要求宋某出示保修卡,他称已丢失。后公司与供货商联系为机器更换了电源板,因与宋某联系不上机器一直存放在公司。两个月后,宋某起诉请求判令公司退货并赔偿损失。

试分析:

1.按照法律相关规定,退货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2.宋某是否有权要求退货?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评析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保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第48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看出,对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有三种: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但是,消费者并不能随心所欲要求经营者承担其一责任,尤其是退货责任。对于退货责任,只有两种情况: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或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

2.在本案中,宋某购买的打字机出现故障,经营者应当视具体情况而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宋某不能证明在保修期内机器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或者证明此商品为不合格产品,因此他不能要求公司退货。

从本案中我们应该认识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但是,在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上,是有度的限制的,那就是“合法”。即: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案件时,保护的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恰当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恰当的追究经营者的责任。这样才能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经营者的正当权益之间做到相对公平,这样才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干洗店的约定有效吗?

案情介绍

3、刘某从百货商店购买了一台电扇,回家后高高兴兴地装好电扇,刚一打开电扇,不料电扇漏电,将刘某击倒在地,不省人事。家人立即将刘某送往医院,经过三个多月治疗,刘某才出院。为此,刘某要求商店和电扇生产厂家赔偿经济损失。但商店认为自己只负责卖货,不负责质量;电扇厂家则认为电扇出厂时有合格证明,出厂后的质量问题应由商店负责。刘某的损害赔偿问题,像个皮球被生产者和销售者踢来踢去,一拖就是一年。无奈之下,刘某诉诸法院。

试分析:

(1)本案中,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什么责任?

(2)刘某可以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3)本案中,谁应当对该电扇的质量负责?

(4)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赔偿刘某的哪些损失?

答:(1)产品缺陷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为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产品缺陷给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产品缺陷责任。本案中,电扇明显存在危及人身的不合理危险,且实际上已经造成刘某人身伤害,因此,属于产品缺陷责任。

(2)商店或者电扇生产厂家。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既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本案中,刘某既可要求商店赔偿,也可要求电扇生产厂家赔偿。

(3)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承担条件作了详细规定:只要生产者不能证明免责事由存在,则必须承担责任;销售者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对于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三种:产品未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产品投入流通进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具体到案中,商店如果能证明电扇的缺陷不是由自己造成,并指明生产厂家或供货方,则在向受害者赔偿损失后可向生产者或供货方追偿。对于生产厂家来说,本案中的电扇显然已投入流通,且该缺陷能被当时科技水平发现,所以只有在其能证明电扇投入流通时缺陷不存在,才可免除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商店和电扇生产厂家之间的责任追偿问题。无论刘某向谁主张赔偿,谁都不可推诿,应先行赔偿再来确定最终责任者。

(4)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结合本案,商店或生产厂家因电扇缺陷造成刘某人身损害,需要赔偿医疗旨、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第二篇:《经济法学》案例:

《经济法学》案例:

1、外方A企业与中方B企业签订协议成立合资经营公司C。各出资15万元,以30元为注册资本。当年1月29日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审批。3月9日C公司召开首次董事会形成关于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决议:承包单位为B公司,约定承包期是九年,平均每年上交两万美元给外资方,承包结束之后C公司的外资方的全部股本资产归中方投资者。合同经当地公证处公证。后来A企业要求B企业履行合同并请当地政府协调未果,于是提起诉讼要求C公司返还合资资产,要求B企业支付承包费,并承担违约责任。在承包期期间,B企业和C公司因在法定期限内未年检已经分别于01年和02年被吊销营业执照,C公司在A企业起诉时尚未进行清算。问:(1)本案中合营企业的发包合同是否有效?

(2)法院是否应该支持A企业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答:(1)合营企业发包合同无效。

按照法律规定,C公司成立后,应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并按合营合同的约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从C司关于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及与B企业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的内容可以认定,该承包经营合同实质上

4、某国有酒厂2003年全实现销售收入6000万元,销售成本4000万元,销售税金及附加40万元。此外,还有其他收入200万元,其中国库券利息收入20万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20万元。该厂发生的其他费用如下:(1)发生业务招待费30万元;

(2)直接向某革命老区捐赠50万元,帮助老区建设;(3)支付增值税滞纳金20万元;

(4)向有意进行联营的单位赞助20万元。

根据以上材料,分析并计算该酒厂2003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答:(1)该酒厂的收入总额:6000+200:6200万元(2)现在分别计算准予扣除的项目:①销售成本4000万元,可以完全扣除;

②销售税金及附加40万元,可以完全扣除;

③国库券利息收入20万元可以扣除,但企业债券利息收入20万元不可扣除;

④业务招待费30万元不能全部扣除,应计算出扣除限额;

根据规定:全年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限额为0.5%;

6、刘某从百货商店购买了一台电扇,回家后高高兴兴地装好电扇,刚一打开电扇,不料电扇漏电,将刘某击倒在地,不省人事。家人立即将刘某送往医院,经过三个多月治疗,刘某才出院。为此,刘某要求商店和电扇生产厂家赔偿经济损失。但商店认为自己只负责卖货,不负责质量;电扇厂家则认为电扇出厂时有合格证明,出厂后的质量问题应由商店负责。刘某的损害赔偿问题,像个皮球被生产者和销售者踢来踢去,一拖就是一年。无奈之下,刘某诉诸法院。问:(1)本案中,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什么责任?(2)刘某可以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3)本案中,谁应当对该电扇的质量负责?

(4)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赔偿刘某的哪些损失?答:(1)产品缺陷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为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产品缺陷给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产品缺陷责任。本案中,电扇明显存在危及人身的不合理是外方投资者A公司以推行承包经营的名义掩盖其在合同存续期间收回投资款的目的,承包经营合同违反了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因此,该承包经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且合同自始无效。

(2)依照法律规定,合资企业C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仅可以在对C公司资产清算并清偿债务后,对剩余的财产方可按照合资双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C公司尚未进行清算,A企业作为合资企业的一方投资者没有要求C公司返还合资资产的权利。

承包合同虽约定B企业需向A企业支付承包费,但合同签订双方是合资公司C和中方投资者B,A企业并非承包经营合同的任何一方。在合同双方当事人C公司和B企业均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A企业对承包方B企业并不享有任何实体权利;而且承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因此,A企业诉请B企业支付承包费和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法院应不予支持。

2、王某和刘某为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1994年9月7日,王某、刘某又与其所任职公司以外的两个陈某、李某合伙开办一个农机厂,从事小型手扶拖拉机的生产,其产品与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相同。1995年1月6日,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现两人的这一行为,经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决定罢免王某、刘某二人的董事职务。同时公司要求二人将其与他人合伙经营农机厂所得的收入合计28万元人民币交给公司,二人拒绝。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遂以二人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问:(1)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示?

(2)公司的董事、经理应当承提哪些义务? 答:(1)王某、刘某二人应当将获得的28万元收入交给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竞业禁止”义务。

本案中,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生产制造各种农用机械为主,包括小型手扶拖拉机的生产。而王某与刘某作为该公司董事,还与他人一起经营手扶拖拉机的生产销售,显然违反了《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根据我国公司的规定,公司董事和经理的法定义务主要有:①禁止获得非法利益。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②禁止越权运用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名义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提供担保。③禁止从事与本公司相竞争的活动。④禁止泄漏公司秘密。

3、1994年春夏,湖南省某县19户村民在县农技站买了“威优46杂交稻种”。共插种了71.4亩大田,由于种子内掺有劣质的“威优64”种子,性能不同,成熟时间、分孽多少、栽培技术不同,到8月上旬第一次中耕时,就出现禾苗分孽多少相差悬殊,株茎高矮参差不齐,致使每亩减产150公斤,71.4亩大田共减产10710公斤。受害的19户村民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联名到县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问:1.种子质量问题是否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消费者协会是否可受理此案?

答:1.种子质量问题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指:(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2)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该法;(3)对于上述具体情况该法未做规定的,应当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4)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应参照该法执行。

2.因为此案中农户所购买的稻种属于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由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处理是正确的。1500万元以上的但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限额为0.3%;5000万元以上但不足1亿元的部分,限额0.2%。所以,该酒厂业务招待费限额为:1500×0.5%+(5000-1500)×0.3%+(6200-5000)×0.2%=20.4万元。

⑤直接向受赠人捐赠的50万元不能扣除;

⑥违反税法规定而支出的滞纳金20万元不能扣除;⑺非广告性质的20万元赞助费支出不能扣除。

(3)综上所述,该酒厂应纳税所得额为:6200—4000—40—20-20.4=2119.6万元

应纳所得税=2119..6×33%=699.47万元。

5、某一实力雄厚的B企业将电话机产品投放A市。在A市电话机市场竞争激烈,有三、四家企业在市场上也推出了与该企业在性能、质量、价格相近似的产品,在市场上形成了电话机销售的鼎立分争局面。B企业为排挤竞争对手,将销售产品的价格一降再降,最后降至低于成本销售。与其竞争的一些中小企业为占领市场的一席领地,也试图降价销售,但因实力不足,低于成本销售意味着亏损,为避免亏损经营,不得不退出市场。该实力雄厚的B企业降价排挤竞争对手的策略成功,在A市市场上形成独霸局面,在市场竞争中占据绝对有利的竞争地位。随后,该B企业又以改进型号为名,将价格调高。

问:1.B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哪些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3.B企业行为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

答:1.该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在商业竞争中,采用的是降价排挤的不正当竞争手段。所谓降价排挤,是指同业竞争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不当地降低价格至低于成本来销售商品的行为。

2.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行为有: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3.B企业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表面上看来似乎是针对同业竞争对手,并不损害消费者利益,在降价销售中,甚至消费者暂时还获得了实惠,但从长远看,不正当的经营者排挤竞争对手之后,垄断了市场就排斥了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在这种不正当竞争情况下,消费者的权益同样受到损害。

危险,且实际上已经造成刘某人身伤害,因此,属于产品缺陷责任。

(2)商店或者电扇生产厂家。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既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本案中,刘某既可要求商店赔偿,也可要求电扇生产厂家赔偿。

(3)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承担条件作了详细规定:只要生产者不能证明免责事由存在,则必须承担责任;销售者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对于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三种:产品未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产品投入流通进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具体到案中,商店如果能证明电扇的缺陷不是由自己造成,并指明生产厂家或供货方,则在向受害者赔偿损失后可向生产者或供货方追偿。对于生产厂家来说,本案中的电扇显然已投入流通,且该缺陷能被当时科技水平发现,所以只有在其能证明电扇投入流通时缺陷不存在,才可免除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商店和电扇生产厂家之间的责任追偿问题。无论刘某向谁主张赔偿,谁都不可推诿,应先行赔偿然后再来确定最终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商店和电扇生产厂家之间的责任追偿问题。无论刘某向谁主张赔偿,谁都不可推诿,应先行赔偿再来确定最终责任者。

(4)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结合本案,商店或生产厂家因电扇缺陷造成刘某人身损害,需要赔偿医疗旨、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第三篇:经济法学案例讲评

经济法学案例讲评

一、国有企业募集设立改建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企业火炬化工厂与另外一国有企业火星化工原料厂决定共同作为发起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 千万元。火炬化工厂以厂房、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作价 400 万元;火星化工原料厂以原料及厂房出资,经评估作价 200 万元;另外,火炬化工厂还以本厂的商标及专利技术出资,经评估作价 1100 万元,该专利技术并非高新技术。公司将以募集方式设立,除了发起人按规定认购的股份以外,其余股份准备向社会公开募集。

试分析:

1. 发起人是否符合法定人数 ? 2. 公司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法定最低限额 ? 3. 发起人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4. 股份的公开募集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 答题要点:

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但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 5 人。

2.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千万元。该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5千万元注册资本符合规定。

3. 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出资资本的 20%, 而火炬厂的工业产权作价已超过了注册资本的 20%, 不符合法律规定。

4.《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 ,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

总数的

35%o两个发起人的出资所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未达到这一要求,因此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

某国有企业A与某集体企业B、某大学C达成协议,决定共同出资成立一个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D。该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万元人民币,其中,A用货币出资10万元,用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5万元,B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10万元,C以货币出资10万元,以专利权作价出资5万元。在实际出资过程中,分别以实物、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权出资的A、B、C,都依法办理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且,C已将其以货币形式出资的10万元存入D公司的临时账户,只有A用货币出资的10万元尚未到位。

试分析:

1.拟设立的D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公司章程中是否可以对注册资本做出规定?D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的规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3.A、B、C的出资形式是否合法?其实际出资过程是否合法?为什么?

4.在认缴出资额方面,违法者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题要点:

1.拟设立的D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合法的,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非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人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

2.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中应当对注册资本做出规定,D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的规定是合法的,因为D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万元,超过了50万元的法定最低限额。

3.A、B、C的出资形式是合法的,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既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其实际出资过程中,B、C是合法的,A是不合法的,因为A没有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

4.在认缴出资额方面,A是违法者,A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额的股东B、C承担违约责任。

三、公司法人财产与投资者个人财产相区分

张某,是一位个体户。他与另一位个体户共同发起成立了一家A服装贸易公司,并由该公司买下了张某全部的产业。不过,公司并没有给他现款,而只是给他股份和债权(即公司承认欠他的钱)。张某几乎拥有了公司全部股份(90%)。由于经营不善,该公司最终解散。张某声称自己是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他借给公司的钱。但是,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张,既然公司成立后的业务与公司成立前完全一样,而且张某拥有公司几乎全部的股份,所以,实质上A公司几乎就是张某的私人企业,张某就是公司。因此,张某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什么债权债务关系。张某无权要求公司财产偿还所欠债务,而只能由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公司财产,以清偿债务。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试分析: 1.张某对公司的身份究竟是什么? 2.张某要求清偿债务有无法律依据? 3.法院将如何处理该债务清偿案件? 答题要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的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并以其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公司的财产均来自股东的投资,公司一旦成立,股东就丧失了财产所有权,而取得股权。股东个人无直接处分公司财产的权利,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也不得抽回出资。只有当公司终止时,股东才有可能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因此,不能将公司财产和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混为一谈,也不能要求公司股东超出其投资数额而以其他财产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张某具有双重身份,张某既是公司的股东又是公司的债权人,我们应加以区分。

2.张某作为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所表现出来的财产,在公司解散时,不能与其他债权人共同受偿,只有在公司财产满足全部债权人的债权以后,才能就剩余部分对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张某又是公司的债权人,他对公司的债权属于他的个人财产,这一部分财产不属于公司财产的范围。在公司法中,由于公司财产与股东出资以外的个人财产是分离的,所以张某对于公司的债权,应当与公司其他债权人一起参与分配。

3.法院对本案的处理,首先就公司解散的财产对包括张某在内的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然后,就剩余部分财产对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

F股份有限公司是1999年4月成立的新企业,其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其上市交易。2000年9月,董事会考虑到公司近期不太景气,在2000年的前六个月处于亏损状态,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议发行新股50万元,每股面值10元,股票以票面金额面值出售。股东大会做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在2000年10月,公司即在报纸上刊登发行新股的公告。

试分析:

1.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是什么?

2.F公司发行新股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有关部门应如何处理此案? 答题要点:

1.《公司法》第137条规定了下列新股发行应具备的条件:(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以当年利润转增股本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而不另收股款,不以新股发行前3年连续向股东分配利润为必要条件。

(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财务会计文件”包括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财务会计报告等。“虚假记载”指故意的隐瞒重大事实和不实陈述。

(4)公司的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的存款率。只有具备了上述条件后,公司才有可能发行新股。

2.公司发行新股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股东大会在决议中应当明确新股的种类和数额,新股的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股东大会做出新股发行的决议后,董事会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F公司不经批准擅自募集新股是违法行为。

3.《公司法》第210条规定:“未经本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F公司2000上半年亏损,不具备发行新股的条件,而且为规避法律没有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违法情况严重,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应对其实行处罚,根据《公司法》第210条的规定,对F公司处以3万至30万元的罚款。此外,还应对违法行为直接负有责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视其违法责任的大小,给予警告或罚款。

五、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某市宏发机械公司(以下简称宏发公司)于2001年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分立为东方机器设备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和大河构件厂(以下简称大河厂)。宏发公司分立时,其财产做了相应的分割,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东方公司与大河厂就宏发公司分立前的债务达成协议,全额由东方公司承担。公司于2001年5月5日做出分立决议后,5月15日前通知了债权人,并在5月5日至6月5日连续在报纸上就分立事宜公告了三次。

宏发公司的某甲债权人接到通知书后,于5月20日向宏发公司提出了清偿债务的要求;某乙债权人接到通知书后,于5月30日向宏发公司提出了提供相应债务担保的请求。宏发公司对某甲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并对某乙债权人的要求做出了承诺。2001年6月1日,公司正式分立。宏发公司的在外地的债权人某丙未接到分立通知书,于2001年8月2日才知晓宏发公司已分立,于是分别向东方公司和大河厂主张债权,但东方公司和大河厂均以公司早已分立为由拒绝了某丙的要求。某丙遂诉诸法院。

试分析:

1.公司分立时,应如何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及其他债权人? 2.某甲与某乙债权人的要求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3.某丙的债权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题要点: 1.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做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宏发公司在分立过程中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债权人进行了通知,并进行了公告。其做法是正确的,符合《公司法》要求。

2.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有权要求分立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某甲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某乙债权人要求分立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都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宏发公司清偿了债务,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否则,公司不得分立。

3.某丙债权人未接到分立通知书,但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天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东方公司和大河厂拒绝其债务主张是不合法的。按照东方公司和大河厂达成的债务分担协议,宏发公司的所有债务均由东方公司承担,因此,法院将判决由东方公司清偿某丙债权人的债务。

六、公司董事同业竞争禁止的法律责任 某甲和某乙均为某市青松化工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松公司)的董事。2000年9月某甲、某乙又与其所任职公司以外的两人某丙、某丁合伙开办了一个化工原料厂,从事聚酯乙烯的生产。其产品与青松化工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相同。2001年1月,青松公司发现本公司某甲和某乙的这一行为。经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免去了某甲、某乙公司董事的职务。同时,公司还要求某甲和某乙将其与他人合伙经营化工原料厂期间所得收入共计20万元人民币交予公司,被二人拒绝。青松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某甲和某乙将其经营化工原料厂所得收入交给青松公司。试分析: 1.某甲和某乙与他人合伙开办化工原料厂的行为是否合法?。2.青松公司免去某甲和某乙董事的职务的行为及要求二人将经营化工原料厂期间的收入交于公司的主张是否合法? 答题要点: 1.某甲和某乙同某丙、某丁合伙开办化工原料厂,其产品又与青松公司产品相同,该行为是违法的。《公司法》第61条第一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这在法律上称为“同业竞争禁止” 2.《公司法》第61条第一款还规定,“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法》第215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因此,青松公司免去某甲和某乙董事的职务的行为及要求二人将经营化工原料厂期间的收入交予公司的主张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七、公司股东出资不实需承担法律责任 张甲、张乙兄弟二人用自家临街房屋经营汽车修理业务,随着业务的扩大,深感资金不足。该修理铺对面是某县机械厂,因经营不善,连年亏损。厂长于某一直想寻找新的投资热点。1994年5月,张氏兄弟同于厂长一拍即合,拟成立兴发汽车配件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张氏兄弟与机械厂签署协议:张甲、张乙用临街房屋及所有设备、零配件作价出资,共计70万元(张甲40万元,张乙30万元)。机械厂从银行贷款50万元作为出资。公司章程规定,汽车配件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120万元。兴发汽车配件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于1994年6月28日提出申请,不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成立。公司成立后,经营有方,营业收入大幅增长。1994年8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称张甲、张乙二人实物出资不实,直至公司成立,张氏兄弟并未将房产进行过户登记,并且对实物作价过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重新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资产进行了评估。经重新评估,张氏兄弟用以出资的房屋、设备及零部件等全部实物作价仅50万元。

机械厂知晓情况后,拟再出资20 万元暂填补公司资本空缺,但未能取得银行贷款。试分析: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兴发公司将给予什么处罚? 2.对张氏兄弟将给予什么处罚?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司的注册资本一项将做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1.兴发公司注册资金不实,应受到罚款的处罚。另一方面,股东应及时填补出资,否则,必须重新修订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一项。2.《公司法》第20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208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张氏兄弟出资不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上述规定对其做出相应处罚。3理部门将责令兴发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变更注册资本,并进行变更登记。.机械厂未能取得银行贷款,填补公司资本空缺,工商行政管

八、公司的股东出资及公司的解散、清偿

滨海市甲、乙、丙三企业协商决定,共同投资创立一家从事生产经营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实业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10万元,其中甲出资20万元;乙出资15万元,另以实物出资折价18万元;丙出资10万元,另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折价20万元及商标使用权出资折价27万元。甲受委托于1992年8月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于8月22日获得批文。同年10月15日,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同年12月,实业公司董事长苏志与一港商和丁公司谈妥,拟在滨海市建立一合营企业。1993年1月10日三方正式签订合同,2月1日正式登记成立。按三方约定,港方于12月底将出资额50万元汇入实业公司账户。但直至1993年7月,实业公司和丁公司仍未将出资额缴清(只缴20%)。港方催缴未果,于8月上旬提出终止合同,同时要求赔偿损失12万元,退还投资额50万元。实业公司迟迟未能答复。港方遂诉至法院。结案后,甲乙二企业提出终止实业公司,丙不同意。8月25日在公司董事会投票表决时,7名董事中4名赞成终止,3名反对。公司遂宣布成立清算组。9月5日,苏志参加外地的订货会,以实业公司名义与A签订一份购销合同,A于9月20日将定金11万元汇入实业公司。后得知实业公司无力交货,立即提出终止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试分析:

1.港商提出赔偿其因终止合同而造成的损失12万元,应当由谁承担?

2.1993年9月5日苏志与A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如实业公司最终解散,其财产应当按照什么顺序清偿? 4.实业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是否违法?如有,请一一指出。5.实业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时,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题要点:

1.港商的损失应由实业公司和丁公司按比例承担。

2.此合同应为无效。因为实业公司已成立清算组,只有清算组才能有权依法进行民事活动,其他人无权与它签订合同。

3.应按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公司所欠税款和公司债权的顺序清偿。

4.丙商标使用权作价出资比例违法。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20%。

5.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

九、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日本某通商株式会社依法在中国武汉设立了一个商务办事处,指定中国公民张某为该办事处代理人。1988年3月,经张某联系,该株式会社与武汉某贸易公司签订一批文山产优质“三七”购销协议。该协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某贸易公司按约交货,并办理了各项手续。该株式会社付给了部分货款,但尚有部分货款迟迟没有清偿。后来,由于该株式会社在日本国内有违法行为,被政府强制关闭,遂决定撤销办事处,并着手变卖办事处财产。某贸易公司得知这一情况,以张某为株式会社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要求以办事处的财产偿还株式会社所欠剩余债务。张某认为,所欠贸易公司债务应向株式会社追偿,因合同是以株式会社名义签订的,办事处只是从中联系,不能以办事处财产清偿。此外,张某也反对贸易公司将其列为被告代理人,因为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代理人,必须有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这是法定的手续,否则不能认定为代理人。

试分析:

1.商务办事处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2.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主要特征有哪些? 3.本案的被告应如何确定? 答题要点:

1.本案中,日本某通商株式会社在中国设立的商务办事处应该是株式会社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本身无独立财产不能独立承担经济责任,只能以外国公司的名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其业务活动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承受。在该商务办事处撤销时,如有债务,应按公司法有关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并以该办事处机构的财产先行清偿,不足部分再向通商株式会社索赔。

我国《公司法》第199条规定:“外国公司依照本法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置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的分支机构,是指依照外国法律登记成立的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业务活动的场所或办事机构。根据上述的分析,本案中的日本某通商株式会社在武汉设立的办事处是该公司的合法分支机构,具有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因此,由办事处联系签订的购销合同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由其所属的外国公司即某通商株式会社承担。但在外国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撤销时,应首先以分支机构财产予以清偿。张某拒绝以办事处财产清偿贸易公司债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该办事处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贸易公司有权向设置该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即日本通商株式会社索赔。

2.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主要特征有:

(1)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以外国公司法人的存在为前提。(2)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业务活动,应当以营利为目的。

(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主要是外国公司的分公司,它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5)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一种营业场所或办事机构。

3.我国《公司法》第201条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置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代理人。代表人或代理人是该分支机构的法定代表。本案中,张某虽然为办事处的代理人,但依《公司法》的规定,又属于办事处的负责人。在民事诉讼中,虽然要求代理人的确认须以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依据,并且在委托书中注明委托权限,但由于《公司法》关于分支机构代理人的规定属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应以优先适用为妥。因此,本案中张某应确认为被告。

十、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某甲、某乙、某丙三人共同出资举办一个从事汽车修理的合伙企业,某甲、某丙各出资人民币5万元,而某乙以设备和修理工具出资。某甲、某丙委托某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三人订立一份合伙协议,协议做出如下规定:

1.某甲、某丙的出资以人民币现款出资,于合伙企业成立后1月内,第1期出资2万元,6个月内全部缴付。某乙以设备和修理工具出资不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三方协商估价为8万元,设备和修理工具不办理过户手续,仍由某乙使用和处置。

2.某甲、某丙不参与企业的事务管理,全部委托某乙执行企业事务。某乙在执行事务中所产生的收益与另外两个合伙人4比6分成,如发生亏损则由某乙承担。

3.某甲个人对赵某负有债务1万元,合伙企业曾替赵某大修汽车1次,赵某欠合伙企业1万元的修理费。赵某提出以对某甲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4.合伙企业起名“万利得”汽修有限责任公司。某甲和某丙以出资额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责,某乙负无限责任。

试分析:

1.合伙协议有关出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伙协议有关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以及亏损分担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合伙企业协议有关企业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关系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企业名称及债务承担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题要点:

1.有关出资期限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出资期限。以实物出资也可以不经法定机构评估,由合伙人约定,但一经出资即成为合伙企业财产,不得不办理过户手续,更不得由合伙人擅自处理。

2.合伙企业可以选择委托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该约定有效,但执行合伙人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收益的分配比例可以约定,但如发生亏损,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因此,亏损由某乙一人承担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3.该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4.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是合伙人依法承担无限责任,所有合伙人均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合伙企业起名为有限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某乙一人负无限责任,某甲和某丙以出资额负有限责任的规定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十一、中外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争议的法律适用及合营期限 甲方为我国一家旅游公司,乙方是美国一家饭店管理公司。双方拟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的酒店,下面是一份待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部分条款:

„„

第二条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酒店,其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4名,乙方委派3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不拘任何一方。

第三十六条 合营公司按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第四十三条 对本合同的修改,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决议后即生效。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可以适用中国法律,也可以适用外国法律。

第四十五条

合营公司的期限不做约定,由双方根据经营状况另行协议。

试分析:

上述合同条款中的哪些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如何修改? 答题要点:

1.所列条款中,第三十六条无错,不需修改。2.其余各条中有四处不妥,应改正:

(1)中外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不是合营企业的法定形式。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才可以采取合伙企业的形式。因此,第二条股份有限公司应改为有限责任公司。

(2)第二十五条改为董事长由合营一方担任的,副董事长应由他方担任。《合营企业法》规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3)第四十三条改为对合资经营合同的修改,必须经合营双方签署协议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

(4)第四十四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应适用中国法律。我国《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第四十五条合营企业属于服务性行业的,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期限暂行规定》第3条的规定,合营各方举办服务性行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

第四篇:《经济法学》简答题

《经济法学》简答题:

1、简述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答:1,国家经济管理关系;2,经营协调关系;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4,涉外经济关系;5,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2、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答:1,两者调整范围不同;2,主体构成不同;3,主旨思想不同;4,调整手段不完全相同.3、简述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基本特征

答:1,集体财产属于集体所有;2,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它不同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企业实行的是共同劳动;4,企业的分配方式主要采用按劳分配的方式.4、简述私营企业的基本特征

答1,私营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2,私营企业中存在雇佣劳动关系;3,私营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5、简述合伙企业的特征和设立条件

答: 特征:1,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订立合伙协议;2,合伙企业是一种共同经营体;3,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4,合伙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6、简述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和设立合伙企业的程序

答:出资方式: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设立程序:1.合伙人产生合伙意向进行合伙商谈; 2.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并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3.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4.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5.企业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6.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7、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特征和设立条件

答: 基本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必须由一个自然人投资,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必要的从业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经营主体资格;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它是由个人独立投资,独立经营,独立享受收益,承担风险,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3,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个人独立的经营体,它既不同于人合企业的合伙企业,也不同于作为资合企业的公司,它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和发展起来的;4,个人独资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是一种独立进行商品经营活动,并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个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行业相符合;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包括投资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即个人投资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和个人独资企业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8、在哪些行业中或情况下,合营企业合同中应约定合营期限

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规定,属下列行业或者情况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一是服务性行业的,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相,维修,咨询等;二是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三是从事资源戡查开发的;四是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五是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9、简述合作企业的法律特征

答:1,合作企业的主体包括外方合作者和中方合作者;2,合作企业是契约式的合营企业;3,合作企业设在中国境内.10、简述外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答:1.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设定的;2.外资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3.外资企业的资本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11、简述外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答:权利:(1)财产所有权;(2)经营管理权.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包括制订生产经营计划权,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权,劳动人事权和土地租用权等;(3)解决争议请求权。义务:(1)登记义务.(2)纳税义务.(3)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12、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13、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义务

答:1,任职资格:(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此外,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本公司的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2,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2)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3)不得泄露公司秘密,但法律有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的除外;(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5)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6)董事,经营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7)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14、简述破产财产分配顺序。

答: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5、简述预算管理职权的特征

答:1,预算权发生于国家预算收支管理领域,体现国家的财政分配关系,是国家财政权的主要组成部分;2,预算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列入部门的预算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任何公民或非预算单位都不得享有预算权;3,预算权是一种经济权利,而不是一种纯粹的行政权,它具有经济内容;4,预算权的确定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性,不能由当事人约定;5,预算权与预算紧密相连,具有严格的周期性;6,预算权所体现的利益归于国家,归于全体人民.16、简述国债形式特征。答:(1)国债的自愿性;(2)国债的有偿性;(3)国债的灵活性。

17、

经济法学案例解析 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在实践中的运用

第一篇:经济法学案例解析 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在实践中的运用 经济法学案例解析 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在实践中的运用 案情介...
点击下载
分享:
最新文档
热门文章
    确认删除?
    QQ
    •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客服
    • 微信客服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