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名词解释+简答题)

第一篇:法制史(名词解释+简答题)
法制史作业
一. 名词解释:
1..以德配天:这是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意思是说周公的权力“天”授予的,这是天命,但他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
2.三国三典(世轻世重):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和社会形势的变化,灵活调整刑事政策和法律适用。
3.铸刑鼎:把制定好的刑书铸于鼎之上。4.《法经》: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5.以刑去刑:用刑罚来遏制刑罚,以达到不用刑罚而成大治。
6.德主刑辅:治国要更多地倾向以德治国,以刑治国为辅,从而才能得到百姓的支持和拥护。
7.无为而治:治理国家就要彻底铲除礼义制度,完全顺应自然,敬天法地。8.春秋决狱:根据《春秋》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
9.登闻鼓:古代帝王为表示听取臣民谏议或冤情,在朝堂外悬鼓,许臣民击鼓上闻。
10.肺石函:古代时设于朝廷门外的赤石,民有不平,得击石鸣冤。
11.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12.十恶:谋反,谋叛,谋大逆,恶逆,大不敬,不道,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13.开皇律:隋朝开皇年间,隋文帝下令修订的一部十二篇,五百条的法律。14张杜律:西晋由张斐,杜预对晋律先后加以注释,经汉武帝批准的律学著作。
15七去三不去: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16.五刑: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封建五刑:笞,杖,徒,流,死。
17.化外人:教化之外的人,指外国人。
18.律例并行:篇例和基本法典并存,同时作为国家的重要法律形式和立法活动。
19.质剂:买卖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各方各执一份。
20.女徒顾山:汉代专为女犯设立的赎刑,女犯定罪判决后可以回家,但每月必须出钱三百由官府雇人到山上砍伐木材,以代替女犯应服的劳役。21.准五服以折罪: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
22.绿囚:是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对罪因的复核申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经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23鬼薪:男犯入山采薪供祭祀鬼神。
24.白粲:女犯择米使之正白的劳役刑或与之相当的其他劳役刑。25.以例破律:指用判例代替或优先于律法的一种制度。
26.商鞅变法:战国时期,秦国商鞅运用法家思想在秦国掀起的一场变法运动。
27.傅别:借贷契约:傅:把债的标和双方的权力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牍中间上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简牍上的字为半文。28.通行饮食罪:指给农民起义军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而犯的罪行。29.礼法之争:是指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和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因《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二.简答.论述题。
1.试述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及礼与刑之关系。
答:A.西周统治者在吸取夏商灭亡教训和继承夏商两代“天命”和“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基础上形成的;它强调注重礼德教化,慎用刑罚镇压以及因人,因事,因时,因地制宜地灵活调整刑事政策和决定法律适用;有利于统治者更能获得百姓的拥护和支持,从而维护自己的统治;标志着西周统治者的立法技术日趋成熟,适用法律的手段更为灵活丰富,为后世的“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的产生奠定了基础。B.相互联系,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礼”是经过统治者制定或认可的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指导性规范,全面规定国家基本制度,社会等级秩序及日常行为规则,其功能在于正面的积极指导:刑事制裁违法犯罪的惩罚性规范,其功能和作用在于处罚及遏制犯罪;推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法律适用原则,礼与刑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
2.简述儒家的法律思想。
答:礼治:推崇西周宗法等级秩序和礼乐典章制度,“以礼治国”。
德治:以德礼教化引导民众,用宗法礼仪制度规范人们的言行;反对以
严刑峻法震慑犯罪,“以德治国”。
人治:为政在人,治理国家在于得贤人,“以人治国”。
推行“仁政”,禁止滥用刑罚;“民贵君轻”。
3.解释“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答:用政令来治理百姓,用刑法来整顿他们,老百姓只求能免于犯罪收惩罚,却没有廉耻之心;用道德来治理百姓,用礼制去同化他们,老百姓不止有羞耻之心而且有归服之心。
4.试述汉文景帝刑制改革的基本内容和历史意义。
答:汉文帝:用徒刑,笞刑和死刑代替黥刑,劓刑,斩左右趾三种肉刑:将黥刑改为五年劳役;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把终身服役的劳役刑制度改为有期限的劳役刑制度。
汉景帝:斩左趾笞五百改为三百;劓刑笞三百改为二百;到公元前144年又各自改为二百和一百。至此,肉刑基本被其他刑罚所代取。
历史意义:积极:废除肉刑顺应历史发展潮流,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为封建五刑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历史意义的事件,是由奴隶制五刑像封建制五刑过渡的重要标志。
(消极:刑制比较繁杂,封建五刑经过长时间的酝酿才最终在隋唐确立。)
5.试述唐代适用类推时的原则。
答:A.应“出罪”的,采用“举重明轻”的办法,即应免除刑事责任的,则举出一个更为严重的,却没有被判罪的行为作为例证。B.应“入罪”的,采用’举轻明重”的办法,即应定罪的,则举出一个明显轻微而被定罪的行为作为例证 6.明清时的例与律有何特殊关系?
答:律例合编:把条例,断例等归之于典律,和典律一并成为法典的两个构成部分。
7.试述唐律的历史意义及影响。
答:A.登上了中国法律发展的顶峰,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的典范,唐律的特点就是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1.充分体现儒家思想,礼法融为一体;2.唐律是比较完备的封建法律;
B.不仅对唐代政治经济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而且直接影响后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被后世奉为立法的楷模; C.在唐与各国的交往中,其法律制度也被传播四方,影响远及东亚国家,成为这些国家封建立法的渊源。
D.消极:维护封建统治,儒家思想更加根深蒂固,儒家思想的消极方面在后世中不断体现出来,后世封建统治弊端异常突出。8.试述《法经》的结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答: 结构上:以惩治盗贼罪为核心,根据罪名类型,囚捕程式,量刑标准等各项不同内容分立篇目,包含了总则与分则,实体法与程式法,刑法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等各方面的内容,共有六篇。
主要内容:第一部分包括前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第二部分即第五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第三部分即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法律规定。
历史意义:A.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B.对后代在法律篇纂,立法技术,刑罚制度的发展等产生了深远影响;C.不仅成为秦国商鞅变法制定秦律的直接蓝本,而且也为后世的魏晋南北朝等各代立法所宗;D.作为中国古代成文法典之源,开创了中华法系独树一帜的立法先河。
9.试述唐代“礼法合一”的表现。
答:A.“三纲五常,礼之大体”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内容。唐律以“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为立法的主导思想,把维护君权,父权,夫权作为法律的根本任务。B.儒家思想强调贵贱有等,轻疏有分。唐律不仅赋予贵族,官僚法律上的种种特权,就是普通人也以身份确定罪名和量刑,同罪而异罚。C.反对重刑,强调宽仁慎刑,是儒家的又一主张。唐律中,死刑条款比前朝后代均有所减省;五刑体系中,刑罚均为独立的刑种,无附加之刑,且行刑规范;量刑幅度也相对为轻;有疑罪从轻的明文规定,等。
10.试述唐代的立法思想。
答:A.重视以法律为治国手段,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B.强调法律简约,稳定,以利于执行和遵守;C.严明法制,一断以律.
第二篇:法制史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官当” 2.“质剂” 3.“会审公廨”
1.“官当”是指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正式规定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南朝《陈律》规定:凡以官抵折徒刑,同赎刑结合使用,如官吏犯罪应判四年至五年徒刑,准许当徒两年,其余年限服劳役;若判三年徒刑,准许以官当徒两年,剩余一年可以赎罪。“官当”制度的形成,表明封建特权法的进一步发展。
2.“质剂”是适用于买卖关系中的契约形式。其中“大市以质,小市以剂”。质剂是长短不同的两种
契约券书,凡人口、牲畜之类的大宗交易谓之“大市”,使用“长券”即质;而器具、珍异之类的小宗交
易则称为“小市”,使用“短券”即剂。
3.“会审公廨”又称为会审公堂,是1864年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借小刀会起义之机,要挟清朝政府同意在外国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构。“会审公廨”制度的确立,也是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充和延伸。
4.《九章律》 6.“贿选宪法”
4.汉《九章律》为两汉基本法律。《九章律》在原秦律六篇《盗律》、《贼律》、《网律》(又称《囚
律》)、《捕律》、《杂律》、《具律》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形成九篇体例。
6.“贿选宪法”的正式名称为《中华民国宪法》,在袁世凯死后,直系军阀控制了北京,曹锟用金钱
贿赂收买国会议员而顺利地当上了总统,为利用“法统”作工具来达到其巩固统治的政治目的,在曹锟的操纵下,这些被收买的国会议员仅用了一周的时间就通过了这部宪法,并于1923年10月1日由曹锟
公布,因此又被称为“贿选宪法”。该宪法共13章141条,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正式公布的宪法。
7.西汉时期的“令” 8.“九卿圆审” 9.“充军刑”
7.“令”:是皇帝的诏令,是汉代主要的法律形式之一。它是由皇帝于“律”外发布的命令,具有最
高的法律效力。它由皇帝根据具体形势的发展需要随时颁布,是一种非常灵活的法律形式。其法律效力
超过“律”,可以取代“律”的相关规定。作为处理各项国家事务和解决具体纠纷的重要依据,汉代的“令”又具有多和广的特点。
8.清朝的会审制度由明朝的“九卿圆审”发展而来,即所谓“会九卿鞠之,谓之圆审”,对特别重
大的案件,在三法司基础上,会同吏、户、礼、工、刑、兵各部尚书及通政史共同审理的制度,但判决
仍要奏请皇帝裁决,主要审理绞、斩监候案件。
9.充军是明代的刑罚之一,是明朝“重典治国”思想的一种体现,即强制犯人到边远地区屯种或充实军伍,是在死刑之下、流刑之上的重刑。明代为充实卫所兵制的兵员,将死罪减等的囚犯发遣充军,而后则成为常刑。明代充军分为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五等,统称“五军”,最远的4 000里,最近的1 000里,有终身(即本人终生而止)和永远(即本人死后由子孙亲属接替)两种,既罪罚本人又祸及家属及有关部门。明代施用充军刑日益广泛,以至充军人数成千上万。
10、“八议”
11、亲属相容隐
12、《开皇律》
10、(1)“八议”指作八类人犯罪,依法可以享有免刑或减刑的规定。(2)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3)魏《新律》将《周礼》中的“八辟”,改为“八议”,首次入律。
11、(1)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2)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12、(1)改革刑罚制度;(2)扩大贵族官吏的法律特权;(3)创设“十恶”之条;(4)强化对经济的法律调整。
13、春秋决狱
14、《晋律》
15、清“例”
16、“治外法权”
13、是指用儒家经典《春秋》中所体现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反映了儒家伦理对汉代司法领域的渗透。其主要代表是董仲舒,核心内容为“原心定罪”。
14、又称“泰始律”:(1)体例更严谨,结构更合理;(2)内容上进一步纳礼入律,“礼律并重”为其突出特色;(3)文字简约,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
15、在明清时期,“条例”是律之外的一种制定法,而非“案例”,更非“判例”。(2)“条例”是经过一定程序而形成的正式法律规范。
16、又称“领事裁判权”,是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列强在强迫中国清政府与之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规定凡在中国享有该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
第三篇:法制史名词解释
1.五听:五听是西周时期创立的审讯方式。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询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辞听”,通过观察,发现其言辞供述的虚假或矛盾;“色听”,观察其面部表情的变化;“气听”,观测其呼吸及心跳的反常表现;“耳听”,观察其听觉的失常之处;“目听”,观察其眼神或目光的反映。
2.五刑中国古代的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称,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剕、宫、大辟。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文景时期改革刑制,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开始向封建制五刑过渡,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3.三赦三宥:三赦三宥是西周时期的刑罚适用制度。三赦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三宥指: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4.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出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使用法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
5.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这一制度源于先秦,受德刑时令学说的影响,该学说为汉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理论根据,认为人们的任何行为都要符合天意,刑杀若不在秋冬进行会触怒天神而遭惩罚。同时,秋冬行刑制度也考虑了不误农时的因素。6.亲亲得相首匿: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至唐代时发展为同居相隐原则,扩大了相隐的范围。7.八议:创立于曹魏时期的《新律》。所谓“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德行修养高的圣贤),议能(才能卓越者),议功(功勋卓著者),议贵(高级权贵),议勤(勤谨辛劳者),议宾(前代国宾)。这八种特殊人物犯罪,不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管辖,而必须上报皇帝进行决议,一般都能获得宽宥处理。这一制度使官僚贵族的司法特权逐步法律化制度化,充分体现了同罪异罚的贵贱尊卑等级秩序。
8.上请制度: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就是在贵族官僚犯罪之后,一般司法官员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判,皇帝可以根据犯罪者的具体情况——如和皇室的亲疏关系,现任官职的大小及功劳的大小等,来决定如何减免其刑法。其源于礼之等级名分,是“尊尊”、“贵贵”原则的体现。9.存留养亲创立于北魏律,就是祖父母或父母年迈,家中又无成年子孙或期亲近属进行赡养,该罪犯可以依法暂时不执行所判徒,流,死刑,责成其回家尽孝,待为老人养老送终后,再执行原来的刑罚,以体现儒家所倡导的“亲亲”原则和孝道精神,是刑罚制度开始走向儒家化的具体体
10.录囚:始于西汉时期的司法制度。是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这一制度对平反冤狱、改善狱政和统一法律适用起了一定作用,也是古代实行审判监督的一个途径。
11.九品中正制:即九品官人法,曹魏初年创立。各地的州郡县都设置了大小中正官,由这些大小中正官按照出身家世,道德行状,才能大小等标准,将本地士人定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提供给吏部作为选拨任用官吏的参考依据。是由于人口流动过大致使原“察举”制度难以实行而产生的。
12.换推制度由唐朝确定的为防止审判官因亲属,仇贤关系而在审判中徇私舞弊的审判回避制度。凡主审官与当事人系五服内的亲属或姻亲,系师生关系,曾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者以及此前有仇嫌关系者,均应换推。另一种是同职连署连判的官员之间,如果是大功以上的亲属,也应回
13.保辜制度:所谓保辜,即在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限,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在规定的期限内,伤害人可采取积极措施,挽救被害人的生命,以减轻自己的罪责。它一方面力争正确地认定加害人的法律责任,使之罪刑相应;另一方面,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采取积极的医疗措施,使之早日康复以减轻自身的职责,这对减轻犯罪后果、缓和社会矛盾起到了良好的作用。14.直诉制度:西晋不断改进上诉制度,建立起的一种诉讼制度,按照西晋的规定,要在朝堂之外设置登闻鼓,允许有重大枉屈者击鼓鸣冤,直诉中央甚至皇帝。这一制度加强了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检察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重大冤屈,同时也促进了司法制度集权化。
15.死刑复奏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为了慎重对待和处理死刑重罪,同时也为了加强皇帝对答案要案的控制,开始逐步完善死刑复奏制度,即死刑在核准以后、行刑之前,还必须再次奏请皇帝批准,方可执行。只以制度的形成和逐步完善,直接影响着后世的司法审判制度及其刑罚执行制度
16.鞫谳分司制度:即审讯与适用法律项分开,由专职官员负责审与判的制度,是宋朝审判制度的特色。在这种制度下,两司独立活动,不得互通信息、协商办案。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官吏因缘为奸,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
17.会官审录制度:会官审录制度创建于明朝洪武三十年,指对疑难重大案件以及死刑复核案件进行会官复审。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三司会审与圆审、朝审、大审、热审。这种制度有利于皇帝对司法活动进行控制与监督,有利于避免或纠正冤假错案,因此被统治者作为实行仁政的招牌。
18.秋审制度:是清朝继承明朝审制度,进一步发展而成的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而得名。顺治15年定制,每年霜降前由地方详审“秋决重犯”,奏请定夺。康熙年间,朝审和秋审渐趋一致。至乾隆时期,将秋审制度进一步规范化,使之成为饶有特色的死刑缓刑复核制度。
19.摊丁入亩摊丁入亩就是把丁银按照土地亩数平均分配到田赋中去,不再按人头征税。这一制度,初行于康熙后期,雍正初年推广,历时一百五十年完成。这项改革,不仅简化了征税标准,减轻了劳动人民负担,而且以法律形式废除了行之已久的人丁银,放松了对劳动者的束缚,为工商业的发展提供了自由劳动力。20.领事裁判权指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鸦片战争后,清政府和英国签订的《五口通商章程》开创了“领事裁判权”的先例,使中国的司法主权受到前所未有的践踏。22.《九章律》:九章律是汉朝相国萧何主持编纂的一部汉朝最重要法典,是汉律的核心。其内容以李悝的《法经》为基础,吸收了秦律中合乎当时统治需要的部分,除《法经》六篇外,又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作为汉代的基本法典,它不仅在当时对社会的安定,政权的巩固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世有很大的影响。
23.《魏律》:魏律又称新律,是太和三年由司空陈群等人参考汉律编纂的一部曹魏政权的基本法典。魏律共十八篇,除沿用了汉代《九章律》的《盗律》等五篇旧目外,又新增《刑名》、《劫略》等十三篇内容。《魏律》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与地位,精简“旁章科令”增加法典篇目,确立了新五刑制度,标志着肉刑已不再作为法定刑罚列入国家法典,取得了很大的立法成就。24.《晋律》:又称《泰始律》,经司马昭下令由贾充、杜预等十四人对《新律》进行修订,于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次年颁行天下。它以汉律为基础,参考魏律篇章体例结构,共二十篇,总结借鉴了《法经》以来的立法经验,新增《法例》篇目,继续精简律令章句,进一步改革刑罚体系,并开创了对法律条文进行注解诠释的立法方式。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一部通行全国的成文法典,对后世立法活动产生深远影响。25.《北齐律》:北齐律即为《齐律》,是由封述主持历时十余年,于河清三年正式编定的。共有十二篇法典体例,广为后世沿用,并首创了《名例律》的总则篇目,进一步突出法典总则的性质与地位。在三国两晋南北朝各代立法活动中,北齐律立法水平最高,立法成就最大,代表了当时的最高立法水平,堪称此前立法技术与立法经验的结晶,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26.《开皇律》《开皇律》是隋文帝于开皇三年命苏威、牛弘在开皇元年编制的新律的基础上以“去重就轻,删繁就简”的原则改定而成,体现了隋文帝的德治思想。法典编目条例包括名例、卫禁等十二篇五百条。《开皇律》确立了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制度,并将“十恶”重罪正式列入《名例律》,贵族、官员法律特权扩大化。它在篇章体制、基本内容等方面总结了以往朝代的立法经验,使封建法典趋于定型,并为唐律提供了直接的蓝本。27.《唐律疏议》《唐律疏议》是永徽四年唐高宗诏令“疏解”《永徽律》而制定的法典,时称《永徽律疏》,后称《唐律疏议》。现存版本由唐律律文和“疏议”组成,共十二篇,502条。其结构严谨,设置合理,律条简要,将律文与疏议有机结合起来,立法技术很高,是迄今我国历史上保留下来的最完整、最有影响力的封建法典。28.《宋刑统》《宋刑统》是宋开国第一部法典,于建隆四年由宋太祖命窦仪编订。体制上,其基本沿袭唐律,由十二篇213门组成,律文后加以疏议,再附以相关敕、令、格、式,并新增起请条开创中国古代刑律编纂新体例,在中华法律史上有重要历史地位。29.《洗冤集录》《洗冤集录》为南宋宋慈所著的检验学著作。该著作对法医学鉴定、现场勘验所应注意问题做出了比较科学的论述。是中国最早的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医学著作,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广泛流传海外,是古典法医学代表之作,对世界法律文明作出巨大贡献。30.《大明律》《大明律》是明太祖命人经三十年努力于洪武三十年颁行天下的法典,经反复修订,共有七篇(三十卷、460条,包括名例、吏、礼、兵、刑、户、工律)。其在精神上沿袭唐律,体例内容上则有其独创性。一改十二编传统,条理清晰,是条例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的封建法典。31.《明大诰》《明大诰》是明太祖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主持编订的法典,包括《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等共四编236条。主要内容有案例、新的重刑法令以及针对案例的训诫之词。作为重典治国的特殊产物,其规定了许多酷刑并以贪官污吏为重点打击对象。这种重典峻法只是特殊历史时期下的权宜之策,从长远角度看不利于缓和社会矛盾和维护封建统治的稳定,终止是历史必然。32.《大清律例》《大清律例》完成于乾隆五年(1740年),从清初开始经历了近百年的修订完善,是清代立法的重要成就。《大清律例》在结构形式上和《大明律》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二十篇,后期用新增例的方式弥补律文的不足,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集历代之大成,律例所载,严密周详。
33.《重大信条十九条》从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开始,全国革命力量迅猛发展,清廷大局已几于瓦解,后又受滦州、娘子关兵变压迫,清廷于1911年11月26日颁布《重大信条十九条》。《重大信条十九条》是中国历史上第二个宪法性文件,从内容上看,他对皇权做出了诸多限制,皇帝传统的内政外交、军备财政、赏罚黜陟等大权分散转国会、内阁和司法机关,同时加强国会的权利和监督作用,并扩大了内阁总理的权利,有此规定了皇权、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制衡原则。但是,《重大信条十九条》阙略了臣民的自由平等权利,这种立法倾向使其不得不归结为一种应急的“政治欺骗”。34.《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由清廷于1907年8月27日颁布。从结构上看,其包括十四条“君上大权”和作为附则的九条“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以法律形式规定“君上大权”,意味着皇权由法定,同时是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臣民的权利义务。从内容上看,《大纲》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君主立宪制,从来源上看,《大纲》取自《日本帝国宪法》和《普鲁士宪法》。
35.《大清刑律》大清刑律》是清末修律最主要的成果,其在体例上打破了中国数千年来诸法合体的传统形式,完全采用西方资产阶级刑法的体例,是一部以近代资本主义刑法原则为依据的单纯的刑法典,分为总则分则两编。在内容上,《大清刑律》做出了更定刑名、酌减死罪、死刑惟
一、删除比附、惩治教育等重大变革。
《大清刑律》后附五条“补教派”坚持要求增加的《暂行章程》,凸显了维护封建伦理纲常的性质。
36.《中华民国约法》1914年,袁世凯成立约法会议,修订临时约法。袁世凯提出增修临时约法大纲七项,旨在独揽大权,约法会议按此大纲,拟定新约法草案。5月1日,袁世凯公布《中华民国约法》。《中华民国约法》共十章,六十八条。与临时约法相比,有如下特点:实行总统集权制;取消国会,代之以立法院;参政院地位独特。《中华民国约法》在制定程序上违反了《临时约法》,违背了《临时约法》的基本原则。它所确立的是大总统专制独裁的政治体制。
37.《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曹锟在贿选成功后急于完成宪法,于是,其在贿选后五日内,由国会将十年来议而未决的“宪草”匆匆通过,并于1923年10月10日由曹锟公布为《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共十三章141条。其基本内容与特点: 1.中华民国的国体永远为民主共和国。2.中华民国的政体以责任内阁制为基本精神,但又包括总统制的部分内容。3.规定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以及地方自治制度。《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就宪法本身而言,其条文数较多,篇章结构及条文间逻辑严谨,内容亦基本符合三权分立的制衡原则及责任内阁制的基本精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资产阶级反对个人独裁,反对军阀专制,反对分裂,建立并巩固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要求。但由于制定宪法的目的只在于是贿选合法化,制定程序又是非正常的,这就使其进步意义完全被抵消。
1、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竹简有两种,长的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短的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2、六礼——西周结婚的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亲迎,后来封建社会基本上沿用西周的六礼制度。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后,男家备礼前去求婚。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额外内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纺结婚姻。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又叫纳市。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其同意。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六礼始于奴隶社会,对后世影响很大,是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相结合的体现,并充满浓厚的迷信色彩。
4、《法经》——是战国时期魏文侯李悝总结各国变法的经验而作的我国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共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对当时各诸侯国的立法产生了较大影响。
5、以古非今罪——秦朝设立的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
6、亲亲得相首匿——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可以首谋隐匿。汉律规定,卑幼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犯死罪的卑幼,虽应处刑,但可以请求减免,首匿犯一般罪的卑幼也不负刑事责任。
7、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罚。《北魏律》最先做此规定,隋律、唐律相继沿袭。唐律规定,五品以上官可抵私罪”(因私事或假公济私而犯的罪)徒二年,“公罪”(因公事而犯 的罪)徒三年;九品以上官可抵“私罪”徒一年,“公罪”徒二年等。明、清律无此规定。
9、宋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其条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变化之处在于:增加“折杖法”;收集自唐末至宋初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209条附于律文之后;篇目仍是12篇、502条,但在每篇下设有门,合计213门。
10、秋审——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秋审开始执行于顺治十五年,首先要求各省的督抚将自己省内所有被判处斩和斩监候(相当于现代的死缓)案件和布政使、按察史会通复审,分别提出四种处理意见:(1)情实。罪情属实,罪名恰当,奏请执行死刑。(2)缓决。案情虽然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办。(3)可矜。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死刑,一般减为徒、流。(4)留养承祀。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单丁情形,合乎申请留养者,按留养案奏请皇帝裁决。
11、禹刑——是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它虽然以禹命名,但并不是大禹所作,而是夏朝统治者制定的,为了追念其祖先而名为“禹刑”。文献记载,禹刑规定了五刑,共三千条。
12、读鞫——指秦汉时期审判终结作出判决后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
13、《中国土地法大纲》——解放战争时期中共中央于1947年10月10日公布施行。共十六条。彻底废除封建及半封建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保护民族工商业的发展。
14、宫刑——奴隶制五刑之一。割掉男子的生殖器,破坏女子的生育能力。
15、禁榷制度——指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商品实行专卖的制度。
16、督察院——明朝的最高监察机关,唐宋时期称为御史台。
17、九刑——是指西周的九种刑罚。即在奴隶制五刑的基础上增加鞭、扑、流、赎四刑。
18、礼法之争——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宜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19、《钦定宪法大纲》——由清政府制定,共23条,由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组成。它是中国历史上首部具有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用资产阶级宪法形式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合法外衣。
20、十恶——是封建法律规定的破环封建统治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不得享有“议”的特权
21、凌迟——宋朝的刑罚制度,中国历史上最残酷的生命刑。
22、领事裁判权——外国侵略者与清廷在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即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中国司法机关无权对他们裁判,只能由该囤的领事等人员或没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
23、奴隶制五刑——奴隶制国家最基本的五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
24、禁榷制度——指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商品实行专卖的制度。
25、龙风合挥——指太平天国时期的结婚证书,因证书上印有一龙一凤而得名。
26、重罪十条——始于《北齐律》,是指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最严重的罪名,隋唐所规定的“十恶”以此为基础形成。
27、《袁记约法》——实际上是《中华民国约法》为了实现袁世凯的独裁,这部法律废除责任内阁制,行总统制,无限扩张总统权力,并废除国会,设立立法院。
28、《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由南京临时政府制定颁行,共7章56条。它确认中华民国为民主共和国,建立“三权分立”政治制度,规定了人民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它同时对袁世凯专权进行了限制。它是中国历史上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
29、兄终弟及——是中国古代出现的一种继承制度,指的是兄长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继承。
30、征辟——是汉朝对特定人才的任用方式。分征召和辟举两种。
31、审刑院——是宋朝在皇宫内设立的司法机关。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
32、《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分总则和分则两编,并附《暂行条例》五条
第四篇:名词解释、简答题
名词解释
1.经济性信息:经济性信息是指与企业发展有关的各种信息,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发展的信息,财政、金融、信贷方面的信息,经济资源信息等
日本式报价:将最低价格列在价格表上,以求首先引起买主的兴趣。口头谈判:是双方的谈判人员在一起,直接地进行口头交谈协商 丝毫无损的让步:是指在谈判过程中,当谈判的对方就某个交换条件要求己方作出让步,其要求确实有理,而对方又不愿意在这个问题上作出实质性的让步,但就己方目前的条件而言,实在难以接受对方的要求,同时保证在这个问题上己方给其他客户的条件,绝对不比给对方的好,希望对方能够谅解。
借助式发问:是借助第三者的意见来影响或改变对方意见的发问
2.报盘:卖方主动开盘报价叫报盘
开局阶段:主要是指谈判双方见面后,在讨论具体、实质性的交易内容之前,相互介绍、寒暄以及就谈判内容以外的话题进行交谈的那段时间。
进取型对手:是以对别人和谈判局势施加影响为满足的对手
谈判实际需求目标:是谈判各方根据主观的因素,考虑各方面情况,经过科学论证、预算和核算后,纳入谈判计划的谈判目标。
探索式发问:是针对对方答复要求引申或举例说明,以便探索新问题、找出新方法的一种发问方式。
3.政治性信息:是指由于某一政治活动的发生、政治事件的出现而引发市场变化的信息。硬式谈判:硬式谈判又称立场型谈判,在谈判开始时提出一个极端的立场,进而固执地加以坚持,自有在谈判难以为继、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作出极小的松动和让步。
群体效能:主要是指群体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效益。
沙龙式模拟:是把谈判者聚集在一起,充分讨论,自由发表意见,共同想象谈判全过程。谈判最低接受目标:是商务谈判必须实现的目标,是谈判的最低要求,若不能实现,宁愿谈判破裂也没有讨价还价、妥协让步的可能。
4.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国际金融市场上由于各种商业贷款利率的变动而可能给当事人带来损益的风险。
实盘:在正式谈判中,开盘都是不可撤销的,叫做实盘
模拟谈判:是在谈判正式开始前提出各种设想和臆测,进行谈判的想象练习和实际演习。谈判最高目标:也称最优期待目标,它是己方在商务谈判中所要追求的最高目标,也往往是对方所能接受的最大程度。
强调式发问:旨在强调自己的观点和己方的立场。
5.社会信息:是指与市场经营、销售有关的社会风俗、社会风气、社会心理、社会状况等方面的信息。
递盘:买方主动开盘报价的叫递盘。
坚定的让步方式:在让步的最后的最后阶段一步让出全部可让利益。
投资谈判:是指谈判的双方就双方共同参与或涉及的某项投资活动,对该投资活动所涉及有关投资的周期、投资的方向、投资的方式、、投资的内容与条件、投资项目的经营及管理,以及投资者在投资活动中的权力、义务、责任和相互关系所进行的谈判。
谈判可接受目标:是指在谈判中可努力争取或作出让步的范围。
6.假性分歧:是由于谈判中的一方或双方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人为设置的难题或障碍,是人为的分歧,目的是使自己在谈判中有较多的回旋余地。
中立的谈判:是指在谈判双方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点进行的谈判。
仲裁协议: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科技性信息:是指与企业产品研制、设计、生产、包装有关的信息。目标租赁谈判:是指我国企业从国外租用机器和设备而进行的谈判。
7.开场陈述:即双方分别阐明自己对有关问题的看法和原则,其重点是己方的利益,但它不是具体的,而是原则性的。
谈判阶段:又称实质性谈判阶段,是指从开局阶段结束以后,到最终签订协议或谈判失败为止,双方就交易的内容和条件进行谈判的时间和过程。
澄清式发问:是针对对方的答复重新提出问题,以使对方进一步澄清或补充其原先答复的一种问句
主场谈判:是指对谈判的某一方来讲谈判是在其所在地进行的。~~对谈判的另一方来讲就是客场谈判。
戏剧性模拟:是指在谈判前进行的模拟谈判。
8.书面谈判:是谈判双方不直接见面,而是通过传真、电报、互联网、信函等方式进行商谈。
原则型谈判:是要求谈判双方首先将对方作为与自己并肩合作的同事对待,而不是作为敌人来对待。
封闭式发问:指在特定的领域中能带出特定的答复的问句。关系型对手:以与别人保持良好的关系而感到满足的对手。
国际商务谈判:是指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处于不同国家或不同地区的商务活动当事人为了达成某笔交易,彼此通过信息交流,就交易的各项要件进行协商的行为过程。
简答题
1.与进取型对手谈判的禁忌52:试图去支配他、控制他,压迫他作出过多的让步,并提出相对苛刻的条件
2.先高后低后又拔高让步方式的优点149:首先,起点恰当、适中;其次使谈判富有变化;再次,在二期让步中减缓一步,最终能保住己方的较大的利益
3.当己方谈判实力强于对方时,开局应采取何种策略135:在语言和姿态上,既要表现的礼貌友好,又要充分显示己方的自信和气势
4.尽量避免僵局的原则168:坚持闻过则喜;态度冷静、诚恳,语言适中;绝不为观点问题发生争吵
5.国际商务谈判的目标层次105:最高目标〉实际需求目标≥可接受目标≥最低目标
1.与关系型对手谈判的禁忌53:不主动攻击;对他让步过多;对他的热情态度掉以轻心。
2.等额让出可让出利益的让步方式的优点148:此种让步平稳、持久;有利于双方讨价还价;在遇到性情急躁或无时间长谈的对方时,往往会站上风,削弱对方的还价能力 3.制定谈判方案的基本要求108:谈判方案要简明扼要;谈判方案要具体;谈判方案要灵活
4.阻止对方进攻的策略158:限制策略;示弱以求怜悯;以攻对攻 5.影响谈判班子实力的因素113:业务实力;社会地位;工作效率
1.与谨慎稳重型对手谈判应注意的事项57:要循循善诱以配合对方,切记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建议,谈判时要有信心、耐心和毅力,慢慢与对方磋商,并设法提供有力的谈判证据
2.对事不对人的处理原则187:控制好自己的情绪;正确处理和对方的人家关系;正确理解谈判对方
3.谈判现场布置方形谈判桌的优劣115:这种形式看起来比较正规,但过于严肃缺少轻松活泼的气氛,交谈起来不方便
4.对方开场阐述时己方应注意事项133:一是倾听;二是要明晓对方陈述的内容;三是归纳,要善于思考理解对方的关键问题
5.倾听的规则200:要清楚自己听的习惯;全身心地注意;要把注意力集中在对方所说的话上;要努力表达出理解;要倾听自己的讲话
1.等额让出可让利益的让步方式的缺点148:每次让利的数量相等、速度平均,平淡无奇,容易使人产生疲劳、厌倦之感;每次都有让利,互给对方留下只要耐心等待总有希望获得更大的利益 2.与权力型对手谈判的禁忌52:不让他插手谈判程序的安排;不要听取他的建议让他轻易得手;不要屈服于他的压力
3.迫使对方让步的策略155:第一 利用竞争;第二 软硬兼施;第三 最后通牒
4.确定谈判时间应考虑的因素111:谈判准备的充分程度;谈判人员的身体和情绪状况;谈判的紧张程度;谈判议题的需要;谈判对手的情况 5.整理收集资料的目的96:一是为了鉴别资料的真实性与可靠性;二是结合谈判的具体内容,分析各种因素与谈判项目的关系;制定出具体的谈判方案和对策
1.谨慎稳重型谈判对手的特点57:理智稳妥;谨小慎微;忠于职守,一丝不苟,“不敢越雷池一步”
2.谈判现场布置圆形谈判桌的优劣116:会使人感到有一种和谐一致的气氛,而且交谈起来比较方便
3.谈判信息传递的方式98:明示、暗示和意会的方式
4.审查谈判对手商业信誉的内容88:产品质量;技术标准;产品的技术服务;商标及品牌;广告的宣传作用。
5.当己方谈判实力弱于对方时,开局应采取何种策略135:一方面要表示出友好和积极合作的意愿;二是要充满自信,使对方不能轻视我们
1. 为争取对方互惠互利的让步,商务谈判人员应采取哪些技巧154:当己方谈判人员提出让步时,应向对方表明作出这个让步是与公司政策或公司主管的指示相悖的;把己方的让步与对方的让步直接联系起来。
2. 可接受目标对于谈判一方而言应采取的态度104:一是现实的态度;二是资金来源多样化
3. 谈判对手资信情况审查的主要内容85:谈判对手的合法资格;公司性质和资金状况;公司营运状况和财务状况;公司商业信誉情况。4. 摸清对手谈判期限应注意的问题91:对方可能会千方百计地保守谈判的秘密;在谈判时要通过察言观色抓住对方流露出来的情绪摸清期限;谨防对方有意提供假情报;己方的谈判期限要有弹性;在对方期限压力面前提出对策;摸清对方对己方的信任程度
5. 处理谈判僵局应注意的问题177:及时、灵活地调整和变换谈判方式;回绝对方不合理要求、降低对方目的要求;防止让步错误,掌握好妥协的艺术
1.假如谈判双方实力相当,开局应采取何种策略135:力求创造一种友好、轻松、和谐的气氛在语言和姿态上要做到轻松又不失严谨、礼貌又不失自信、热情又不失沉稳
2.僵局的种类163:狭义的角度分类:初期僵局、中期僵局、后期僵局
广义上分类:协议期僵局和执行期僵局
3.谈判成交阶段的主要目标161:第一力求尽快达成协议;第二 尽量保证已获得的利益不丧失;第三 争取最后的利益收获 4.从公共机构途径获取的信息资料93:国家统计机关公布的统计资料;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资料;图书馆里保存的大量商情资料;出版社提供的书籍、文献、报刊杂志;专业组织提供的调查报告
5.谈判小组人员构成的三哥层次69:第一层次:谈判小组的领导人或首席代表;第二层次:懂行的专家和专业人员;第三层次:谈判必须的工作人员。
1.“深藏不露”谈判对手的特点56:不露“庐山真面目”;精于“装糊涂”;惯于“后发制人”
2.先高后低后又拔高让步方式的缺点149:这是一种由少到多不稳定的让步方式,忽高忽低,会给对方造成不诚实的感觉
3.谈判现场不布置谈判桌的益处116:大家随意做轻松洽谈生意,能增加友好的谈判气氛
4.谈判前应收集那些政策法规信息95: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状况;谈判双方有关谈判内容的法律规定;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各种关税政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外汇管制政策;有关国家或地区出口配额与进口许可证制度方面的情况;国内各项政策
5.谈判须避免出现的心理状态51:信心不足;热情过度;不知所措
第五篇:中国法制史简答题1
三.简答题
1.简述中国法制文明起源的主要特征。1.‚礼‛源于祭祀; 2.‚刑‛起于兵; 3.礼刑结合; 4.家族本位
2.简述夏代‚天讨‛、‚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在中国文明史的初期,‚天‛的观念在人们思维中占有重要位臵。‚天‛被视为万物的最高主宰和本源。这种‚天道‛观被统治者用来作为解释行使政权、适用法律的最终依据。他们声称自己是奉‚上天‛之意来治理天下;适用法律、实施刑罚也是奉行‚天意‛;即所谓‚天讨有罪‛,‚天命殛之‛,‚恭行天之罚‛等。以此来加强其政权和法律制度的威慑力量。在夏及以后的商周时期,‚天讨‛、‚天罚‛的观点是当时最为流行的官方政治法律观,直接影响到当时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
3.简述商朝的罪名与刑罚。
1.罪名: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舍弃啬事、不有功于民等;
2.刑罚种类:死刑、肉刑、徒刑、流刑四种。其中五刑包括墨、劓、剕、宫、大辟。
4.简述奴隶制‚五刑‛。
1.‚五刑‛是指长期存在于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常用刑。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法制度。
2.墨刑: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刻刺并涂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剕刑:砍去受刑人足的重刑;宫刑: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大辟:死刑
5.商朝的法律制度在夏朝的基础上继承了些什么,发展的又有些什么?
在法律思想上,商朝继承了夏朝天讨、天罚和神判的特色,并且在此基础上还发展出与占卜巫术相结合。上网在哦喂上帝申领在人间的代表和祖先神灵在当世的代表,为了取得天命神意,往往借助占卜,从而在宗教思想上对人进行统治,所以这也成了法律上进行判决的一大依据,这有利于统治者权力的巩固。法律制度方面,商朝继承了夏朝的制度,同样仿夏朝的禹刑制定了汤刑,但在此基础上的刑法,商朝的刑罚制度相当严酷,具有‚临时制刑‛的特点。主要罪名也比之于夏朝更为丰富,刑罚种类也多了徒刑这一种。出现了类似于后世的族诛的刑罚。商朝还出现了一些行政法律、民事法律,如婚姻、继承制度。
6.夏朝的法律主要规定可哪些罪名? 夏朝法律中虽然尚未形成完整的罪名体系,但是统治者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定型化的罪名。夏朝确定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据史书所载,夏朝初期的司法官皋陶对‚昏‛、‚墨‛、‚贼‛三种犯罪均处以死刑。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二)夏朝的军事法令中规定有‚弗用命‛、‚不恭命‛之罪,即在作战中对于不努力执行君王诰命、不服从君王诰命的人处以死刑。
(三)为保护血缘关系的稳定,夏朝法律中规定了不孝罪。据史书记载,不孝罪是夏朝最严重的犯罪之一,所谓‚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7.简述商朝‚内外服‛的司法机构。
商朝的政治、司法统治比夏朝有了很大的发展。在商王的权威进一步加强外,商朝将中央与地方的统治关系以‚内服‛、‚外服‛的方式加以确定。商王直接统治的区域为‚内服‛;与商部落联盟、听从商王命令的其它地区为‚外服‛,在这些地区生活的部落,其首领被商王封为诸侯、伯,有很大的独立性。在司法机构的设臵上也是如此,‚内服‛地区由商王直接控制,‚外服‛则由诸侯实施司法统治。商朝的司法官由高级贵族以世袭的方式担任。8.简述春秋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
参考答案:1.事断于法,强调法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主张将法公之于众,作为规范臣民言行的标准;
2.重刑轻罪,即对轻罪亦适用重刑处罚;
3.刑无等级,即在法律适用上,反对宗法制时代的‚礼有差等‛,而主张‚刑无等级‛
4.法布于众,即向全社会公布国家的法律,让全体臣民清楚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9.简述成文法公布的意义。(7分)
答案:1.成文法宣布了‚行不可知,则为不可测‛的中国奴隶制法律形态的结束,毁了旧贵族垄断法律的特权,是法律内容走向公开化,开创了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新纪元,成为历史进入新时代、新阶段的重要标志。(3分)
2.成文法事件,也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帷幕。(1分)成文法事件动摇了旧制度的政治基础,剥夺了旧贵族的世袭特权,动摇了宗法等级制的社会基础,确立起法家代表人物所倡导的‚法治‛原则。(2分)
3.成文法的公布,也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和进步(1分)10.简述《法经》的特点及影响。(10分)
答案:(1)确立‚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宗旨。(2分)
(2)贯穿了‚重刑轻罪‛的重刑主义法制原则。(2分)
(3)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体例。其中包含了总则与分则、实体法与程序法、刑事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等各方面,首次创立了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篇章体例结构。(3分)
(4)《法经》的制定,标志着中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对后世两千多年的各代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法经》作为中国古代封建成文法典之源头,也适应了封建统治的需要,有利于维护新的地主阶级政权,有利于防范和镇压民众反抗。(3分)11.简述秦朝定罪量刑的原则。参考答案:
1.确定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 2.区分故意和过失,故意处刑重,过失处刑轻;
3.区分有无犯罪意识,以有无明确的犯罪意识作为认定是否犯罪的依据之一;
4.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刑;
5.集团犯罪、累犯加重。集团犯罪一直是秦朝刑法惩处的重点,五人以上为集团犯罪,对集团犯罪的惩罚大大重于单个人犯罪;
6.自首减刑,消除犯罪后果减刑;
7.诬告反坐,对于诬告者,处以诬告他人所犯的罪的刑罚; 8.连做。即一人犯罪,全家、邻里或其他有关的人连同受罚。12.什么是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答: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具体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亲属之间隐匿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来源于孔子宣扬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13.简要说明‚三纲‛的含义以及它在汉朝立法思想中的地位。
答:所谓‚三纲‛,是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它是以严格的封建等级制度为基础的君权、父权、夫权的集中体现。汉朝的立法思想以‚三纲‛为最高立法原则。
14.什么是‚秋冬行刑‛,为什么要实行‚秋冬行刑‛?
答: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的制度。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以“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
15.汉朝的立法成果有律法共60篇,请列出这时期制定的法律。
答:《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 16.简述汉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汉代监察制度在承袭秦制的基础上,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中央与地方两大监察体系;而且监察机构日趋完善、监察官员的职责更加明确。(1)在中央,御史台是专门的监察机构,它在名义上隶属于少府,但是其地位很高,与尚书台、谒者台并称‚三台‛,可以独立行事。汉代的御史台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专门的监察机构。原来御史大夫主管的文书事宜,已改由尚书令负责,使其专事监察之职。在御史台中由御史中丞实际负责,御史中丞与尚书令、司隶校卫并称‚三独坐‛,地位甚高。
(2)在地方,汉初由丞相临时派出监察御史;至汉武帝时期,为了强化中央集权,进一步控制地方官吏,他把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每区派刺史一人。刺史在御史中丞的领导下,依照‚六条问事‛行使监察权。17.简述春秋决狱在西汉中期得以盛行的历史原因。
西汉初期,汉律的制定是在秦朝法制的基础上完成的。因此汉朝主要的法律制度基本上仍然是法家思想的产物。到了西汉中期,儒家思想确立了官方正统地位。但是儒家思想不能影响到已经制定的法律,所以只能通过春秋决狱的司法途径,把儒家的春秋经义渗透到法律中去。用司法来改变以制定的法律,实现法律的儒家化。
春秋决狱也适应了建立统治秩序的需要:其一,春秋决狱所宣扬的‚罪止其身‛、‚以功覆过‛原则,利于缓和矛盾,稳定统治秩序;其二,‚论心定罪‛可以随心所欲地解释文义深奥的儒家经书,以便更好地为统治者服务,同时对法制的不完备之处也起到弥补作用。
因此,春秋决狱自西汉中期能够风靡一时,绵延七百余年。直到唐代制定出真正完全儒家化的法典,引经注律的风气才得以息湮。18.汉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内容:(1)文帝时期具体内容是:以徒刑、笞刑、死刑分别取代墨刑、劓刑和剕刑。即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300,斩左趾改为笞500,斩右趾改为弃市。
(2)景帝时期进一步改革,内容涉及两个方面:第一、减少笞数。将劓刑改为笞100,斩左趾改为笞200;第二、制定法令规范笞刑。规定刑具规格、受刑部位以及中途不准更换行刑人等。
意义:文景时期废除肉刑的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 阶段的标志,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同时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19.简述汉朝刑事立法中定罪量刑原则。
(一)刑事责任年龄
最低和最高年龄区别:八岁以下,八十岁以上;七岁以下,七十岁以上;七岁以上,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八十岁以上。
根据犯罪情节,确定科刑轻重。一般劲刑、免刑,这些人因“矜老怜幼与正常人在处刑上有区别。反映“德主刑辅”。
(二)亲亲相首匿
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不受法律追究或轻免刑罚。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为后来封建法律继承。
(三)先自告除其罪 汉自首叫自告,犯罪者在罪行未被发觉以前,自己到官府报告犯罪事实,可以免其罪。
(1)数罪并罚,只免除自首之罪
(2)犯罪集团出划策者,自首也不免。(3)杀伤父母、奴伤主等不免。
(四)贵族官员有罪先请
保护汉官员法律特权。公侯及其嗣子、官吏三百石以上享受有罪“先请”特权,一般减刑或免刑。
20.简述汉律危害中央特权和封建统治的犯罪。
(一)危害中央集权:即分裂对抗朝庭罪。阿党、附益罪:诸侯有罪,互相不举奏为阿党,即中央派的官和中央要一致,否则为阿党,附益诸侯王结党共反朝庭,或左官必不可与诸侯王结党。
(二)主要罪名:(1)僭越:百官器皿、服饰、乘舆各有规定,逾制即犯罪。(2)出界:诸侯王擅自出禁封国界,处重罪或死刑。
(3)泄漏中省语:泄漏朝庭秘密,死刑。危害封建统治罪。(4)大逆不道:造反、群盗
法制史(名词解释+简答题)
本文2025-01-31 00:34:39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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