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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合集)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8浏览:1收藏

化学工业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合集)

第一篇:化学工业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化学工业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1983年5月13日,化工部

竣工验收工作是基本建设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总结和考核基本建设工作及其成果的重要环节。为了做好化学工业基本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化工建设的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竣工验收的依据

办理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和上级领导机关的有关建设文件,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等。

二、竣工验收的范围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完,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都要组织竣工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分工

1.一般大中型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负责验收,重大的大型项目由国家计委组织验收,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务院批准,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2.部直属直供中型建设项目和直属小型建设项目由部组织验收。3.直供小型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组织验收。4.地方大中型建设项目,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进行验收。

四、竣工验收的时间

基本建设项目,从化工投料试车出合格产品时起安排三个月的试生产。在试生产期间,要进行全系统满负荷生产,选择七十二至一百二十小时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是装置的生产能力、工艺指标、消耗指标、产品质量、设备性能、自控水平和经济效果。完成生产考核后即办理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手续。如确有困难,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期限,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年底确已具备验收条件而又来不及办理验收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统计上先报投产,但必须在第二年一季度内补办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

五、竣工验收的标准

1.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的标准建成,经化工投料试车(即带负荷运转,下同)合格;

2.经过生产考核,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要求;

3.按国家环保要求,在工程建成投产的同时,“三废”治理工程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同时建成投产,劳动保护、工业卫生及消防、安全设施符合设计要求; 4.技术文件、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5.生活福利设施按设计要求基本建成,能够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6.化工矿山建设完成采矿试生产和选矿试运转; 7.引进装置的验收标准按合同规定执行。

六、竣工验收的方法和步骤

根据化工基本建设项目的特点,竣工验收可分为单项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验收两种情况。单项工程验收:一个单项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完,经试车考核,已具备使用条件,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施工、设计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整理有关施工的技术资料和竣工图办理单项的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交接手续,而后按单项工程上报投产。由几个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的单项工程,当其中某一单位所负责的部份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即可向建设单位办理交工手续。

全部工程验收:整个建设项目已符合本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即应进行全部工程验收。在全部工程验收时,对已验收过的单项工程只做文字和统计说明,不再重办具体验收手续。对于大型联合企业,宜以分期进行验收。全部工程验收具体可按如下三个步骤进行:

1.准备工作 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必须抓早,从工程建设一开始,设计、施工、建设各部门都要有专人负责交工验收准备工作。准备的主要内容:

(1)按照原国家建委建发施字(1982)50号文规定编制好工程竣工图;(2)对财务进行清理,编制竣工决算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3)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清理工程量和剩余尾工,并提出处理意见;

(4)对应该移交和核销的工程办理移交和核销手续,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并编好固定资产清册;

(5)对设计、工程质量和主要设备质量以部分项工程进行评定;(6)清理工程“三材”使用量和库存物资,并提出处理意见;

(7)对各种竣工资料,包括“三废”治理,工业卫生、劳动保护措施等资料整理分类装订成册;

(8)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9)代验收委员会起草验收鉴定书。

为落实各项准备工作,各个项目都要在投料试车前半年以建设单位为主,组织施工、设计、生产等单位并邀请当地建设银行参加,组成项目竣工难以小组或竣工验收办公室,负责竣工验收的具体准备工作。

2.资料审查 准备工作就绪后,将竣工验收报告及其它资料在送主管部门的同时,分送当地计委、经委、建委、建行、统计、环保、劳动、卫生、工会、档案等有关部门审查。凡属部和国家组织验收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资料一式五份报送部基建局。各部门在审查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召开专业会或到现场实地调查,提出意见。3.上报审批验收 资料齐全并由当地有关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按本办法验收分工报请组织验收部门进行验收。负责验收部门根据情况可采取二种形式进行验收。一是对大中型项目召开验收会议进行验收,验收会议由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由负责验收部门组织。一般在正式验收前可组织预验收,预验收由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化工厅(局)和负责验收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和预验收要有当地建委、计委、经委、财政、建行、统计、环保、工会、卫生、劳动、消防和科技档案等部门参加。预验收时审议竣工验收报告,对未完工程提出处理意见,检查技术档案资料,评定验收工程现场。正式验收时,验收委员会听取建设情况的全面汇报和预验收情况汇报,讨论通过验收鉴定书并验收签字。二是对小型项目,一般由验收部门根据情况召开专业会,座谈会等形式对项目情况进行评定和审查,然后根据项目所在地方部门对竣工验收资料所提的意见情况行文批复,批文就是竣工验收最后文件,验收工作即告结束。

七、竣工验收的几项具体规定 1.新增生产能力的计算。

基本建设新增生产能力是指通过基本建设而增加的设计能力,它体现了基本建设的最终成果,是基本建设向社会提供的使用价值的数量表现。

新建工程的生产能力,应按批准的设计能力计算,扩建工程的新增生产能力,应按批准的扩建后净增设计能力计算。

新增生产能力以国家批准的独立单项工程为核算基础,凡能独立生产一种产品的均按单项计算和上报新增生产能力。

2.有的高产项目和单项工程生产线已建成,符合竣工验收基本要求,只是部份附属辅助设备配套不全,但在采取必要措施后已不影响正常生产的亦应办理验收,仍按设计规定计算新增生产能力。在验收时由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一次审定尾工的内容、数量、投资(包括贷款和自筹)和完成期限,明确投资、设备、材料的来源,一次或分期划给生产企业包干实施,基建拨款仍由建行监督,允许结转使用。从包干投资划交生产企业起,大中型项目即从计划上销号。不再列为大中型收尾项目;投资仍要纳入计划,进行统计。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项目,前一期工程验收时遗留的少量尾工,也可以在建设后一期工程时,由建设单位一并组织实施。对原设计文件中没有而需要增加的内容,不能做尾工处理,验收时不予认定。确实需要增的要专题报批,另行处理。

3.项目建成经试车考核,已达到设计能力,要及时验收报新增能力,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不得以度生产名义“吃基建饭”。项目从投料试车出合格产品时起,半年内应验收报投产而不验收不报投产的,经主管部门认定后,按自动验收投产基建销号处理,新增生产能力按设计能力计算,同时,由主管部门通知当地财政部门取消其基建试车收入分成,由建设银行监督全部上交财政,并由建设银行冻结其基建拨款或停止基建贷款。

4.扩建项目中不能单独考核生产能力的,待所扩建工程内容建完,单机投入使用,符合设计要求,即将设计规定扩建综合能力上报投产。

5.属于科研和实验性基建项目,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建完,具备使用条件就上报建成,验收后交付给使用单位,不计算新增生产能力。

6.项目经试车考核证明能生产出合格产品,但确实达不到设计能力的,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上报有关部门批准,可按实际考核能力进行验收,上报投产。

7.项目经试车考核,能生产出合格产品,也能达到设计能力,但由于原料、燃料、销路待原因不能满负荷生产或因原料成本高、产品价格低等原因投产后要发生亏损的项目,仍应按期组织验收,新增生产能力仍按设计能力计算。

8.少数项目建成,可以生产出产品,但因无原料、燃料,产品无销路和其它原因,不能试车或试车后就必须停车的项目,按下面两种情况分别处理:一是经调查研究确认在一年内不能开车生产的,要上报主管部门批准改产或做其它处理。二是经调查研究确认地一年内可以开车生产的,经单机试运后交建设单位保管,条件具备后再投料试车、考核、验收。所需保管费用,仍由基建投资开支。

9.少数项目建成后,经化工投料试车,因工艺技术和设备缺陷等问题,不能生产合格产品的,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鉴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作为基建项目调整、攻关。调整、攻关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调整、攻关一两年后,仍不能正常生产合格产品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1)另行调整其它用途;

(2)有的项目如交给生产方面进行技术攻关更为有利,也可先办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由生产方面继续攻关。

这两种情况要按实际产品、能力等进行验收,以便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10.“三废”治理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产,交付使用。个别项目由于历史原因未能完全做到,验收时会同地方环保部门按照排放“三废”的危害程度区别对待:(1)危害很严重的,“三废”治理未解决前不允许设料试车,强行投产的要追究责任,不予验收;

(2)危害后果不太严重,已采取一定措施的,为尽快发挥投资效果,可以办理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手续。验收时对未完的“三废”治理工程要明确完成期限。在限期内根据具体情况,经地方环保部门同意,可酌情减免排污费。逾期没有建成的,当地环保部门有权勒令停产治理,或按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排污费。

有的项目“三废”治理工程已被设计要求建完,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产,交付使用,但因国家技术水平所限,治理效果达不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仍应办理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八、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验收鉴定书内容 1.工程名称 2.建设规模 3.工程地址 4.移交生产日期 5.验收委员会名单 6.工程建设情况总说明 7.验收委员会鉴定意见 8.验收签字

注:竣工验收报告和验收鉴定书为十六开本,封面为红色烫金字。

附件二:施工单位移交给建设单位的技术资料

1.永久性水准点的座标位置、主要建筑物、构筑物、测量记录和沉降观测及变形观测记录。2.图纸会审记录和设计变更通知单。3.材料、构件和设备质量合格证明。4.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证书。5.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和事故处理资料。6.设备调试和试压、试运转记录。

7.主体结构和主要部位试件和材料试验检验记录。

8.按原国家建委(82)建发施字50号文规定应由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图和其它有关技术文件。

9.矿山建设项目,要提交井上下测量控制成果资料,井上下对照图、露天矿坑基建终了图、矿井(坑)地质素描图、地质图件资料及三级矿量计算资料、巷道断面图以及生产能力测定资料,地下工程、隐蔽工程记录,采矿试验、选故试生产成果。

附件三:化学矿山基本建设形成生产能力的标准

一、采矿

1.按批准设计规定建成设计规模时所需的采矿全部基建工程。并形成设计规定应保有的与矿山设计能力相适应的各级矿量。

各级矿量的保有期限,应按化工部(80)化矿字第1067号<化字矿山三级(二级)矿量管理办法>执行。各级矿量保有期限为: ━━━━┳━━━━━━━━━━ ┃ 保 有 期 限

矿量名称┣━━━━┳━━━━ ┃井下开采┃露天开采

━━━━╋━━━━╋━━━━ 开拓矿量┃3~5年 ┃ 1~1.5年 采准矿量┃1~1.2年┃

备采矿量┃4~8月 ┃ 6~8月 ━━━━┻━━━━┻━━━━

2.按设计规定建成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水、供电、压风、防洪、排废、破碎、储运及修理设施等工业建设。并按设计规定配齐矿山生产设备。

二、选矿

按批准设计规定的产品流程建成全部工程。即建成设计规定的原矿储运,破碎筛分,磨矿分级,选矿工艺,脱水干燥,尾矿精矿设施,以及供排水、供电、供热、压缩空气、运输,选矿药剂、选矿试验、化验分析待辅助配套工程,并按设计规定配齐选矿生产设备。

三、按环保要求,在主体工程建成投产的同时,环保和综合利用工程按设计规定建成。

四、职工宿舍和公共福利设施按批准设计规定建设,并能适应投产的需要(新建项目的生产福利设施竣工面积一般不低于设计总面积的三分之二)。

五、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联动负荷试运转正常。

六、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试车考核的需要(包括生产和管理人员的配备,工人培训、工器具购置、原材料、燃料、备品备件等)。七、一些投产项目,已按批准设计规定建成,符合上述新增生产能力条件的基本要求,仅是其中个别非主要生产环节的少数非主要设备及某些特殊材料短期不能解决,或部分辅助设备配套不全,经采取必要的措施后,暂不影响正常生产,产经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可先移交生产,计算新增生产能力。

附件四:竣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竣工验收报告文字说明部分: 1.建设情况

(1)工程项目批准依据、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及新增生产能力。

(2)设计情况,包括设计依据、设计单位、设计阶段、设计批准部门、重大设计变更等。(3)施工情况,包括施工单位,历年施工形象进度,施工中大事记录等。(4)设计概算、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固定资产的总额及其构成分析。(5)化工矿山建设项目要专门编制施工终了的地质、矿量的变更报告。

2.生产准备状况,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原材料、水电汽设备维修和安全技术准备状况。矿山项目要编制投产前的三级(二级)矿量报告。

3.试车考核情况,各阶段试国结果及各项经济指标考核结果。矿山项目要编制采矿试验,选矿试生产结果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报告。4.工程质量总评。

5.“三废”治理工程完成情况和试运转结果。6.劳动保护、岗位卫生方面的情况。7.影响生产的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8.外事工作和合同执行情况。9.投资效果分析。10.经验教训。

(二)竣工验收报告的附表 1.竣工工程概况表(附表一)2.未完工程明细一览表(附表二)

3.工程竣工验收清册及交付使用财产表(附表三)4.移交设备、工具、器具、家具清册(附表四)5.库存结余设备、材料表(附表五)6.重大事故一览表(附表六)7.重大设计变更一览表(附表七)

8.竣工验收单项工程质量评定表(附表八)9.设计质量评定表(附表九)

10.关键设备质量评定表(附表十)11.三废治理情况表(附表十一)

12.工业卫生、劳动保护情况表(附表十二)

13.化学矿山建设项目地质勘探储量一览表(附表十三)14.进口项目工程竣工决算表(附表十四)附表一

建设单位名称: 竣工工程概况表

┏━━━━━━━━┳━━━━┳━━━━┳━━┳━━┳━┳━━━━┳━━━┳━━┓

┃ ┃ ┃ ┃设计┃实际┃完┃名 称┃ 单位 ┃数量┃

┃ 建设地点 ┃ ┃占地面积┣━━╋━━┫成┣━━━━╋━━━╋━━┫ ┃ ┃ ┃ ┃ ┃ ┃主┃建筑面积┃平方米┃ ┃

┣━━━━━━━━╋━━━━┻━━━━┻━━┻━━┫要┃传动设备┃ 台 ┃ ┃ ┃建设项目(或单项 ┃ ┃工┃静止设备┃台/吨 ┃ ┃ ┃ 工程)名称 ┃ ┃作┃仪 表┃台件 ┃ ┃

┣━━━━━━━━╋━━━━━┳━━━┳━━┳━━╋━╋━━┳━┻┳━━╋━━┫

┃ ┃能力名称 ┃单位 ┃设计┃实际┃主┃名称┃单位┃概算┃实际┃

┃新增生产能力 ┣━━━━━┻━━━╋━━╋━━┫要┣━━╋━━╋━━╋━━┫ ┃ ┃ ┃ ┃ ┃材┃钢材┃ 吨 ┃ ┃ ┃

┣━━━━━━━━╋━━━━━━━━━┻━━┻━━┫料┃木材┃平方┃ ┃ ┃ ┃建设时间 ┃从19 年 月至19 年 月 ┃消┃ ┃ 米 ┃ ┃ ┃

┣━━━━━━━━╋━━━━━━━━━━━━━━━┫耗┃水泥┃ 吨 ┃ ┃ ┃ ┃扩初设计批准机关┃ ┣━╋━━┻━━┻━━┻━━┫ ┃ 日期、文号 ┃ ┃设┃ ┃

┣━┳━━━━━━┻━━━━━━━┳━━━┳━━━┫计┃ ┃ ┃ ┃ 项 目 ┃概 算┃实 际┃单┃ ┃ ┃ ┃ ┃(万元)┃(万元)┃位┃ ┃

┃ ┣━┳━━━━━━━━━━━━╋━━━╋━━━┫名┃ ┃ ┃建┃ ┃ 合 计 ┃ ┃ ┃称┃ ┃

┃ ┃ ┣━━━━━━━━━━━━╋━━━╋━━━┫ ┃ ┃ ┃ ┃按┃建筑安装工程 ┃ ┃ ┃ ┃ ┃

┃设┃构┃设备、工具、器具 ┃ ┃ ┃ ┃ ┃ ┃ ┃成┃其它基本建设 ┃ ┃ ┃ ┃ ┃ ┃ ┃本┃ 其中:土地征购 ┃ ┃ ┣━╋━━━━━━━━━━━┫ ┃成┃分┃ 生产职工培训费 ┃ ┃ ┃ ┃ ┃ ┃ ┃类┃ 施工机具转移费 ┃ ┃ ┃施┃ ┃ ┃ ┃ ┃ 建设单位管理费 ┃ ┃ ┃工┃ ┃ ┃本┃ ┃ 化工试车费 ┃ ┃ ┃单┃ ┃ ┃ ┃ ┃ 拆迁费 ┃ ┃ ┃位┃ ┃ ┃ ┃ ┃ 勘察设计费 ┃ ┃ ┃名┃ ┃

┃ ┣━╋━━━━━━━━━━━━╋━━━╋━━━┫称┃ ┃ ┃ ┃按┃ 合计 ┃ ┃ ┃ ┃ ┃

┃ ┃用┣━━━━━━━━━━━━╋━━━╋━━━┫ ┃ ┃ ┃ ┃途┃ 生产性建设 ┃ ┃ ┃ ┃ ┃ ┃ ┃分┃ 非生产性建设 ┃ ┃ ┃ ┃ ┃ ┃ ┃类┃ ┃ ┃ ┃ ┃ ┃

┗━┻━┻━━━━━━━━━━━━┻━━━┻━━━┻━┻━━━━━━━━━━━┛ 续表

┏━━━━━━━━━━━━━━┳━━━┳━┳━━━━━┳━━━┓ ┃ 项 目 ┃金 额┃ ┃ 项 目 ┃金 额┃ ┃ ┃(万元)┃ ┃ ┃(万元)┃

┣━┳━━━━━━━━━━━━╋━━━┫补┣━━━━━╋━━━┫ ┃资┃ 合计 ┃ ┃充┃基建收入总┃ ┃

┃金┃ 国家预算内拨款 ┃ ┃资┃计 其中: ┃ ┃ ┃来┃ 外资 ┃ ┃料┃应上交财政┃ ┃ ┃源┃ 贷款 ┃ ┃ ┃已上交财政┃ ┃ ┃ ┃ 自筹 ┃ ┃ ┃支 出┃ ┃

┣━╋━━━━━━━━━━━━╋━━━╋━┻━━━━━┻━━━┫ ┃ ┃ 合计 ┃ ┃ 未完工程 ┃

┃ ┃

一、交付使用固定资产 ┃ ┣━━┳━━━━┳━━━┫ ┃ ┃

二、交付使用流动资产 ┃ ┃内容┃投 资┃拨 款┃ ┃ ┃

三、在建工程 ┃ ┃ ┃(万元)┃(万元)┃

┃ ┃

四、应核销投资支出 ┃ ┣━━╋━━━━╋━━━┫ ┃资┃1.拨付其他单位基建款 ┃ ┃ ┃ ┃ ┃ ┃ ┃2.移交其他单位未完工程 ┃ ┃ ┃ ┃ ┃ ┃金┃3.报废工程损失 ┃ ┃ ┃ ┃ ┃ ┃ ┃

五、应核销其他支出 ┃ ┃ ┃ ┃ ┃

┃运┃1.器材销售亏损 ┃ ┣━━┻━━━━┻━━━┫ ┃ ┃2.器材折价损失 ┃ ┃ 主要事项说明 ┃

┃用┃3.设备报废盘亏 ┃ ┣━━━━━━━━━━━┫ ┃ ┃

六、库存设备材料 ┃ ┃ ┃ ┃ ┃

七、银行存款及现金 ┃ ┃ ┃ ┃ ┃

八、施工机具设备 ┃ ┃ ┃ ┃ ┃

九、专用资金财产 ┃ ┃ ┃ ┃ ┃

十、应收款 ┃ ┃ ┃

┗━┻━━━━━━━━━━━━┻━━━┻━━━━━━━━━━━┛ 附表二

未完工程明细一览表

┏━━┳━━┳━━┳━━━━━━━┳━━━━┳━━━━┳━━━━━━━━━┳━━━━┳━━━━┳━━━━┓

┃工程┃批准┃已报┃ 未完工程投资 ┃利用库存┃ ┃ 未完工程量 ┃未完工程┃负责完成┃ ┃

┃ ┃ ┃ ┣━━┳━━━━┫ ┃需要拨款┣━━━┳━━┳━━┫ ┃ ┃完成日期┃ ┃ ┃ ┃ ┃ ┃其中: ┃ ┃ ┃面 积┃管道┃设备┃ ┃ ┃ ┃

┃名称┃概算┃决算┃合计┃在建工程┃资 金┃ ┃平方米┃(m)┃(台)┃主要原因┃单 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三 工程竣工验收清册及交付使用财产表

┏━┳━━━┳━━┳━━┳━━━━━━━━━━━━━━┳━━━┳━━━┳━━━━━━━━━━━━━━━━━━━━━┳━━┳━┓

┃序┃工程项┃开工┃竣工┃ 已完成工程量 ┃概 算┃交付财┃ 移交固定资产(万元)┃移交┃备┃

┃ ┃目名称┃ ┃ ┣━━━━┳━━━━┳━━━━┫ ┃产 ┣━━┳━━┳━━━┳━━━┳━━━┳━━━┫流动┃ ┃

┃ ┃(按车 ┃ ┃ ┃建筑面积┃管道安装┃设备安装┃ ┃合 计┃合计┃建筑┃设备及┃管道及┃电气及┃仪表及┃资产┃ ┃

┃号┃ 间)┃日期┃日期┃(平方米)┃(米)┃(台)┃(万元)┃(万元)┃ ┃ ┃安 装┃安 装┃安 装┃安 装┃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交付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接收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四

移交设备、工具、器具、家具清册

┏━┳━━━━━━━━━━┳━━┳━┳━┳━┳━━━┳━━━━━━┳━┓ ┃序┃工程项目,(按车间)及┃规格┃材┃单┃数┃价 值┃设备安装费用┃备┃ ┃号┃设备、工具、家具名称┃型号┃质┃位┃量┃(万元)┃(万元)┃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交付单位:盖章 接收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五

库存结余设备、材料表

┏━━━┳━━┳━┳━┳━┳━━━┳━━━┳━━┳━━┓ ┃设备材┃规格┃材┃单┃数┃单 价┃总 额┃质量┃处理┃ ┃料名称┃型号┃质┃位┃量┃(万元)┃(万元)┃情况┃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六

重大事故一览表

┏━━┳━━━━┳━━┳━━┳━━┳━━┳━━━━┳━━┓ ┃序号┃工程项目┃日期┃内容┃原因┃损失┃处理结果┃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七

重大设计变更一览表

┏━━┳━━━━┳━━┳━━┳━━━━━┳━━━━━┳━━━━━┳━┓ ┃ 序 ┃ ┃变动┃变动┃ 变 动 后 ┃原设计批准┃设计变更 ┃备┃ ┃ ┃工程项目┃ ┃ ┃ 投资增减 ┃单位、日期┃批准单位 ┃ ┃ ┃ 号 ┃ ┃内容┃原因┃(+、-)┃ 文号 ┃日期、文号┃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八

竣工验收单项工程质量评定表

┏━━┳━━┳━━━━━━━━━━━━━━━┳━━━━━━━━━━━━━━━┓ ┃工程┃质量┃ 土 建 ┃ 安 装 ┃

┃ ┃ ┣━┳━┳━━┳━━┳━┳━┳━╋━┳━━┳━━┳━┳━┳━┳━┫ ┃ ┃ ┃桩┃厂┃设备┃金属┃筑┃水┃其┃设┃工艺┃金属┃仪┃电┃保┃其┃

┃项目┃总评┃基┃房┃基础┃结构┃炉┃道┃它┃备┃管道┃结构┃表┃气┃温┃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九

设计质量评定表

┏━━━━━━━━━━┳━┳━┳━┳━┳━┳━━┳━━━━━━━━━━━━━━┳━┓

┃ 质 分┃总┃工┃设┃仪┃土┃平面┃ 公用工程 ┃备┃

┃ 量 类┃ ┃ ┃ ┃ ┃ ┃ ┣━┳━┳━┳━━┳━┳━┳━┫ ┃ ┃ 评 ┃ ┃ ┃ ┃ ┃ ┃ ┃水┃电┃汽┃总图┃机┃电┃仪┃ ┃

┃工程项目 定 ┃评┃艺┃备┃表┃建┃布置┃ ┃ ┃ ┃运输┃修┃修┃表┃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

关键设备质量评定表

┏━━━━┳━━━━┳━━┳━━━━┳━━━━┳━━━━┳━━┓ ┃工程项目┃设备名称┃用途┃运行情况┃质量评定┃制造厂商┃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一

“三废”治理情况表

┏━━━━┳━━┳━━━━┳━━━┳━━━━┳━━━━━━┳━━━━┳━━━━━━━┓

┃ ┃ ┃ ┃ ┃ ┃总 投 资 ┃ ┃ ┃

┃项目名称┃ ┃生产能力┃ ┃ 投 资 ┣━━━━━━╋━━━━┫ ┃ ┃ ┃ ┃ ┃ ┃ ┃“三废标准”┃ ┃ ┃

┣━━┳━┻━━╋━━━━╋━━━╋━━━━╋━━━━━━╋━━━━╋━━━━┳━━┫

┃ ┃装置名称┃三废名称┃排放量┃主要成分┃国家排放标准┃治理方法┃治理效果┃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二

工业卫生、劳动保护情况表

┏━━━━┳━━━━━━━━━━━━━┳━━━━┳━━━━━━━━┳━━━━━━┳━━┓

┃项目名称┃ ┃生产能力┃ ┃投 资┃ ┃

┣━━━━╋━━━━━━━━━━━━━┻━━━━╋━━━━━━━━┻━━━━━━┻━━┫

┃ ┃ 车间地面水 ┃ 粉 尘 ┃

┃车间名称┣━━┳━━━━━━━┳━━━━━━━╋━━┳━━━━━━━┳━━━━━━━┫

┃ ┃名称┃最高允许浓度 ┃实测浓度 ┃名称┃最高允许浓度 ┃实测浓度 ┃ ┃ ┃ ┃(毫克/平方米)┃(毫克/平方米)┃ ┃(毫克/平方米)┃(毫克/平方米)┃

┣━━━━╋━━╋━━━━━━━╋━━━━━━━╋━━╋━━━━━━━╋━━━━━━━┫

┃ ┃ ┃ ┃ ┃ ┃ ┃ ┃

┣━━━━╋━━┻━┳━━━━━┻━━┳━━━━┻━━╋━━━━━━━╋━━━━━━━┫

┃车间名称┃设计人数┃辅助用室总数 ┃厕所、盥洗室 ┃ 食 堂 ┃办公室、休息室┃ ┃ ┃ ┃(个数、面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空气中有毒气体 ┃ 噪 声 ┃

┣━━━┳━━━━━━━┳━━━━━━━╋━━┳━━━━┳━━━━┫ ┃ 名称┃最高允许浓度 ┃实测浓度 ┃设备┃允许噪声┃实 测┃ ┃ ┃(毫克/平方米)┃(毫克/平方米)┃名称┃(分 贝)┃(分 贝)┃

┣━━━╋━━━━━━━╋━━━━━━━╋━━╋━━━━╋━━━━┫ ┃ ┃ ┃ ┃ ┃ ┃ ┃

┣━━━┻━━━━━━━╋━━━━━━┳┻━━╋━━━┳┻━━━━┫ ┃ 技 术 资 料 室 ┃存 衣 室┃哺乳室┃浴 室┃女工卫生室┃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三

建设项目: 化学矿山建设项目地质勘探储量一览表

┏━━━━┳━━━━━┳━━━━┳━━━━━┳━━━━━━━━━━━━━━━━━━┳━━━━━━━━━━━━━━━━━━┓

┃矿出(段)┃地质工作 ┃地质勘探┃地质报告审┃ ┃ ┃

┃ 名称 ┃时间和单位┃程 度┃批时间单位┃ 扩大初步设计范围内利用的储量(万吨)┃ 开拓后的储量变动情况(万吨)┃

┣━━━━╋━━━━━╋━━━━╋━━━━━╋━━━━━━━━━━┳━━━━━━━╋━━━━━━━━━━┳━━━━━━━┫ ┃ ┃ ┃ ┃ ┃ 合计 ┃ ┃ 合计 ┃ ┃

┃ ┃ ┃ ┃ ┣━━━━━━━━━━╋━━━━━━━╋━━━━━━━━━━╋━━━━━━━┫

┃ ┃ ┃ ┃ ┃ 其中A+B ┃ ┃ 其中A+B ┃ ┃

┃ ┃ ┃ ┃ ┣━━━━━━━━━━╋━━━━━━━╋━━━━━━━━━━╋━━━━━━━┫

┃ ┃ ┃ ┃ ┃ C ┃ ┃ C ┃ ┃

┃ ┃ ┃ ┃ ┣━━━━━━━━━━╋━━━━━━━╋━━━━━━━━━━╋━━━━━━━┫

┃ ┃ ┃ ┃ ┃ D ┃ ┃ D ┃ ┃

┣━━━━┻━━━━━┻━━━━┻━━━━━╋━━━━━━━━━━┻━━━━━━━╋━━━━━━━━━━┻━━━━━━━┫

┃ 探 明 储 量 ┃ 按 矿 段 范 围 分 ┃ 按 矿 段 范 围 分 ┃

┣━━━━━━━━━━┳━━━━━━━━━━╋━━━━━━┳━━━┳━━━┳━━━╋━━━━━━┳━━━┳━━━┳━━━┫

┃按勘探程度分(万吨)┃按矿石品级分(万吨)┃ 采区或┃采区或┃采区或┃采区或┃ 采区或┃采区或┃采区或┃采区或┃

┣━━━━━┳━━━━╋━━━━━┳━━━━┫ 勘探线┃勘探线┃勘探线┃勘探线┃ 勘探线┃勘探线┃勘探线┃勘探线┃

┃矿区(段)┃ ┃矿区(段)┃ ┃中段 ┃A+B ┃A+B ┃A+B ┃中段 ┃A+B ┃A+B ┃A+B ┃

┣━━━━━╋━━━━╋━━━━━╋━━━━┫或标高 ┃+C+D ┃+C+D ┃+C+D ┃或标高 ┃+C+D ┃+C+D ┃+C+D ┃

┃A+B ┃ ┃Ⅰ级 ┃ ┣━━━━━━╋━━━╋━━━╋━━━╋━━━━━━╋━━━╋━━━╋━━━┫

┣━━━━━╋━━━━╋━━━━━╋━━━━┫ ┃ ┃ ┃ ┃ ┃ ┃ ┃ ┃ ┃C ┃ ┃Ⅱ级 ┃ ┃ ┃ ┃ ┃ ┃ ┃ ┃ ┃ ┃

┣━━━━━╋━━━━╋━━━━━╋━━━━┫ ┃ ┃ ┃ ┃ ┃ ┃ ┃ ┃

┃D ┃ ┃Ⅲ级 ┃ ┣━━━━━━┻━━━┻━━━┻━━━╋━━━━━━┻━━━┻━━━┻━━━┫

┣━━━━━╋━━━━╋━━━━━╋━━━━┫ 开拓后矿区水文地质变动情况以及矿石 ┃ 基建终了形成三级矿量情况 ┃

┃合计 ┃ ┃Ⅳ级 ┃ ┃ 质量变动情况 ┃ 备采矿量及分布: ┃

┣━━━━━┻━━━━┻━━━━━┻━━━━┫ ┃ 采准矿量及分布: ┃ ┃矿区水文地质情况及问题 ┃ ┃ 开拓矿量及分布: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四

进口项目工程竣工决算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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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国外┃国内┃非生产投资比重 ┃交付┃ 应 ┃未建┃在建┃ ┃ ┃ ┃ ┃ ┣━━━━┳━━━┫使用┃核销┃ ┃ ┃ ┃ 项 目 ┃ ┃ ┃ ┃ ┃非生产┃财产┃投资┃ ┃ ┃

┃ ┃计┃部分┃部分┃生产部分┃部 分┃ ┃支出┃工程┃工程┃

┣━━━━━━━━━━━━╋━╋━━╋━━╋━━━━╋━━━╋━━╋━━╋━━╋━━┫

一、概算投资总额 ┃ ┃ ┃ ┃ ┃ ┃ ┃ ┃ ┃ ┃

┣━━━━━━━━━━━━╋━╋━━╋━━╋━━━━╋━━━╋━━╋━━╋━━╋━━┫

二、基建拨款总额 ┃ ┃ ┃ ┃ X ┃ X ┃ X ┃ X ┃ X ┃ X ┃

┣━━━━━━━━━━━━╋━╋━━╋━━╋━━━━╋━━━╋━━╋━━╋━━╋━━┫

三、完成投资总额 ┃ ┃ ┃ ┃ ┃ ┃ ┃ ┃ X ┃ ┃ ┣━━━━━━━━━━━━╋━╋━━╋━━╋━━━━╋━━━╋━━╋━━╋━━╋━━┫

┃其中:1.建安工程 ┃ ┃ ┃ ┃ ┃ ┃ ┃ ┃ X ┃ ┃

┣━━━━━━━━━━━━╋━╋━━╋━━╋━━━━╋━━━╋━━╋━━╋━━╋━━┫

┃ 2.设备投资 ┃ ┃ ┃ ┃ ┃ ┃ ┃ ┃ 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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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其它费用 ┃ ┃ ┃ ┃ ┃ ┃ ┃ ┃ X ┃ ┃

┣━━━━━━━━━━━━╋━╋━━╋━━╋━━━━╋━━━╋━━╋━━╋━━╋━━┫

四、结余资金 ┃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

五、完成工程量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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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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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设备安装 台/吨 ┃ ┃ ┃ ┃ ┃ ┃ ┃ X ┃ 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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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管线安装 米/吨 ┃ ┃ ┃ ┃ ┃ ┃ ┃ X ┃ 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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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混凝土 立方米 ┃ ┃ ┃ ┃ ┃ ┃ ┃ X ┃ 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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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土石方 立方米 ┃ ┃ ┃ ┃ ┃ ┃ ┃ X ┃ 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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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

1984年1月8日,铁道部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检验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最后程序。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对促进建设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都有重要的作用。

第1条 竣工验收范围:凡新增固定资产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包括用其它款源进行的基本建设性质的项目,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和质量要求全部建成竣工或分期分段竣工的工程,具备投产和安全使用条件的,都要及时组织验收交接,移交竣工文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帐手续。验收交接工作均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第2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设计),国家和部批准的有关本工程的建设文件,设计时采用的规程、规范(维修规则不作为验收依据),以及铁路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第3条 竣工验收的组织及权限计分:按照工程性质及投资额,划分为四级。1.按规定由国家计委或国务院组织验收的大型项目,由铁道部组织初验。

2.按规定由铁道部组织验收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铁道部组织验收或指定建设单位(或接管单位)组织验收。

以上项目的现场初验工作,由建设单位或接管单位主持,并成立现场初验工作组,建设单位任组长,接管、施工、设计单位任副组长,无建设单位的由接管单位任组长。工厂、大专院校、文教卫生、科研机构等大中型建设项目,由部各主管业务局负责组织验收,其验收交接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3.增建二线及旧线改造项目,由铁路局牵头,组成运营、设计、施工三方参加的领导小组,根据分期建设,分期受益的原则,在确保行车、生产安全的前提下,可分区段,分区间和分站进行验收交接。

在项目全部竣工后,按权限划分办理全部竣工验收交接工作。

新建、扩建、改建及迁建的其它大中型项目,为了配合运营、生产使用的需要,必须提前分期、分批、分部分投入生产的,验交时比照增建二线及旧线改造项目办法办理。

4.小型项目,由铁路局或接管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验收交接实施细则。

验收工作(包括初验)可根据具体情况邀请地方政府(县以上)、建设银行、军区及环保等部门参加。

第4条 竣工验收工作的程序:大中型建设项目,根据国家或铁道部下达的计划中规定的验收交接时间和范围,安排验收交接工作,与此同时,铁道部应明确各项目负责验收的单位。施工单位应按国家计划要求安排工程进度,工程达到验收交接程度时向铁道部提报申请竣工验收的报告。

验收交接工作的程序如下:

1.工程检查:由国家和铁道部组织验收的项目,铁道部在接到申请验收的报告后,组织一次工程检查(邀请国家计委参加)。检查内容:工程是否按设计施工并符合质量标准,是否能保证行车、生产安全,从而确定验收的具体步骤和时间,成立铁道部初验委员会或验收委员会。

2.现场初验:现场初验工作由施工、设计、接管和建设单位组成的现场初验工作组或初验委员会主持,分专业对各项工程进行检验,并检查各项设备性能是否符合设计规定和配套。在检验中要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价,必要时对一些单项工程进行试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争议大的问题提出复验要求。现场初验工作完成后即向上级机关提出现场初验报告,由初验委员会或上级机关组织审查,处理各单位的不同意见,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向上一级机关提报初验报告和申请正式验收交接的报告。

3.正式验收: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进行复验或抽查,解决初验中未解决的问题,编写验收交接总报告。

验收总报告(验收证书)经委员会签字后,该工程即由接管单位按确定的时间接管,开办运营或投入生产,办理固定资产转帐手续。施工单位提出整个工程的主要材料及劳力使用情况;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应认真进行财务清理,分析概算执行情况,并纳入验收报告。固定资产的清理和移交,应在工程验交后半年内完成。

4.增建二线及旧线改造项目(包括分区段、分区间、分站交付的过渡工程)的验收交接程序,由三方参加的领导小组进行现场验收交接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由运营单位接管、养护,其中一些具体问题,三方协商解决,开办运营所需的竣工文件,施工部门应提前七天向运营单位提供,由负责验收的单位拟定验收交接的分报告(参照验收交接总报告的提纲编写)。由建设单位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进行生产和使用。全部工程竣工后,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交接手续(对前已交接的项目不再检验),编写验收交接总报告,移交全部竣工文件,其有关的验收交接分报告即作为验收交接总报告的附件。第5条 编制有关文件资料的规定:

1.竣工验收的项目,在办理初验手续之前,施工单位应编好已完工程数量报告,整理好已完工程的技术资料、竣工文件、地亩资料。竣工文件的编制应按照(81)铁办字53号和(83)铁办字687号文的规定办理。在正式验收前应编制好全部竣工文件,绘制好正规竣工图,并将这些资料(包括竣工底图)交接管单位、生产单位统一保管和按规定送上级档案部门归档。竣工文件不齐全、不完整,不能验收交接。

2.分部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交接的竣工资料,应在交付使用的同时,由施工单位将有关的部门竣工图先行移交,作为使用和养护的依据,其余的交接文件应在全部工程验收交接时移交。

第6条 大中型建设项目中个别未完工程的处理:初验时未完的工程或质量有问题需要整治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在正式验收前完成。经过商定,在验收交接时个别工程确实不能完成但不影响整个建设项目的安全使用时,仍应办理验收交接。遗留的尾工项目,应根据设计文件并参照实际情况,在验收中一次审定其内容、数量、投资和完成期限。尾工原则上应由施工单位继续完成,经协商也可由接管单位施工。完工后由建设单位或接管单位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第7条 对新增工程的处理:在验收交接时,发现确需增加原设计以外的工程项目及设备,不应视为未完工程,也不能影响验收交接时间。新增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办理。

1.工作量不大,其费用在备用费内可以解决以及所需材料又能供应的,由验收委员会做出决定,交由建设、设计、施工三方商定具体完成期限及办法付诸实施,完成后另行补做验收交接手续。

2.工作量大,其费用在备用费内不能解决或所需材料、设备供应有困难的,由验收委员会报请上级机关解决。

第8条 参加验交工作的人员必须是专业人员,一定要精干,费用要节约,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第三篇: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为了适应火电大机组及自动化程度越来越高的需要,加强火电建设工程的启动验收工作,进一步提高火电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计委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我部将1980年颁发的《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验收规程》修订为《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现颁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部建设协调司。

1、总则

1.0.1 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在每台机组投产前,必须及时进行启动验收,在本期工程全部竣工后,必须及时进行竣工验收。

启动验收是全面检查投产机组以及相应的建筑安装工程设计、设备、施工、调试质量和生产准备的重要环节,是保证机组能安全、经济、迅速、可靠、完整、文明地投入生产、形成生产能力,发挥投资效益的关键性程序。具备投产条件的机组,必须及时办理启动验收和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竣工验收是全面检查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机组效率、结束基本建设工程的最后步骤。通过竣工验收,总结经验,改进基本建设工作。

1.0.2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火力发电厂建设工程的启动验收或竣工验收,应以上级的批准文件、设计图纸、设备供货合同和技术说明书、各种有关的标准与规程等为依据,在启动验收委员会或竣工验收委员会领导下进行验收。

国外引进项目,尚应按照与国外签订的供货合同和合同附件,以及有关文件(如设计联络会议纪要等)或国外提供的技术文件进行。

1.0.3 机组整套启动移交试生产和竣工验收时,要根据不同阶段的安全文明生产的要求,按设计的内容,按电力建设的各项验评标准做到达标和移交水平。

1.0.4 启动验收工作的组织。

1.0.4.1 火电工程的启动验收,一般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业主批准,可以邀请有关单位的代表参加,组织启动验收委员会。启动验收委员会由业主担任主任委员,委员由各投资方、质监、建设、监理、施工、调试、生产、电网调度、设计、制造厂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

启动验收委员会必须在整套启动前组成并开始工作,于办完验收移交手续后结束工作。

启动验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召开启动验收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委员会的下设机构、决策启动调试中的重要问题和主要方案、协调启动调试的外部条件以及主持启动验收交接工作。

1.0.4.2 启动调试总指挥为机组启动调试的总负责人(以下简称总指挥)。总指挥及若干名副总指挥由业主指定的代表担任,总指挥的工作由分部试运开始一直到试生产结束为止。在启动验收委员会成立后,总指挥在启动验收委员会领导下代表启动验收委员会主持机组启动调试的常务指挥工作。总指挥的主要职责是审批主要启动调试方案、措施,主持定期的启动调试协调会议,监督启动调试的质量和进度的完成。

1.0.4.3 启动验收委员会下设试运指挥组、生产准备检查组、验收工作组、办公室,由总指挥直接领导各组(室)。

(1)试运指挥组是现场的启动指挥机构,作为现场值班指挥,对设备及系统的启动或停运发布指令。试运指挥组由调试、建设、施工、生产单位负责人设计总代表、制造厂总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试运指挥组组长由调试单位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安装和生产单位负责人担任。

(2)验收工作组负责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查记录、设备和系统试验记录、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等的审查和移交(对建设单位已经签字验收的应认可),并办理设备、材料、备品、专用工具等的清点移交工作。验收工作组的组长由建设单位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生产及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担任,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监站负责监督。

(3)生产准备检查组负责检查生产准备工作,包括运行、检修人员的培训工作,各分值配备,所需的规程、制度、系统图表、记录表格、安全用具等的配备。人员由运行单位和建设单位组成。

(4)办公室负责各组协调、调试管理、文秘、安全、消防、保卫等工作,由建设单位组成。

1.0.5 启动调试及验收的一般程序及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1.0.5.1 启动调试及验收的一般程序包括:建筑工程验收,分部试运,整套启动,技术资料备品备件的移交及工程验收书,试生产,竣工验收。

1.0.5.2 安装单位负责分部试运工作和整套启动期间的设备与系统的维护、检修、消缺等工作。负责试生产期间由于安装质量而引起的设备及系统的检修工作。

1.0.5.3 调试单位负责制订整套启动方案和整套启动调试工作。性能试验、考核试验可根据合同进行。

1.0.5.4 生产单位在整个调整试运期间,根据调试要求或运行规程的规定,负责电厂的运行操作。根据需要和协商,在安装结束至试生产之间,做好设备代保管工作。从试生产期开始,生产单位将接收机组的管理,对机组的运行和维护负责。

1.0.5.5 建设单位协助总指挥做好启动调试的全面组织工作。

1.0.5.6 设计院驻现场总代表负责现场的设计修改工作,并根据机组试运情况及时了解和总结机组设计中的经验教训,以利改进和优化设计。

1.0.5.7 制造厂的代表对其为电厂提供的设备及系统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服务。负责处理由于制造质量发生的问题,对非责任设备问题积极协助处理。

1.0.5.8 建筑单位负责全厂土建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完工程度,水、暖、卫、道、照明、消防等不应影响分部试运和整套启动,并负责试运中的维护消缺工作。

1.0.6 质监中心站和质监站对整套启动前、满负荷试运后和半年试生产等进行质量监督,并作出评价意见。

2、建筑工程验收

2.0.1 在新的工程整套启动前,启动验收委员会应对建筑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全部工程竣工后,验收委员会应对建筑工程进行一次全面验收。

在验收委员会成立前已经竣工的建筑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根据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验收,并交付使用。

2.0.2 建筑工程验收一般包括:

2.0.2.1 检查完工程度,影响整套启动的工程项目应立即处理,限期完工,对不影响安全发电的结尾工程项目,明确规定最后竣工日期(最后竣工日期不得超出试生产结束日期)。

2.0.2.2 检查施工单位应提交技术资料的完整性与准确程度。

2.0.2.3 对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工作及评定结果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进行抽查。

2.0.2.4 属于外委工程以及与市政公用单位有关的铁路专用线、码头、厂外公路、上下水、消防、防洪、环境保护、综合利用等工程,在有关单位参加下进行验收。

3、分部试运

3.0.1 安装工作结束,并按调试顺序完成了必要的检查试验后即可开始分部试运。分部试运由单机试运和分系统试运两个部分组成。

3.0.2 分部试运是由厂用电受电开始到机组整套启动前为止,由安装单位负责,建设、调试、生产、设计单位参加,主要辅机设备(例如汽动给水泵、球磨机等),还应有制造厂人员参加。

分部试运的方案和措施,由安装或调试单位提出,经安装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对重要的试运项目还需经启动调试总指挥审批后交有关单位执行。

3.0.2.1 单机试运主要是辅机,包括电动机及其电气部分试运,带动机械部分试运和带负荷单系统试运等。

3.0.2.2 单机试运合格后,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辅机进行分系统带负荷,做程控试验和对整个分系统进行调试,考验工程质量,确定其是否具备参加整套试运条件。

3.0.2.3 如合同规定必须由厂家自行调试的项目,调试和安装单位应密切配合,生产单位参加。

3.0.3 系统碱洗、锅炉及其系统的化学清洗和蒸汽冲管是重要的系统试运项目,除必要的临时设施外应尽可能利用正规设备进行。点火前应保证燃烧管理系统和保护系统、火焰监视系统、吹灰系统等调试合格可以投入。取样分析和加药系统也可正常投入。

3.0.4 分部试运及调整试验应由安装及调试单位作出技术记录,各项试验结果将作为整套启动的依据。

经分部试运合格的设备和系统,如由于生产或试运需要须继续运转时,经双方协商,可交由生产单位代行保管并负责运行维护,由施工原因造成的消缺检修工作仍由施工单位承担。设计、设备缺陷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完成。

4、整套启动试运

4.0.1 整套启动试运是指由机炉电第一次联合启动试运开始到24小时或7天(或合同规定的时间)试运合格移交生产运行止,由启动委员会负责。

4.0.2 调试单位提出确保安全启动的方案和措施,报启动验收委员会讨论并经启动调试总指挥审批后,交试运指挥组执行。

对有重大影响项目的调试方案和措施,应由调试、安装和生产单位联合制定,报启动验收委员会讨论并经启动调试总指挥审批,必要时报主管部门取得同意后执行。

4.0.3 整套设备的启动调试,由试运指挥组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整套启动方案进行。

4.0.4 整套设备启动前,启动验收委员会应听取建设、施工、调试和运行单位负责人汇报并检查启动前的准备工作情况,全面检查所有投入整套启动的设备是否已达到安全启动的要求,试运人员是否已经配备齐全,生产准备工作是否就绪,调试准备工作是否全部做好。

4.0.5 整套设备的启动试运,应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个别条款可视实际情况,经启动验收委员会批准,分阶段达到)。

4.0.5.1 投入使用的土建工程和生产区域的设施,应按设计完成并进行了验收,生产区域的场地应平整,道路需畅通,平台栏杆和沟道盖板齐全,脚手架、障碍物、易燃物、建筑垃圾等已经清除。

4.0.5.2 整套启动前,对投入设备和系统及与其有关的辅助设备配套工程均已分部试运(包括调整试验)合格,热机、电气的所有保护装置、热工仪表、远方操作装置、灯光音响信号、事故按钮及联锁装置均已分别试验合格。安全运行所必需的自动及程控装置应具备投入条件。

4.0.5.3 调试、运行及检修人员均已分值配齐,运行人员已经培训并考试合格,整套启动方案和措施报审完毕,并按进度向有关参与试运的人员交底。

4.0.5.4 生产单位将运行所需的规程制度、系统图表、记录表格、安全用具、运行工具、仪表等已准备好,投入的设备和管道已有命名和标志。

4.0.5.5 数据采集的控制用计算机(包括事故追忆装置)输入输出点接线经校对准确,系统精度符合设计要求,变送器定值整定完毕,不停电电源、空调、机房空气净化、接地装置和屏蔽设施等均已按设计要求施工完毕,并试运调整合格。

4.0.5.6 具备可靠的厂用电源和保安电源,足够的燃料,化学药

化学工业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合集)

第一篇:化学工业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化学工业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基本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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