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退免税基本规定(培训内容)

第一篇:出口企业退免税基本规定(培训内容)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础知识
及相关规定
一、什么是出口退(免)税?
出口退税是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各国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它是一种税收国际惯例,而不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二、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范围有哪些?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应予以退还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商有哪些?
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法 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免税办法主要有四种
1、“免、退”税。即对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在加工生产环节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予以退还。(外贸企业)
2、“免抵退”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简单点说就是对出口货物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的进项税额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抵扣不完的再按规定退税。(生产企业)
3、“免、抵”税。对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原“以产顶进”钢材加工企业)
4、免税。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这部分出口货物耗用的国内原材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成本。(来料加工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自产货物)五、一般退(免)税货物范围及条件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说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范围的出口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和税法另有规定外,均属于出口退税的货物范围。
可以退税的货物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才能申报退税1.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
2.报关离境;
3.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 4.出口收汇并核销。
六、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一)外贸企业退增值税:依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为计税依据;
(二)外贸企业退消费税:依购进货物消费税专用税票所列“计税金额”或“课税数量”;
(三)生产企业免抵退增值税:当期单证齐全且信息齐全的出口货物离岸价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第十二条第(三)款第1项规定,出口货物离岸价是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离岸价格,纳税人申报的离岸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核定计税价格。)
第十二条第(三)款第1项规定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是盖有海关验讫章,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的原件(另有规定者除外),出口报关单的海关编号、出口商海关代码、出口日期、商品编号、出口数量及离岸价等主要内容应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一致。 注意汇率问题:应按每月1日或出口当日汇率计算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规定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由办理出口退税认定的国税机关印制)一式两份,并持下列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在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证明; 5.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证。
(一)、办理程序
a认定办理:区县局接受申请——退税部门(岗位)首先在综合征管软件中通过待批文书模块对出口企业做退税标识——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出口退税资格认定,系统自动带出登记同步信息——退税部门手工补录未同步信息及其他需要补录的信息——提交市局进出口科对出口退税认定进行确认。退税变更及注销
b、变更办理:30日内申请并提交有关变更资料,填写•出口退税认定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填发新的出口退税认定表,并将变更资料录入计算机。
企业变更税务登记时如涉及出口退税资格内容的,应当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先进行税务登记变更,再进行出口退税资格变更,退税部门需进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同步变更覆盖的信息进行确认,保证企业信息的一致性。
c、注销办理:出口企业取消退税资格或注销时,必须先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进行退税资格注销的操作,然后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相应的取消资格或注销操作。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未取消出口企业资格前,综合征管软件不能进行出口企业的注销。注销退税认定应特别谨慎,注销前必须结清退税款。非特殊情况下不得注销。
(二)、未办理退税认定前出口的货物如何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第八条规定: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三)法律依据
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4〕88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9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相关规定
(一)生产企业申报时限 生产企业正常申报截止期限:生产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15日;(逢节假日顺延)。
延期申报截止期限:生产企业自批准延期申报之日起3个月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结汇核销截止期限:自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
2009年4月14日出口,7月14日到期,最迟在7月15日前申报(正常申报期限)
2009年10月21日出口,2010年1月21日到期,可以在2月份申报期内申报。如果需要延期最迟在5月15日前申报(2010年1月份申报期限为1月20日止)
(二)生产企业申报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电子数据;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及电子数据(有“上年”数据的提供);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及电子数据,其中附以下凭证(为便于传递,必须装订成册,下同):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2004年6月1日以后办理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3).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外商投资企业为出口商业发票);(4).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代理出口货物协议(仅委托代理出口企业提供);
(5).•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申请表‣及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出具的核查报告(有视同自产产品出口的提供)。
4、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
5、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同时附送:
(1).发生进口业务的 a申报系统生成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及电子数据;
b进口料件进口报关单复印件(2)发生进料核销业务的 a申报系统生成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及电子数据;
b向海关办理核销的、记有全部记录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c间接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复印件; d向海关补税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e海关签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通知书‣。
(三)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表之间的对应要求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为当期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此栏与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第2栏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相对应。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8栏“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此栏与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1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相对应。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5栏“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按照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
(四)生产企业申报单证和报表的基础审核
1、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审核 对报关单的审核主要侧重三个方面:
一是报关单是否过期;
二是真实性,即报关单必须是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的原件,审核是否是伪造的; 三是内容的审核。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右上角的出口日期,未在90日内申报,到期之日是否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特殊原因是否附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2)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是否加盖了海关验讫章,印章是否清晰真实,有无伪造现象。对有疑问的报关单应及时与报关海关联系,调查清楚。
(3)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贸易方式栏是否为属于免退税的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易货贸易和补偿贸易,有无将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等不退税项目混入免退税申报。审核报关单“目的港”一栏,是否将未离境(国家规定可以退税的除外)货物申报退(免)税。
(4)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经营单位、发货单位、企业海关代码与申报退税的企业名称、企业海关代码是否一致。出口货物退税的申报单位应是报关单上注明的经营单位;发货单位如与经营单位不符,应重点审核此批出口货物是否代开票;对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应审核其有无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受托单位名称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经营单位名称是否一致。
(5)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日期、运单编号、出口数量、销售金额与企业申报数是否一致。发现有差异的,应按规定调整相应的电子申报数据。
(6)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出口货物的计量单位与企业申报出口货物计量单位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要审核其出口数量的换算是否正确、是否有依据,有无通过改变计量单位的方法而增加出口数量或减少进货数量。
(7)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出口商品代码所适用的退税率与申报退税率是否一致,有无将退税率低的货物混入退税率高的货物申报退税。(是否自产,企业的经营范围,生产能力,玻璃制品里有塑料制品)
(8)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批准文号”列明的收汇核销单号码与所提供的收汇核销单上的编号或申报表上填写的收汇核销单号码是否一致。
(9)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境内货源地,防范非自产产品未申请审批进行退税。
(10)成交方式是离岸价格(FOB)还是到岸价格(CIF、C&F)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
“离岸价格”又称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价格,英文的价格术语是FOB,是英语Free on Board的缩写。这一价格术语是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责货物装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除“离岸价格”外,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常用的成交价格还有“到岸价格”、“成本加运费价格”和“工厂交货价格”等。“到岸价格”又称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价格,英文的价格术语是CIF,是英语Cost Insurance Freight的缩写。在该价格术语中的成本(Cost)是指“货价”,相当于FOB价格,故CIF价格实际等于FOB价格加保险费和运费。“成本加运费价格”又称离岸价加运费价格,英文的价格术语是C&F,是英语Cost and Freight的缩写。
2、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审核
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出口货物的企业凭银行结汇水单,经外汇管理局审核后出具的出口已收汇核销的一种证明单据,是出口货物的企业财务部门凭以核销应收外汇账款的凭证。对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审核,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上的出口单位名称是否与申报退税的企业一致。
(2).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否是出口退税联,核销单号码与申报表上的核销单号码是否一致。
(3).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编号应当与对应的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批准文号匹配。
(4).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上是否有主管该出口单位的外汇管理局加盖的己核销印章,是否有海关在收汇核销单盖有骑缝章。
根据集中查验核销单的需要,对出口企业提供的核销单审核无误后,建议在退(免)税申报明细表“备注”栏手工注明“已提供核销单”字样。
(5).在规定的期限,还应审核由企业自行装订保管的核销单同退(免)税申报明细表相比,是否齐全,核销单号码是否一致。
3、出口商业发票的审核 企业签章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统一的《安徽省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和内资企业自制的发票两类,是出口方开具的出口货物价格清单,是装运货物的总说明,是销货的凭证,是买卖双方的记账依据。出口商品专用发票的基本内容为:货物的品名、规格、货号、单价、数量、成交方式、金额、货物的出境港口至目的地(或目的地港口);客户的定单号和合同号;收货人名称、出口人名称;制单日期;企业负责人签字等等。审核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审核出口商品专用发票中“发票号码”、“出口数量”、“计量单位”、“销售金额”与申报表数据是否一致。
(2).审核出口商品专用发票记载的金额与出口销售明细账记载金额是否一致。
(3).审核出口商品专用发票“成交方式”是离岸价格(FOB)还是到岸价格(CIF、C&F);金额与报关单、核销单是否相符。
4、单证与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比对,检查企业电子数据录入的正确性。
出现有纸质单证未在申报明细表上反映;或者在申报明细表上找不到对应的纸质单证;单证内容与申报明细表上的内容不符,其他录入错误等问题的,应通知企业查明原因,补报单证。防范由此可能带来的少退(免)税或者多退(免)税的问题。
主要比对的指标:报关单号码、出口日期、核销单号码(即报关单上的“批准文号”)、商品代码,、出口数量、离岸价等;通过“商品名称”判断是否是非自产产品。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报表审核。
申报表种类、份数、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准确;对一些不必要的表(如:单证齐全并且信息齐全申报明细表、没有“上年”数据的汇总表附表)应退回企业并告知不要打印,以避免浪费,减少资料保存量;报表中数据的自身逻辑关系是否正确;汇总表与明细表中的逻辑关系是否相符;汇总表、明细表与申报电子数据是否一致。有关报表的具体要求是: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a、企业应按当期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出口货物(包括当期单证齐全和当期单证不齐),录入申报系统,申报系统自动产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b、对前期单证不齐的出口货物当期收集齐全的,应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一并申报,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录入申报系统,申报系统自动产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企业在申报系统录入明细申报数据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数据后,申报系统自动产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6、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报表审核。
对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应按月核对进口料件明细账记载的进口料件金额,是否已全部办理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五)法律依据
皖国税函„2003‟746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6‟353号 关于重申和明确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7‟13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简化出口退税人工审核的意见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常用单证办理
(一).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单证的办理
A、概念及两种加工贸易的区别 1.进料加工
进料加工是指我国有关经营单位进口部分或全部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由国内生产者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销往国外市场的一种贸易方式。进料加工的主要特点是:
(1)自进原料。我方经营单位用外汇从国外自行购买进口料件。
(2)自定生产。我方经营单位进口料件后自行决定产品生产的数量、规格、款式。
(3)自定销售。我方经营单位根据国际市场情况自行选择产品销售对象和价格。
(4)自负盈亏。我方经营单位完全自行决定进料、生产、销售,其盈亏也由经营单位承担。2.来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由国外委托方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承接方企业按委托方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换托方在国外销售,承接方收取工缴费。来料加工贸易中,对于委托方提供的设备价款,可结合补偿贸易的做法,以劳务所得的工缴费补偿。出口企业进口料件海关予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或消费税。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凭•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
3.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贸易的区别: 这两种加工贸易的共同之处在于:原材料和元器件来自国外,加工后成品也销往国外市场。但两者有本质上的区别:(1)来料加工不动用外汇,料件进口是由外商提供而不是我方购买,而进料加工则是由我方经营单位动用外汇购买进口料件。
(2)来料加工由外商提供的料件及加工的成品,其货物所有权均属于外商,我方只是按其要求加工,对货物无处置权。而进料加工业务由我方经营单位购买进口料件,拥有货物的所有权。(3)来料加工的进口与出口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外商往往既是料件的供应人又是成品的接受人,是连在一起的一笔交易,其合同不是以货物所有权转移为内容的买卖合同。而进料加工则由我方经营单位以买主身份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又以卖主身份签订出 B、进料加工业务单证办理程序
1、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
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履行每份进料加工复出口合同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向退税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进料加工业务的申报。
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应同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申请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3、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
生产企业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之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须持手册原件、•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等到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C、来料加工业务单证办理程序 生产企业在取得海关签发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后,应按规定填报•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并附下列资料到退税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1)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明‣及有关资料;
(2)海关签发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
生产企业开展来料加工业务货物复出口后,生产企业应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明细表‣(来料加工免税出口明细)向退税部门申请出具•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生产企业在•来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缴前,应持•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向退税部门办理来料加工贸易核销手续。
(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办理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因代理出口证明推迟开具,导致委托出口企业不能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正常申报出口退税而提出延期申报的,委托出口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第四条规定办理。
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21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对代理出口企业未按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及出口收汇核销单审核有误的,一经发现应及时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该批货物按内销征税。
(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延期申报申请的办理
出口企业应在退税申报期限内(即出口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之前),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延期申报手续。三条特殊原因(国税发„2004‟113号):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二)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三)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出口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对出口企业提出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除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第一条规定执行外,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可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四)法律依据
国税发„2004‟6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5‟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四、视同自产产品的相关规定
(一)、视同自产产品的范围: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a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b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c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a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b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a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b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c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a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b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c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d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税务机关应核查的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性质、注册资本、生产能力、自产产品范围等。
2、对照检查出口视同自产产品是否符合文件规定的范围。
3、外购或委托加工的视同自产产品货源、付款及纳税情况是否正常。特别是对从骗税多发地区购进的视同自产货物,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敏感地区购进货物出口退税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明电„1998‟27号)进行税收函调,排除一切骗税疑点后,方能办理“免、抵、退”税。广东潮州、汕头、揭阳、汕尾市及其所属区、县等以往骗税多发地区
4、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应在申报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收购非自产货物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三)法律依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免、抵、退税管理的通知》皖国税函〔2003〕48
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号
五、新办出口企业及小型出口企业的特殊规定 新办出口企业及小型出口企业按月申报,但只正常计算和审核审批,需等到第13个月一次性办理 国税发„2006‟102号††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出口货物
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原审核期期间只免抵不退税的税收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法律依据:国税发„2006‟1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六、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 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5、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法律依据: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第二篇:出口退免税认定
出口退免税认定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应自办理备案登记、签订代理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对已经认定但暂不开展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可向主管退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不进行报表鉴定以及退(免)税申报;待准备开展出口业务时,提前一个月向主管退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恢复报表鉴定,进行退(免)税申报。
二、申请资料
1、《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2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出口退税账户申请(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制);
5、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出口企业提供);
6、主管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出口企业提供);
7、商务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业提供);
8、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提供);
9、中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中标企业提供);
10、苏州大市范围内的迁移证明(迁入企业提供)。
11、企业办税人员情况表(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制)
12、公章、法人章
企业提供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三、办理程序
到退税办税窗口领取《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和《出口退税账户申请》,按要求填妥并盖章后,与所需资料一并交窗口人员审核。审核通过后,收回资料原件,并将经税务机关签章退回的《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1份)妥善保管。
第三篇:银川市出口退免税政策
综合保税区出口退税政策简介
2013-06-08 15:57
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特殊区域外的生产企业或外贸企业的退(免)税申报分别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办法办理申报。
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如果属于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境外单位、个人将其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在其全部离境后,签发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区外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除分别提供有关资料外,还须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确定申报退(免)税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购进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由购买水电气的特殊区域内的生产企业申报退税。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退税。申报退税时,应填报《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提供正式电子申报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2.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加盖银行印章的复印件)。
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区内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进项税额须转入成本。
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应在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增值税退税率有调整的,其执行时间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第四篇: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
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
工作规范(1.1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国税机关(以下简称国税机关)应按本规范设置出口退(免)税管理岗位,并按本规范的岗位监督制约规定配备人员。
第三条 国税机关应使用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税收管理系统等相关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
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包括: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出口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统一简称审核系统),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以下简称函调系统),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以下简称传输系统),出口退(免)税宏观分析及预警监控系统(以下简称预警系统)等。
— 1 — 第四条 对出口企业申报符合规定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从受理申报之日起至将《税收收入退还书》传递至国库之日止)办结相关手续。
第五条 生产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原则上由主管征税的县(区)以上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外贸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原则上由地(市)以上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出口退(免)税的审批机关。
第六条 国税机关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的规定实施分类管理。
第七条 国税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按照“风险可控、企业自愿”的原则,积极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省国家税务局要建立多部门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逐步构建和完善“内控外防”的防范骗取出口退税(以下简称骗 — 2 — 税)体系。通过签订备忘录、联合制发文件等形式,明确具体的共享信息项目内容,加大与其他省国家税务局之间以及海关、外汇管理等外部门的信息交换力度,防范和打击骗税违法行为,保证出口退税安全。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九条 国税机关应设置申报受理岗、审核岗、调查评估岗、复审岗、核准岗、预警分析岗、综合管理岗、信息管理岗和系统维护岗等岗位。
各省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增设岗位,调整岗位设置部门。
第十条 岗位设置及职责。
(一)申报受理岗设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或办税服务厅,岗位职责:
1.受理出口退(免)税各类事项。
— 3 — 2.反馈出口退(免)税各类事项的办理结果。3.办结出口退(免)税即办事项。
(二)审核岗设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岗位职责: 1.审核出口退(免)税。
2.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先退税后核销”和进料加工核销。
3.审核出口退(免)税证明、出口免税证明及核销。4.审核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备案撤回等需结清税款的情况。
5.出口税收其他审核工作。
(三)调查评估岗设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岗位职责:
1.调查出口退(免)税审核、预警分析、风险监控、日常管理发现的疑点。
2.提出出口税收函调发函及复函结果处理的意见。3.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
— 4 — 4.出口退(免)税评估、抽查和其他日常检查。
5.提出暂扣和解除暂扣出口退税款、冲抵或补缴已办理出口退(免)税款的意见。
6.提出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的评定、动态调整和复评的意见。
7.提出适用出口免税政策、申报出口退(免)税需提供收汇资料、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管理的企业名单的意见。
8.提出向稽查部门移送涉嫌骗税线索的意见。9.出口税收其他调查评估工作。
(四)复审岗由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人,或没有审批权国税机关分管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岗位职责:
1.复审出口退(免)税。
2.确认出口退(免)税疑点的处理。
3.复审出口税收函调发函、复函(复审岗为县级国税机关分管局领导的,可直接核准)。
— 5 — 4.复审暂扣和解除暂扣出口退(免)税款、冲抵或补缴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款的意见。
5.核准出口退(免)税证明、出口免税证明及核销申请。6.核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的核销和计划分配率的调整。7.确认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备案撤回等需结清税款情况的处理。
8.复审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的评定、动态调整和复评结果的意见。
9.确认出口退(免)税风险信息的调整。
10.确认适用出口免税政策、申报出口退(免)税需提供收汇资料、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管理的企业名单。
11.确认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评估的对象和结论。12.复审向稽查部门移送涉嫌骗税线索的意见(复审岗为县级国税机关分管局领导的,可直接核准)。
13.出口税收其他复审工作。
(五)核准岗由有审批权国税机关的局长担任,经局长授权可由分管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岗位职责:
1.审批出口退(免)税。
2.核准暂扣和解除暂扣出口退(免)税款、冲抵或补缴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款。
3.核准出口税收函调的发函、复函。
4.核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的评定、动态调整和复评结果。
5.核准向稽查部门提供涉嫌骗税线索。6.出口税收其他核准工作。
(六)预警分析岗设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岗位职责: 1.设置和完善出口退(免)税预警、评估指标值,开展预警分析工作。
2.发布出口退(免)税预警信息,提出确定评估对象的意见。3.分析出口退(免)税预警、评估和出口税收函调等工作情况,提出调整出口退(免)税风险信息的意见。
— 7 — 4.出口税收其他预警分析工作。
(七)综合管理岗设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和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岗位职责:
1.管理出口退(免)税计划和分析计划执行情况。2.开展与同级收入规划核算部门的对账工作。
3.编报出口退(免)税报表、提供税收会计核算数据。4.生成、发布出口税收业务提醒服务信息。5.上报、传递和公开出口税收综合管理信息。6.收集整理出口退(免)税档案。
7.开展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8.开具和向国库传递税收收入退还书、《更正(调库)通知书》,以及对国库返回票证的销号操作(收入规划核算部门相关岗位负责)。
9.出口税收其他综合管理工作。
(八)信息管理岗设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岗位职责: 1.维护出口退(免)税企业的管理标识。
— 8 — 2.上传、接收和读入出口税收相关的电子信息。3.查询、统计、分析和应用出口税收相关的电子信息。4.开展与税源管理、稽查等部门的出口税收数据交换工作。5.出口税收其他信息维护管理工作。
(九)系统维护岗设在出口税收管理系统服务器所在地国税机关的电子税务管理部门(信息中心),岗位职责:
1.升级、维护出口税收管理系统的硬件。
2.升级、维护、备份出口税收管理系统的软件及数据。3.出口税收管理系统与综合征管系统、金税三期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及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等系统的衔接。
4.根据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提出的需求提供数据。5.向税务总局技术支持部门反映存在的技术性问题。6.设定出口税收相关电子信息的清分规则。7.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其他维护工作。第十一条 岗位制约监督。
(一)审核同一企业同一批次的出口退(免)税,审核岗、— 9 — 调查评估岗不允许兼岗,复审岗不得兼任上述岗位。
(二)同一工作流程涉及到两个及以上岗位的,不得由同一人完成。
(三)系统维护岗不得兼任其他岗位。
(四)综合管理岗负责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的人员不得同时兼任与同级收入规划核算部门相关岗位的对账工作。
(五)各地要建立岗位定期轮换制度。
第三章 出口退(免)税备案
第十二条 申报受理岗受理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应核对其提供的备案资料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一)相关纸质资料、凭证齐全,签字、印章完整,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有该企业公章;
(二)《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与纸质资料内容相符;
(三)使用审核系统重点核对以下内容:
— 10 — 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上填报的退税开户银行账号应属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之一;
2.《出口退(免)税备案表》电子数据的相关内容应与税务登记的内容相符;
3.属于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出口企业,其提供的资料应符合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
上述内容核对无误的,申报受理岗应在审核系统中将相关备案内容补充录入完整后,将备案数据反馈给出口企业,当场办结备案手续,并同时将备案数据传递至信息管理岗。核对有误的,应通过审核系统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需补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十三条 申报受理岗受理出口企业变更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时,变更内容按规定不涉及需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的,参照本规范第十二条要求办理。
变更内容按规定需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的,申报受理岗应通过审核系统查询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款是否结清,并按
— 11 — 以下要求办理:
(一)已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的,经复审岗确认后,当场办结变更手续,将变更数据同时反馈给出口企业并同时传递至信息管理岗。
(二)未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的,应通过审核系统出具受理通知,告知出口企业待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予以办理变更,并将有关资料传递至审核岗,由审核岗根据审核系统生成的《出口退(免)税结清税款报告表》(附件1)通知相关岗位按以下要求处理:
1.已申报出口退(免)税但尚未办理完毕的,审核岗、调查评估岗、复审岗和核准岗等相关岗位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2.已申报进料加工业务出口退(免)税但尚未核销的,审核岗、调查评估岗、复审岗等相关岗位应及时办理核销手续。
3.存在未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的,调查评估岗按相关规定处理。
4.结清退(免)税款后,审核岗在审核系统中对《出口退(免)— 12 — 税结清税款报告表》签署意见,经复审岗确认后,由申报受理岗参照本条第(一)项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 申报受理岗受理出口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时,应通过审核系统查询该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款是否结清,并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已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的,经复审岗确认后,当场办结撤回手续,并在审核系统中将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备案信息修改为“撤回”。
(二)未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的,应通过审核系统出具受理通知,告知出口企业待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予以办理撤回,并将有关资料传递至审核岗,由审核岗根据审核系统生成的《出口退(免)税结清税款报告表》通知相关岗位按以下要求处理:
1.出口企业存在本规范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相应规定办理。
2.出口企业属于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的,审核岗应核对其提供的《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 13 — 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以及相关部门批件是否符合规定。
3.出口企业声明放弃退(免)税款的,信息管理岗应将信息传递至税源管理部门。
4.出口企业存在按规定需追回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款的,按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
5.出口企业因涉嫌骗税被稽查部门立案检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再按规定处理。
6.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审核岗在审核系统中对《出口退(免)税结清税款报告表》签署意见,经复审岗确认后,由申报受理岗参照本条第(一)项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信息管理岗在相关岗位办结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后,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根据《出口退(免)税管理标识对照表》(附件2),在审核系统的备案信息中录入相应的标识。
(二)将新增、变更和撤回的外贸企业备案数据通过传输系 — 14 — 统上传至税务总局。
第十六条 申报受理岗受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事项,应按相关规定当场办结,并于备案办结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传递至综合管理岗。综合管理岗应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集团公司总部和成员企业所在地的情况,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集团公司总部和成员企业在同一地(市)的,应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传递至地(市)国家税务局报备,并同时抄送集团公司总部、成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
(二)集团公司总部和成员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但不在同一地(市)的,应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逐级传递至省国家税务局报备,由省国家税务局清分至集团公司总部、成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
(三)集团公司总部和成员企业不在同一省的,应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逐级传递至税务总局报备,由税务总局逐级清分至集团公司总部、成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
第四章 出口退(免)税申报受理和反馈
第十七条 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受理岗应审核其申报的资料(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下同),是否符合以下要求,符合要求的,应受理该申报,将申报的电子数据读入审核系统,通过审核系统向企业出具受理通知,并将申报资料传递至审核岗;不符合要求的,应通过审核系统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需补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原因。
(一)相关纸质资料、凭证齐全,签字、印章完整,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有该企业公章(对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不核对此项内容);
(二)电子数据齐全、有效,且是经过预审核后生成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第十八条 申报受理岗对各岗位转来出口退(免)税办理结果,应通过审核系统出具相应的税务文书向出口企业反馈。
第十九条 对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 — 16 — 业,通过网上办税平台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受理岗应及时将电子数据导入审核系统,并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经审核系统预审核无误的,在网上办税平台向出口企业发送受理通知,并将电子数据传递至审核岗。
(二)经审核系统预审核有误的,在网上办税平台向出口企业发送不予受理通知,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三)国税机关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受理出口企业申请的出口退(免)税事项,在按规定办结后,可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将结果反馈给出口企业。
第五章 出口退(免)税审核
第二十条 对申报受理岗转来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岗应使用审核系统审核以下内容(如果是有纸化申报则首先审核出口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与其提供的纸质申报表的匹配性):
(一)出口企业或供货企业是否涉及预警风险信息;
(二)确认出口退(免)税企业在分类管理中对应的类别;
(三)出口企业申报的“业务类型”是否与出口退(免)税备案的标识相符;
(四)出口退税率适用是否准确;
(五)出口企业是否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
(六)申报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与《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七)申报的出口数据,和审核系统中与其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相关指标是否超出合理范围;
(八)申报的进货数据,和审核系统中与其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电子信息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九)申报的进货数据,和审核系统中与其对应的出口货物 — 18 — 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的相关内容是否匹配,相关指标是否超出合理范围;
(十)其他审核系统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符合规定且审核系统没有提示疑点的,审核岗应传递至复审岗复审。审核系统提示疑点的,审核岗应按本规范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核对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提供的相关资料,经核对可以排除疑点的,在审核系统中签署同意通过的意见并将审核结果传递至复审岗;经核对无法排除疑点的,应填写《审核疑点业务处理表》(附件3),连同有关资料传递至调查评估岗。
对一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未提示涉及预警风险信息的,应直接传递至核准岗。同时,对该批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按相关审核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审核岗对审核系统提示疑点的出口退(免)税申报,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免退税申报。
— 19 — 1.出口货物报关单(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下同)的商品名称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品名称不一致的,应根据出口企业申报的情况说明,判断不一致原因是否为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或属于其他应当相符的情形。
2.出口货物报关单的计量单位及数量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计量单位及数量不一致的,应根据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折算标准进行折算,确认是否为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
3.出口企业使用非增值税发票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的,需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相关内容是否相符。
4.出口企业使用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申报退税的,应核对缴款书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商品代码、商品名称、数量、计量单位是否相符(因海关调整税则号导致进口、出口商品代码不符的,视同相符)。
5.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商品代码与审核系统出口退税率文 — 20 — 库中的商品代码不符但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商品代码相符的,应核对出口企业申报的《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是否准确,是否属于海关在出口货物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之间调整商品代码的情形。
6.出口企业申报进料加工业务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销货单位与加工贸易手册注明的加工单位不符的,应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单位是否与企业申报的海关书面证明内容相符。
(二)免抵退税申报。
1.出口企业申报电子数据的离岸价与出口发票离岸价一致,但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离岸价不一致的,应根据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等相关资料确定其是否合理。
2.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商品代码与审核系统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商品代码不符
出口企业退免税基本规定(培训内容)
本文2025-01-28 15:32:22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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