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银发[1998]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各行要对照《办法》的要求对所辖在建项目进行清理和检查。凡超过《办法》规定建设标准的,要修改设计,降低建设标准。情况特殊不能修改设计的,要按项目审批权限写明情况报审批行备案,多余面积不得自用。已竣工使用的项目也要按《办法》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妥善处理。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财务会计部)。自文到之日起,原《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
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控制和压缩在建规模,加强对基建投资总量及结构的调控,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基建管理的有关规定及中国农业银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农业银行基建是指系统内各种建筑物的购建,包括营业用房、办公用房、教学用房、招待用房、单身宿舍、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以及购房、委托建房、联合建房等。
第三条 中国农业银行基建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送审,两级审批的办法,同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中国农业银行建设项目的控制实行行长负责制。各级行行长、副行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掌握和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建设程序。有关基建工作的重大事项必须通过项目所在行行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中国农业银行各级行财务会计部门是负责基建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行财务会计部门必须配备与辖内基建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基建管理人员,对辖内各项基建工作进行管理、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中国农业银行各级行项目建设管理部门是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的工作部门,其管理资格必须与所管项目的工程类别及等级相适应。日常工作中除接受所在行的领导外,还必须接受和服从同级和上级财务会计部门的业务管理、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工作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七条 基建工作程序是指建设项目从立项、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整个工作过程。中国农业银行基建工作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步骤:
一、立项。根据需要和可能,由项目所在行对拟建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附表一),报项目审批行审批。
(一)申请立项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现有建筑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危房,并已危及人身安全,经上级行现场考察确认需要重建的;
2.受自然灾害影响,建筑受损无法使用或修复,又必须恢复建设的;
3.由于城市规划要求,造成现有建筑拆除搬迁的;
4.由于业务发展或人员增加,现有建筑不能满足正常业务经营和基本生活需要,经营效益和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
5.申请单位无房且经营效益好,有足够的财务承受能力,项目建成后能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动态投资回收期合理的。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拟建项目能否建设及如何建设的依据,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建设单位近三年来的业务状况;
2.建设单位现有人员情况和现有建筑情况;
3.投资来源和分期投入计划;
4.建设单位现有固定资产及现有在建工程情况;
5.项目预计建设期和动态投资回收期;
6.项目的建筑面积、各层使用功能、结构及设备选型、装修标准及投资估算。
二、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办理报建手续,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含总概算,下同),报项目审批行审批。
三、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批准后,进行施工图设计。
四、施工。通过招标投标,选择施工队伍,组织施工。
五、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工程竣工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购买商品房项目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报批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经审批行批准后方可签订购房合同,然后进行工程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现场考察、分类管理、两级审批,其审批权限如下:
一、县级及县级以上营业办公楼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律由总行审批。盈利分行辖属营业网点用房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含1500平方米)以上的报总行审批;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下的由分行审批报总行备案;亏损分行确需新建营业网点,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的报总行审批;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分行审批报总行备案。凡亏损的行处,其现有用房和营业网点不直接面向客户部分,不准重新装修。
二、各级行不得新建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学校。如情况特殊需要扩建、改建或装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总行审批。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经批准,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动。必须变动时,须经原审批行批准。变动后的建筑面积超过分行的审批权限,由分行签署意见后,报总行审批。
第三章 建设标准与设计管理
第十条 建设标准是确定建设项目投资规模、进行规划设计的重要依据,包括建筑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各级行要加强建设标准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严格按规定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应讲求实效,所征土地应与建设规模相适应,在符合当地规划要求的情况下,多层建筑容积率(建筑总面积与基地面积之比)不宜小于2,高层建筑容积率不宜小于4.第十二条 各级行营业办公及其他用房建筑面积标准:
一、分行营业办公用房最大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00平方米。
其中:办公用房(含会议室、档案室、接待室及通用机房,下同),7000平方米;
营业用房(包括营业厅、金库、账表库及保管库,下同)3000平方米;
计算机中心机房2000平方米。
二、地(市)行营业办公用房最大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00平方米。
其中:办公用房4000平方米;
营业用房1000平方米;
计算机房1000平方米。
三、县级支行营业办公用房最大面积原则上不超过4000平方米。
其中:办公用房2500平方米;
营业用房1000平方米;
计算机房500平方米。
4.县以下营业网点营业办公用房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000平方米。业务量大的办事处、营业所可根据业务规模适当扩大面积,最大面积不超过1500平方米。
附属用房(包括生活用房、车库、锅炉房、人防工程等)的建筑面积标准由项目审批行根据建设单位实际情况核批。
以上各类用房的建设规模,立项时由项目审批行根据建设单位的人员状况、所处地域、存贷规模、经营效益等因素审定。
第十三条 各级行行长、副行长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
分行行长、副行长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
地(市)行行长、副行长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35平方米;
县支行行长、副行长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
以上标准是最高限额,建设中不得再另套建接待室、会议室、休息室或其他用房。
第十四条 装修房屋应从效益出发,考虑地域影响,区别自有房屋与租赁房屋、营业用房与办公用房。营业办公用房的装修,应以经济、适用、卫生、安全为原则,兼顾美观,原则上不得使用进口装修材料。
一、营业办公用房的外装修:位于城区主干道的外墙,原则上应选用中级装修材料。为满足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底层或裙楼主要部分可以做重点装修。
二、营业办公用房的内装修:应以满足功能和使用要求为主,区别不同情况采用相应的标准。办公室、会议室应采用普通装修,贵宾接待室、门厅、电梯厅等主要部分可做中级装修,营业厅主要部分可做重点装修。
普通装修是指地面为普通水磨石,墙面喷涂或与此造价相当的装修。中级装修是指地面用普通瓷砖,天花板做石膏吊顶或与此造价相当的装修。重点装修是指适当选用国产石材或与此造价相当的装修。
三、营业办公用房的通用设备和器材,应尽量选用高效、节能、安全和有利于环保的国产优质产品。
第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各级行要按工程等级和报告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设计能力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委托设计时,应按国家或当地有关工程设计招标办法尽量采用设计招标,择优选择设计方案及设计单位。
第十六条 中国农业银行营业办公用房的建筑风格应充分体现银行建筑“庄重典雅、朴实无华”的特点,并具有时代气息。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的建筑面积和总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建筑面积和投资额。超过时,应先对初步设计进行调整和修改。否则,应说明情况和理由,并应征得原审批行的批准。分行审批的初步设计变动后超过分行审批权限的,应报分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总行审批。初步设计一经批准,总概算即为控制建设项目造价的最高限额,严禁突破。
初步设计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上报项目审批行审批,共送审两份,一份由项目审批行提出审核意见,加盖建设项目审核专用章交项目所在行进行施工图设计。一份留项目审批行备查。初步设计的编制深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施工图的建筑面积和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初步设计确定的建筑面积和投资,当超过时,必须对施工图设计进行调整和修改,使其建筑面积和投资控制在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数额以内。施工图设计由项目所在行自行审查或委托有关单位审查。
第四章 资金与计划管理
第十九条 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中央投资计划和地方投资计划。中央投资计划由国家计委下达,总行统一分配,由分行安排和管理;地方投资计划由地方计委下达,由分行安排和管理。凡未在系统内立项的项目不得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投资计划及办理有关事项。各分行使用的中央投资计划和地方投资计划之和不得超过总行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应坚持资金服从计划的原则,理顺投资计划与资金来源的关系。凡是结转项目和当年新开项目必须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不足的,不得以拥有资金为由进行建设,严禁计划外工程和账外基本建设。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投资计划报批程序:
一、各基层行的下年度投资计划,应逐级上报至所在分行,由分行统一审查汇总后编制下年度单项工程投资计划表(附表二)及说明,于11月20日以前报总行。分行在编制下年度单项工程投资计划时,应根据当年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及下年度拟建项目情况,分别轻重缓急,从严掌握。首先列报续建项目,并与本年度项目有关情况衔接,其次列报已立项未开工项目,最后列报拟建项目。
二、总行根据各分行上报的单项工程投资计划及上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本着“注重效益、分类指导、确保重点”的原则,根据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可用折旧额,综合平衡后,向各分行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含中央投资计划)。
三、各分行应在接到总行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20天内,将单项工程投资安排情况列表(附表三)报总行审批。
四、各分行上报的单项工程投资安排情况,经总行审批后方可执行。在分行审批权限内立项的项目,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不得开工建设。
五、年中,因情况特殊,新建项目或续建项目需追加投资计划的,应由分行提出申请,经总行审查后,追加年度投资计划,并相应增加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指标。
第五章 合同及造价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为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各级行应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文件,依据经项目审批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施工图、中标文件等分别与有关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物资供应合同及其他有关合同,共同完成建设任务。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中所签订的各种合同是中国农业银行与各经济实体之间工程业务往来的法律依据。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法签订,其内容应明确、清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各级行(发包方)与勘察设计单位(承包方)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关系而签订的协议。协议双方应具有法人资格,没有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或单位资质等级不符合项目要求时,不得委托其承揽勘察任务或设计任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文本应使用国家或当地制定的统一文本。
第二十五条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是由各级行(发包方)和施工单位(承包方)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
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协议双方均具有法人资格,施工单位应有安全生产合格证、企业资质等级证及履行合同的能力;
二、承包项目的初步设计已获得项目审批行及当地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承包项目所需投资已列入总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及当地有关基建计划。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应使用国家或当地制定的统一文本,并按规定进行公证或鉴证。
第二十六条 合同签订过程中,项目所在行行长及有关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工程的承、发包活动,指定分包单位,不得支解发包单位工程,不得强行要求承包方购买指定厂家的材料、设备,不得向承包方索要和收受好处费及进行其他有碍工程公正进行的违纪活动。
第二十七条 在履行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同属中国农业银行系统的,可由上级行主管部门调解与处理;属于不同系统的,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工程概、预算应在优化建设方案及设计的基础上,根据编制期相应的计价依据进行编制,并考虑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利率、汇率等因素的动态变化,真实反映工程的投资情况,以保证项目投资不留缺口。总概算随初步设计报项目审批行审查;施工图预算由项目所在行负责审查;工程决算由项目所在行负责审查后报项目审批行备查。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考核项目决算执行情况,总行、各分行及地(市)行应对当年竣工交付使用的项目竣工决算进行抽查。各分行在年终基建决算时,应将决算抽查情况以书面材料一并上报。
第六章 基建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基建财务管理是中国农业银行系统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遵守财经纪律,认真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建立健全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做好投资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二、根据上级行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编制财务计划,合理分配资金;
三、加强资金管理,根据投资计划管好、用好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
四、做好建设单位会计核算,执行财务监督;
五、编制财务决算,搞好财务分析;
六、负责概算、预算及决算审查,加强经济核算;
七、编制项目竣工决算。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财务会计部门要认真审核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严禁用任何借款(不含国家预算内借款)、贷款、截留利润、列支成本、列支其他应收款、拖欠工程款等不正当资金搞基建。
第三十二条 各级行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的财会人员应根据有关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做好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工作。工程款必须经项目建设行施工现场代表签字认证,并经主管行长签字后,按合同条款拨付,不准提前拨付和超额拨付。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前,应由项目所在行的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做好结余资金、库存物资、债权、债务等清理工作。项目所在行财会部门或监理单位编报竣工决算(附表四),分析概、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报项目审批行审批。项目验收交接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
第三十四条 各级行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应按规定配备财会专管人员,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账、记账、报账,完善财务审批及会计核算手续,做到钱账分管、责任明确、手续严密、监督有力。
第三十五条 基建财务决算是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的综合反映,各级行应按辖内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基建财务决算。决算报表分为甲、乙两种。
甲种基建财务决算是指辖内使用中央及地方投资计划的决算,乙种基建财务决算是指辖内使用中央投资计划的决算。各级行的基建财务决算,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各分行年度基建财务决算(见附表五)应按总行规定时间上报。
第七章 施工管理及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施工管理是实现建设项目投资效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重要环节。各级行在施工管理中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指导思想,由项目建设管理部门选派专职人员现场监督各项合同的贯彻执行情况,掌握施工进度,加强质量检查,做好现场鉴证工作,并负责联系材料、设备等建设物资的供应及验收。
第三十七条 中国农业银行各级行的建设项目,除购买商品房外,无论新建、扩建、改建及装修,均应在注重效益、确保质量、合理确定工期的基础上,严格按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择优选用施工单位,并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审批行的监督和管理。对投标单位的循私舞弊及行贿行为,一经发现,应立即取消其投标资格。建设项目开标后,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签订施工合同,不得抛开招、投标文件另行签订其他发包方式的施工合同。如因情况特殊,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应书面报告项目审批行批准。对不按规定招标或以招标名义走过场确定施工单位的,按违纪论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由项目所在行自行提供材料、设备的建设项目应加强管理,定货前应通过市场调查,严格按施工图预算的数量、品种、规格型号进行采购。主要材料及设备的选购应集体讨论决定,且公开全部报价资料。材料、设备的损耗和损坏应有报批手续,经办人要写明原因,由主管行长批准后入账。
第三十九条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各级行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有关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总行审批的建设项目,由总行或委托分行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分行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分行或委托地、市行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第四十条 工程资料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项目竣工验收时,组织工程验收的单位应按合同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全套施工验收所必须的工程资料,经审核无误后,方可验收。
第八章 统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统计是反映建设项目有关情况,指导和管理投资活动的重要手段。为确保统计质量,基建统计报表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负责、统一汇总的方法填制,各级行应根据要求按时上报,严禁虚报、瞒报。
第四十二条 统计报表的内容及报送时间。
一、《中国农业银行房屋统计年报》(附表六)是反映各级行现有营业办公用房、职工住宅、招待用房、教学用房的现状及本年新建、在建、竣工交付使用等情况的年度报表。各分行应按要求如实填列并附分析说明,于年终决算时一并上报总行。
二、《在建项目情况统计表》(附表七)是反映各级行本年度内在建工程形象进度及投资完成情况的统计表,此表分为年报和不定期报表,各分行应按要求如实填列并附分析说明,于年终决算时一并上报总行。
三、《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人员统计年报》(附表八)是反映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各分行及地(市)行基建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统计报表。各分行应按要求如实填列,并于年终决算时上报总行。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建成使用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各级行应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为了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各级行在项目申请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审查;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及时完成工程资料及有关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并确保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第四十四条 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保管的档案资料其实际保管期限不得短于建设项目的实际寿命,短期保管的档案资料,其实际保管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资料必须进行鉴定,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应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登记造册后方可处理。保密的档案资料应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按《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附表九)执行。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字迹清楚,图面整洁,不得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书写、绘制。
第十章 奖惩
第四十六条 为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基建纪律,控制投资规模,防止资金流失,提高投资效益,各级行应严格执行本章的奖惩规定。
第四十七条 奖励。
一、对严格执行国家及总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基建工作纪律,有效控制建设规模,投资效益好的分行,在基建项目安排上优先考虑,投资计划适当倾斜。
二、对设计管理好,能认真分析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结合建设项目使用功能提出设计要求,认真审查设计方案及初步设计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所管建设项目设计被评为地、市级及以上优秀设计的所在行行长、副行长、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应给予奖励。
三、对认真审查初步设计及施工图,提出改进意见、合理化建议或发现设计错误予以更正并取得良好效果的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应给予奖励。
四、在决算审查中,核减决算造价15%以上或核减100万元以上时,应按核减额的一定比例奖励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五、对认真履行职责,工程质量被评定为优良的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应给予奖励。
第四十八条 惩罚。
一、对项目所在行行长、主管副行长、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不执行国家及总行有关政策、法规,不按基建工作程序办事,造成损失浪费,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二、对擅自超过总行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分行,相应减少下年度投资计划和在建工程指标,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分行行长、主管副行长、财会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当事人责任并通报全行。
三、对应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而未报就擅自开工或购置的建设项目,除责令停工或停办有关手续并通报全行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项目所在行行长、主管副行长、财会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当事人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四、对擅自扩大建筑面积、提高装修标准和设备档次,导致超过原批准建设规模的,视情节轻重对项目所在行行长、主管副行长、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五、对不认真审查工程决算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总投资损失15%以上或100万元以上的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按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处罚。
六、对分解项目、弄虚作假、隐瞒项目、虚列项目及资金来源不正当的,一经发现,对项目所在行行长、主管副行长、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七、对将建设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或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造成工程质量降低或经济损失的项目所在行行长、主管副行长、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八、对违反《建筑法》中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工程事故的,除通报全行外,对项目所在行行长、主管副行长、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系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政策、法规,并结合中国农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当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发生变化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中国农业银行各级行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当监理的建设项目,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并采取监理招标,择优选择监理单位。按规定不需实施监理或因情况特殊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实行监理,由项目所在行自行管理的建设项目,应由项目所在行将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资格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并将核准文件报项目审批行备案。当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不具备相应的管理资格时,必须委托建设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凡实施监理的建设项目,签约双方均应严格履行监理合同所规定的有关职责。
第五十一条 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兴办的附属企业基建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接受同级及上级财务会计部门的业务管理、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在工程建设中由于责任过失,导致工程倒塌、报废或设备毁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事故时,事故发生所在行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报上级行及总行。
第五十三条 各级行可根据本行具体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财务会计部备案。
第二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信贷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2002年4月17日 农银发[200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原《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农银发〔1998〕31号)、《中国农业银行审贷部门分离实施办法》(农银发〔2000〕74号)同时废止。
附: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是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部门分离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要实行岗位分离或其他有效的制约形式。
第四条 各级行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殊要求的,经有权审批行批准,也可签订非制式合同文本。
第五条 各级行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
第六条 本规程信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七条 本规程经营行是指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行。管理行一般是指总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
客户部门是指各级行承担客户拓展,信贷业务调查和发生后管理,中间业务营销,组织客户存款等职能的部门。
信贷管理部门是指各级行承担信贷业务审查、整体风险控制等职能的部门。
第二章 基本程序
第八条 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程序:
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
从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一般信贷业务调查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项目贷款调查(含评估)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审查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审议、审批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报备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办理授权范围内信贷业务流程:
---- ---- ------ ----- ---- ----|
|①|客户|②|信贷管理|③|
|④|
|⑤|经营||客户|→|
|→|
|→|贷审会|→|行长|→|
||
| |部门| | 部门 | |
| |
| |管理|---- ---- ------ ----- ---- ----
(一)受理与调查。客户向客户部门提出信贷业务申请,客户部门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进行调查(评估),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材料送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二)审查。信贷管理部门对客户部门移交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贷审会审议。
(三)审议与审批。贷审会审议后,有权审批人根据审议结果进行审批。
(四)经营管理。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如是经营行受理的,直接由其客户部门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如是管理行受理的,则通过信贷管理部门逐级批复至经营行,由其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
第十条 办理超授权信贷业务流程:
(一)超授权的中长期项目贷款和公开统一授信业务
⑥
------------------
↓
|
------- -------- ------- -------
|有权审批行|③|有权审批行 |④|有权审批行|⑤|有权审批行|
|
|→|
|→|
|→|
|(管理行)
|客户部门 | |信贷管理部门| | 贷审会 | | 行长
|
------- -------- ------- -------
↑
|
⑥
↑ |
|②
---------------- |⑥
|
↓
------
--------
⑥
-----
|管理行 |
| 管理行
|←---------|管理行|
|
|
|
|
|
|(管理行)
|客户部门|
|信贷管理部门|---------→|行长 |
------
--------
⑥
-----
↑②
↓⑥----①------
--------
-----|
|→|经营行 |
| 经营行
|
|经营行||客户| |
|
|
|←---------|
|(经营行)|
|←|客户部门|
|信贷管理部门|
⑥
|行长 |----⑦------
--------
-----
↑
|
----------------------------
⑥
客户申请,经营行受理并初步认定后,直接或逐级报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由其组织调查或评估,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行长审批,审批后由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办文批复至经营行,同时抄送同级客户部门,由经营行客户部门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实施经营管理。
(二)超授权的其他信贷业务
⑨
------------------
|
↓
------- -------- ------- -------
|有权审批行| |有权审批行 |⑦|有权审批行|⑧|有权审批行|
|
| |
|→|
|→|
|(管理行)
|客户部门 | |信贷管理部门| | 贷审会 | | 行长
|
------- -------- ------- -------
| ↑
⑨
| |
| --------------- |⑨
↓⑥
↓
------
--------
⑥
-------
|管理行 |
| 管理行
|---------→|
|
|
|
|
|
⑨
|管理行行长|(管理行)
|客户部门|
|信贷管理部门|←--------→|
|
------
--------
⑨
-------
|⑥ -------------- |⑨
↓
↓
↓ ↓----①------
--------
-----
-----|
|→|经营行 |② | 经营行
| ③ |经营行|④ |经营行||客户| |
|-→|
|--→|
|-→|
|(经营行)|
|←|客户部门|
|信贷管理部门|
|贷审会|
|行长 |----⑩------
--------
-----
-----
↑
↑
⑤
| |
|
------------------ |
|
⑨
|
----------------------------
客户申请,经营行客户部门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进行调查,信贷管理部门初审,贷审会审议,行长审核同意后,由经营行信贷管理部门逐级上报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根据审批意见逐级批复至经营行,同时抄送同级客户部门。经营行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并实施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流程:
低风险信贷业务由经营行或柜台直接办理,但超过一定额度需向上一级行报备,其流程:
客户申请→受理并调查→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向上一级行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用收回。
第十二条 特事特办信贷业务流程:
---------- ------ ------- ------|客户申请或下级 |①|分行客户|②|分行信贷管|③|分行贷审||行客户部门向分行|→|
|→|
|→|
|| 客户部门申报 | |部门调查| |理部门审查| |会审议 |---------- ------ ------- ------
↑⑧
↓④------ ⑥
----------
------|总行行长|←---| 总行客户部门 |
⑤
|分行行长||
|
|核实并签报会签信|←-----|
|| 审批 |---→| 贷管理部门
|
|签署意见|------ ⑦
----------
------
第三章 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
第十三条 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第十四条 办理信贷业务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调查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贷前调查的真实性负责;审查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审查的合规合法性和审查结论负责;审批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的审批负责;经营主责任人对有权审批人审批的信贷业务的发生后监管、本息收回和债权保全负责。
第十五条 主责任人界定如下:
(一)办理权限内信贷业务,主责任人的界定。
1.经营行办理权限内的信贷业务,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审批主责任人;客户部门负责人为经营主责任人。
2.管理行办理权限内的信贷业务,管理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
(二)办理超权限信贷业务,主责任人的界定。
1.有权审批行直接调查或组织调查超经营行权限的中长期项目贷款和公开统一授信业务。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
2.经营行受理并调查的超权限的其他信贷业务。经营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行行长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
(三)办理特事特办信贷业务,主责任人的界定。
分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分行行长为审查主责任人;总行行长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
第十六条 建立经办责任人制度。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直接进行调查、审查、经营管理的信贷人员作为调查责任人、审查责任人和经营管理责任人,承担具体经办责任。
第十七条 建立经营责任人责任移交制度。
(一)经营主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在上一级行信贷管理部门主持和监交下,同接手经营主责任人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填写经营责任移交表,由原主责任人、接手主责任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责任移交后,接手主责任人对接手后的信贷业务经营状况负责。
(二)经办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在经营主责任人主持和监交下,同接手经办责任人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填写经营责任移交表,由原经办责任人、接手经办责任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责任移交后,接手经办责任人对接手后的信贷业务经营状况负责。
第四章 信贷业务申请与受理
第十八条 客户申请。客户以书面形式向经营行(或管理行)的客户部门提出信贷业务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的信用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方式等。
第十九条 信贷业务申请的受理。客户部门负责接受信贷业务的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发放信贷业务的基本条件。根据初步认定结果和银行资金规模等情况,由经营行(或管理行)负责人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的信贷业务。
第二十条 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客户部门根据信贷业务品种,通知客户填写统一制式的申请书(没有制式申请书的,客户书面申请亦可),同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法人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的资料:
1.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
2.有权部门批准的企(事)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证明;
3.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4.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5.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同意的决议或授权书;
6.特殊行业的企业还须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7.上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有条件的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8.新客户还需提供印鉴卡、法定代表人签字式样;
9.根据信贷业务品种、信用方式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自然人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的资料:
1.个人身份有效证明;
2.个人及家庭收入证明;
3.个人及家庭资产证明;
4.根据信贷业务品种、信用方式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客户部门对客户填制的制式申请(或书面申请)、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登记,指定有关人员进行信贷业务调查。新客户和增量信贷业务,客户部门原则上应指派2名或2名以上人员参与调查。同时,将有关数据、资料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五章 信贷业务调查
第二十三条 客户部门是信贷业务的调查部门。客户部门负责对客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第二十四条 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客户部门对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进行调查核实,对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
1.查验客户提供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有效居留的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查询法人营业执照是否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内容是否发生变更等。
2.查验客户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
3.查验客户填制的信贷业务申请书的内容是否齐全、完整,客户的住所地址和联系电话是否详细真实。
(二)调查客户信用及有关人员品行状况。
1.查询人民银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了解客户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担保情况,查验贷款卡反映的信贷金额与财务报表反映的是否一致,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客户的承受能力等。
2.调查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部、销售部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有条件的地方,应查询个人信息征信系统。
(三)客户部门对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担保人的资产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信贷需求和还款方案。
1.客户部门深入客户及其担保人单位,查阅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账表,对客户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利润等情况进行分析,并进行“账账、账表、账实”等核对。
2.调查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是否超出规定的经营范围;重点调查分析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的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及市场趋势等情况。
3.调查分析信贷需求的原因。
4.调查分析信贷用途的合法性。
5.查验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分析商品交易的必要性。
6.调查分析还款来源的还款时间。
第二十五条 对自然人信贷业务,客户部门应调查分析个人客户及其家庭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各项收入来源是否稳定,是否具有持续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提供担保的,还要对担保人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各项收入来源是否稳定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 对中长期项目贷款由有权审批行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评估或委托社会有资质的专业评估公司评估。
第二十七条 客户部门根据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测定或复测客户的信用等级;或将调查核实的相关信息数据资料输入信贷管理系统,进行客户信用等级测评或复测,填制或打印客户信用等级测评表。第二十八条 根据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及其他要素,依据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测算或复测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填制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表。同时判断客户本次申请信贷业务是否超过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二十九条 客户部门依据担保管理办法,对客户提供的担保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客户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并确定其担保能力。
第三十条 调查分析结束后,客户部门将调查分析的数据信息资料输入信贷管理系统,撰写调查报告,填制制式客户调查表。
第三十一条 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法人客户信贷业务调查报告的内容:
1.客户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2.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及市场分析;
3.担保情况和信贷风险评价;
4.本次信贷业务的综合效益分析;
5.结论。是否同意办理此项信贷业务;对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提出初步意见。
(二)自然人客户调查报告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信贷业务的用途;
3.担保情况;
4.收入来源;
5.还款来源;
6.结论。对是否同意办理此项信贷业务提出初步意见。
第三十二条 调查经办人和调查主责任人签字后,填制信贷资料交接清单,连同上述全部信贷资料移送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并办理信贷资料交接、登记手续。
第六章 信贷业务审查
第三十三条 信贷管理部门是信贷业务的审查部门。信贷管理部门要对客户部门或下级行移交的客户资料和信贷调查资料(以下简称信贷资料)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信贷管理部门对客户部门或下级行移交的信贷资料与信贷资料交接清单进行逐一核对无误后,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基本要素审查:
1.客户及担保人有关资料是否齐备;
2.信贷业务内部运作资料是否齐全。
(二)主体资格审查:
1.客户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2.客户及担保人组织机构是否合理,产权关系是否明晰;
3.客户及担保人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
(三)信贷政策审查:
1.信贷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
2.信贷用途、期限、方式、利率或费率等是否符合农业银行信贷政策。
(四)信贷风险审查:
1.审查核定客户部门测定的客户信用等级、授信额度;
2.分析、揭示客户的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等;
3.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五)提出审查结论和有关限制性条款。
第三十五条 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客户(含项目)基本情况;
1.客户基本情况;
2.项目背景及基本情况;
3.客户现有信用及与我行合作情况。
(二)客户财务、生产经营管理和市场评价(含项目效益评价);
1.客户财务状况评价;
2.生产经营管理情况评价;
3.产品市场评价;
4.效益评价。
(三)信贷风险评价和防范措施;
(四)审查结论。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包括信贷业务的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或费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
第三十六条 审查结束后,信贷管理部门应将信贷审查信息资料及时输入信贷管理系统,撰写审查报告,填制信贷业务审查表。
信贷审查经办人和主责任人在审查报告上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移送贷审会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信贷管理部门对客户部门或下级行移送的信贷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信贷业务,可要求客户部门或下级行补充完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的信贷业务,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不再提交贷审会审议,将材料退回客户部门或下级行,并做好记录。
第七章 信贷业务审议与审批
第三十八条 贷审会办公室收到信贷管理部门移交的审查资料后,应及时登记,对内部运作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提前将材料发送给贷审会委员。
第三十九条 根据贷审会工作规则要求,在主任委员主持下,贷审会对信贷业务进行审议。审议的主要内容:
(一)信贷业务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
(二)信贷业务定价及其带来的综合效益,包括存款、结算、收益、结售汇业务等;
(三)信贷业务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四)根据信贷业务特点,需审议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 贷审会办公室对贷审会审议过程进行记录,并在委员投票表决后,根据贷审会记录和表决结果,形成贷审会会议纪要,同时,填制贷审会审议表,送主任委员审批。
贷审会会议纪要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信贷业务概况、风险和不确定因素揭示、贷审会评议)、审议结果等。
第四十一条 对复议的信贷业务,贷审会办公室直接通知信贷管理部门,由信贷管理部门根据会议纪要和行长在审议表上的签批意见,准备复议报告。
第四十二条 对授权范围内的信贷业务,信贷管理部门起草文件,由有权审批人签批,或由有权审批人直接在信贷业务审批表签批。批复文件要明确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或费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限制性条款及信贷管理措施等。
第四十三条 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的信贷业务,由信贷管理部门向上一级行信贷管理部门报备,上一级行同意后,由该级行信贷管理部门通知下级行具体办理信贷业务发放手续。
第四十四条 对超授权信贷业务,由行长(或授权的副行长)审核后,信贷管理部门起草请示文件,明确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限制性条款及信贷管理的措施等,请示文件连同相关资料上报有权审批行;或由行长(或授权的副行长)在信贷业务审批表上签字后连同相关资料上报有权审批行,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八章 签订合同
第四十五条 所有信贷业务都必须签订合同,内容包括:信用种类、币种、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或费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客户部门是对外签订信贷合同的经办部门,客户经理是银行对外签订信贷合同的经办人,信贷合同必须经有权签字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后才能生效。
第四十七条 信贷合同必须按规定使用中国农业银行统一制式合同文本。对情况特殊的信贷业务,在不违背制式合同文本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合同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信贷合同,并经法规部门审定。
第四十八条 信贷合同由信贷业务合同和担保合同组成,信贷业务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从合同必须相互衔接。
第四十九条 信贷业务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填写和签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同必须采用钢笔书写或打印,内容填制必须完整,正副文本的内容必须一致,不得涂改;
(二)信贷业务合同的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或费率、还款方式和担保合同应与信贷业务审批的内容一致;
(三)客户部门必须当场监督客户、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核对预留印鉴,确保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第五十条 客户部门对信贷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并按照合同编号的顺序依次登记在《信贷合同登记簿》,客户部门应将统一编制的信贷合同号填入信贷业务合同和担保合同。主从合同的编号必须相互衔接。
第五十一条 客户部门填制上述合同后,交有权签字人签章。送法规部门或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审查以下内容:
(一)合同文本的使用是否恰当;
(二)合同填制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主从合同的编号是否衔接;
(三)合同的补充条款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制式合同文本的基本条款;
(四)客户、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是否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
法规部门或信贷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将信贷合同交客户部门,加盖信贷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第五十二条 客户部门应区别不同担保方式,与客户、抵押人或质押人共同办理以下事宜:
(一)以抵押、质押担保的要到相关的房地产、车辆、海关、外汇管理、工商行政等有权登记的职能部门或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证交经营行执管;
(二)以存单、国债、债券、保单、股票等质押的权利凭证应办理止付手续;
(三)质押担保的质物交接应填制“质物交接清单”,客户部门要与出质人共同签章办理质物交接手续。
第九章 信贷业务的发放
第五十三条 经营行应根据信贷合同的生效时间办理信贷业务发放手续。
(一)保证担保的信贷业务自签订信贷业务合同和担保合同之日起生效,按信贷业务合同约定用款计划的日期使用信用。
(二)抵押担保的信贷业务自签订信贷业务合同和抵押合同并办妥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按信贷业务合同约定用款计划的日期使用信用。
(三)质押担保的信贷业务自签订信贷业务合同和质押合同并办妥质物移交之日起生效,按信贷业务合同约定用款计划的日期使用信用。
第五十四条 客户部门应依据信贷业务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一次或分次填制一式五联的借款凭证,签字并盖章。借款凭证填制要求:
(一)填制的借款人名称、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借款利率等内容要与信贷业务合同的内容一致;借款日期要在信贷业务合同生效日期之后;
(二)借款凭证的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分笔发放的,借款凭证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相应信贷业务合同的金额;
(三)借款凭证的签章应与信贷业务合同的签章一致。第五十五条 客户部门将信贷业务合同、借款凭证,连同有权审批人的批复(或复印件)送交会计结算部门办理账务处理。
第五十六条 会计结算部门审查信贷业务是否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借款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填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误后,办理信贷业务账务手续。
第十章 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
第五十七条 经营行客户部门是信贷业务发生后管理的实施部门,负责客户信贷资料的保管和信贷业务发生后的日常管理。
第五十八条 客户部门在信贷业务发生当日,按照信贷管理系统要求适时录入信贷信息和担保信息的数据资料,同时传输上报人民银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第五十九条 信贷管理部门要建立监控中心,监控已发生的信贷业务,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客户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十条 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取得的他项权利证明、抵押物保单及存单、国债、有价债券、股票等权利凭证,经营行客户部门应按有价单证入库保管要求,填制有价单证入库保管凭证,办理入库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经营行客户部门按照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和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进行信贷档案资料管理,保证信贷资料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档案管理人员承担档案资料的保管责任。
(一)客户部门以客户(项目)为单位建立信贷档案。
(二)实行档案资料查阅登记制度。
(三)实行信贷档案交接制度。客户经理或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应办理档案资料的交接手续,部门负责人要负责监交,明确档案资料管理责任,确保档案资料管理的延续性。
第六十二条 客户部门在信贷业务发生后,按规定进行首次跟踪检查。
(一)检查客户是否按照信贷业务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信贷资金;对未按信贷业务合同规定用途使用的,应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二)填制贷后跟踪检查表,对影响到期还本付息的信贷业务,应及时报告经营主责任人,并由经营主责任人在贷后跟踪检查表上签字。
(三)客户部门要将检查结果及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六十三条 客户部门按规定对客户进行日常检查。
(一)检查客户、担保人的资产和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是否影响产品的销售和经济效益;
(二)了解掌握客户、担保人的机构、体制及高层管理人员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分析这些变动是否影响或将要影响客户生产经营;
(三)检查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抵押物的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文2025-01-28 15:31:16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nwk.com/article/58811.html
- 二年级数学下册其中检测卷二年级数学下册其中检测卷附答案#期中测试卷.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期末质检卷(苏教版)二年级数学下册期末质检卷(苏教版)#期末复习 #期末测试卷 #二年级数学 #二年级数学下册#关注我持续更新小学知识.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期末混合运算专项练习二年级数学下册期末混合运算专项练习#二年级#二年级数学下册#关注我持续更新小学知识 #知识分享 #家长收藏孩子受益.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年月日三类周期问题解题方法二年级数学下册年月日三类周期问题解题方法#二年级#二年级数学下册#知识分享 #关注我持续更新小学知识 #家长收藏孩子受益.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解决问题专项训练二年级数学下册解决问题专项训练#专项训练#解决问题#二年级#二年级数学下册#知识分享.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还原问题二年级数学下册还原问题#二年级#二年级数学#关注我持续更新小学知识 #知识分享 #家长收藏孩子受益.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第六单元考试卷家长打印出来给孩子测试测试争取拿到高分!#小学二年级试卷分享 #二年级第六单考试数学 #第六单考试#二年级数学下册.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必背顺口溜口诀汇总二年级数学下册必背顺口溜口诀汇总#二年级#二年级数学下册 #知识分享 #家长收藏孩子受益 #关注我持续更新小学知识.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重点难点思维题》两大问题解决技巧和方法巧算星期几解决周期问题还原问题强化思维训练老师精心整理家长可以打印出来给孩子练习#家长收藏孩子受益 #学霸秘籍 #思维训练 #二年级 #知识点总结.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 必背公式大全寒假提前背一背开学更轻松#二年级 #二年级数学 #二年级数学下册 #寒假充电计划 #公式.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