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执法与思考

第一篇:林业行政执法与思考
林业行政执法与思考
林业行政执法是指林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林业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相对行为人,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使国家林业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具体实现的活动过程。
近年来,旬阳县林业局始终坚持以《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陕西省天然林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武器。严格执法,依法行政,适时开展专项斗争,严厉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治林兴林取得了显著成绩。旬阳林业进入了以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森林资源为主的全新时期,进而实现了林业建设的新跨越。结合实际,笔者对旬阳林业执法工作现状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对策意见。
一、现状。依法行政、成效明显。
全县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由于领导重视,队伍稳定,措施得力,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表现在:
第一,建立机构,强化执法队伍。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稳定的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就难以做好依法治林兴林工作,旬阳县林业局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执法队伍建设摆在工作首位,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在已有森林公安分局、资源林政股、两个森林派出所、两个木材检查站的基础上,在28个乡镇设天然林资源管护工作站,聘用350余人的专兼职天保护林员,初步形成了纵横交错,较为完善的执法队伍体系,为加强领导和监督,县局成立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及林业案件审查领导小组,分别确定了主管股室,日常工作承办人和集体会议制度,做到领导、管理、监督三到位,使林业执法队伍建设得到稳定和增强。同时,理顺长期多头执法乱局,确立了以森林公安为主的林业案件查处管理体制。
第二,狠抓宣传,增强护林意识。加强法制宣传是搞好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首要环节,县局十分重视林业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一是每年出动宣传车辆,由局领导带队,深入28个乡镇开展保护森林资源等宣传活动。二是刷写宣传标语,竖立护林宣传牌碑100余个。三是连续数年以挂历为阵地,在每页上都印有林业法规和政策,使之深入到千家万户。四是印发护林公告,政府封山禁牧令,防火戒严令,下发各林业广泛张贴宣传。五是与广播、电视台、报刊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政策,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
第三,明确任务,落实执法责任。为林业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逐步实现依法治林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经过认真清理,属于林业行政执法主管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等70余部(件),协管执行的8部(件),为明确执法主体,落实了执法责任。把林业行政执法的目标责任落实到职能单位,并由局长与职能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执法责任状,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而规范了林业执法管理和林业行政处罚权限,在执法实践中做到依法行政,秉公办案,责任明确。
第四,加强培训,提高执法素质。抓好培训更新知识,是不断提高执法者素质的主要途径。近几年来,县局派送森林公安干警及其他林业行政执法人员20余人次,参加了南京森林警校、宝鸡分校及省市等举办的更新知识和政治业务培训。使林业执法队伍素质得以不断提高,根据近几年来我县林业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县局先后举办了森林管护、林业行政执法、业务技术等各类培训20余次,基本做到了严格执法,依法办事,无错案、无复议被撤销,诉讼败诉案件,无违法乱纪行为,进而展示出林业行政执法,依法治林的良好形象。
第五,适时开展严打整治,维护护林区平安。森林公安始终发挥维护林区稳定主力军作用,以促进发展,保驾护航为已任,建立“打、防、控”一体化机制。以木材检查站、天保护林站、专兼职护林员、森林消防员、国有林场护林工作站为主体覆盖全县林区的治安联动防范体系初步确定。在此基础上,适时开展“天保行动”、“猎鹰行动”、“春雷行动”、“破案攻艰战”等专项斗争。两年来,共立案查处各类森林和野生动物违法案件150余起。清查出非法木材50余立方米,查获野生动物及产品500余条。依法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200余人次,在办案中,坚持调查取证,严格依法办事,充分显示出保护森林资源专门机关的职能作用,为促进我县林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问题。有法难依、执法更难。
由于林业发展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短期利益和影响,法律法规的不尽配套等诸多原因,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有:
(一)商品材零指标,执法较难。从实施天保工程以来,商品材采伐已连续多年零指标,而矿产开采,重点工程建设,生态移民,扶贫搬迁等工程就必须使用木材,大多数自身没有木材,因而非法收购木材的现象时有发生。再比如各类工程建设施工未把采伐林木纳入计划,实际施工需要占用林地,采伐林木。有的进入流通销售,支持重点工程和严格林业行政执法矛盾突出,在林业行政执法上的难度和阻力较大。
(二)林地管理不力,难施处罚。在山区农村以开发项目,招商引资,发展经济为由。乱采乱挖侵占林地的现象比较突出。因牵涉面广,关系复杂,查处难度较大。尤其是近年来,重点工程及附属项目,临时便道、材料场、工棚搭建、采石取土等随意侵占林地,其次,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实践中未停耕、复耕等案件、调查取证和适用法律都很困难,因而查办不力,无震慑效果。
(三)法律观念淡薄,违法行政。有的部门、单位领导法律意识淡薄。在林地征占用审批过程中,不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随意审批林地占用批复文件等,甚至有乱表态行为,阻碍、干与依法查处工作等。由于受部门或个人利益的驱使,有的无视法律、积极插手,直接扰乱林业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正常秩序。加之林业行政执法体制的不尽完善,掌握行政许可事项的同时又是实施行政处罚人员,行政审批人员同时又是实施行政处罚人员,执法监督人员同时又是实施行政处罚人员,“放鬼是自己,捉鬼也是自己”,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不同程度地产生执法重权轻责,权责脱节,职能交叉以及执法不到位,滥用职权,以罚代刑等问题,以致在查处案件上有利争着上,无利互相推诿现象。
(四)不遵守执法程序,随意施罚。本来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否则处罚无效。但在实践中,无论是执法者,还是当事人,图省事而把本应严肃的行政执法活动当成“交易”来做。执行处罚不以法定程序,随意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是以法定程序进行的,不是谈交易。这些现象严重损害了林业执法形象。
(五)调查取证简单化,“以嘴代卷”。有的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中,忽视证据材料的充分有力与相互印证,有的连基本材料都不具备,无违法现场勘验检查材料,不绘制现场基本情况图,违法证据不提取,不拍照,不作办案笔录,“以嘴代卷”现象时有发生,即使收集材料,证据也不齐、不力、不充分,取证材料书写也不规范。
(六)案件管理混乱,延时办案现象普遍存在。案件受理立案不按规范运作,受而不立,立而不查,查而不结。交办、转办甚至督办案件久拖不查或者查无结果。不销案、不移交、不报告。办案法定时限观念模糊,严重影响案件立案率,查结率。
三、建议。提高素质、准确执法。
(一)加强学习,提高执法队伍综合素质。
要求林业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森林法》及相关林业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采取自学和参加业务培训等形式,抓好教育培训,提高执法能力。结合当前执法实践中的客观情况,每年集中安排一定的时间,采取选送到外地学习与内部培训相结合的办法,有所侧重地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夯实自身素质,理论联系实际,认真分析并落实到本职工作中,创新思维,开拓进取,力求做到能干事,不出事。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牢牢掌握业务知识,正确规范公正执法,才能更好保护管理好森林资源,树立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新的形势给林政执法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为提高林业执法水平,必须坚持不懈地学习法制理论,学习法律知识,熟悉掌握法律,准确适用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不断的学习,提高林业执法人员的素质,在实践中坚持依法行政,准确执法。
(二)搞好宣传,提高群众守法意识。
广泛开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及向群众散发林业法律、法规知识明白纸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并结合“五五”普法,到村到户讲解法律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守林护林意识,搞好宣传的同时,设立举报电话,健全监督体制,搞好普法宣传是林业建设的首要环节。《森林法》作为专门法律已列入普法教育的内容,要坚持不懈地抓好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专题讲座、墙报专栏、标语口号、印发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进行林业法制的宣传教育,真正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性,认识林业建设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做到自觉管山护林,增强法律意识,努力形成依法治林兴林的良好社会风气和法制环境。
(三)严格执法,切实保护林业资源。
严格依据《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办案,突出重点,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盗伐、滥伐林木、违法占用林地及毁林占地等犯罪行为。立足保护林业资源,严把采伐审批关。强化木材加工经营企业监管,保障木材流通市场秩序,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加强林地征占用管理,依法保护管理林地资源。当前,环境和生态问题已成为世界关注的热点。我国是一个少林国家,森林资源的基础还很薄弱,“局部好转、整体恶化”的生态危机仍然存在。因此,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是整个林业工作的根本。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基础建设,稳定和加强林政、森林公安、木材检查站、林业工作站等保护管理和执法队伍,支持林业执法机构依法行使职权,积极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切实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加强侦查破案,查处毁林案件,是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区安宁的首要任务,也是林业执法工作的主要体现。为此,必须坚持以《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武器,始终把积极查处林业案件放在首位,坚决制止和打击乱砍滥伐、乱捕乱猎、乱收乱购、乱挖乱占、非法运输等林业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安全。建立林业行政案件执法会议制度、审查制度,落实案件“四级把关”,克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保证执法工作的严肃、公正。案件统一由森林公安分局审查把关,查处过程中可以及时准确定性,决定处罚方式,对构成犯罪的,及时将行政案件转立为刑事案件,避免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现象。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要求建立、健全林业执法机构及专门法制机构,统一负责林政案件的把关、审核、监督工作,统一执法标准、程序,以从根源上堵塞执法漏洞。
(四)规范执法,落实责任。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严格的程序规定,违反程序则行政处罚无效。因此,必须抓好执法管理和执法监督,落实林业行政执法责任。严格遵守《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各项规定,明确执法主体,落实执法责任,依法实施处罚,尤其注重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对于不依法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时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严格依法依纪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采取明查、暗访,结合案卷评查、座谈、交流等方式,查摆、指导基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优缺点,使林业行政执法活动日趋合理。完善执法体系,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方式。林业行政执法的手段包括行政监督、行政强制、行政奖励、林业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罚只是行政执法手段之一,要改变目前林业行政执法等同于林业行政处罚的现象,应对行政执法的行为方式进行规范。
(五)加强领导,建全制度。
成立林业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和林业案件审查、案卷评查领导小组,由林业局局长任组长,森林公安分局、资源林政股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并在森林公安分局确定1名专职法制员,建立林政执法会议制度和案件审查制度,使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有领导主管,有责任人分管,有承办机构和日常工作人员。明确简易行政处罚可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一般案件由森林公安分局审查,重大案件报局案审会研究。加强执法制度建设,要建立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
知制、服务承诺制和过错追究制,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约束人,使行政执法不受利益驱动。要提高林业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通过教育、培训和资格认证等形式,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本部门的法律法规、执法权限、范围、种类、程序等;切实加强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经考核后持证上岗;对执法人员进行制度化的考核考评,监督其执法行为。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以返还和奖励等方式变通补充经费,彻底改变“以收抵支”和“以罚养队”的做法。
第二篇:林业行政执法精选
林业内部资料
林业行政执法手册摘录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闷度0.2以上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25度以上的坡地应当用于植树、种草。25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逐步退耕,植树和种草。
※森林覆盖率,是指以行政区域为单位森林面积与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森林面积包括郁闷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
※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国家生产计划;但是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权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树不足50株,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树50株以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可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守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未处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国家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有猎物的,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
(一)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当承担义务植树任务。每人每年植树3至5棵。
※森林防火期内(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每年9月定为森林防火宣传月。
※森林火灾分为:
(一)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1公顷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
(二)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100公顷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1000公顷的(四)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50至500元的罚款。
※采伐、毁坏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古树名木价值5至10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检查或者强行冲关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由1人进行,应当向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笔录》,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一般程序: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2人,询问当事人或者其它知情人,制作《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勘验、检查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决定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植物检疫:
(一)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
(二)乔木、灌木、竹娄、花卉和其它森林植物;
(三)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它林产品。
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50至2000元罚款。
※林业站职责:
(一)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
(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个人开展林业部生产经营活动;
(三)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资源调查、造林检查验收、林业统计和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掌握辖区内森林资源消长和野生动植物物种变化情况;
(四)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林木采伐工作,配合做好林木采伐的伐区设计,并参与监督伐区作业和伐区验收工作;
(五)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六)依法保护、管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依法保护湿地资源;
(七)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
(八)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辖区内的乡村林场、个体林场;
(九)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建立楗全乡村护林网络,负责乡村护林队伍的管理;
(十)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为林农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十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收和协助管理各项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十二)承担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备注:凡事有林业生产和经营管理任务的地方,应当在乡镇设立林业站;林业站工作人员应当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林业站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应当不少于80%
※湖南省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办法
(一)办理运输证的具体名录
1.原材:原条、原木、小径条木、棒材、旧屋料等。
2.锯材:枕木、板材、枋材、地板条、砧板、木线条等。
3.人造板:刨花板、胶合板(竹胶合板)、纤维板、细木工板、拼板、木丝板、单板。4竹材:毛竹、各娄杂竹、竹筒、竹尾、竹片、竹地板、竹凉席、竹筷、竹牙签等竹制品。
5木、竹制品:家具、包装箱、冰签、木棺及其它以木竹为原料的成品、半成品;木竹制工艺品和从百货商店、家具市场购买的成品家具不列入凭证运输范围。
6移植的商品活立木:树桩、树桩盆景、胸径5厘米以上的商品活立木。苗圃、花卉基地定向培育的林木种苗除外。
7.其它:商品薪材、木炭、树蔸、木片、木浆(含木、竹浆纸)、木粉等。
8.松香及其产品。
(二)不需办理运输证:
1.运输木、竹制工艺品的;
2运输木、竹制品折合木材0.5立方米以下的;
3.运输在商场购买的木、竹制成品并有购货凭证的。
(三)运输下列木材在申办木材运输证时必须提供如下凭证:
1.没收变价处理的木材数量在2立方米以上的要凭处罚决定书到当地发证机关申办木材运输证;
2旧屋料要由户主申请,经当地林业工作站核实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的批件;
3农村村民在自留地、房前屋后采伐的零星树木要有乡镇林业工作站的证明;
4人造板及其它木制品要有收购原料的运输证或者其它木材合法来源证明;
5商品木炭、商品薪材、木片、木浆(纸)要有生产许可证或生产经营计划;
6个人搬迁携带的木材、家具,要有单位证明、户口迁移证明或工作调动证明。
7基建单位剩余木材要有由原购材运输证和基建单位申请,经当地林业部主管部门资源林政管理机构核实的证明。
(四)木材运到终点又需转运的,凭原木材运输证、检疫证、检尺码单,经木材存放地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资源林政管理机构核实后,换领新的木材运输证。
(五)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将木材发运出去的,持证人应持原证在有效内到原发证机关换发新证。
(六)木材运输证原则上实行“一车(船)一证”并随货同行。对运输“四同一”的批量木材(即同一起止地点、同一起运时间、同一货主、同一运输工具)可核发一份木材运输证。
(七)汔车县内运输1天以内,省内运输1至4天,出省运输3至7天;船、排和火车运输不超过45天。
第三篇:林业行政执法依据
林业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职责:
1、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2、负责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3、负责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
4、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子工作。
5、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6、负责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
7、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运输的管理工作。
8、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9、负责城县规划区以外和森林公园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10、负责全县森林火灾的预防和组织扑救工作。
11、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5、《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
6、《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
7、《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
8、《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四条
9、《成都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
10、《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1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执法职责:
1、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2、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2、《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 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施行时间:199610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850101)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880303)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01201)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20101)
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20000129)
7、《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20301)
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70101)
9、《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890218)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41201)
11、《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880315)
12、《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20030120)
13、《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20513)
14、《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891218)
15、《四川省绿化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20303)
16、《四川省绿化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20303)
17、《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80101)
18、《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70819)
19、《四川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00101)20、《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91129)
2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60618)
25、《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施行时间:19940630)
26、《森林采更新管理办法》(林业部、施行时间:19870910)
27、《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施行时间:20010104)?
28、《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960801)
29、《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960801)30、《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970326)行政行为(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共9项)
1、对四川省林木采伐(集)证的许可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2、对《四川省木材运输证》的许可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2)《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运输木材,必须持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木材运输证件。”
3、对林权证的许可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
4、对植物检疫证书的许可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2)《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七条“植物检疫证书,由省植物检疫机构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5、对占用征用林地审核的许可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6、对四川省林木种子经营证的许可、对四川省林木种子生产证的许可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7、对《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二款“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8、对特许猎捕证的许可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县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
9、对林木和宜林荒山的流转 依据:
《四川省林木和宜林荒山荒地转让管理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林木和宜林荒山荒地有偿转让,均适用本办法。”
(二)行政处罚(共69项)
1、违反规定,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3)《成都县林业行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分别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盗伐林木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至5倍的罚款;
(二)盗伐林木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至10倍的罚款;”
2、违反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3)《成都县林业行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四款“
(三)滥伐林木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至3倍的罚款;
(四)滥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至5倍的罚款;”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规定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它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6、违反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2)《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运输木材无效木材运输证、无木材运输证或者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的,没收所运输的全部木材和无效证件,可以并处相当于木材价款10%至30%的罚款。”
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承运无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2)《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木材的单位和个体运输户,可以处以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数量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2)《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运输木材的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或者超过规定数量的,没收收其不符部分的木材。”(3)《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没收超过木材运输证规定数量部分的木材时,可以没收实物,也可以没收超运部分的变价款。”
1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2)《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运输木材的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或者超过规定数量的,没收收其不符部分的木材。”(3)《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没收超过木材运输证规定数量部分的木材时,可以没收实物,也可以没收超运部分的变价款。”
1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恢复原状、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1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1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1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1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1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1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 ? 2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2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2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2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2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示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没收所采种子、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所收购的种子、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
2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行为
?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试验、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2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采集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2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所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3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所采集、收购得野生植物、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2、违反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依据:(1)《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2)《成都县林业行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但未造成损失的,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33、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34、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35、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有森林火灾隐患,经通知不加消除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36、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37、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罚款 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38、违反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罚款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9、违反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
林业行政执法与思考
本文2025-01-28 15:27:52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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