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执法试题1

第一篇:林业行政执法试题1
2010年林业行政执法考试专业法律知识
试题
(一)一、填空题
1.《森林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培育和 合理利用 森林资源,加
快国
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2.森林法》将森林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
林,其中经济林是指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3.《森林法》规定,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
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 林木所有权 和其他合法权益。
4.《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 珍贵、濒危 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5.《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 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 规划 和措施。6.《种子法》规定,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
广 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7.《种子法》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
资
金,用于扶持良种选育和推广。
8.《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单位 和 个人 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
向所
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
9.《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
自然
环境 和 自然资源 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10.《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
动物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 生物技术 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维护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
11.制定《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是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 生物多样性,维护 生态平衡。12.《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 植物检疫 对象。
13.《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管理规定》规定,沿海地区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
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特殊保护林带建立 档案 和设立 保护 标志。
14.《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规定,案件调查终结,在报行政负责人
审查
决定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全部案件材料送 法制工作机构 提出初步意见。
15.《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测报试验室、检疫检验试验室、林木种苗及
木材除害
设施、物资储备仓库、通讯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做好 药剂、器械 等有关物资的储备。
二、选择题
1.《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在野生动物______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ABC)
A.资源保护 B.科学研究 C.驯养繁殖 D.开发利用 2.《种子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种植业、林业 发展的需要制定种子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______等方面采取措施保证规划的实施。(ABC)
A.财政 B.信贷 C.税收 D.发展
3.《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 性质不变。(B)
A.使用权 B.所有权 C.承包权 D.经营权
4.《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_______林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BC)
A.国家重点防护林 B.地方重点防护林
C.地方特种用途林 D.用材林
5.《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违法行为在_______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林业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B)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三、判断题
1.《森林法》规定,用材林是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
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对)
2.《防沙治沙法》规定,从事公益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要求进行治
理,并可以将所 种植的林、草委托他人管护或者交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护。(对)
3.《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 管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管理工作。(错)
4.《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
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随之改变,承包地可以买卖。(错)
5.《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
当通过
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省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对)
6.《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对)
7.《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
子生产 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对)
8.《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规定,属于从国(境)外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以及首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的林业检疫
性有害生物,应当经过国家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对)9.《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
门可
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和投资,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错)
10.《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在本行政区
域内
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猎捕的机关报告监督检查结果。(错)
11.《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品
种
权。(对)
12.《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规定,发现严重森林病虫害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对)
13.《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规定,凡有林业生产和经营管理任务的地方,应当在乡镇设立林业站;林业生产和经营管理任务相对较轻的地方,可以在两个以上的乡镇设立林业站。(对)
14.《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规定,松
材线
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专家评审论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对)
四、简答题
1.《种子法》规定的种子的概念是什么?
答:《种子法》规定的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2.《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有哪些情形需要猎捕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
答:《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
(一)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
(二)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三)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 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四)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 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五)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六)为调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
须猎捕的;
(七)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第二篇:林业行政执法精选
林业内部资料
林业行政执法手册摘录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闷度0.2以上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25度以上的坡地应当用于植树、种草。25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逐步退耕,植树和种草。
※森林覆盖率,是指以行政区域为单位森林面积与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森林面积包括郁闷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
※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国家生产计划;但是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权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树不足50株,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树50株以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可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守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未处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国家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有猎物的,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
(一)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当承担义务植树任务。每人每年植树3至5棵。
※森林防火期内(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每年9月定为森林防火宣传月。
※森林火灾分为:
(一)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1公顷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
(二)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100公顷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1000公顷的(四)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50至500元的罚款。
※采伐、毁坏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古树名木价值5至10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检查或者强行冲关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由1人进行,应当向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笔录》,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一般程序: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2人,询问当事人或者其它知情人,制作《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勘验、检查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决定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植物检疫:
(一)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
(二)乔木、灌木、竹娄、花卉和其它森林植物;
(三)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它林产品。
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50至2000元罚款。
※林业站职责:
(一)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
(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个人开展林业部生产经营活动;
(三)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资源调查、造林检查验收、林业统计和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掌握辖区内森林资源消长和野生动植物物种变化情况;
(四)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林木采伐工作,配合做好林木采伐的伐区设计,并参与监督伐区作业和伐区验收工作;
(五)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六)依法保护、管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依法保护湿地资源;
(七)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
(八)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辖区内的乡村林场、个体林场;
(九)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建立楗全乡村护林网络,负责乡村护林队伍的管理;
(十)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为林农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十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收和协助管理各项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十二)承担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备注:凡事有林业生产和经营管理任务的地方,应当在乡镇设立林业站;林业站工作人员应当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林业站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应当不少于80%
※湖南省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办法
(一)办理运输证的具体名录
1.原材:原条、原木、小径条木、棒材、旧屋料等。
2.锯材:枕木、板材、枋材、地板条、砧板、木线条等。
3.人造板:刨花板、胶合板(竹胶合板)、纤维板、细木工板、拼板、木丝板、单板。4竹材:毛竹、各娄杂竹、竹筒、竹尾、竹片、竹地板、竹凉席、竹筷、竹牙签等竹制品。
5木、竹制品:家具、包装箱、冰签、木棺及其它以木竹为原料的成品、半成品;木竹制工艺品和从百货商店、家具市场购买的成品家具不列入凭证运输范围。
6移植的商品活立木:树桩、树桩盆景、胸径5厘米以上的商品活立木。苗圃、花卉基地定向培育的林木种苗除外。
7.其它:商品薪材、木炭、树蔸、木片、木浆(含木、竹浆纸)、木粉等。
8.松香及其产品。
(二)不需办理运输证:
1.运输木、竹制工艺品的;
2运输木、竹制品折合木材0.5立方米以下的;
3.运输在商场购买的木、竹制成品并有购货凭证的。
(三)运输下列木材在申办木材运输证时必须提供如下凭证:
1.没收变价处理的木材数量在2立方米以上的要凭处罚决定书到当地发证机关申办木材运输证;
2旧屋料要由户主申请,经当地林业工作站核实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的批件;
3农村村民在自留地、房前屋后采伐的零星树木要有乡镇林业工作站的证明;
4人造板及其它木制品要有收购原料的运输证或者其它木材合法来源证明;
5商品木炭、商品薪材、木片、木浆(纸)要有生产许可证或生产经营计划;
6个人搬迁携带的木材、家具,要有单位证明、户口迁移证明或工作调动证明。
7基建单位剩余木材要有由原购材运输证和基建单位申请,经当地林业部主管部门资源林政管理机构核实的证明。
(四)木材运到终点又需转运的,凭原木材运输证、检疫证、检尺码单,经木材存放地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资源林政管理机构核实后,换领新的木材运输证。
(五)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将木材发运出去的,持证人应持原证在有效内到原发证机关换发新证。
(六)木材运输证原则上实行“一车(船)一证”并随货同行。对运输“四同一”的批量木材(即同一起止地点、同一起运时间、同一货主、同一运输工具)可核发一份木材运输证。
(七)汔车县内运输1天以内,省内运输1至4天,出省运输3至7天;船、排和火车运输不超过45天。
第三篇:林业行政执法依据
林业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职责:
1、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2、负责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3、负责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
4、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子工作。
5、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6、负责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
7、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运输的管理工作。
8、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9、负责城县规划区以外和森林公园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10、负责全县森林火灾的预防和组织扑救工作。
11、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5、《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
6、《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
7、《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
8、《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四条
9、《成都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
10、《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1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执法职责:
1、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2、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2、《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 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施行时间:199610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850101)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880303)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01201)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20101)
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20000129)
7、《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20301)
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70101)
9、《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890218)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41201)
11、《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880315)
12、《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20030120)
13、《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20513)
14、《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891218)
15、《四川省绿化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20303)
16、《四川省绿化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20303)
17、《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80101)
18、《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70819)
19、《四川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00101)20、《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91129)
2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60618)
25、《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施行时间:19940630)
26、《森林采更新管理办法》(林业部、施行时间:19870910)
27、《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施行时间:20010104)?
28、《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960801)
29、《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960801)30、《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970326)行政行为(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共9项)
1、对四川省林木采伐(集)证的许可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2、对《四川省木材运输证》的许可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2)《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运输木材,必须持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木材运输证件。”
3、对林权证的许可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
4、对植物检疫证书的许可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2)《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七条“植物检疫证书,由省植物检疫机构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5、对占用征用林地审核的许可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6、对四川省林木种子经营证的许可、对四川省林木种子生产证的许可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7、对《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二款“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8、对特许猎捕证的许可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县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
9、对林木和宜林荒山的流转 依据:
《四川省林木和宜林荒山荒地转让管理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林木和宜林荒山荒地有偿转让,均适用本办法。”
(二)行政处罚(共69项)
1、违反规定,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3)《成都县林业行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分别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盗伐林木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至5倍的罚款;
(二)盗伐林木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至10倍的罚款;”
2、违反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3)《成都县林业行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四款“
(三)滥伐林木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至3倍的罚款;
(四)滥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至5倍的罚款;”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规定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它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6、违反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2)《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运输木材无效木材运输证、无木材运输证或者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的,没收所运输的全部木材和无效证件,可以并处相当于木材价款10%至30%的罚款。”
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承运无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2)《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木材的单位和个体运输户,可以处以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数量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2)《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运输木材的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或者超过规定数量的,没收收其不符部分的木材。”(3)《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没收超过木材运输证规定数量部分的木材时,可以没收实物,也可以没收超运部分的变价款。”
1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2)《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运输木材的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或者超过规定数量的,没收收其不符部分的木材。”(3)《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没收超过木材运输证规定数量部分的木材时,可以没收实物,也可以没收超运部分的变价款。”
1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恢复原状、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1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1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1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1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1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1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 ? 2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2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2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2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2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示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没收所采种子、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所收购的种子、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
2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行为
?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试验、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2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采集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2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所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3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所采集、收购得野生植物、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2、违反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依据:(1)《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2)《成都县林业行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但未造成损失的,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33、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34、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35、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有森林火灾隐患,经通知不加消除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36、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37、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罚款 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38、违反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罚款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9、违反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40、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41、?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标准执行。?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42、?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追缴二至五倍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43、??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千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44、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罚款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的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
林业行政执法试题1
本文2025-01-28 15:27:52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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