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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8浏览:1收藏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第一篇: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2007-02-05 阅读:1752 出处:政策法规处 作者: 编辑:杨琳琳

一、行政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单位类别:法定的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四条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条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一项

6、《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五条

7、《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九条、第十六条

8、《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9、《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十条一、二款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实施条例》第八条二款、第九条

1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试管理办法》第六、第十二条

12、《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13、《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二款

1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二款、第五条二款

15、《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第四条

16、《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第三条

1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

18、《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条

1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20、《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21、《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条

22、《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四条

23、《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2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第五条

25、《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26、《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办法》第三条

27、《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四条

28、《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二款

29、《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六条二款 30、《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五条四款

31、《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条

32、《尾矿库安全监督关规定》第四条

33、《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九条一款

34、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津党办发[2005]4号)

二、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依据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矿山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3年5月1日 2 劳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4年7月5日 3 职业病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1年10月5日 4 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年11月1日 国务院关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302号令 2001年4月21日 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44号令 2002年3月15日 7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令第397号令 2004年1月13日 8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5号令 2005年11月1日 9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55号令 2006年1月21日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国务院令第34号令 1989年3月29日

序号 依据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国务院令第75号令 1991年2月29日 12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4号令 1996年10月30日 13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313号令 2001年8月2日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352号令 2002年5月12日 1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93号令 2004年 2月1日 16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430号令 2005年4月1日 17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 原国家经贸委第49号令 2003年5月1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监局令第1号令 2003年7月1日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监局令第9号令 2004年5月17日 20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监局令第10号令 2004年5月17日 21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监局令第11号令 2004年5月17日 22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监局令第12号令 2004年10月1日 23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监局令第13号令 2005年1月1日 24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监局令第14号令 2004年11月1日 25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监局令第15号令 2004年11月3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监局令第17号令 2004年12月14日 27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监局令第18号令 2005年2月1日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监局令第19号令 2005年2月1日 29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监局令第20号令 2005年2月1日 30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号令 2005年9月1日 3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号令 2006年3月1日 32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原国家经贸委令[2002]第35号 2002年11月15日 33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原国家经贸委令[2002]第36号 2002年11月15日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原国家经贸委令[2002]第37号 2002年11月15日 35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察与管理暂行规定 原国家经贸委令[2001] 第17号令 2001年4月24日 36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号令 2005年9月1日 37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号令 2006年5月1日 38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6号令 2006年6月1日 39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六号 2004年5月1日

三、具体行政执法执职权

(一)行政处罚(共 184项)

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证照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2、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二款“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处罚种类: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事故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一款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一款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8、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一款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9、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一款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10、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一款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11、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一款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12、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一款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13、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一款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4、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一款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5、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一款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6、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一款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7、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一款八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8、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一款九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9、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一款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21、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一款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22、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一款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3、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4、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5、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26、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一款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7、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一款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28、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9、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0、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处罚种类:关闭、吊销证照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31、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一款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32、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一款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33、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一款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

34、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一款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四)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35、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一款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五)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36、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一款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37、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一款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

38、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一款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39、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一款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40、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一款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41、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一款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42、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员监督检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一款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员监督检查的;”

43、提供虚假情况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一款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提供虚假情况的;”

44、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一款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45、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一款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46、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一款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47、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一款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48、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 一款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49、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十九条一款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50、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十九条一款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51、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十九条一款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52、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一款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53、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十九条一款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的。”

54、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 一款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55、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 一款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56、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 一款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57、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 一款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58、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 一款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59、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 一款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60、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 一款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61、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 一款八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

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 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62、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 一款 九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 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63、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 一款一项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4、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一款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65、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一款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66、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一款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67、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三条一款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8、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三条一款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9、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一款一项“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之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70、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一款二项“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之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71、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一款二项“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之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72、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73、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 一款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74、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 一款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75、未建立应急救组织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罚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一款一项“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组织的;” 76、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罚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一款二项“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77、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处罚种类:处罚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8、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处罚种类:关闭、吊销证照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79、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擅自改建、扩建,或者危险化学品单位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使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处罚种类: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 “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擅自改建、扩建,或者危险化学品单位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使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0、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1、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或者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 “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或者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8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八条一款一项“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8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八条一款二项“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84、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八条一款三项“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85、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吊销有关证照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一款一项“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86、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吊销有关证照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一款二项“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87、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吊销有关证照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一款三项“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88、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吊销有关证照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一款四项“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89、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吊销有关证照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一款五项“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90、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吊销有关证照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一款六项“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91、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罚款、吊销有关证照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一款七项“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七)剧毒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第一篇: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2007-02-05 阅读:1752 出处:政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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