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修)法理学_复习资料

第一篇:(辅修)法理学_复习资料
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是研究法律及其相关社会现象的科学,属于社会科学的一个门类。性质:科学性、实践性、阶级性。
立法:一般又称法律制定。立法通常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执法:亦称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守法:是法的实施的一种基本形式。立法者制定法的目的,就是要使法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施。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法治是主张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区别:简而言之,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属于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层面;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前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后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它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有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运用特殊调整方法调整一定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在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形态。
法律移植: 是指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法律移植的范围:一是外国的法律,二是国际通行法律和国际惯例。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根据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法律制裁可以分为司法制裁(包括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法律事实: 是依法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它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前提。权利能力,亦称法律人格,指的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法的渊源:基本含义是指法的来源,通常是指法的形式,即法赖以存在的各种表现形式。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承,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 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承。法的继承是客观存在的,法就是在继承中发展的。法的继承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主要有:
(1)法律术语、技术、形式。(2)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规定。3)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4)反映法的一般价值的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公开审判原则、法治原则等,这些是可以继承的。
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朔及力:就是指新法可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并对这些事件和行为法律上的效果发生面向过去和未来的影响。
法的实施:概念: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构成要素:守法主体、守法范围、守法内容 简答题:
1.为什么说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带来了法学理论的一场革命?
答:马克思主义法学之所以能在文明社会法学史上实现一场伟大的革命,这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学方法论的把握是息息相关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由两个方面所构成:
一:研究方法,即 “从具体到抽象”的方法论原则。按照这一方法,人们应当把各个不同时代的社会经济生活及其关系理解为一定法的现象的基础,并且从这个基础出发来阐释各种不同的法的现象的具体产生条件和途径。
二:叙述方法,这是建立法学理论体系的方法,即“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当法学在借助于“从具体到抽象”的研究方法形成一定数量的概念和范畴之后,总会提出一个如何系统化的问题,即需要按照一定的原则再现出来,形成一个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法学理论体系。法学研究方法是法学叙述方法的前提,法学叙述方法则是法学研究方法在思维行程中的再现或“复归”二者构成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的完整系统,成为科学的法学思维的辩证法。2..简述法的基本特征。
答:
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2、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4、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3.两大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一)主要法律渊源不同。英美——判例法;大陆法系——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体系。
(二)继承罗马法的程度不同。英美法系只是在遗嘱继承、商法等领域,不系统地吸收了罗马法的若干原则和制度;而大陆法系则是在全面继承了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吸收了罗马法的体系,且也采纳了罗马法的各种制度、原则及概念、术语和方法。
(三)法律体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基础,以制定法、习惯法、惯例等为补充,体系十分庞杂,缺乏系统分类,部门法之间缺少逻辑联系;法官在法律的发展中处于中心地位,他们不仅是判例法的制定者,也是法的解释者和执行者,有“法官法”之称; 而在大陆法系,立法和司法的分工比较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不仅法律体系完整,概念术语比较明确;而且法官的作用十分有限,他们被视为执行法律的工具不得擅自创造法律,违背立法者的精神
(四)司法组织与对程序法的重视不同。英美法系一般行政诉讼和普通诉讼不分,法官从律师中选拔的比较多,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实行对抗制诉讼,当事人主义色彩比较浓;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法官经考试后由政府任命,比较注重实体法,认为程序法仅仅是适用实体法的工具,一般采用纠问式诉讼程序。
(五)法律推理方式不同。英美法系一般强调法律的实际效用和经验,重视从以前存在的判例中归纳推理出适用于新的案件的原则;而大陆法系比较重视法律的理论概括,在司法判决上,讲求逻辑性、概念的抽象性和明确性以及语言的精炼,采用演绎推理的形式,只能以特定法律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
(六)分类是不同的。大陆法系是以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英美法系是以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划分为法律的基本分类 4.为什么说封建制法是等级特检法?
封建制法赖以建立和存在的经济基础是地主或领主占有土地和部分占有农民或农奴,封建主依靠封建土地所有制和超经济剥削迫使农民依附于封建主阶级。封建制法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1.维护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确认农民对封建地主的依附关系,严格保护封建土地的所有权。2.确认和维护封建等级特权。
3.刑罚酷烈,罪名繁多,滥施肉刑,广为株连,野蛮擅断。5.简述法的规范作用
(1)告示作用;(2)指引作用;(3)评价作用;(4)预测作用;(5)教育作用;(6)强制作用; 6.简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区别
一是在来源上,法律规则在国家法上只能出自立法者之手,这在成文法国家中显得尤为突出;而法律原则的来源刚较为广泛。二是在内容上: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是笼统、模糊的;
三是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宽于规则。
四是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法律原则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当中。五是适用条件上: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比具有优先适用性,六是从表现形式上看;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而法律原则一般情况下无固定的表现构成形式。
七是从功能上看:法律规则的基本功能在于对人们行为提供确定的、可预测的导向;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
联系: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指导,法律规则是法律原则的具体体现。7.简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
内容: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4.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5.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协调一致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
8.简述司法的基本原则
(1)司法法治原则。(2)司法平等原则。(3)司法独立原则。(4)司法责任原则。(5)司法公正原则。
9.简述司法的基本要求
1.正确,首先是指各级国家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时,对案件确认的事实要准确,即对确认的案件事实要清楚,案件证据要确凿可靠。2.合法,是指各级国家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法律规定,依法司法。
3.及时,就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及时办案,及时结案。
正确、合法、及时是司法的基本要求,是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三者之间不可偏废,缺一不可。在司法中都应该坚持和贯彻。10.简述我国主要法的表现形式与渊源。形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其他法的形式渊源
立法;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国际法;习惯;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外国法;法律学说。
11.简述法律责任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构成:须有违法行为,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后果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须有故意与过失。12.简述违法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违法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构成条件有:(1)必须是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行为;(2)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3)必须是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过失;(4)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
13.简述资产阶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时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资产阶级确立这一法治原则,是对封建阶级特权的否定,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是巨大的进步。但是,资产阶级的法律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它的所谓的法律上的平等,掩盖着实际存在的人们经济上和社会地位上的不平等。14.简述法律与原始习惯之间的主要区别
(1)原始社会的习惯和法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原始习惯不带有阶级性;法是具有阶级性
(2)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反映的意志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反映着氏族部落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志;而法则反映在政治、经济上占有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
(3)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形成的方式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是由代表氏族或部落全体成员利益的自治组织,整个氏族社会以舆论或其他形式形成的;而法则是由国家这个统治阶级实行阶级统治的组织知道或认可的。
(4)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是靠传统、习惯的力量和整个社会的影响来保证实施的;而法的实施则必须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5)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生效的范围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限于在有血猿关系的本氏族、本部落内生效,而无论他们在哪个地区;而法则是在国家主权所及的领域内生效。15.为什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法律是统治阶级利益和意愿的体现,是经过国家制定和认可、对社会全体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具有极大的权威性。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管理和建设国家的可靠保证,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有力工具。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善于把自己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来实现对国家的政治领导,党的各级组织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党的一切活动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党员和党的干部必须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把自己置于《宪法》和法律的监督之下,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
第二篇:复习资料《法理学》
法理学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与科学体系: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作为一种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既要对法进行历史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的法律制度,他们的性质、特点以及他们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互相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效能力、效果、作用和价值。总之,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范围之内。根据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通常是从以下俩个角度划分法学体系:1从法律部门的角度划分。由于法被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2从认识角度划分,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应用法学主要是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他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二、法的基本特征: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与其他现象或事物的基本关系表现。法是由国家制订和认可,通过人们的权利与义务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
会规范。1法是调节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4法是由国家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
三、法的要素:法的要素是与法的系统相当而言的。1它具有个别性、局部性,表现为一个个元素或个体。2具有多样性和差别性。3任何一个法律要素若被违反,同时也是法律系统被违反,会招致法律系统作为整体的反应。4具有不可分割性。法律规则的含义与分类: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额具体后果的各种指标和规定。分类1法律规则从内容上可以分为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定和权义复合规则。(1)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则。(2)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做出或要求别人做出一定行为的规则。(3)权义复合性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2法律规则从形式特征上可分为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3规则按其功能可以分为挑战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4还有义务性规则和授权性规则。
概念及分类: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法律概念以其涉及内容,大体分为涉人概念、涉事概念和涉物概念。
四
现代中国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渊源采用的是以各种制定法为主的正式的法的渊源。它们有各种不同的层次和范畴。1宪法是国
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组织及其活动的总章程,是当代中国最重要的法的渊源。2法律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法律是仅次于宪法的主要的法的渊源。3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行政法规也是一种主要的法的渊源。4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是法的特殊渊源之一。5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是一种数量最大的法的渊源。6名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法律。8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经济特区法规和经济特区规章9国际条例和国际惯例是指我国同外国缔交的双边和多边的合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五
1、法产生得基本标志及其与氏族习惯的区别?(比较名词)基本标志为:
1、国家的产生
2、诉讼与审判的出现
3、权利与义务的分离。与氏族习惯的区别:
1、两者体现意志的不同。
2、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
3、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
4、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5、两者的根本目的不同。氏族习惯:原始社会各个氏族的人们在长期的生活生产中逐步形成的并且氏族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六
1法制与法治的主要区别:法制:法律制度。法治:用法律来治理国家统治国家的思想,原则和动态的活动过程。
区别:
1、词性:法制是一个名词,是一个静态的概念,而法治是一个动态的概念。
2、相对形态:前者相对与制度,后者相对与人。
3、产生的历史时代:前者产生于阶级社会,后者是资本
主义的产物。
4、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的表现: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论和方略的形象,经历了半个多时间的探索。它包含着对百年来中国坎坷的法治历程的回顾和反思,对建国以来社会注意法制建设德经验与教训的分析和反思,对新时期依法治国实践经验的科学概括。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历史的必然,现实的抉择,民主和理性的胜利,表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名将彻底摒弃人治,实行法治,政治和和会生活纳入法制轨道,实现经济繁荣有序,政治民主昌明,人民安居乐业,社会稳定发展。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和任务是:1到2001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消除特权,保障公民权,建立执法责任制。3推进司法政策,追求司法公正,在制度上保证审判权与检查权的独立行使,建立司法责任追究制度。4加强执法与司法队伍建设,提高法律职业工作者的政治与业务素质,使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达到统一。5增强全民法律意识,采取措施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5、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中的地位和分类:1地位:首先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得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其次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再次权利和义务通贯发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最后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从权利的法律功能和社会价值得角度,可以把权利解释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题以相对自由的作
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2分类:法律权利和以为,可以从不同角度、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分类:1根据权利义务的存在形态。可以将权利和义务划分为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2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亦即它们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可将权利和义务划分为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普通权利和义务。3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可将权利和义务划分为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4根据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可将权利和义务划分为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5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可将权利和义务划分为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6根据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不同,可将权利和义务划分为个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人类权利和义务。
6、法律行为的分类(选择题):1个人行为、集体行为与国家行为。2角色行为与非角色行为。3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或多方法律行为。4自为行为与代理行为。5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6抽象行为与具体行为。7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8意志行为与事实行为。9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10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
七、⑴法律关系的含义、特征、分类(案例):含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
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联系,是社会内容和法的形式的同一。特征:1法律关系是由法或依法形式的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人际互换关系。3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4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5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秩序。分类:1按照法律关系由以形成的法律部门,亦即按照法律关系表现的社会生活内容,可以分为宪法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婚姻法律关系、军事法律关系、文化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2安装法律关系的存在形式。可以分为抽象(一般)法律关系与具体(特殊)法律关系。3按照法律关系主体数量,可以分为双边法律关系与多变法律关系。4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和义务关系,可以分为对等法律关系与不对等法律关系。5按照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可以分为确认的(生成的)法律关系与创立的(参与的)法律关系。6按照法律关系之间的因果联系,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发挥其指引作用过程中,在人们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7按照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社会关系在整个社会关系中的性质、等级和相应的法律关系的重要程度,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关系和普通法律关系。
⑵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一,主体:权利的拥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权利的主体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凡是法律关系的主体,都应具有能够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资格,即权利义务能力,简称“权利能力”。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
能力。一般权利能力指主体自出生(成立)到死亡(解散)时止都能享有权利能力或资格。特殊权利能力指主体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权利能力或资格。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关系主体包括:1人民2阶段3民族4国家和国家机关5自然人6法人。二,客体: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从语义上,客体与主体相对,指的是主体的意志和行为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客观对象。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的一切东西都具有两个最低限度的特征:一,它必须是对主体的有用之物,而且围绕着、针对着它可能发生利益冲突。因此需要对之做出权利义务的分界,明确其所属所归。二,它必须是人类能够控制或部分控制的。只有人类能够控制的东西才适宜由法律调整,才可以成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作用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无限多样的,把它们抽象化,可以概括以下几类:1国家权力2人身、人格3行为4法人5物6精神产品7信息。(此题给一个案例说出有多少种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
(3)法律事实的含义与种类: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失的客观原因和条件,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1法律事件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社会事件是不以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变迁或社会变革,即社会关系的根本变革和重大变化。自然事件是不以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水灾、震灾、风灾等自然灾害,偶然事件以及人的生老病死。2法律行为是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法律行为分为国家行为和当事人行为两类。国家行为包括立法、执法、司法等。当事人行为包括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合法行
为和不合法行为。
八、法律责任的构成和种类:构成: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在具备了哪些条件之后才产生法律责任。1行为的社会危害性。2行为的违法性3行为人的过错。种类:依据责任的法律性质所做的分类是最基本的分类,包括:1刑事责任2民事责任3行政法律责任4违宪责任。
九、(1)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法所既有的能够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既定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从事社会事务的公用和效能。2评价作用:能够衡量,评价人们的行为的法律意义的功用和效能。3预测作用:根据法对人们某种行为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及必然导致的法律后果,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从而决定行为的取舍和方向的功用和效能。4教育作用:指法具有的通过其规定和实施,培养和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义务观念、责任感、遵守法律和纪律的自觉性的功用和效能。5强制作用:指法能运用强制力保证人们权利得以充分实现的功用和效能。
(2)法的局限性:1法只是去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2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3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4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十、(1)立法、立法体制和我国立法权的划分:立法,有侠义和广义两种含义:1侠义的理发是指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定法律的专门活动。2广义的立法是指一定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并通过法定程序创制法
律规范的活动。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它既涉及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也包括同级别国家机关之间立法权限的划分。受中国国情因素的决定,我国实行的是“一元多级”的立法体制“一元”体现了单一制国家立法体制的共性,即在全国范围内,立法体系是统一的;“多级”则是中国特色,即我国的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多个立法等级。从立法的内容上也有立法权限的划分。涉及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民事刑事制度的事项只能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十一、司法的含义和原则:含义: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具有以下特点:1司法是享有司法权的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法定专有性,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都不具有此项权力。2程序的法定性3裁决的权威性4形式的严格性。原则:1法治原则。即依法司法,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2平等原则。平等的适用法律;平等的保护权利;平等的追究法律责任。3司法独立原则。国家司法权只能有国家各级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阉割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4司法责任原则。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过失性错误,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一定责任的原则。
十二、(1)法律体系,法律部门的含义以及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法律体系,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简称“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特点:1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构成的整体。2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3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法律部门:就是指调整同一种类或统一基本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划分:法律部门的划分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有其一定的标准。1根据法律调整对象,即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来划分法律部门。2根据法律的调整方法来划分法律部门。(2)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根据现行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以及调整方法的不同,可以把我国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主要的法律部门。1宪法法律部门2行政法法律部门3民法法律部门4经济法法律部门5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部门6科教文卫法法律部门7资源环境保护法法律部门8刑法法律部门9诉讼法法律部门10军事法法律部门(3)法的分类(一)根据社会心态和国家的历史类型,可将法律划分为奴隶制社会法、封建制社会法、资本主义社会法、社会主义社会法
(二)根据法律的形式特征,可将法律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公法和私法。
十三、(1)法律解释的与分类:法律解释是通过对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或其他部分条文、概念、术语的说明,揭示其中表达的立法者的
意志和法的精神,进一步明确法定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或补充现行法律的规定的一种国家活动,是立法的继续。分类: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联合解释。
(2)法律推理的含义与分类:法律推理是人们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过程。种类:1演绎推理:根据一般性的知识和特殊的知识,即由一般到个别,典型的三段论。2归纳推理:从两个或更多种类特殊命题中获取一般性命题的推理。3辩证推理: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互相矛盾的命题时借助辩证思维,从中选出最佳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
十四、(1)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选择题)a法对经济基础的能动作用b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
(2)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离不开法律。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必须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这事因为市场经济内在的需要法律,没有法律就没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必然是、也必须是法治经济。
(二)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1保障作用2引导作用3服务作用4规制作用。
十五、(1)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论述):
(一)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本质上是一致的。其一致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党的领导最本质之处是执政,而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利,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2党的领导作用和党员的先锋
模仿作用还突出表现为党组织和党员带头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有目的、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这是因为:1法治是全体人民通过立法、执法、司法。法制监督、法治教育、守法等活动所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法律秩序。2社会主义民主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没有民主就不会有真正的法治。3法律的制定过程是把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把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转化为法律原则和规则的过程,是党领导立法机关了解民意、集中智慧、统一认识、协调利益的过程。4法律的实施经常遇到区域性乃至全国性的全局问题,触及经济、政治、文化、民族、宗教。外交等方面热点问题,牵涉到诸多政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5共产党是执政党,执政党的法治观念如何,有无依法治国的坚定信仰和坚强意志,能否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是实行法治决定性因素。
(二)依法治国应当改善党的领导:为了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还要不断改善党的领导。改善党的领导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是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切实有效的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而依法治国正是民主集中制的时代精神和基本保证。在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中,既有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成功经验,也有民主集中制遭受严重破坏、给党和国家造成巨大灾难的沉痛教训。总之,无论是从坚持党的领导角度,还是从改善党的领导角度,都必须防止和纠正以党代法的弊端。
(2)法律和政策的关系:区别:1制定的主体;政策是由党的组织
来制定,法律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2意志的属性不同:党的政策是全党意志的体现,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3内容和表现形式不同,政策的内容比较原则,比较抽象,主要表现为纲领、路线类而法律比较具体明确,表现为规范性的法律文件。4调整的范围不同:政策调整的是党组织,而法律调整的国家所有的人,所有的事。5实施的方式不同:党政策对党组织有强制力,靠路线,方针和党的先锋模仿作用,而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6稳定性的程度:政策具有灵活性,法律具有较高的稳定性。
十六、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和区别(比较名词 论述):道德: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和原则,规范和标准的总和。
道德对法律的作用:1道德对法律的创制有指导作用。2道德对法律的实施具有保障作用。3道德对法律的漏洞和滞后具有弥补作用。4道德对法律具有评价作用。
法律对道德的作用:1法对道德的基本原则的实现具有保障作用。2法律对道德标准的提高具促进作用。
区别:1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道德与人类社会共始终。
2形成的方式不同: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有意识的创立,而道德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实践过程中自发创立的。
3表现形式不同:道德存在于人们的思想意识,而法律为规范性的法律文件。
第三篇:法理学复习资料
法理学复习资料(3)
疑难解析 第一章
1.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法律现象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如果具体地说,•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主要包括:第一,法学首先以法律为研究对象,其中包括一国现行的所有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包括外国的法律规范和制度,也包括本国或外国历史上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如中国现行《民法通则》、中国古代的《唐律疏议》、法国的《拿破仑民法典》等。第二,法学也研究与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相关的其他社会现象,它包括与法律有关的人的行为、心理和观念,如立法、合同的签订、财产所有权、违约行为、讨债、民间协商调解、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诉讼法典的态度和期望、法官审判心理、社会普遍的正义观念等等。第三,法学还研究法律及法律现象的规律,包括法律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比如法律决定于经济基础,法律的继承,法律的民族性、法律的移植和本土化,法律现代化;也包括法律自身运行的规律,如公正的判决必然“以事实为根据”、法治依赖于民主,“徒法不足以自行”,等等。
2.法学分科与法学教育课程设臵
法学分科与法学教育的课程设臵有所不同。法学课程不可能包括法学所有的分支学科,而是根据培养目标、教学目的以及专业知识结构的不同而设定的。
3.按法律部门对法学体系进行划分的利弊
这种划分比较明确实用,但是这种划分存在的问题是,并非出现一个法律部门就会有一个法学分支。而且根据法律部门划分会有许多遗漏,如法理学、比较法学、法史学等理论法学都无法被穷尽。
第二章、1.法学方法论、法律方法、法律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教材指称的“法学方法论”事实上德国法学流派所使用的名称,在英美法学流派中更多地使用“法律方法”。当然两者的侧重不同。
“法律方法”侧重于法律的适用和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学方法论”不但包括法律的适用和法律解释的方法,而且还对这种法律方法进行哲学的反思。
日本学者对两者进行了统合,将其称为“法律学方法论”。2.西方三大法学流派
从法学研究所运用的不同方法出发,西方形成了三大法学流派,即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和社会法学(相对应的法学研究方法是价值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中的规范分析方法和社会实证方法)。其法所提出的基本问题分别是“法律应当是什么”、“法律是什么”、“法律实际上是什么”。这三种方法各有自己的优点,也都存在各自的缺陷。在当代法学中出现了某些相互渗透、兼收并蓄的迹象。
第三章
1.法学世界观经历了从唯心史观到唯物史观的变革
从法学产生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人类的法律思想经历了数千年的历史。马克思主义以前的法学基本上属于唯心主义的法学,因而它们的学说或思想的科学性是极为有限的。
在法学史上曾经有过神学统治法学的时代,比如中世纪欧洲的神学法学。这个时期的法学虽然也受到古希腊法律思想影响,但由于基督教神学的兴起,神学家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所主张的神意法支配着整个欧洲法学。到中世纪中后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需要统一的、并能适应商品经济需要的法律,于是在复兴罗马法的过程中出现了法学教育和研究的世俗化。罗马法复兴与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一起被史学称为“三R运动”,它们促使西方法学朝着世俗化方向发展。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既需要法学,也解放了法学。19世纪初开始,由于资产阶级国家立法的加强,法学才最终摆脱神学,并从哲学和政治学中分化出来成为真正独立的学科。但是此前的法学一般都在不同程度上以唯心史观为基础,它们中有的认为法与经济无关,甚至法是决定经济的,有的虽然承认法与经济有关,但却否认经济对法的最终决定作用。19世纪中叶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标志着法学领域的根本性变革,它以唯物史观为基础,科学地阐明了法律的本质和发展规律。
2.“以法治国”与“依法治国”
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把法治推崇为立国和治国之本,提出了“以法治国”的主张。要注意的是法家所倡导的“以法治国”并不等同于我国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依法治国”,法家所推崇的“法治”也并不是西方历史上的“法治”,更不是我国正在推行的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至于两者的区别,可参见第十六章《法治国家》的相关内容。
第四章
1.广义的与狭义的法律
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理解法律必须区分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因为有时我们所说的“法律”是指称广义的含义,有时却是指称狭义的含义。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2.法的阶级性与共同性
法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无可否认,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必然具有一定的阶级性。同时,法律也具有共同性或称为社会性,作为社会公共管理的手段。我们必须要明白的是,在现代各国法律制度中,法律的共同性体现得更为明显和突出,而阶级性则由单一化转化为多色彩。
3.通过与道德的比较理解法律的特征(优点)
①法律规范人的行为,不管人的思想和意志。这样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并能体现法律的客观性。而道德则通过思想控制来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②法律具有规范性。法律规范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往往包含着法律后果(鼓励或制裁)。而道德则没有这样的结构。
③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是统一的。而道德则缺乏一定的统一性。
④在内容上法律有利导性,通过权利和义务进行双向引导。而道德则仅仅强调义务,只是单向义务引导,而不强调权利。
⑤在管理功能上,法律的效率性强于道德的作用。
⑥法律具有强制性。一旦人们违反法律规定,法律的强制性会发挥作用。而道德则缺乏这样的强制力,当人们有违道德时,并不能给予强制作用。
第五章
1.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区别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法律规则要通过法律条文来加以表达,完整地表达某一具体的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所追求的目的。但是,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一个法律条文可能包含两个以上的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不同逻辑结构要素也可能分布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并且并不是所有条文都是直接表述法律规则的,法律条文被大量用来规定法律原则,解释法律概念或者规则中某个逻辑结构要素的含义。所以,必须要理解两者的区别和联系。
2.处理(行为模式)在法律规定上的表现形式
行为模式从法律规定上看,主要是规定允许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三种基本情况。即授权性行为模式、命令性行为模式和禁止性行为模式。授权性行为模式是法律授予可以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相应的术语或表达往往是“可以”、“有权”、“有……的自由”等;命令性行为模式法律要求必须做什么,就是设定必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相应的术语或表达往往是“应当”、“必须”等;禁止性行为模式是法律禁止做什么,就是设定不得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相应的术语或表达往往是“不得”、“禁止”等。因此,只要具体考察法律条文的规定,就可以区分理解不同的行为模式形态。
3.法律概念与法学概念的区别
我们这里指的法律概念是体现在法律规则中的具有法律正式含义的概念,而法学概念则是指研究法律和法律现象时使用的专业术语,它不一定会在法律规定中使用。我们法理学课程中许多概念都只是法学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如,法律渊源、法典编纂、权利能力等等,而有些概念既属于法律概念也属于法学概念,如权利、义务、法律效力、法律责任。学习法学概念和法律概念对于学习法律和法学都非常重要。
这种划分比较明确实用,但是这种划分存在的问题是,并非出现一个法律部门就会有一个法学分支。而且根据法律部门划分会有许多遗漏,如法理学、比较法学、法史学等理论法学都无法被穷尽。
第六章
1.法律编纂与法律汇编的关系
法律编纂与法律汇编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的区别体现在:首先,前者属于法律创制活动,而后者属于一项技术性整理和归类活动,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其次,前者的主体仅限于依法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后者的主体具有非限定性;再次,前者是对同样内容性质的某一类的或某一部分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的系统化活动,后者仅以特定的主题特征,如时间效力、空间效力,而对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外部系统化。两者的联系主要体现在,法律汇编有助于法律编纂活动的进行,往往成为法律编纂的前奏。
2.关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划分
理解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分类应注意以下两点:首先,实体法和程序法关系只是相对而言的,实体法规定权利和义务,程序法也规定权利和义务,但是前者一般直接规定涉及人身、财产和精神财富等方面的“实体性”权利和义务,如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而后者相对于前者是一种为实现前者服务的“程序性”权利,如诉权、辩护权、申诉权。其次,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分类是就其主要方面的内容而言,它们之间也有许多交叉规定,实体法中也可能涉及到一些程序规定,程序法中也可能有一些涉及到权利、义务、职权、职责等内容的规定。如公司法既规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也同时规定公司成立和解散的程序,各个诉讼法都有规定法院诉讼方面职权和职责的规定。实际上许多规范性法律文件往往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如行政处罚法,立法法,专利法等等。
3.公法、私法与社会法
公法和私法作为罗马法以来就有的古老分类,它们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化。这主要是所谓“社会法”的出现。社会法是现代在公法和私法分类的基础上针对一些新的法律类型而作的新的法律种类。它是指既调整国家与个人又调整个人之间的、兼具公法和私法两种调整方法的法律部门的总称,主要包括经济法、环境资源保护法、社会保障法。它是适应现代社会以市场经济自主调节为主导和以国家宏观调控为保证的现代社会经济模式而产生的。这种类型的法律不再单纯可以归入公法或私法。
4.法的效力层次
在掌握法律效力层次的特殊规则时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这些规则都有一个前提条件,即无论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还是“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它们都必须是在同一法律创制机关制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并且一般规则的适用优于特殊规则的适用。比如,国家《矿产资源管理法》与《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法》,不能因为许多方面后者比前者具体就认为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如果法律冲突,应该适用前者,因为前者是属于更高位阶的法。
第二,同性质的法律渊源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如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
第七章
1.法律体系与法系的区别
这两个概念十分相似,但却存在着截然不同的含义,在学习中往往容易混淆。法系并是不法律体系的简称,而是法学中的一个特定概念,它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法的表现形式(法的渊源)的一种法的类型。具有相同的历史传统或在法律形式上存在某种共同特点的若干国家的法律构成一个法系,比如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等。两者的区别主要有:(1)法系的范围可以超越国界;而法律体系只限于一国之内有效的法律。(2)法系强调历史传统或法律形式上的特点;而法律体系强调的是法律的内部结构和层次。(3)法系可以指历史上的法律;而法律体系只能指当代的现行法律。所以,在学习过程中,一定要将两者区分开来。2.法律部门与法典
法律部门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要素。任何一个国家的不同的法律部门不仅仅只有一部法律或一部法典,还包括那些散见于其他法律中的有关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因此,有的法律部门和子部门是以一部法律或法典为轴心,包括其他法律中的相关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在内组合而成,如民法法律部门,其轴心法律就是《民法通则》,刑法法律部门的轴心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但有的法律部门和子部门则没有一部轴心法律或法典,而是由若干部性质相同或相近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组合而成的,如行政法法律部门,就没有所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经济法法律部门中,也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因此,学习是要注意这个问题。
3.划分行政法法律部门和经济法法律部门
在法律部门划分问题上,行政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是十分复杂的,两者的调整对象有交叉和重叠,调整方式也存在共同之处。过去理论上认为两者调整对象不同,其实两者的调整对象有较多交叉和重叠。因此划分行政法与经济法,应当从双方的调整方式来进行。行政法主要是以强行性干预为调整方式的,而经济法则是结合了私法的自行调节和公法的强行干预,形成政策平衡的独特调整方式。其特点在于:第一,表现在法律内容上则是政策成份的增加或对公理成份的修正;第二,更多地运用法律上的政策性平衡来协调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第三,它是通过“权利←法→权力”关系来完成的,即法律既对权利进行约束又对权力进行限制;第四,政策平衡不是以简单的主张为特点的,而是以折衷和妥协的平衡态度为特征的。现代经济法正符合上述特点。
第八章
1.权利的要素及其局限性
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是法学中的核心概念,法律规范的重心就是权利的分配和义务的设定。对于权利的理解可以从多个角度入手,如教材中列举了八种要素。当然,也有其他关于权利要素的概括的,如六要素、五要素等等。可以说,上述种种权利的定义或释义说明权利现象确实包含多种属性、多种要素,每个定义或释义都揭示出了权利的某个或某些要素,包含对权利的正确认识。但同时,由于它们忽略了权利属性的多样细腻感以及这些属性的内在统一性,以致割裂了各种属性之间的有机联系,割裂了对象的整体性,过于强调某一要素,致使其他要素成为盲区。因此,我们在理解权利(和义务)的内涵时,既要看到其包含着多种属性及各自的侧重点,又要看到单从一个角度分析的局限性。
2.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
对于这种分类,我们可以从分析权利的角度入手。一般权利亦称“对世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没有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而以一般人(社会上的每个人)作为可能的义务人。如你享有房屋所有权,那么这时与你的权利相对应的义务人的是谁呢?我们说,所有权就是一种“对世权”,它意味着除了你本人外,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你的所有权。这时,义务人就是世界上、社会上的每个人,而不是特定某个人。
特殊权利亦称“相对权利”、“对人权利”或“特定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有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义务人作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定行为。如你跟对方签定的合同中,有要求对方交付货物的权利,那么这时对方就是义务人,你的权利是相对于合同另一方来说的,故是“相对权利”,此时,义务人也是确定的、特定的。
3.第一性权利和第二性权利
在第一性权利和第二性权利的划分中,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划分是相对的。总的来说,法律会规定一条权利的链条来保证权利的最终实现。如公民可以享有债权,当债权人的请求权不能得到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行使诉权,法院判决债权人胜诉后,债务人拒不履行判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有能力执行判决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人民检察院就有权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对债务人提出公诉。由此可见,权利的层层第进关系,诉权相对于债权是第二性权利,但是相对于强制执行申请权又是第一性权利。
4.人权、基本权利、宪法权利的用语
“宪法权利”是宪法学意义上的用词,是法学研究中的用语。同时,有关“宪法权利”,在各国宪法学上也有不同的用语。一般而言,英美学者倾向于将之称为“人权”(human rights),而德国宪法学者则习惯“基本权利”或“基本权”(Grundrechte)的称呼;不少日本学者似乎取其平衡,将其定名为“基本人权”;至于我国宪法学者,大多均根据现行《宪法》上的用语,称之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基本上这些用语所包含的内涵是一致的。
第九章
1.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对于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在违法行为的构成或者犯罪构成中体现的比较明显。一般的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往往包括四个方面:即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其中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就是本章节中所讲的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和外在方面。因此,作为一般理论的法理学中关于法律行为的理解,必须与具体性质的行为相结合。
2.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
这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基本分类。所谓单方法律行为,就是只要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一方的行动就可以成立的法律行为。如订立遗嘱,只要求立遗嘱的人单方面作出决定,这个遗嘱就能成立,而不需要继承人作出任何意思表示。而双方法律行为则不同,它必须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最明显的是订立合同,它必须由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这份合同才能成立。只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不可能成立一个合同。
3.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在法学中,所谓的“积极”与“消极”跟我们平常理解的含义不同。它并不含有任何价值的褒贬或正负,而是指称“作为”与“不作为”两种行为方式。所谓积极行为,就是主动的去做;而消极行为就是不去做。
第十章
1.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按照一般的原理,我们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五个方面: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但需要说明的是,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这五个方面一定要全部具备。如在过错责任中,通常注重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三个要件来认定,而在公平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中,通常注重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两个要件,并不需要以过错为要件。所以在分析实际的案例中,必须结合相关的具体法律来确认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1.法律关系的概念
我们可以这样简单地来理解法律关系:在社会中存在着许多社会关系,其中某些社会关系为法律所调整。这样,经过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成为了法律关系。如一个简单的买卖关系,在没有法律对其进行调整时,就是一般的社会关系。但当法律对这种买卖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后,买方和卖方之间形成的就是一种买卖法律关系。此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之间只存在具有法律意义的关系,而排除其他另外的关系,如亲戚关系、朋友关系、债务关系等等。
2.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性法律关系
这是根据法律关系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所做的分类。平权型法律关系就是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什么上下级关系、隶属关系。如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民法就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因此,参加民事活动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例如一个货物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均为公司,那么这两个公司之间不存在服从与命令的关系,在法律上地位是平等的。
隶属型法律关系是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存在着上下级关系或者管理与被管理。明显地体现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例如有一司机违章驾车,公安机关的交警对其进行处罚。此时,司机与公安机关之间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两者是被管理与管理的关系。
3.不同法律关系的分析
通过以下例子,具体来分析不同的法律关系。例子:A公司向B公司借了10万元,B公司向C公司借了10万元,问这里存在几个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C公司能否直接向A公司要求还钱?
我们必须要清楚不同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不同法律关系。在上例中,A与B存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B与C也存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在此,存在着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因为其有各自不同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与义务。A可以向B主张债权,B有权向C行使债权,但是C却没有权利直接向A要钱,因为A与C之间根本没有形成法律关系,没有法律上的债权和债务关系。
所以,我们在分析法律关系时,必须要围绕着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即主体、客体和权利与义务进行把握,以避免不同法律关系的混淆。
第十三章
1.法的历史类型、法系、法律体系的辨析
这三个相近的概念在学习过程中往往容易混淆,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辨析,把握各自的含义。法的历史类型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它与社会形态有着紧密的联系,它是历史地考察法在不同社会形态下的性质与特征。按社会类型的更替,曾出现过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相应地,法律的发展也曾产生过四种历史类型,即,奴隶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因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是习惯,而不是法律,因此也就没有相应的法的历史类型。
(辅修)法理学_复习资料
本文2025-01-30 19:36:27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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