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复习资料

第一篇:法理学复习资料
《法理学》课程习题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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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题
【说明】:本课程《法理学》(编号为05001)共有单选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论述题,简答题等多种试题类型,其中,本习题集中有[论述题]等试题类型未进入。
一、单选题
1.在古希腊,()主张“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A.亚里士多德 B.柏拉图
C.德莫克里特
D.柏里克利
2.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
A.制定法律的部门
C.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
B.法律的渊源 D.法律的具体内容
3.魏明与桂敏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书。产生魏明与桂敏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的事实在法学上被称作什么?
A.法律事件
B.法律事实
C.事实行为
D.事实关系
4.在中国古代,强调“以法治国”的学派是()。
A.法家 B.儒家 C.道家 D.墨家
5.在法学中,所有权属于()。
A.对世权 B.对人权 C.相对权
D.救济权
6.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
A.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 C.刑事赔偿和经济赔偿 A.危险责任
A.制定法 B.民事赔偿和刑事赔偿 D.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
C.刑事责任
D.无过错责任 7.下列必须考虑过错因素的是()。
B.公平责任
C.习惯法 8.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是()。
B.普通法
D.判例法
9.法律运转的机制和系统叫做()。
A.法律体系 B.法学体系 C.法律制度 D.法制体系
10.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这种义务属于()。
A.绝对义务 B.基本义务 C.相对义务 D.集体义务
11.罚金是()中规定的一种制裁措施。
A.行政法 B.经济法 C.民法 D.刑法
12.以责任的内容为标准,法律责任可分为()。
A.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B.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C.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D.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13.王某夫妇因有事外出,便雇佣一保姆临时照看孩子,事后付给保姆酬劳500元。王某夫妇与保姆之间法律关系的客体是()。
A.孩子 B.报酬 C.孩子的安全 D.照看孩子的劳务和给付报酬
14.在引起法的产生和发展的各种因素中,()最终起决定作用。
A.经济因素 B.政治因素 C.文化因素 D.道德因素
15.使法律关系得以形成、变更或消灭的是()。
A.法律事件 B.法律行为 C.法律事实 D.法律后果
16.按照适用范围的不同,法律可分为()。
A.根本法与普通法 B.一般法与特别法
C.实体法与程序法
D.制定法与判例法
17.具体法律关系的主体首先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A.权利能力 B.达到一定年龄 C.责任能力 D.有一定的分辨能力
18.刑法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告诉的才受理。”这一规定包含的规范属于()。
A.委托性规范 B.准用性规范
C.强行性规范
D.任意性规范
19.“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这一法律规定是()。
A.法律规则 B.法律原则 C.法律概念 D.法律关系
20.法律一经制定和公布实施,必须保持其严肃性,而不能朝令夕改,任意变动,这是指法的()。A.稳定性 B.原则性 A.公法和私法 C.权威性
D.强制性
D.普通法和衡平法 21.英美法系法律的基本分类是()。
B.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C.制定法和判例法
D.自由大宪章 22.“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作为资本主义法的基本原则,最早出现在()中。
A.独立宣言 B.人权宣言 C.人身保护法 A.国家赦令 B.习惯 C.判例 D.教会法 23.在普通法系的诉讼中()是法官判案的根据。24.法系划分的根据是()。
A.法的阶级本质 B.法的经济基础 C.法的地域划分 D.法的历史传统
25.下列不属于大陆法系名称的是()。
A.民法法系 B.罗马法系 C.法典法系 D.普通法系
26.在普通法系的诉讼中()是法官判案的根据。
A.国家赦令 B.习惯 C.判例 D.教会法
27.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法制发生的一个重大变化是()。
A.宪政制度的建立 B.法制原则的确立
C.注重保护社会利益 D.强调法律保护私人利益
28.大陆法系的基本法律分类是()。
A.根本法与普通法 B.公法与私法
C.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D.一般法与特别法
29.表征一个国家对同时期其他国家法律或制度的吸收和借鉴的法律术语是()。
A.法律继承 B.法律移植 C.法律清理 D.法律整合
30.实现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基本途径是()。
A.先进的思想指导 A 法的西方化 B.人民群众的觉悟
C.社会革命 D.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进步
D 以上答案都不是 31.法的现代化是指:()
B 法的国际化
C法的趋同化
32.在中国古代,强调“德刑并用”、“德主刑辅”的学派是()。
A.法家 B.儒家 C.道家 D.墨家
33.提出法的要素“命令模式论”的法学家是()。
A.奥斯汀 B.凯尔森 C.庞德 D.哈特
C.德莫克里特
D.柏里克利 34.在古希腊,()主张“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A.亚里士多德 B.柏拉图
35.下列法律关系中,属于公私混合法律关系的是()。
A.婚姻法律关系 B.票据法律关系 C.公司法律关系 D.劳动法律关系
36.法律溯及力是指法律颁布后()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无溯及力。
A.对其生效以后发生的事件
B.对其生效以后的行为
C.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 D.对其生效以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
37.法的主体是()。
A.法律概念 B.法律原则 C.法律规则 D.法律技术性规定
38.违法行为的发生不是由行为者自己的意志,而是由客观条件决定的,因而只能根据行为人行为的环境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来确定法律责任的有无和重轻。此种观点属于下列选项中的()理论?
A.规范责任论 B.历史责任论 C.环境责任论 D.社会责任论
39.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二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说法没有正确揭示这一关系? A.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 B.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 C.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D.义务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40.根据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性质不同,把法律关系分为()。
A.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C.基本法律关系和普通法律关系 A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
C一院制立法和两院制立法
B.42.在我国,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是()。
A国家权力机关 B国家行政机关 C国家审判机关 D国家检察机关
43.在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中,不具有立法性质的方法是()。
A.法律清理 B.法律汇编 C.法律编纂 D.法典编纂
44.对法学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根本方法是()。
A 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 A.古典自然法学派
B 社会调查 C 历史考察 D 分析和比较法律
C.纯粹法学派
D.分析法学派 45.将法的本质归结为理性和正义的西方法学流派是()。
B.历史法学派
46.不属于精神文明范畴的有()。
A、法律意识 B、法律文化 C、法律知识 D、现行法律制度
47.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共同性表现在两者的()。
A、调整范围相同 B、指导思想相同 C、规范内容相同 D、表现形式相同
48.当代中国法律监督体系中,不属于司法监督范畴的是()。
A、刑事诉讼监督 B、民事诉讼监督 C、行政诉讼监督 D、审计监督
49.当代中国建立了各国家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拥有国家立法解释权的机关是()。
A、国务院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最高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检察院
50.主张把正义问题从法学研究中排除出去的学派是()。
A、自然法学派 B、分析法学派 C、历史法学派 D、统一法学派
二、多项选择题
51.按照自然法学派的观点,法具有道德内容,体现一定的道德性。自然法学派这一观点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A.道德的原则可以上升为法律原则 B.违反人道的法律不具有法的品质 C.法的安全性原则优先
D.只有实在法才是有效的法律
52.下列哪些法律行为必须经过有关国家机关履行一定手续加以证明,才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A.小张和小王结婚
B.老杜将自己的私有住房转让给小丁 C.陈女士参加所在选区的人民代表选举 D.某公司去保险公司为职员大李投保
53.法的直接渊源或正式渊源指()。
A.宪法 B.法律 C.各种行政法规和规章
D.各种习惯
54.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免责的情况包括()。
A.紧急避险 B.人道主义 C.超过时效 D.自助行为
55.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该条文包含了法律规则逻辑结构中的()。A.假定条件 B.行为模式 C.合法后果 D.违法后果
56.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之所以不能称为“法”,原因在于哪些方面?()。
A.它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浑然一体
B.它不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C.它不是用语言或文字表述的
D.自助行为它不是依靠法院、警察、监狱等机关来保证实施的
57.法的移植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应该注意下列哪些方面?()。
A.法律体系的系统性
B.适当的超前性 C.供体与受体之间存在共同性 D.时间的先后性
58.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表现在哪些方面?()。
A.法律渊源 B.法的分类 C.法典编篡 D.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
59.有史以来的法可以分为哪些类型?()。
A.奴隶制法 B.封建制法 C.资本主义法
D.社会主义法
60.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990年的《德国民法典》均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编纂而成的。从《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和罗马法的本质和渊源上看,下列选项中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三者都归属于同一法的历史类型
B.法的发展过程具有历史延续性 C.法律概念、技术和原则具有继承性 D.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移植的关系
61.下列哪些可以成为我国广义上的法律监督主体()。
A.南方周末 B.因盗窃罪被判入狱的张某
C.境外某人权组织
D.中共中央宣传部
62.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有()。
A.国家权力机关 B.国家行政机关 C.国家司法机关 D.社会组织
63.法定解释包括()。
A.立法解释 B.行政解释 C.司法解释 D.非正式解释
64.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是指()。
A.法律规范 B.法律原则
C.法律事件
D.合法行为
65.下列哪些属于执法主体()。
A.郫县人民法院 B.大王庄村民委员会 C.绵阳市卫生局 D.湖南省人民政府
66.对正义概念的理解正确的是:()
A不同时代、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等对正义的理解不同
B从整体上看,正义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而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C正义的概念是相对的,根本不存在判断是否正义的客观标准
D衡量是否正义的最终标准是它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
67.按照自然法学派的观点,法具有道德内容,体现一定的道德性。自然法学派这一观点的主要理由是什么?()。A.道德的原则可以上升为法律原则
C.法的安全性原则优先
B.违反人道的法律不具有法的品质 D.只有实在法才是有效的法律
68.某人盗窃了一个村集体的农业耕种设施,这一行为可能牵涉到()
A.国家利益 B.集体利益 C.个人利益 D.长远利益
69.正义概念具有下列哪些特征:()
A.相对性 B.历史性 C.阶级性
D.普遍性
70.我国《民法通则》根据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的不同将民事行为能力人划分为()。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A.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
B.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71.法与道德的区别表现为()。
B.表现形式不同 C.调整范围不同 D.实施方式不同
72.下列哪些内容表述,不是法律原则()。
A.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B.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C.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D.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73.社会主义法和资本主义法的共同之处是()。
A.反映统治的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 B.为巩固和发展自己的经济基础服务C.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D.规定“律面前人人平等”
74.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之所以不能称为“法”,原因在于哪些方面?(A.它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浑然一体 B.它不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C.它不是用语言或文字表述的D.它不是依靠法院、警察、监狱等机关来保证实施的
75.法律文化的功能包括()。
A、表征功能 B、解释功能 C、参与功能 D、制约功能
三、名词解释题 76.一般权利 77.法学体系 78.法律编纂 79.法律责任
80.权利能力
81.法的历史类型 82.法系 83.法律移植 84.成文法 85.大陆法系 86.授权立法 87.司法解释 88.守法 89.执法
90.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
)。
四、简答题
91.简述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92.民事(责任)制裁的类型包括哪些? 93.简述归责的基本原则?
94.刑事(责任)制裁的种类包括哪些? 95.法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96.简述法产生的一般规律。97.法的效力规则有哪些?
98.简述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99.简述法治与法制的主要区别。100.简述责任法定原则。
101.简述法律对科学技术发展的作用。102.试述权利与权力的关系。103.简述法定权利义务的特征。104.简述法律产生的基本标志。
105.试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五、论述题(略)„„
答案
一、单选题 1.A 2.C 3.C 4.A 5.A 6.D
7.C 8.A 9.D 10.C 11.D 12.C 13.D 14.A 15.C 16.B 17.A 18.D 19.A 20.A 21.C 22.B 23.B 24.D 25.D 26.C 27.C 28.B 29.B 30.C 31.D 32.B 33.A 34.A 35.D 36.C 37.C 38.D 39.B 40.C 41.C 42.A 43.B 44.A 45.A
46.D 47.B 48.D 49.B 50.B
二、多项选择题 51.AB 52.ABC 53.ABC 54.ABCD 55.ABC 56.BD 57.ABC 58.ABCD 59.ABCD 60.BC 61.ABD 62.ABCD 63.ABC 64.ABC 65.CD 66.ABD 67.AB 68.ABCD 69.ABC 70.ABCD 71.ABCD 72.BCD 73.ABCD 74.BD 75.ACD
三、名词解释题
76.一般权利,即对世权利,又称绝对权利,指权利主体无特定的义务主体与之相对。
77.是指法学的研究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既包括国内法学也包括国外法学。
78.是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加工,编制成新的系统化的法律文件的过程。
79.法律责任是根据法律上特定的责任关系并由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引起的表现为法律责任方式的不利后果。
80.权利能力通常是法律所确认的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条件。
81.是依照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82.是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83.是指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84.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又称为制定法。85.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传统,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法律的总称。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民法为主要内容,采用成文法典形式。
86.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把自己制定某项或某类法律的权力授予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行使,行政机关和其他机关根据授权法所进行的立法活动。
87.正式解释即法定解释,是根据法定权限由特定主体进行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解释。88.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89.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90.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
四、简答题
91.答: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不可分割的;(1)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2)总数量上的等值关系;(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92.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修理重做更换、支付违约金。
93.答: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针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动。归责必须依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则进行,即归责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2)因果联系原则。应当具体分析当事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当事人主观意志与其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3)责任相称原则。法律责任的性质轻重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相适应。(4)责任自负原则。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臫的违法行为负责,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反对责任株连或变相株连。
94.(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2)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
95.答:(1)国家制定或认可;(2)以权利义务为内容;(3)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4)对人的行为的规范。
96.答:(1)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产生的社会背景下孕育并与国家组织相伴发展和确立起来的;(2)对人们行为调整方式从个别调整发展成为一般调整;(3)法律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成为成文法的长期过程;(4)从法律、道德和宗教等规范混为一体逐渐分离为各个相应独立、不同的社会规范体系。
97.(1)效力层次规则;(2)特别效力规则;(3)解释法效力规则;(4)前后法效力规则;(5)选择法效力规则。
98.答:(1)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和法律后果三要素组成;(2)处理指行为模式,包括允许作什么、禁止作什么和必须作什么三种;(3)法律后果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评价后果,包括肯定性后果和否定性后果;(4)原则上三要素缺一不可;(5)但有时为了减少法律条文的冗长,对假定部分可以省略,原则上不省略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6)一条法律条文不一定就是一个法律规则,有时一个法律规则是由几条法律条文组成的,有时一条法律条文中也许包括了几个法律规则。(7)总之法律规则是三要素之间有机结合的整体.99.法制一般指法律和制度的总称,而法治指法律的治理。
(1)法治表明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性,与民主相联系,不允许任何人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制则难以表达现代社会中法律的最高权威性。(2)法治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全部的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法制则平方根强调法律和制度及其实施。只是包括法律实施在内的一种活动。(3)法治蕴涵法律詷社会生活的正当性,与专制相对立,与民主相联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维护公民自由。法制的含义是中性的,可能被当作任何政体包括专制政体的工具。
因此,法制是一种手段,法治则不仅是一种治国方略,还是一种价值选择。
100.责任法定原则的含义是:(1)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和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2)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3)在一般情况下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
101.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法对技术发展的组织管理作用;(2)法对促进科技成果转让与运用的作用;(3)法对科技发展所带来的消极后果的抵制防范作用;(4)法对国家科技合作的推动和协调作用。
102.(1)区别:在我国宪法中,对国家机关使用“职权”、“权限”等词,对公民使用“权利”一词,因此人们往往将国家的职权或者权限就叫着“权力”,“权力”就代表国家或者国家机关的权力,“权利”就代表公民的权利;权力通常与国家、集体、社会、人类的利益有关,权利通常与个人利益有关;权力通常指必须这样的行为,权利通常并不指必须这样的行为;权力直接以国家强制力作坚强的后盾,权利是间接(通过国家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2)联系:权力有时与权利可以通用,如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有时表现为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关系,有时表现为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关系,有时表现为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关系,有时表现为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也不全是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关系,有时也表现为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关系。
103.(1)法定权利义务是个体在国家中自主地位与资格的体现。(2)是个体谋求自身利益的法律根据。(3)是个体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自由活动的法律界限。(4)是国家赋予个体维护自身自主地位的社会力量。
104.(1)国家的产生;(2)讼与审判的出现;(3)权利与义务的分离。
105.(1)法律移植:指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的法律或国际法律的引进、吸收和摄取;(2)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移植的必然性;(3)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4)法律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5)法律移植是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需要。
五、论述题(略)„„
第二篇:复习资料《法理学》
法理学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与科学体系: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作为一种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既要对法进行历史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的法律制度,他们的性质、特点以及他们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互相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效能力、效果、作用和价值。总之,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范围之内。根据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通常是从以下俩个角度划分法学体系:1从法律部门的角度划分。由于法被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2从认识角度划分,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应用法学主要是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他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二、法的基本特征: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与其他现象或事物的基本关系表现。法是由国家制订和认可,通过人们的权利与义务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
会规范。1法是调节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4法是由国家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
三、法的要素:法的要素是与法的系统相当而言的。1它具有个别性、局部性,表现为一个个元素或个体。2具有多样性和差别性。3任何一个法律要素若被违反,同时也是法律系统被违反,会招致法律系统作为整体的反应。4具有不可分割性。法律规则的含义与分类: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额具体后果的各种指标和规定。分类1法律规则从内容上可以分为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定和权义复合规则。(1)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则。(2)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做出或要求别人做出一定行为的规则。(3)权义复合性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2法律规则从形式特征上可分为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3规则按其功能可以分为挑战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4还有义务性规则和授权性规则。
概念及分类: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法律概念以其涉及内容,大体分为涉人概念、涉事概念和涉物概念。
四
现代中国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渊源采用的是以各种制定法为主的正式的法的渊源。它们有各种不同的层次和范畴。1宪法是国
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组织及其活动的总章程,是当代中国最重要的法的渊源。2法律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法律是仅次于宪法的主要的法的渊源。3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行政法规也是一种主要的法的渊源。4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是法的特殊渊源之一。5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是一种数量最大的法的渊源。6名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法律。8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经济特区法规和经济特区规章9国际条例和国际惯例是指我国同外国缔交的双边和多边的合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五
1、法产生得基本标志及其与氏族习惯的区别?(比较名词)基本标志为:
1、国家的产生
2、诉讼与审判的出现
3、权利与义务的分离。与氏族习惯的区别:
1、两者体现意志的不同。
2、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
3、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
4、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5、两者的根本目的不同。氏族习惯:原始社会各个氏族的人们在长期的生活生产中逐步形成的并且氏族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六
1法制与法治的主要区别:法制:法律制度。法治:用法律来治理国家统治国家的思想,原则和动态的活动过程。
区别:
1、词性:法制是一个名词,是一个静态的概念,而法治是一个动态的概念。
2、相对形态:前者相对与制度,后者相对与人。
3、产生的历史时代:前者产生于阶级社会,后者是资本
主义的产物。
4、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的表现: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论和方略的形象,经历了半个多时间的探索。它包含着对百年来中国坎坷的法治历程的回顾和反思,对建国以来社会注意法制建设德经验与教训的分析和反思,对新时期依法治国实践经验的科学概括。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历史的必然,现实的抉择,民主和理性的胜利,表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名将彻底摒弃人治,实行法治,政治和和会生活纳入法制轨道,实现经济繁荣有序,政治民主昌明,人民安居乐业,社会稳定发展。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和任务是:1到2001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消除特权,保障公民权,建立执法责任制。3推进司法政策,追求司法公正,在制度上保证审判权与检查权的独立行使,建立司法责任追究制度。4加强执法与司法队伍建设,提高法律职业工作者的政治与业务素质,使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达到统一。5增强全民法律意识,采取措施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5、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中的地位和分类:1地位:首先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得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其次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再次权利和义务通贯发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最后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从权利的法律功能和社会价值得角度,可以把权利解释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题以相对自由的作
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2分类:法律权利和以为,可以从不同角度、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分类:1根据权利义务的存在形态。可以将权利和义务划分为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2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亦即它们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可将权利和义务划分为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普通权利和义务。3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可将权利和义务划分为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4根据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可将权利和义务划分为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5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可将权利和义务划分为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6根据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不同,可将权利和义务划分为个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人类权利和义务。
6、法律行为的分类(选择题):1个人行为、集体行为与国家行为。2角色行为与非角色行为。3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或多方法律行为。4自为行为与代理行为。5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6抽象行为与具体行为。7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8意志行为与事实行为。9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10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
七、⑴法律关系的含义、特征、分类(案例):含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
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联系,是社会内容和法的形式的同一。特征:1法律关系是由法或依法形式的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人际互换关系。3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4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5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秩序。分类:1按照法律关系由以形成的法律部门,亦即按照法律关系表现的社会生活内容,可以分为宪法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婚姻法律关系、军事法律关系、文化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2安装法律关系的存在形式。可以分为抽象(一般)法律关系与具体(特殊)法律关系。3按照法律关系主体数量,可以分为双边法律关系与多变法律关系。4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和义务关系,可以分为对等法律关系与不对等法律关系。5按照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可以分为确认的(生成的)法律关系与创立的(参与的)法律关系。6按照法律关系之间的因果联系,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发挥其指引作用过程中,在人们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7按照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社会关系在整个社会关系中的性质、等级和相应的法律关系的重要程度,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关系和普通法律关系。
⑵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一,主体:权利的拥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权利的主体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凡是法律关系的主体,都应具有能够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资格,即权利义务能力,简称“权利能力”。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
能力。一般权利能力指主体自出生(成立)到死亡(解散)时止都能享有权利能力或资格。特殊权利能力指主体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权利能力或资格。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关系主体包括:1人民2阶段3民族4国家和国家机关5自然人6法人。二,客体: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从语义上,客体与主体相对,指的是主体的意志和行为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客观对象。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的一切东西都具有两个最低限度的特征:一,它必须是对主体的有用之物,而且围绕着、针对着它可能发生利益冲突。因此需要对之做出权利义务的分界,明确其所属所归。二,它必须是人类能够控制或部分控制的。只有人类能够控制的东西才适宜由法律调整,才可以成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作用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无限多样的,把它们抽象化,可以概括以下几类:1国家权力2人身、人格3行为4法人5物6精神产品7信息。(此题给一个案例说出有多少种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
(3)法律事实的含义与种类: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失的客观原因和条件,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1法律事件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社会事件是不以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变迁或社会变革,即社会关系的根本变革和重大变化。自然事件是不以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水灾、震灾、风灾等自然灾害,偶然事件以及人的生老病死。2法律行为是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法律行为分为国家行为和当事人行为两类。国家行为包括立法、执法、司法等。当事人行为包括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合法行
为和不合法行为。
八、法律责任的构成和种类:构成: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在具备了哪些条件之后才产生法律责任。1行为的社会危害性。2行为的违法性3行为人的过错。种类:依据责任的法律性质所做的分类是最基本的分类,包括:1刑事责任2民事责任3行政法律责任4违宪责任。
九、(1)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法所既有的能够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既定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从事社会事务的公用和效能。2评价作用:能够衡量,评价人们的行为的法律意义的功用和效能。3预测作用:根据法对人们某种行为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及必然导致的法律后果,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从而决定行为的取舍和方向的功用和效能。4教育作用:指法具有的通过其规定和实施,培养和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义务观念、责任感、遵守法律和纪律的自觉性的功用和效能。5强制作用:指法能运用强制力保证人们权利得以充分实现的功用和效能。
(2)法的局限性:1法只是去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2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3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4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十、(1)立法、立法体制和我国立法权的划分:立法,有侠义和广义两种含义:1侠义的理发是指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定法律的专门活动。2广义的立法是指一定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并通过法定程序创制法
律规范的活动。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它既涉及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也包括同级别国家机关之间立法权限的划分。受中国国情因素的决定,我国实行的是“一元多级”的立法体制“一元”体现了单一制国家立法体制的共性,即在全国范围内,立法体系是统一的;“多级”则是中国特色,即我国的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多个立法等级。从立法的内容上也有立法权限的划分。涉及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民事刑事制度的事项只能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十一、司法的含义和原则:含义: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具有以下特点:1司法是享有司法权的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法定专有性,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都不具有此项权力。2程序的法定性3裁决的权威性4形式的严格性。原则:1法治原则。即依法司法,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2平等原则。平等的适用法律;平等的保护权利;平等的追究法律责任。3司法独立原则。国家司法权只能有国家各级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阉割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4司法责任原则。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过失性错误,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一定责任的原则。
十二、(1)法律体系,法律部门的含义以及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法律体系,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简称“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特点:1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构成的整体。2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3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法律部门:就是指调整同一种类或统一基本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划分:法律部门的划分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有其一定的标准。1根据法律调整对象,即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来划分法律部门。2根据法律的调整方法来划分法律部门。(2)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根据现行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以及调整方法的不同,可以把我国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主要的法律部门。1宪法法律部门2行政法法律部门3民法法律部门4经济法法律部门5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部门6科教文卫法法律部门7资源环境保护法法律部门8刑法法律部门9诉讼法法律部门10军事法法律部门(3)法的分类(一)根据社会心态和国家的历史类型,可将法律划分为奴隶制社会法、封建制社会法、资本主义社会法、社会主义社会法
(二)根据法律的形式特征,可将法律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公法和私法。
十三、(1)法律解释的与分类:法律解释是通过对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或其他部分条文、概念、术语的说明,揭示其中表达的立法者的
意志和法的精神,进一步明确法定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或补充现行法律的规定的一种国家活动,是立法的继续。分类: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联合解释。
(2)法律推理的含义与分类:法律推理是人们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过程。种类:1演绎推理:根据一般性的知识和特殊的知识,即由一般到个别,典型的三段论。2归纳推理:从两个或更多种类特殊命题中获取一般性命题的推理。3辩证推理: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互相矛盾的命题时借助辩证思维,从中选出最佳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
十四、(1)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选择题)a法对经济基础的能动作用b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
(2)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离不开法律。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必须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这事因为市场经济内在的需要法律,没有法律就没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必然是、也必须是法治经济。
(二)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1保障作用2引导作用3服务作用4规制作用。
十五、(1)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论述):
(一)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本质上是一致的。其一致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党的领导最本质之处是执政,而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利,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2党的领导作用和党员的先锋
模仿作用还突出表现为党组织和党员带头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有目的、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这是因为:1法治是全体人民通过立法、执法、司法。法制监督、法治教育、守法等活动所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法律秩序。2社会主义民主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没有民主就不会有真正的法治。3法律的制定过程是把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把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转化为法律原则和规则的过程,是党领导立法机关了解民意、集中智慧、统一认识、协调利益的过程。4法律的实施经常遇到区域性乃至全国性的全局问题,触及经济、政治、文化、民族、宗教。外交等方面热点问题,牵涉到诸多政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5共产党是执政党,执政党的法治观念如何,有无依法治国的坚定信仰和坚强意志,能否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是实行法治决定性因素。
(二)依法治国应当改善党的领导:为了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还要不断改善党的领导。改善党的领导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是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切实有效的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而依法治国正是民主集中制的时代精神和基本保证。在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中,既有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成功经验,也有民主集中制遭受严重破坏、给党和国家造成巨大灾难的沉痛教训。总之,无论是从坚持党的领导角度,还是从改善党的领导角度,都必须防止和纠正以党代法的弊端。
(2)法律和政策的关系:区别:1制定的主体;政策是由党的组织
来制定,法律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2意志的属性不同:党的政策是全党意志的体现,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3内容和表现形式不同,政策的内容比较原则,比较抽象,主要表现为纲领、路线类而法律比较具体明确,表现为规范性的法律文件。4调整的范围不同:政策调整的是党组织,而法律调整的国家所有的人,所有的事。5实施的方式不同:党政策对党组织有强制力,靠路线,方针和党的先锋模仿作用,而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6稳定性的程度:政策具有灵活性,法律具有较高的稳定性。
十六、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和区别(比较名词 论述):道德: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和原则,规范和标准的总和。
道德对法律的作用:1道德对法律的创制有指导作用。2道德对法律的实施具有保障作用。3道德对法律的漏洞和滞后具有弥补作用。4道德对法律具有评价作用。
法律对道德的作用:1法对道德的基本原则的实现具有保障作用。2法律对道德标准的提高具促进作用。
区别:1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道德与人类社会共始终。
2形成的方式不同: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有意识的创立,而道德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实践过程中自发创立的。
3表现形式不同:道德存在于人们的思想意识,而法律为规范性的法律文件。
第三篇:法理学复习资料
法理学复习资料(3)
疑难解析 第一章
1.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法律现象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如果具体地说,•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主要包括:第一,法学首先以法律为研究对象,其中包括一国现行的所有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包括外国的法律规范和制度,也包括本国或外国历史上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如中国现行《民法通则》、中国古代的《唐律疏议》、法国的《拿破仑民法典》等。第二,法学也研究与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相关的其他社会现象,它包括与法律有关的人的行为、心理和观念,如立法、合同的签订、财产所有权、违约行为、讨债、民间协商调解、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诉讼法典的态度和期望、法官审判心理、社会普遍的正义观念等等。第三,法学还研究法律及法律现象的规律,包括法律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比如法律决定于经济基础,法律的继承,法律的民族性、法律的移植和本土化,法律现代化;也包括法律自身运行的规律,如公正的判决必然“以事实为根据”、法治依赖于民主,“徒法不足以自行”,等等。
2.法学分科与法学教育课程设臵
法学分科与法学教育的课程设臵有所不同。法学课程不可能包括法学所有的分支学科,而是根据培养目标、教学目的以及专业知识结构的不同而设定的。
3.按法律部门对法学体系进行划分的利弊
这种划分比较明确实用,但是这种划分存在的问题是,并非出现一个法律部门就会有一个法学分支。而且根据法律部门划分会有许多遗漏,如法理学、比较法学、法史学等理论法学都无法被穷尽。
第二章、1.法学方法论、法律方法、法律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教材指称的“法学方法论”事实上德国法学流派所使用的名称,在英美法学流派中更多地使用“法律方法”。当然两者的侧重不同。
“法律方法”侧重于法律的适用和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学方法论”不但包括法律的适用和法律解释的方法,而且还对这种法律方法进行哲学的反思。
日本学者对两者进行了统合,将其称为“法律学方法论”。2.西方三大法学流派
从法学研究所运用的不同方法出发,西方形成了三大法学流派,即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和社会法学(相对应的法学研究方法是价值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中的规范分析方法和社会实证方法)。其法所提出的基本问题分别是“法律应当是什么”、“法律是什么”、“法律实际上是什么”。这三种方法各有自己的优点,也都存在各自的缺陷。在当代法学中出现了某些相互渗透、兼收并蓄的迹象。
第三章
1.法学世界观经历了从唯心史观到唯物史观的变革
从法学产生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人类的法律思想经历了数千年的历史。马克思主义以前的法学基本上属于唯心主义的法学,因而它们的学说或思想的科学性是极为有限的。
在法学史上曾经有过神学统治法学的时代,比如中世纪欧洲的神学法学。这个时期的法学虽然也受到古希腊法律思想影响,但由于基督教神学的兴起,神学家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所主张的神意法支配着整个欧洲法学。到中世纪中后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需要统一的、并能适应商品经济需要的法律,于是在复兴罗马法的过程中出现了法学教育和研究的世俗化。罗马法复兴与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一起被史学称为“三R运动”,它们促使西方法学朝着世俗化方向发展。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既需要法学,也解放了法学。19世纪初开始,由于资产阶级国家立法的加强,法学才最终摆脱神学,并从哲学和政治学中分化出来成为真正独立的学科。但是此前的法学一般都在不同程度上以唯心史观为基础,它们中有的认为法与经济无关,甚至法是决定经济的,有的虽然承认法与经济有关,但却否认经济对法的最终决定作用。19世纪中叶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标志着法学领域的根本性变革,它以唯物史观为基础,科学地阐明了法律的本质和发展规律。
2.“以法治国”与“依法治国”
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把法治推崇为立国和治国之本,提出了“以法治国”的主张。要注意的是法家所倡导的“以法治国”并不等同于我国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依法治国”,法家所推崇的“法治”也并不是西方历史上的“法治”,更不是我国正在推行的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至于两者的区别,可参见第十六章《法治国家》的相关内容。
第四章
1.广义的与狭义的法律
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理解法律必须区分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因为有时我们所说的“法律”是指称广义的含义,有时却是指称狭义的含义。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2.法的阶级性与共同性
法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无可否认,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必然具有一定的阶级性。同时,法律也具有共同性或称为社会性,作为社会公共管理的手段。我们必须要明白的是,在现代各国法律制度中,法律的共同性体现得更为明显和突出,而阶级性则由单一化转化为多色彩。
3.通过与道德的比较理解法律的特征(优点)
①法律规范人的行为,不管人的思想和意志。这样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并能体现法律的客观性。而道德则通过思想控制来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②法律具有规范性。法律规范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往往包含着法律后果(鼓励或制裁)。而道德则没有这样的结构。
③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是统一的。而道德则缺乏一定的统一性。
④在内容上法律有利导性,通过权利和义务进行双向引导。而道德则仅仅强调义务,只是单向义务引导,而不强调权利。
⑤在管理功能上,法律的效率性强于道德的作用。
⑥法律具有强制性。一旦人们违反法律规定,法律的强制性会发挥作用。而道德则缺乏这样的强制力,当人们有违道德时,并不能给予强制作用。
第五章
1.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区别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法律规则要通过法律条文来加以表达,完整地表达某一具体的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所追求的目的。但是,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一个法律条文可能包含两个以上的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不同逻辑结构要素也可能分布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并且并不是所有条文都是直接表述法律规则的,法律条文被大量用来规定法律原则,解释法律概念或者规则中某个逻辑结构要素的含义。所以,必须要理解两者的区别和联系。
2.处理(行为模式)在法律规定上的表现形式
行为模式从法律规定上看,主要是规定允许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三种基本情况。即授权性行为模式、命令性行为模式和禁止性行为模式。授权性行为模式是法律授予可以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相应的术语或表达往往是“可以”、“有权”、“有……的自由”等;命令性行为模式法律要求必须做什么,就是设定必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相应的术语或表达往往是“应当”、“必须”等;禁止性行为模式是法律禁止做什么,就是设定不得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相应的术语或表达往往是“不得”、“禁止”等。因此,只要具体考察法律条文的规定,就可以区分理解不同的行为模式形态。
3.法律概念与法学概念的区别
我们这里指的法律概念是体现在法律规则中的具有法律正式含义的概念,而法学概念则是指研究法律和法律现象时使用的专业术语,它不一定会在法律规定中使用。我们法理学课程中许多概念都只是法学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如,法律渊源、法典编纂、权利能力等等,而有些概念既属于法律概念也属于法学概念,如权利、义务、法律效力、法律责任。学习法学概念和法律概念对于学习法律和法学都非常重要。
这种划分比较明确实用,但是这种划分存在的问题是,并非出现一个法律部门就会有一个法学分支。而且根据法律部门划分会有许多遗漏,如法理学、比较法学、法史学等理论法学都无法被穷尽。
第六章
1.法律编纂与法律汇编的关系
法律编纂与法律汇编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的区别体现在:首先,前者属于法律创制活动,而后者属于一项技术性整理和归类活动,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其次,前者的主体仅限于依法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后者的主体具有非限定性;再次,前者是对同样内容性质的某一类的或某一部分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的系统化活动,后者仅以特定的主题特征,如时间效力、空间效力,而对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外部系统化。两者的联系主要体现在,法律汇编有助于法律编纂活动的进行,往往成为法律编纂的前奏。
2.关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划分
理解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分类应注意以下两点:首先,实体法和程序法关系只是相对而言的,实体法规定权利和义务,程序法也规定权利和义务,但是前者一般直接规定涉及人身、财产和精神财富等方面的“实体性”权利和义务,如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而后者相对于前者是一种为实现前者服务的“程序性”权利,如诉权、辩护权、申诉权。其次,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分类是就其主要方面的内容而言,它们之间也有许多交叉规定,实体法中也可能涉及到一些程序规定,程序法中也可能有一些涉及到权利、义务、职权、职责等内容的规定。如公司法既规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也同时规定公司成立和解散的程序,各个诉讼法都有规定法院诉讼方面职权和职责的规定。实际上许多规范性法律文件往往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如行政处罚法,立法法,专利法等等。
3.公法、私法与社会法
公法和私法作为罗马法以来就有的古老分类,它们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化。这主要是所谓“社会法”的出现。社会法是现代在公法和私法分类的基础上针对一些新的法律类型而作的新的法律种类。它是指既调整国家与个人又调整个人之间的、兼具公法和私法两种调整方法的法律部门的总称,主要包括经济法、环境资源保护法、社会保障法。它是适应现代社会以市场经济自主调节为主导和以国家宏观调控为保证的现代社会经济模式而产生的。这种类型的法律不再单纯可以归入公法或私法。
4.法的效力层次
在掌握法律效力层次的特殊规则时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这些规则都有一个前提条件,即无论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还是“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它们都必须是在同一法律创制机关制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并且一般规则的适用优于特殊规则的适用。比如,国家《矿产资源管理法》与《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法》,不能因为许多方面后者比前者具体就认为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如果法律冲突,应该适用前者,因为前者是属于更高位阶的法。
第二,同性质的法律渊源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如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
第七章
1.法律体系与法系的区别
这两个概念十分相似,但却存在着截然不同的含义,在学习中往往容易混淆。法系并是不法律体系的简称,而是法学中的一个特定概念,它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法的表现形式(法的渊源)的一种法的类型。具有相同的历史传统或在法律形式上存在某种共同特点的若干国家的法律构成一个法系,比如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等。两者的区别主要有:(1)法系的范围可以超越国界;而法律体系只限于一国之内有效的法律。(2)法系强调历史传统或法律形式上的特点;而法律体系强调的是法律的内部结构和层次。(3)法系可以指历史上的法律;而法律体系只能指当代的现行法律。所以,在学习过程中,一定要将两者区分开来。2.法律部门与法典
法律部门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要素。任何一个国家的不同的法律部门不仅仅只有一部法律或一部法典,还包括那些散见于其他法律中的有关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因此,有的法律部门和子部门是以一部法律或法典为轴心,包括其他法律中的相关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在内组合而成,如民法法律部门,其轴心法律就是《民法通则》,刑法法律部门的轴心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但有的法律部门和子部门则没有一部轴心法律或法典,而是由若干部性质相同或相近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组合而成的,如行政法法律部门,就没有所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经济法法律部门中,也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因此,学习是要注意这个问题。
3.划分行政法法律部门和经济法法律部门
在法律部门划分问题上,行政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是十分复杂的,两者的调整对象有交叉和重叠,调整方式也存在共同之处。过去理论上认为两者调整对象不同,其实两者的调整对象有较多交叉和重叠。因此划分行政法与经济法,应当从双方的调整方式来进行。行政法主要是以强行性干预为调整方式的,而经济法则是结合了私法的自行调节和公法的强行干预,形成政策平衡的独特调整方式。其特点在于:第一,表现在法律内容上则是政策成份的增加或对公理成份的修正;第二,更多地运用法律上的政策性平衡来协调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第三,它是通过“权利←法→权力”关系来完成的,即法律
法理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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