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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8浏览:1收藏

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一篇:建筑业企业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资质的相关概念 1. 本质——资格认证——认证合格后取得资质才有资格从事或经营某方面的业务。2. 建筑企业的资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3.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类——分为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二)、施工总承包

 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四个等级 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 施工总承包资质 分为十二个类别

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七、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

二、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八、冶炼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九、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

四、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

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十一、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

六、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

十二、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  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总承包序列内选择一类资质作为本企业的主项资质,并可以在总承包序列内再申请其他类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资质,也可以申请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三)、专业承包

 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二级、三级  专业承包资质 分为六十个类别

1、地基与基础工程

2、土石方工程

3、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4、建筑幕墙工程

5、预拌商品混凝土

6、混凝土预制构件

7、园林古建筑工程

8、钢结构工程

9、高耸构筑物工程

10、电梯安装工程

11、消防设施工程

12、建筑防水工程

13、防腐保温工程

14、附着升降脚手架

15、金属门窗工程

16、预应力工程

17、起重设备安装工程

18、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19、爆破与拆除工程 20、建筑智能化工程

21、环保工程

22、电信工程

23、电子工程

24、桥梁工程

25、隧道工程

26、公路路面工程

27、公路路基工程

28、公路交通工程

29、铁路电务工程

30、铁路铺轨架梁工程

31、铁路电气化工程

32、机场场道工程

33、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

34、机场目视助航工程

35、港口与海岸工程

36、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

37、航道工程

38、通航建筑工程

39、通航设备安装工程

40、水上交通管制工程

41、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

42、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

43、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44、河湖整治工程

45、堤防工程

46、水工大坝工程

47、水工隧洞工程

48、火电设备安

49、送变电工程

50、核工程

51、炉窑工程

52、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53、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

54、管道工程

55、无损检测工程

56、海洋石油工程

5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58、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

59、体育场地设施工程

60、特种专业工程

(四)、劳务分包  劳务分包资质不分等级

 劳务分包资质 分为十三个类别

1.木工作业

2.砌筑作业

3.抹灰作业

4.石制作

5.油漆作业

6.钢筋作业

7.混凝土作业 8.脚手架作业

9.模板作业

10.焊接作业 11.水暖电安装作业

12.钣金作业 13.架线作业

(五)、资质管理工作内容分类

A资质核定

B资质升级

C资质增项

D资质延续

E资质变更

A、资质核定

1、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2、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资质等级。合并后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申请资质升级或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规定》中的审批程序核定;

3、申报材料

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5)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6)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7)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8)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9)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10)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B、资质升级

1、资质升级: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2、申报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 5)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6)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7)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8)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9)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10)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

C、资质増项

1、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2、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3、经原资质许可机关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增项资质互换。

4、选择总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即可承揽专业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其总承包类别资质覆盖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总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

5、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质的申请渠道申请

D、资质延续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2、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以企业首次取得最高等级主项资质的日期为资质证书有效期计算起始时间。企业资质发生变更的,有效期不变,其中涉及到主项升级,或分立、合并事项的,按新批准时间作为有效期的起始日。

3、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原资质申请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满足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签发有效期延续五年的意见;对有违法违规行为、信用档案中有不良记录或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资质情况进行重新核定。

4、自有效期到期之日至批准延续的时间内资质证书失效。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仍未提出延续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企业必须重新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E、资质变更

1、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2、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以企业首次取得最高等级主项资质的日期为资质证书有效期计算起始时间。企业资质发生变更的,有效期不变,其中涉及到主项升级,或分立、合并事项的,按新批准时间作为有效期的起始日。

3、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5)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六)、资质许可部门及程序

1、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建设部):

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2)国有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3)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4)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5)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顺序:区建委——市建委——建设部

2、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市建委): 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有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4)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顺序:区建委——市建委(建设部报备)

3、由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区建委):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有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顺序:区建委(市建委、建设部报备)

(七)、关于综合材料指标的说明

1、注册资本金:是指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注册资本金,以实收资本为考核指标。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按照企业申请各类别资质标准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2、净资产:企业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申请多项资质的,按照企业申请的各类别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3、工程结算收入:是指本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按企业财务报表份年度填写。新设立企业不填此项。

核定企业的工程结算收入时,应按企业完成的各类工程结算收入计算,不包括工程以外的其它业务收入(如房地产开发收入);申请多项资质的,按照企业申请的各类别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4、企业财务报表:指企业经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工程业绩(包括境外工程业绩)等条件,均是以独立法人企业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上述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6、根据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具体标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家颁布有其它专业工程事故分级标准的,按与上述分级对应的标准考核。

(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八)、关于人员资料的说明

1、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超过60周岁的人数比例不得超过15%,技术负责人年龄限制在60周岁及以下。

2、企业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注册或受聘的不予认可,其证书上的单位必须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消防等方面资质的,企业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应同时上报。

3、申请特级资质的,企业应具有与特级资质承包范围内各类别工程相对应的,各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4、对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专业考核,按企业申请的主项资质要求进行。

5、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其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人数按照企业申报的各类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九)、关于工程业绩的说明

1、一项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能作为一项指标考核。例如,房屋建筑工程按层数计算过业绩,就不能再按高度或跨度等计算业绩。1项工程,即使层数、高度、跨度、造价等均达到考核标准,也只能算1项业绩。

2、业绩要求的“×项中的×项”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例如房屋建筑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层数、高度、单体面积、单跨跨度、住宅小区、单项建安合同额等6项指标中至少满足4项,不足4项即为业绩不达标。某企业分别完成了层数、高度、单体建筑面积达标的多个工程,但只能算3项业绩,仍达不到要求完成的4项以上业绩,故该企业业绩仍为不达标。

3、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项资质标准中所要求的条件。

4、签订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主体结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工程总承包业绩计算。

5、同一个工程项目分期发包,且中标单位均为同一家企业的,可以将各期工程累加。如果累加后能够达到标准要求的某一项,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不属同一个工程项目的不能累加;超过标准规定时限和承揽范围要求的不能累加。

6、企业与业主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可计入该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业绩。合法分包该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也可将承包的专业工程作为专业业绩申报资质。

7、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晋级的,应提供单独承包的专业工程作为工程业绩,而不能使用施工总承包工程作为工程业绩。

8、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报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如:申报年度为2005年,“近5年”的业绩年限从2000年1月1日算起。

9、代表工程的合同资料。指企业承包工程所签订的能反映合同双方名称、工程概况、合同价格、承包方式、施工工期、质量约定等内容的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或者含有上述内容的合同部分。

10、质量验收资料。指业主或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或工程质量鉴定书。国外工程按照国际惯例出具工程竣工证明文件。

11、房屋建筑业绩标准中涉及的“单位”、“单体”、“单项”工程,均指单体建筑或连体建筑(连体建筑应提供该建筑物为同一基础的证明)。

12、轻钢结构、网架结构的跨度业绩不能作为房屋建筑跨度业绩。

13、房屋建筑工程的高度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

14、网架工程边长按短边进行考核。

15、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无效。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特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企业近3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15亿元以上。

4、企业其他条件均达到一级资质标准。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25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3)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30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6)单项建安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0人。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亿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12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3)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21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6)单项建安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贪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3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8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中的3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6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25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3)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l 5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单项建安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6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7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4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承包工程范围:

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下。

(1)40层及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24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1)28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1)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注: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结构工程,屋面工程5内、外部的装修装饰工程,上下水、供暖、电器、卫生洁具、通风、照明、消防、防雷等安装工程。

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1、地基与基础;

2、机电设备安装;

3、建筑装修装饰;

4、钢结构;

5、高耸构筑物;

6、园林古建筑;

7、消防设施;

8、建筑防水;

9、附着脚手架;

10、起重设备安装;

11、金属门窗;

12、土石方。

2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1、公路路面;

2、公路路基;

3、桥梁工程专业承包;

4、隧道;

5、土石方。

3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1、桥梁;

2、隧道;

3、铁路铺轨架梁;

4、土石方;

5、爆破与拆除。

4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

1、港口及海岸;

2、航道;

3、通航建筑;

4、通航设备安装;

5、土石方。

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1、水工大坝;

2、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

3、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

4、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

5、水工隧洞;

6、土石方;

7、河湖整治;

8、堤防。

6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

1、火电设备安装;

2、送变电;

3、土石方;

4、防腐保温;

5、无损检测;

6、管道工程

7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

1、土石方;

2、爆破与拆除;

3、隧道;

4、机电设备安装。

8冶炼工程施工总承包

1、冶炼机电设备安装;

2、炉窑;

3、土石方;

4、高耸建筑物;

5、地基与基础;

6、防腐保温;

7、无损检测;

8、管道;

9、钢结构。

9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

1、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

2、管道工程专业承包;

3、无损检测;

4、防腐保温;

5、土石方;

6、钢结构;

7、起重设备安装;

8、地基与基础。

10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1、城市及道路照明;

2、土石方;

3、桥梁;

4、隧道;

5、环保;

6、城市及道路照明;

7、管道;

8、防腐保温;

9、机场场道。

11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电信

12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

1、起重设备安装;

2、机电设备安装。

第二篇: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

1.1 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 1.1.1 初审

1.1.1.1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a)部颁资质证书的企业名称变更:

1)原资质受理单位盖章同意的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5)企业变更后的章程;

6)工商变更登记基本情况表;

7)《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格式见附录I, 填写示例参考附录J)、《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格式见附录K, 填写示例参考附录L)、《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格式见附录M, 填写示例参考附录N); 8)《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格式见附录O, 填写示例参考附录P)。

b)企业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

1)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2)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 3)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

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格式见附录I, 填写示例参考附录J)、《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格式见附录K, 填写示例参考附录L)、《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格式见附录M, 填写示例参考附录N); 5)《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格式见附录O, 填写示例参考附录P)。

c)部批资质的企业因改制、分立、重组或合并等而变更:

需重新核定资质条件,按办事指南《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和注销》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d)企业名称变更(由市核发、由厅核发企业):

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格式见附录Q, 填写示例参考附录R)及系统变更电子数据;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e)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由市核发、由厅核发企业):

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格式见附录Q, 填写示例参考附录R)及系统变更电子数据;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法人的安全考核合格A证、法人身份证; 4)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f)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变更(由市核发、由厅核发企业):

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格式见附录Q, 填写示例参考附录R)及系统变更电子数据; 2)

企业的任命书; 3)职称证、劳动合同、身份证和有权单位出具的养老保险凭证(近半年内的一个月缴费花名册和缴款书);

4)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用于打印后退还);

5)其中,企业负责人变更,还需提交个人简历和安全考核合格证A证;企业技术负责人变更还需提交个人简历和毕业证。

g)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资本金、注册地址变更(由市核发、由厅核发企业):

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格式见附录Q, 填写示例参考附录R)及系统变更电子数据;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用于打印后退还);

4)由厅实施资质许可的企业跨市、县变更工商注册地的,参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十五)条办理。

h)建筑业企业资质注销、证书增补:

1)资质证书增补请提供:申请报告、《建设工程企业证书增补审核表》(部批资质)或《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厅批、市批资质)、遗失补办还需提交在《中国建设报》等全国性建设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2)注销资质请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全套正、副本原件)、证明其原因的有效文件或申请注销资质的报告。

i)厅批资质的企业因改制、分立、重组或合并等而变更:

需重新核定资质条件,按办事指南《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和注销》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第三篇: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由市建委审批的资质)

服务指南

(简版)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编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服务指南(简版)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一、事项概况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由重庆市城乡建委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指南所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备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企业。

(二)受理机构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决定机构: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五)办理方式

网上申请、现场受理、业务科室审批。1.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提交申请;

2.重庆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材料申请; 3.重庆市城乡建委建管处、审批服务中心审查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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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十)审批结果

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证书(正副本)。

(十一)结果送达

申请被予许可的,可采取现场或邮寄的方式领取相应资质证书。

(十二)咨询电话:

1.重庆市建委政务服务中心(4楼)5号窗口:023-63672117(窗口);

2.业务科室:023-63670918

(十三)投诉电话

市纪委驻市城乡建委纪检组:023-63670518。

二、审批依据

(一)《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服务指南(简版)

三、申请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

2.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3.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4.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申请条件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四、申请材料目录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附件材料:

(1)综合资料(第一册):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章程复印件;

3)办公场所产权证复印件或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4)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2)、人员资料(第二册):

1)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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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或技能证书复印件;

2)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3)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4)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5)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6)企业上述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附件材料:

(1)综合资料(第一册):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3)企业申请资质前一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4)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

5)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6)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技术负责人的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社保缴费明细。

(3)业绩资料(第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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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城乡住建部或其他省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按照《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的规定,可简化审批手续,发放有效期1年的证书。企业应经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企业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重庆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从3.0系统入口处下载空白表格);

(3)新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原企业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7)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变更通知书;(8)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

(9)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10)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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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商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13)新企业前一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对于原企业短期内无法提供第7项材料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新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相关资质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3.企业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从3.0系统入口处下载空白表格);

(3)新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原企业的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7)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

(8)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改制、重组、分立方案(企业有主管部门的),无主管部门的需提供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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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决议、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11)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12)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商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13)新企业前一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5.企业外资退出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从3.0系统入口处下载空白表格);

(3)新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原企业的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7)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

(8)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外资退出的文件(企业有主管部门的);

(9)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10)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11)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商注册地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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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12)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复印件;

(13)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14)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15)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文件;

(16)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17)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18)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商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上述16项附件参照升级、增项的资料装订格式分册装订。

(六)变更、遗失补办、更换,需提供下列材料(1)书面材料(变更表、附件);(2)网上变更信息;

(3)资质证书(所有涉及重新制证的,需交回正、副本原件)。

以上三项资料应同时报送

注:1.附件材料如下(其中更换类型只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及原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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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副本复印件;

(8)遗失补办: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补办书面申请;

(9)迁区: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副本复印件、股东会决议。

2.选择表格说明:

(1)资质变更中应该选择的表格

由部级核发的资质证书:从建筑业资质管理系统3.0内填写并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和“重庆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从住建部信息采集软件(住建部-办事大厅-下载安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并打印变更的信息采集表。

由市建委核发的资质证书:从建筑业资质管理系统3.0内填写并打印“重庆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资质遗失补办、更换应该选择的表格

由部级核发的资质证书:从建筑业资质管理系统3.0内填写并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和“重庆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补审核表”,从住建部信息采集软件(住建部-办事大厅-下载安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并打印遗失补办、更换的信息采集表。

由市建委核发的资质证书:从建筑业资质管理系统3.0内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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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厂房、设备、社保等证明材料;

4.填写升级资质信息并上报:在资质系统填写资质升级的申请,选择升级所需相应技术负责人、《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企业申请资质前一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安全生产许可证》、厂房、设备、社保、已入库业绩等证明材料,并上报;

5.打印申请表,将申报附件材料的综合资料、人员资料、业绩资料分卷,按“

三、附件材料装订”要求装订。

6.市城乡建委4楼5号窗口受理; 7.市城乡建委审核、公示; 8.市城乡建委审核、公告;

9.打印资质证书。

(二)变更、遗失补办、更换

特别提示:企业若有住建部审批资质,请按上述表格及附件材料到住建部受理办办理(不需要区县、市建委盖章),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南配楼,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受理办。办理后凭住建部变更后资质证书复印件、市级证书原件、3.0变更审核表(不需要区县建委盖章)到市建委5窗口办理。

企业在提交变更材料的同时,一并将变更内容从资质管理系统中上报到所辖的区、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区、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的变更申请表及附件材料后,核对原件,并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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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1.办事大厅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4楼5号窗口。

2.交通方式:乘坐118路,138路,268路,299路,403路,411路,413路,416路,421路,462路,466路,476路,818路,819路,871路,873路,0492路,0493路公交车在“鹅岭站”下;乘坐轨道交通一号线在“鹅岭”下。

3.办事大厅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八、监督投诉渠道

1.重庆市城乡建设服务热线966566;

2.市纪委驻市城乡建委纪检组:023-63670518。

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申请人登录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zwfw.cq.gov.cn),点击“进度查询”,然后以下方式二选一:

方式一:进入用户中心查询(使用用户名和密码); 方式二:输入统一服务监管码、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统一服务监管码输入完整的34位或以下划线12位均可:5001180310XKCK***23260。

十、服务指南完整版查询途径和获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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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流程图

第四篇: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问题解答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问题解答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问答

(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常见问题

1、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在哪里能查到?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查询位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www.xiexiebang.com)→服务大厅→行政许可→建筑业企业→办事指南。

2、企业已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其分公司从事建筑活动需要单独申请办理资质吗?

答: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需要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但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必须设试验室(依据《湖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鄂建设规[2009]3号)。

3、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请渠道有哪些?

答:中央在鄂企业(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除外)、在省工商局注册的企业(不含主项资质为三级资质企业、新设立企业。下同)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其他企业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市(州、直管市、林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受理机构,按各地的规定执行。

4、企业只能从最低等级开始申请资质吗?

答:新设立企业只能从最低等级申请资质,但涉及企业新设合并、分立、改制等情况的除外,具体参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十九条、二十条的规定。

5、具有主项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下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申请增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资质吗?

答:专业承包企业达到资质标准的,可以申请不超过现有主项资质等级的总承包资质,但须将总承包资质变更为主项资质;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专业承包企业可以申请增项专业承包资质,但最多不得超过5项。专业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资质。

6、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或者二级)资质?

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可申请专业承包序列一级:(1)已取得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且在近一年内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无《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中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所列行为的,可以申请晋升相应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2)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申请专业承包一级资质。(3)具有以下施工总承包特、一级资质的企业,暂可允许直接申请总承包所覆盖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但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且在近一年内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无《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中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所列行为。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出台有关规定,以新规定为准。I.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的专业承包资质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高耸构筑物工程; II.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的专业承包资质包括: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III.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的专业承包资质包括:桥梁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 IV.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的专业承包资质包括:火电设备安装工程、送变电工程; V.冶炼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的专业承包资质包括:炉窑工程、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申请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的,与上述条件类同。

7、企业取得资质多长时间后可以申请升级? 答: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8、具有主项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下称总承包企业),可以申请增项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吗?

答::总承包企业可以申请增项专业承包资质,但最多不得超过5项。总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增项劳务分包资质。

9、劳务分包序列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吗?

答:不可以,劳务分包序列企业只能申请本序列内劳务类别资质。

10、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多长时间能知道审批结果?

答:自省住建厅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企业可获知审批结果。其中,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资质许可事项,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可获知初审结果(“20个工作日”均不包括专家审查时间和网上公示时间)。

11、省住建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公示发布后,企业可以对公示意见进行陈述吗?

答:可以。企业可以在公示期内针对公示意见,按原申报渠道提出书面陈述意见、相关证明材料,并附初审部门的意见。

12、建筑业企业资质需要年检吗?

答:不需要(依据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及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05]456号))。但按照《湖北省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鄂建[2008]125号)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随机抽取部分建筑业企业进行资质监督检查。企业被举报或有其他特殊情况,也将被专项稽查。

13、什么是资质监督检查?

答:省建设厅《湖北省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鄂建[2008]125号)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省内建筑业企业(含中央在鄂企业)和外省进鄂建筑业企业每年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是:企业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行为;企业现状是否达到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的方式有定期检查、抽查和专项稽查。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三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限内,相关企业暂停新接工程,不得新申请资质。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或者基本合格、整改期限届满后仍达不到资质标准的,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撤回其资质。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省内、外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全国通用吗?

答:全国通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第二十八项)。

15、考核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是按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注册资本还是实收资本? 答: 按照实收资本考核注册资本金。

16、建筑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可否是同一人?

答:可以是同一人。

17、资质标准中的“以上”、“以下”、“不少于”如何理解?

答:“以上”是下限,比如标准中的“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是指注册资本金最少为1000万元(含)。“以下”是上限,比如标准中的“可承担工程造价1000万元及以下各类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是指可承接的地基与基础工程规模最大为1000万元(含)。“不少于”同“以上”。

18、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下称有职称人员)是指哪类人员?

答:是指取得有相关职称评审权限部门颁发的相关职称证书的人员,如省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企、事业单位评审的高级职称;市级人事行政部门或或其授权的企、事业单位评审的中、初级职称,县级人事行政部门评审的初级职称。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不具备评审职称资格的机构发出的职称不予认定。

19、如何认定资质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人员专业?

答:按照职称证或学历证上载明的专业认定。

20、企业有职称人员中可以包含离退休人员或内退人员吗?

答:可以,但超过60周岁的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数比例不得超过资质标准的15%,超过的人数不予认定。

21、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是否有年龄限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无年龄限制,技术负责人年龄限制在60周岁及以下。如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是同一人的,年龄限制在60周岁及以下。

22、注册建造师的专业有无要求?

答:申请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以及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堤防工程、水工大坝工程、水工隧洞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应申报本专业的注册建造师。申请其他资质,注册建造师的专业不作要求。

23、已有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等事项,是否应满足企业已有资质和申请资质标准中的所有要求?

答:企业满足原有资质标准要求,方可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等事项。企业申报的资质条件应满足申请资质中标准要求的最高值。

24、注册建造师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必须是本单位吗?

答:是否可以是本公司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 注册建造师必须注册在本企业(即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必须是本企业),注册在其他企业(包括本公司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的建造师用于本公司申请资质不予认可。

25、有职称人员和注册建造师必须提供社会保险凭证吗?社会保险指的是哪些险种,凭证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有职称人员需提供社会保险凭证;注册建造师不需提供社会保险凭证。社会保险指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及生育等险种,其中养老保险必须缴纳。凭证包含社会保障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社会保险手册,或者有个人社会保障代码、缴费基数、缴费额度、缴费期限等信息的本企业缴费人员名单,及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缴费凭证指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相关保险缴费凭证。凭证日期至少应为提交申请资料前3个月之任一月。由省住建厅负责审批的资质许可事项,企业中、高级有职称工程技术人员,以及资质标准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含初级职称人员),需提交符合要求的养老保险凭证;其他初级有职称工程技术人员及非工程类有职称人员可不提交社会保险凭证,但需提交有效期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资质许可事项,需提供全部有职称人员的社会保险凭证。

26、社会保险必须以本企业名义为员工缴纳吗?社会保险能否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必须在鄂本地缴纳吗?

答: 用于申请资质的人员社会保险必须以本单位名义缴纳,以个人名义缴纳的无效。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情形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本企业名义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2)在省外以本企业名义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需提供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3)在省外以本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需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

27、新设立企业,改制、分立、合并产生的新公司,及外省市迁鄂企业,因尚未取得资质,建造师无法注册或变更,申请资质怎么办?

答:应先到注册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注册或变更手续后再申请资质:一级建造师可用省住建厅出具的《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注册初审证明》来申报;二级建造师可以用注册地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注册初审证明》来申报。企业注册人员变更手续完成,且其他条件满足资质标准,方可取得资质证书。

28、企业净资产、最高结算收入如何认定?新设立企业是否考核净资产、结算收入?

答:企业净资产以资质申报年之上一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认定;对于上一的净资产不满足标准要求,但本通过增资符合条件的,可以资质申请前一个月末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认定。资质服务中心,李老师:***最高结算收入以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认定。核定企业的工程结算收入时,按企业完成的各类工程结算收入计算,不包括工程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房地产开发收入等);申请多项资质的,按照企业申请的各类别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新设立企业不考核净资产、结算收入。

29、房屋建筑工程业绩标准中涉及的“单体”、“单项”、“单位”、“单跨”指什么?

答:均指单体建筑或连体建筑(连体建筑应提供该建筑物为同一基础的证明)。

30、违法分包或转包的工程业绩用于申请资质,是否认可?

答:不予认可。

31、分包工程如何提交业绩资料?

答:提供工程总包的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以及工程分包合同、分包工程验收单或质量核验资料;或者经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分包合同、分包工程中标通知书、分包工程验收单或质量核验资料。

32、资质标准中要求有“近5年”或“近10年”的工程业绩,如何理解?

答: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的工程业绩,是指自申报起逆推5年或10年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如:申报为2011年,“近5年”的业绩年限从2006年1月1日算起。

33、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以什么时间为准来计算有效期?

答:以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计算有效期。

34、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资料中必须提供图纸、工程结算单等资料吗?若需要,应提供什么样的资料才有效?

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且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的,不需要再提供图纸、工程结算单等资料,但下列情形需要提供:(1)部分资质标准中业绩指标涉及“深度”、“高度”、“跨度”等指标的,应提供能反映“深度”、“高度”、“跨度”的图纸。(2)连体建筑按单位工程申报的,应提供图纸。按(1)、(2)点要求提供的图纸应为能够反映“深度”、“高度”、“跨度”等技术指标的施工图,且图签、印章符合法定要求。(3)部分资质标准中业绩指标涉及“单位工程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单项工程合同额”等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工程结算单应经业主或有资质的审计机构确认。

35、企业申请多项资质,技术负责人专业如何考核?

答:对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专业考核,按企业申请的主项资质要求进行。

36、个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包括哪些?

答:企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的代表工程是指其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工程师或主持完成技术标(并签字)、总设计师等职务时所完成的工程项目。企业应提供其工程合同及工程竣工证明或设计合同及工程图纸,上述资料均需提供技术负责人本人签字页。其他个人业绩以企业填报的申请表为准。

37、申请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其工程业绩中包括建筑幕墙工程,是否可以一并计入装修工程?

答:不可以。

38、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同时满足业绩标准中的两款条件,能否计算为两项业绩?

答:不能,只能计算为一项业绩。

39、某项工程业绩同时满足两项专业承包资质标准要求,该业绩是否可以同时用于申请这两项专业承包资质?

答:可以。

40、申请资质必须提供厂房证明材料吗?

答:资质标准中对厂房无明确要求的,不需要提供;对厂房有明确要求的,比如申请建筑幕墙工程、金属门窗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应按要求提供其厂房证明资料。

41、申请资质必须提供机械设备证明材料吗?

答:由省住建厅审批的资质,资质标准中对机械设备无明确要求的,不需要提供;对机械设备有明确要求的下列资质需要提供:(1)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施工总承包资质;(2)地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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