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工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第一篇: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工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文件
粤职改办[1998]47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工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事局、职改办,直各单位:
现将省劳动厅组织专家拟定的《广东省技工学校高级讲师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技工学校讲师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技工学校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技工学校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从1998年起遵照执行。
我省技工学校教师中、高级资格条件是总结多年评审工作实践及结合我省实行评聘分开实际制定的,目的是将试行条例的条件要求具体化,以引导技校教师奋发努力,多作贡献,亦便于技工学校教师对照条件申报和评委会更好地掌握条件标准。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办。附件:
一、《广东省技工学校高级讲师资格条件(试行)》
二、《广东省技工学校讲师资格条件(试行)》
三、《广东省技工学校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试行)》
四、《广东省技工学校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试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六日
广东省技工学校高级讲师资格条件(试行)
[技工学校高级讲师评审标准]精通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较高工艺技术和基本的操作技能,及时跟踪并掌握国内外职业教育理论和本学科及相近学科学术发展动态,根据技工教育专业发展的需要,确定专业(学科)教学研究方向;熟练担任2门以上(含2门)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对其中至少一门课具有独到见解,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质量高,在教学研究和实验室建设方面有较大贡献,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取得一项以上有重要价值的教学成果;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编著或处理重要技术问题的专项报告有较高的学术,技术造诣,有组织和指导本专业教学工作和培养教学人才及指导讲师工作的能力;敬业爱岗,模范执行师德规范。
[技工学校高级讲师申报条件]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技工学校、技工职业培训中心和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从事理论教学和教研工作的、申报评审高级讲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和教研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素质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含称职)。
具体要求是:热爱职业教育事业,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职业教育法规,学风端正,严于律已,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对待教学工作讲求科学性、严谨性、实践性,悉心培育技工人才;刻苦钻研教学业务,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水平、学校水平和教学能力,为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事业作出积极贡献。
任现职期间,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不得申报教师职务:违反纪律、因失职造成重大事故、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教学科研成果,或连续两年无故不完成教学任务等情况而不是受到记大过、留察、降职降级处分,在撤销处分后2年不得申报教师职务。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后,实际从事讲师工作2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讲师资格后,实际从事讲师工作5年以上。
3.本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讲题资格后,实际从事讲师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其中取得讲师资格后,实际从事讲师工作5年以上。4.教学成绩卓著,贡献突出,教法具有独创性,教学经验先进并曾在全省、全国推广,被同行所公认,获国家或省二级以上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项目或省级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5.确有真才实学,教学效果显著,获国家或省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专家称号者;
对在非教育系列已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职务资格者,必须经过教育学、心理学各100学时的培训,其中,从事专业技术理论课教学的教师同时必须经过100学时的生产实习教学法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结业证书。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必须具备在2小时内正确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4千字符的能力,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2.外语教师需考第二外语,成绩合格。3.具有博士学位者可免试外语。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1.担任讲师期间,每两年参加培训学习,累计不少于100小时,接受国内外新教育理论和信息以及专业(学科)的新知识、新技术、新理论、新技能的继续教育。
2.申报者必须提交任职讲师期间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在担任讲师职务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教学工作经历和能力:
1.从事技工学校教学工作,平均学年授课时数400学时以上;熟练掌握学科及相关学科的教学目的要求,教学内容、重点、难点,教学中应掌握的问题和教学方法并需熟练掌握相关的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的背景材料。2.从事学校党群工作和行政管理的兼职教师,其教学工作量:校级领导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160课时;正副科长和班主任不少240课时。学校党政领导的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9政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成绩优良(附主管部门的评估意见)。
3.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并提交班主任工作总结,指导青年教师开展班主任工作或德育工作的具体材料。
4.提交任讲师期间门课程完整、规范的教案,并曾进行3次以上的公开课,主义为优秀,并提交评议表。
5.专业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指导本学科实验室建设或本专业实习工厂建设的能力。6.专业技术理论课教师必须基本掌握与所教授的课程有关的某一种初级工的应知应会,并经地级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考核,取得合格证书;文化基础课教师必须确有成效地指导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并提交有关的工作报告。
7.曾参加过本专业的新知识、新工艺的教学研究,并解决过本专业教学中的疑难问题,并取得良好效果。
以上各项须由学校或主管部门提交有效的综合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讲师职务期间,必须具有下列条件之2条:
1.曾被评为地级市以上优秀教师或先进班主任; 2.曾获省级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 3.曾获省级技工学校教研工作先进个人奖;
4.曾参加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的职业培训或技工学校教材及配套资料的编写工作,并为主要参编人或主编;
5.担任讲师期间,所教班级学生本专业课程的总评成绩合格率为95%以一,优良率为60%以上,并经学校领导审核确认;
6.所教班级学生本专业课程参加地级市以上的知识(技能)竞赛,获得奖项,并提交奖状证书复印件及学校证明; 7.具有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成果;
8.担任班主任工作期间,学生操作优良率为90%以上,差生转化率为80%以上,并经学校领导审核确认。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讲师期间,公开发表本专业(学科)论文,出版编著,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经省、市级出版社出版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重要价值的编著(代表作)1部,且为第一作者;
2.具有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重要价值的论文(代表作)2篇,均为第一作者;
3.具备上述第2点的论文1篇及具有在教学方法、手段的某一开发性项目的专项报告1篇(为第一创作者),且经教学实践证明确有较显著效果,并提交学校的鉴定证明。
凡是符合本条件规定的要求,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提出申报,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不予受理评审。
广东省技工学校讲师资格条件
[技工学校讲师评审标准]熟悉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基本的技能,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职业教育理论和本专业(学科)发展动态;胜任二门以上(含1门)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教学经验较为丰富,教学效果好,教学工作成绩较显著,并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编著或处理较重要的技术问题的专项技术报告;有较高的教学能力,是本学科(专业)教学和学术研究的骨干,有指导本专业教学工作和指导助理讲师工作的能力;敬业爱岗,自觉执行师德规范。
[技工学校讲师申报条件]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技工学校、技工职业培训中心和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从事理论教学和教研工作的、申报评审讲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和教研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素质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有良好的职业搞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含称职)。
具体要求是:热爱职业教育事业,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职业教育法规,学风端正,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待教学工作讲求科学性、严谨性、实践性,悉心培育技工人;刻苦钻研教学业务,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己的专团识水平、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为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事业作出积极的贡献。
任现职期间,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不得申报教师职务;违反纪律、因失职造成重大事故、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教学科研成果,或连续两年无故不完成教学任务等情况而受到记大过、留察、降职降级处分,在撤销处分后2年内不得申报教师职务。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讲师资格;
2.获得硕土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讲师资格;
3.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土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4.本专业大学本科或专科毕业(非本专业大学本科或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教学5年以上),取得助理讲师资格后,实际从事助理讲师工作4年以上·
5.教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教学经验和教学方法先进,并曾在本市(地级市)或全省推广,受同行好评。获省级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6.确有真才实学,教学效果显著,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贡献者之一。
非师范专业毕业的教师必须经过教育学、心理学各l00学时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从事专业技术理论教学的教师必须经过l00学时的生产实习、教学法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结业证书。
第四条 外语条件
1.必须具备在2小时内正确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3千字符的能力,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
2.外语教师需考第二外语,成绩合格。
3.具有硕士或以上学位者可免试外语。
第五条 继经教育条件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l.担任助理讲师期间,每2年参加培训学习,累计不少于80课时,接受国内外新教育理论和信息以及本专业(学科)的新知识、新技术、新理论、新技能的继续教育。
2.申报者必须提交任职助理讲师期间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在担任助理讲师职务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教学工作经历和能力;
1.从事技工学校教学工作,平均学年授课时数400学时以上;熟悉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教学目的要求,教学内容、重点。难点、教学中应注意掌握的问题和教学方法,并需掌握相关的技
X规范、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的背景材料。
2.从事学校党群工作和行政管理的兼职教师,其教学工作量:校级领导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160课时,正副科长和班主任;少于240课时,学校党政领导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改绩)方面,须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成绩优良(附主管门的评估意见)。
3.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并提交班主任作总结。
4.提交任职助理讲师期间某一门课程完整、现范的教案,今进行2次以上公开课,评议为良好,并提交评议表。
5.专业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参与本学科实验室或本专业实习工厂建设的能力。
6.专业技术理论课教师必须基本掌握与所教授的课程有关的某一工种初级工的应知应会,经技能鉴定合格,取得初级工合格证书;文化基础课教师必须正确地指导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并提交有关的工作报告。
7.曾参加过本专业的新知识、新工艺的教学研究,解决过本专业教学中较疑难的问题,并取得一定成效。以上各项须由学校或主管部门提交有效的综合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助理讲师期间,必须具有下列条件之2条:
l.曾被评为校级以上优秀教师或先进班主任;
2.曾获地级市(厅局级)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
3.曾获地级市技工学校教研工作先进个人奖;
4.曾参加省组织的职业培训或技工教育教材(补充教材、教学资料)的编写工作;
5.担任助理讲师期间,所教班级学生本专业课程总评成绩合格率为90%以上,优良率为50%以上,并经学校领导审核确认;
6.所教班级学生本专业课程参加地级市以上的知识(技能)竟赛,获得奖项,并提交奖状证书复印件及学校证明;
7.具有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成果;
8.担任班主任工作期间,学生操行优良率为80%以上,差生转化率为70%以上,并经学校领导审核确认。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助理讲师期间,公开发表本专业(学科)论文,出版编著,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经地级市以上出版社出版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一定价值的编著(代表作)一部,且为第一作者;
2.具有经地级市以上刊物或(论文集)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一定参考价值的论文1篇,及本专业未公开发表的论文1篇,均为第一作者;
3.具有上述第2点前列的论文1篇及具有在教学方法、手段的某一开发性项目的专项报告1篇(为第一创作者),且经教学实践证明确有一定的成效,并提交学校鉴定证明。
凡是符合本条件规定的要求,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可提出申报,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不予受理评审。
广东省技工学校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试行)
[技工学校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评审标准] 熟悉本专业的理论,精通本专业的工艺技术和专业技能,及时跟踪并掌握国内外职业教育理论和本专业及相近专业技术、工艺发展动态,根据技工教育专业发展需要,确定生产实习教学研究方向;熟练担任本专业2个工种以上(含2个)的生产实习指导课及工艺课的全部教学工作,解决实习工厂(场、店)的关键性的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质量高,组织指导本专业(工种)生产实习教学研究和技术革新成绩显著,取得一项以上有重要价值的教学成果,并有较高水平的论文和教学经验总结或处理重要技术工艺问题的专项报告;有较高超的技艺,是实习指导教学和操作技能研究的带头人,有组织和指导本专业(工种)生产实习课教学工作和指导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工作的能力;敬业爱岗,模范执行师德规范。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报条件]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技工学校,技工培训中心和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从事实习指导教学和研究工作的、申报评审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和教研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素质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含称职)。
具体要求是:热爱职业教育事业,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职业教育法规.学风端正,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对待教学工作讲求科学性、严谨性。实践性,悉心培育技工人才;刻苦钻研教学业务,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水平、学术水平、操作技能水平和教学能力,为职业培训技工教育事业作出积极的贡献。
任现职期间,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不得申报教师职务;违反纪律、因失职造成重大事故、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教学科研成果,或连续两年无故不完成教学任务等情况而受到记大过、留察、降职降级处分,在撤销处分后2年内不得申报教师职务。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种)实习指导教学6年以上,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后,实际从事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工作5年以上;
2.获得本专业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种)实习指导教学8年以上(非本专业大学本科或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种)实习指导教学10年以上),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后,实际从事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工作5年以上;
3.本专业中专或技工学校毕业,从事本专业(工种)实习各导教学10年以上,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后,实际从事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工作10年以上;或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其中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后,实际从事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工5年以上。
4.确有真才实学,教学成绩卓著,贡献突出,在多年的实习指导教学实践中充分发挥能工巧匠作用,教学经验和操作技能训练方法先进并在全省或全国推广,被同行所公认,获国家或省二级以上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项目或省级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5.确有真才实学,教学效果卓著,具有发明创造,或在教学研究方面有新的突破,获国家或省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专家称号者;
6.对在非教育系列已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职务资格者,必须经过教育学、心理学和生产实习教学法各100学时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结业证书。
第四条 外语条件
1.必须具备在2小时内正确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2千字符的能力,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外语:
(1)获得硕士或以上学位者;
(2)特殊技艺的能工巧匠(如雕刻、刺绣、陶瓷、中药制作等)。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l.担任一级实习指导教师期间,每两年参加一次以上的培训学习,累计不少于100学时,接受国内外新职业教育理论和信息以及本专业(工种)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操作技能的继续教育和操作训练。
2.申报者必须提交任职一级实习指导教师期间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在担任一级实习指导教师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教学工作经历(能力):
l.从事技工学校实习指导教学工作2年以上,平均学年生产实习课堂教学授课120学时以上,平均学年实习岗位操作技能训练指导540学时以上;熟练掌握本工种及相关工种的教学目的要求,教学内容、重点、难点,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和实习指导方法,并需熟练掌握相关的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背景材料。
2.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并提交班主任工作总结;指导青年教师结合实习教学开展班主任工作或德育工作的具体材料。
3.提交任职一级实习指导教师期间一门生产实习课和一门工艺谋的完整规范的教案,并曾进行3次以上的公开课,评议为优秀,并提交评议表。
4.具有管理和指导生产实习教学和实习工厂(场、店)建设的能力。
5.曾参加过本专业(工种)的新知识、新工艺、新操作技能训练方法的研究,解决过本专业(工种)生产实习指导教学(教研、技革)中的疑难问题,并取得良好效果。
以上各项须由学校或主管部门提交有效的综合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一级实习指导教师期间,必须具有下列条件之2条;
l.曾被评为地级革以上优秀教师或先进班主任;
2.曾获省级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
3.曾获省级技工学校教研工作先进个人奖;
4.曾参加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的职业培训或技工学校教材及配套资料的编写工作,并为主要参编人或主编;
5.担任一级实习指导教师期间,所教班级学生本专业(工种)操作技能初级工合格率为100%,中级工合格率为90%以上,并经学校领导审核确认;
6.所教班级学生本专业(工种)参加地级市以上操作技能竞赛,获得奖项,并提交奖状证书复印件及学校证明;
7.具有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成果;
8.担任班主任工作期间,学生操行优良率为90%以上,差生转化率为80%以上,并经学校领导审核确认。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一级实习指导教师期间,公开发表本专业(工种)论文,推广先进操作技能训练方法和教学经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重要价值的论文(代表作)l篇以上,及本专业未公开发表的论文1篇,均为第一作者。
2.具有上述第1点的论文1篇以上,以及具有在教学训练方法、手段的某一开发性项目,或技术革新项目,或改进训练工作母机(或工具、测量器具等)的有推广价值的专项报告1篇以上,为第一创作者,经教学实践证明确有较显著效果,并提交学校的鉴定证明。
凡是符合本条件规定的要求,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的材料者,可提出申报,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不子受理评审。
广东省技工学校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试行)
[技工学校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评审标准] 熟悉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职业教育理论和本专业技术、工艺发展动态;胜任本专业1个工种以上(含1个)的生产实习指导课及工艺课的全部教学工作,解决实习工厂(场。店)关键性的技术操作和工艺问题,教学经验较为丰富,教学效果好,组织本专业(工种)生产实习教学研究和开展技术革新成绩良好,并有一定水平的论文和教学经验总结;有本专业(工种)较全面的技艺,是实习指导教学和操作技能研究的骨于,有组织和指导本专业(工种)生产实习教学工作和指导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工作的能力;敬业爱岗,自觉执行师德规范。
[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报条件]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技工学校,技工培训中心和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从事实习指导教学和研究工作的、申报评审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和教研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素质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含称职)。
具体要求是:热爱职业教育事业,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职业教育法规,学风端正,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对待教学工作讲求科学性、严谨性、实践性,悉心培育技工人才;刻苦钻研教学业务,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水平、学术水平、操作技能水平和教学能力,为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事业作出积极的贡献。
任现职期间,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不得申报教师职务;违反纪律、因失职造成重大事故、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教学科研成果,或连续两年无故不完成教学任务等情况而受到记大过、留察、降职降级处分,在撤销处分后2年内不得申报教师职务。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实习指导教学工作3年以上,经培训取得(生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工培训合格证书),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2.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上学位,从事本专业实习指导教学工作3年以上,经培训考核取得(生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工培训合格证书);
3.获得本专业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非本专业大学本科或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种)实习指导教学5年以上),经培训考核取得(生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工培训合格证书),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后,实际从事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工作4年以上;
4.本专业中专或技工学校毕业,经培训考核取得(生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工培训合格证书),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后,实际从事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工作川年以上,或从事本专业工种20年以上,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后,实际从事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工作4年以上。
5.确有真才实学,老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在多年的实习指导教学实践中充分发挥能工巧匠作用;教学经验和操作技能训练方法先进并在地级市或全省推广,被同行所公认;获省级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6.确有真才实学,教学效果显著,具有发明创造,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贡献者之;
非师范专业毕业的教师,必须经过教育学、心理学各100学时的培训,实习指导教师均应经过100学时的生产实习教学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结业证书。
第四条 外语条件
申报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暂免试外语。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担任二级实习指导教师期问,每两年参加一次以上的培训学习,累计不少于80学时,接受国内外新职业教育理论和信息以及本专业(工种)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操作技能的继续教育和操作训练;
2.申报者必须提交任职二级实习指导教师期间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担任二级实习指导教师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教学工作经历(能力);
1.从事技工学校实习指导教学工作2年以上,平均学年生产实习课堂教学授课120学时以上,平均学年实习岗位操作技能训练指导540学时以上;掌握本工种及相关工种的教学目的要求,教学内容、重点、难点,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和实习指导方法,并需掌握相关的技术现范、技术规程、技十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背景材料。
2.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并提交班主任工作总结。
3.提交任职二级实习指导教师期间一门生产实习课和一门工艺课的完整规范的教案,并曾进行2次以上的公开课,评议为良好以上,并提交评议表。
4.具有参加和配合实习工厂(场、店)管理和建设的能力。
5.曾参加过本专业(工种)的新知识、新工艺、新操作技能训练方法的研究,解决过本专业(工种)生产实习指导教学(教研、技革)中的较疑难的问题,并取得一定成效。
以上各项须由学校或主管部门提交有效的综合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二级实习指导教师期间,必须具有下列条件之2条:
1.曾被评为校级以上优秀教师或先进班主任;
2.曾获地级市(厅局级)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
3.曾获地级市技工学校教研工作先进个人奖;
4.曾参加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的职业培训或技工学校教材及配套资料的编写工作。
5.担任二级实习指导教师期间,所教班级学生本专业(工种)操作技能初级工合格率为95%以上,中级工合格率为80%以上,并经学校领导审核确认;
6.所教班级学生本专业(工种)参加县(市)以上操作技能竞赛,获得奖项,并提交奖状证书复印件及学校证明;
7.具有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成果;
8.担任班主任工作期间,学生操行优良率为80%以上,差生转化率为70%以上,并经学校领导审核确认。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讲师期间,公开发表本专业(学科)论文,出版编著,必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具有经地级市以上刊物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一定价值的论文(代表作)1篇以上,及本专业未公开发表的论文1篇,均为第一作者;
2.具有上述第1点公开发表的论文1篇,以及具有在教学方法、手段的某一开发性项目,或技术革新项目,或改进训练工作母机(或工具、测量器具等)的专项报告1篇以上,为第一创作者,经教学实践证明有一定成效,并提交学校的鉴定证明。
凡是符合本条件规定的要求,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提出申报,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不予受理评审。
(结束)
第二篇:广东省党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关于印发广东省党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l999]2
5号)
2007-05-21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委党校组织拟定的广东省党校教授资格条件、广东省党校副教授资格条件、广东省党校高级讲师资格条件、广东省党校讲师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2000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
广东省党校教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教授必须精通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具有相关学科的丰富知识,在本学科有一定的知名度;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的趋势,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提出本学科研究方向,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并主持承担重大科研项目,解决科研关键难题,取得具有重大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的科研成果;善于把学术新成果运用于教学,效果良好,具有培养研究生或访问学者的能力,组织、指导并主要承担县处级以上主体班次教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的省、市(地级市,下同)党校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献身党的教育事业的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任现职期间,考核均在称职以上。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取得副教授资格后,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二)不具备上述学历(学位)条件,但取得副教授资格后,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副教授资格后,受聘副教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考核优秀1次以上,并符合下列1或2的要求:
获得国家级奖或获得省(部)级一等奖。
2.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获得省(部)级二等、省党校系统一等教学或科研成果奖;或省(部)级三等、省党校系统二等教学或科研成果奖2项(前二名)。
(2)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2项以上。
(3)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l0篇以上(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4)获得全国优秀教师或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教育与科研的需要,参加有关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外语教师必须考第二外语),成绩合格。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以前入学的大学毕业生,现从事公共政治理论课、中古字号课程教学并申报本专业资格的,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成绩合格。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1.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从事博士后研究1年以上(外语专业除外)。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外语专业除外)。
3.1966年以前本科毕业,长期从事公共政治理论课教学并申报本专业资格。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一)承担县处以上主体班次专题课教学,或系统讲授本学科课程2门,每年完成教学工作量200课时以上。
(二)担任过一届以上研究生导师或指导过1名青年教师一年以上。
(三)组织、主持本学科教学研究,具体指导各教学环节的教学工作。
(四)全过程主持过省级以上科研规划课题的研究工作,并指导课题小组解决科研关键难题。
(五)主持或主要参加过编写、审议全省党校通用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学大纲等工作,或参加省党校系统以上教学、科研成果评奖、鉴定工作3次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学术研究或教学研究上取得突破性成果,或研究成果填补了国内、省内的空白。
(二)主持的科研课题通过省级鉴定,研究成果被市以上党委、政府采纳或形成的论文、著作已公开发表、出版。
(三)应邀参加全国、国际性学术会议,论文入选并宣读,或参加为省市党委、政府提供重大决策参考的论证。
(四)在全国性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报刊开设理论专栏,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五)根据教学需要,开设新课程,出版新教材(本人任主编、副主编并撰写15万字以上)。
(六)教学效果好,有3次以上教学评价为优秀或获得校级以上优秀教学奖。
(七)指导的在校研究生、青年教师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指导的论文在权威性学术刊物上发表。
(八)教学科研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前3名),或省、市党校系统二等以上奖励(前2名)。
(九)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省党校系统优秀教师等称号。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每年平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00学时以上的,公开发表论文8篇以上,或出版独立完成的学术著作1部并公开发表论文5篇以上。
(二)每年平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00学时以下的,公开发表论文10篇以上,或出版独立完成的学术著作1部并公开发表论文6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教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任现职期间违反第二条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在规定的任职年限上延迟申报
l.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授课内容违反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或教学过程中出现其他违纪情况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2.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泄露考试内容、违反考场纪律者,延迟3年申报。
(三)本资格条件词语的特定解释:
1.重大科研项目:指市(地级市)以上科研规划项目。
2.具有重大学术价值的科研成果,指属于下列之一者:(1)在本学科领域内取得某一方面突破性研究成果;(2)属国内首创或填补国内空白;(3)为市级以上党政决策部门所采纳;(4)得到同行较高评价或被国内外权威报刊引用、转载。
3.培养研究生和访问学者:指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含联合培养),指导讲师以上进修教师或担任本校重点培养教师的指导教师。
4.县处以上主体班次:包括厅级班、县委书记县长班、处级班、研究生班、硕士博士研究生、教师研修班等高级班次。
5.省(部)级奖:指省委、省政府、省社联、省委宣传部等面向全省的奖项,中央党校主办的面向全国党校系统的奖项。
6.全国(国际)性学术会议:由中宣部、国家一级专业学会、国际学术组织或国际学术组织委托我国相应的学术机构组织召集的会议。
7.教学工作:包括课堂讲授、批改作业、命题、监考、评卷、下班辅导、指导毕业论文和指导学员调查研究等工作。
8.教学科研成果评审、鉴定工作:含科研成果评奖和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论文鉴定。
9.全国性报刊:指《人民日报》、《求是》、《光明日报》、《文汇报》、《新华文摘》、《经济日报》、《解放军报》,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属各研究所主办的刊物、中央各部委的刊物、教育部重点院校校刊学报、中央党校的刊物、全国性学术团体刊物。
10.公开发表:指已经出版发行,并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不包括只取得用稿通知。
11.全国优秀教师:含中央党校对全国党校系统评选的优秀教师。
广东省党校副教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副教授必须对本学科有系统全面的基础理论,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的动态,对本学科有较深的研究;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或主持编写本学科的教材,取得具有较重要价值的研究成果或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具有指导青年教师或培养研究生的能力,系统讲授本学科课程,熟练地组织和指导各教学环节的实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突出;较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的省、市(地级市,下同)党校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献身党的教育事业的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任现职期间,考核均在称职以上。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教进修班结业证书或学完本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四门以上并考试合格,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四)不具备上述学历条件,但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条件,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考核优秀1次以上,并符合下列1或2的要求:
1.获得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等奖。
2.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获得省(部)级三等或省党校系统二等以上科研或教学成果奖(前三名)。
(2)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主要承担人)。
(3)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论文6篇以上。
(4)获得全国优秀教师或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教学科研的需要,参加有关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外语条件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较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外语教师须考第二外语),成绩合格。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以前入学的大学毕业生,现从事公共政治理论课、中古字号课程教学并申报本专业资格的,可选考古汉语或外语,成绩合格。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外语专业除外)。
3.1966年以前本科毕业,长期从事公共政治理论课教学并申报本专业资格。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一)系统讲授本学科课程2门并组织主持课堂讨论,每年平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40课时以上,或跨学科担任2门以上课程教学不少于3年,教学质量良好。
(二)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选题、写作、评分、答辩,完成考试命题、评卷等各项考务工作,并每年平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80课时。
(三)全过程协助指导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指导青年教师、进修教师。
(四)作为主要参加者全过程参加市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五)参加过编写本专业教材、教学参考书工作。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教学研究上取得有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并在地市级以上担任过公开示范课教学,或获得省党校系统教学奖(含先进面授教师奖)。
(二)取得本专业某一方面的研究成果,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奖;或获得省党校系统、市社会科学一、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前二名)。
(三)承担新学科教学,并参加编写相应的教材,本人完成10万字以上。
(四)教学效果好,有2次教学评价为优秀或获得校级以上优秀教学奖。
(五)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省党校系统、市级以上科研课题或专项研究。
(六)在全国性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
(七)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省党校系统优秀教师等称号。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每年平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40学时以上的,公开发表论文5篇,或出版学术著作1部并公开发表论文3篇。
(二)每年平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40学时以下的,公开发表论文7篇,或出版学术著作1部并公开发表论文4篇。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副教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任现职期间违反第二条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在规定的任职年限上延迟申报:
1.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授课内容违反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或教学过程中出现其他违纪情况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2.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泄露考试内容、违反考场纪律者,延迟3年申报。
(三)本条件词语的特定解释:
1.重大科研项目:指市以上科研规划项目。
2.具有较重要价值的成果,指属于下列之一者:(1)在本学科领域内取得某一方面具有启发性意义的研究成果;(2)对省内或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3)得到同行专家的肯定或被引用、转摘。
3.省(部)级奖:指省社联、省委宣传部等面向全省社科界的奖项和中央党校主办的面向全国党校系统的奖项。
4.市级社会科学奖:指地级市社会科学界联合开设的奖项。
5.教学工作:包括课堂讲授、批改作业、命题、监考、评卷、下班辅导、指导毕业论文和指导学员调查研究等工作。
6.公开发表:指已经出版发行,并且具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不包括只取得用稿通知。
7.全国性报刊:指《人民日报》、《求是》、《光明日报》、《文汇报》、《新华文摘》、《经济日报》、《解放军报》,中国社会科学院及所属各研究所主办的刊物、中央各部委的刊物、中央党校的刊物、教育部重点院校校刊学报、全国性学术团体刊物。
8.全国优秀教师:含中央党校对全国党校系统评选的优秀教师。
广东省党校高级讲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高级讲师必须对本学科有系统全面的理论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提出研究课题,取得有较大价值的研究成果或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根据教学需要,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党校教育特点编写教材或教学参考资料;系统讲授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课程,胜任各班次的教学,不断改进教学方法;熟练地组织和指导各教学环节的实施,指导青年教师学习和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突出;较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的区、县党校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献身党的教育事业的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任现职期间,考核均在称职以上。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以上毕业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三)不具备上述学历条件,但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条件,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考核优秀1次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二等奖。
2.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前三名);或市(厅)级、省党校系统一等奖(前三名);或市(厅)级、省党校系统二等奖2项(前二名);或市(厅)级、省党校系统三等奖3项(前二名)。
3.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2项(主要完成人)。
4.在全国性刊物发表有高水平的论文6篇以上。
5.获得全国优秀教师或省级以工劳动模范等称号。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参加有关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外语条件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较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外语统考(外语教师须考第二外语),成绩合格。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以前入学的大学毕业生,现从事公共政治理论课、中古字号课程教学,可选考古汉语或外语,成绩合格。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外语专业除外)。
3.1966年以前本科毕业,长期从事公共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并申报本专业资格。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一)承担主体班次教学或本学科两门以上课程教学,其中系统讲授1门基础课,并组织、主持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等各环节教学。平均每年完成教学工作量240学时以上。
(二)跨学科承担3门以上课程教学三年以上。
(三)指导青年教师2名以上。
(四)具体组织本学科教师开展教学和学术研究活动或参加过市以上科研项目研究。
(五)参加过编写本专业通用教材、教学参考书工作。
(六)根据本专业教学需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开展专项社会调查。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学效果好,有3次教学评价为优秀或获得校级以上优秀教学奖。
(二)承担新设课程教学,并参加编写新教材,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经一届以上试用,效果良好。或编写省党校系统以上通用教材,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三)改进教学方法成效显著,教学经验材料、教学质量分析报告等被中央党校或省委党校采纳推广。
(四)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省党校系统、市(厅)级科研课题或专项研究;或向学校提交高水平的社会调查报告(本人撰写6000字以上)。
(五)在全国性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
(六)教学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奖;或市(厅)级一、二等奖;或市(厅)级三等奖(前二名)。
(七)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省党校系统优秀教师等称号。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发表学术论文4篇,其中2篇公开发表或在省(部)级主管部门主办的刊物发表。
(二)公开出版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第一、二作者),并发表论文2篇(其中1篇公开发表或在省、部级主管部门主办的刊物发表)。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高级讲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任现职期间违反第二条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在规定的任职年限上延迟申报:
1.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授课内容违反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或教学过程中出现其他违纪情况,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2.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泄露考试内容、违反考场纪律者,延迟3年申报。
(三)本条件词语的特定解释:
1.有较大价值的研究成果,指属于下列各项之一者:(1)结合本专业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研究取得具有个人见解的研究成果;(2)对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有参考价值的调查分析报告;(3)研究成果获得省级学术研讨会三等以上奖或省党校系统论文三等以上奖。
2.编写教材或教学参考资料:指已印刷出书,并已使用过一届以上,效果良好。
3.指导青年教师:指有具体指导对象,指导期在1年以上,从师德师风、专业基础、教学技能、科研能力全面帮带的培养。
4.省(部)级奖:指省委、省政府、省社联等面向全省的奖项;中央党校主办的面向全国党校系统的奖项、国家一级学会的奖项。
5.市(厅)级奖:指地级市委、市政府、市社科联等面向全市的奖项;或全省党校系统、全省性学会的奖项。
6.教学工作:包括课堂讲授、批改作业、命题、监考、评卷、下班辅导、指导毕业论文和指导学员调查研究等工作。
7.教学和学术研究活动:指科研项目申报、写作;组织学术研讨会;主持组织教学观摩、教学经验交流活动等。
8.全国性报刊:指《人民日报》、《求是》、《光明日报》、《文汇报》、《新华文摘》、《经济日报》、《解放军报》,中国社会科学院及所属各研究所主办的刊物、中央各部委的刊物、中央党校的刊物、教育部重点院校校刊学报、全国性学术团体刊物。
9.发表论文:指在有“GD”、“粤准印”等刊号或地级市以上主管部门主办的刊物上发表文章。
10.公开发表:指已经出版发行,并且具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不包括只取得用稿通知。
11.全国优秀教师:含中央党校对全国党校系统评选的优秀教师。
广东省党校讲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讲师必须对本学科有较系统全面的理论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在教授、副教授(或高级讲师)指导下参加教学和研究,取得有一定价值的研究成果;系统讲授本学科专业课或基础课,并结合社会发展不断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较熟练地开展各教学环节的工作,完成教学任务,教学成果较突出;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的各级党校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
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献身党的教育事业的精神和良好的职
业道德。
任现职期间,考核均在称职以上。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以认定讲师资格。
(二)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讲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可申报评审讲师资格。
(三)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教或助理讲师资格后,受聘
助教或助理讲师职务3年以上。
(四)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教或助理讲师资格后,受聘助教或助理讲师职务4年以上。省、市(地级市)党校教师大学本科毕业申报讲师资格,还须学完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四门以上并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参加有关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外语条件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外语统考(外语教师须考第二外
语),成绩合格。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以前入学的大学毕业生,现从事公共政治理论课、中古字号课程教学,可选考古汉语或外语,成绩合格。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得博士、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外语专业除外)。
3.1966年以前本科毕业,长期从事公共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并申报本专
业资格。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一)独立承担本学科2门以上课程教学,并批改作业、命题、监考;在教授、副教授(或高级讲师)指导下具体实施课堂讨论,带队实习、社会调查等教学活动计划。平均每年完成教学工作量200课时以上。
(二)担任班主任工作1年以上,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思想教育,并指导班干
部开展工作。
(三)参加过本学科教材或辅导资料、复习资料等编写工作。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所担任教学的班级经省统考(闭卷),班平均分合格或平均分有较大幅
度提高。
(二)被评为校先进班主任或所管理的班被评为先进集体或班级风貌有明
显好转。
(三)完成教材(含自编教材)、辅导材料、复习资料等1万字以上写作,经
一届以上使用,效果良好。
(四)编译国内外有关的资料或信息,被学校用于教学参考的5万字以上(市、县党校分别为2万字和3万字)。
(五)获得校级以上教学、科研奖励1项。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二)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著作(本人完成1万字以上写作),并发表学术论文2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以上。
(三)向省党校以上教学管理部门提交高质量有价值的教学管理分析报告(6000字以上),已被采纳或引用、推广,并发表论文2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
者)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讲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
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任现职期间违反第二条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在规定的任职年限上延
迟申报:
1.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授课内容违反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或教学过程中出现其他违纪情况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
报。
2.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泄露考试内容、违反考场纪律者,延迟
3年申报。
(三)本资格条件词语的特定解释:
1.有一定价值的研究成果,指属于下列各项之一者:(1)对本学科某些理论问题或某些社会现象的分析探讨较深入、中肯,观点正确,有说服力;(2)内容充实、资料丰富、观点正确的调研材料;(3)对国内外经济和社会发展动态趋势作跟踪收集的情报资料综述,为教学、科研或决策提供了参考;(4)对党校教育事业发展有建设性意见的分析、总结。
2.教学工作:包括课堂讲授、批改作业、命题、监考、评卷、下班辅导、指导毕业论文和指导学员调查研究等工作。
3.有效的思想教育:指以说理、引导为主,使教育对象思想认识有所提高。
4.发表文章:指在有“GD”、“粤准印”等刊号或地级市以上主管部门主
办的刊物上发表文章。
5.公开发表:指已经出版发行,并且具有“CN”、“ISSN”刊号或“ISBN”
书号,不包括只取得用稿通知。
第三篇:广东省冶金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工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本文2025-01-28 15:24:31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nwk.com/article/567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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