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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劳动争议典型桉例解读(精选五篇)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30浏览:1收藏

2010年6月劳动争议典型桉例解读(精选五篇)

第一篇:2010年6月劳动争议典型桉例解读

--2010年6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读

肯德基内地首签集体合同深发展被诉社保缴纳不足

案例一:肯德基在内地签首份集体合同

【案例回放】从去年12月23日开始,沈阳肯德基工会向企业行政方发出要约,要求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但经3个月商谈,双方在量化工资核心条款方面未达成一致。

今年3月31日,沈阳市总工会向沈阳肯德基行政方面发出律师函,敦促其尽快量化工资核心条款,依法签订集体合同保障职工合法利益。在此后多次协商没有结果的情况下,6月初,沈阳市总工会领导约见企业行政主要负责人,在经多次协商和要求之下最终达到了双赢。合同明确沈阳市肯德基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每月900元,承诺员工工资的平均年度增长幅度达5%,期限为一年半。就是说,在2011年底前,工会将与行政方启动新一轮的协商,续签集体合同。

【关注指数】★★★★★

【争议焦点】沈阳市总工会为何向沈阳肯德基发出律师函?

【法律解读】提出集体协商要约,是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定程序。近年来,我国的集体合同工作稳步发展,集体合同制度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但是,协商难、签约难、履约难、监督难的问题制约着集体合同工作的深入发展。目前全国性集体协商的指导性文件主要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以上文件指出:“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要求,在协商开始前5日内,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当然沈阳肯德基并不是不协商,而是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未达成一致意见。既然如此,为什么沈阳市总工会还可向沈阳肯德基行政方面发出律师函呢?因为工会方认为有证据表明行政方“未如实提供与签订集体合同有关资料”或“故意拖延签订集体合同”。

《沈阳市集体合同规定》第十七条明确:“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对方协商要求的;

(二)未如实提供与签订集体合同有关资料的;

(三)签订、变更集体合同后,未按规定期限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解除集体合同后未书面告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

(四)调整不利于协商代表的工作岗位或者无正当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的;

(五)故意拖延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集体合同义务的;

(六)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强迫对方接受其要求的;

(七)妨碍、阻挠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

需注意的是,目前各地的有关规定并不一致,大多数地方并无有关“罚则”。《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另一方的集体协商要求,或者双方在集体协商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或者签订集体合同的,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集体协商双方未提请协商处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时,可以会同同级工会或者企业方面代表共同处理。”“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依法开展集体协商是大势所趋,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也在不断完善,如上海市总工会近期已出台非公企业职代会工作规范,上海本地的职代会条例也在审议之中。

案例二:深发展未足额缴社保费前员工要求追诉

【案例回放】近日,深发展前员工状告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称深发展一直没有按照员工的实际月工资总额来缴交养老保险,导致他们退休后发现养老金大幅“缩水”。他们要求社保部门有所作为,帮助追讨他们应得的养老金。

深圳市社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在深发展前员工要求追讨企业少缴交的养老金一事上,社保部门并非不作为,更不是推卸责任,而是因为这些员工的投诉已超出两年的追诉期,有的是希望补缴10多年的养老保险费,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不再查处的决定。

【关注指数】★★★★

【争议焦点】如何理解社保费的追诉期?

【法律解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权利,同时也是双方的义务。追讨社保费一般可通过三种途径:申请劳动仲裁、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通过社保征缴机构处理。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实际上规定了以上三种途径都有两年时效期的限定。但需注意各地不同的执行口径。

在上海,2008年5月1日以后,社保缴费争议的仲裁时效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执行,即: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社会保险费应缴未缴之日起计算。2008年5月1日之前与用人单位结束劳动关系的,社保缴费争议的仲裁时效按《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养老保险争议的处理意见》执行,即:申诉时效最迟自当事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计算,在六十日内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即此案如果发生在上海,2008年5月1日之前与用人单位结束劳动关系的,职工只要在六十日内申请仲裁的,也能讨回10多年前的社保费。但是在2008年5月1日以后,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一年以前的社保费就未必讨得回来了。

当然,劳动者还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即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也是有时效期规定的,但比申请仲裁的时效期较长。

至于通过社保费征缴部门追缴,有的地方并未规定时效期,即有些地方的社保费征缴部门认为有必要的话,仍可要求用人单位依法补缴多年以前的社保费。

不管怎么说,广大市民应对“企业少缴、欠缴养老保险费问题”予以关注,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超过法定时限而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三:下班被火车撞死 6年后获工伤认定

【案例回放】近日,高荣梅的女儿吕明英终于被认定为工伤,此时距吕明英去世已有6年。

吕明英原在南京市尧化门附近铁路公寓当服务员,2004年4月21日,吕明英在下班途中被火车撞伤,因失血过多不治而亡。但是,此案经历二次行政认定、五次司法裁判,都认为不属工伤。最后,江苏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一、二审法院的行政判决;撤销南京市人保局作出的不是工伤的认定;责令南京市人保局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关注指数】★★★

【争议焦点】何谓《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机动车?

【法律解读】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原先不认定工伤的理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的解释为,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在道路行驶、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而火车不在道路行驶,所以不是机动车。但《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范围仅限于道路交通领域,所以,才会在对机动车定义时将火车、轻轨、地铁等在专用轨道行驶的交通工具排除在外。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机动车应当做符合客观实际的合理解释,不仅应包括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还应包括轨道上行驶的机动车。江苏高院的再审判决无疑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原义。

案例四:主管降职清洁工劳动部门说不行

【案例回放】“公司不但收回了我们享受的管理层权益,还把我们调到后勤部去做搬运工,这摆明就是要逼我们离开。”刘芳忠没想到,自己和其他几个同事为公司奉献十年,最后却因自己不满公司不签合同的做法,而被打入“冷宫”。

谢广辉等三人提供了三份材料。第一份是调岗通知书,写着因公司业务减少,于2010年5月18日调配员工谢广辉到公司后勤部。第二份是他们三人的每日工作计划表,显示他们三人在2010年5月18日当天的工作内容为清洁。第三份是取消他们三人宿舍福利的通知书。

虎门波记机械有限公司就此回应称,公司有权随意调配任何一名员工的工作岗位。东莞虎门劳动分局回应,公司的做法“是不行的”,该分局将调查此事。

【关注指数】★★★★

【争议焦点】公司有权随意调配任何一名员工的工作岗位吗?

【法律解读】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的需要,经常会对员工的岗位进行调整,这是用人单位内部的一种正常管理机制,本质上属于用人单位的管理行为和自主权利。但调岗应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一是双方协商一致调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二是按照约定调岗,但约定的指向应当明确,如在什么情况下进行何种调动,如果约定的指向不够明确,企业必须承担较重的举证义务,说明调岗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三是根据规定调岗,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调整工作岗位等。

本案中,公司调岗通知中称“因公司业务减少”而调岗,企业对此必须举证说明调岗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但把三位主管调整到清洁工岗位显然不具有合理性,应当予以纠正。

现实生活中,员工往往很难判断企业调岗行为是否合理。企业又往往将不服从调岗列为严重违纪行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往往处于两难境地,如果服从企业调动而默不作声,一段时间后将被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因为尽管法律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但对于变更劳动合同书面形式要求,目前各地执行部门有不同解释。上海审裁实践中,书面形式“包括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等等”,“对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只要能够通过文字记载或者其他形式证明的,可以视为书面变更。”

所以,劳动者在无十分把握确定企业调岗非法的情况下,一方面应服从企业的调动决定,另一方面应及时书面提出异议。如单位要求签收调岗通知单,可在签收时注明“不同意调整岗位”字样,如有疑问应及时找有关部门咨询。

案例五:员工婚外情公司扣薪被起诉

【案例回放】阿芳于2008年8月26日入职中山市某公司,任行政人事管理人员。双方签订两年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阿芳转正后月工资为2450元。2009年4月至9月,公司以阿芳违纪、工作效率低下为由,每月扣减工资450元,随后又将阿芳辞退。阿芳遂告上法院。

公司辩称,因阿芳在工作期间与公司一名员工产生婚外情,闹得沸沸扬扬,影响了公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公司总经理曾就此事和阿芳谈话,阿芳本人也同意降薪450元作为对其婚外情行为的处罚。同时,公司提交一份报告,称是阿芳自己就此事起草的。但阿芳认为报告上自己未签名,不是真实的。

法院认定,被告每月扣减原告工资450元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判决被告扣减的工资合计2700元应当返还给原告。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关注指数】★★★

【争议焦点】用人单位擅自降薪如何维权?

【法律解析】工资标准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一旦有所改变,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应得到双方的签字认可。

公司先说降薪是由于阿芳违纪、工作效率低,但不能举证说明法律事实和公司相应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履行了降薪的法定程序,不能被采信。“婚外情”无疑也不是降薪的法定理由。

企业若擅自强行减薪,员工可通过劳动仲裁要求企业足额补发工资。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支付克扣或拖欠工资额的25%的补偿金。

本案中阿芳离职后只是提出补发工资。其实,如果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阿芳还可要求双倍经济补偿。退一步讲,即使是阿芳自己辞职,也可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即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可惜由于阿芳没有提出有关请求,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便宜了公司。

案例六:公司迟延办网上注销登记 也要赔偿

【案例回放】上海某装饰工程公司因未及时退还解聘员工李宏(化名)的建造师证、印,迟延办理该员工网上建造师注销登记等,被告上法院。近日,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由该装饰工程公司赔偿李宏迟延办理建造师证书注销手续损失550元;支付扣发2个月工资计人民币1000元;对李宏其余之诉不予支持。

【关注指数】★★★

【争议焦点】为何未及时办理建造师证书注销手续也要赔偿?

【法律解读】《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天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但未规定应及时注销建造师资格登记手续,为何公司也要赔偿?

因为法律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也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李先生如果要在新公司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必须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然后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

尽管装饰工程公司及时将建造师资格证书移交给李宏,但未在终止劳动合同15天内办妥李宏建造师资格注销登记手续,同样也会使劳动者在工作转换过程中遭遇脱接,所以原则上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有关部门规定,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担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案例七:辞职看世界杯 代价太大

【案例回放】大厨阿杜的手艺在圈中名气很响,他所在的饭店地处市中心,生意很好,每天加班到很晚。阿杜无其他嗜好,就是爱足球。平时忙也就算了,但世界杯哨声一响,他就魂不守舍。端午节前两天,他向公司提出辞职,说过完三天假期就不回来上班了。人事部经理没有办法,只好临时从饭店在外地的总部抽调一位同等级别的大厨到上海顶替阿杜的位置,同时要阿杜按照半年前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员工提前解除合同的,应赔偿公司5万元违约金。另外,还扣除了他最后一个月的工资2.5万元。阿杜想,我来公司前就是特级厨师,公司又没有送我出去培训过,凭什么要扣我那么多钱?

【关注指数】★★★

【争议焦点】饭店的做法是否合法?

【法律解析】应当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有法定理由,而劳动者辞职是不需要说明理由的。这是《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

关于违约金,《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所以,除了因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所约定的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之外,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饭店与阿杜签订的违约金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至于工资是阿杜的劳动所得,因为他提前辞职,公司扣除一个月的工资无任何法律依据。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尽管不需要理由,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否则也属违约,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向其主张未提前通知而带来的实际损失。本案中,尽管饭店不能要求阿杜支付违约金,也不能扣发他的工资,但由于他未履行法定的提前通知义务,迫使公司从外地紧急调人,新员工来沪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就是阿杜违约辞职给公司带来的实际损失,公司可要求赔偿。

阿杜为看世界杯而拒绝公司安排的加班,无可厚非,但辞职仍应慎重,特别是不要轻易违约辞职,否则不仅给自己的职场声誉带来影响,还可能遭受经济损失。

第二篇: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读

——2011年12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读

特约撰稿

周斌

企业搬迁引发停工

赫比公司恢复生产

【案例回放】 12月6日下午,因企业搬迁引发员工停工封堵厂门的赫比(上海)家用电器产品有限公司及赫比精密塑胶制品(上海)有限公司终于恢复生产。据公司总经理萧慰农介绍,为顺利完成搬迁,公司前阶段制定了人员迁移方案,主要是通过配备班车、给予随迁2个月基本工资奖励、协助解决员工子女就学问题、提供免费找房班车等措施,安排员工随同至祝桥新厂址工作。企业还召开了职工代表会议听取了对方案的意见,经修改后于11月29日由车间主管向员工公布方案。然而,次日上午8时,赫比公司百余名对公司搬迁不满的员工,开始封堵厂门,引发劳资纠纷。企业当立刻启动通报机制,很快,浦东新区人保局、公安分局、总工会相关负责同志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和疏导,并于当日下午4时40分左右疏散了集聚员工。-X)D.`0 n5 7 E h& ~4 t0

赫比公司在金桥开发区有好几家企业,今年7月,其中一家企业搬迁至江苏苏州,因为是异地搬迁,员工不能随迁,这些员工获得了相应经济赔偿。但是,此次搬迁是同城同区范围内,但部分员工的诉求依然是不随企业搬迁,参照异地搬迁进行赔偿。11月30日上午劳资纠纷发生后,浦东新区区委、区府高度重视,并要求相关部门主动协调、妥善处理。浦东新区相关部门负责人立即赶到现场,并成立了赫比劳资纠纷协调工作小组,负责开展沟通协调工作。经协调,赫比公司进一步完善了方案,提出了“将班车设置覆盖面扩大至所有员工、乘车途中半小时视为工作时间、明确了劳务工假期政策、对涉及本次事件的员工给予保护”等措施,但明确表示不给予经济补偿,并于12月2日将修改方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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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指数】

★★★★★

【争议焦点】

搬迁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法律解读】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企业搬迁是否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也要作出合理判断。现实经常遇到的争议比较多的是单位要求员工到新址上班,员工不愿意,但要求经济补偿,而单位不同意,主张按严重违纪处理。矛盾的焦点首先在于搬迁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是,则员工不愿意到新址上班,单位应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如不是,则员工应当服从单位的安排到新址上班,不愿意到新地址上班的可以辞职,但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最近市劳动仲裁的口径是,企业在市中心区内整体搬迁,不作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即劳动合同可以正常履行。企业从中心区搬到郊区,或从郊区搬到郊区,凡是明确安置方案(如安排班车、发放交通费)的,也不作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明确安置方案的,则作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从本市搬到外省市的,则作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人说我们厂的对面就是外省市啊,但是判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仅要考量指上班路途,还要综合劳动者的社保、户籍等诸多因素。

浦东赫比公司搬到南汇属于从郊区搬到郊区,但是公司安排了班车并缩短了工作时间,员工不愿意去并要求经济补偿没有道理,员工愿意去还要求经济补偿更没有道理。对于部门员工的不合理要求,有关部门是不支持的。至于搬到苏州,那就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员工不愿意去,那就是双方变更劳动合同无法达成一致,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如果员工愿意去,那就是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员工一定要支付经济补偿,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SOHO上海公司遭讨薪 销售人员无底薪

【案例回放】

12月13日晚,SOHO中国上海公司销售总监胡大维在微博发布消息称,SOHO中国上海公司拖扣员工几百万工资,在遭遇员工抗议后并未得到公司合理回复。目前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已经介入,事情可能会出现一些转机。

据悉,今年9月以前,SOHO中国在上海的销售团队约200多人,有少部分人会与一家名为“京正东”的劳务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京正东”每月向这部分签约销售人员发底薪、交社保,底薪一般参照上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而那些没有与“京正东”签约的销售人员,收入则完全来自销售房屋产生的佣金。据称,SOHO中国在上海给出的佣金标准颇为丰厚,达到1%,即卖出一千万的房屋,销售团队可以拿到10万元佣金,这也是为何不少销售人员在没有底薪和社保的情况下,仍愿意加入SOHO中国销售团队的原因。

但9月施行“席位制”以后,所有销售人员都不再与“京正东”签署劳动合同,SOHO中国则要求销售总监自行成立公司,然后再向这些公司授予代理“席位”。执行“席位制”后,SOHO中国与销售人员的关系由之前通过“京正东”产生的雇佣关系,转变为纯粹的代理关系,但销售人员的名片上继续保留SOHO中国的字样,并且办公的地点也仍在SOHO中国上海分公司内。

【关注指数】

★★★★★

【争议焦点】

SOHO中国上海公司是否应当给这些销售人员底薪和社保?

【法律解析】

这个的问题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则SOHO中国上海公司应当给这些销售人员底薪和社保,所谓零底薪是违反《劳动法》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9 T-E2 i8 n A!w+ p

如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双方签订的是代理合同、劳务合同等,但是双方实际上形成劳动关系的,也应按事实劳动关系处理。根据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果双方确实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代理关系,则SOHO中国上海公司可以不给这些销售人员底薪和社保。

23岁女白领或因胃病去世 公司否认生病不能请假

【案例回放】

网友“花花cyu”发微博称,在北京工作的女孩方言12月16日因急性胃溃疡导致失血性休克而去世,年仅23岁。有网友跟帖,“方言因长期加班熬夜,饮食不规律,最终导致急性胃溃疡”,更引起广泛关注。北京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证实,该公司财务部门员工方言其在租住的房屋内死亡,目前死因正在进一步鉴定中。

方言曾于12月13日晚8点后,接连发微博:“陪我加班,给我送吃的”,12月15日,方言在微博中说:“现在觉得生病才叫那个悲惨。连假都请不出来。”对此,方言生前所在公司的负责人表示,财务工作赶到年底的确比较忙,但加班不是常态。12月15日下午,方言因身体不舒服请假看病,公司当时准假。据该负责人了解,方言当日下午是由男友陪同到医院就诊。12月16日,方言请假休息,公司也有准假。

【关注指数】

★★★★★

【争议焦点】

职工请病假是否需要用人单位批准?% O-~# j1 H% e)@-e

【法律解析】

病假是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生建议、单位批准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期间。职工请病假需经单位批准,但是基于用人单位对病假申请的审核一般仅能从形式上予以审核,至于病情是否严重,应否休息,作为不具有相关专业医疗知识和技能的单位很难从实质上审核。如企业对病情有怀疑,可以调查,也可以申请权威机构鉴定,但是职工请病假,如手续完备的话,公司没有理由不予批准。

52岁“爷叔”盼按女性身份退休

【案例回放】

罗晓青(化名)是个变性人,从男人变成了女人。最近,晓青一直为退休的事情纠结。她今年52岁,自称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已经超过女工人50周岁法定退休年龄。但她一直不敢向单位提出,因为在全单位上上下下所有人眼里,晓青是个男人,应该到60周岁才退休。变性后,晓青换了身份证,户口簿上的信息也更新了。晓青说,这个手续不麻烦。凭着医院开具的性别诊断证明和公证处的证明,到派出所很快就办理了性别变更手续。晓青的社保卡至今没有换过,社保卡上的性别仍然是“男”。晓青说,退休是她离开原来生活圈子的唯一办法。她已下定决心,过完年后跟单位“摊牌”,期待变性后的生活能真正翻开崭新的一页。

【关注指数】

★★★★★

【争议焦点】

罗晓青能否按照年满50周岁的退休年龄退休?

【法律解析】

城镇企业在职人员退休条件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年满55周岁,直接从事生产服务工作年满50周岁(不包括事业单位在编的干部身份女职工。晓青直接从事生产服务工作,能否按照年满50周岁的退休年龄退休?在法律适用上,应该以当前性别为准。晓青换了身份证,户口簿上的信息也更新了。只要提供相应的材料,社保卡信息也可以变更。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上性别为女性的职工,就适用女性的法定退休年龄。名表被盗店员该不该赔

【案例回放】

近日北京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名表城向员工索赔案。徐小姐原在王府井东方新天地一家名表城当店员,2008年进店工作后,曾和名表城签过一份手表丢失和损坏的内部协议,规定如有手表丢失,店员需承担10%的损失。2009年5月3日,徐小姐和另外两名店员当班,在一名店员上厕所时,恰好来了两拨客人,二人便分别接待。徐小姐接待的是两名男子。店内监控录像显示,当徐小姐拿出一块表向对面男子展示时,放置手表的抽屉半敞着,她身边的男子将手伸进了放名表的抽屉。此时店外又走进一名男子也要买表,前面的两名男子匆匆离去。徐小姐随后发现一块标价为21万余元的江诗丹顿名表不翼而飞,便跑出店寻找两名男子,但已不见踪影。后进来的另一男子也趁乱离去。名表城报警后,此案至今未破。案件发生后,名表城不仅与其解除了合同,还扣发了她的工资。徐小姐称,自己原来每月工资仅1300余元,如果赔偿的话,她在名表城打工一年多,相当于一分钱没挣,还赔了不少。0 r4 Q, ^ a!f4 z s3 P% ]

【关注指数】

★★★★

【争议焦点】

徐小姐是否应赔偿名表城遗失手表损失2.14万元?

【法律解读】

徐小姐是否应赔偿名表城遗失手表损失,关键是她在工作中是否明显违反了操作规程。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指挥、安排下正常提供劳动,本人并无违反劳动纪律或工作规则行为的,即使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劳动关系中,适用风险责任由用人单位负担原则,即劳动者依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但产品或工作成果有瑕疵时,劳动者不负瑕疵担保义务,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仍须给付全额工资。即使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中规定劳动者负瑕疵担保责任,则应认定该规定无效。如损害是因劳动者过失行为所导致,则应根据过失的轻重、损害的程度和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水平,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劳动者仅为一般过失的,一般可免除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所以名表城要求徐小姐赔偿损失,必须首先证明她在名表丢失的过程中违反了商店规定的操作规程。另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中山美的回应称员工参保率达85% 未参保为新入职员工

【案例回放】

刚刚陷入裁员**的美的日电集团,因为旗下环境家电公司被曝七成员工漏保再次登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美的方面表示85%员工已经投保,同时承认可能极少数员工漏保。中山美的称公司员工总数为8692人,其中企业聘用员工4896人,劳务派遣员工3796人,中山美的的企业聘用员工目前已经参保人数为4160人。对于仍有部分员工未参保,美的方面解释称,这些员工是近期新入职员工,其社保手续将在本月末或者下月初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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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中山美的对于部分员工未参保是否存在过错责任?

【法律解读】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美的方面表示85%员工已经投保,至于对于另外未参保的15%职工是否存在过错责任,要看他们入职是否超过三十日。如果未超过三十日,则美的方面并无过错;如果超过三十日,而且并非因为职工本身的原因未参保,则美的方面存在过错责任,职工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美的方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求职隐瞒生育状况是否构成欺诈

【案例回放】

小丁硕士学历,性格开朗,还吃苦耐劳,但就是因为三十好几了还没有生育,在求职应聘时经常被用人单位拒绝。这次她终于又有了一个求职机会,还是她一直向往的物流管理岗位。经过几轮笔试面试,主考官对她的专业能力非常满意,决定录用她,并让她填写职员信息表。她在学历、工作经历等方面都如实填写了,但是在生育情况一栏却故意填写了“已婚已育”,尽管她注意到这份表格下面还有一行小字:“如果上述填写的个人信息存在虚假情况,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她实在是太怕失去这个工作机会了。说实话,眼下她找工作是最重要的,生不生孩子这个倒是第二位的。如果没有工作,连自己的生计都会成问题,更不要说以后万一有了孩子,负担就更重了。无巧不成书。就在她到新单位上班后没几天,她突然发现自己怀孕了。公司的人事主管闻讯后找她谈话,希望她自己主动辞职,否则公司将以她入职时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小丁不愿辞职,但也自知应聘时确有不诚实的行为,不知该怎么办。

【关注指数】

★★★

【争议焦点】 像小丁这种情况,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法律解析】

小丁尽管到公司上班没几天,但是已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法定理由。公司可能提出的法定理由无非有三种。第一,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但是录用条件应当合法,我国的劳动法明确规定,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二,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为由解除。但是欺诈应具备两个构成要件:(1)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2)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了错误意思表示。可见员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如实披露信息并不必然构成欺诈。即只有当劳动者未如实披露并且导致用人单位做出了订立劳动合同的错误意思表示的,才构成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小丁在求职过程中确有不诚实行为,但是这种行为不应对公司的录用产生决定性影响。

第三,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小丁有不诚实行为可以批评,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通常理解为“与劳动合同履行直接相关的情况”,一般包括劳动者的技能、工作经历、学历、健康状况等,而劳动者的婚姻生育状况一般被列为个人隐私。如果仅因为劳动者未如实告知婚育情况就解除劳动合同,显然违背立法本意。所以小丁可以与单位进行交涉或向相关部门寻求帮助。

第三篇: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读

洗碗女私留剩菜被开除检验工带伤上班遭身亡

——2012年2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读

周斌

五星级饭店洗碗女工留剩菜为儿子补营养遭开除

【案例回放】47岁的李红在南京一家五星级酒店当了4年的洗碗工。她的职责就是清洁用过的餐具。“很多餐具送过来时,里面还剩着吃的。”李红说,酒店对自助餐食物管理的流程,是凡可再次使用的,会放回冰箱里。凡觉客人吃过剩下,不宜再售的,一律退到后台倒掉。

3个月前,她留下了客人吃剩的一些废弃食物,想给正在读大学的儿子补养身体,却被以盗窃酒店财物为由开除。酒店的依据是《员工手册》上规定:“不得蓄意破坏、偷窃、骗取或盗用客人、酒店或员工的财物”。这让李红接受不了。“那些东西是酒店扔掉不要的。再说谁没拿过?为这个就把我开除了,我觉得太重。把还能吃的东西扔掉就对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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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酒店是否可以李红盗窃酒店财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解读】为了确保酒店的品牌形象与服务质量,五星级酒店规定所有淘汰的食物都不允许重复使用,也不允许员工私自带走,这种规定无可厚非。但是李红拿的是客人已经付过钱的剩余食品而非酒店财产,这种行为即使有不妥之处,毕竟谈不上是什么盗窃,所以酒店以《员工手册》上规定的那条规定解聘李红,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设定了两种救济方式:“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使劳动关系“恢复原状”,不能让用人单位从违法行为中获益。如果劳动者权衡利弊后,认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实际困难太大或者没有意思,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或者终止,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关于赔偿金的标准,第八十七条明确作出了规定,即“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包括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两个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不满六个月的,按照一个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也许有人会问:如果酒店的规章制度中写明:“所有淘汰的食物都不允许员工私自带走,有违反者视为严重违纪,应解除劳动合同。”酒店是否可以上述规定为由解除李红的劳动合同?不是说绝对不可以,但是实践中一旦发生争议,有关部门将严格审查以下几点。

首先,该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

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其次,是否将该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酒店应对李红进行“所有淘汰的食物都不允许重复使用,也不允许员工私自带走”的培训教育,并告知李红如果违反这一条会导致的后果。

此外,酒店对员工类似行为应当加强管理。从李红有关“再说谁没拿过?”的陈述看,酒店是疏于管理的。在这种情况下,李红的行为尽管有所不当,但尚不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酒店解除与李红的劳动合同缺乏依据。

女工为拿600元“全勤奖”带伤上班3天身亡

【案例回放】杜娟生前在位于深圳龙岗的福X集团辖下工厂打工,工作内容主要是负责产品检测和数据记录,每天工作11个小时,收入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而提高。今年1月,她在厂房的卫生间里撞破头,因为事关600元“全勤奖”,她自服止痛药,忍痛工作了3天,坚持到休息日才去医院,检查后发现是脑出血。一周后,她停止了呼吸。

据介绍,杜娟提到的“全勤奖”的日期范围包含了春节,因此选择回家过年的工人肯定拿不到,而与此相反,没有回家过年的工人就会格外珍惜这个奖。“想请假去医院看是不是骨折了,我又考虑到600元全勤奖,就想等到星期日不上班再去拍片子。等到8号不上班,我开了转诊证明去医院检查,结果是脑出血,真没想到有这么严重。”杜娟在病床上口述的“事件说明”中这样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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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全勤奖”的日期范围是否合适?

【法律解读】所谓全勤奖,就是对于在制度工作日保持出勤的员工的奖励。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该工厂一天的工作时间高达11小时,如实行标准工时制,超过的工作时间应视为加班。即只要员工一天做足8小时,即达到了“全勤”标准,公司就应支付全勤奖。

根据《深圳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分别以周、月、季、半年、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为: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每天工作8小时即2000小时。即使该工厂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只要员工一年工作时间达到2000小时,公司就应支付全勤奖。

至于春节等法定节假日,本来就应当放假,公司因员工在此期间不加班而克扣全勤奖没有法律依据。还有年休假、加班补休、探亲假、婚丧假等都是带薪假,职工按国家规定休假,用人单位应按照正常出勤处理,也不能因此克扣全勤奖。

总之,该工厂规章制度中把“全勤奖”的日期范围设定为包含春节、每日延长工作时间等并不合适。至于职工事假期间用人单位一般无法定义务支付工资,病假期间应按规定发放病假工资或病假救济费,但是对于请病事假,用人单位的确可以不支付全勤奖。不过,生命是无价的,该请病假时还是得请。有的劳动者为了一点全勤奖竟然弃生命于不顾,这种现象实在令人痛惜,同时也反衬出加强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性。

飞行员未履行完合同期限跳槽被判赔违约金154万

【案例回放】2008年1月18日,某航空公司湖北分公司与年仅22岁的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止。公司出资对张进行专业培训,先后将他送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飞行学院等单位进行培训,交费172万余元。2011年7月24日,张某突然向航空公司提出辞职申请,被公司拒绝,但30日后张某离职。航空公司提起诉讼。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向某某航空公司支付违约金154万余元,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航空公司转出张某的飞行档案。

【关注指数】★★★★★

【争议焦点】法院为何一审判决张某支付违约金154万元?

【法律解析】劳动法充分保护劳动者享有辞职权,但是规定劳动者辞职在一般情况下需提前30日提出书面通知,飞行员尽管工作性质比较特殊,但是也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即使劳动合同未到期,或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履行了提前通知义务即可辞职,这并不需要征得原单位的批准。《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所以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递交辞职报告于1个月后正式离职,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航空公司转出张某的飞行档案。

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问题是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但是双方未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

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据此,尽管双方未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航空公司要求张某赔偿培训费用的请求合情合法,因双方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相当于签订了合同终止日期为张某退休日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服务期限为38年,即相当于签订了38年的劳动合同。

“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张某现已服务4年,尚未履行的服务期限为34年,即按总培训费用172万余元除以38年再乘以34年等于154万余元,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东莞一工厂搬新家 百余员工去留难

【案例回放】“我们都工作十几年了,到时候搬入新厂,一切还得重新开始!”日前位于东莞市沙田镇齐沙村工业园的东莞住商益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150余名员工因担心企业迁移带来的诸多问题,联名抗议,并向厂方提出索要“三倍赔偿”,即厂方根据员工的工龄长短,按照每年赔付3个月平均工资的方式作出赔偿。

住商益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是一家日资企业,1994年正式开厂至今,一直从事生产和销售金属制品,共有员工200多名。今年年初,企业的日资老板收购了位于常平镇的一家“顶峰”五金厂,并决定将产业全部转移到常平。而且“住商益安”公司将在今年8至9月注销,并被东莞顶峰公司吸收合并,最近厂方已开始着手将部分设备搬迁至常平。事发后,沙田镇政府多个部门介入调查处理,目前企业代表和员工代表还在进一步协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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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工人们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

【法律解析】工人们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工人是否可以公司合并或搬迁为由要求经济补偿,二是如应支付经济补偿,是否可以提出“按照每年赔付3个月平均工资的方式”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公司合并并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所以工人仅以公司合并为由要求主动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缺乏依据。当然公司也不能以此为由单方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即使支付经济补偿也涉嫌违法解除。

至于企业搬迁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也要作出合理判断,关键在于是否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如是,则员工不愿意到新址上班,单位应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如不是,则员工应当服从单位的安排到新址上班,不愿意到新地址上班的可以辞职,但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从东莞的沙田镇到常平镇,据说乘坐公共汽车需要2个多小时,对于家住沙田镇的职工来说,也许会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但是对于大部分外来工来说,只要工厂在新址安排住处;或安排班车(发放交通补贴),并相应缩短工作时间,一般就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员工不愿意去并要求经济补偿没有道理,员工愿意去还要求经济补偿更没有道理。

至于经济补偿的支付数额,《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一定要按照每年赔付3个月平均工资的数额支付,没有法律依据。

尽管部分职工的要求未必合理,但是“住商益安”公司在合并、搬迁的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员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决定权。《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员工食堂吃早餐突发晕倒身亡 法院两审认定工伤

【案例回放】麦炽光生前是a公司的员工,2010年5月10日8时左右,麦炽光回公司打完考勤卡后,到公司二楼的食堂吃早餐。不料,在用餐时,他突发疾病晕倒,随即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当日上午死亡。

麦炽光的家属随后向a公司所在的白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过调查,同年11月,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死者在打完考勤卡上班后进餐时突然晕倒身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

a公司对此不服,向广州市人社局提起行政复议,后被告知维持原决定。a公司仍不服,向白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日,广州中院终审判决,认定麦炽光的死亡构成工伤。

【关注指数】★★★

【争议焦点】员工在公司食堂吃早餐是否属于在“工作岗位”上?

【法律解析】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至于员工在公司食堂吃早餐是否属于在“工作岗位”,应视具体情况而论,关键是吃早餐时间是否属于上班时间。

麦炽光死亡当日按考勤规定,按时打卡上班后来到公司附设的食堂吃早餐,进食早餐是职工的正常生理需要,也是在上班时间进行的。该公司在上班时间内为劳动者提供早餐供应,其

主要目的亦在于为劳动者更好、更方便地从事生产劳动提供福利保障,进食是为工作进行准备活动与工作之间除存在时间上的顺延,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不应割裂开来认定。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岗位”的界定,不应仅限于劳动者日常的、固定的工作地点,还应当包括满足劳动者生理需要的工作场所内的附属建筑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广东惠州一女工怀孕遭辞退 老板称是临时工

【案例回放】惠州市民缪女士原本在惠城区河南岸冰糖村安奈施义齿有限公司上班,快4个月了,没签合同也没给投保,因怀孕竟被辞退。公司老板称其为临时工,辞退她是为了公司生存。“我现在怀孕两个多月。2月10日公司领导突然电话告知我,说过几天不用来上班了,原因是我干活不太方便了。”缪女士称,“第二天我在公司看到一个新来的技工已经顶替了我的位置,老板让我找会计结账走人”。经过交涉,该公司决定给缪女士1000元作为补偿。廖女士的老公找公司索要被辞工书,“老板告诉我,现在最后一次通知你,1000块钱你要就拿走,过了今天就不给了。”

【关注指数】★★★

【争议焦点】公司是否可以缪女士是“临时工”为由解除她的劳动合同?

【法律解读】其实现在法律上已经没有“临时工”的概念。缪女士与公司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公司不仅不能以缪女士是“临时工”为由解除她的劳动合同,还应承担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缪女士到公司上班4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3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第四篇: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读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读(2)

——2008年7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读 特约撰稿

周斌

西门子:违法解雇赔偿员工135万元

[案例回放] 7月初,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创下本市解雇赔偿之最。由西门子一次性支付给谢先生经济补偿金135万元。谢先生1995年6月进入上海西门子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担任销售工作。2003年10月,被调入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安徽省总经理。今年4月18日,公司单方无理由将其解雇。谢先生6月向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诉,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非法解雇期间的工资及赔偿金。公司方坚持不肯恢复劳动关系,谢先生遂提出300万元的补偿要求。经过仲裁院调解,双方最终就补偿135万元达成一致。[关注指数] ★★★★★

[争议焦点] 为什么谢先生的赔偿可以高达135万元? [法律解读] 据笔者了解,此案135万赔偿款其实分为两部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30万元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5万元。谢先生的月工资是5万元,按照每一年工龄折合一个月工资的标准,他在西门子总共十三年的经济补偿金就是65万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当浦东仲裁裁决西门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他可以有两个选择,一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二是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65万元的二倍即130万元。谢先生最后选择了第二个方案。当然他的经济补偿都是以劳动者解约前12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但须注意的是,今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高收入劳动者经济补偿设定了双重上限,即经济补偿基数按当地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确定,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也许在不太久远的未来,“天价赔偿”将不复存在。

诗仙太白酒厂:强令两百职工“买断工龄”

[案例回放] 7月16日,重庆万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重庆诗仙太白酒厂佘祥国等204名职工起诉工厂“买断工龄”一案。重庆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支持民事起诉意见书,支持204名职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佘祥国等204人先后于1976年3月至2005年9月受聘于重庆诗仙太白酒厂,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他们经常加班,工厂却不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对“临时工”未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2007年10月重庆诗仙太白酒厂进行整体改制,要求职工以每年1293元为标准“买断工龄”。为此,佘祥国等204人要求工厂支付加班费等、并确认买断工龄无效,从而引发劳动争议。在申请仲裁未获支持后,他们于今年5月向法院起诉。据悉,法院将择日宣判。[关注指数] ★★★★

[争议焦点] 为什么说重庆诗仙太白酒厂强令职工“买断工龄”涉嫌违法?

[法律解读] 一段时间以来,改制、转制、资产重组等

2010年6月劳动争议典型桉例解读(精选五篇)

第一篇:2010年6月劳动争议典型桉例解读 --2010年6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读 肯德基内地首签集体合同深发展被诉社保缴纳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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