轧钢厂煤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篇:轧钢厂煤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棒线轧钢厂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识别和
控制煤气系统存在的风险,消除其安全隐患,规范煤气的使用,防止煤气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持续稳定的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轧钢厂,轧钢厂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第3条 煤气设施应明确划分管理区域,明确责任。
第4条 明确加热炉工艺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本厂的煤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5条 加强加热炉煤气设施的管理: 加热炉煤气设施大修、中修及重大故障
情况的记录管理;加热炉煤气运行情况的记录管理; 加热炉煤气设施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查。
第6条 加强煤气区域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报警器的检查。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
高允许浓度为30mg/m(24ppm)。
第7条 煤气的停送,必须按相关工艺操作规程进行,煤气化验人员不得弄虚作
假。
第8条 凡在煤气区域工作的人员必须二人以上同行并带便携式CO报警器。一
人操作一人监护,第10条煤气区域工作的人员,必须检查煤气是否有泄漏,发现泄漏须先堵
漏后工作,并注意站好上风工作。
第11条在煤气泄漏或风向不利的情况下作业,必须配戴氧气呼吸器,不得冒险蛮干。
第12条凡进入煤气设施(区域)内作业或检修,必须经煤气管理人员同意,并检查确认无煤气后方可进入。
3第13条煤气设施的人孔、阀门、仪表等经常有人操作的部位,均应设置固
定平台。走梯、栏杆和平台(含检修平台)应符合国家规定。
第二章煤气设施的操作
第14条任何煤气设备均必须保持正压操作,在设备停止生产而保压又有困难
时,则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
第15条吹扫和置换煤气设施内部的煤气,用氮气为置换介质。吹扫或引气过程
中,不能在煤气设施上栓、拉电焊线,煤气设施周围40m内严禁火源。
第16条煤气设施内部气体置换是否达到预定要求,应按预定目的,根据含氧量
和一氧化碳分析或爆发试验确定。
第17条加热炉点火时,炉内燃烧系统应具有一定的负压,点火程序是先点燃火
种后给煤气,不能先给煤气后点火。
第18条送煤气时不着火或者着火后又熄灭,应立即关闭煤气阀门,查清原因排
净炉内混合气体后,再按规定程序重新点火。
第19条点火时应先开鼓风机但不送风,待点火送煤气燃着后,再逐步增大供风
量和煤气量。停煤气时,应先关闭所有的烧嘴,然后停鼓风机。
第20条煤气系统管道在停产通氮气吹扫煤气合格后,不应关闭放散管;开工时,若用氮气置换空气合格后,可送入煤气,待检验煤气合格后,才能关闭放散管。
第21条送煤气后,应检查所有连接部位和隔断装置是否泄漏煤气。
第三章煤气设施的检修
第22条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长
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应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
第23条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检测一氧化碳及氧气含量。经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携带一氧化碳及氧气监测装置,并采取防护措施,设专职监护人。
第24条现场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30mg/m(24ppm)时,可较长时间工作;一氧
化碳含量不超过50mg/m(4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h;不超过100 mg/m时(80ppm),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0.5h;在不超过200mg/m(160ppm)时,人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5min~20min。超过200mg/m(160ppm)时,严禁工作,排除故障后方可工作。
第25条工作人员每次进入设施内部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2h以上。
第26条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早于动火和进入煤气设
备内部前0.5h,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应重新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0.5h,也应重新分析,取样应有代表性,防止死角。当煤气比重大于空气时,取中、下部各一气样;煤气比重小于空气时,取中、上部各一气样。
第27条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应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向生产
安环部门办理相应级别《动火证》。
第28条带煤气作业和操作插板等危险工作,不宜在夜间进行;作业时,应有人
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应佩戴呼吸器,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尽量站上方向;
——距工作场所40m内,没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40m以外;
——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制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
——距作业点10m以外才可安设照明灯;
——不能在具有高温源的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
第29条在煤气设备上动火应遵守下列规定:3333
3——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设备内煤气应保持正压,动火部位应可靠接地,在动火前要向煤气供应部门询问煤气压力;
——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还应遵守: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并经取样分析合格,通上氮气,确认在动火全过程中不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
第30条 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
第四章煤气安全检查
第31条轧钢厂每月由安全管理人员组织一次,加热炉工艺专职技术人员、煤气
操作人员参加的煤气系统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整改。
第32条各班作业长和使用煤气的班组每班应对加热炉煤气系统进行至少一次
安全检查,并有交接班记录,遇紧急情况立即报告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
第33条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有关部门或人员要制定整改措施计划,定时、定
人、定项目进行隐患整改。如对隐患整改不重视或不积极整改,或因此造成事故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严格考核。
第34条本厂不能解决的隐患问题,要及时上报生产安环部、机动部、动力厂协
作整改。在问题未解决前,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防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应急救援
第35条制定专门的煤气系统事故应急预案,并成立煤气事故应急指挥小组。
第36条每年组织一次煤气系统事故应急演练,加强煤气事故应急应对能力。
第37条配备基本的煤气系统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应专人保管,定点存放,不得
随意挪作它用。
第六章煤气事故处理
第38条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和大量泄漏煤气等事故,应立即报告调度室
和煤气防护站。发生煤气中毒事故应立即通知医务室。发生事故后应迅速查明事故情况,保护事故现场,采取人员疏散和上风向撤离等相应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39条抢救事故的所有人员都应服从统一领导和指挥,指挥人应是本厂负责人
(厂长、作业长或值班负责人)。
第40条事故现场应划出危险区域,布置岗哨,阻止非抢救人员进入。进人煤气
危险区的抢救人员应佩带呼吸器。
第41条未查明事故原因和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前,不应向煤气设施恢复送气。
第42条将中毒者迅速及时地救出煤气危险区域,抬到空气新鲜的地方,解除一
切阻碍呼吸的衣物,并注意保暖。抢救场所应保持清静、通风,并指派专人维持秩序。
第43条中毒轻微者,如出现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可直接送往医务室急救。
第44条中毒较重者,如出现失去知觉、吐白沫等症状,应通知煤气防护站和医
务室赶到现场急救。
第45条中毒者已停止呼吸,应在现场立即做人工呼吸并使用苏生器,同时通知
煤气防护站和医务室赶到现场抢救。
第46条煤气设施着火时,应逐渐降低煤气压力,通入大量蒸汽或氮气,但设施
内煤气压力最低不得小于100Pa(10.2mmH2O)。不应突然关闭煤气闸阀
或封水封,以防回火爆炸。直径小于或等于100mm的煤气管道起火,可直接关闭煤气阀门灭火。
第47条煤气隔断装置、压力表或蒸汽、氮气接头,应有专人控制操作。
第48条发生煤气爆炸事故后,应立即切断煤气来源,迅速将剩余煤气处理干净。
第49条对爆炸地点应加强警戒,在爆炸地点40m以内不应有火源。
第七章罚则
第50条考核由生产安全管理部门按本制度的严重程度结合《2010年厂奖惩制
度》执行考核。
第51条每缺一次煤气系统检查,考核设备作业长、班组长各50元。
第52条安全隐患没有按时保质整改完成,考核责任人100元。
第53条操作煤气系统违章一次考核责任人100元,造成事故的按《2010年厂
奖惩制度》进行考核。
第八章附录
第54条本制度解释权归轧钢厂安全管理部门所有。
第55条本制度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棒线轧钢厂 0一0年二月一日 二
第二篇:轧钢厂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棒线轧钢厂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识别和控制煤气系统存在的风险,消除其安全隐患,规范煤气的使用,防止煤气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持续稳定的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轧钢厂,轧钢厂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实施。第3条 煤气设施应明确划分管理区域,明确责任。
第4条 明确加热炉工艺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本厂的煤气安全管理工作。第5条 加强加热炉煤气设施的管理: 加热炉煤气设施大修、中修及重大故障情况的记录管理;加热炉煤气运行情况的记录管理; 加热炉煤气设施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查。
第6条 加强煤气区域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报警器的检查。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30mg/m(24ppm)。
第7条 煤气的停送,必须按相关工艺操作规程进行,煤气化验人员不得弄虚作假。
第8条 凡在煤气区域工作的人员必须二人以上同行并带便携式CO报警器。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第10条 煤气区域工作的人员,必须检查煤气是否有泄漏,发现泄漏须先堵漏后工作,并注意站好上风工作。
第11条 在煤气泄漏或风向不利的情况下作业,必须配戴氧气呼吸器,不得冒险蛮干。
第12条 凡进入煤气设施(区域)内作业或检修,必须经煤气管理人员同意,并检查确认无煤气后方可进入。
3第13条 煤气设施的人孔、阀门、仪表等经常有人操作的部位,均应设置固定平台。走 梯、栏杆和平台(含检修平台)应符合国家规定。
第二章 煤气设施的操作
第14条任何煤气设备均必须保持正压操作,在设备停止生产而保压又有困难时,则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
第15条吹扫和置换煤气设施内部的煤气,用氮气为置换介质。吹扫或引气过程中,不能在煤气设施上栓、拉电焊线,煤气设施周围40m内严禁火源。
第16条煤气设施内部气体置换是否达到预定要求,应按预定目的,根据含氧量和一氧化碳分析或爆发试验确定。
第17条加热炉点火时,炉内燃烧系统应具有一定的负压,点火程序是先点燃火种后给煤气,不能先给煤气后点火。
第18条送煤气时不着火或者着火后又熄灭,应立即关闭煤气阀门,查清原因排净炉内混合气体后,再按规定程序重新点火。
第19条点火时应先开鼓风机但不送风,待点火送煤气燃着后,再逐步增大供风量和煤气量。停煤气时,应先关闭所有的烧嘴,然后停鼓风机。
第20条煤气系统管道在停产通氮气吹扫煤气合格后,不应关闭放散管;开工时,若用氮气置换空气合格后,可送入煤气,待检验煤气合格后,才能关闭放散管。
第21条送煤气后,应检查所有连接部位和隔断装置是否泄漏煤气。
第三章 煤气设施的检修
第22条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应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第23条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检测一氧化碳及氧气含量。经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携带一氧化碳及氧气监测装置,并采取防护措施,设专职监护人。
第24条现场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30mg/m(24ppm)时,可较长时间工作;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50mg/m(4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h;不超过100 mg/m时(80ppm),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0.5h;在不超过200mg/m(160ppm)时,人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5min~20min。超过200mg/m(160ppm)时,严禁工作,排除故障后方可工作。
第25条工作人员每次进入设施内部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2h以上。第26条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早于动火和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前0.5h,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应重新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0.5h,也应重新分析,取样应有代表性,防止死角。当煤气比重大于空气时,取中、下部各一气样;煤气比重小于空气时,取中、上部各一气样。
第27条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应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向生产安环部门办理相应级别《动火证》。
第28条带煤气作业和操作插板等危险工作,不宜在夜间进行;作业时,应有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应佩戴呼吸器,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尽量站上方向;
——距工作场所40m内,没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40m以外;
——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制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
——距作业点10m以外才可安设照明灯;
——不能在具有高温源的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
第29条在煤气设备上动火应遵守下列规定:
3——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设备内煤气应保持正压,动火部位应可靠接地,在动火前要向煤气供应部门询问煤气压力;
——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还应遵守: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并经取样分析合格,通上氮气,确认在动火全过程中不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
第30条 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
第四章 煤气安全检查
第31条轧钢厂每月由安全管理人员组织一次,加热炉工艺专职技术人员、煤气操作人员参加的煤气系统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整改。
第32条各班作业长和使用煤气的班组每班应对加热炉煤气系统进行至少一次安全检查,并有交接班记录,遇紧急情况立即报告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
第33条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有关部门或人员要制定整改措施计划,定时、定人、定项目进行隐患整改。如对隐患整改不重视或不积极整改,或因此造成事故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严格考核。
第34条本厂不能解决的隐患问题,要及时上报生产安环部、机动部、动力厂协作整改。在问题未解决前,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防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 应急救援
第35条制定专门的煤气系统事故应急预案,并成立煤气事故应急指挥小组。第36条每年组织一次煤气系统事故应急演练,加强煤气事故应急应对能力。第37条配备基本的煤气系统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应专人保管,定点存放,不得随意挪作它用。
第六章 煤气事故处理
第38条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和大量泄漏煤气等事故,应立即报告调度室和煤气防护站。发生煤气中毒事故应立即通知医务室。发生事故后应迅速查明事故情况,保护事故现场,采取人员疏散和上风向撤离等相应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39条抢救事故的所有人员都应服从统一领导和指挥,指挥人应是本厂负责人(厂长、作业长或值班负责人)。
第40条事故现场应划出危险区域,布置岗哨,阻止非抢救人员进入。进人煤气危险区的抢救人员应佩带呼吸器。
第41条未查明事故原因和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前,不应向煤气设施恢复送气。第42条将中毒者迅速及时地救出煤气危险区域,抬到空气新鲜的地方,解除一切阻碍呼吸的衣物,并注意保暖。抢救场所应保持清静、通风,并指派专人维持秩序。
第43条中毒轻微者,如出现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可直接送往医务室急救。第44条中毒较重者,如出现失去知觉、吐白沫等症状,应通知煤气防护站和医务室赶到现场急救。
第45条中毒者已停止呼吸,应在现场立即做人工呼吸并使用苏生器,同时通知煤气防护站和医务室赶到现场抢救。
第46条煤气设施着火时,应逐渐降低煤气压力,通入大量蒸汽或氮气,但设施内煤气压力最低不得小于100Pa(10.2mmH2O)。不应突然关闭煤气闸阀或封水封,以防回火爆炸。直径小于或等于100mm的煤气管道起火,可直接关闭煤气阀门灭火。
第47条煤气隔断装置、压力表或蒸汽、氮气接头,应有专人控制操作。第48条发生煤气爆炸事故后,应立即切断煤气来源,迅速将剩余煤气处理干净。第49条对爆炸地点应加强警戒,在爆炸地点40m以内不应有火源。
第七章 罚则
第50条考核由生产安全管理部门按本制度的严重程度结合《2010年厂奖惩制度》执行考核。
第51条每缺一次煤气系统检查,考核设备作业长、班组长各50元。第52条安全隐患没有按时保质整改完成,考核责任人100元。
第53条操作煤气系统违章一次考核责任人100元,造成事故的按《2010年厂奖惩制度》进行考核。
第八章 附录
第54条本制度解释权归轧钢厂安全管理部门所有。第55条本制度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棒线轧钢厂
0一0年二月一日 二
第三篇:轧钢厂最新安全管理制度
河津市华鑫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轧钢厂
安全管理制度
编 号:HXYGT-ZDS-016 版 本 号:A 编 制:轧钢厂 审 核:张首文 批 准:王 刚 受控状态: 分 发 号:
2009-09-20 发布 2009-09-26实施
河津市华鑫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一、总则
1、为加强轧钢厂安全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技能,使每个员工能做到“四不伤害”,实现轧钢厂安全生产,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轧钢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2、轧钢厂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工作贯彻执行厂长负责制,轧钢厂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3、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安全管理机构设臵 轧钢厂设立三级安全管理机构
第一级:轧钢厂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厂长; 组员:副厂长、生产科科长、厂专职安全员、各车间主任。
第二级:安全生产科:直接领导全厂各项安全工作,包括培训的安排和检查,安全文件的管理、安全检查和整改等。
第三级:各车间安全领导小组:组长:车间主任; 组员:副主任、班组长。
三、职责划分
安全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安全领导小组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1、轧钢厂厂长为轧钢厂安全第一责任人。
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轧钢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2、生产科专职安全员为轧钢厂安全工作总负责人。
(1)协助厂长贯彻执行安全生管理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4)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各车间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5)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各车间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6)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7)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3、各车间主任为本车间安全第一责任人。
贯彻执行轧钢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车间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对上级的指示和车间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4、班组长为本班组安全第一责任人。
班组要经常检查、督促本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5、各单位副职为本单位安全第二责任人。
协助各单位正职处理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正值请假或由其它原因不在厂时,执行正职的职权,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6、各级单位领导或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6)延误安装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安全防护设备的。(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8)擅动有"危险禁动满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四、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1、安全事故的管理职能单位为安全生产科,安全生产科要建立事故台账,具体由专职安全员负责。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发生轻伤或一般人身险肇事故,事故责任单位要在事故发生8小时内将事故经过报告安全生产科,由厂安全员组织分析在24小时内报公司安环部。
3、发生重伤或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由生产厂长第一时间将事故报公司安环部,责任单位要在事故发生4小时内将事故调查结果报安全生产科,由生产厂长组织分析,安全生产科在8小时内将分析结果报公司安环部。
4、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由生产厂长第一时间内将事故报公司安环部,责任单位在事故发生两小时内将分析结果交安全生产科,由厂长整理后交公司安环部,由公司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
5、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厂安全领导小组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6、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徊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五、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1、每周三为安全活动日,以班组为单位每周三进行安全活动,由班组长组织,内容包括:
(1)学习通用安全知识、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关的事故案例。(2)对本班组上一周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对下一周安全工作进行安排。
(3)会议内容由班组长指定专人详细记录。
2、由安全生产科组织每半年进行一次全员安全培训并进行考试,并不定期进行安全知识抽查,考试成绩、试卷和抽查情况要存档备案。
3、新工人进厂或转岗员工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不合格者继续学习或退回人力资源部。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六、安全隐患检查规定:
1、建立厂、车间、班组安全隐患查处台帐,对检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或按规定的信息反馈路线上报并做好记录。
2、厂长每周至少一次、车间主任每天一次、班组长每班一次对所属区域的设备、人员操作及工作环境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并记录隐患处理结果,本单位不能处理的要按信息反馈路线及时报上一级单位,由上一级单位安排处理。
3、安全生产科要对厂部或相关科室检查出的安全隐患下整改通知书,并对处理结果进行检查。
4、安全生产科要对各车间、班组的隐患台帐进行规范和检查。
七、考核规定
1、各级单位领导或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玩忽职守论处造成事故的。处罚责任人500元,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第五、第六条所涉及项目,处罚责任人100元。
3、各岗位必须严格遵守《轧钢厂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违反一次罚款50元,由于违章造成事故的加倍处罚。
4、出现一般险肇未遂事故,处罚责任人30-50元
5、进入工作现场工作劳保用品必须齐全,少一件罚款10元,不佩带安全帽罚款20元,安全帽不系带罚款5元,玩手机罚款20元
6、检修设备不挂牌,发现一次罚款50元;检修完毕不摘牌,发现一次罚款30元;检修牌要有专人看管。
7、厂部下达的事故隐患限期整改通知逾期不改处罚主任100元。
8、酒后上岗、班中喝酒者,罚款100元;闹事者,予以辞退。
9、严禁与生产无关人员进行天车操作室、严禁在操作室唠嗑、打闹、听音乐,发现一次处罚50元,由此造成事故从重处罚。
10、严格执行氧气、煤气区域动火申请制度,违反一次对操作者罚款50元,煤气系统操作要有监护人方可作业,煤气系统检查必须有专职煤气安全员监护,否则处罚操作者50元。
11、工伤事故考核:
工作事故考核按《安全责任书》规定考核。
12、未涉及部分由厂部根据情况处理。
第四篇:煤气安全的管理制度
煤气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设施管理
第六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
(四).作业;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解决。
第九条
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确需通过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同意后方可通行。
第十条
因施工等人为原因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毁的,责任人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抢修,恢复原状。抢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
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依法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抢险抢修时,可以依法拆除妨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和建(构)筑物。对拆除的,除违法建设的外,事后应当及时修复、补偿。
抢险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险抢修作业。
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违法遮挡包裹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物。用户不拆除的,抢修人员可以拆除。
第十二条
违法占压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对所运营的燃气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护,在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控装置,并逐步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监控系统。
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
(二)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以管道燃气干管与支管接口处为界,接口以外的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
接口以内的,由用户或者投资者负责。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费用,按前款规定由责任人承担。
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工作运行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队伍,配备通讯器材、抢修设备、防护用品,并向.公布抢险抢修服务电话,并设专岗昼夜值班。
抢险抢修预案应当报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人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定期对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用气规程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见。发现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无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燃气经营的气源。
第二十条 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二)给报废、改装或者非自有的钢瓶充装燃气;
第五篇:煤气管理制度
煤气管理制度
煤气管理制度1
1、目的:为规范煤气班组安全防护管理,明确煤气岗位人员的职责,从日常管理过程提高人员素质和防护技能,控制各类煤气泄漏、中毒、着火、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炼钢厂煤气班组为除尘运行八个班组及混铁炉四个班组。
3、具体要求如下:
3.1班组基本要求
1、班组班前会开完必须进行班前列队宣誓;2、煤气班组每月有相关煤气的学习内容;3、安全活动定期召开,通知包班领导参加,包班领导不在区域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参加;4、煤气班组、岗位要求设立醒目安全警示牌;5、煤气班组、岗位要求设立醒目的报警电话牌;6、煤气危险区域设立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7、班组、岗位配备一氧化碳检测仪且能正常使用;8、做到每班班后公示 “五化”考核,并做好相关记录。
3.2安全活动要求
活动内容:1、煤气岗位危险辨识及其标准化作业指导书;事故应急训练;事故案例讲解;煤气专业知识等;2、活动确保全员参与,本人鉴名,未到会人员要及时补课;3、按规定时间学习;4、挂钩领导每月参与班组学习并进行指导;5、班组活动发言人数不少于班组总人数30%。
3.3班前班后会要求
1、全班参加,劳护品穿戴齐全,每个人必须本人鉴名;2、班前讲话必须结合本班实际作业活动讲安全注意事项;3、上班存在的问题班后会是否开会,给下班交代清楚;4、上、下班的安全行走路线是否统一规定;5、班长与组员、组员之间签订互保联保对子。
3.4作业活动控制要求
1、班组作业活动必须保证二人以上,一人作业,一人监护;2、煤气区域作业必须携带便携式co报警仪;3、提问班员对本岗位煤气工艺流程图能够讲清楚或画出来;4、做好煤气岗位浓度超标动态监测记录,并注明原因;5、班组必须有最新版本的危险源辨识及其安全控制措施;6、班组必须有最新版本的标准化作业手册;7、每班对煤气危险区域、设备设施检查按规定的检查次数要求进行巡检点检;8、每次检查的情况记载于煤气岗位安全运行记录上;9、班长必须对本班各岗位检查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签字确认;10、班组、岗位非常规作业活动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并妥善保存六个月等;11、对班组、岗位非常规作业活动安全措施执行不到位进行讲评;12、班组、岗位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上报;
3.5安全教育培训要求
1、煤气班组必须具备一套“八必备”学习材料;2、班组必须具有结合本班组特点的四级安全教育教案;3、班组必须有每个成员本内的安全考试试卷及成绩;4、班组必须有每个成员本内签定的安全责任书;5、班组成员对班组学习内容必须建立相应的学习笔记;6、班组内必须对新工(1年内)指定师傅(2年以上)签定师徒协议。
3.6煤气防护器材管理要求
1、应急状态下煤气防护器材能够及时取出来使用;2、煤气区域co报警装置报警状态下处置查明原因,有记录;3、便携式co报警器未定期检验或检验标签损毁;4、抽查班组成员不会使用煤气防护器材;5、检查中发现班组成员故意陨坏煤气防护设施;6、抽查中不会对煤气三大事故进行报警。
3.7煤气班组升级条件
1、班组在一年内无任何等级以上事故;2、班组设立最新的班组成员亲情照并有安全感言;3、班组能定期(每月最少一次)开展事故预想,成员每人对假想隐患有应对策略,挂钩领导有批注;4、班组岗位室内外墙壁干净整洁、各类物品、备品备件、器材器具摆放有序,定置化管理;5、每月班组每个成员能为搞好班组、安全管理提出一条合理化建议,并班长能将大家建议或意见分类汇总并上报。
煤气管理制度2
为了切实做好幼儿园安全使用水、电、气的工作,防止相关事故的发生,确保师幼生命和财产安全,使水、电、气更好的为教育和生活服务,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使用水、电、煤气,人人有责。自觉遵守安全用水、用电、用气的规定,维护相关设施设备,是每一位师生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二、水、电、煤气设施设备的安装、维修应有水电工、专业人员或具有一定相关技能的人员实施。
三、禁止在办公室、教室、及其他场所私自接装水管、水龙头、电线、电器、煤气管等水、电、煤气设施设备;禁止在水管、电线、煤气在水管、电线、煤气管上悬挂物品;不准用手触摸灯头、插座等金属外壳。
四、对水、电、气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发生漏水、漏电、漏气或电路老化、损坏等现象,要及时维修和更换,保持相关设施设备的完好和有效使用。
五、教职工离开办公室、教室等场所时,要关闭电源、水龙头,以防发生事故。
六、对于违规使用水、电、气的行为要予以制止。
七、提倡节约用水、用电、用气,养成正确使用水、电、气的好习惯。夏天温度在摄氏33度以上、冬天温度在摄氏0度以下使用空调,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不开门窗。
煤气管理制度3
学校使用燃气的场所,目前为食堂,用于食品加工烹饪。不作他用。为实现燃气使用的安全,现制定以下条例:
一、、学校必须使用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使用的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使用场所;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二、严格执行年检制度,接受有关部门对学校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三、燃气使用场所,配备专业防护用品、消防器材等设备,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
四、不得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改变燃气用途或者私自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五、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六、燃气场所内未经批准不得动用其它明火作业。
1.厨房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学习,掌握安全操作气灶的基本知识。
2.每次操作前应检查灶具的完好情况。检查灶具是否有漏气情况,如发现漏气不准进行操作,不准开启电器开关,应及时报修。
3.员工进入厨房前应打开防爆排风扇,以便清除积沉于室内的天然气。
4.点火时,必须执行“火等气”的原则,千万不可“气等火”,即先点燃火柴,再打开点火棒供气开关,点燃点火棒后,将点棒靠近灶具燃烧器,最后打开燃烧器供气开关,点燃燃烧器。
5.各种灶具开关,必须用手开闭,不准用其他器具敲击开闭。
6.灶具每次用气完毕后,要立即将供气开关关闭,每餐结束后,值班人员要认真检查各供气开关是否关闭好,每天工作结束后要先关闭厨房总供气阀门,再关闭各灶具阀门。
7.经常做好灶具的清洁保养工作及时清除烟罩内的油污,以便确保安全使用灶具。
8.无关人员不得动用灶具,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安全部门,并及时关闭供气总阀门。
9.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煤气管理制度4
1目的
为了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保证特种作业人员人身健康及规范操作的安全意识,特制定 此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煤气工段所有区域
3管理内容
3.1特殊工种的范围:
3.1.1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3.1.2高、低压电工;
4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4.1 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 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 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3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5 特殊工种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5.1 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2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
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科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5.3.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5.3.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5.3.3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5.3.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6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安全操作,对于违章作业的,对本人进行严格处罚。
煤气管理制度5
1 煤气检测、防护、救护等设备专人负责、责任到人。
2 各煤防员接班必须认真将煤气检测,救护设备详细检查一遍,交班时向下班煤防员详细交代所有设备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 煤气检测、防护、救护设备必须按使用说明使用,不得违反使用说明操作。
4 煤防员要负责保管好各检测、防护、救护设备,不得丢失和意外损坏,并要及时擦拭,确保设备清洁。
5 各检测、救护防护设备如发生损坏要及时修复,确保设备数量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6 按规定对各种设备定期检验校对。
煤气管理制度6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煤气生产、回收、输配、使用和防护设施的制造、施工、运行、管理和维修的安全问题,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防止煤气泄漏、着火、中毒、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单位全体职工,引进外来施工单位所属人员。
第二条本制度引用文件
gb6222-20xx《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三条煤气系统安全重在“四防”即防火、防泄漏、防中毒、防爆炸。
第二章 煤气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教育并带领全体员工学好用好公司制定的《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和公司《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制订和完善各自的煤气安全生产责任制,煤气生产使用技术规程、安全规程、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规程等,并根据科学技术改进,适时作出修订,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煤气设备、设施设计必须严格执行gb6222-20xx《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并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程、规范。
第七条煤气设施的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对于笨重体力劳动及危险作业,应优先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措施,并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以提高安全可靠运行程度。
第八条煤气设施的设计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独立进行设计工作。
第九条煤气设施的焊接作业必须由经特种作业培训取得资格证(ic卡)的焊工担任。
第十条煤气设备、管道应明确划分管理区域,并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一条 各种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水封、冷凝排水器、管道支架等应编号,标志号码应在明显的地方,设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煤气管理室应挂有煤气工艺流程图,图上标明设备及附属装置的号码。
第三章 建立相关制度
第十三条 1、建立煤气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将设备设施图纸、技术文件、设备检验报告、竣工说明书、竣工图等完整资料归档保存。
2、建立记录煤气设施大、中修及重大故障情况和其运行情况卡片。
第十四条 煤气安全教育制度
煤气安全教育的内容
1、煤气安全规程;
2、煤气安全法规和标准;
3、煤气安全技术;
4、煤气防护、救护知识;
5、煤气管理制度;
6、煤气事故案例。
第十五条 煤气安全检查与整改制度
一、对使用煤气的单位,实行分级检查负责制,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各分厂每半月一次、车间每周一次、班组每日一次安全专业检查,各单位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组织检查,查出的隐患及时落实整改,检查情况应有详细记录,对煤气危险区(风机房、煤气回收站、离线烘烤、在线烘烤、混铁炉、连铸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必须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宜设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作业环境co最高允许为24ppm (30mg/m3)。
二、检查内容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附表一《煤气安全专业检查表》中要求组织实施。
三、凡属煤气专业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本着三定(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的原则及时消除,如在短时间内整改有困难,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对于查出的事故隐患要登记并作出限期整改指令(《煤气隐患整改指令通知书》见附表二)。消除隐患后,整改单位有关负责人要将整改情况向发出指令部门反馈消除隐患信息,并经发出隐患整改指令部门人员检查确认后,在原限期整改指令通知书结果一栏填写隐患消除。
第十六条 煤气设备、设施动火制度
一、在煤气设备、设施上动火,动火单位必须要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并提前一天到安全环保处登记,根据附件表三齐林傅山钢铁有限公司《停、带煤气管网设备动火许可证》中的要求,办理动火许可证。
二、计划检修动火时间和地点有变动时,应重新办理动火手续,原动火计划注明作废。
三、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严格遵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外尚须遵守:设备内煤气应保持正压,动火部位要可靠接地,在动火部位附近要装压力表或与附近仪表室联系。
四、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除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所规定的外,尚须做到下列:
1、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并经取空气样分析,其含氧量接近作业环境空气中的含氧量。
2、煤气设备内易燃物清扫干净或通上蒸汽,确认在动火全过程中不形成爆炸性的混合气体。
第十七条 煤气安全监测与防护制度
1、煤气操作岗位操作室必须设置良好的联系通讯设备。
2、室内作业应确保通风良好,保证操作与生产环境中co含量不得超过24ppm (30mg/m3)。
3、凡有可能造成煤气集聚发生煤气事故的危险场所,在关键部位,必须设置co监测报警装置。
4、使用煤气单位的燃烧装置,采用强制送风的燃烧嘴时,煤气支管上应设逆止装置或自动隔断装置,煤气设备易发生爆炸的部位必须安装泄爆装置,且相辅的空气管线边必须设泄爆装置。
5、煤气、空气管线在关键部位必须安装低压声光报警装置。
6、煤气监测报警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计量法》及《山东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7、各煤气单位配备使用的防毒仪器(如:氧气、空气呼吸器等),要落实专人负责,制订维护、保养、定检、定修制度,确保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如果多人公用一个防毒仪器的使用后要及时消毒处理预防人身疾病传染。
第四章 煤气设施的操作
第十八条 除有特别规定外,任何煤气设备均必须保持正压操作,在设备停止生产而保压又有困难时,则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
第十九条 送煤气时不着火或者着火后又熄灭,应立即关闭煤气阀门,查清原因,排净炉内混合气体后,再按规定程序重新点火。
第二十条 煤气系统的各种塔器及管道在停产通蒸汽吹扫煤气合格后,不应关闭放散管,开工时,若用蒸汽置换空气合格后,可送入煤气,待检验煤气合格后,才能关闭放散管,但严禁在设备内存在蒸汽时骤然喷水,以免形成真空压损坏设备。
第五章 煤气设施的检修
第二十一条 煤气设施检修制度、操作制度电除尘器检修制度
一、电除尘器检修前,要办理检修许可证,要制定出相应安全停电的措施,进入除尘器检查或检修,除应遵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有关安全检修和安全动火的规定外,尚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断开电源后,电晕极应接地放电。
三、入内工作前,除尘器外壳应与电晕极连接。
四、电除尘器与整流室应有联系信号。
五、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所用的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伏。
六、加压机或抽气机前的煤气设施应定期检验壁厚,若壁厚小于安全限度,必须采取措施后,才能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 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必须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必须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
第二十三条 进入煤气设备内工作时,应取空气样作一氧化碳含量分析,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30mg/m3 24ppm时,可较长时间工作,一氧化碳含量在50mg/m3 40ppm时,进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h,在100mg/m3 8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0min,在200mg/m316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5~20min。工作人员每次进入设备内部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2 h以上。
第二十四条 经一氧化碳含量分析后,允许进入煤气设备内工作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设专职监护人。
第二十五条 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必须要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并要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第二十六条 带煤气作业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等危险工作,不宜在雷雨天进行,作业时应有安全环保处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并须遵守下列规定:
1、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
2、距工作场所40m内,禁止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要离开作业点40m以外。
3、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的铁工具。
4、距作业点10m以外才可安设投光器。
5、不得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如需作业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煤气设施着火时,应逐渐降低煤气压力,保持煤气管道及设施正压,通入大量蒸汽,严禁突然关闭煤气闸阀或封水封出现负压,以防回火爆炸。
第六章 煤气事故的抢救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一旦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和大量泄漏煤气事故,现场任何人员都有责任立即报告公司调度室、煤气回收站和安全环保处等相关单位,如发生煤气着火事故应立即挂火警119电话,发生煤气中毒事故通知卫生室或现场应急氧气空气呼吸器给中毒者使用并立即送往医院。调度室、安全环保处、煤气回收站及相关单位做到不失时机地做好现场抢救工作。
第二十九条 发生煤气事故后,调度室、安全环保处应迅速赶到事故现场 查清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冒险救人,扩大事故,抢救事故的所有人员都必须服从统一领导和指挥,指挥人应是事故单位厂长、车间主任或值班负责人,视事故性质和波及范围划定危险区域,保卫人员负责布置岗哨,阻止非抢救人员进入,对煤气中毒、着火、爆炸和大量泄漏煤气事故,按《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和相关规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三十条 凡进入煤气危险区域的抢救人员,必须佩带空气呼吸器,严禁不戴防毒器具或口罩等其他不适合防止煤气中毒的器具进入危险区域抢救煤气事故,防止事故扩大。
第七章 绩效考核
第三十一条 凡发生煤气事故按照淄博齐林傅山钢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执行,造成重大事故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行政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律有关规定,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未尽事宜,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执行。
煤气管理制度7
1. 液化气及瓶的来源必须为合法注册单位,送气人员依安全要求操作.
2. 气瓶应远离火源和热源(距离不小心0.5米),立放使用,不许平卧使用,不许摇晃敲打.液化气软管必是耐油管,长度不超过2米.
3. 使用液化气进行食品加工期间,室内不可无人.液化气使用完毕,应及时关闭瓶阀.
4. 保持液化气使用房间的通风,每班操作完毕人离开时,应开启通风设施.
5. 当房间内液化气报警器发出报警,或闻到用液化气气味时,应立即关闭瓶阀,检查液化气泄漏的原因,安全后才能重新使用液化气.
6. 当液化气报警器发出报警,或闻到房间内有液化气气味时,禁止一切产生明火,火星和静电火花的设施和行为(如开关电灯风扇.接听手机.敲打金属等)关闭瓶阀,轻开门窗加强通风,人员离开房间,报告安全部门警戒,必要时报消防119.
7. 每班进入液化气使用房时,轻开门,闻闻室内有无液化气味.如有,则不许立即进入,需开门进行通风(此时不许开启排气扇),至无液化气味后方可进行检查原因.
定期检查液化气使用设施和报警器的安全情况,定期更换相关零部件和整机.
煤气管理制度8
1、目的
为了确保煤气抢检修作业过程中从业人员安全及作业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2、组织
各类煤气抢检修设立抢检修指挥中心,指挥中心主任由设备厂长担任,设备科在检修单位主控室成立抢检修临时检修指挥中心。
2.1参与单位
生产调度室?? 安全环保科?? 设备科?? 技术科??? 各参检单位
2.2职责
2.2.1生产调度主任:负责整个抢检修期间的全面协调工作,抢检修过程中紧急突发状态下的全权指挥工作。
2.2.2当班生产调度主任:负责突发状态下信息传递工作;负责检修过程中各种协调的具体工作及紧急状况下人员车辆及紧急救援物资的调配等协调性工作。
2.2.3综合管理科:负责整个抢检修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
2.2.4安全环保科:全面负责整个抢检修的各项安全工作;紧急状况下安全警戒、处置安全方案的编订工作及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工作。
2.2.5技术科:负责整个抢检修前后煤气系统的停运、清扫、气体置换以及启运前的气体置换方案的制定;紧急状况下处置技术方案的制定;处置过程中的指导监督落实工作。
2.2.6设备科:负责煤气系统抢检修的执行工作;负责特定状况下的处置方案的执行工作。
2.2.7各参检单位:按照抢检修计划,切实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安全顺利优质高效的完成作业任务。
3、抢检修安全规定
3.1参与抢、检修的全体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煤气安全技术规程及安全生产抢检修制度,并严格执行维修派工单制度。作业人员必须随身佩戴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作业环境有害气体浓度超标或氧气浓度不足时,应佩戴空气或氧气呼吸器,设专职监护人。
3.2各单位计划内检修,根据检修项目,提前有维修主管到检修单位,同单位维修主管、安全员及岗位班组长到现场实地查看、了解、咨询检修相关情况及紧急情况下逃生及救援的安全通道情况,并根据检修项目的规模、种类和特点,制订检修作业标准,安全措施(内容必须包括检修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安全负责人及参检人、安全确认人或部门,防止意外事故预案等),检修前组织参检人员召开检修专题会议,告知传达落实。
3.3临时抢修,单人作业必须确定安全监护人,二人以上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并严格执行维修派工单制度。
3.4抢、检修安全责任(监护)人条件及职责
担任检修项目安全责任人的员工,必须熟悉本项目工艺操作及技术特点,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责任心强。工作前,应认真检查作业项目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到位,所用的材料、工具是否存在缺陷,工作中,及时纠正人的不安全行为,观察提醒物的不安全状态,项目竣工后,督促清理现场物料,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5严禁岗位工跨工种担任安全监护人。
3.6抢、检修安全责任(监护)人在项目未结束,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3.7分厂内其它单位及外协单位人员参加的检修项目,作业前到厂安全环保科签定安全协议书,项目所在单位必须与检修方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厂内部单位相互检修,由项目所在单位安全员与检修方签定安全责任卡,同时对检修方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责任监督与纠治。
3.8各类危险作业,必须按炼钢厂安全管理制度及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动火点必须备有相应、有效的灭火器材和一氧化碳测定器;进入煤气设备或管道内作业,必须配备便携式一氧化碳测定器和便携式氧气测定器,并采取联系呼叫措施予以安全确认;工作人员每次进入设施内工作的
轧钢厂煤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本文2025-01-28 15:20:36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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