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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阳江人力资源和社会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8浏览:1收藏

阳江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阳江人力资源和社会

第一篇:阳江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阳江人力资源和社会

阳江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7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5号)精神,为全面落实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省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管理体制和扩大学校用人自主权,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二)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三)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四)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五)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实施的范围

实施范围为我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参加职称评审。

四、改革的主要内容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2.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4.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要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我市根据省制订的《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综合考虑农村学校和教学点实际,对教师予以适当倾斜,稳定和吸引优秀教师在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学校和教学点任教。农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课题、发表论文、计算机成绩、外语成绩等不作刚性要求。在农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2.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多种评价方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要在水平评价中全面实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各地可按照教师成长规律和教师队伍实际,探索创新评价手段和内容,提高评价科学性。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岗位管理制度和聘用制度,发挥学校的用人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评聘工作在岗位出现空缺的前提下,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

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任职资格评审。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和空缺岗位内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 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的教师岗位。改革前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的人员,已经取得的资格依然有效,择优聘用到相应岗位时应给予适当倾斜,不需再经过评委会的评审。

3.中小学教师的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结合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际,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05号)为基础,完善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研究解决高职低聘的具体问题。正高级教师名额由省根据国家下达数量具体分配。

4.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在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全过程中,及时公开评聘标准条件、评聘人选基本情况、评聘结果等,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有关人员的监督作用,及时纠正和查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规问题,保障评聘工作的规范透明。

(五)完善分级管理服务机制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机制,明确职责,调动基层积极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各地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确保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程序规范、评审结果公正、公平。同时负责全市中小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和海陵区、高新区,市直属学校(包含阳江市体育运动学校、阳江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实验学校、阳江市实验学校、阳江市府机关幼儿园和阳江市特殊教育幼儿园)教师一级职称及以下等级职称的评审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师一级职称及以下等级的评审工作。

五、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报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的,须符合《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有关规定要求,由个人向学校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及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二)学校考核推荐

1.确定人数。学校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确定竞争推荐人数。

2.考核推荐。一是成立推荐委员会。学校成立以一线教师为主的职称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4人,推荐委员会成员与参加竞聘教师有夫妻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需要实行回避)。推荐委员会对申报评审人员的资格、有关材料进行审查;二是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在校内公开述职,推荐委员会对其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三是学校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申请人任现职以来 表现和各年度考核等,集体研究确定具体推荐人员;四是推荐人员的申报材料在校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材料、资格的审查

一是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对学校的推荐人选材料和资格进行审查;二是县(市、区)教育部门成立由聘为相应及以上职务教师组成的考核小组(不少于3人),分学科对学校推荐人选进行说课讲课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教师申报一级教师职称及以下等级的(市直学校自行组织说课讲课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可授权规模较大、教育教学力量较强、人事管理较规范的中小学校自行组织说课讲课考核。三是市级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组织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及市直学校负责职称人员对报送的申报材料逐一核实。

六、评审程序

(一)制定评审方案。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要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经评委会组建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组建评审委员会。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和评委库。评委库入库委员须由同行和现聘为相应及以上职务等级的教师组成,且中小学领域的专家不少于3/4。评审委员会按照省有关规定组建。

(三)学科组评审和答辩。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学科)评审组,进行分组审议;对申报中小学一级、高级的人员,组织面试答辩,答辩结果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学科组在对评审对象的材料全面审阅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达到出席会议成员人数二分之一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委员会评议。评审委员会听取专业(学科)组评议的情况汇报,进行综合评议,最后采取无记名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五)公示。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集中公示,同时反馈到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确认。公示无异议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在公示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按职称管理权限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七)公布。经审核确认获得教师职称的人员,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文公布,颁发《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七、进度安排

改革工作分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2016年4月前后)

深入调研,掌握我市中小学情况和教师队伍状况,指导全市各地做好改革的相关准备工作,根据改革过程中可能遇到的 各种情况和问题,制定应急预案。

第二阶段:动员部署(2016年4月至6月)

(一)成立由市政府领导牵头的阳江市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

(二)印发文件。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和印发《阳江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审批。

(三)推进部署。召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会,传达学习改革有关精神,对改革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在6月底前成立本地区改革领导小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教育局备案;

2.各县(市、区)在8月10日前制定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实施办法,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教育局备案;

3.各县(市、区)教育局指导学校制定教师竞聘高一级职务实施办法和学校推荐教师申报高一级职称实施办法。以上的实施办法要广泛征求教师意见,获得大多数教师同意,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后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市直学校有关实施办法于7月10日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教育局备案。

(四)舆论宣传。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及政策宣讲、学习讨论、印发文件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改革工作的主要精神和重大意义,介绍改革的内容、步骤及具体要求等。通过宣传学习,让每位教师知晓、理解政策,使每位教师支持教师职称改革工作,保证职称改革顺利进行。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2016年6月至11月)

(一)核定岗位。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管理有关规定,对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数额、岗位层级等级重新核定。各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在6月底前完成岗位设置的核定工作。

(二)人员过渡。按照《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办法》于11月前完成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过渡工作。

(三)组织开展。评委会日常负责部门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5号)和我市工作安排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1.各县(市、区)于7月18日前分别将中小学教师职称中级评委会、初级评委会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和备案。

2.制定本地区中、初级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计划,并于9月底前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教育局备案。

3.各地区在11月10日前将评审结果按管理权限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备案。

(四)学校聘用。教师职称评审通过后,学校根据岗位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并兑现相应工资福利待遇。教师在领取相应资格证书后,在一个月内完成相关聘任手续,在完成聘任手续的下月起享受相应工资福利待遇。

第四阶段:总结阶段(2016年11月至12月)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反映,妥善处理改革和稳定的关系。评聘工作结束后,各地、学校要认真总结经验,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形成书面材料于11月底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教育局,同时做好迎接省检查的准备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教育局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检查,提出进一步深化完善改革和实现常态化评审的建议。

九、工作要求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工作十分复杂,必须按照国家、省的部署开展改革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和各学校要充分认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将改革作为当前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各地也要相应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按照现有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结合实际,周密部署。各县(市、区)要根据省、市工作部署,抓紧制定本地区教师职称改革实施办法。各部门要统筹规划,分工协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同时加强改革过程中的应急预警机制,妥善协调处理好改革遇到的问题。

(三)平稳过渡,稳慎实施。要充分认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复杂性,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妥善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实现人员平稳过渡。在平稳过渡的基础上,各职称(职务)层级的评聘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评价办法、评聘程序等,结合岗位聘用管理工作实际,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进行,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

(四)加强监督,规范管理。一是申报人员须客观、如实填报并提交申报材料。凡发现造假,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二是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泄露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和评审过程中的讨论、表决情况,对违反相关纪律及规定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三是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在推荐人选、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全过程中,及时公开评聘标准条件、评聘人选基本情况、评聘结果等,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有关人员的监 督作用,及时纠正和查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规问题,保障评聘工作的规范透明。

第二篇:安徽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模版)

安徽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

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和要求,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在我省全面推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为做好改革实施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为改革内容,以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臵为目的,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建立起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统一制度、分类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按需设岗、自由择岗、竞聘上岗的原则;

(三)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原则;

(五)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实施范围

改革实施的范围包括: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及省、市、县(市、区)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已核定编制的在编在岗的教师。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师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主要内容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法,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立统一的职称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臵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2.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制定评价标准条件。

根据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综合考虑我省不同地区教育发展情况,结合各类中小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在总结试点工作评价标准的基础上,修改完善符合我省实际的新的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评价标准要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一线经历,对特别优秀的教师、长期在教学一线的教师、乡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完善评审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负责制。认真总结我省三个试点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继续探索单位、业内和社会认可的多种评价方式,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价机制。

2.加强评聘工作监督机制。全面推行竞聘岗位数额、评价(竞聘)资格条件、评聘工作程序、参评人员业绩和评聘结果公开(公示)制度,增加评聘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保障广大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四)健全评聘工作程序。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应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单位)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各学校(单位)要结合本单位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和教育教学需要等情况制定竞聘方案和岗位竞聘条件,制定岗位竞聘条件应根据我省新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突出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实际需要。竞聘方案和竞聘条件须经学校(单位)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并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五)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用人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防止有评审通过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

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评聘工作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且有空岗的情况下进行,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鼓励中小学教师向农村和基层薄弱学校流动,经所在学校(单位)和拟聘学校(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中小学教师可跨校申报、竞聘。

3.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比例,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中小学教师岗位设臵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正高级教师结构比例及推荐参评人数按国家确定的比例和数额执行。

五、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改革准备阶段(2015年8月-12月)。

1.开展调研工作。按照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等级体系和岗位设臵管理的有关要求,围绕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水平评价标准和评审办法,开展调研工作,进一步调查摸底,核清各学校人员年龄学历结构比例、岗位聘用空缺等情况,摸清底数,总结经验,研究问题,提出建议,打好改革基础。

2.启动改革工作。将国家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工作的有关精神向省政府领导汇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联合成立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改革工作方案及系列配套文件,报经省政府同意后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二)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1月-5月)。

1.召开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传达国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部署改革工作。各市组织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召开会议动员部署,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工作要求。各市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备案。

2.加大对改革工作的宣传。各市要通过新闻媒体、会议座谈、学习讨论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向广大教师宣传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介绍改革的范围、条件等政策和方法、步骤及具体要求等。

(三)改革实施阶段(2016年5月-11月)。

1.确定岗位比例。按照国家中小学校岗位设臵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数量控制在各市在岗教师总量的0.25‰以内;小学(幼儿园)首次评聘高级教师数额,根据各小学(幼儿园)核准的教师岗位总量确定,100人(含)以下的按1名推荐,各市总的评聘数额控制在全市现有小学(幼儿园)在岗教师总量的1.5%以内,市直、各县(区)具体数额依照省确定的总体比例由各市确定;其他级别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和结构比例按现行规定执行。

2.组织人员过渡。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原则上2016年6月底前完成。对于改革前已经取得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已取得资格予以保留,按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岗位等级进行过渡,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可按规定程序参加竞聘上岗。

3.进行个人申报。在人员过渡工作完成后,各学校(单位)在已核定的各级别空余岗位数额内,公布拟竞聘岗位数量、竞聘方案和竞聘条件,由教师按照自愿的原则,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对竞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拟定参加竞聘人选。

4.开展考核推荐。各学校(单位)要成立竞聘委员会,根据制定的竞聘方案和岗位竞聘条件从师德素养、岗位教学工作业绩、教学一线实践经历,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对参加竞聘的教师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确保考核评价结果客观公正。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由竞聘委员会根据核准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或现有空岗数额,择优推荐拟聘人选参加各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并在本单位公示推荐人选。考核评价要破除论资排辈,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体现业内认可和岗位需要。

5.组织专家评审。对已通过学校(单位)竞争推荐但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评价标准组织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其中,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实施,根据国家下达我省正高级教师数额,择优确定正高级教师人选,评审结果及时上报两部备案。全省中小学高级教师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现行管理模式组织实施。对已经取得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通过学校(单位)考核推荐,拟聘用到相应岗位的教师人选,不再参加评审,由学校直接聘任到相应岗位。

6.单位按规定聘用。各学校(单位)根据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的结果,按照我省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总结阶段(2016年12月-2017年1月)。

各地在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完成后要对整个工作进行总结,对工作过程中相应政策规定、工作程序的操作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特别要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解决办法,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上报两部。

六、工作要求

中小学职称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工作环节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里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改革的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把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纳入到当前深化改革的议事日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现行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的综合管理,教育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学校要发挥用人主体作用,按照核准的岗位设臵方案和工作安排,认真做好人员过渡、岗位竞聘推荐和聘用工作。

(二)结合实际,周密部署。各地要根据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改革工作。要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要认真总结改革经验,为不断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探索积累经验。

(三)平稳过渡,稳慎实施。要充分认识改革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平稳过渡,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要严格按照方案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评价办法、评聘程序等,结合岗位聘用工作,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改革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篇: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_〕9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__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__府厅发〔201_〕48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__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__人社发〔201_〕6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__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__府办字〔201_〕25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5、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实施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全县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以及教研室、电教、教育装备、基础教育有关的教育部门、校外教育机构和专业技术职务是中小学教师系列的教育事业单位的在职在岗并取得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可参照本实施方案组织教师办理过渡手续和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三、主要内容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机制,创新评价办法,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2、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和小学特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执行新的职称(职务)评价标准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我县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的评价标准,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__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__人社发〔201_〕6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__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__府办字〔201_〕258号)文件执行。各学校和评委会,要对照新的评价标准,紧密结合单位和我县实际情况,按照各类中小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注重向特别优秀教师、一线教师、农村教师适当倾斜。

(三)改革和创新中小学教师评价和监督机制

1、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要按照分类改革、分类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2、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

3、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主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改革试点的全过程;要保障广大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行“六公开”、“两监督”制度,即:向教师公开岗位数额、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评聘程序、参评人员业绩、评聘结果、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监督,保障评聘工作的客观公正、规范透明。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任的统一。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严格执行聘用合同,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

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有空岗的情况下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控制范围内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的教师岗位,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对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已经取得的资格依然有效,择优聘用到相应岗位时应给予适当倾斜,不需再经过评委会的评审。

为缓解中小学教师职称聘任矛盾,对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担任同一岗位层级专业技术职务累计超过12周年的中小学教师,现聘任岗位可不占单位岗位职数,实行“职数单列”,原有工资及相关待遇保持不变。过渡期满后,此项政策即停止执行。

3、根据__府厅发〔201_〕48号文件精神,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在国家、省制定新规定前,暂按《__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试行)》(__人发〔2008〕13号)有关规定执行。正高级教师结构比例数按省下达的职数执行。

四、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基本程序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应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进行。学校制订竞聘工作方案,竞聘方案经学校全体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县教体局审核同意,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实施。评聘工作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报

学校按照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公布拟聘岗位数额及竞聘条件,竞聘条件应不低于国家和我省相应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中小学教师对照竞聘条件,按照规定程序向学校提出书面申报。

(二)考核推荐

学校组建推荐委员会,推荐委员会通过多种方式,对参加竞聘教师在师德、能力、业绩、贡献和学生、教师、社会公认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按照批准的竞聘工作方案,以量化评分方式确定推荐对象,提出推荐意见,确保考核推荐结果客观公正。学校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集体研究等额确定推荐人选。

推荐人选的确定,要破除论资排辈,注重向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待聘人员和教学一线的中青年教师倾斜,同时要注意各年龄段的结构比例。

拟聘人选的确定,应根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的本单位岗位职数的余额总数,在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待聘人员和符合申报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实行竞聘上岗。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待聘人员应占岗位聘任余额总数原则上不得低于70%。未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拟聘任推荐人选需经县教体局审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报专家评委会评审。

(三)专家评审

专业技术资格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__人社发〔201_〕__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学校推荐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按专业技术水平确定拟聘教师人选。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

(四)学校聘用

学校根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的结果,按照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有关要求,将评审通过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

五、时间安排

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分四个阶段开展改革试点工作: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_年9月中旬)

1、成立__县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抽调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办公设备;

2、制定《__县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3、召开动员大会。传达学习国家、省、市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和文件精神,部署改革试点工作;

4、加强舆论宣传。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及政策宣讲、学习讨论、印发文件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宣传改革工作的主要精神和重大意义,介绍改革的内容、步骤及具体要求等;

5、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_年9月底前)

1、调查摸底。按照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等级体系和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要求,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底数,掌握各学校教师素质情况、年龄结构情况、评聘情况、岗位余缺情况等,为改革试点提供准确数据;

2、确定各类相关表格及证书式样。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_年10月—201_年12月)

1、核定岗位。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岗位数额,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指导意见确定;其他层级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及数额,由省、市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核定岗位比例及数额;

2、人员过渡。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换发相关证书;

3、核定岗位余额。人员过渡后,重新核定各单位岗位余额数;

4、竞争推荐。单位教师岗位出现余额后,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开展竞争推荐工作。通过竞争推荐且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可由学校按程序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须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再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

5、组织评审。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组织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6、办理相关手续。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_年2月底前)

按照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各校认真开展自查和检查,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改革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总结经验,提出进一步深化完善改革的意见建议,特别要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解决办法,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体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体局共同组织检查验收各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情况,形成改革试点工作报告,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教育局。

六、工作要求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改革试点本身涉及人员过渡和评审等诸多环节,工作十分复杂,必须按照国家、省、市、县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开展试点工作。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改革试点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县、校两级分别成立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体局要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的综合管理,县教体局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县财政局要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责经费保障。学校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工作安排,认真做好评聘工作。

2、结合实际,周密部署。各校要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

3、平稳过渡,稳慎实施。要充分认识改革试点工作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平稳过渡,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试点顺利有序推进。严格按照__府厅发〔201_〕48号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处理好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和其他职称系列的关系,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相应比例(数量),坚决防止和避免其他职称系列的“搭车”行为。

4、认真总结,及时汇报。各校要认真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改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送县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篇: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96号)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我省中小学先行一步,全面推进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按照有利于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有利于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配套推进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分类管理的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和重贡献的原则,统筹规划,稳步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全面完成各项改革任务,逐步建立完善新的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以下范围内进行:

(一)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的教师。

(二)设区的市、县(市、区)教学研究、电化教育、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师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三、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重点围绕拓展教师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办法,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制度体系。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统一后的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初级职务名称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中级职务名称为一级教师,高级职务名称为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要求,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修改完善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评价标准要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三)创新评价机制。进一步健全同行专家评议制度,完善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改进评价方式方法,关注育人,注重教学,鼓励教研,综合评价,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多种评价方式。全面推行公示制度,增强职称工作透明度。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评聘工作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核准公布、按岗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鼓励中小学教师跨校评聘。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

四、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大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2年1月至10月)

成立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工作班子;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底数,掌握了解情况;研究制定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经省政府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批。

(二)实施阶段(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

1.动员部署。印发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召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对改革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工作要求。

2.人员过渡。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对于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资格予以保留,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可按规定程序参加竞聘上岗。

3.竞争推荐。学校(单位)教师岗位出现空缺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推荐数量,按照《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组织开展竞争推荐工作。通过竞争推荐且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由学校(单位)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须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参加职称评审,通过评审的,再由学校(单位)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4.组织评审。对已通过竞争推荐但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按照《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5.岗位聘用。根据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制有关规定,对通过职称评审的,组织按岗聘用,兑现工资。

(三)总结阶段(2013年3月)

按照改革实施工作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和检查,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改革工作总结报告,总结经验,提出进一步深化完善改革的意见建议。

五、组织领导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国务院重要决策,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推动义务教育和基础教育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大力实施科教兴鲁和人才强省战略,建设经济文化强省的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成立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改革实施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共同负责,按照现有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改革实施工作的具体组织和落实,各学校(单位)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工作安排,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职称申报推荐、岗位聘用和聘后管理等工作。

(三)科学谋划,稳妥推进。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深入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改革实施工作的主要精神和重大意义,充分调动教师理解支持改革、积极参与改革的积极性,把推进改革与全面履行职责、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与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改革实施工作有序进行。

第五篇:陕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陕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全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按照国家要求,成立由省政府领导牵头的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和两厅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由两厅分管厅领导和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深化改革工作的政策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市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二、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部署深化改革工作。成立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两厅联合召开深化改革工作部署会,传达学习全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第二阶段:上报深化改革工作方案。总结各市扩大试点工作经验,修改完善《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和《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规则》等文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教育厅联合向两部报送深化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按照两部批复,根据各级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和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并及时将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结果报两部备案。

第四阶段:深化改革工作总结。全面总结深化改革工作,研究提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意见。

三、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妥善处理改革中出现的难点问题,平衡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政策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教师队伍稳定,激发教师工作热情,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扎实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附件:1.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2.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 3.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规则 附件1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职,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申报人员任现岗位近5年以来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申报正高级教师须有2次以上为优秀等次,申报高级教师、一级教师须有1次以上为优秀等次。

五、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年均不少于72学时(其中少先队辅导员年均少先队专业培训不少于24学时)。

六、身心健康。

第二条 业务条件 一、三级教师

(一)基本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较好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三)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并考核合格。二、二级教师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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