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空题

第一篇:填空题
1.凡代理国库业务和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均应设立(待结算财政款项)一级科目。
2.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一律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进行核算,不得转入其他科目。
3.存款保险实行基准费率与(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制度。4.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 万元)。
5.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6.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7.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 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8.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9.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拟订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选择前款规定方式时,应当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则。
10.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法定事由发生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11.投保机构出现法定违法事由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投保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公示)。
12.投保机构未依法及时、足额交纳保费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0.05%)的滞纳金。
13.《存款保险条例》自(2015 年5 月1 日)起施行。14.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15.商业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16.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7.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
18.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9.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21.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2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行政许可应当(注销)。
23.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权做出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可以(撤销)。
24.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 元以下、对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5.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6.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 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7.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29.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回收、销毁)。
30.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1 万元)以下罚款。31.纪念币分为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
32.抵押人以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33.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34.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办理假币收缴业务。
35.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36.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 年)内予以处分。
37.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 年)。
38.存款人因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于(5)个工作日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39.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40.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41.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42.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43.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44.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45.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 年)。46.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47.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48.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49.政府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0.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51.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原告查阅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档案材料或者监督检查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法定或者合理)期限内准予原告查阅。
52.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53.人民银行某分行认为下级中心支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决定限期履行)。
54.某金融机构受到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处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该中心支行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 个月)内,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5.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序)、期限、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
56.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57.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
58.(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
59.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60.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1.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
62.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3.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64.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65.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6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罚款5—30 万元,某行经研究决定依法(减轻)处罚,作出罚款3 万元的处罚决定。
67.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68.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行政许可应当(注销)。69.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权做出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可以(撤销)。
70.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1.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72.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7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74.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7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十五日起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6.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77.(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 规范性文件。
78.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付结算)的金融机构,不得参加交换。
79.(票据交换章)由人民银行统一刻制颁发,并作为重要业务印章按有关规定保管和使用。80.(录入员)和复核员的操作代号由系统管理员负责给出、变更和注销。
81.经审核合格的,发给交换代号、票据交换专用章,正式通知参加票据交换并(公告)8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任何人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8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84.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回收、销毁。
85.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它的单位是(元),它的辅币单位是角分。86.纪念币分为(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
87.到目前为止,中国人民银行已发行了(5)套人民币。
88.为适应国际收支统计工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发了(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并于2009 年末在全国各外汇指定银行全面成功上线。
89.核销制度改革按照“(先进口)、后出口”的核销改革路线要求进行。
90.我国“宽进严出”的外汇管理框架正转变为对外汇资金流入流出进行“(均衡管理)”。91.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核查方式包括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
92.外汇局对银行头寸限额的调整频率,原则上一个公历年度不超过((一)次。93.抵押人以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94.担保法》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95.根据《金融统计管理规定》,金融统计是以(会计科目)和各类账户信息为基础的全面统计,在此基础上形成各类统计报表。
96.《金融统计管理规定》要求,统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培训,未经岗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经考核不适宜担任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97.办理票据交换的交换员必须是本行(正式)职工。
98.参加清算系统的金融机构,必须遵守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的结算原则。
99.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100.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抵触。
101.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102.个人储蓄账户一日一次性支取50 万元或一日数次支取累计超过50 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开户银行应于(次日)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103.第五套人民币100 元、50 元纸币正面主景为(毛泽东)头像,背面主景分别为人民大会堂和布达拉宫图案。
104.第五套人民币20 元纸币采用了立体感很强的(荷花)图案水印。
105.第五套人民币1 元纸币与第五套人民币其它券别的纸币在凹印技术上相比,增加了凹印(手感线),用手触摸起来凹凸感更明显。
106.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办理假币收缴业务。
107.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108.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109.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
110.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用于(投资)。
111.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112.大额现金的标准是(5)万元以上。
113.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提取现金的账户是(一般账户)。
114.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存入,不得提取(现金)。
115.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116.存款人因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于(5)个工作日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17.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118.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119.第五套人民币100 元、50 元纸币采用的是磁性缩微文字(安全线),迎光观察,分别可见RMB100、RMB50 的字样。
120.第五套人民币100 元、50 元、10 元纸币采用了(阴阳)互补对印图案的防伪措施。121.第五套人民币50 元纸币正面左下角的面额数字“50”,其颜色随观察角度不同而发生变化,这个防伪特征的名称是(光变)油墨面额数字。
122.第五套人民币10 元纸币和5 元纸币采用的是全息磁性开窗(安全线)。
123.第五套人民币1 元、5 角、1 角硬币背面主景图案分别为(菊花)、荷花、兰花。
124.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货币真伪的服务。
125.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126.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个人签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127.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材料。
128.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原印签卡片、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司法部门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129.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统一管理和维护。银行应按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报银行机构代码信息。
130.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13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132.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可开立(异地账户)。
133.企业法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134.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135.个体工商户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136.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有关证明。
137.1 中国居民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138.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139.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
140.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141.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142.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143.(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144.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145.存款人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该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
146.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147.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 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148.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149.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
150.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不得有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和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的行为。
151.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152.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153.(五铢钱)是我国钱币史上使用时间最长的货币,也是用重量作为货币单位的钱币,在我国五千年的货币发展史上起到了一定的影响。
154.我国第一套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字样采用汉字1 种文字书写。其中汉字是由(董必武)书写的。
155.第五套人民币1 元纸币的票面长度为130 毫米,5 元纸币的票面长度为135 毫米,其宽度均为(63)毫米。
156.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该“假币”按规定应该按(损伤人民币)处理。
157.第五套人民币100 元纸币背面主景上方椭圆形图案中的红色线纹,在特定波长的紫外光下显现(橘黄)色荧光图案。158.第五套人民币2005 年版100 元、50 元、20 元纸币在双色横号码下方增加了(白水印)。
第二篇:填空题
一、填空题
1.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2.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3.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
4、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5.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 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6.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 和党员。
7.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 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8.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9.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10.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
11.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12.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
13.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14.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 处分。
15.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于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于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16.故意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17.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 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18.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一档给予处分的规定。
19.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 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
20.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 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21.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22.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 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23.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4.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25.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
26.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27.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28.党员犯罪情况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9.预备党员违反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 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30.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可分为:直接责任人、主要领导责任人、重要领导责任人。
31.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 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32.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33.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34.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 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35.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36.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37.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 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38.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39.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除外。
40.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1.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2.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3.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4.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细微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务、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 处分。
45.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46.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7.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8.故意做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 或者撤销党内职位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9.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做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0.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于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51.对抗组织审查,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2.对抗组织审查,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
处分。
53.对抗组织审查,包庇同案人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4.对抗组织审查,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5.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6.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57.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了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8.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59.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0.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61.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62.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3.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64.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5.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处分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6.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67.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8.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69.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70.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71.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7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73.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74.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75.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76.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77.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8.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前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9.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80.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1.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82.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或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83.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84.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85.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86.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87.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88.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89.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90.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出党籍处分。
91.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92.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试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出党籍处分。
93.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9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5.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9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97.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98.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99.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填空题
填 空
(B)罢免是任命代表大会实施一种严厉的监督方法也是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忠于职守防止(滥用职权)和滋生官僚主义的一种有效方法。
(D)对我国家(公权力)监督的必要性远远超过对社会其他权利监督的必要性。
(D)地方党的委员会的监督职责在大部分时间都是由党委(常委会)履行的。
(D)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是对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党组织及其成员执行纪律处分的职能机关。
(D)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会员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D)党的纪律检查机关通过行使监督检查(调查)建议处分等职权保证党恶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党的队伍的纯洁性和纪律的严肃性。
(D)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条件由三个方面组成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三各方面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F)腐败是一种(公权力)异化的社会现象。
(G)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G)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惊醒审查以保证其符合(宪法与法律)的要求。
(G)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有行政复议职权,都是行政复议机关。
(G)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被申请人。
(J)监督主体是由多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构成的。(J)监督是指各种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的活动所进行的监督、督查活动以及对滥用公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各种行为的(纠正)活动。(J)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当面举报等形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检举揭发。
(L)立法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M)民主党派监督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的具体体现。
(Q)权力的(相对)行是指权力存在于人与人的关系中没有人与人的关系单独的个人无所谓权力。
(Q)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Q)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Q)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查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Q)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任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R)人民政协的监督实质上是一种有组织地反映(统一战线)各方面的意见的民主监督。
(R)人民政协的监督所一种(决定)形式的监督。比自发的监督更加正式,更具组织性和政治影响力。
(R)人民政协通过(视察),检查等途径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的监督是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一环。(R)人民政协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
(S)隋唐时期的检查法规比较具体简明易形监察程序严格主 要检查法规是隋的《司隶六条》和唐的(《监察六法》)(S)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定制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S)审级监督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对审判组织形式此项权利。
(S)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行为过程中的犯罪行为予以定罪量刑,从而实现监督(行政)权的目的地一种司法监督形式。(S)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S)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S)社会监督主要包括社团监督(公民监督)舆论监督。(W)我国行政系统内的行政监督机关主要包括上级行政机关以及行政监督的(专门)机关。
(W)我国的信访按内容可以分为三类即参与类求决类和(诉讼)类。
(X)西方权利监督思想的哲学基础是(“性恶论”)(X)刑事审判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所进行的专门法律监督。
(X)刑事二审如果是由检察院提起的抗诉,必须(开庭)审理。(X)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相对人对行政终局才裁决不服,不能提前(行政)诉讼,只能向裁决机关或者裁决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
(X)新闻舆论监督是具有人民性(公开性)及时性广泛性快捷性等特征的一种社会监督。
(Y)舆论是(公众)思想和意见的公开表达。(Z)中国权利监督思想的哲学基础是(“性善论”)(Z)中国古代的(权力制约)机制以“道德制约为主、法律制约为辅”。
(Z)中国古代(谏诤)制度的确立是对皇帝廉政与勤政的有限度的监察。
(Z)执法监督是人民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大会决议的行政情况实施的监督。
(Z)作为党的领导机关党的代表大会的党内(监督)主体地位是不言而喻的。
(Z)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查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和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均依法享有侦查权人民检查院对上述机关或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都可以依法进行监督。
(Z)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死刑案件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或者书面审查与调查研究相结合的方式,不开庭受理。
(Z)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对法律的实施负有特殊的责任.一方面代表国家对公民犯罪实行法律监督,刑使(公诉)权另一方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进行监督行驶刑事审判监督权.(Z)针对法律本身及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不足和问题,政协可以通过形成(建议)案和报告等形式向有关机关特别是立法机关提出建议,要求对宪法和法律进行修正。
(Z)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说加强政协监督的方式。
@S(党政分察)思想是孙中山“以党治国”理论在其监督思想中的集中体现也是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的特点之一。@S(弹政和一)是指监察机构将弹骇河惩戒连为一体具体弹骇与惩戒的双重职能该思想是孙中山监察权独立思想的深化和发展。
@J(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是检查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S(审查起诉)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是人民检查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审查决定的诉讼活动.@J(审级)监督是指依法律所规定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监督的重点是对案件审判质量与效率的监督。@S(申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有关国家机关陈述申辩理由并提出改正撤销该行为或者赔偿损害的请求。@S(控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有关国家机关告发和揭露。
第四篇:填空题
填空题:20题20分。
答题技巧:多注意看加黑的地方,填空较复杂,可反复加深记忆。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起重机械、模板等架设设备,应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安全警示标志符合(国家标准)。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注册地在杭州市萧山区的某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起重机械安装时,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由县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企业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保证施工作业人员能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上岗前安排不少于(三个月)的实习操作。(建筑焊工)是浙江省特别要求的特殊工种。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报告修改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实施。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完成,应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并留存记录。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行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
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验收。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公司、项目部、班组)。安全标志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负责管理。浙江省建设工程建筑安全最高奖是(浙江省安全生产文明标准化工地)。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以(企业技术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技术责任制度。企业取得安全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限(3年)。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有效期(2年)。
企业要深入开展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为主要内容的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活动。要依法严格事故查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10万平方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专职安全员配备不得少于(4人)。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的一次记(3分)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项目经理未在现场带班的一次性记(6分)
一级基坑开挖深度(大于10米),三级基坑开挖深度(小于7米),二级基坑(大于等于7米、小于等于10米)。对一级安全等级和对支护结构变形有限定的二级的基坑侧壁,应对(基坑周边环境)及(支护结构变形)进行验算。支撑拉锚的安装必须按(先支撑后开挖)顺序进行。支护结构未对施工完成而在桩顶部顺意增加大量附加荷载易(塌方)。
挡土墙是用来维护土体边坡稳定,防止坡体滑动和边坡坍塌。对于高度在5米以内的,一般多采用(重力式)挡土墙。顶管工作坑内应设符合规定的和固定牢固的(安全梯)在盾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要有(安全专项方案和措施),这是盾构设计方案中的关键。顶管法施工,盾构进出洞都存在相当大的危险性,因此(对策和监控措施)必须落实到位。
安装2M以上的柱膜时,应搭设(操作平台),利用齿条的顶端,可顶起高处的重物,同时也可用齿条的下脚,顶起低处的重物被称为(齿条千斤顶),扣件拧紧力距应为(40~65N..m)
梁、板等水平结构构件的底模应根据与结构(同龄期、同条件养护)的混凝土试块强度的规定,方可拆除。拆下的摸板构件、配件(严禁向下抛掷)。悬臂构件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强度应大于等于设计强度的(100%)。特殊结构的模板拆除,应按(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
(弯曲疲劳)是钢丝绳破坏的主要原因之一,破断前一般有(断丝、断股)等预兆。每个绳夹应拧紧至卡子内钢丝绳压扁(1/3)为准。吊运中对于受力方向变化大的情况和高空作业场所,禁止用吊钩型滑轮,要使用(吊环滑轮)。
无锚点吊推法吊装时对工件在吊装中各不利状态下的(强度与稳定性)应进行核算,必要时采取加固措施。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施工现场,应标出龙门架的组对位置,工件就位时龙门架所到达的位置以及行走路线的刻度,以监测龙门架两侧移动的(同步性),要求误差小于跨度的1/2000。建筑拆除工程的施工方法有机械拆除,爆破拆除,(人工拆除)三种。拆除施工采用的脚手架,安全网,必须由(专业人员)搭设。经(项目经理)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在深沟、基坑或陡坡地区作业时,应由专人指挥,其垂直边坡深度一般不超过(2M)。推房屋的围墙或旧房墙面时,其高度一般不超过(2.5M)。打桩过程中,严禁任何人进入以桩轴线为中心的(4M)半径范围内。
拆除工程(严禁立体交叉作业)。水平作业时,各工位
填空题
本文2025-01-28 15:18:54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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