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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推荐)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8浏览:1收藏

解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推荐)

第一篇:解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推荐)

解读《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5月19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上网征求意见,在《办法》发布之前,银监会法规司负责人对市场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他提到《办法》有助于防范未来银行体系系统性风险,不会抬高企业贷款门槛等。《办法》出台后会给金融机构6个月的过渡期。

《办法》有助于防范未来银行体系系统性风险

问:为什么要制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会负责人:《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银监会近两年一揽子贷款业务监管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之所以起草这个《办法》,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该《办法》主要是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国内外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实践中的良好做法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规定。从国际上看,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有成熟的经验,在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方面有很多以成为行业管理的良好做法。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借鉴国际的良好做法,结合我国国情,在风险管理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不仅风险管理理念得以更新,风险管理工具也得到应用,而且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了信贷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该《办法》对以往和现行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监管制度进行系统化的调整与完善,是一项银行业先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银监会成立后倡导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明确监管工作的目的,就是通过审慎

1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但面对近些年我国金融资产显著增长,信贷资产规模迅速扩大的状况,如何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有效防范信用风险已经成为银行监管极其重要的责任。同时,对于我国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模式在经济市场化转型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相对粗放的地方,信贷文化还不够健全,尤其是贷款支付管理较为薄弱。在实际贷款活动中存在贷款资金不按照贷款用途使用的情况,从而可能诱发系统性风险,影响到我国银行体系的稳定与发展。该办法是基于长期因素的考虑制定的,它是我国银行业监管制度的一部分,也是银监会实施依法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办法》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有利于支持我国经济友好又快的发展。《办法》在目前国际金融危机冲击背景下,有利于保障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有效供给,有助于商业银行科学、合理的配置信贷资源,加大金融对经济增长的支持力度,从而保障信贷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和国际民生的重要项目中去,为拉动内需的投资项目保驾护航。同时,办法也有利于防范贷款快速增长形势下的银行风险,有利于优化信贷结构,有助于商业银行提高信贷管理的质量,有助于防范未来银行体系的系统性风险,进一步提升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办法》强化贷款全流程管理

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基本内容?

银监会负责人: 本《办法》共分八章43条,包括总则、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法律责任、附

则等几个部分,《办法》主要从贷款业务流程规范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是对以往和现行贷款类监管法规系统性完善。其主要要点集中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办法》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商业银行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提升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办法》要求贷款人内部应将贷款过程管理中各个环节进行分解,按照有效制衡的原则,将各个环节职责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岗位,并建立明确的问责机制。这些环节主要包括: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等。通过进一步强化科学的贷款全流程管理,真正实现粗放型向精细化的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变,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贷款发放的质量,也有利于商业银行增强贷款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办法》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提升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与控制的能力。办法要求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办法还规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类,并提出了具体操作要求。在固定资产贷款中,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的,规定原则要求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这些规定是对现行贷款规则的补充,目的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发放与支付的管理,依法加强贷款用途管理,堵塞信贷管理环节的漏洞,增加挪用贷款的操作成本,从而减少贷款挪用的风险。

第三,《办法》强调合同或协议的有效管理,强化贷款风险要点的控

制,有助于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办法》要求贷款人在合同或协议中应对控制贷款风险有重要作用的内容与借款人进行约定,使贷款人通过合同来控制贷款风险。

第四,《办法》强调加强贷后管理,有助于提升信贷管理质量。由于不合理的绩效考核导向,商业银行“重贷前、轻贷后”的现象普遍存在。《办法》要求加强贷后风险控制和预警机制,强调动态监测以及对贷款帐户的管理。

第五,《办法》明确贷款人的法律责任,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有助于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审慎监管的有关内容,《办法》规定对不按本《办法》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行为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纪律处罚、罚款、取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监管措施。这些规定合理设定贷款业务的处罚类别,以便于督促商业银行加强贷款的全流程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国银行业依法经营和依法监管的水平。

《办法》不会抬高企业贷款门槛

问:《办法》出台是否会影响企业的贷款申请与使用?

银监会负责人: 该《办法》没有抬高企业获得贷款的门槛,也不改变授信条件、期限、利率等要求,因此不会对企业获得银行授信产生影响。在贷款使用方面,《办法》只是从贷款支付环节,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贷款用途管理,这是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也是银行业监管的一贯要求。同时,《办法》提出的贷款支付管理理念,目前在固定资产贷款实践中,银行在内部风险控制上已经贯彻了这一

理念,在某些业务领域已经成为全行业的习惯做法。另外,《办法》考虑到各种实际情况,在贷款支付管理上体现了较强的灵活性。资本金同比例支付不会影响项目贷款的发放

问:《办法》中规定的资本金同比例到位的要求是否会影响项目贷款的发放?

银监会负责人: 《办法》中规定的资本金同比例到位的要求,是从维护贷款安全的高度重点强调了项目应符合国家的项目资本金制度。《办法》关于资本金同比例支付的有关条款与国家有关资本金管理制度的要求是一致的。这种资本金同比例到位的规定,有利于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的健康发展。

问:《办法》实施贷款支付管理是否会影响商业银行和企业的成本? 银监会负责人:《办法》在确定支付标准和方式时,综合考虑了大中小企业的特点、承受能力等因素,并由部分银行进行了实际业务测算。结果表明,该标准能够保证企业的正常用款需求,也能够保障贷款的及时有效的支付,还能够降低企业利息支出,节约企业的财务成本。对商业银行来说,可能从量上看会增加某些业务操作环节的成本,但实际上由于贷款质量的提高,贷款损失的减少,总体上还会提高商业银行的整体效益。

问:《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银监会是否对不同银行有不同的要求? 银监会负责人:《办法》以客户为标尺,确定了实施贷款支付管理的最低标准。由于大银行也有小客户,小银行也有大客户,因此目前的标准不会对不同规模的银行产生不同的影响。从立法的角度考虑,该

办法是个最低标准,除规定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支付标准以外,还规定了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条款,具有很大的灵活性空间,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身风险管理的实际和特征,制定相关的管理细则。

问:如何理解《办法》与以往法规的关系?

银监会负责人:《办法》对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的操作流程提出监管要求,是对现行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监管制度的系统化完善,是银监会实施依法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于1996年出台的《贷款通则》等相关信贷管理法规没有矛盾。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问:目前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都能按《办法》规定执行?

银监会负责人: 由于《办法》实施涉及到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业务操作流程的相关调整,《办法》出台后将会给银行业金融机构六个月的过度期,主要是对现有的流程、管理系统进行改进与完善,以适应贷款支付管理,以及全流程管理的需要。

第二篇: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总则………………………………………………………………第1页职责界定…………………………………………………………第1页固定资产界定及分类……………………………………………第2页固定资产管理细则……………………………………………..第3页附则……………………………………….……………………...第5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公司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固定资产具体管理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财务部职责

财务部负责对公司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和实物监督,具体职责有:

1、编制、修改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监督各部门对固定资产管理的执行情况;

2、组织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工作;

3、参与固定资产投资招标及合同签定的审核;

4、对固定资产的付款申请单及固定资产发票进行审核、入账;

5、负责固定资产新增、调拨、报废等的账务处理;

6、固定资产台账和系统账务的核对;

7、定期组织固定资产盘点,不定期抽查固定资产实物管理情况。第四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职责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相关管理事项,主要职责:

实行部门长责任制,部门长对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及保管情况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质保部是检测设备或划归固定资产的大型量检具的实物归口管理部门;

设备部是机器设备以及部分相关其他设备(如为生产配套的大型辅具、工具、叉车,大型拖车、除湿机等)归口管理部门;

人事行政部是办公设备、客运和货运汽车、房屋及部分相关其他设备的实物归口管理部门。

实物归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汇总上报固定资产投资预算;

2、负责资产申购立项审批手续、组织固定资产投资招标工作;

3、负责办理合同签定、付款申请、资产验收及发票上交手续;

4、负责办理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手续;

5、对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监管,配合财务部对固定资产的实物盘点;

第三章 固定资产界定和分类

第六条 固定资产界定

1、定义: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单位价值较大,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2、特殊规定:

1)符合固定资产定义,但用于设备或工程维修的,该类资产不得单独列为固定资产,而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相关费用(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大修支出除外)。

2)符合固定资产定义,但其不能独立运作而必须作为其他资产不可分割的附件,不得单独列为固定资产。

3)符合固定资产定义,但在新的经济环境下按固定资产管理没有实质意义的资产。第七条 固定资产分类

按资产类别分类,公司的固定资产可分为以下五大类:

1、房屋、土地、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宿舍楼等;建筑物包括大门、车棚、道路、围墙、烟囱、水塔、污水池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机器设备指用于生产经营所使用的机器设备,包括焊机、清洗机、刷光机、悬挂链等、大型划归固定资产的工装辅具等。

3、运输设备指小汽车、大卡车、轿车、叉车(除手动叉车外)等运输工具。

4、检测设备是指用于检测产品(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或性能所使用的仪器设备。

5、办公设备主要包括:电脑(主机和显示屏分开)、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电视机、空调、冰箱、办公家具(桌椅、文件柜、茶几除外)等与办公有关的设施。

6、其他设备:除以上类别以外的设备。

第八条 固定资产编码规则

1、为便于管理,除K3系统编码外,财务部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台账编码与K3系统编码保持对应。

2、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编码标贴,标贴号与固定资产台账编码一致。

3、固定资产资产编号规则:

办公设备和其他设备一项资产对应一个资产编号或多个资产编号(如电脑的主机和显屏)。按序编号,新增资产时编码续增,资产移动时编码随物不做改变;

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一项资产对应一个资产编号。一项资产几台设备组成的,每台设备资产编号相同。

能够单独区分价值,设备入账部门原则上区分成不同资产入账。

4、资产编号统一由财务制定、标签由财务发放至各资产使用部门,财务部和管理部门按规定在新增资产时将标签贴在资产上。各类资产编码如下: a、办公设备:BGXXXX(自0001号起编)。b、机器设备:JQXXXX。c、检测设备:JCXXXX。d、房屋:不贴资产编号标签 e、运输设备:不贴资产编号标签。f、其他设备:QTXXXX(自0001号起编)。g、资产标签样式(见附件1)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细则

第九条 固定资产购置和验收

资产购置前须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1、工程类:统一填制《投资项目申请书》(见附表1);

2、设备类:

2.1在招标范围内的和不在招标范围内但公司规定需要招标的,统一填制《投资项目申请书》; 2.2其他设备统一填制《设备需求(购置)申请表》(见附表2)。

新购(或自制)资产安装完毕,达到可验收状态后,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

验收并填制《固定资产验收表》(见附表3)或《工程竣工验收表》(见附表4); 第十条 固定资产入账

须提供以下资料

1、外购设备采购发票;自制设备包含配件采购发票及其他费用清单。《固定资产验收表》或《工程竣工验收表》 2、3、固定资产卡片

4、固定资产纸质照片

5、资产管理人员协同财务部张贴资产标签。

固定资产发票已交至财务,但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验收手续的,财务部按发票金额记入在建工程,待收到验收报告后转入固定资产。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调拨

固定资产调拨指资产内部转移、出借或有偿性出租给外单位,出售、发外维修等,以《固定资产调拨单》作为资产转移的依据。

1、固定资产在公司内部之间转移,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见附表5)并办理相关手续;

2、固定资产出借、有偿性出租给外单位、出售、发外维修等,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见附表6);

固定资产须回调的,管理部门须到财务部办理核销手续。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报废

1、对于严重损坏或已无维修价值的固定资产,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见附件7),后附报废资产实物照片,财务部根据报废申请单对资产状态(包括资产名称、编码、使用年限、使用状态、、折旧、净值等)进行确认,最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2、经审批后,确定资产变卖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资产变卖的招标工作或直接议价,财务部安排固定资产管理专员参与固定资产实物的变卖现场全过程。

3、财务部根据已审批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资产变卖合同、《销售发票》对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并更新《固定资产管理台账》。

4、实物已报废,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废手续。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盘点

财务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固定资产盘点,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及归口管理部门根据盘点通知要求配合财务部进行盘点。盘点时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台账进行清点,内容包括:资产名称、数量、存放

地点、编码、使用状态等。实物盘点与管理台账、账面资产有差异的,资产使用部门需说明原因。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卡片管理

固定资产卡片管理:固定资产卡片由财务部统一管理,每新增一项资产,都须新增一张卡片,每张卡片对应一项资产(此项资产可以是一个或多个同种资产)。各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卡片时必须详细填写资产名称、数量、存放地点、使用部门、管理部门、原值(不含税价)。固定资产编号由财务部入账时填写,财务部在填写固定资产编号时除填写系统入账编号外,同时将实物编号和凭证号写在卡片上,以便查阅及管理。

第三篇: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和管理,充分发挥公司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等五部委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固定资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超过2000元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办公家具、电子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

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低值易耗品及特许经营权对应的实物资产,其实物管理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限公司。

第四条 原则

一、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防范因固定资产验收手续不齐、职责分工不明确、制度不健全,造成固定资产丢失、闲置等。

二、固定资产请购应纳入本单位财务预算。固定资产请购事项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防范因预算制定不合理、审核程序不严、造成空置或短缺,导致企业资金占用过度、固定资产使用效能低下、无法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等。

三、固定资产的日常实物管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固定资产采购、验收、调拨、改良、保管、处置、租赁、抵押、清查盘点的控制流程应当清晰。防范因管理不规范、验收手续不严格、保管方式不合理、监督制约机制缺位、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制度不健全,造成固定资产质量不合格、固定资产损毁、财产流失等。

四、固定资产实行账、卡、实物分管原则,各部门职责分明,要求账、卡、实物一致,如出现问题,应立即查明原因,并作出专题报告,进行下一步处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固定资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公司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固定资产的全过程业务,确保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固定资产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二、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审批与执行;

三、固定资产采购、验收与款项支付;

四、固定资产投保的申请与审批;

五、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与执行;

六、固定资产取得与处置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六条 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一、采购部门(或行使采购职能的部门)

(一)固定资产采购预算的汇总、执行;

(二)固定资产的购买。

二、使用部门

(一)固定资产采购预算的编制;

(二)负责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实物保管和日常维护与保养;

(三)固定资产的请购。

三、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一)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监督,包括固定资产卡片建立、固定资产的验收。跟踪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报废的确定和盘点清查;

(二)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办公类固定资产管理;运营管理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固定资产管理。

四、采购部门、使用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如属于同一部门的,按照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原则,按照部门职责和采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各部门提出的固定资产投资预算进行预审并汇总编制预算、财务核算、付款,固定资产价值管理及固定资产盘点监督。

六、管理层的职责:主要包括对预算进行审核确认,对各使用部门提出的采购申请在授权分工的基础上进行审批。审批的结果交采购部门执行,交财务管理部门监督核算。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新增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购买按照公司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依据合同、发票、固定资产请购资料和固定资产验收资料,完成固定资产卡片登记。

第八条 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从进入公司开始到退出公司的整个生命周期所发生的全部情况,都要在卡片上予以记载。固定资产卡片上的栏目主要有:类别、编号、名称、规格、型号、建造单位、原始价值、预计使用年限、折旧率、存放地点、使用单位以及停用、出售、转移和报废清理等内容。

固定资产的编码规则按照附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在验收时,发现品种、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款式、数量等不符,或存在缺损、包装损坏等情况,对验收不合格的固定资产要拒绝签收,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协调处理,根据验收情况和责任,办理退货、补货、更货、索赔等。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发票、合同和请购资料和验收资料比对一致的,经相关领导、责任人签字确认后,财务管理部门方可进行财务结算(即挂账处理),且账实卡一致。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与折旧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入账价值,包括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这些支出既有直接发生的,如支付的固定资产的价款、运杂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等,也有间接发生的,如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利息和外币借款折合差额以及应予分摊的其他间接费用等。

由于固定资产的来源渠道不同,其价值构成的具体内容也有所差异,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入账价值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孰低者,作为入账价值。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七、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不包括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八、其他来源固定资产按会计准则入账。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折旧 一、一般固定资产折旧均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实行分类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的通知》执行。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残值率公司另行规定。

二、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但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的实物资产的摊销方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三、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四、资本化更新改造过程中固定资产;

五、按国家规定不计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保管、保养及维修

一、管理及使用部门应设有资产管理员,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对资产进行保管和保养。

二、保养、维修和更新改造审批流程按权限进行审批。

三、资本化大修或者更新改造应按会计准则在改造期间暂停折旧,并重新计量资产账面价值。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

使用部门需要调拨固定资产,需要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内部调拨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固定资产拥有量的实际情况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并向相关部门发出调拨通知,各单位应于接到调拨通知7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接;完成交接后,应及时更新固定资产卡片并联系财务管理部门更新账务。

第十六条 资产的停用

连续停用两年以上的固定资产,应列为“闲置资产”,并报送合理处置方案。

第十七条 盘点和清查

各公司以及部门必须建立资产盘点清查制度,定期由资产管理部门牵头,财务管理部门和各使用部门共同参与下进行盘点。

对盘点工作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事项进行分析,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章程》等规定权限报批后才能进行账务处理。

各子公司完成盘点后,向公司本部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报送固定资产盘点表和固定资产盘点清查报告。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盘点范围

公司所拥有和管辖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账面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实物资产;

二、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但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的实物资产;

三、资产负债表上未进行体现,使用期限超过1年且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的低值易耗品。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出租

由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有权机构审批通过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出租业务。对于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固定资产,按自有固定资产管理;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处置处理。出租审批的有权机构为《章程》等规定的相应机构。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租入

由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有权机构审批通过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出租业务。对于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得将固定资产入账,但固定资产日常维护按自有固定资产管理;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自有固定资产处理。租入审批的有权机构为《章程》等规定的相应机构。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资产的报废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已超过其使用的年限,且不能继续使用;

二、因自然或人为的原因使固定资产受到损毁与丢失,且无法弥补和修复,无法继续使用的;

三、由于历史原因,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存在重大的质量问题,性能低劣且无法修复的;

四、因工艺设置改变和技术进步而遭淘汰,需要更新换代的;

五、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虽未超过使用年限,但实际工作量超过其产品设计工作量,且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发生损耗及对固定资产处置,应当按照《章程》和《授权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一、由申请报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注明报废原因,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

二、单项专用设备、仪器仪表、生产线等达到5万以上的资产、办公设备、家具、房屋、运输工具及其他设备的报废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鉴定。

三、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应交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会签,并按照程序报送审批。

四、报废固定资产都应到当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备案。

五、收到同意核销固定资产的相关文件后,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应在固定资产管理台帐和卡片上注销,财务管理部门同时办理资产报废的账务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归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

第四篇: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固定资产贷款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商业银行法》、《合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系指中国工商银行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 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应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按照申请与受理,评估、审查与审批,发放与收回的程序,自主选项、独立评审、自担风险,实现信贷资产的良性循环, 保证贷款的质量与效益。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借款人),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工商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实行贷款证管理的地区,须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申请外汇固定资产贷款,须持有进口证明或登记文件。

2、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工商银行贷款投向。

3、项目具有国家规定比例的资本金。

4、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须持有批准文件。

5、借款人信用状况好,偿债能力强,管理制度完善,对外权益性投资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第三章 贷款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具备贷款基本条件的借款人,可以向所在地工商银行县、区支行及其以上机构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提交书面借款申请、项目建议书、经有权部门审计或认可的财务报表及生产经营情况等资料

第七条 工商银行办理贷款业务的县、区支行及其以上机构均可受理借款人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受理行应向借款人提供相应咨询服务并对其资格和贷款项目进行初审。

第八条 受理行对借款人基本条件和贷款项目审查后,提出初步意见。对有贷款意向的项目,向上级行报告,并纳入贷款项目储备库管理。需出具贷款意向书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贷款评估、审查与审批

第九条 对初审同意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按照《中国工商银行 固定资产贷款评估办法》进行调查、评估。

第十条 信贷部门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借款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2、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工艺技术、装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项目产品的国内外市场供求现状、竞争能力及其发展趋势等。

3、项目资金筹措。项目总投资及构成的合理性,各项投资来源的落实情况及可靠性。

4、贷款效益与风险。贷款项目运营后的经济效益、偿债能力、贷款项目综合效益,贷款风险规避措施。

5、担保能力。保证人主体资格及偿债能力,抵押物的合法有效性。

6、相关资料及情况。评估报告、调查报告中所采用数据、资料的真实性,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验证贷款风险度。

第十一条 信贷审查委员会负责贷款的审议。具体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限和程序按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未经总行、一级分行行长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或超越权限审批贷款。

第十四条 经审批同意的贷款,可以应借款人的要求,出具贷款承诺函,具体办法按总行有关规定执行。在有效期内,贷款承诺一般不予撤销。如发现借款人或贷款项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影响贷款 安全时,工商银行有权依约撤销贷款承诺。

第十五条 项目贷款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再追加。因项目概算调整确需追加的,应由借款人重新提出借款申请,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是指从项目第一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时间。具体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项目情况和银行资金供给能力协商确定,最长一般不超过10年。在借款合同确定的期限内,贷款可以分次发放,分次收回。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贷款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利率档次、利率浮动、计息方法、结息时间及加、罚息等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应提前向工商银行申请展期,能否展期由工商银行决定。展期期限按贷款通则的规定执行。展期批准权限比照贷款审批权限办理。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必须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续签或重新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固定资产贷款的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第六章 贷款发放与收回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贷款经审批同意后,借款人应向办理贷款发放手续的经办行提交项目用款计划。经办行在发放贷款前,应对下列 内容进行复查:

1、借款人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2、评估测算指标是否变动。

3、保证、抵押、质押是否合法有效并已落实。对贷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应停止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及时向上级行报告。

第二十一条 贷款发放前,经办行应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由经办行与借款人协商订立。借款人应当按照经办行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资料。在签定合同之前,借款人应承诺遵守以下要求:

1、使用工商银行统一的借款合同文本。

2、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并根据需要办理或督促担保人办理登记或公证手续。

3、准予工商银行参与项目设备和工程招标等工作。

4、在还清工商银行的全部借款之前,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应事先征得工商银行同意。

5、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合并、分立、合资、股份制改造等产权变更或承包、租赁等经营方式改变的,应事先征得工商银行同意,并在落实贷款债务和提供相应担保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贷款一般实行保证、抵押、质押贷款方式,对信誉好的企业,也可发放信用贷款。外汇贷款必须实行保证、抵押或质押贷款方式。对外汇贷款提供担保的企业,需具有外汇经营资格,且有正当的外汇来源,或在担保书中注明所保证标的为等值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还款来源为借款人的综合效益和其它资金。偿还外汇贷款的币种应与借款币种一致。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提前偿还借款,须先征得工商银行同意。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在贷款到期前,经办行应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要求其按期偿还借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的,工商银行可以按照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约定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帐户中扣收,或依法处理抵押物或质物。

第二十七条 贷款呆帐按工商银行有关呆帐核销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工商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借款合同约定,对贷款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应按以下原则使用借款:

1、按项目工程进度和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2、项目资本金和其它资金应按照约定一次到位或与贷款同比例到位。

3、不得将项目借款作为项目资本金、股本金等使用。

4、外汇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应在10日内到当地外汇管理机构登记备案。不得将外汇借款结汇使用,相应的国际结算业务应通过工商银行办理。

第三十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应按季向经办行提供借款使用、工程建设、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等情况与资料。

第三十一条 经办行应参与贷款项目概、预、决算审查及项目建设工程招标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经办行要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运营效益,以及借款人生产经营总体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记录或报告报审批行。

第三十三条 实行项目经理制。对大中型贷款项目,聘任项目经理,实行贷款项目全过程管理与监督,并为借款人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

第三十四条 总行直接发放的贷款,可委托项目所在地分支机构负责贷后管理,并签定贷款委托管理协议。一级分行及以下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允许向异地发放贷款。银团贷款按照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建立贷款质量定期监测分析制度。及时、准确反映贷款质量状况。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不良贷款的管理、清收和转化。定期分析不良贷款的形成原因及变化情况,制定并实施防范和化解不良贷款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破产时,工商银行应依法参与借款人破产财产的认定与债权债务的处置;对于以抵押、质押方式担保的债权,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保证人担保的债权,应依法向保证人追索。

第三十八条 建立固定资产贷款台帐管理制度。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信贷管理台帐系统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建立固定资产贷款档案管理制度。经办行应负责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贷款档案资料;审批行负责保存与贷款审批及备案有关的资料。

第四十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外提供涉及工商银行和借款人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八章 贷款责任

第四十一条 实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责任制,完善审贷分离制度。加强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建立、健全部门分工负责制和信贷工作岗位责任制。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受理、调查、审查、发放、管理和收回,由信贷部门负责。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评估,由评估咨询部门负责。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呆坏帐核销,由资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相关法律事务,由法律事务部门负责。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相关人员根据其所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贷款调查人承担贷前调查失误责任;贷款评估人承担评估失误责任;贷款审查人承担审查失误责任;贷款审批人承担审批失误责任; 贷后管理人承担管理责任。

第九章 违约责任与处理

第四十七条 工商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违约:

1、除国家政策调整、发生不可抗力、借款合同另有约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外,因工商银行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数额提供借款,并给借款人造成损失。

2、在计收贷款利息及国家规定收费范围之外收取其它费用。

3、无正当理由或未经借款人同意,从借款人帐户扣收未到期贷款。

4、未经借款人同意,对外提供涉及借款人商业秘密的资料。

5、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四十八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违约:

1、未按约定数额、日期收取借款或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

2、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和资料,不如实向工商银行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等资料,拒绝工商银行对借款使用情况和有关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与检查。

3、以承包、租赁、合资、兼并和股份制改造等形式,逃废工商银行债务。

4、使用外汇贷款企业未按要求到外汇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5、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借款本息,或有其它危及贷款安全的行为。

6、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四十九条 工商银行违约,按相关规定负违约责任;借款人违约,工商银行有权停止支付尚未使用的借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解除借款合同,同时按合同约定计收违约金,并采取其它必要的债权保护措施。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工商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并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操作规程。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中国工商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办法》、《中国工商银行基建贷款办法》、《中国工商银行科技开发贷款管理办法》以及中国工商银行有关自营外汇固定资产贷款办法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技术改造信贷处: 为适应我行逐步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的需要,更好地贯彻总行下发的《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在对试点行进行调查研究,在全国选择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抽样测算,并征求各分行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固定资产贷款特点,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将此文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试行。试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反映。

1995年3月1日 中国工商银行

附:

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的需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资产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行多年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经验,并参照国外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惯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制定本实施细则的基本宗旨是:具体落实《中国工商银行资 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对资产实行风险量化管理,分专业考核的要求,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系统由贷款风险评价、贷款的风险控制、贷款质量监测与考核、风险贷款处置及贷款安全保障机制组成。第四条 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遵循量化管理、防范为主、努力转化、及时补偿的原则,对增量重在风险的事前防范,对存量重在风险的转移消化,对已有的损失重在及时补偿。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外币业务可参照我行外汇贷款风险管理的办法执行。

第二章 贷款风险评价

第六条 贷款风险是指借款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风险贷款资产是指那些银行难以清收本息的贷款资产。

第七条 申请我行固定资产贷款的企业,必须由我行(或我行认可的信用等级评定机构)对其进行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企业信用等级依次分为AAA、AA、A、BBB、BB、B六级,相应的等级系数分别为0.4、0.5、0.6、0.7、0.8、1.0。

第八条 银行受理企业贷款申请后,应及时按照我行有关规定的要求,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或审查),测算主要财务效益指标,并用固定资产项目贷款风险等级评价指标:企业信用等级、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偿债保证率、贷款期限、内部收益率等(见附表一)测算项目的风险等级。

第九条 依据测算得分多少,确定固定资产贷款项目风险等级,依次为AAA、AA、A、BBB、BB、B六级,相应的风险等级系数分别为0.4、0.5、0.6、0.7、0.8、1.0。

第十条 根据不同贷款方式对贷款风险程度的影响大小确定不同的贷款方式风险系数(见附表

二、附表三)。

第十一条 根据贷款项目风险等级系数和贷款方式风险系统预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度(风险含量):

固定资产贷款风险度(风险含量)=贷款方式风险系数×贷款项目风险等级系数

第三章 贷款的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贷款决策是在对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企业全面综合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的,贷款风险度大小是贷款决策的主要依据。第十三条 贷款风险度是确定贷款审批权限的一个重要指标 贷款风险权重额=贷款风险度×贷款金额

为达到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目的,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设定各级行风险权重授信额,适当上收风险度大的贷款和适当下放风险度小的贷款的审批权限,逐步形成按贷款风险度大小确定贷款限额的分级审批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对以下几种情况,一般不予贷款:(1)信用等级为BB级、B级企业的贷款申请;(2)BBB级企业主要相关财务指标(资产负 债率和偿债保证率)较差的;(3)企业贷款资产风险度大于0.6的;(4)固定资产项目贷款风险等级评价的七项指标中,任何一项指标得分为零的;(5)固定资产贷款风险度大于0.6的。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必须全部实行有效担保或有效抵押。第十六条 逾期、呆滞、呆帐固定资产贷款要分别控制在占固定资产贷款余额的10%、5%、2%以内,要求逐步下降到8%、5%、1%以内,并对这三类贷款实行专门管理。

第四章 贷款质量监测与考核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后,贷款行应定期对贷款的质量及风险程度进行检查、监测、考核。

第十八条 按照贷款逾期程度和债务清偿的可能性,将银行已经发放的贷款(贷款资产)划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等四种类型。

正常贷款指在借款合同规定期限内,预计借款人能按时归还本息的贷款。

逾期贷款是指根据借款合同规定期限(含展期),逾期两年以内,且预计借款人能够清偿全部本息的贷款。

呆滞贷款指根据借款合同规定期限,逾期二年以上或银行贷款后,因借款人偿债能力不足难以偿还本息的银行贷款。

呆帐贷款是指:(1)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清算后不能还清的贷款;(2)借款人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而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获保险补偿仍不能还清的贷款;(4)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逾期贷款。

第十九条 按照四种贷款资产存在形态对贷款安全的影响,分别确定其相应的贷款形态风险系数为1.0、1.5、2.0、2.5。

第二十条 贷款行依据下述公式确定单笔存量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度。

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度=企业信用等级系数×贷款方式风险系数×贷款形态系数

贷款资产风险度大于0.6的视为风险贷款资产。

贷款行依据下述公式确定一个企业、部门和辖区的全部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度

全部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权重额 =-------------- 贷款资产风险度 Σ固定资产贷款金额

(其中: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权重额=固定资产贷款金额×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度)

对全部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度大于0.6的企业列为高风险企业进行监测,并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切实加强固定资产贷款的贷后跟踪管理工作。根据不同的贷款资产风险度规定相应的检查间隔期。每个检查期都应提供跟踪 监测考核的报告,对风险度大于0.6的贷款应有专人管理。第二十二条 建立贷款质量监测制度,各级行定期上报贷款资产质量监测表(见附表四)。各省级行于每半年后二十五日内将贷款资产质量监测表报总行。

第二十三条 上级行负责对辖区和部门的全部固定资产贷款资产的检查与考核,并设定以下五个监测指标。(1)全部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度 逾期贷款余额

(2)逾期贷款率=----------×100% 全部固定资产贷款余额 呆滞贷款余额

(3)呆滞贷款率=----------×100% 全部固定资产贷款余额 呆帐贷款余额

(4)呆帐贷款率=----------×100% 全部固定资产贷款余额 应收未收利息

(5)应收利息比例=------×100% 利息收入总额

(式中分子应收未收到利息包括表内固定资产贷款应收未收利息与表外固定资产贷款应收未收利息,分母包括已收固定资产贷款利息加 分子项。)

上级行定期测算和通报全部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情况,并作为考核行长政绩的主要指标之一。对全部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度较大的辖区和部门要进行检查和整顿。同时,上级行对这些辖区的信贷投放要实行区域控制。

第五章 风险贷款的处置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发生合资、合作、合并、兼并、股份制改造等行为而导致企业法人变更时,所欠银行贷款本息应由新的法人承担。银行应督促企业更换借据,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并订立贷款分期偿还协议。

第二十五条 银行对分立和改组企业应落实债权债务,银行应监督其按分立或改组后实有资产所占比例将债务分置于各分立和改组企业,并重新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必要时可依法追索。

第二十六条 对逾期贷款,贷款行要加强管理,督促催收。必要时可与企业共同签订贷款清偿协议,重新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并监督企业予以清偿。

第二十七条 对呆滞贷款,银行必须设立专户进行监督管理,可相应成立专职部门清收。

第二十八条 对解散企业,贷款行应落实好全部债权债务;对破产企业,贷款行应依据规定清收贷款本息。确已无法收回形成呆帐、坏帐的,按有关规定及时冲销贷款本息。

第六章 贷款风险管理保障机制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审贷分离和集体审查贷款的贷款风险防范系统,各行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现有信贷机构进行调整,或在信贷部门内部应明确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管理和贷款检查职责。并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实行集体审批贷款。

第三十条 贷款调查评估职能:负责对项目风险等级和贷款风险度的测算,对产品和行业经济形势调查分析,确保调查和评估情况属实,对调查评估和测算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 贷款审查职能:负责对贷款的初审,审查拟贷项目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并负责向贷款审查委员会起草报告,承担贷款审查不严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贷款管理职能:负责贷款发放,贷后跟踪管理及贷款的回收工作,承担跟踪管理不严,贷款回收不力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贷款检查职能:负责对贷款资产的检查、反映和通报风险贷款资产并参与呆帐核销工作。同时应对造成贷款失误的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贷款检查人员承担检查失误和督导不力的责任。第三十四条 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专司权限内的贷款审查,审查委员会用例会制度的形式审查贷款。委员会决策失误导致的损失,由委员会和贷款最终审批人共同承担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分行在试行中,要围绕本实施细则进行相应的配套改 革,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中凡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注:评定指标说明及表格略。

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

1、贷款种类

技术改造贷款、基本建设贷款。

2、贷款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贷款方式

担保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4、贷款期限

技术改造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基本建设贷款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特殊情况需要超过10年的必须报总行批准,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5、贷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项目贷款,应在贷款到期日前30日,向开 户行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担保人同意继续为其担保的书面证明。经有权人批准后,每笔贷款只准展期一次,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6、贷款利率

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

7、贷款条件

①借款人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②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经开户行认可的还款计划;

③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在其帐户内应保有不低于贷款余额10%的存款作为结算支付保证。自愿接受农业银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开户行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

④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⑤实行贷款证的地区,应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

⑥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⑦对办理担保贷款的,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 或质物;

⑧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应有经国家机关批准的项目立项批文,并符合国务院规定的资本金比例。

8、借款人需提供的资料

①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或实施方案、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等有关批文;

②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情况;

③在开户行存入规定比例资本金的证明;

④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资金来源落实的证明材料;

⑤申请外币贷款要提供借款人前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⑥与贷款相关的其他材料。

以下资料来源于工商银行网站

一、业务品种

1.一般项目贷款:客户因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产生资金需求而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的本外币贷款,按照贷款的不同用途,可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科技开发贷款。

1)基本建设贷款:是指用于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服务设施和以外延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新建或扩建生产性工程等基本建设而发放的贷款。

2)技术改造贷款:是用于现有企业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技术 改造项目而发放的贷款。

3)科技开发贷款:是指用于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制开发、科技成果向生产领域转化或应用而发放的贷款。

4)商业网点贷款:是指商业、餐饮、服务企业,为扩大网点、改善服务设施、增加仓储面积等所需资金,在自筹建设资金不足时,而向银行申请的贷款。

2.并购贷款:针对境内优势客户在改制、改组过程中,有偿兼并、收购国内其他企事业法人、已建成项目及进行资产、债务重组中产生的融资需求而发放的本外币贷款。鉴于该项贷款的特殊性,中国工商银行制定了专门的办法规范该类贷款的审批及管理,具体情况可向中国工商银行县支行以上机构咨询。

3.临时周转贷款:对中国工商银行已承诺贷款客户,在项目建设中采购设备或建筑材料,因计划安排资金暂时不能到位所发放的垫付性短期贷款。

4.外汇转贷款:外国政府及金融机构(贷款人)向我国借款人提供并由国内银行转贷的贷款。该类贷款通常带有一定优惠,如利率较低,期限较长。该类贷款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均由贷款人决定,通常带有一定优惠,如利率较低(一般在0.2%-0.3%,有的甚至为无息),期限较长(一般在10-40年间,并含有2-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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