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论文

第一篇:住房公积金论文
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缺陷及对策建议
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开始探索改革旧的城镇住房制度,其目的:一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二是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经过20多年的改革实践,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确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住房公积金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保障体系,并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储存、财政监督”的原则建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为了解决广大职工的住房问题而建立的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其设定宗旨是一种国家支持的社会自助形式,通过金融互助,增强缴存公积金的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促进该项制度不断完善,是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当前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缴存比例不规范、缴存额差距大,分配不公
一是缴存基数差异大。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未规定缴存基数的上限,加之不同行业和单位之间的工资收入差距悬殊,造成缴存基数差距大。虽然2005年建设部要求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所在城市平均工资的2-3倍,但无强制性。经对某城市住房公积金的调查,每月缴存基数最高为8万元,最低为10元,相差8000倍,单位平均缴存基数最高与最低相差408倍。
二是缴存比例差距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未规定缴存比例的上限,由于近几年不同行业、企业的收入差距拉大,各地执行的住房公积金占职工工资收入的比例由5%到20%不等,差距比较大。缴存基数高的单位,其缴存比例也普遍偏高,最高达30%,而缴存基数低的单位其缴存比例仅为5%,相差达6倍。
三是成为“合理避税”的渠道。由于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税务部门有严格的限制,比例超过上限,超过部分企业和个人分别要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但对缴存基数却没有严格的规定,加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各单位上报的缴存基数审核流于形式,造成很多单位通过虚假高报工资基数,将住房公积金作为工资薪金外发放奖金、津贴的渠道,从而达到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途径。
四是使用上存在不公。虽然住房公积金作为政策性低息贷款,比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贷款利率低,然而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比较严格,部分中低收入者,却难以通过这个渠道获取融资购房,永远也享用不到自己长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能到退休时全额领取。而相对的低存低贷,实际上是让低收入家庭承受了利息损失。
(二)使用率不高,资金沉淀率高
根据建设部提供的数据,到2005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累计已归集9759.5亿元,职工提取3499.9亿元,结存6259.5亿元,已向523.5万个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4599亿元。究其原因:一是资金的安全性要求高,使用渠道单一;二是贷款手续繁琐、限制多,门槛高;三是支取条件严格,提取数受到限制;四是政策障碍,有些人无法享受;五是部分地区房价绝对水平较低,消费者还不习惯负债消费,一般都通过自筹资金一次性付款,造成这部分地区公积金只存不用,使用效率偏低;六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场竞争意识不强,市场推广力度较弱,开发企业更愿意选择与商业贷款合作,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个人住房贷款一直是银行的“优质品种”,很多商业银行在发放开发贷款时,要求开发企业从本行发放个人贷款,在一定程度上挤占了公积金贷款市场份额;七是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住房金融优势不明显,表现在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差距较小,又受到贷款额度的限制,很多消费者需要办理组合贷款,额外多支出很多相关费用,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购房者选择公积金贷款。
(三)覆盖面窄,受惠人数少
事实上,和“三险”一样,住房公积金也是一种强制性社会福利,但未能享受到这项福利的人并不在少数,根据国家建设部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6329.7万人,仅占在岗职工人数的58.4%。这个数据还不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农民等目前尚未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的群体。
另外我们在审计调查中发现,不仅有许多私营、民营企业没有参加到公积金体系中来,就连某些大型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也实行“二元模式”:对正式编制内员工缴纳公积金,而对聘用员工不缴纳公积金。
二、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缺陷
(一)“房委会决策”流于形式。虽然各地成立了住房资金管理委员会,也制定了住房资金归集、使用、管理的规定,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但委员会形同虚设。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外部监管基本缺失,住房委员会制度没有真正发挥职能作用。
(二)财政、银行监督形同虚设。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对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不仅有着严格的审批程序要求,而且明确规定,财政部门有“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但事实上,财政部门或暗渡陈仓或明目张胆挪用公积金的事情屡屡发生。银行以吸储为中心的考核机制,监管不力甚至不管、主客观上都为住房公积金被挪用留下了缺口。
(三)自律意识不强,内控制度不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能真正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运行,个别地方资金管理分散,有过分追求自身利益的现象;公积金管理中心缺乏严格的内控制度,通过内部调账、补签合同、修改合同等方式违规使用资金的情况比比皆是。甚至也不乏某些公积金管理人员卷款而逃、海外旅游,甚至豪赌、抵押挪用公积金投资炒股等现象。
(四)住房资金和公积金混同使用和挪用,企业自行归集住房公积金的现象依然存在。一是各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因此在政府职能部门干预下,住房资金和公积金混同使用和挪用的情况相当严重。二是一些中央直属的大型国有企业,不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自行归集和管理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存在很大隐患。
(五)手续繁琐、限制条件多。来自建设部的资料显示,截至2005年末,全国公积金运用率仅58%,其沉淀资金达1656亿元人民币,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贷款“叫好不叫座”,全国将近一半住房公积金在银行里“睡觉”,并产生负收益。经调查发现,一方面手续繁琐、审批时间长,贷款条件多,让许多前来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人烦不胜烦,是影响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积极性的重要原因;另外一些地方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产抵押、评估等业务时设置障碍较多,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基本采取缴存人联保方式放贷,贷款余额及规模受到较大限制。
(六)区域间不可流通,是住房公积金本身存在的制度缺陷,造成一些地区公积金供不应求,需要严格控制贷款额度,另一些地区又大量闲置,使用效率不高。以北京市为例,2005年成交的商品房60%都是外地人购买,而在本地居民购买的40%的商品房中,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所占比例很小。
三、对策及建议
针对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在制度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应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方面的制度,加强管理,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率。
(一)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应切实履行起职责,尽快按照要求,规范缴存基数,坚决杜绝擅自扩大缴存基数、超比例缴存公积金问题,避免公积金中心成为缴存单位工资外发放薪金补贴及避税的渠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资金的管理,在国家规定的商业银行内开设公积金缴存、贷款及增值收益账户。购买国债应严格限定在一级市场。对委托中央债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的国债应随时进行监管,避免发生国债回购、质押、担保等问题,保证国债的保值、增值和安全完整。
(二)提高贷款限额,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利率
一是提高贷款限额。各个地方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贷款限额。
二是放宽贷款条件。可参照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发放条件,适当降低个人购房的首期付款金额,放宽一手房屋的竣工年限。如对所购房屋竣工年限在5年内(含5年)的,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参照一手住房贷款条件。
三是降低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贷款,带有保障性质,因此应适当拉大与商业贷款利率差距,减少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支付负担,或实行差别利率,对于购买自住、小户型低收入家庭,应提供更加优惠的贷款利率,确实起到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作用。
(三)更新观念、简化贷款手续,提高公积金使用率
一是要转变观念,切实改进贷款服务。克服只求管住、不求用好和怕麻烦的消极思想,认真解决贷款条件过高、手续复杂、审批时间长等问题,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二是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建立个人住房贷款个环节的联合办公制度,实行一条龙服务,提高贷款工作效率,方便职工贷款。
三是要努力降低个人贷款的担保、评估、公证、保险、抵押登记等各种费用,减轻职工负担,真正发挥住房公积金作为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的优势。
(四)创新贷款品种,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
目前由于政策原因,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许多条件限制,其中最主要的两条是:只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住房。因此大部分有强烈改善住房需求的城镇职工因为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而无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其次一些低收入行业的职工因为工资低,受缴存额少的限制,能够申请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却难以满足购房需求;第三,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房屋购买不能用于租赁,导致租赁房子的家庭,无法享用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优惠。
要解决好以上三个问题,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抓起:(1)加强宣传,强化归集工作,扩大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群;(2)制度创新,扩大使用方向,开辟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新业务。一是增加公积金贴息业务,即在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时,可申请公积金贴息。二是开展租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除用于房屋购买、自建和维修外,还应加大对低收入家庭的支持力度,开辟申请租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五)实行全国联网,统筹运用资金,改变目前条块、地域分割现状
近几年来,全国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一直徘徊在50%—60%之间。但地区间差异较大,经济发达、房地产业发展较快的城市,使用率最高的已超过90%,如北京市到2004年底使用率达到96%。但在一些中小城市,受多种因素影响,最低的还不到30%。因此应积极 探索住房公积金统筹运用的有效途径,实现全国联网,加强区域间的流通,合理调度公积金,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的优势,千方百计提高公积金的使用率。(作者:审计署驻兰州特派办于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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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住房公积金审计论文
国务院在总结部分城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于1994年颁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在全国建立起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管理原则。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根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城镇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所有在职职工(指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或人事关系的人,含临时人员),都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或不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采用的是“个人积累制”的模式,即个人帐户所积累的资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如果你是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者,你就在银行拥有了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这个账户相当于你在银行开立了一个“存折户”,不管是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还是单位贴补的部分,全部归集到你的账户中去,日积月累,形成了一笔可观的储蓄,因而企业归集住房公积金的多少涉及到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对企业归集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加强审计监督。
一、企业在归集住房公积金时存在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作为国家法定的由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共同缴存、职工所有的长期储金,与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一样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改善住房公积金的征缴、筹集又是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
对企业归集住房公积金加强审计力度,可以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合理、权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
作为一种强制性社会福利的住房公积金,尽管与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有着同样的“名分”,但是实际征缴情况却并不理想,企业归集住房公积金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为:
1.与企业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相比,住房公积金并没有覆盖同样的人群,有部分企业一直没有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属于“不建不缴”行为。
2.有些企业在缴纳住房公积金时采取不同的政策,对正式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对非正式员工不缴纳住房公积金;即便在缴纳了住房公积金的人群中,有的也只是象征性的缴了一二十元,甚至一些企业还经常拖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少缴漏缴”行为。
3.有些企业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甚至一些效益好的企业有意将各类津贴、补贴、福利等应税收入打入住房公积金账户,将住房公积金当作是第二份工资,属于“超标缴纳”行为。
4.有些企业在缴纳住房公积金时,将本应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除的部分改为全部由企业全额负担归集,属于“全额缴纳”行为。
二、加强对企业归集住房公积金审计的建议
(一)审计人员在对企业归集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审计监督过程中,审计的依据主要有: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2002年3月24日修订)中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2006年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文)(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中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该《通知》还规定:“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些规定与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的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协调一致,有利于政府部门统一执行。
(二)根据以上规定,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对不同情况应分别采取不同的审计处理方法:首先,应审计企业在归集住房公积金时有无存在“不建不缴”和“少缴漏缴”行为,如发现有此类情况,应在审计报告中加以披露,要求企业按上一的月平均工资重新计算每一位职工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并督促其及时汇缴。
其次,对于“超标缴纳”和“全额缴纳”行为,审计人员应根据相关规定重新核算每一位职工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将超过比例和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进行税收调节,不但个人扣除的超标准部分要计算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企业为其缴纳的超标准部分也应并入职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证个人所得税,还要求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超标准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三)针对企业在归集住房公积金对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
1.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加快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法规建设,从法律层面上解决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门与职责,以解决住房公积金在执法过程中执法手段不硬的难题。因为在现实工作中:一方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虽然赋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权,可以对企业进行罚款,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操作很困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轻易不会动用;另一方面,如有职工反映投诉企业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存在违规行为,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上门稽核审计的权利,那么就无从核实企业执行的具体归集标准,更无从知晓每位职工到底应缴纳多少住房公积金,也就因取证不足而无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国家应当专门成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人员联合组成的审计调查执法组,对企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情况进行一次大规模的审计监督,以切实纠正损害国家和职工权益的突出问题,严格清理和纠正“不建不缴”、“少缴漏缴”、“超标缴纳”、“全额缴纳”等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第三篇:住房公积金内部控制探析论文
摘要:做好住房公积金内部控制的重要条件是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只有率先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内形成统一的内控工作意识,建立良好的内控环境,才能在此基础上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授权审批制度、业务操作规范,使各岗位之间协同合作,相互制约,最终完成业务运营目标,达到管理要求。本文对现阶段我国住房公积金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内部控制;现状;措施
内部控制是经济单位和各个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建立的一种相互制约的业务组织形式和职责分工制度。它包括控制环境、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督八个相互联系的要素。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中不但要按照内控的目标、原则和要素来严格设计住房公积金的内部控制体系,更要增强领导和员工的内部控制意识,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基础,进而发挥住房公积金业务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保障资金的安全性与管理的合规性,使得住房公积金业务健康、稳定的运营。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内部控制现状
(一)存在产生住房公积金内部及外部风险的环境
从目前住房公积金内部控制现状看,存在着管理观念片面性,管理措施滞后性。首先,在业务管理方面其关注重点常放在缴存额和贷款发放额是否完成。其次,对于内部控制的认识仍停留在对规章制度的编制,并没有将内部控制作为一种动态管理机制去设计与执行。最后,管理者与工作人员在内部控制意识上有待提高,重视和理解程度上仍需要加强。现阶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在的内部控制问题,不仅会影响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效果,而且不利于内部控制基础环境的建设,更不利于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容易引发住房公积金内部及外部风险的产生。
(二)缺乏有效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与风险应对
风险确认与评估是实现公积金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也是开展内部控制活动的出发点。但就目前来看,公积金管理中心风险控制制度还不完善,风险评估方法简单,缺乏动态与全面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不利于控制目标的实现。想要准确地识别与判断风险,就必须要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方法。但目前不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资金运营管理、业务运营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对风险的评估和认识都还不够全面和深入,同时对风险评估后的相应控制措施也简单,缺乏全面、有效的控制措施和方法,并且各个中心在风险评估与控制方面也存在较大的个体差距。
(三)信息与沟通方面需要完善
信息与沟通是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条件,主要内容包括信息质量、沟通制度、信息系统和反舞弊机制方面的建设。目前住房公积金中心在这些方面普遍存在问题。随着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不断增加,积累了大量的缴存职工信息和各种业务数据,但是在内部控制中,这些信息和数据无法发挥其应有作用。首先表现在对信息数据的利用效率和关注度不高,相关管理部门及人员很少对这些业务数据进行统计、整理和分析,并提供给决策层帮助其做好公积金业务的运营与风险管控。其次是可利用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与统一性较差,信息质量有待提高。另外全国各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所使用的业务系统互不相同,各种不同软件系统在业务信息的统计规则、标准和种类等方面会产生较大的差异,导致信息的可利用性不高,可比性不强,不利于行业内部控制水平的提升。还有就是很多中心没有建立反舞弊机制,反舞弊意识普遍薄弱。
二、改善住房公积金内部控制的措施
(一)增强领导及工作人员的内控意识
要做好住房公积金的内部控制,首先要从源头上增强中心领导及工作人员的内控意识,特别是提高中心领导层对内部控制工作的重视程度,把内部控制措施运用作为内部管理的重要手段,并将其作为中心业务运营管理的重要工作。其次,对于负责内部控制的工作人员,要采用科学、合理的选任方式,应当将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胜任能力作为选任的重要标准,并定期对其实际工作成效进行客观的评价与合理的考核。此外,要贴近实际来制定内部控制方案,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发现措施的不足并及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方案调整;在管控效果的基础上进行分析与评价,及时纠偏并完善。政府相关部门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进行考评时,要立足各中心的实际情况和内部控制的原则来综合考查其内部控制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并对实际执行情况和组织工作进行打分。同时在中心内部要加大对内部控制人员的培训,既要加强相关业务知识学习,还要注意个人综合素养的提升,确保内控人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提高其思维的发散性与综合性,进而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提升公积金运营管理的效能。
(二)加强风险识别,完善风险应对
要控制公积金的管理风险就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在明确风险控制目标的基础上,加强和完善风险识别机制与与风险应对体系的建设。我们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实现:一是可以从各业务管理部门和稽核部门中选出一批业务水平高,综合素养强的工作人员进行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培训,建立一支专业的风险管理队伍,确保住房公积金内部控制的独立性、权威性和规范性。二是制定住房公积金业务风险管控细则,明确风险确认、风险评估与控制活动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常规风险信号的识别,突发风险事件的应急评估与应对,重大政策变更的风险评估和应对等。三是聘请风险管理方面的专家和学者与中心领导、内部工作人员共同对各项业务的内部控制环节和措施进行分析与研究,并确立重要风险关注领域,按照风险重要程度划分等级,使得内部控制人员在实际执行中能根据风险的性质与等级情况采取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三)提升信息质量,健全内部沟通与绩效考评体系
信息是确保经营管理活动顺利开展的基础。内部控制作为一种管理活动也同样需要信息的支持,信息质量的优劣同样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产生影响。要借助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数据统计与分析来提升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的质量,使其为管理决策和内部控制提供有效保障。只有构建完善的内部沟通体系,实现信息传递渠道的不断优化,保障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并将内部控制工作纳入中心员工及部门的绩效考评体系之中才能使内部控制工作更加协调、合理与可行。就具体实现方式来说,首先,要建立基层工作人员与管理层直接沟通的机制。通过直接沟通来优化信息传递的渠道,及时对业务信息情况进行交流反馈,对相关疑难问题进行报告,有效应对业务运营中产生的风险。其次,重视加强管理中心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通过业务系统共享平台实现各业务部门之间,以及业务部门与综合部门之间;业务人员之间以及业务人员与管理人员之间的及时沟通与协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做好风险防控。最后,要将内部控制的执行与组织情况纳入中心员工及部门的绩效考核体系当中,设置相关考核指标,从定性与定量两个维度来进行考评,以此作为约束用来不断促进内部控制意识的深入和执行效果的提升。
(四)加强内部监督,完善反舞弊机制
内部监督是实现内部控制的重要保证,离开内部监督则内部控制的执行与效果就会弱化。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机制与机构,明确职责与监督内容,切实保障内部控制的实施。同时更要完善反舞弊机制,坚持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原则,明确反舞弊工作的重点领域及环节,规范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处理、报告及补救程序。
三、结束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资金的实际管理者,要把防范资金运营风险和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作为内部控制的目标,把提升内部控制意识与领导重视程度作为内部控制的基础,把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作为内部控制的重点,通过采用先进的信息系统和管理方法,准确识别公积金各项业务在运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风险,并由此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度,才能保障住房公积金健康、稳定的运营。
参考文献:
[1]崔巍.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防控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6.[2]殷爱华.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控制工作的思考[N].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
第四篇:《住房公积金》新版详解
《住房公积金》 最新权威解析
2012.4
住 房 公 积 金 手 册
(员工参考阅读版)
一、何为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的概念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2、住房公积金的性质
住房公积金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且归职工个人所有的属性,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不作财政预算资金,不得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
3、住房公积金的用途
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4、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原则
根据住房公积金实行的“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住房公积金在管理上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这样一种模式。
5、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与存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逐月共同缴纳。
6、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
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职工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
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第二个月起,新调入的职工从发放工资之日起,按其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本人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目前,职工或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不低于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7、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8、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性、互济性,是住房公积金使用的重要内容,也是住房金融制度的主要工作。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9、单位和职工的权利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10、新设立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设户手续。
新设立的单位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11、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12、单位录用职工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设户及转移手续。单位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从录用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3、新调入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从何时缴纳。
新调入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比例。
14、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变更、封存。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15、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其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
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款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16、什么情况下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注销或变更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达到离退休年龄的;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迁出所在市县或出国定居的,在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的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在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或余额的同时,注销其帐户;在无继承人或无遗赠人的情况下,将其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并注销其帐户。
17、单位聘用外地户口的职工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单位聘用外地户口的职工,没有在户口所在地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若其调离本市,并在外地就职的,凭其身份证,户口本及在外地就职单位的证明,办理销户;若在外地没有就职,一般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特殊情况也可销户。
18、职工出国如何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及销户手续。职工出国定居,凭在国外定居证明办理提取及销户手续; 职工自费出国留学或因私出国一年以上的,凭因私护照及签证办理提取及销户。
二、住房公积金政策及核心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见附件1)《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我省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建金管字[2003]3号)(见附件2)
3、长春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发[1999]49号)(见附件3)
4、关于印发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住金管委字[2003]6号)(见附件4)
5、关于印发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长住金管委字[2003]7号)(见附件5)
6、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告(长府通告[2003]33号)(见附件6)
7、长春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住金管委字[2004]2号)(见附件7)
8、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一汽集团社管字[2002]220号(见书面材料)
附件1: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350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定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 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 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 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 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 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行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容基
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2: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我省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 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建金管字[2003]3号
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现将《关于做好我省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对拉动国民经济增长,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意见》在分别征求吉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市州住房公积全管理中心的意见修改后下发,对指导我省各市州大力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率和归集率,积极稳妥地扩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照《意见》积极开展工作,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在确保切实防范住房公积金运作风险的同时,有效扩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个人住房贷款规模。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执行《意见》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吉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报告。
附件:《关于做好我省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 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
关于做好吉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
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
大力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扩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对启动住房消费,提高职工居住水平,促进我省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发展,拉动国民经济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促进和规范我省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宣传力度
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深入到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制度作深入细致的宣传,让广大职工充分了解和掌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相关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等制度法规。可以通过媒体手段和采取讲课、培训、向各单位发送《条例》和贷款传单、公布咨询电话等多种形式,向职工宣传职工的权益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好处,增加单位和职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低存低贷的政策优势,引导职工通过个人贷款购房,促进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和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住房消费。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地方立法工作
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依据国务院2002年重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为搞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供法规依据,使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走向法制化、制度化轨道。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的行政执法管理力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强制性。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经法制部门审查确认获得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并制定严格的执法程序。要加大行政执法管理力度,建立行政处罚制度。要在近期内专门组织专业审计力量对本地区各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情况和缴交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一是要依法督促尚未办理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对逾期不办理的,要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二是对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也要按《条例》规定,区别不同情况,限期补交或强制执行。三是对部分确有困难,需要降低缴交比例或者缓交的单位,要依据《条例》规定的程序,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四是对于已扣职工住房公积金而又不办理缴存登记并未为本单位职工设立账户,严重侵犯职工利益的单位要进行调查并给予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四、强化归集,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率和归集率
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把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工作作为各项工作的龙头来抓,要积极拓宽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和措施多渠道归集,寻求归集额增长空间。一是要与当地统计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和人事部门密切配合,摸清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未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底数,把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作为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率的重点,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范围,提高全省住房公积金覆盖率,消灭缴存住房公积金空白点和盲点。二是做好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要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制度和年检制度,加强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对其调整缴存基数的监督,保证各缴存单位及时调整基数、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三是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单位为职工缴存比例不得超过20%,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不得超过8%。具体缴存比例由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批准。四是建立和完善专管员区域管理和定期催缴制度。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指定专人对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而不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催缴,催缴指标落实到人头,并将完成情况与其工资、奖金挂钩,确保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
五、提高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重要性的认识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
住房公积金论文
本文2025-01-30 11:15:58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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