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

第一篇:国家司法考试
一、考试简介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具体说来,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资格以及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的取得,必须以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为前提。同时,大部分公司的法务部门也会优先录用取得司法资格的应聘者。如果你羡慕他们在社会上得到大家尊重,取得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较高的收入,也想成为他们中间的一员。那么,你所必须通过的入门考试就称之为“国家司法资格考试”。
二、报名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品行良好的中国公民,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没有因为故意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也没有被国家机关开除过公职,也没有被吊销过律师执照,没有因为在司法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而被禁考,都可以参加考试;应当注意的是,为了有效地选拔法律人才,凡是参加了司法考试并取得A类合格证或者取得B类合格证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都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分为A、B、C三类)应当注意:上面所指的“本科以上学历”包括得到相关审批手续的民办学校颁发的本科学历文凭、成人高等教育系列的本科文凭、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本科学历文凭、通过自学考试取得的本科文凭、得到教育部认可的远程教育文凭。为慎重起见,鉴于党校和军校所颁发本科文凭的性质比较复杂,种类较多,持此种文凭是否能够参加司法考试的问题,建议咨询当地司法局司法考试主管部门以确保无误。
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关于自考生的单科成绩包括毕业论文答辩全部合格,但在报名时尚不能取得毕业证书的情况下是否能报名的问题。司法部规定“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全部合格的人员,持单科(全部科目)合格证书和主管自考报名的教育行政部门(自考办)开具的证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但在考试通过后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的时候必须持有正式毕业证件。同时,根据相关政策,对部分经济落后与少数民族地区的报名条件适当放宽,法律专科也能报名参加考试。
三、报名方式
(1)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程序中有一个“网上预报名”的程序,至于是否为必经程序则由省一级司法局确定,考生可以在每年五六月份的时候登录中国普法网以及其他法律网站查询相关信息,或者向当地司法局电话咨询。
(2)已经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在网上预报名后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时间和报名点进行确认;不实行网上预报名地区的报名人员应当在上述期间内,由本人到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
(3)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户籍在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四、报名时间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暂未公布,根据往年经验,2012年司法考试网上报名时间在6月初开始,现场确认时间于7月初开始,以下为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供考生参考):
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5日至25日。
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
五、放宽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继续在部分地方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学历条件的通知》、《司法部关于继续在部分地方放宽担任律师学历条件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就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7年5月起至2011年12月31日,下列地方的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学历条件可以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的自治县、自治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
二、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
三、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
四、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
……详情
六、考试时间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暂未公布,预计在9月中旬,以下为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供参考):
试卷一:9月17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7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8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8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第四卷考试的时间虽然也是在下午进行,但是比其他三卷用时稍长,为时三个半小时。主要原因在于第四卷考试中的书写量很大,时间太短无法满足实际需要,在此也提醒各位考生在备考过程中除了对法律知识进行学习外,还要通过有针对性的锻炼提高书写速度和字迹的美观。
每年司法部也要对司法考试的时间发出明确公告,留意相关信息。
七、考试内容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从2009年开始,国家司法考试试卷
一、试卷四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相关内容。
八、考试大纲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暂未公布:点击进入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完整版)
九、各科分值
根据往年标准,各学科分值大约如下:
卷别
法理学 法制史 宪法 卷一 经济法 国际法 国际私法 国际经济法 法律职业道德 卷二 刑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民法 商法 民事诉讼法 科目 6 7 8 6 7 6 3 20 18 12 24 8 18 150
分值
单选
多选 12 4 12 24 6 6 8 8 30 28 22 38 20 22 240
不定项 6 2 2 8 6 6 12 60
小计 25 10 19 40 12 15 16 13 58 52 40 74 28 48 450
卷四 45 20 20 20 150
合计 70 10 19 40 12 15 16 13 80 72 40 97 48 68 600 卷三 总计
十、鉴定方式
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
一、试卷
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含法律文书写作)。
十一、通过率
国家司法考试历年分数线分析
年份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合格分数线
240 360 360 360 360 360 360 360
放宽地区合格线
— 335 330 325 320 315 315 315
通过率 10.18% 11.22% 14.39% 15.00% 22.39% 27.00% 35% 14.29%
十二、成绩核查
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和声讯电话查询本人成绩,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等地区的应试人员使用声讯电话16839800,其他地区使用声讯电话16899800。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表示,应试人员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香港、澳门考区应试人员可向原报名机构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十三、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并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程序和要求,另行通知。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人员,在非放宽地方或者其他放宽地方报名、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当在2010年7月31日前,持考试合格成绩通知书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四、常见问题
1、如何进入国家司法考试网上预报名系统?
通过互联网,进入中国普法网主页http://www.xiexiebang.com,点击“司法考试”专栏进入考试中心主页,再点击“网上报名”即可预报名。
2、网上报名从什么时候开始,是24小时服务吗?
国家司法考试网上报名期间,网上预报名系统是24小时服务的。
3、填写信息注意事项?
凡栏目后有“*”的,都是必填项。
4、姓名填写注意事项?
姓名中不得有空格;不得出现大小写字母、数字;姓名中有生僻字,需在相应生僻字处输入“*”符号(在英文输入法状态输入该符号)。
5、出生日期填写注意事项?
必须按yyyy/mm/dd格式填写,否则系统检测通不过,导致注册失败。
6、身份证填写注意事项?
输入位数必须是15或18位;输入字符必须全是数字,若是18位时除最后一位可以是“X”外其它全是数字。军官证和士兵证必须严格按照证件编号填写。
7、如何选择毕业院校?
点击“选择”弹出“学校信息选择”窗口,点击“查询”弹出“学校信息查询”窗口,可在“学校名称”栏中输入要查询学校名称中任意一个或多个文字后点击“确定”,在显示结果列表上点中要选择学校左边小圆圈,再点击“选择”。同样,可在“所在城市”或“变更说明”栏输入要查询内容。当然,三栏也可组合查询。如果确实查询不到您所选学校,您可选择“其它”,点击尾页就可快速找到“其它”选项。
8、如何输入毕业证编号?
一般毕业证上有两个编号,需要输入的是教育部网上可核实的编号,最长可能达18位数字;编号中有汉字也一并输入;暂无毕业证编号请输入“无”,事后由现场报名机构工作人员修改。
9、电话填写注意事项?
移动电话:首位不能为0;共11位;13打头;所有为数字。
固定电话:所有为数字,且在英文输入法状态下输入。
10、邮政编码填写注意事项?
共输入6位;全数字。
11、证件号码已被注册怎么办?
当证件号码被占用导致不能报名时,请与当地考试机构联系。
第二篇:国家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在总体上将试卷分为共四卷,具体内容如下: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民法——民诉——商经——三国——刑法——刑诉——行政——法理
第三篇:国家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前身为律师资格考试,自2002年改为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一次有效。参加考试的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分数核查。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考场考试科目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试卷的具体科目为: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司法文书、论述。包括:试卷一、二、三所列科目。前述试卷
一、试卷
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题(含法律文书写作)。考试时间一般确定在每年的9月第三个周末,2011年的司法考试时间为9.17、18两天。考试一共进行四个半天,分别考察四个试卷。报考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县级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市、区);重庆、陕西省(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户籍为准,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
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5)品行良好。普通高等学校下一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报名材料报名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当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为方便报名,提高效率,报名人员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报名表,并按照填表说明和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后,在报名时提交审验;不能提前下载和填写报名表的人员,可直接在报名点领取并填写报名表; 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可打印提交含有本人信息的报名表,也可不另外提交报名表。报名表下载:请登陆:中国普法网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4.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报名时采用数码照相的方式摄取照片。5.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6.异地报名的,须提交报名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明及有关单位出具的工作、学习(进修)等证明。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异地工作、学习(进修)的,在异地报名时,还须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审验符合报名条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相关问题问:学历证书有什么要求?我是中央党校毕业生,可以报名吗?答:报名人员须出示符合要求的毕业证书;参加高等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经全部合格的人员,可以
持自学考试单科(全部科目)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学生证明报名,但考试通过申领资格证书时,必须持正式的毕业证书。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证书包括:具有举办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所颁发的学历证书;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上、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经教育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学历证书;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校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学历,不得报名。党校毕业生,如果是函授教育的,因不属于国家教育序列承认的学历不具备报名条件。问:我是非法律本科,报名对我的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程度有要求吗?答:08年对非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报名时请查看具体要求。问:我已经在2005年通过司考并取得了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现在已经续本毕业想拿A证,请问我还能报名吗?答:能。已经通过司法考试并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证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考司法考试。你已经取得了本科学历,可以再报名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问:可以代报名吗?我现在在外地学习,可以在当地报名吗?答: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地点报名。如果在外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的人员,可以在其工作或学习的异地报名。异地报名须提交当地一年期以上的暂住证及有关单位出具的一年期以上的工作、学习证明原件。其中,户籍在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可以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但报名时还须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不在非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不得在放宽地区报名参加考试。问:我已经考了全部的成绩,现在还没有论文答辩!不知道能不能考?答:普通高等学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通过率2007年全国5.8万多人通过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通过率为22.39%,比上年增长7个百分点。自2002年以来,全国共组织实施了6次国家司法考试,19万多人通过,通过率为13.8%。在坚持高起点的同时,为满足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基层地区对法律人才的需要,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欠发达地区制定了相应的照顾、倾斜政策:放宽报名学历条件、降低通过分数以及使用少数民族文字试卷等。司法部数据显示,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总计为1115个县级行政区划,比2006年增加了180个。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而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合格分数线为320分,西藏自治区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90分。使用民族文字应试的民族考生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为方便少数民族考生,自2003年起,国家司法考试试卷除汉文外,增加使用哈萨克文、维吾尔文、朝鲜文、蒙古文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2006年全国有2247人选择少数民族文字试卷。
表格数据暂时无法显示
证书申领2011年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须知:应试人员达到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自2011年12月16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自12月16日起7日内,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报名资料调转至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向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在内地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应试人员在香港、澳门考区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向司法部委托的内地驻港、澳机构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居住在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接到《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及办理法律职业资格事宜通知书》后,可在台北市办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转递事宜。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一)本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二)身份证及复印件。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审验后退
回)及复印件。(三)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四)近期同一底片2寸
(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第四篇:国家司法考试信息网
国家司法考试信息网
篇一:司法考试须知(以2014年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公告
(第144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十四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县级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县级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县级市、区);重庆、陕西省(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为准,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可以申请享受放宽政策。
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证书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与时间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方式。报名人员通过网上填报报名信息、上传照片、交纳考试费、下载打印准考证。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为6月16日至7月5日。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进行网上报名。逾期不予补报。
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报名的,可在报名期限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各地具体报名事项,特别是需要现场办理的报名事项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发布公告。
报名人员可选择使用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朝鲜文五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内蒙古自治区设蒙古文试卷考点、考场,西藏自治区设藏文试卷考点、考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蒙古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试卷考点、考场,吉林省设朝鲜文试卷考点、考场。
符合规定报名条件的现役军人,应当在军队司法行政部门报名。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具有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2.本人毕业证书。
本人毕业证书应当能够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查询或认证。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时须具有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具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3.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的,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户口簿。
4.本人电子证件照片。
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宽413像素×高626像素)要求的本人近三个月内彩色(红、蓝、白底色均可)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片。此照片将作为本人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照片。
5.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具有的其他材料。
报名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填报报名信息,对上述报名信息作出真实有效承诺。
(四)考试费
报名人员应当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交纳考试费。网上交费截止时间为7月10日。考试费交纳成功后,报名人员不得更改报名地。
(五)准考证
报名人员可于9月5日至9月19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自行打印准考证的,可在准考证打印期限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20日、21日。
试卷一: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20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1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1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
一、试卷
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三)考试要求和纪律
应试人员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应试人员应当诚信参考,认真阅 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四)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司法部在9月22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25日晚20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凡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以在9月25日晚20时至9月29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在“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司法部组织专人汇总情况,整理意见,提交“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评阅依据。
三、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评卷。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颁发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
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应当在2015年7月31日前,持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四、其他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报名人员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事宜,按照司法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通知规定和要求办理。
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可以作为应试人员备考依据。司法部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司法部
2014年6月5日
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事宜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公 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110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4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台湾居民报名参 加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与时间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方式。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6日至7月5日。台湾居民报名时,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选择报名地点、证件类别(台湾居民),填写身份证件号码进入网上报名系统报名,按照要求及流程填报本人信息。逾期不予补报。
(一)选择在大陆考区报名考试人员网上报名后,应按照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公告中的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二)选择在香港、澳门考区报名考试人员网上报名后,应按照香港、澳门考区考试承办机构的规定办理有关事项。报名人员可以查阅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关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报名参加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三)居住在台湾岛内或国外的台湾居民网上报名时,可以选择在福建省厦门市或广东省深圳市报名考试。不能自行完成网上报名、交费、递交有关证明材料、学历学位认证等事项人员,可以联系厦门市司法局或深圳市司法局报名处协助办理,还可以通过受委托的台湾岛内社团法人机构协助办理。
二、填报报名材料信息
台湾居民网上报名时应具有符合报名条件的身份证件、毕业证书或学历学位认证书和本人电子照片等材料,并如实填报有关信息。
(一)身份证件信息。
须填报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和台湾居民身份证相关信息。没有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在报名期限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进行核验。提交复印件的,须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
(二)毕业证书或学历学位认证书信息。
持大陆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报名的,须填报毕业证书相关信息。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填报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相关信息。
已完成学业但因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报名人员,可以凭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取得学历学位认证书后,网上填报相关信息,并作出相关承诺。
(三)本人近三个月内的彩色电子证件照片。
三、考试费
选择在大陆考区报名考试人员,应按照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和方法交纳考试费。篇二:2016 司法考试必背考点 精简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2、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3、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4、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5、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6、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7、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8、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9、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
10、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11、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12、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 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3、对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14、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5、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成立诽谤罪;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成立诽谤罪。
16、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17、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18、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9、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20、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学法网微信号(xuefa5)司考必备!
21、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重伤或者他人自杀的,应认定为抢夺罪加重处罚情节的“其他严重情节”,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2、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死亡的,应认定为抢夺罪加重处罚情节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法定刑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3、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2)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3)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24、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 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25、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26、对犯盗窃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27、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28、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29、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30、甲以为乙是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以间接正犯的意图教唆乙实施盗窃行为,事实上乙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并实施了盗窃行为。或者甲以为乙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以教唆犯的意图教唆乙实施盗窃行为,事实上乙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实施了盗窃行为。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对甲均应认定为教唆犯。
31、共同犯罪,只要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共同的违法性即可,无须具有共同的有责性,即罪名无须共同。而且,命题人的新观点是“行为共同说”。
32、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的故意犯罪,但有唯一的一个例外,就是在交通肇事罪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场合。意即,车辆所有人、乘车人、承租人、单位主管人员,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指示或命令驾驶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成立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共犯,法定刑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
33、"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其法定刑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1)它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2)逃逸与死亡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换言之,如果不逃逸,死亡结果就不会发生;(3)动机是逃避法律追究。
34、请注意:是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共犯,而非简单的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换言之,此种共犯"只存在于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形中,而非存在于基本犯的情形中。例如,车辆所有人只是单纯地命令驾驶人超速驾驶,因此发生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的,绝不能成立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共犯。
35、间接正犯,不能成立共犯。但在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这里,存在着共犯的可能性。
36、入户盗窃,要求盗窃故意形成于入户之前(与入户抢劫一样),虽不要求数额较大,但也不能价值极为低廉。而且,入户只是犯罪预备行为,只有入户之后的物色财物行为,才是实行行为。由此决定,其既遂标准是获得财物,而非仅仅入户本身。
37、几个常见的行为犯之总结: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伪证罪、诬告陷害罪、叛逃罪、脱逃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贩卖毒品罪。
38、所有的假币罪名的共同点是:(1)都是直接故意犯罪,即都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是假币;(2)必须存在着与假币相对应的、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真币,包括人民币和境外货币。因此:(1)将白纸冒充假币出售给对方,成立诈骗罪而非出售假币罪;(2)伪造假200元人民币的行为,不能成立伪造货币罪。
39、伪造货币与变造货币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模仿真实的货币,既存在与所造的假币相对应的真币,也可能是行为人自行设计制作的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币的假币;后者则是在真币的基础上进行加工以改变其币值、含量或形态的行为。一句话:变造是在"真币"基础上的行为,而伪造则是"无中生有"的行为。
40、如下几种行为都属于伪造货币而非变造货币:(1)将一半假币和一半真币拼接,制造大量半真半假的货币的行为;(2)以货币碎片为材料,加入其他纸张,制作假币的行为;
(3)将金属货币融化后,制作出较薄的、更多的金属货币的行为;(4)将100美元纸币变成100美元的假英镑的纸币。伪造货币罪还有两个细节,请注意:(1)犯罪主体只能是没有货币发行权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2)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也成立本罪。
41、使用假币罪的两个考点总结如下:(1)"使用",既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如购物、存入银行、赠与他人),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如赌博);(2)必须让假币进入流通领域,即"转起来"才成立本罪。若将假币作为证明自己能力的资本而给他人观看或炫耀的,不成立使用假币罪,而应成立持有假币罪。
42、经过2011年《刑法修正案
(八)》的修改,盗窃罪的行为方式目前有五种:(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2)多次盗窃;(3)入户盗窃;(4)携带凶器盗窃;(5)扒窃。其中,后三种是修正案
(八)新增的行为方式,务请注意。
43、(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这里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是1000-3000元以上;(2)多次盗窃:"多次"是指三次以上,此外,多次盗窃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3)入户盗窃:首先,盗窃的故意必须形成于入户之前,否则就是一般盗窃;其次,“户”应做缩小解释,同“入户抢劫”;最后,虽不要求数额较大,但也不能是价值极为微薄的财物,例如一张白纸;
(4)携带凶器盗窃:首先,与"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一样,这里的"携带"="暗藏",凶器只是"备而不用",即不能显示凶器,否则,可能成立抢劫罪;其次,没有数额的限制;
(5)扒窃:首先,扒窃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共场所;其次,扒窃的对象必须是他人紧密贴身占有的财物,但不限于体积较小的财物;最后,虽没有数额较大的要求,但也不能是价值极为微薄的财物。
44、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1)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对于由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能成立盗窃罪,只能成立侵占罪;(2)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首先,是"占有"而非"所有",这就意味着自己所有但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关注学法网微信号(xuefa5)让在司考及法律职业路上的您少走更多弯路!其次,是"占有"就可以了,不一定必须是"合法占有",这就意味着,即使是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例如"黑吃黑"。试举3个例子:(1)甲的财物借给乙之后,甲又偷回来:甲是盗窃罪;(2)甲的财物被乙偷走之后,甲又偷回来:甲无罪;
(3)甲的财物被乙偷走后又被丙偷走:丙是盗窃罪。
45、既然自己的财物都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那么,他人的财物就更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了。这是典型的"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因此,将盗窃罪的对象解释为"他人的财物",是当然解释而非缩小解释。
46、数额较大(3年以下)数额巨大(3年以上10年以下)数额特别巨大(10年以上或无期)
盗窃罪:1000-3000元以上
3万-10万元以上 30万-50万元以上
抢夺罪:1000-3000元以上3万-8万元以上20万-40万元以上
敲诈勒索罪:2000-5000元以上
3万-10万元以上30万-50万元以上
诈骗罪:3000-10000元以上
3万-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上
备注:敲诈勒索罪的最高刑不包括无期徒刑。
47、盗窃罪是变他人占有为自己所有,而侵占罪是变自己占有为自己所有。因此,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此外,从客观上来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
48、一般来说,他人手提、肩背的财物,处于他人的直接支配下,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对此当无疑问。但是,如果手提、肩背只是表现为对他人占有的辅助,则并没有占有该财物。例如,秘书或者助理与上司同行时帮助上司提着公文包的,该公文包依然由上司占有。再如,在从火车站内帮助乘客搬运行李至站外的过程中,行李依然由乘客占有。
49、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住在宾馆的行为人即使穿着宾馆提供的睡衣,该睡衣也由宾馆主人占有;商店里的衣服,即使顾客试穿在身上,也由店主或店员占有,而不是由顾客占有。
50、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认为由他人占有。再如,他人停在路边的汽车(不管是否已经锁门),都由他人占有。他人果园里的果实、农 篇三:司法考试必考知识点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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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参考1:
【行诉】未成年人可以作为证人,只是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行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刑诉】不起诉的种类:
1、法定不起诉。
2、酌定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3、证据不足不起诉。
【刑法】营业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一定犯罪的情形。如刑法第303 条规定的赌博罪为营业犯。
【民诉】私录证据原则上可以采纳,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民法】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内部参考2:
【行诉】法庭发现当庭认定的证据有误,庭审结束前发现的,应重新认定;在庭审结束后审判前发现错误的,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也可再次开庭。
【行政】经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在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立即释放。
【刑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刑法】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处断原则:以一罪从重处罚。
【民诉】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法院应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当事人同意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民法】占有保护请求权有:返还占有、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内部参考3:
【行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行政】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刑诉】上诉不加刑原则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在作出新的判决时,不得对被告人判处重于原判的刑罚的一项原则。
【刑法】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和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处断原则:一般从一重罪论处,特殊数罪并罚。
【民诉】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为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为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但简易程序不受此限制。
【民法】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内部参考4:
【行诉】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法院,原告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行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刑诉】二审中改判分为:1应当改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或量刑不当的。2可以改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发回重审)。
【刑法】吸收犯是指行为人的数个犯罪行为因为一个被另一个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之罪处断的犯罪形态;处断原则为重罪吸收轻罪。
【民诉】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证据:涉及可能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法律教育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民法】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典型的要约邀请: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内部参考5:
【行诉】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如认为合法的,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行政】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刑诉】中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并层层上报到最高院核准。
【刑法】犯罪时不满18 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时”:扩大解释到羁押期间;“怀孕的妇女”:扩大解释到流产的妇女。
【民诉】对于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法】代位权中,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使的标准: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内部参考6:
【行诉】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般不适用调解原则,但是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行政】省级境内的边界争议,由争议双方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边界线地形图,报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刑诉】有权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
1、各级人民法院;
2、最高人民法院和其它上级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它上级人民检察院。
【刑法】死缓在考验期内,故意犯罪的,则执行死刑;没有故意犯罪的,减为无期徒刑;没有故意犯罪,并且重大立功,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民诉】增加或者减少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民法】撤销权中,债务人实施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的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恶意)。
【方法】经济危机下,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其中涉及的知识点有世界贸易组织相关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等等。
内部参考7:
【行诉】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地行政案件。
【行政】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国家司法考试
本文2025-01-30 08:59:16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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