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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试重点总结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30浏览:1收藏

经济法考试重点总结

第一篇:经济法考试重点总结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经济法的概念

是调整国家在对市场主体及其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以及在对整个市场活动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特征

1、经济性。这是经济法最本质的特征。经济关系的存在与发展直接决定了经济法的内容与发展方向。

2、社会性。经济法的社会性主要体现为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的特征。,经济法是根本目标在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协调、稳定和发展。

3、政策性

4、综合性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 是国家协调国内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国内经济协调关系,而非单纯的国家干预关系

1、市场规制关系。它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市场机制的健康运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提升社会公共福利,而对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行为加以干预和约束所发生的一种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2、宏观调控关系。它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涉及现实社会中的国民经济整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根本利益与长远利益,其本质是国家对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控关系。

第二节 经济法的渊源与体系

一、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经济法的概念

是调整国家在对市场主体及其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以及在对整个市场活动

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特征

1、经济性。这是经济法最本质的特征。经济关系的存在与发展直接决定了经济法的内

容与发展方向。

2、社会性。经济法的社会性主要体现为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的特征。,经济法是根本目标在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协调、稳定和发展。

3、政策性。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经济活动、参与经济关系的产物,在此过程中,国家的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无疑对经济法的发展和变化产生影响,经济法也必须反映和回应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形势的变化,呈现出政策性的特性。

4、综合性。经济法的综合是由其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的。

二、经济法的体系

 经济法的体系是法的体系的子系统,经济法的体系同法的体系一样,是按照一定逻辑关系建立起来的系列经济法法律的整体。 从应然层面的经济法的体系应当包括经济法总纲、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国有经济法和涉外经济法五个部分。

第三节、经济法的地位与原则

一、经济法的地位。

 在我国,经济法学界相当一致地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整个法学界绝大多数人也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二、经济法与相关法之间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 1.调整对象不同

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不调整人身关系。

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即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 经济法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组织,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个人等。

 民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作用不同

 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主。 民法作为体现市场调节机制之法,以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为主。 4.调整方法不同

 经济法采取了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就惩罚而言,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非经济责任包括行为责任、信誉责任、资格减免责任和人身责任。

三、经济法的原则

(一)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原则

(二)适度干预原则: 

两方面内容:

(1)在国家干预下,任何自由的经济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限制。

(2)特别强调干预的有限性(表现为对干预前提、限度和范围的限制)

(三)公共利益原则

要求符合“最大限度服务于公众”的目的。

(四)、合理竞争原则

第四节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 是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对市场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调控过程中,当事人所确认的具有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经济关系。

 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有三个:主体、客体和内容。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分类 经济组织法律关系 经济活动法律关系 经济监督法律关系 市场管理法律关系 宏观调控法律关系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概念: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特征:

1、主体主要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组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市场主体

2、不同类别的主体其活动宗旨具有质的区别

管理和调控

以盈利为目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它是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五、法人成立的条件

1、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依法成立

六、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8周岁以上的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完整的,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有条件的,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公民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而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第二篇: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总结

1、国际经济法的三个层次

私人之间跨国商事交易关系——跨国钢材进出口合同——违约

政府与私人之间跨国经济管制关系——美国政府保障措施——关税

国家之间跨国经济交往关系——GATT/WTO多边世界贸易协定体系——保障措施协定

2、国际经济法的渊源:①国际经济条约②国际惯例③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联大规范性决议)④国内涉外经济的立法⑤国际司法机构和准司法机构判例⑥权威法学家的学说

3、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①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②公平互利原则③发展权原则④国际合作谋发展

4、《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了13种贸易术语,按卖方承担义务由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

一、E组术语:EXW(工厂交货)

(一)EXW术语下,卖方的责任:

1、在其所在地(工厂或仓库)把货物交给卖方,履行交付义务;

2、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

(二)买方的责任

1、自备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预期目的地;

2、承担卖方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

3、自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等。

二、F组术语 三个: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FCA(货交承运人)卖方责任:(1)卖方在出口国承运人所在地(包括港口)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以履行自己的交货义务;(2)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3)自费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买方责任:(1)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2)自费办理货物的进口和结关手续

(一)FAS该术语全称为Free Alongside Ship,文意为:船边交货,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二)FCA 该术语全称为Free Carrier,文意为:货交承运人 该术语可以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

(三)FOB该术语全称为Free On Board文意为:船上交货。该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一旦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这意味着买卖双方各自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均以船舷为界。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在船舷无实际意义的情况下,如在滚装/滚卸或集装箱运输的场合,使用FCA术语更为合适

三、C组术语共包括4种术语,即CFR、CIF、CPT和CIP

(一)CFR(成本加运费)

全称为Cost And Freight即成本加运费该术语指卖方必须支付货物的成本并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是,货物装船后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货物装船后所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则自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但是,在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如在滚装/滚卸或集装箱运输等情况下,使用CPT术语更为适宜

(二)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全称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文意为: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国际贸易中最通用的一个术语。该术语指卖方除必须负有与CFR术语相同的义务外,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的保险。卖方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买方应注意根据CIF术语,只能要求卖方投保最低的保险险别。货物装船后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货物装船后所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则自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三)CPT(运费付至)

全称为Carriage Paid To文意为: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该术语指卖方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并负责将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时间交由承运人照管。货物交至承运人后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所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均自货物交至承运人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注意:

1、在该术语中,“承运人”指在运输合同中,承担履行铁路、公路、海上、航空、内河或这些方式联合运输或承担办理运输业务的任何人。

2、在货物由多个承运人先后联合承运的情况下,如果由后继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则风险自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3、该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4、该术语可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

(四)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

全称为Carrige And Insurance Paid To文意为:运费和保险费付至。该术语指卖方除必须负有与CPT术语相同的义务外,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由卖方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不过,买方应注意,根据CIP术语,只能要求卖方以最低的保险险别投保。注意:

1、该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2、该术语可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

3、在货物由多个承运人先后联合承运的情况下,如果由后继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则风险自 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4、最低险别投保。

四、D组术语 包括5种术语,即DAF、DES、DEQ、DDU和DDP 卖方责任:(1)将货物运至约定的地点或目的地交货;

(2)承担货物运至目的地之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

(3)在DDP中,卖方不仅需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还要办理进口清关手续。买方责任:(1)承担货物在目的地交付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2)除DDP外,自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一)DAF(边境交货)全称为DeliveredAt Frontier即边境交货。该术语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备妥货物,办理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在货物进入毗邻国家海关关境之前,将货物运至边境上的指定地点。货物风险从卖方将货物交至边境指定地点时起,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注意:

1、在该术语中,“边境”一词可用于包括出口国边境在内的任何边境。因此,在该术语中,用指定地点明确地规定所指的过境是非常重要的。

2、该术语主要适用于货物通过铁路或公路运输,也可适用于其他任何运输方式。

(二)DES(目的港船上交货)

全称为Delivered Ex Ship文意为:船上交货。该术语指卖方必须将货物交至在指定目的港的船上,但不办理货物的进口清关手续。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交至指定目的港船上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但此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注意:

1、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2、该术语所要求的是实际交货而非象征性交货。因此,卖方必须在指定的目的港船上把货物交付给买方,而不得以向买方交付提单或其他单证代替货物的交付。

(三)DEQ(目的港码头交货)

全称为Delieverd Ex Quay(Duty Paid)文意为:码头交货(关税已付)(„„指定目的港)。该术语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目的港码头将货物交付买方,以履行其交货义务,卖方必须承担因交货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关税、捐税及其他费用.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四)DDU(未完税交货)

全称为Delivered Duty Unpaid文意为:未完税交货。该术语指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的指定地点,履行其交货义务。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及风险但不包括进口关税、捐税及进口时应支付的其他费用),以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和风险。买方必须承担因其未能及时办理货物进口清关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和风险。

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五)DDP(完税后交货)

该术语全称为Delivered Duty Paid文意为:完税后交货,该术语指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的指定地点,国行其交货义务。卖方必须承担风险及费用,包括关税、捐税、交付货物的其他费用,并办理进口清关。如果当事人希望买方办理货物进口清关并支付关税,则应使用DDU术语。该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所规定的各术语中,DDP术语表示卖方承担的义务最大,而EXW术语表示卖方承担的义务最小。

5、《公约》中风险转移的主要原则:①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的:从交货时起,风险从卖方移于买方。②、买卖合同涉及货物运输:

(1)卖方没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风险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2)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风险以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③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④买卖合同不涉及运输:(1)在卖方营业地交货,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转移给买方;(2)在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他处置时,风险开始转移给买方⑤过失划分原则。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后遗失或损坏,买方仍需履行付款义务,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卖方的作为或不作为所致⑥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所谓划拨,又称特定化,是指对货物进行计量、包装、加上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通知等方式表明货物已归于合同项下。

6、不属于公约的销售范围:①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

* 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 电力的买卖;* 卖方的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 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7、什么是班轮运输?由航运公司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船期、固定的运费率、固定的挂靠港口组织的将托运人的杂货运往目的地的运输。由于班轮运输的书面形式多以提单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这种运输方式又被称为提单运输。

8、提单是什么?有什么用?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作用(1)1

是托运人(shipper)与承运人(carrier)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2)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3)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

9、提单的种类:

①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以货物是否装船作出的分类

②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清洁提单:指单据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者。不清洁提单:附有该类附加条款或批注的提单)

③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记名提单:托运人指定特定人为收货人的提单。不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因此也称作“不可转让提单”。不记名提单:托运人不具体指定收货人,在收货人一栏只填写(to bearer),所以又称作“空白提单”。不经背书即可转让,持票人均可提取货物。风险较大。指示提单:托运人在收货人栏内填写“凭指示”(to order)或“凭某人指示”(to order of...)字样。通过背书转让,因此又称作“可转让提单”。)④直达提单、转船提单或联运提单和多式联运提单或联合运输提单(直达提单:货物从装货港装船后,直接运至目的港卸船交货,中途不得转船的提单。转船提单:货物从装运港装运后,不直接驶往目的港,而需要在中途换装船舶,由其他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目的港的提单。多式联运提单:至少使用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地运至另一地而签发的提单。这种运输方式可以由陆海、陆空或海空等组成。多用于集装箱货物运输)

⑤班轮提单和租船提单(按船舶经营性质的分类:班轮提单:班轮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租船提单:承运人在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⑥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运费预付提单:托运人在装货港提交货物时即付运费,承运人在提单中载明“运费付讫”。运费到付提单:货物到达目的地,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提单上载明“运费到付”)

10、承运人的责任(大题):(1)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2)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11、什么是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按一定条件将船舶全部或部分出租给承运人进行货物运输的合同

12、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定义是指进出口商对进出口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过程中遇到风险时,有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1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

14、承保损失

(一)全部损失

(1)实际全损:货物全部毁灭或因受损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 * 船舶失踪视为实际全损

(2)推定全损: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估计将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二)部分损失(Partial Loss)除了全部损失以外的一切损失。在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中,分为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和单独费用。

(1)共同海损:指在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做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其费用主要包括:第三方救助费、避难港费用、临时或必要修理费等。共同海损属于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对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已及共同海损分摊都给予赔偿。

(2)单独海损:指货物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只涉及船舶或货物单独一方利益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对此是否赔偿,取决于当事人投保的险别及保险单的条款规定(3)单独费用指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诉讼与营救条款”,又称“损害防止条款”。都能得到保险公司补偿。

15、什么是保险金的代位求偿: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所依法享有的,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行使追偿权的权利。

16什么是委付?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

1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基本险条款,包括三个基本险别: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①平安险。英文含义是“单独海损不赔”。保险人在平安险中的赔偿责任范围最小。平安险包括:(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货物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3)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个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5)运输工具遭受自然或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

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6)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公摊费和救助费用。(7)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被保险人对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损失的各种措施,因而产生合理费用。但是保险公司承担费用的限额不能超过这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施救费用可以在赔款金额以外的一个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8)运输合同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②水渍险。英文原意是“单独海损责任在内”。保险人在水渍险中的赔偿责任范围包括:①上列平安险中的全部责任;②货物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③一切险。又称“综合险”,是保险人赔偿责任范围最广泛的基本险。保险人赔偿责任范围包括:①上列水渍险中的全部责任;②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一般外来风险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但不包括因特殊外来风险所致的货物损失。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自然灾害全损+共同海损全损+部分损失全损+部分损失

意外事故全损+部分损失全损+部分损失全损+部分损失 一般外来风险不保不保全损+部分损失

18、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附加险条款(1)一般附加险①淡水、雨淋险;与平安险和水渍险的不同之处在于,后者承保的仅是海水所致损失。②偷窃、提货不着险;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偷窃或在货到目的地后整件货物短交造成的损失。但保险公司只就船方或其他责任方按运输合同规定免除赔偿的部分负责赔偿。③短量险;④混杂、玷污险;⑤渗漏险; ⑥碰损破碎险;⑦串味险;⑧受潮受热险;⑨钩损险;⑩包装破裂险;11锈损险。

(2)特别附加险①交货不到险。自货物装上船舶时开始,满6个月未运至原目的地交货,则不论何种原因,保险公司按全损予以赔付②进口关税险。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范围内损失,被保险人仍要按完好货物的价值交纳进口关税时,保险公司对这部分关税损失给予赔偿。③舱面险。承保货物因置于舱面被抛弃或风浪冲击落水的损失④拒收险。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进口时,不论什么原因,在进口港遭有关当局禁止进口货没收发生的损失

(3)特殊附加险。主要包括战争险、战争险的附加费用和罢工险。

(4)附加险的投保规则。附加险不能向保险人单独投保。只有在投保某一基本险的基础上,才可以加保一种或数种一般附加险和/或特别附加险。

19、国际贸易的主要支付工具是货币和票据。主要是票据

20、票据的法律特征:流通性,无因性,要式性(形势与内容应符合规定)

21、理解汇票行为: 票据行为,也可以叫做票据处理手续。包括出票、提示、承兑、付款等,还能背书转让、贴现、拒付、行使追索权等。

22、托收的定义:卖方以买方为付款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代其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23、信用证定义及其特点(很重要):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特点:①开证行负第一付款责任。如果受益人即卖方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必须付款。②信用证是独立的文件,即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信用证是依据买卖合同的开证申请书开出的,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开证银行和其他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③信用证是纯单据文件。银行只审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付款。具体货物的完好与否,则与银行无关

24、理解国际货物的管制: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

25、倾销的定义:指一国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将产品出口到另一国市场的行为

26、实施反倾销的法律要件:①倾销事实: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进口国的市场②损害的造成:对进口国的相同产品的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遭受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③因果关系:能证明这种实质性损害与进口商品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27、倾销的确定:关键是比较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1)正常价值。①正常价值的确定 A 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出口国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B 正常贸易过程中向适当第三国出口价格C 结构价格(成本加利润)②正常价值确定的规则:正常贸易程序;相同产品原则;5%原则

(2)出口价格的确定:①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②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③合理推定

(3)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①根据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之间的差额确定倾销幅度。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差额越大,倾销幅度越大。②公平比较A 出口贸易和国内销售都必须是在工厂交货层次;B 国内和出口交易的时间必须越接近越好③ 须对两种价格进行调整,使之具有可

比性,进行公平合理的比较。(加权平均)

28、反倾销调查的程序:①反倾销调查的发起(1)进口方境内声称受损害的国内产业或其代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2)特殊情况下,有关当局(商务部)可主动开始反倾销调查②反倾销调查(1)初步裁定(2)终局裁定(3)行政复审: 在反倾销税征收经过一段合理的时间后,进口国的主管机关可以主动或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复审继续征税的必要性。(4)司法审查:对最终裁决和行政复审决定等行政行为,利害关系方可以要求通过司法、仲裁或行政法庭或通过诉讼程序迅速进行审议。(5)反倾销调查终止的情况: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倾销幅度仅为最低限度(低于2%);进口量或者损害可忽略不计;申请人撤销申请(6)调查期限:反倾销调查应该在发起反倾销程序后的一年内完结。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无论如何都不应该超过18个月。

29、补贴的概念: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捐助、价格支持或收入的支持,以使相关企业获得利益的行为。补贴只有在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时才成立:①补贴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②补贴的性质为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③补贴使相关企业或产业获得利益

30、补贴的特征:①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②补贴是一种财政行为③补贴必须授予被补贴方以某种利益④补贴在法律或事实上具有专项性

31、补贴的类型:

①禁止性补贴:指成员方不得实施或维持的补贴,又称红灯补贴。(1)出口补贴:在法律或事实上视出口实绩为唯一条件或其他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2)进口替代补贴:以使用国产品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进口替代补贴既可以给予使用国产品的生产商,也可以直接给使用者或消费者。比如,对进口替代产品的使用者给予物质奖励,对购买进口替代设备提供优惠贷款等 ②可诉补贴。所谓可诉补贴又称“黄灯补贴”,指那些不是一律被禁止,但又不能自动免于被质疑的补贴。是否对成员方的经济贸易造成不利影响,是判断是否采取措施的重要依据:(1)对另一成员方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2)致使其他成员方丧失或减少其根据GATT1994所获得的利益;(3)对其他成员方的利益造成严重危害

③不可申诉补贴。绿灯补贴,两大类不可申诉的补贴(1)不具有专项性的补贴;

(2)符合特定要求的专项性补贴,包括企业研究和开发补贴、贫困地区补贴和环保补贴。

32、保障措施的定义:当WTO一成员发生了不能预见的情况以及因承担关税减让义务造成进口产品大量增加,以至于对该成员境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该成员可以实施临时性进口限制措施,以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特点:

1、保障措施是自由贸易的“安全阀”。

2、保障条款的设立也有助于多边贸易体制的健康发展

3、保障措施是针对正常的公平进口采取的措施

4、保障措施既可以是提高关税也可以是实行数量限制,它属于关税减让和禁止实施数量限制的例外,是自由贸易原则的例外

33、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以及措施:

条件①进口产品大量增加②进口大量增加是因“不可预见的发展”和承担WTO义务所造成的③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④进口大量增加与国内产业损害有着因果关系

措施:

1、救济方式(保障措施可以是增加关税和实行数量限制;临时保障措施应为增加关税;不论何种方式都不应超过防止损害必要的程度)

2、时间限制(临时性。不应超过弥补损失所需的合理时间限度;协议规定一般期限是4年,延长不超过8年;协议禁止对同一产品间隔不足2年重新采取保障措施)

3、非歧视的采取保障措施

4、贸易损失补偿

34、技术的分类: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专有技术

35、限制性商业条款的定义:指在国际许可协议中由技术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施加的、法律所禁止的、造成不合理限制的合同条款。

36、《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很重要):优先权的提出!!

37、《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小题

38、投资的环境:能有效的影响国际资本的运行和效益的一切外部条件和因素

① 物质环境:硬环境(1)自然资源(2)自然环境:地理位置、气候(3)基础设施:交通、水电、通讯.② 社会环境:软环境(1)政治环境:政治稳定,政策连续(2)法制环境:法制完善,司法独立和公正,知识产权的保护(3)经济环境:市场经济体制是否完善,外汇管制,技术条件,劳动力素质(4)社会条件:社会治安

39、国际投资法的渊源: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

40、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

41、国有化的法理依据:

42、卡尔沃主义:属于一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同该国国民有同等受到保护的权利,不应要求更大的保护。当受到任何侵害时,应依赖所在国政府解决,不应由外国人的本国出面要求任何金钱上的补偿

43、BOT合作方式的定义和特征:定义:东道国政府授权某一外国投资者(项目主办人)对东道国的某个项目进行筹资、建设并按约定的年限进2

行经营,在协议期满后将项目无偿转让给东道国

政府或其指定机构的一种交易方式

44、BOT合作方式的特征:(1)私营企业给予许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建设和经营特定基础设施的专营权。(2)在特许权期限内,该私营企业负责融资建设和经营管理该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偿还贷款、回收投资和取得利润(3)在特许权期限届满时,须将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东道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

45、海外投资保障的制度特征和内容: ①定义: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的私人海外投资依据国内法所实施的一种对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的制度,旨在鼓励本国投资者向境外投资。②特征:从性质上讲,是一种政府保证或国家保证。其保险人即海外投资保证机构,不仅具有国家特设机构的性质,而且其保证往往与政府间投资保证协定有密切的关系。

③内容:承保机构;承保险别;合格投资者;和各投资;合格东道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和保险费;索赔和代位求偿

46、投资保障协定和投资保护和促进协定的区别:

(一)投资保证协定 特点重在对国际投资活动中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特别是与内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相结合,为其提供国际法上的前提与保障。由美国创立,所以也称为美国式双边投资协定。核心在于让缔约对方确认美国国内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在有关政治风险事故发生并依约向投保的海外投资者理赔后,享有向作为投资东道国的缔约对方索赔的代位权和其他相关权利。

(二)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联邦德国首创该模式,亦称联邦德国式投资协定。从20世纪50年代,联邦德国及其他一些欧洲国际将传统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有关保护外国投资的内容提取出来,加以具体化,并融合了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中有关投资保险、代位求偿及争议解决等规定,创立出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这一新模式。特点是内容详尽具体,既包含有促进与保护投资的实体性规定,也有关于代位求偿权、争议解决等程序性规定。在保护和促进私人国际直接投资活动方面,是迄今为止最为有效的方式。

47、ICSID的性质和管辖权限

48、《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也叫《汉城公约》。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投资担保的主要内容:(一)承保险别:依《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1条确立的原则,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承保范围只限于非商业风险。

(1)货币汇兑险:东道国采取任何措施,限制投保人将其货币兑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或投保人可接受的另一种货币,并转移出东道国境外,包括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该投保人提出的汇兑申请作出行动(2)征收和类似措施险: 是指东道国政府所采取的立法行为或者行政上的作为或不作为,实际上剥夺了投保人对其投资及其收益的所有权或控制权。至于政府通常采取的管理其经济活动的非歧视性措施,如税收、环境保护、劳动保护方面的立法以及维护公共安全所采取的措施,均不包括在内。

(3)战争和内乱险:东道国领域内的任何地区发生的任何军事行动或内乱所致投保人的损失,为承保的范围

(4)违约险:在传统的承保险别外,公约新增了一个独立的险别。违约险中的“约”指的是东道国政府与投资者签订的合同,但是东道国政府有违约行为并不当然构成MIGA承保的违约险。只有在违约行为发生后一定期限内,投资者在东道国内未能获得有关索赔的司法判决或仲裁裁决,或虽有判决、裁决但不能执行,这才构成违约险

(5)其他非商业风险和除外情形:公约也就担保业务范围给予了一定的灵活性,即允许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应投资者与东道国的联合申请,并经董事会以特别多数票通过,将其担保范围扩大到上述四种风险以外的其他特定的非商业性风险。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包括货币的贬值或降值的风险。

此外,由以下两种原因造成的损失也不应在担保之列:

* 由投资者认可的或负有责任的东道国政府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

* 发生在担保合同订立以前的东道国政府的任何作为、不作为或其他任何时间

(二)合格投资:《汉城公约》对合格投资的具体形式未作严格限定,是否属于合格投资由董事会决定。此外,为了尽可能避免承保的投资遭遇政治风险,公约要求除非事先获得东道国政府的同意,否则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不得签订任何承保政治风险的保险合同。

(三)合格东道国:

只有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的跨国投资才有资格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申请投保。为了尽可能避免承保的投资遭遇政治风险,公约要求担保的投资在东道国能享有“公平平等的待遇和法律保护

(四)合格投资者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都有资格取得机构的担保:(1)必须是具备东道国以外的会员国国籍的自然人;(2)或在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的法人,或其多数资

本为东道国以外一个或几个会员国所以或其国民所有的法人;(3)只要东道国同意,且用于投资的资本来自东道国境外,则根据投资者和东道国的联合申请,经MIGA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还可将合格投资者扩大到东道国的自然人、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以及其多数资本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

(五)代位:公约规定,MIGA一经向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承保投资的各种权利或索赔权。同时,对MIGA代位求偿权的承认,意味着对广大发展中国家东道国主权豁免的一种限制

49、《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

50、WTO与GATT的区别:

①WTO是具有国际法人资格的永久性组织。WTO是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正式批准生效成立的国际组织。而GATT则仅是“临时适用”的协定,不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②WTO管辖范围广泛。GATT仅管辖货物贸易,并且在实施中农产品贸易和纺织品、服装贸易先后又脱离其管辖,所以,GATT管辖的仅是部分货物贸易。WTO将货物、服务、知识产权贸易融为一体,置于其管辖范围之内 ③WTO成员承担义务的统一性。WTO成员不分大小,对其所管辖的多边协议一律必须遵守。但GATT的许多协议,则是以守则的方式加以实施的,缔约方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④WTO争端解决机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权威性。与GATT相比,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法律形式上更具权威性。而有人戏称“GATT争端解决机制是一只没有牙齿的老虎”(总结如下:1.正式与“临时适用”之别2.GATT仅涉及商品贸易,WTO的范围更广3.取消GATT的“祖父条款”,成员方不得提出保留4.争端解决机制)

51、WTO的基本原则:

一、非歧视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二)国民待遇原则

二、市场准入原则;

三、公平贸易原则;

四、自由贸易原则:

(一)关税减让原则(二)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五、透明度原则

52、国际金本位制:

一、金币本位制:是金本位制的最初形态,也是最典型的金本位制。特点为金币可以自由铸造、兑换、输出入,且作为本位货币;

二、金块本位制:

1、金币已退出流通界,专门担当大宗国际收支清算的任务;

2、国家以一定数量的黄金作准备,发行代表法定含金量的银行券;

3、银行券进入流通,具有本位币的无限清偿性,但银行券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兑换成黄金;

三、金汇兑本位制:

1、禁止铸造和流通金币

2、定有含金量的银行券作为本位币参加流通,持有者不能将其兑换黄金,但可以购买外汇,凭外汇到其发行国兑换黄金;

3、实行金汇兑本位制的国家,在金块本位制或金币本位制国家存放外汇准备基金,并规定本国货币与该国货币的法定汇价,居民可按这一汇价无限制地购买外汇,在所联系的国家兑换黄金

4、禁止黄金的输出输入

53、理解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54、国际贷款协议的基本条款:

一、先决条件条款。先决条件是指贷款人发放贷款须以借款人满足有关约定的条件为前提。先决条件应在贷款协议中明确规定,尽管其范围因具体协议而异,但其内容通常可分为涉及贷款协议项下全部义务的先决条件和涉及提供每一笔款项的先决条件两类。

二、定义条款。该条款对贷款协议中所使用的一些重要名词,术语规定明确的定义,以避免双方在这些词语的解释上产生分歧。

三、标的物条款。该条款规定贷款货币的种类和数额。

四、贷款的提取。该条款主要规定提款条件、提款期限、提款方式以及提款地点等内容

五、贷款用途。在国际贷款协议中,除对一些特定的贷款,例如项目贷款和卖方信贷的用途有严格的限制外,一般对贷款用途都不加限制或限制很少,只泛泛规定应用于合法目的。

六、利息:

(一)利率

(二)利息支付方式

(三)利息计算方式

(四)违约利息

七、费用。在短期国际贷款协议中,贷款银行常常只按市场利率向借款人收取利息,不再另收取其他费用。在中长期国际贷款中,借款人除利息外,还要支付各种费用

八、税收负担。国际贷款协议中通常规定,借款人的一切支付不得受税收影响。做法通常是有预提税由借款人代扣并如数补足的条款

九、期限与偿还;

十、借款人的说明与保证条款;

十一、约定事项条款

十二、权利的让与;

十三、违约事件与救济方法;

十四、法律适用

十五、法院管辖

55、政府贷款的概念,特点:

政府贷款是指一国政府利用财政资金向另一国政府提供的优惠性贷款。

特点:①政府贷款是利用国家财政或国库资金进行的贷款,其提供与收回、借入与偿还都要纳入相关国家预算②一种优惠性贷款③利率低,期限长④具有经济援助性质,受贷款国政治、经济因素的影响与制约

56、国际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制度:

是指证券发行人发行股票时,须将与股票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充分地公开,以便投资者在分析和评价股票风险及利润的基础上作出投资决策的一种法律制度。

信息披露作为证券管理公开原则的具体化和制度体现,贯穿于证券发行与交易的整过程,具体包括初次发行的披露、持续的披露和特定关系人士的披露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57、国际融资租赁制度: 融资租赁亦称金融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承租人已经选定的机器设备,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按双方商定的租赁期限收取租金。当上述融资租赁业务跨越国界,在分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租赁三方当事人之间进行时,就成为国际融资租赁

58、巴塞尔协议P418

59、国际银团贷款:

一、定义:是指数家银行联合组成了一个银行集团,按统一的贷款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贷款。若涉及不同国家的贷款人或借款人,就称为国际银团贷款。

二、特点:

1、贷款方为多家银行,各个贷款银行的作用及其在贷款交易中的法律地位并不完全相同。

2、筹资金额大,期限长。

3、贷款风险分散

60、国际贷款的证券化:贷款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国际银团贷款证券是牵头银行将其持有的贷款(全部或部分)转化为类似证券发行或融通。牵头银行用一种证书性质的书面文件代表收取贷款到期本息的权利,然后将这种书面文件发行与融通,从而达到转让贷款的目的。由于这种书面文件的发行与融通同证券发行与交易在形式上十分相似,因此被称为证券化。61、国际项目贷款:项目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某个特定的工程项目提供贷款,以该项目所产生的收益作为还款的资金来源,并在该项目资产上设定附属担保的一种融资方式 62、欧洲货币贷款:泛指一国银行以其非所在地国货币提供的贷款。在货币发行国境外的银行存款或放款的货币即为“欧洲货币”。

第三篇:经济法考试重点总结

考试重点:

(三)名词解释

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具有一定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社会关系。

3、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 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4、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5、公司债券: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6、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7、合伙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共同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8、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组织。

9、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只有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组织。

10、商业秘密:又称商业机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予以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1、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以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的全部债务,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并取消其民事主体法律资格的行为。

12、破产界限:也称破产原因,是指人民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

13、破产清算:是指人民法院对企业宣告破产后,依法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变卖、处理和分配的活动

14、合同:亦称契约,是指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为设立、变更、终止相互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现代社会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最基本法律形式。

15、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虽已订立协议,但因缺乏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16、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地完成各自履行的义务并实现各自应享有的权利,使双方的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它是合同交易目的实现的手段)

17、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由债权人占有,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通过拍卖或变卖的方式所得价款优先抵偿其债权的担保方式。

18、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四)简述题

1、简述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企业是市场经济中最主要的主体,对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等组织管理关系国家应进行必要的干预。目的在于确立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法律资格及权利义务,促进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真正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二,市场管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会扰乱市场秩序,需要进行必要的干预,以加强对市场的管理。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市场管理关系。制定市场管理法目的在于确保建立公平、有序、稳定的市场环境。市场管理关系应当由经济法调整,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

第三,宏观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宏观调控是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

市场调节是基础性调节,具有自发性、破坏性、滞后性,容易形成市场失灵问题如公共物品的供给不足、收入分配不公、企业成本外部化、国民经济总量的平衡等。市场失灵会影响经济总量失调和结构失衡,需要发挥“看得见的手”政府宏观调控的手段进行干预,宏观调控关系由经济法调整,目的在于消除市场失灵问题,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

第四,社会保障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如自然、社会、市场等,劳动者遇到风险后其基本的生活应该得到保障,如城乡低保制度、失业救济制度、社会优抚等。社会保障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这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充分利用合理开发劳动力资源,调动其积极性,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2、简述我国经济法主体主要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1)经济权利

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我国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权利包括: 1)经济职权2)财产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处分权)3)经营管理权它主要包括经营方式选择权、生产经营决策权、物资采购权、产品销售权、人事劳动权、资金支配权、物资管理权等。4)请求权(救济权)

(2)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参加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我国经济法主体的主要经济义务包括:1)遵守法律法规; 2)履行经济管理职责;3)开展合法经营; 4)依法纳税; 5)不侵犯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 6)其他经济义务;

3、简述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一)区别

1、资本的划分不同

有:不等额;股:等额;

2、发起人人数不同

有:1-50人;股:2-200人;

3、最低注册资本不同

有:一般3万元,一人为10万元;股:500万元;

4、设立方式不同

有:发起;股:募集或发起;

5、信息公开不同

有:对内,程度低;股:对内对外均公开,程度高;

6、筹集资金的方式不同

有:发行债券;股份:可发行债券和股票;

7、设立程序复杂程度不同

有:简单;股:复杂;

8、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不同

有:6000万元;股:3000万元;

9、审批不同

有:不必审批;股:必须审批;

10、董事会的人数不同

有:3-13人;股:5-19人;

11、股权转让限制不同

有:受限制;股:不限制,自由转让。

12、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程度不同

有:分离程度较低;股:分离程度较高。

4、简述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1)净资产最低限额的要求:有限公司不少于6000万元,股份公司不少于3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的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所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如果存在上次债券未募足或对已发行的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也不能批准发行债券。

5、简述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的证券法于2005年10月7日经十届人大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施行。根据该法公司股票上市应具备以下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在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无虚假记载;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6、简述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者;

1、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合伙人限制:

2、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不能成为合伙人(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等)

(二)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1)合伙人出资方式多样;(2)合伙企业无最低资本金的限额;

(四)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合伙企业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管理规定》,不得出现公司、股份、有限等字样,营业执照应注明为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的必要条件

这是每个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

7、简述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为中国公民;

个人独资企业对投资人限制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一个自然人;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对投资人的限制(3)中国公民(中国大陆的);

(4)非特殊身份的人;

(非公务员、警察、司法人员等)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应符合《企业名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得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字样,如股份、公司、有限等;企业组织形式可采用场、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无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可采取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方式,但投资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无论何种类型的企业,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都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个人独资企业也不例外。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法律无明确规定,企业视经营业务开展情况而定。

8、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守法是每一个经济法主体必须履行的义务,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合法经营,遵守诚实信用,不得侵犯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纳税的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法》实施以前个人独资企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施后(2000年1月1日后)个人独资企业仅缴纳个人所得税,取消企业所得税。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避免重复征税,为个人独资企业创造有利的发展条件。

(三)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四)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个人独资企业应依法招用职工、保障职工的劳动权、报酬权、休息权、健康权等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五)保护环境的义务

不能将企业的成本转嫁给社会,应依法按照国家标准对废水、废气、废物进行认

真处理后才能排放或倾倒,不能任意不加处理的排放,否则要受法律的制裁。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以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为理念,努力追求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相处。

9、简述企业破产财产的构成;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

(2)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如取得的股息、红利等)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如无形财产)

(4)超过担保数额的担保财产。

10、简述企业破产债权的构成;

(1)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

(4)损害赔偿债权;

(5)破产人连带债务人,因代替破产人清偿债务而取得的求偿权;

(6)票据债权;(如债务人开出支票、汇票等)

(7)其他合法债权;

11、简述企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1)支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

(2)支付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缴纳破产人所欠的国家税款;(参看后边法律视野)

(4)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性质不同的债权按顺序清偿,性质相同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企业破产清算的一般程序:破产申请

经济法考试重点总结

第一篇:经济法考试重点总结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经济法的概念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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